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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情操论》第二卷论优点和缺点;或,报答和惩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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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共三篇)

第一篇:论对优点和缺点的感觉引言

另有一种起因于人类行为举止的品质,它既不是指这种行为举止是否合宜,也不是指庄重有礼还是粗野鄙俗,而是指它们是一种确定无疑的赞同或反对的对象。这就是优点和缺点,即应该得到报答或惩罚的品质。

前已提及,产生各种行为和决定全部善恶的内心情感或感情,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或者从两种不同的关系上来研究;首先,可以从它同激起它的原因或对象之间的关系来研究;其次,可以从它同它意欲产生的结果或往往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关系来研究;我们也说过,这种感情相对于激起它的原因或对象来说是否恰当,是否相称,决定了相应的行为是否合宜,是庄重有礼还是粗野鄙俗;并且说过,这种感情意欲产生的或往往产生的有益的或有害的结果,决定了它所引起的行为的优点或缺点,受赏或受罚。在这一论著的前一部分中,我们已经对哪些方面构成我们关于行为是否合宜的感觉作了阐述。现在,我们着手研究哪些方面构成我们关于行为应当受赏或受罚的感觉。

第一章任何表现为合宜的感激对象的行为,显然应该得到报答;同样,任何表现为合宜的愤恨对象的行为,显然应该受到惩罚因此,对我们来说,下述行为显然要给予报答——它表现为某种情感的合宜而又公认的对象,那种情感最立即地和最直接地促使我们去报答别人,或者为之服务。同样,下述行为显然要受到惩罚——它也表现为某种情感的合适而又公认的对象,那种情感也立即和直接促使我们去惩处别人,或者处以刑罚。

立即和直接促使我们去报答的情感,就是感激;立即和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的情感,就是愤恨。

所以,对我们来说,下述行为显然要给予报答——它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感激对象;另一方面,下述行为显然要受到惩罚——它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愤恨对象。

报答,就是为了所得的好处而给予报答、偿还,报之以德。惩罚也是一种报答和偿还,虽然它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的;这是以恶报恶。

除了感激和愤恨之外,还有一些激情,它们引起我们对别人幸福和痛苦的关心;但是,没有任何激情会如此直接地引起我们为他人的幸福和痛苦而操劳。由于相识和平常关系融洽所产生的爱和尊敬,必然使我们对某人的幸运表示高兴,他是一个如此令人愉快的感情对象,因而必然使我们愿为促成这种幸运而助一臂之力。然而,即使他没有我们的帮助而得到了这种幸运,我们的爱也会得到充分的满足。这种激情所渴望的一切就是看到他的幸福,而不考虑谁是他的幸运的创造者。但是,感激并不以这种方式得到满足。如果那个给过我们许多好处的人,没有我们的帮助而得到了幸福的话,那么,虽然我们的爱得到了满足,但是我们的感激之情却没有满足。在我们报答他之前,在我们在促成他的幸福起到作用之前,我们一直感到,对于他过去给予我们的种种服务来说,仍然是欠下了一笔债。

同样,在通常的不满中产生的憎恨和厌恶,经常导致我们对某人的不幸持幸灾乐祸的态度,他的行为和品质曾激起我们如此痛苦不快的激情。但是,厌恶和不快虽然压抑我们的同情心,并且有时甚至会使我们对别人的悲痛幸灾乐祸,然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愤恨,如果我们和朋友们都没有受到严重的人身攻击,那么这些激情自然不会使我们希望给他带来不幸。虽然我们可能并不害怕因插手于他的不幸而受到惩罚,但是我们宁愿它以另一种方式发生。对于一个在强烈的仇恨支配下的人来说,听到他所憎恶和痛恨的人死于一次偶然事件,或许会令人高兴。但是,如果他仍然具有一点正义感的话,那么这种激情虽然同美德相悖,甚至在他没有图谋的情况下,成为这次不幸事件的原因也将使他痛心疾首。

正是这种自动作用于别人不幸的念头会更加异乎寻常地折磨自己。他甚至会恐惧地拒绝想象这样一个如此可憎的图谋;并且,如果可能想到自己会作出这样一桩穷凶极恶的事情,他就会开始用对待他所厌恶者的可憎眼光来看待自己。但是,愤恨完全与此相反:如果某人极大地伤害了我们,例如,他谋杀了我们的父亲或兄弟,不久之后死于一场热病,甚或因其他罪名而被送上断头台,那末,这虽然可以平息我们的仇恨,但是不会完全消除我们的愤恨。愤恨不仅会使我们渴望他受到惩罚,而且因为他对我们所作的特殊伤害而渴望亲手处置他。除非这个罪犯不仅轮到自己难受,而且为了那个因他而使我们受苦的特定罪恶而伤心,不然愤恨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他应当为这一行为而感到懊丧和后悔,那样,其他人由于害怕受到同样的惩罚,就会吓得不敢去犯同样的罪行。这种激情的自然满足会自动地产生惩罚的一切政治结果:对罪犯的惩罚和对公众的做戒。

因此,感激和愤恨是一种立即和直接引起报答和惩罚的情感。所以,对我们来说,谁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感激对象,谁就显然值得报答;谁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愤恨对象,谁就显然要遭到惩罚。

第二章论合宜的感激对象和合宜的愤恨对象作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感激对象或愤恨对象,除了作为那种看上去必然是合宜的而又得到公认的感激对象和愤恨对象之外,不可能意味着其它东西。

但是,上述激情如同人类天性中所有的其它激情一样,只有在得到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的充分同情,得到每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旁观者的充分理解和赞成的时候,才显得合宜并为别人所赞同。

因此,作为某人或某些人自然的感激对象的人,显然应该得到报答,这种感激由于同每个人心里的想法一致而为他们所赞同;另一方面,作为某人或某些人自然的愤恨对象的人,同样显然应该受到惩罚,这种愤恨是每个有理智的人所愿意接受并表示同情的。的确,在我们看来,那种行为显然应该得到报答,每个了解它的人都希望给予报答。因此,他们乐于见到这种报答。当然,那种行为显然应该得到惩罚,每个听到它的人都会对之表示愤怒。因此,他们也乐于见到这种惩罚。1.由于我们同情同伴们交了好运时的快乐,所以无论他们自然地把什么看成是这种好运的原因,我们都会同他们一起对此抱有得意和满足之情。我们理解他们对此怀有的热爱和感情,并且也开始对它产生爱意。如果它遭到破坏,甚或被置于离他们太远的地方而超出了他们所能关心、保护的范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除了失去见到它时的愉快之外别无所失,我们也将为了他们的缘故而感到遗憾。如果为他的同伴带来幸福的是某一个人的话,情况就更是如此。

当见到一个人得到别人的帮助、保护和宽慰时,我们对受益者快乐的同情,仅仅有助于激起我们同情受益者对使他快乐的人所怀有的感激之情。如果我们用想象受益者必定用来看待为他带来愉快的人的眼光来看待他,他的恩人就会以非常迷人和亲切的形象出现在我们面前。因此,我们乐于对这种令人愉快的感情表示同情,这种感情是受益者对他极为感激的那个人所怀有的;因此,我们也赞同他有心对得到的帮助作出回报。由于我们完全理解产生这些回报的感情,所以从各方面来看这些回报都是同它们的对象相符相称的。

2.同样,由于我们不论何时见到同伴的痛苦都会同情他的悲伤,所以我们同样理解他对引起这种痛苦的任何因素的憎恶;我们的心,由于它承受他的悲伤并与之保持一致,所以它同样会受到他用来尽力消除产生这种悲伤的原因的那种精神的激励。怠惰而又消极的同感会使我们同他一起处于痛苦之中,我们乐于用另一种更为活跃而又积极的情感来代替它,由此我们赞同他为消除这种悲伤所作的努力,也同情他对引起这种悲伤的事情表示厌恶。当引起这些痛苦的是某个人时,情况更是如此。当我们看见一个人受到别人的欺压和伤害时,我们对受难者的痛苦所感到的同情,好像仅仅有助于激起我们同情受难者对侵犯者的愤恨。我们乐于见到他还击自己的仇敌,而且无论什么时候,当他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自卫甚或报仇时,我们也会急切而又乐意地帮助他。如果受难者在争斗中竟然死去,我们不仅对死者的朋友和亲戚们的真诚愤恨表示同情,而且会对自己在想象中为死者设想的愤恨表示同情,虽然死者已不再具有感觉或其它任何一种人类感情。

但是,由于设想自己成为他身体的某一部分,并在想象中使这个被人杀死的残缺不全、血肉模糊的躯体重新复活,所以,当我们的这种方式在内心深切体会他的处境时——这时,就像在许多其它场合一样——我们会感受到一种当事人不可能感到的情绪,然而这是通过对他的一种想象的同情感受到的。我们在想象中为他蒙受的那种巨大而无可挽回的损失所流的同情之泪,似乎只是我们对他负有的一点儿责任。我们认为,他遭到的伤害需要我们更多的关注。我们感觉到那种在自己想象中认为他应该感到的那种愤恨,并感觉到假如他那冰冷而无生命的躯体尚未失去意识他也会感到的那种愤恨。我们想象他在高呼以血还血。一想到他受到的伤害尚未得到报复,就感觉到死者的遗体似乎也为之不安。人们想象经常出现在凶手床边的恐怖形象,按照迷信习惯想象的、从坟墓中跑出来要求对过早结束他们生命的那些人进行复仇的鬼魂,都来自这种对死者想象的愤恨所自然产生的同情。对于这种最可怕的罪恶,至少在我们充分考虑惩罚的效用之前,神就以这种方式将神圣而又必然的复仇法则,强有力地、难以磨灭地铭刻在人类心中。

第三章不赞同施恩者的行为,就几乎不会同情受益者的感激;相反,对损人者的动机表示赞同,对受难者的愤恨就不会有一点同情然而要看到,人们的行为或意图无论对受其影响的人——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怎样有利或怎样有害,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行为者的动机显得不合宜,而且我们也不能理解影响他行为的感情,我们就几乎不会同情受益者的感激;或者,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行为者的动机并不显得不合宜,相反地,影响他行为的感情同我们所必然理解的~样,我们就不会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同情。在前一种情况下,少许的感激似乎是应当的;在后一种情况下,满怀愤恨似乎是不应该的。前一种行为似乎应该得到一点报答,后一种行为似乎不应该受到惩罚。

1.首先我要说明,只要我们不能同情行为者的感情,只要影响其行为的动机看来并不合宜,我们就难以同情受益者对其行为带来的好处所表示的感激。出于最普通的动机而赐予别人极大的恩惠,并仅仅因为某人的族姓和爵位称号恰好与那些赠与者的族姓和爵位称号相同,而把一宗财产赠给该人,这种愚蠢而又过分的慷慨似乎只应得到很轻微的报答。这种帮助好像不需要给予任何相应的报答。我们对行为者蠢行的轻视妨碍自己充分同情那位得到帮助的人所表示的感激。他的恩人似乎不值得感激。因为当我们置身于感激者的处境时,感到对这样一个恩人不会怀有高度的尊敬,所以很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对他的谦恭的敬意和尊重(我们认为这种敬意和尊重应该归于更值得尊敬的人);假如他总是仁慈而又人道地对待自己懦弱的朋友,我们就不会对他表示过多的尊重和敬意——我们要将此给予更值得尊敬的恩人。那些对自己中意的人毫无节制地滥施财富、权力和荣誉的君主,很少会引起那种程度的对他们本人的依恋之情。这种依恋之情是那些对自己的善行较有节制的人经常体验到的。大不列颠的詹姆斯一世好心然而不够谨慎的慷慨似乎并没有得到任何人的喜欢;尽管他具有友善而温和的性情,但是他生前死后似乎没有一个朋友。可是英格兰所有的绅士和贵族却都为他那很节俭和卓越的儿子舍弃了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尽管他的儿子生性残酷和冷漠无情。

2.其次我要说明,只要行为者的行为看来全然为我们充分同情和赞同的动机和感情所支配,那么,不论落到受难者身上的灾难有多大,我们也不会对其愤恨表示一点同情。当两个人争吵时,如果我们偏袒其中一个人并完全赞同他的愤恨,就不可能体谅另一个人的愤恨。我们同情那个动机为自己所赞成的人,因此认为他是正确的;并且必然会无情地反对另一个人——我们认为他肯定是错误的——不会对他表示任何同情。因此不管后者可能受到什么痛苦,当它不大于我们应该希望他受到的那种痛苦时,当它不大于我们出于同情的义愤会促使我们加在他身上的那种痛苦时,它既不会使我们不快也不会使我们恼火。当一个残忍的凶手被推上断头台时,虽然我们有点可怜他的不幸,但是如果他竟然如此狂妄以致对检举他的人或法官表现出任何对抗,我们就不会对他的愤恨表示丝毫的同情。

人们持有反对如此可恶的一个罪犯的正当义愤的这一自然倾向,对罪犯来说的确是致命和毁灭性的。而我们对这种感情倾向却不会感到不快,如果我们设身处地地想一下,我们就感到自己不可避免地要赞同这种倾向。

第四章对前面几章的扼要重述1.因此,对一个人仅仅因为别人给他带来好运而表示感激,我们并不充分和真诚地表示同情,除非后者是出于一种我们完全赞同的动机。我们必须在心坎里接受行为者的原则和赞同影响他行为的全部感情,才能完全同情因这种行为而受益的人的感激并同它一致。如果施恩者的行为看来并不合宜,则无论其后果如何有益,似乎并不需要或不一定需要给予任何相应的报答。

但是,当这种行为的仁慈倾向和产生它的合宜感情结合在一起时,当我们完全同情和赞同行为者的动机时,我们由此怀有的对他的热爱,就会增强和助长我们对那些把自己的幸运归功于他善良行为的人的感激所怀有的同感。于是,他的行为看来需要和极力要求——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一个相应的报答。我们也就会完全体谅那种激起报答之心的感激。如果我们这样完全同情和赞同产生这种行为的感情,我们就一定会赞同这种报答行为,并且把被报答的人看成合宜和恰当的报答对象。

2.同样,仅仅因为一个人给某人带来不幸,我们对后者对前者的愤恨也简直不能表示同情,除非前者造成的不幸是出于一种我们不能谅解的动机。在我们能够体谅受难者的愤恨之前,一定不赞同行为者的动机,并在心坎里拒绝对影响他行为的那些感情表示任何同情。如果这些感情和动机并不显得不合宜,那么不论他们对那些受难者所作的行为的倾向如何有害,这些行为看来都不应该得到任何惩罚或者不成为任何合宜的愤恨对象。

但是,当这种行为的伤害同由此产生的不合宜的感情结合在一起时,当我们带着憎恨的心情拒绝对行为者的动机表示任何同情时,我们就会真诚地完全同情受难者的愤恨。于是,这些行为看来应该得到和极力要求——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相应的惩罚;并且我们完全谅解从而赞成要求惩罚这种行为的那种愤恨。当我们这样完全同情从而赞成要求给予惩罚的那种感情时,这个罪人看来必然成为合宜的惩罚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赞成和同情这种行为由以产生的感情时,我们也必然赞成这种行为,并且把受到惩罚的人看成合宜和恰当的惩罚对象。

第五章对优点和缺点感觉的分析1.因此,因为我们对行为合宜性的感觉起源于某种我将称为对行为者的感情和动机表示直接同情的东西,所以,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我们对其优点的感觉是起源于某种我将称为对受行为影响者的感激表示间接同情的东西。

因为我们除非事先赞同施恩者的动机,的确不可能充分体谅受益者的感激,因此,对优点的感觉好像是一种混合的情感。它由两种截然不同的感情组成:一种是对行为者情感的直接同情;一种是对从他的行为中受益的那些人所表示的感激的间接同情。

在许多不同的场合,我们可以清楚地区别这两种掺杂和混合在自己对某一特定品质或行为应得好报的感觉之中的不同感情。当我们阅读有关某一合适的、仁慈高尚的行为的史料时,不是非常急切地想理解这种意图吗?不是为导致这些行为的那种极端慷慨的精神所深深感动吗?不是多么渴望他们取得成功吗?不是对他们的失意感到多么悲伤吗?在想象中,我们把自己变成那个对我们作出行为的人;在幻想中,我们将自己置身于那些久远的和被人遗忘的冒险经历之中,并想象自己在扮演西庇阿或卡米卢斯、提莫莱昂或阿里斯提得斯式的角色。我们的情感就是这样建立在直接同情行为者的基础上。对从这种行为中受益的那些人的间接同情也不乏明显的感觉。每当我们设身处地地设想这些受益者的处境时,我们是带着一种何等热烈和真挚的同情去体会他们对那些如此真诚地为他们服务过的人所怀有的感激之情!我们会像他们那样去拥抱他们的恩人。我们由衷地同情他们最强烈的感激之情。我们认为,对他们来说给予自己的恩人任何荣誉和报答都不会过分。当他们对他所作的帮助给予这种合适的回报时,我们会衷心地称赞和同意他们的做法;而如果从他们的行为看他们似乎对自己受到的恩惠几乎不理会,我们就会震惊万分。简言之,我们关于这种行为的优点以及值得奖励的整个感觉,关于这种行为恰当和合适的报答及其使行为者感到愉快的整个感觉,都起因于对感激和热爱的富于同情的情绪。当带着这种情绪深切体会到那些当事者的处境时,我们必然会由于那个人能够作出如此恰当和崇高的善行而心情极度激动。

2.同样,由于我们对行为不合宜性的感觉起源于缺乏某种同情,或者起源于对行为者感情和动机的直接反感,所以我们对其缺点的感觉是起源于我也将在此称为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间接同情的东西。

因为我们除非在心里原来就不赞成行为者的动机并拒绝对它们表示任何同情,的确不可能同情受难者的愤恨,因此,同对优点的感觉一样,对缺点的感觉看来也是一种复合的感情。它也由两种不同的感情组成:一种是对行为者感情表示的直接反感;另一种是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的间接同情。

这里,我们也能在许多不同的场合,清楚地区别这两种搀杂和混合在自己对某一特定品质和行为应得恶报的感觉之中的不同感情。当我们阅读某份有关博尔吉亚或尼禄寡廉鲜耻和残酷暴虐的史料时,就会在心中产生一种对影响他们行为的可憎感情的反感,并且带着恐怖和厌恶的心情拒绝对此种恶劣的动机表示任何同情。我们的感情就这样建立在对行为者感情的直接反感的基础上。同时,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的间接同情具有更为明显的感觉。如果我们设身处地地设想受人侮辱、被人谋杀或被人出卖的那些人的不幸处境,难道我们对世间如此蛮横和残忍的压迫者不会感到什么义愤吗?我们对无辜的受害者不可避免的痛苦所给予的同情,同我们对他们正当的和自然的愤恨所给予的同情一样真诚和强烈。前一种感情只是增强了后一种感情,而想到他们的痛苦,也只是起到激起和增强我们对那些引起这些痛苦的人的憎恨的作用。如果我们想到受难者的极度痛苦,就会更加真诚地同他们一起去反对欺压他们的人;就会更加热切地赞同他们的全部报仇意图,并在想象中感到自己时时刻刻都在惩罚这些违反社会法律的人。富于同情的愤恨告诉我们,那种惩罚是由他们的罪行引起的。我们对这种骇人听闻暴行的感觉,在听到它受到应得的惩罚时产生的兴奋心情,当它逃脱这种应得的回报时所感到的义愤,总之,我们对这种暴行的恶报、对恰当和合适地落在这个犯有上述暴行的人身上的灾难,以及使他也感到痛苦的全部感觉和感情,都来自旁观者心中自然激起的、富于同情的愤慨。——无论何时,旁观者对受难者的情况都了如指掌。**对大部分人来说,用这种方式把我们对恶有恶报的自然感觉归于对受难者愤恨的某种同情,看来可能是对这种情感的贬低。愤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如此可憎的激情,以致人们往往认为,像恶有恶报的感觉这样如此值得称许的原则不会全部建立在愤恨的基础上。或许,人们更愿意承认:我们对善有善报的感觉是建立在对那些从善行中得益的人所怀有的感激之情表示某种同情的基础上的;因为正如所有其他的仁慈激情一样,感激被认为是一种仁爱的原则,它不可能损害建立在感激基础上的任何感情的精神价值。然而很清楚,感激和愤恨在各方面都是互相对立的;并且如果我们对优点的感觉来自对前者的同情,那么我们对缺点的感觉几乎不可能不出自对后者的同情。

让我们来考虑下列情况,即虽然我们常常见到的不同程度的愤恨是所有激情之中最可借的一种激情,但是如果它适当地压低和全然降到同旁观者富于同情的愤恨相等的程度,就不会受到任何非难。如果我们作为一个旁观者感到自己的憎恨同受难者的憎恨全然一致;如果后者的愤恨在各方面都没有超过我们自己的愤恨;如果他的每一句话和每一个手势所表示的情绪不比我们所能赞同的情绪更强烈;如果他从不想给予对方任何超过我们乐于见到的惩罚,或者我们自己甚至为此很想惩罚对方,我们就不可能不完全赞同他的情感。按照我们的看法,在这种场合我们自己的情绪无疑地证明他的情绪是正确的。并且,经验告诉我们,很大一部分人是多么不能节制这种情绪,再说为了压抑强烈的、缺乏修养的、情不自禁的愤恨,使之成为这种合宜的情绪,需要作出多大的努力。所以,对那个看来能够努力自我控制自己天性中最难驾驭的激情的人,我们不可避免地会表示相当的尊敬和钦佩。当受难者的憎恨像几乎总会发生的那样确实超过了我们所能赞同的程度时,由于我们不可能对此表示谅解,我们必然不会对此表示赞同。我们不赞同这种憎恨的程度,甚至大于我们不赞同其它任何从想象中产生的、几乎同样过分的激情。我们不仅不赞成这种过分强烈的愤恨,反而把它当作我们愤恨和愤怒的对象。我们谅解那个作为这种不正当愤恨的对象,并因此受到伤害威胁的人的相反的愤恨。因此,在所有的激情中,复仇之心、过分的愤恨看来是最可恶的,它是人们嫌恶和愤恨的对象。当这种激情在人们中间通常以这种方式——过分百次而节制一次——表现出来的时候,因为它最普通的表现就是如此,所以我们非常容易把它完全看成是可憎和可恶的激情。然而,甚至拿眼前人们堕落的情况来说,造物主似乎也没有如此无情地对待我们,以致赋予我们从整体和从各方面来看都是罪恶的天性,或者赋予我们没有一点和没有一个方面能成为称赞和赞同的合宜对象的天性。在某些场合,我们感到这种通常是过分强烈的激情可能也是很微弱的。我们有时会抱怨某个人显得勇气不足和过分不在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如同我们由于他的这种激情过分强烈而对他表示嫌恶一样,我们由于他的这种激情过低也会对他表示轻视。

假如有灵感的作家们认为,甚至在像人这样软弱和不完善的生灵中间,各种程度的激情也是邪恶和罪过的话,那么,他们就肯定不会那么经常地或那么激烈地谈论造物主的愤慨和暴怒了。

让我们再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目前的探究不是一个涉及正确与否的问题——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而是一个有关事实的问题。我们现在不是考察在什么原则下一个完美的人会赞成对恶劣行为的惩罚;而是考察在什么原则下一个像人这样如此软弱和不完美的生灵会真的赞成对恶劣行为的惩罚。很清楚,我现在提到的原则对于他的情感具有很大的影响;并且,“恶劣行为应该得到惩罚”

似乎是明智的安排。正是社会的存在需要用适当的惩罚去限制不应该和不正当的怨恨。所以,对那些怨恨加以惩罚会被看成是一种合适的和值得赞同的做法。因此,虽然人类天然地被赋予一种追求社会幸福和保护社会的欲望,但是造物主并没有委托人类的理性去发现运用一定的惩罚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合适的手段;而是赋予了人类一种直觉和本能,赞同运用一定的惩罚是达到上述目的的最合适方法。造物主在这一方面的精细同她在其它许多情况下的精细确实是一致的。至于所有那些目的,由于它们的特殊重要性可以认为是造物主所中意的目的——如果可以允许这样表达的话。造物主不仅这样始终如一地使得人们对于她所确定的目的具有一种欲望,而且为了人们自己的缘故,同样使他们具有对某种手段的欲望——只有依靠这种手段才能达到上述目的,而这同人们产生它的倾向是无关的。

因而,自卫、种的繁衍就成为造物主在构造一切动物的过程中似乎已经确定的重要目的。人类被赋予一种对那两个目的的欲望和一种对同二者相反的东西的厌恶;被赋予一种对生活的热爱和一种对死亡的害怕;被赋予一种对种的延续和永存的欲望和一种对种的灭绝的想法的厌恶。但是,虽然造物主这样地赋予我们一种对这些目的的非常强烈的欲望,并没有把发现达到这些目的的合适手段寄托于我们理性中缓慢而不确定的决断。造物主通过原始和直接的本能引导我们去发现达到这些目的的绝大部分手段、饥饿、口渴、两性结合的激情、喜欢快乐、害怕痛苦,都促使我们为了自己去运用这些手段,丝毫不考虑这些手段是否会导致那些有益的目的,即伟大的造物主想通过这些手段达到的目的。

在结束这个注解之前,我必须提到对行为合宜性所表示的赞同和对优点或善行所表示的赞同之间的一个差异。在我们赞成任何人的、对于被作用对象来说是合宜和适当的情感之前,不仅一定要像他那样受到感动,而且一定要察觉他和我们之间在情感上融洽一致。这样,虽然听到落在朋友身上的某个不幸时,我会正确地想象出他那过度的忧虑;但是在得知他的行为方式之前,在发现他和我在情绪上协调一致之前,我不能说我赞同那些影响他行为的情感。所以,合适的赞同不仅需要我们对行为者的完全同情,而且需要我们发现他和我们之间在情感上完全一致。相反,当我们听到另一个人得到某种恩惠,使得他按照自己所喜欢的方式受到感动时,如果由于我清楚地知道他的情况,感觉到他的感激发自内心,我就必定会赞同他的恩人所作的行为,并认为他的行为是值得称赞的,也是合宜的报答对象。显然,受惠者是否抱有感激的想法丝毫不会改变我们对施恩者的优点所持的情感。因此,这里不需要情感上的实际一致。这足以说明:如果他抱有感激之情的话,那么它们就是一致的;并且我们对优点的感觉通常是建立在那些虚幻的同情之上的。由此,当我们清楚地知道别人的情况时,就经常会以某种当事人不会感动的方式受到感动。在我们对缺点所表示的不赞同和对不合宜行为所表示的不赞同之间具有一种相似的差异。

第二篇论正义和仁慈

第一章两种美德的比较因为只有具有某种仁慈倾向、出自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感激对象,或者说仅仅是这种行为才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感激之心,所以似乎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得到某种报答。

因为只有具有某种有害倾向、出自不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愤恨对象,或者说仅仅是这种行为才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愤恨之心,所以似乎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受到惩罚。

仁慈总是不受约束的,它不能以力相逼。仅仅是缺乏仁慈并不会受到惩罚;因为这并不会导致真正确实的罪恶。它可能使人们对本来可以合理期待的善行表示失望,由此可能正当地激起人们的厌恶和反对;然而,它不可能激起人们会赞同的任何愤恨之情。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或者他的恩人需要他帮助,而他不这样做,毫无疑问他是犯了最丢人的忘恩负义之罪。每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从内心拒绝对他的自私动机表示任何同情,他是最不能令人赞同的恰当对象。但是,他仍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实际的伤害。他只是没有做那个应该的善良行为。

他成为憎恶的对象,这种憎恶是不合宜的情感和行为所自然激起的一种激情;他并不是愤恨的对象,这种愤恨是除了通过某些行为必然对特定的人们作出真正而现实的伤害之外,从未被合适地唤起的一种激情。因此,他缺少感激之情不会受到惩罚。如果有可能的话,通过施加压力强迫他做他应该抱着感激的心情去做的和每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会赞成他去做的事,那就似乎比他不做这件事更不合适。如果他的恩人企图用暴力强迫他表示感激,那就会玷污自己的名声,任何地位不高于这两者的第三者加以干涉,也是不合适的。不过,感激之情使我们愿意承担的作出各种慈善行为的责任,最接近于所谓理想和完美的责任。友谊、慷慨和宽容促使我们去做的得到普遍赞同的事情,更加不受约束,更加不是外力逼迫而是感激的责任所致。我们谈论感激之恩,而不谈慈善或慷慨之恩,甚至在友谊仅仅是值得尊敬而没有为对善行的感激之情所加强和与之混杂的时候,我们也不谈论友谊之恩。

愤恨之情似乎是由自卫的天性赋予我们的,而且仅仅是为了自卫而赋予我们的。这是正义和清白的保证。它促使我们击退企图加害于己的伤害,回敬已经受到的伤害,使犯罪者对自己的不义行为感到悔恨,使其他的人由于害怕同样的惩罚而对犯有同样的罪行感到惊恐。因此,愤恨之情只应用于这些目的,当它用于别的目的时,旁观者决不会对此表示同情。不过,仅仅缺少仁慈美德,虽然可以使我们对于曾能合理期待的善行感到失望,但是它既不造成任何伤害,也不企图作出这种伤害——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自卫。

然而,还有一种美德,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这种美德就是正义,违背它就是伤害;这种行为出于一些必然无人赞同的动机,它确确实实地伤害到一些特定的人。因此,它是愤恨的合宜对象,也是惩罚的合宜对象,这种惩罚是愤恨的自然结果。由于人们同意和赞成为了报复不义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而使用的暴力,所以他们更加同意和赞成为了阻止、击退伤害行为而使用的暴力,也更加同意和赞成为了阻止罪犯伤害其邻人而使用的暴力。那个策划某一违反正义行为的人自己也感到这一点,并感到他所伤害的那个人和其他人为了阻止他犯罪或在他犯罪之后为了惩罚他而会极其恰当地利用的那种力量。由此产生了正义和其它所有社会美德之间的明显区别,这种区别近来才为一个非常伟大、富有独创天才的作者所特别强调,即我们感到自己按照正义行事,会比按照友谊、仁慈或慷慨行事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感到实行上面提及的这些美德的方法,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听任我们自己选择,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我们感到遵奉正义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受到束缚、限制和约束。这就是说,我们感到那种力量可以最恰当地和受人赞同地用来强迫我们遵守有关正义的法规,但不能强迫我们去遵循有关其它社会美德的格言。

因而,我们肯定总是小心地区别:什么只是该责备的,或者是合宜的指责对象,什么是可以利用外力来惩罚或加以阻止的。应该责备的似乎是缺乏一般程度的、合适的仁慈行为,经验告诉我们这是可以指望每个人做到的;相反,任何超出这个程度的慈善行为都值得赞扬。一般程度的仁慈行为本身似乎既不应该责备也不值得赞扬。一个对其亲属所作的行为既不比多数人通常所做的好也不比他们坏的父亲、儿子或兄弟,似乎完全不应该受到称赞或责备。那以反常和出乎意料的、但是还合适和恰当的友好态度使我们感到惊讶的人,或者相反,以反常的和出乎意料的、也是不恰当的冷酷态度使我们感到惊讶的人,在前一种场合似乎值得赞扬,而在后一种场合却要受到责备。

然而,就是在地位相等的人中间极为一般的善良或慈善也不能以力强求。在地位相等的人中间,每一个人自然而然地被认为、而且早在市民政府建立之前就被认为拥有某种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以及对那些伤害自己的人要求给予一定程度惩罚的权利。当他这样做的时候,每个慷慨的旁观者不仅赞成他的行为,而且如此深切地体谅他的感情以致常常愿意帮助他。当某人攻击、或抢劫、或企图谋杀他人的时候,所有的邻人都会感到惊恐,并且认为他们赶去为被害者报仇,或者在如此危急的情形中保护他,是正确的。但是,当一个父亲对儿子缺乏一般程度的父爱时,当一个儿子对他的父亲好像缺乏可以指望子女具有的敬意时,当兄弟们缺乏一般程度的手足之情时,当一个人缺乏同情心并在非常容易减轻同胞的痛苦的时候拒绝这样做时,在所有这些场合,虽然每个人都责备这种行为,但没有人认为:那些或许有理由期待比较厚道的行为的人,有任何权利以力强求。受害者只能诉苦,而旁观者除了劝告和说服之外,没有其它方法可以干预。在所有这些场合,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彼此以暴力相争会被认为是绝顶的粗野和放肆。

在这一点上,一位长官有时确实可以强制那些在他管辖之下的人,彼此按照一定程度的礼仪行事。这种强制普遍为人所赞同。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责成父母抚养自己的子女,而子女要赡养自己的父母,并强迫人们承担其它许多仁慈的责任。市政官员不仅被授予通过制止不义行为以保持社会安定的权力,而且被授予通过树立良好的纪律和阻止各种不道德、不合适的行为以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的权力。因此,他可以制定法规,这些法规不仅禁止公众之间相互伤害,而且要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一旦君主下令做那些全然无关紧要的事情,做那些在他颁布命令之前可以不受责备地置之脑后的事情,违抗他就不仅会受到责备而且会受到惩罚。因此,一旦他下令做那些他发布任何这种命令之前置之脑后就会受到极为严厉的责备的事情,不服从命令就确实会受到更大的惩罚。然而,立法者的全部责任,或许是要抱着极其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规。全然否定这种法规,会使全体国民面临许多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行,行之过头,又会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

虽然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仅仅缺乏仁慈似乎不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作出很大努力来实践那种美德显然应该得到最大的报答。由于做了最大的善举,他们就成了自然的、可赞同的最强烈的感激对象。相反地,虽然违反正义会遭到惩罚,但是遵守那种美德准则似乎不会得到任何报答。毫无疑问,正义的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合宜性,因此它应该得到应归于合宜性的全部赞同。但是因为它并非真正的和现实的善行,所以,它几乎不值得感激。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只具有一丁点实际优点。然而,他却履行了特别称为正义的全部法规,并做到了地位同他相等的人们可能适当地强迫他去做、或者他们因为他不去做而可能给予惩罚的一切事情。我们经常可以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的方法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法规。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和以牙还牙似乎是造物主指令我们实行的主要规则。我们认为仁慈和慷慨的行为应该施予仁慈和慷慨的人。我们认为,那些心里从来不能容纳仁慈感情的人,也不能得到其同胞的感情,而只能像生活在广漠的沙漠中那样生活在一个无人关心或问候的社会之中。应该使违反正义法则的人自己感受到他对别人犯下的那种罪孽;并且,由于对他的同胞的痛苦的任何关心都不能使他有所克制,那就应当利用他自己畏惧的事物来使他感到害怕。只有清白无罪的人,只有对他人遵守正义法则的人,只有不去伤害邻人的人,才能得到邻人们对他的清白无罪所应有的尊敬,并对他严格地遵守同样的法则。

第二章论对正义、悔恨的感觉,兼论对优点的意识除了因别人对我们造成的不幸而引起的正当的愤怒之外,不可能有合适的动机使我们去伤害邻人,也不可能有任何刺激使我们对别人造成会得到人们同意的不幸。仅仅因为别人的幸福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而去破坏这种幸福,仅仅因为别人真正有用的东西对我们可能同样有用或更加有用而夺走这些东西,同样,或者以牺牲别人来满足人皆有之的、使自己的幸福超过别人的天生偏爱,都不能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同。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

因此每个人更加深切地关心同自己直接有关的、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事情;或许,听到另一个同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死讯,会使我们有所挂虑,但其对我们的饮食起居的影响远比落在自己身上的小灾小难为小。不过,虽然邻居的破产对我们的影响或许远比我们自己遭到的微小不幸为小,但我们决不可以邻居破产来防止我们的微小不幸发生,甚或以此来防止自己的破产。在这里,同在其它一切场合一样,我们应当用自己自然地用来看待别人的眼光,而不用自己自然地会用来看待自己的眼光,来看待自己。俗话说,虽然对他自己来说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整体世界,但对其他人来说不过是沧海一粟。虽然对他来说,自己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所有其他人的幸福重要,但对其他任何一个人来说并不比别人的幸福重要。因此,虽然每个人心里确实必然宁爱自己而不爱别人,但是他不敢在人们面前采取这种态度,公开承认自己是按这一原则行事的。他会发觉,其他人决不会赞成他的这种偏爱,无论这对他来说如何自然,对别人来说总是显得过分和放肆。当他以自己所意识到的别人看待自己的眼光来看待自己时,他明白对他们来说自己只是芸芸众生之中的一员,没有哪一方面比别人高明。如果他愿意按公正的旁观者能够同情自己的行为——这是全部事情中他渴望做的——的原则行事,那么,在这种场合,同在其它一切场合一样,他一定会收敛起这种自爱的傲慢之心,并把它压抑到别人能够赞同的程度。他们会迁就这种自爱的傲慢之心,以致允许他比关心别人的幸福更多地关心自己的幸福,更加热切地追求自己的幸福。至此,每当他们设身处地地考虑他的处境的时候,他们就会欣然地对他表示赞同。在追求财富、名誉和显赫职位的竞争中,为了超过一切对手,他可以尽其所能和全力以赴,但是,如果他要挤掉或打倒对手,旁观者对他的迁就就会完全停止。他们不允许作出不光明正大的行为。对他们来说,这个人在各方面同他们相差无几:他们不会同情那种自爱之心,这种自爱之心使他热爱自己远胜于热爱别人;并且也不赞成他伤害某个对手的动机。因此,他们乐于同情被伤害者自然产生的愤恨,伤人者也就成为他们憎恨和愤怒的对象。他意识到自己会成为这样一个人,并感到上述那些情感随时从四面八方迸发出来反对自己。

正如犯下的罪恶越大和越是不可挽回,受难者的愤怒越是自然地增强一样,旁观者因同情而产生的愤慨以及行为者对自己罪行的感觉也越是加深。杀害人命是一个人所能使另一个人遭受的最大不幸,它会在同死者有直接关系的人中间激起极为强烈的愤怒。因此,在人们和罪犯的心目中,谋杀都是一种侵犯个人的最残忍的罪行。剥夺我们已经占有的东西,比使我们对只是希望得到的东西感到失望更坏。因此,侵犯财产,偷窃和抢劫我们拥有的东西,比仅仅使我们对所期望的东西感到失望的撕毁契约行为罪恶更大。所以,那些违法者似乎要受到最严厉的报复和惩罚。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

违反十分神圣的正义法律的人,从来不考虑别人对他必然怀有的情感,他感觉不到羞耻、害怕和惊恐所引起的一切痛苦。当他的激情得到满足并开始冷静地考虑自己过去行为的时候,他不能再谅解那些影响自己行为的动机。这些动机现在对他来说,就像别人常常感到的那样,显得极为可厌。由于对别人对他必然怀有的嫌恶和憎恨产生同感,他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了自我嫌恶和憎恨的对象。那个由于他的不义行为而受害的人的处境,现在唤起了他的怜悯之心。想到这一点,他就会感到伤心;为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不幸后果而悔恨,同时感到他已经变为人们愤恨和声讨的合宜对象,变为承担愤恨、复仇和惩罚的必然后果的合宜对象。

这种念头不断地索绕在他的心头,使他充满了恐惧和惊骇。他不敢再同社会对抗,而想象自己已为一切人类感情所摈斥和抛弃。在这种巨大和最可怕的痛苦之中,他不能指望得到别人的安慰。对他罪行的回忆,使他的同胞从心坎里拒绝对他表示任何同情。人们对他所怀有的情感,正是他最害怕的东西。周围的一切似乎都怀有敌意,因而他乐意逃到某一荒凉的沙漠中去,在那里,他可以不再见到一张人脸,也不再从人们的面部表情中觉察到对他罪行的责难。但是,孤独比社会更可怕。他自己的顾虑只能给他带来黑暗、不幸和灾难,忧郁预示着不可想象的折磨和毁灭。对孤独的恐惧迫使他回到社会中去,他又来到人们面前,令人惊讶地在他们面前表现出一副羞愧万分、深受恐惧折磨的样子,以便从那些真正的法官那里求得一点保护,他知道这些法官早已一致作出对他的判决。这就是宜于称为悔恨的那种天生的情感;也就是能够使人们产生畏惧心理的一切情感。意识到自己过去的行为不合宜而产生的羞耻心;意识到行为的后果而产生的悲痛心情;对受到自己行为的损害的那些人怀有的怜悯之情;以及由于意识到每个有理性的人正当地激起的愤恨而产生的对惩罚的畏惧和害怕,所有这一切构成了那种天生的情感。

相反的行为必然产生相反的感情。那个不是根据无聊的空想,而是根据正确的动机作出了某一慷慨行为的人,当他对那些自己曾经为之效劳的人有所期待时,感到自己必然成为他们爱戴和感激的对象,并由于对他们表示同情,感到自己必然成为所有的人尊敬和赞同的对象。当他回顾他据以作为行为的动机、并用公正的旁观者会用来检查它的目光来检查它时,他还会进一步理解它,并以得到这个想象中的公正的法官的赞同自夸。在所有这些看法中,他自己的行为在各方面都似乎令人喜欢。想到这一点,他心里就充满了快乐、安祥和镇静。他和所有的人友好和睦地相处,并带着自信和称心如意的心情看待他们,确信自己已成为最值得同胞尊敬的人物。这些感情的结合,构成了对优点的意识或应该得到报答的意识。

第三章论这种天性构成的作用事实就是如此:人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天性使人适应他由以生长的那种环境。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种需要互相帮助的状况之中,同时也面临相互之间的伤害。在出于热爱、感激、友谊和尊敬而相互提供了这种必要帮助的地方,社会兴旺发达并令人愉快。所有不同的社会成员通过爱和感情这种令人愉快的纽带联结在一起,好像被带到一个互相行善的公共中心。

但是,虽然这种必要的帮助不是产生于慷慨和无私的动机,虽然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中缺乏相互之间的爱和感情,虽然这一社会并不带来较多的幸福和愉快,但是它必定不会消失。凭借公众对其作用的认识,社会可以在人们相互之间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并且,虽然在这一社会中,没有人负有任何义务,或者一定要对别人表示感激,但是社会仍然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

然而,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那些老是相互损伤和伤害的人中间。每当那种伤害开始的时候,每当相互之间产生愤恨和敌意的时候,一切社会纽带就被扯断,它所维系的不同成员似乎由于他们之间的感情极不合谐甚至对立而变得疏远。根据一般的见解,如果强盗和凶手之间存在某种交往的话,他们至少一定不会去抢劫和杀害对方。因此,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

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

所以,虽然造物主利用人们想得到报答这一令人愉快的意识,劝戒人们多行善事,但是她并不以为在这种善举被忽略的情况下,有必要利用人们害怕受到惩罚的心理来保障和强制人们行善。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作出劝戒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在这个世界上,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建造和维护这一大厦似乎受到造物主特别而宝贵的关注。所以,为了强迫人们尊奉正义,造物主在人们心中培植起那种恶有恶报的意识以及害怕违反正义就会受到惩罚的心理,它们就像人类联合的伟大卫士一样,保护弱者,抑制强暴和惩罚罪犯。

虽然人天生是富有同情心的,但是同自己相比,他们对同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几乎不抱有同情;一个只是作为其同胞的人的不幸同他们自己的、哪怕是微小的便利相比,也竟不重要;他们很想恃强伤害一个人,并且也许有很多东西诱惑他们这样做,因而,如果在被害者自卫的过程中没有在他们中间确立这一正义的原则,并且没有使他们慑服从而对被害者的清白无辜感到某种敬畏的话,他们就会像野兽一样随时准备向他发起攻击;一个人参加人们的集会犹如进入狮子的洞穴。

在世界各地,我们看到各种工具都被极其精巧地调整到适应其所要产生的目的;并赞叹植物或动物的肌体内的每样东西都作了何等巧妙的安排以促成天性的两个伟大目的,即维持个体的生存和种的繁衍。但是,在这些以及所有这样的对象中,我们仍然要把效用从它们各自的运动和结构的最终原因中区别开来。食物的消化、血液的循环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体液的分泌,都是为维持动物的生存这一伟大目的所必需的作用过程,但我们从来不像根据它们产生效用的原因去说明这些过程那样,根据上述那些目的去努力说明这些作用过程;从来没有推测血液循环或食物消化自动进行的过程,也没有对循环和消化的目的抱有某种观点或想法。钟表的齿轮都被巧妙地校准,以适应制造它们的目的,即指示时间。各种齿轮所有不同的运转,以最精巧的方式互相配合以产生这个效果。如果它们被赋予一种产生这一效果的愿望和意图,不见得会运行得更好。不过,我们从来不把任何此类愿望或意图赋予它们,而将其赋予钟表匠,我们知道它们是由一根发条推动的,这表明发条所产生的效果同齿轮所产生的效果一样微不足道。虽然我们在以此说明肌体作用的过程时,从来不会区分不出效用和最终原因,但是我们在说明那些心理作用的过程时,却很容易混淆这两个彼此不同的东西。当天赋原则引导我们去促成那些纯真而开明的理性会向我们提出的目的时,我们很容易把它归因于那个理性,正如我们把它归因于这些原则发生作用的原因和我们促成那些目的的情感和行为一样,并且很容易认为那个理性是出于人的聪明,其实它是出于神的智慧。表面看来,这个原因似乎足以产生它所引起的结果,并且当人性体系所有不同的作用,以这种方式从一个简单的原则推断出来的时候,这个体系似乎颇为简单和令人愉快。

正如在通常不放弃相互伤害的人中间,不可能发生社会交往那样,只有较好地遵守正义法则,社会才能存在;所以对这一正义法则必要性的考虑,就被认为是我们赞成通过惩罚违反正义法律的那些人来严格执行它的根据。据说,人天生具有一种对社会的热爱,希望人类为了自身的缘故而保持团结,即使他自己没有从中得到好处。对他来说,有秩序的、兴旺发达的社会状况是令人愉快的。他乐于见到这样的社会。相反,无秩序和混乱的社会状况成了他所厌恶的对象,他对任何造成这种无秩序和混乱状态的事情都感到烦恼。他也意识到,自己的利益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他的幸福或者生命的维持,都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秩序和繁荣能否保持。因此,种种原因使他对任何有损于社会的事情都怀着一种憎恨之情,并且愿意用一切方法去阻止这个如此令人痛恨和可怕的事情发生。不义行为必然有损于这个社会。所以,每一种不义行为的出现都使他感到惊恐不安,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他会尽力去阻止这种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如果任其进行下去,就会很快地葬送他所珍视的一切。如果他不能用温和而合理的手段去约束它,他就必定要采用暴力来压制它,总之,必须阻止它进一步发展。因此,人们时常赞成严格执行正义法则,甚至赞成用死刑来惩罚那些违反这种法则的人。由此,要把破坏社会安定的人从世界上驱逐出去,而其他的人看到他的下场也不敢步其后尘。

这就是我们通常对自己赞成惩罚不义行为所作的说明。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所以根据对保持社会秩序的必要性所作的考虑,我们经常有必要坚持自己对合宜而又恰当的惩罚所具有的那种自然意识。当罪犯即将为遭到正当的报复而受苦时,人们自然的义愤告诉他这是罪有应得;当他那蛮横的不义行为因他对愈益临近的惩罚感到恐惧而中止和加以克制时,当他不再成为人们恐惧的对象时,他就开始成为人们慷慨而仁慈地对之表示怜悯的对象。想到他即将遭受的痛苦,人们减轻了因他给别人造成的痛苦而产生的愤恨。他们倾向于原谅和宽恕他,并免除给予他的那种惩罚,在他们感情极其冷漠的时候,这个惩罚曾被认为是罪有应得。因此,这里有必要唤起他们保持这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他们在更为慷慨和全面的人性的驱使下,抵消这种软弱和有偏见的人性所产生的冲动。他们想到对罪犯的宽恕就是对无辜者的残忍,并以某种同情人类的更为广泛的体恤之情,来同自己同情某一特殊人物的体恤情绪相对抗。

有时,我们也有必要通过对一般正义法则对维持社会的必要性的考察,为遵守它们的合宜性辩护。我们经常听到年青人和放荡不羁的人嘲弄极其神圣的道德法则,听到他们有时是出于道德败坏,而更为经常的是出于自己的虚荣心而承认最可恶的行为准则。我们因而发怒,并急切地去驳斥和揭露这种可恨的原则。

但是,虽然这种原则是最初激起我们反对他们的他们身上所固有的可憎恨的东西,我们也不愿意将其看成是谴责他们的唯一理由,或者声称这是我们憎恨和讨厌他们的唯一理由。我们认为,这个理由看来并不是决定性的。然而,如果因为他们成为憎恨和讨厌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因而我们憎恨和讨厌他们,为什么这不应该是决定性的理由呢?只是当有人问为什么我们不应当如此或按此方式行事时,这个问题对那些提问的人来说,就意味着这种行为方式就其本身来说似乎并不是那些情感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因此,我们必须告诉他们,这是由于其它一些理由。为此,我们通常要寻找另外的理由,而我们首先想到的一个理由是,这种做法盛行的结果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我们几乎总是成功地坚持了这个原理。

虽然看出所有放荡不羁的行为对社会幸福的危害倾向通常无需良好的识别能力,但是最初激起我们反对它们的几乎不是这种考虑。所有的人,即使是最愚蠢和最无思考能力的人,都憎恶欺诈虚伪、背信弃义和违反正义的人,并且乐于见到他们受到惩罚。但是,无论正义对于社会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得如何明显,也很少有人考虑到这一点。

最初使我们注意对侵犯个人罪行的惩罚的,不是某种对保护社会的关心,这一点可以用许多显而易见的理由来证实。我们对个人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是由我们对社会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引起的。我们并不因为一个畿尼是一千个畿尼的一部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整笔金钱,所以对损失一个畿尼表示关心。同样,我们也不因为个人是社会的一员或一部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社会的毁灭,所以对这个人的毁灭或损失表示关心。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我们对个人的关心都不是出于对大众的关心;但是,在两种情况下,我们对大众的关心是由一种特别的关心混合而成的,而这种特别的关心又是由我们对不同的个人所产生的同情组成的。因为有人从我们身上不正当地取走了一小笔金钱时,我们告发这一伤害行为,与其说是出于自己对已经失去的那一金额的关心,不如说是出于一种保护自己全部财产的关心。同样,当某个人受到伤害或摧残时,我们要求对在他身上犯下罪行的人进行惩罚,与其说是出于对那个受到伤害的人的关心,不如说是出于对社会总的利益的关心。然而要看到,这种关心并不一定在某种程度上包括那些优美的情感,即通常称为热爱、尊敬和感动、并据以区别我们的特殊朋友和熟人的那些情感。仅仅因为他是我们的同胞,所以这方面所需要的关心,只不过是我们对每一个人都具有的同情。当某个令人憎恶的人受到并未被他激怒的那些人的伤害时,我们甚至会谅解他的愤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他原来的品质和行为所具有的不满,并不会全然阻止我们对他自然产生的愤恨表示同情;虽然那些既不很公正也不惯于用一般规则来纠正和控制自己天生情感的人,很容易给这种同情泼冷水。

在某些场合,我们惩罚或赞同惩罚确实仅仅是出于某种对社会总的利益的考虑,我们认为,不那样,这种利益就得不到保证。它是对各种妨害国内治安或违犯军队纪律的行为所作的一种惩罚。此种罪行不会立即和直接地伤害任何个人;但人们认为,它们的长远影响确实给社会带来或可能带来不少麻烦或巨大的混乱。例如,一个哨兵在他警戒时睡大觉从而被军法处死,这是因为这种疏忽可能使整个军队遭到危险。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严厉的惩罚可能显得十分必要,从而显得正确和合适。当对某一个人的保护与大众的安全发生矛盾时,偏重多数最为正确。然而这种惩罚无论怎样必要,总显得过分严厉。这个自然地犯下的罪行是如此之小,而惩罚是如此之重,以致要我们内心同它保持一致是极为困难的。虽然这样的疏忽看来极应受到责备,然而关于这个罪行的想法并不必然会激起如此强烈的愤恨,致使我们要实行如此可怕的报复。一个仁慈的人必须使自己冷静下来,作出某种努力,并充分运用自己的坚定意志和决心,才能亲自实行、或者赞同别人实行这种惩罚。然而,他并不以这种方式来看待对某个忘恩负义的凶手或杀害自己父母的人实行的公正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他热切地、甚至喜不自胜地赞成这个看来是由这种可恶的罪行引起的正义的报复,如果这种罪行偶然地避免惩罚,他就会感到极大的愤怒和失望。旁观者看待那些不同的惩罚所怀有的这种不同的感情,证明他对前一种惩罚的赞同和对后一种惩罚的赞同并不是建立在同一原则基础上的。他把那个哨兵看成是一个不幸的牺牲者,确实,这个哨兵必须和应该为了众人的安全而献出自己的生命,但旁观者在心里仍然乐于保全他的生命;并仅仅为众人的利益与此相悖而感到遗憾。但是,如果凶手逃脱惩罚,就会激起他极为强烈的愤怒,他将祈求神在另一个世界报复那个罪行——它因人类不公平的做法而未在人间受到惩罚。

值得很好注意的是:我们绝非只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认为那个不义行为一定要在今生今世受到惩罚,不这样,社会秩序就很难维持,我以为,造物主是使我们希望、宗教也准许我们期待这种罪行甚至在来世受到惩罚。虽然这种罪行受到惩罚的例子不足以阻止其他人成为同样的罪犯——他们没有看到、也不知道这种惩罚,但是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我们感到这种惩罚将尾随其后,直到死后。

因而,我们认为,公正的神还是需要的,今后他会为受到伤害的寡妇和丧失父亲的人复仇,在这个世界上,他们经常受到侮辱而无人对此加以惩罚。因此,在每一种宗教和世人见过的每一种迷信中,都有一个地狱和一个天堂,前者是为惩罚邪恶者而提供的地方,后者是为报答正义者而提供的地方。

第三篇就行为的优点或缺点,论命运对人类情感所产生的影响

第三篇就行为的优点或缺点,论命运对人类情感所产生的影响引言某一行为所可能受到的不管什么样的赞扬或责备,首先是针对产生这个行为的内心意图或感情的;其次是针对这种感情所引起的身体外部的行为或动作的;最后是针对这个行为所实际产生的或好或坏的后果的。这三个不同的方面即构成-行为的全部性质和状况,它们必定成为能与这一行为相应的无论哪一种品质的根据。

在这三种情况中,后两种情况不能作为任何赞扬或责备的根据,这是很清楚的;也没有人坚持相反的意见。在最清白的行为和最可责备的行为中,身体外部的行为或动作往往是相同的。一个向鸟射击的人和一个向人射击的人,都做了同样的外部动作,即都要扣动一枝枪的扳机。某一行为所实际产生的后果,甚至比身体的外部动作更与赞扬或责备无关。因为后果并不取决于行为者而是取决于命运,所以后果不能成为以行为者的品质和行动为对象的任何情感的合宜根据。

行为者可能对此负责的、或者他由此可能得到某种赞同或反对的唯一后果,就是那些这样或那样预期的后果,或者至少是那些显示出他的行为由以产生的内心意图中某一令人愉快或不快品质的后果。因此,恰好归于某一行为的一切赞扬或责备,恰好归于某一行为的一切赞同或反对,最终必定针对内心的意图或感情,必定针对行为的合宜与否,必定针对仁慈或不良的意图。

当这一准则如此抽象地和概括地被提出来时,没有人会加以反对。它那不言而喻的正确性得到世人的承认,所有的人都不会对此持有异议。每个人都认为:不同行为所造成的偶然的、意外的和未能料到的后果无论是怎样的不同,然而,如果一方面这些行为由以产生的意图或感情是同样的合宜和仁慈,或者另一方面是同样的不合宜和恶毒的话,那么行为的优点或缺点仍是相同的,并且行为者同样成为感激或愤恨的合宜对象。

但是,无论我们在作抽象思考时是如何为这一正确的准则所折服,可一旦面临特定情况时,某一行为正好产生的实际后果对我们关于行为的优点或缺点的情感仍然具有一个非常巨大的影响,并且几乎总是加强或减弱我们对两者的感受。

仔细考察一下便会发现,在某一具体情况下,我们的情感很少完全是受那种法则控制的——尽管我们都承认情感应该完全受它的控制。

现在,对于这种人人都感觉到的、很少有人充分认识和无人愿意承认的感情上的不一致性,我要继续加以说明;并且将首先考虑引起它的原因,或天性产生这种不一致性所通过的途径;其次考虑它的影响程度;最后考虑同它相应的结果,或者造物主通过它所意欲表明的目的。

第一章论这种命运产生影响的原因无论痛苦和快乐的原因是什么,或者它们是怎样产生的,它们都会在所有的动物身上立刻激起感激和愤恨这两种激情。无生命的和有生命的东西都会引起这两种激情。甚至在被一块石头碰痛的一瞬间,我们也会对它发怒。小孩会敲打这块石头,狗会对它咆哮,性情暴躁的人会咒骂它。确实,稍微思考一下就会纠正这种情感,并且不久就会意识到没有感觉的东西不是一个合宜的报复对象。然而,当伤害很大时,这个引起伤害的对象就会使我们一直感到不快,并且也会把焚烧它和消毁它引为乐事。我们应该如此对待偶然造成某个朋友死亡的器械,如果忘了对它发泄这种荒唐的报复的话,就常常会想到自己犯了这种缺乏人性的罪过。

同样,我们对给自己带来巨大或频繁欢乐的那些无生命之物,也会抱有某种感激之情。一个靠了一块木板刚从失事的船上脱生的海员,一上岸就用这块木板来添火,这看来是一种不合人情的行为。我们大概都希望他会像保存某种对他来说多少是心爱的纪念物一样,小心而满怀深情地保存这块木板。一个人对他那长期使用的鼻烟壶、削笔刀、拐杖,会逐渐增添爱意,并对它们怀有类似某种真正的热爱和钟爱的深情。如果他损坏或失去了它们,那么由此引起的烦恼同所损失的价值相比将会极不相称。我们对长期居住过的房屋、对长期享受其绿荫之趣的树木,都怀有某种敬意,似乎这种敬意是应该归于此举施恩者的。前者的腐朽、后者的毁灭虽然都不会使我们蒙受损失,但是会使我们忧郁不快。古代的林中仙女和护家神,即树木和房屋之神,可能就是由那些对此类对象怀有敬畏之情的作者仍首先提出来的。如果此类对象没有生命,这种感情就似乎是不合情理的。

但是,某一东西必须不仅是带来快乐或痛苦的原因,而且同样具有感觉它们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宜的感激对象或愤恨对象。缺乏这另一种性质,那些激情就不可能对它尽情地自我发泄出来。因为这些激情是快乐和痛苦的原因所激发出来的,所以它们的满足就存在于对引起它们的那些情感的回报之中;试图对没有感觉能力的对象作出回报是无的放矢。因此,把动物作为感激和愤恨的对象比把无生命之物作为感激和愤恨的对象更为合宜。咬人的狗和以角牴人的牛都要受到惩罚。如果它们成为某人致死的原因,那么除了杀死它们之外,公众和死者的亲属都不会满意。这不仅是为了生者的安全,而且多少是为了受到伤害的死者报仇。

相反,对主人们特别有用的那些动物,成了他们深切感激的对象。我们对《土耳其侦探》中提到的那个官员的残忍行为感到震惊——他刺杀了那匹曾驮着他横越海峡的马,唯恐它今后再以同样的冒险行动使别人名扬四海。

虽然动物不仅是带来快乐和痛苦的原因而且也能感觉到那些情感,但是它们仍然不足以成为感激和愤恨的完美的对象;那些激情依然感到:要使它们完全满足还缺少某些东西。感激之情渴望的不仅是让施恩者也感到快乐,而且是使他知道他是由于自己过去的行为才得到这一报答,使他为作出这种行为而感到愉快,使他满意地感到某人是值得他为之行善的。在我们的恩人身上,最使我们着迷的是他和我们之间情感上的一致,是他像我们一样看重我们品质的价值,是他对我们的尊敬。我们高兴地发现,某人像我们自我评价那样评价我们,并且如同我们自己一样把我们与别人区别开来。打算通过自愿给他报答达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在他身上保持这些令人愉快和满意的情感。慷慨之心常常鄙弃这种自私的念头,即通过缠扰不休地表示感激向其恩人强求新的恩惠。但是,保持和增加他对我们的尊重,是非常高尚的心灵并不认为不值得留心的一种利益。上面所作的表述的根据是,如果我们不能体谅我们的恩人的动机,如果他的行为和品质显得不配得到我们的赞同,那么,尽管他先前给了我们很大的帮助,我们的感激之情也总是会明显地减弱。我们不会对他恩典感到高兴;要保持对这样一个差劲的或没有价值的恩人的尊敬,似乎也成了一桩不值得追求的事情。

相反,愤恨之情主要达到的目的,与其说是使我们的敌人轮到自己来感到痛苦,不如说是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痛苦来自他过去的行为,使他为那种行为感到悔恨,使他知道他所伤害的人不应该得到那样的待遇。使我们对伤害和侮辱我们的人勃然大怒的主要因素是:他对我们所抱的轻视态度,他那只顾自己不顾我们的不合理的偏爱和荒唐的自私,由此他仿佛认为,别人随时可以为了他的便利或一时的兴致而作出牺牲。这种行为之中引人注目的不合宜性,夹杂其内的粗野无理和非正义性,常常比我们所遭受的全部不幸更令人愤慨和恼怒。使他恢复什么是他应当对别人做的这种比较正确的意识,使他感觉到他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和做下的错事,这往往是我们的报复所欲达到的主要目的.当报复未达到这个目的时,它总是不充分的。当我们的敌人显然没有给我们造成伤害的时候,当我们认为他的行为完全合宜的时候——即处于他的境地我们也会干出同样的事,从而应该从他那儿得到全部不幸的报应——在那种场合,如果我们存有一点最起码的公正和正义之心的话,就不会产生任何愤恨之情。

因此,任何东西必须具备如下三个不同方面的条件,才能够成为完美的、合宜的感激对象或愤恨对象。首先,它必须在某一场合是快乐的原因,而在另一场合是痛苦的原因。其次,它必须具有感觉那些情感的能力。最后,它不仅产生了那些情感,而且必须是按照某种意愿产生出它们的,这种愿望在某一场合它为人所赞同,而在另一场合则为人所反对。由于第一个条件,每一对象都能激起那些感情;由于第二个条件,它在各方面都能对那些情感感到满足;第三个条件则不仅对那些情感的完全满足来说是必需的,而且由于它所引起的快乐或痛苦既剧烈又特殊,所以它同样成为激发那些激情的原因。

因此,因为以这种方式或那种方式引起快乐或痛苦的,仅仅是激起感激和愤恨的原因;所以虽然一方面某人的意愿可能是如此合宜和仁慈,或者在另一方面是如此不合宜和恶毒;但是如果未能产生他希冀的好事和罪恶的话,那就是因为在这两种场合都缺乏某种令人激动的原因,因此,在前一种情况下他很少得到感激,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很少被人愤恨。相反,虽然一方面某人的意愿中没有值得赞美的仁慈,另一方面其中也没有值得谴责的恶意,但是如果他的行为产生出重大的善果或重大的恶果的话,那么,由于在这两种场合都产生了那个激发人们感情的原因,在一种情况下就容易对他产生某些感激之情,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就容易对他产生某些愤恨之情。在前一种情况下,他身上的优点隐约可见;在后一种情况下,缺点油然而生。并且,由于上述行为的后果完全处于命运的绝对掌握之中,于是命运就对人类有关优点和缺点的情感发生影响。

第二章论这种命运产生影响的程度首先,这种命运影响所产生的后果是:如果由最值得称赞或最可责备的意愿引起的那些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就会减弱我们对其优点和缺点的感觉;其次,如果那些行为偶然引起了极度的快乐或痛苦,就会增强我们对其优点和缺点的感觉,从而超过了对这些行为由以产生的动机和感情所应有的感觉。

1.首先,我以为,虽然某人的意愿一方面是如此合宜和善良,或者另一方面是如此不合宜和恶毒,然而如果它们未能产生自己的作用,那么,在前一场合,他的优点似乎并不完美,在后一场合,他的缺点也不齐全。这种不规则的感情变化不仅是受到某种行为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感觉不到,甚至公正的旁观者也只能或多或少地有所感觉。为他人谋取某一官职而未如愿的人,被认为是他人的朋友,似乎应该得到他人的爱戴和喜欢。然而,一个不仅帮助他人谋取而且如愿以偿的人,更应该被认为是他人的保护人和恩人,并值得他给予尊敬和感激。我们往往认为,并可能多少公正地认为,那个被感激的人设想自己与前者相同。但是,如果他不感到自己不如后者,我们就不能体谅他的情感。确实,通常的说法是,对力图帮助我们的人和事实上帮了忙的人,我们抱有同样的感激之情。这是我们对每一个这种不成功的努力经常采取的说法;但是,犹如其它一切中肯的说法一样,这种说法必须被人们充分理解。一个慷慨的人对那个帮助自己未取得成功的朋友所抱有的情感,与对那个成功地帮助了他的朋友所抱有的情感近乎相同;这个人越是宽宏大量,这两种情感就越接近于精确无误。由于这种真诚的宽宏大量为那些他们自己认为值得尊敬的人所爱戴和尊重,较之他们所能期待那些情感带来的全部好处会产生更多的快乐,从而也会激起更多的感激之情,因此,如果他们失掉那些好处,他们似乎只是失去了一些微不足道的东西。不过,他们毕竟是失去了一些东西。所以他们的快乐和随之产生的感激之情当然不是十分完美的。因此,假设在助人失败的朋友和助人成功的朋友中间——其它一切情况都一样——甚至在最高尚和最优秀的心灵之中,会存在偏爱助人成功的朋友的某些感情上的细微差异。不仅如此,而且在这一点上,人类是如此不公平,以致人们虽然会得到他们希望得到的利益,但是如果它不是依靠某个特定的恩人得到,他们就有可能认为,对这个具有世上最善良的意图而未能进一步提供帮助的人毋须多加感激。

在这种场合,给他们带来快乐的不同的人们分享他们的感激之情,所以他们似乎对任何人都只须略表感激。我们听到人们通常说,这个人毫无疑问是想帮助我们,我们也确实相信他为此目的而竭尽其力。然而,我们并不因此而感激他,因为别人没有对此表示同意,他所能做的一切也不会导致这种利益。他们认为,即使在公正的旁观者的眼里,这种考虑也会减弱他们对施恩者所应怀有的感激之情。那个尽力造福于人而未能取得成功的人本身同样不会信赖他想施惠的人的感激之情,也决不会产生在他取得成功的情况下会产生的自己具有有助于别人的优点的感觉。甚至对那些充分相信自己有能力造福于人的人来说,如果他们的才干和能力的优点为某些偶然事件所妨害而未产生效果,这种优点似乎也多少是不完美的。

那个遭到朝廷大臣的妒忌而未能在同祖国的敌人作战中取得巨大胜利的将军,事后一直悔恨战机的丧失。他的悔恨并不只是为了民众,而是痛惜未能完成一个不仅在他看来,而且在其他人看来都将使自己声名增辉的行动。下述想法不能使他满意,同样也不能使别人满意,那就是:计划或谋略全部有赖于他的才能;完成它并不需要具备比设定它所必需的更大的能力;而且只要容许他以各种可能采用的方法来完成它,准许他继续干下去,成功是毫无疑问的。他毕竟未能完成自己的计划和谋略;虽然他或许会因为拟定一个宽仁而又伟大的作战计划而得到各种嘉许,但是他仍想表现完成一个伟大行动时才能实际表现出来的优点。在某个人几乎要把公众所关心的某种事办成功时,削弱他办事的权限被认为是最可恨的不义行为。我们认为,由于他已经做了那么多的努力,应该就这件事情的完成给他记大功。庞培在卢库卢斯取得胜利时当选为执政官,并把那些应属他人的幸运和勇敢的荣誉集于己身而遭人反对。据说,当卢库卢斯未获准完成那一征服战争的时候,甚至他的朋友也认为他的荣誉似乎是不完美的。卢库卢斯的行动和勇气已把这个战争推进到几乎任何人都能将它结束的地步。如果一个建筑师的设计根本没有付诸实施,或者这些设计被稍许改动以致减损建筑物的效果,他就会感到羞辱。然而,设计完全是建筑师的事。对于行家来说,如同在实际施工中一样,在设计中也充分表现出他的天才。不过即使对最富有才智的人来说,设计也并不给他带来同建成一座辉煌壮丽的建筑物一样的快乐。在这两种情况中,他们都可以表现出同样的鉴赏力和天才。但是,效果却大相径庭:从前者得到的乐趣有时比不上由后者引起的惊奇和赞美。我们相信许多人的才能要高于凯撒和亚历山大;相信他们处于同样的环境中会作出更伟大的行动。然而,我们并不以惊奇和赞美的眼光来看待他们。在所有的时代和国家里,人们都会以这种眼光来看待上述两位英雄,发自内心的冷静的评价可能使我们更加赞赏他们,但是他们却缺少伟大行动的光辉来激起这种赞赏。卓越的品德和才干并不会产生同卓越的业绩一样的效果,即使是对承认这种卓越品德和才干的人也不会产生同样效果。在忘恩负义的人的眼里,恰如想行善而未成功的人的优点似乎会因失败而缩小一样,企图作恶而未成功的人的缺点同样也会缩小。某种犯罪的图谋,无论被证实得如何清楚,也从来不会像实际犯罪那样受到重判。或许,叛逆罪是唯一的例外。那种罪行直接影响政权本身的存在,当局对它当然要比对其它任何罪行更加小心地加以提防。在处治叛逆罪时,君主所愤恨的是它直接危害他本人;在判处其它罪行时,君主所愤恨的则是它危害别人。在前一种场合,他所发泄的是自己的愤恨;在后一场合,他的愤恨只是由于同情从而体谅自己臣民的愤恨而产生的。因此,在前一场合,由于他是为了自己而处罚罪犯,所以他所作的判决很容易比公正的旁观者所能同意的更为严厉和残忍。这里,在叛逆罪较轻的情况下,他也会发怒,而且像在其它情况下那样,他总是不能等到罪行发生,甚至不能等到作出犯罪尝试就勃然大怒。一次图谋叛逆的商议,甚或只是一种叛逆的企图,只是一次叛逆的谈话,虽然没有采取什么行动,但是在许多国家内都要受到同犯下实际叛逆罪一样的惩罚。至于只是有所图谋而未予尝试的其它一切罪行,根本不会得到什么惩罚,更谈不上处以重刑。可以这样说,确实没有必要设想犯罪的图谋和犯罪的行为是同样的邪恶行为,因此不应使它们遭到同样的惩罚。也可以这样说,当事态发展到紧要关头时,我们能够做成许多自己感到全然无法完成的事情,甚至能够采取各种措施来完成它们。但是,当叛逆的图谋已经发展到进行最后尝试的程度时,这个理由就不能成立。虽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会将一个用手枪向他的仇人射击而未击中对方的人判处死刑;根据苏格兰古老的法律,即使那个人击伤了对方,如果后者不在随后一定时期内死亡,前者也不应被判处死刑。可是,人们对这种罪行的愤恨之情是如此强烈,对那个表明自己会犯这种罪行的人的恐惧又是如此之大,以致在所有的国家里只是企图犯这种罪行的人也会被判处死刑。对于企图犯较小罪行的人几乎总是从轻判处,有时根本不加处罚。那个小偷在把手伸进邻人的口袋行窃之前被人当场抓住,对他的惩罚只是使他丢脸。如果他有时间偷走一块手帕,就会被处以死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人,在邻人的窗前置放梯子、尚未进去就被人发觉,不会被处死。企图强奸妇女的人不会受到像强奸犯那样的惩罚。虽然诱奸妇女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企图诱奸一个已婚妇女的人却简直不会受到惩罚。我们对只是企图造成危害的人所怀的愤恨,很少会强烈到使我们为使他受到跟实际造成危害的人相同的惩罚而出庭作证。如果他真的做了那件坏事,我们就认为他应该受到那种惩罚。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随着判决而来的高兴减轻了对他的残暴行为的感受;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对有人遭到不幸感到的痛苦增强了对他的残暴行为的感受。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因为他的意图同样是罪恶的,所以他实际存在的缺点无疑是一样的。因此在这一方面,所有人的情感中都存在着一种不规则的东西,并且,我相信,一切最文明的国家的法律同一切最野蛮的国家的法律一样,有一种必然的减刑条例。

无论什么地方,文明人自然的愤怒不会因罪行的后果而增强,他们从仁爱出发有意免除或减轻惩罚。相反,当某种行为并未发生实际后果时,野蛮人对它的动机往往不很敏感或追根究底。

那个出于激情或受坏伙伴的影响决意犯罪,或许已为犯某种罪行采取一些措施,但幸运地为某一力所不及的偶然事件阻止的人,如果他良心尚存,就确实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把这一偶然事件看成是对他自己的一个重大而明显的解救。他会不无感激地想到,神曾经如此仁慈为怀地将他从正要深陷下去的罪恶之中挽救出来,并使他在有生之年不致满怀恐惧、自责和悔恨。虽然他并未犯罪,但是同样感到内疚,好像他实际上犯下了曾下很大决心去干的那桩罪行。虽然他知道并不是因为自己善良而没有犯罪,但是想到罪行并未发生,这还是给他带来很大的安慰。他仍然认为自己不应该受到多大惩罚,招致多大的愤恨。这种幸运或者减弱了、或者消除了他的一切有罪感。回想起自己曾对这一罪行下了那么大的决心,他感到没有其它结果能比这更使他把免于犯罪看作重大而又不平常的奇迹。因为他仍然想象自己已经免于犯罪,并且抱着那种恐惧心理(处在安全之中的人有时可能抱着这种心理回想起自己曾处于灾难边缘这种危险境地)回顾他那平静的心灵所面临过的危险,一想到这一点,他就胆战心惊。

2.这种命运影响的第二个后果是:当行为者的行为偶然引起我们过分的快乐或痛苦时,除了由行为的动机或感情造成的后果之外,还会增强我们对行为优缺点的感受。但是,那种行为令人愉快或令人不快的结果虽然在行为者的意图中没有值得称赞或责备的东西,或者至少没有达到值得我们加以称赞或责备的程度,它还是经常会给行为者的优缺点投上某种影像。因此,甚至带来坏消息的报信者也会使我们感到不快;相反,我们对带来好消息的人会产生某种感激之情。

在一瞬间,我们把这两者看成是我们命运好坏的根源,多少带着这样的眼光来看待他们,仿佛他们真的造成了这一结果,实际上他们只是报告这个结果而已。最早给我们带来愉快消息的人自然成了暂时的感激对象:我们热烈而满怀深情地拥抱他,在感到幸运的瞬间,像得到了某些重大的帮助那样,高兴地给予报答。根据各个朝廷的习惯,带来胜利消息的官员有资格得到引人注目的擢升,因而在外作战的将军总是挑选一个他最中意的人去充当这一美差。相反,最早给我们带来悲伤消息的人正好自然地成了暂时的愤恨对象。我们不可避免地带着烦恼和不安的神情打量他;粗暴无礼和不讲道理的人往往向他发泄他的消息所引起的愤怒。

亚美尼亚国王提格兰则砍掉了那个最早向他报告令人生畏的敌人已经逼近消息的人的脑袋。用这种方式来处罚带来坏消息的人,看来是野蛮残忍和毫无人性的;然而,报答带来好消息的人却不会引起我们的不快;我们认为这对于国王的恩典来说是合适的。但是,既然前者没有什么过失,后者也没有什么优点,为什么我们的做法会如此不同呢?这是因为,任何一种理智好像足以使我们允许别人流露友好仁慈的感情;但是要我们对别人发泄不友好的、狠毒的感情表示同情却需要具有极其坚强的、丰富的理性。

除非那个邪恶和不义的个人意图直接针对它们的合宜对象,虽然我们一般不愿意谅解不友好的、狠毒的感情,主张规定决不应该允许这些感情发泄,但是在某些场合,我们还是会放宽这种严酷的要求。当一个人因疏忽而对别人造成某些无心的损害时,我们通常只要谅解受害者的愤恨,就会赞成他对冒犯者所施加的惩罚,大大超过那个没有因此带来这种不幸后果的冒犯者或许应该得到的惩罚。

有一种程度的疏忽,虽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损害,似乎也应该受到某种惩罚。

这样,如果某人事先没有警告可能通过的行人,就把一块大石头抛过墙头落在马路上,而自己并不注意那块石头可能落在什么地方,他就无疑应该受到某种惩罚。

即使它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一个忠于职守的警察也将处罚这种荒唐的行为。那个干出这种坏事的人对别人的幸福和安全表现出一种蛮横无理的轻视态度。他的行为实属对别人的侵害。他肆无忌惮地使旁人面临着一种神志清醒的人所不愿面临的危险,显然,他缺少那种应当正确地对待同伴的意识——这是正义和社会的基础。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严重的疏忽和恶毒的图谋几乎相等。当这种粗心大意产生某种不幸的后果时,干了这种坏事的人经常要受到惩罚,仿佛他真的有意造成那些后果;他那轻率和无礼地作出的、应该受到某种惩戒的行为,被看成了残暴的、应该严加惩处的行为。因此,如果他由于上述轻率行为而意外地砸死人的话,那么,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特别是苏格兰的古老法律,他就会被处死。

虽然这种处置无疑是太严重,但是它并不全然违背我们的天然情感。对不幸的受难者的同情激起了我们对他那愚蠢而缺乏人性的行为的正当的愤怒,可是把只是不当心地把石块丢到马路上且未伤人的人送上断头台,会比任何事情都更加沉重地打击我们天生的公正意识。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那愚蠢和缺乏人性的行为并未改变;而我们的情感却大不相同。这种不同的考虑会使我们相信,甚至旁观者也会被那种行为的实际后果激起巨大的愤怒。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在几乎所有的国家的法律中都可以看到对此严加惩处的规定;如前所述,在相反的情况下,按照法律一般可以从宽处罚。

另一种程度的疏忽并不涉及任何非正义的行为。犯这种错误的人待人如待已,他无意伤害别人,也决不对别人的安全和幸福抱无礼的轻视态度。然而,他的行为不像应有的那样小心和谨慎,由此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责备和非难,但不应该受到任何惩罚。但是,如果他的这种疏忽引起了对他人的某种伤害,那么我相信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要责成他赔偿。虽然这无疑是一种真实的惩罚,但是不会有人想到对他施加死刑;虽然这种惩罚并不是因为他的行为引起了不幸的意外事件而施加的,但是人们的天然情感都赞同这种法律裁决。我们认为,最为合理的是:一个人不应为另一个人的粗心所害;这种疏忽所造成的损害,应该由造成这种损害的人来赔偿。

还有另一种疏忽,它只存在于对我们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缺乏使人深为不安的疑虑和谨慎之中。在没有坏结果随之而来时,人们绝不认为缺乏这种高度的谨慎是应该受到责备的,而认为这种品质倒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对什么事情都胆小谨慎从来不被认为是一种美德,而被看成是一种比其它东西更不利于行动和事业的品质。然而,当某人由于缺乏这种过分的小心,碰巧对别人造成损害的时候,法律常常要强制他赔偿损失。例如,根据阿奎利亚的法律,因不能驾驭一匹突然受惊的奔马而恰好踩倒了邻居的奴隶的人,必须赔偿损失。当此类偶然事件发生时,我们容易认为他不应该骑这样一匹马,并且认为他试图骑这匹马也是不可原谅的轻率之举。虽然没有这一偶然事故,我们不仅不会作出这样的反应,而且会认为他拒绝骑这匹马是胆怯懦弱的表现,是对某种只是可能发生但毋须多加小心的事情心存疑虑的表现。那个因某一这类意外事件而偶然伤害了别人的人,他自己似乎也感到自己的过失应该受到责罚。他自然地奔向受难者,向他表示自己对所发生的事件的关切,并以各种方式表示谢罪。如果他有理性,就必定想赔偿这个损失,并且尽其所能来缓解受害者的强烈愤怒。他意识到受害者心中容易产生这种愤恨,不道歉、不作赔偿会被认为是一种极为野蛮的行径。然而,为什么要他道歉而其他的人却大可不必呢?既然他同其他一切旁观者一样清白无辜,为什么偏偏要他对别人的不幸负责呢?这件难事确不应该强加于他,甚至公正的旁观者也不会对其它可以认为是不正当的愤恨表示某种宽容。

第三章论这种情感变化无常的最终原因行为好坏的结果,对造成这些结果的人和其他人的情感发生的影响就是如此;这样,左右世人的命运就在我们最不愿意让它发生作用的地方施加她的影响,并在某种程度上使人们产生有关自己和别人的品质和行为的情感。人们历来抱怨世人根据结果而不根据动机作出判断,从而基本上对美德失去信心。人们都同意这个普通的格言:由于结果不依行为者而定,所以它不应影响我们对于行为者行为的优点和合宜性的情感。但是,当我们成为特殊的当事人时,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会发现自己的情感实际上很难与这一公正的格言相符。任何行为愉快的和不幸的结果不仅会使我们对谨慎的行为给予一种或好或坏的评价,而且几乎总是极其强烈地激起我们的感激或愤恨之情以及对动机的优缺点的感觉。

然而,当造物主在人们心中撒下这种情感变化无常的种子时.像在其它一切场合一样,她似乎已经想到了人类的幸福和完美。如果单单伤人的动机,狠毒的感情便是激起我们愤恨的原因,那么,如果我们怀疑某人有这种动机和感情,即使他没有将其付诸于行动,我们也会感觉到对他的全部愤怒之情。情感、想法和打算都将成为惩罚的对象;而且,如果人类对它们的愤怒达到同对行为的愤怒一样强烈的程度,如果没有产生任何行为的卑鄙想法在世人心中同卑鄙行为一样会唤起复仇之心,那么每个法庭使将成为真正的审理之所。毫无恶意和小心谨慎的行为,也将无安全可言。人们仍然会猜疑它们出自不良的意愿、不良的目的和不良的动机;并且,当它们激起同不良的行为所激起的一样的愤怒时,在不良的意图和不良的行为一样遭人愤恨时,人们同样会面临惩罚和愤恨。因此,造物主把实际犯罪和企图犯罪的行为以及使我们对它产生直觉的恐惧心理的行为,都变成了人们惩罚和愤恨的唯一合宜和赞同的对象。虽然情感、动机和感情来自人们根据冷静的理性而获得全部优点或缺点的行为之中,但是内心的伟大法官还是把它们置于人类的各种法律限制之外,并把它们留给自己那不会误判的法庭来审理。

因此,在最初看来是荒唐的和不可解释的人类有关优点或缺点的这个有益而有用的感情变化的基础上产生了有关正义的必要法则,即在这个世界上,人们不应为他们所具有的动机和打算而受到惩罚,而只应为他们的行为而受到惩罚。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就可以看到,每一种人性都同样地证实了造物主的深谋远虑;即使在人们的弱点和愚行方面,我们也会钦佩神的智慧和仁慈。

情感的不规则变化不是完全没有作用的。由于这种变化,帮助别人而未成功的企图中的优点和纯粹良好而又仁慈的意愿中的优点显得并不完美。人是倾向于行动的,并且尽其所能地促进自己和别人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如下变化,即,它似乎能够最有利于一切人的幸福。他必定不满足于消极的善行,也不把自己想象成人们的朋友,因为他在内心深处更希望有助于世界的繁荣。造物主教导他:为了达到他欲促其实现的目的,可能要全力以赴,除非他实际上达到这些目的,否则自己和别人都不会对他的行为感到十分满意,也都不会对他的行为给予最高度的赞扬。造物主使他明白:赞扬缺乏善行优点的好意,几乎不能激起世人最大的、甚或他自己的最高度的赞扬声。那个除其全部谈吐举止表现出最正直、最高尚和最慷慨的感情以外,没有完成一次重要行为的人,即使他的无用或许只是因为缺少帮助别人的某个机会,也可能没有资格得到很大的报答。我们还可以拒绝给他这种报答而不受谴责。我们还可以问他:你干了些什么呢?你干了些什么实实在在的好事使你有资格获得这么大的回报呢?我们尊敬你,爱戴你;但是并不对你欠下什么。真的去报答具有只是由于缺少助人机会而没有发挥作用的那种潜在美德的人,并给予荣誉和晋升,虽然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应该的,但不能说一定是合宜的,荣誉和晋升是非凡善行的结果。相反,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内心的感情而施加惩罚,这是最粗野和残忍的暴行。如果仁慈的感情在几乎成为罪过之前就付诸行动,那似乎应该得到最高度的赞扬。相反,狠毒的感情化为行动几乎不会过分迟缓或多加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对肇事者和受害者来说,无意之中干下的坏事都应被看成是一种不幸。因此,造物主教导人类:要尊重自己同胞的幸福,唯恐自己会做出任何可能伤害他们的事情,哪怕这是无意的;如果他无意中不幸地给自己的同胞带来了灾难,他就会担心自己所感到的那种强烈愤恨会冲自己突然爆发出来。在古代未开化的人的家教中,献奉给某神的圣地,只是在一些庄重和必要的场合才准予踩踏,而且,即使出于无知而违反上述规定的人,从践踏圣地时起就成了一个赎罪者,在他完成合适的赎罪行为之前,他将遭到执行这一规定的法力无边而肉眼看不见的神的报复。所以,为了每个清白无辜者的幸运,可以借助于造物主的智慧,同样地划出神圣的供祭神用的圣地,并用树篱围起来防止人们接近。这样,在没有索取同这个无意违反者的地位相应的补偿和赎罪物的情况下,也不会发生任意践踏的现象,也不会发生任何出于无知而不是出于本意的违反规定的现象。

富于人性的人在无可责备的疏忽中意外地造成了别人的死亡,虽然没有犯罪,他还是感到自己是一个赎罪者。在一生中,他把这一事故看成是可能落到自己身上的最大不幸。如果受害者的家境贫困而他自己尚过得去,他就会立即把赡养受害者家属的责任承担起来,并认为他们无需什么优点就有资格得到一切恩惠和良好的待遇。如果受害者的家境尚可,他就会以各种认过之举,以各种悲伤的表示,以为他们做自己所能想到的或他们所接受的各种好事,来补偿他所造成的损失并尽可能地安抚那些家属。对因他的过错而产生的愤恨之情来说,这种过错虽然是偶然的,然而是巨大的;这种愤恨或许是自然的,却无疑是极不公正的。

某个清白无辜者由于某一偶然事件造成了一些过失,如果这是他自觉地和有意地造成的,他就会公正地受到最严厉的指责。此人所感到的痛苦曾引出古代和当代戏剧中最精采和最吸引人的几幕。正是这种虚构的罪行场面——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的话——构成了希腊戏剧中的俄狄浦斯和裘卡斯塔的全部不幸,构成了英国戏剧中的蒙尼米亚和伊莎贝拉的全部不幸。虽然他们之中没有人犯下极轻微的罪行,却成了最大的赎罪者。

然而,尽管这一切看来是情感的不规则变化,但是如果一个人不幸地犯下了那些他无意犯的罪行,或未能成功地实现他有意做的好事,造物主也不会让他的清白无辜得不到一点安慰,也不会让他的美德全然得不到什么报答。那时,他会求助于那正确而又公平的格言,即:那些不依我们的行为而定的结果,不应减少我们该得到的尊敬。他唤起心中全部的高尚感情和坚定意志,尽量注意自己不要以现在的面貌而以应有的样子出现在人们的眼前,他要人们看到他那慷慨的意愿最后得到成功,即使人们的感情都很正直和公正,甚或同自己全然一致。一部分很正直和富于人性的人,完全赞成他如是按自己的观点来激励自己所作的努力。

他们以心灵中的全部高尚而又伟大的情感去矫正自己心中的人性的不规则变化,并努力以相同的眼光来看待自己那没有获得成功的高尚行为,即使在没有作出任何这样大的努力的情况下获得成功,他们也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用这种眼光来思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