下面这道题是本章对思考能力最大的挑战。按第1章章末综合练习的要求,对此问题进行扩展分析并做出回答。同时,回顾第2章“道德判断的基础”与“应对困境”。
⊙议题简述:法定强奸
法定强奸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别,在这类法定判别中,涉案者年龄是对犯罪行为判定的唯一标准,换言之,在这类犯罪中主观意愿变得无关紧要了。只要一个人和比法定年龄(在美国绝大多数州是18岁,一些是16岁甚至更低)小的人发生了性行为,就是犯罪。几年前,法定强奸的罪犯大多是男性,近年来,女性犯罪者的数量逐步增加,她们大部分是教师。这类案件多发生在田纳西州、得克萨斯州、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其中登上报纸头条最多的一个案件是34岁的已婚妈妈玛丽·凯·勒图尔勒与她的一名年仅12岁的学生发生性关系,并为其产下两名私生子。她因此被判入狱7年,刑满释放后,她与这名学生结了婚。
⊙对比阅读
过时的观念
塞尔瓦托·史古德利
法定强奸是一个很老的法律类别,它在当性行为只有发生在成年已婚夫妻之间和两个成年人之间才被视为合法的时代,这个法律类别才具有意义。但从20世纪起,弗洛伊德、金赛和其他研究学者已经证明性欲及性冲动即使在幼儿身上也会出现,因此在荷尔蒙分泌旺盛的青春期发生性冲动也是很自然的。
我们只需列举几个假设情况,就可以发现法定强奸罪是不合理的。两个十二三岁或16岁的孩子发生性关系,是不构成强奸罪的;在美国的绝大多数地区,12岁与16岁的孩子(年龄相差4岁)发生性关系也是如此,但在有些州,18岁的孩子和17岁的孩子(年龄相差1岁)发生性关系,就构成了法定强奸。
拥护这项法律的人士称,青春期的孩子不了解自己的想法,无法做出正确的性判断。实际上,多数处在青春期的孩子和20岁的青年人一样具有这样的判别能力。如果14岁的孩子对30岁的邻居或是老师具有性冲动,而且对方也能感觉到这种吸引,那么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便是理所应当的了。
仅仅因为年龄偏大就将其送进监狱是毫无意义的。在其他与性无关的事情里,这样的判罚都会被认为是对年龄的歧视,那么在性的问题上也应该界定为年龄歧视。
总之,法律针对法定强奸罪的判定不足以满足时代发展的环境下人们对性的进步认识,也不符合年轻人在当代社会做出的性选择。因此,对法定强奸罪的界定规则应该予以废除。
成长的烦恼
昆廷·米勒
社会有权要求成年人比孩子更负责任,关于法定强奸的法律准则就是基于这种预期之上的,这就是为什么有法律禁止家长忽视孩子,却没有禁止孩子忽视家长的法律。
人类社会经历千年的演变确定了当成年人与儿童的关系越紧密,成年人所承担的责任就越大。老师、学校管理者、运动场工作人员、社团管理员和神职人员都有责任帮助年轻人提高自身的知识与判断力,避免有害的影响。为儿童成长服务是一项崇高的使命,不应该借此获取个人利益或满足个人私欲。
传统观念认为孩子不可能真正认同与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如果真的认同,就需要具备发生性行为后成年人对身体、精神、情感等后果的认识,事实上,这种理智的认识只有成年人才具备。
无论未成年人在其他方面多么成熟,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对成年人带来身体上的吸引,他们都无法真正理解这种认识。这就是为什么成年人与儿童或是青少年发生性行为会令人震惊,严重降低他们的可信度。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就是在利用未成年人的天真,就像清醒的人利用酒醉或是智障人士一样。这是具有说服力的观点,因此法律在过去禁止了这种行为,并将一直禁止下去。
⊙课堂讨论
萨曼莎:在所有性关系中唯一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双方是否自愿发生,这要根据当事人的感觉意愿而不是用法律来衡量。
阿方索:当成年人为女性,未成年人为男性时,未成年男性也许会将老师当成自己的性幻想对象,所以当幻想成真时自然会有积极的感觉。
梅根:令我惊讶的是你们都不相信感觉可能是具有欺骗性的,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感觉。他们会觉得自己可以喝很多酒却不会醉,可以开快车却不会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任何生命安全,发生性行为却不会产生任何心理和生理的后果,而成年人却深知这些,不应该装作不清楚。
阿方索:你这么说让原本自然与满足的性事听起来肮脏、危险。
萨曼莎:你还让未成年人听起来像个婴儿,要知道他们懂得要比你以为的多得多。
梅根:我并不是低估未成年人,我只是想提醒你们,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在智力及情感上的差异,以及成年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免于伤害。对于那些深爱孩子的父母,他们极力反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间的性行为,坚决拥护法定强奸罪的界定,这些你们都没有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