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设想在一无所有的空间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这里距离众星及其他可以感知的质量非常遥远,可以说我们已经近似地有了伽利略基本定律所要求的条件,这样就有可能力这部分空间(世界)选取一个伽利略参考物体,使对之处于静止状态的点继续保持静止状态,而对之作相对运动的点永远继续作匀速直线运动,我们设想把一个象一向房子似的极宽大的箱子当作参考物体,里面安置一个配备有仪器的观察者。对于这个观察者而言引力当然并不存在,他必须用绳子把自己拴在地板上,否则他只要轻轻碰一下地板就会朝着房子的天花板慢慢地浮起来。
在箱子盖外面的当中,安装了一个钩子,钩上系有缆索。现在又设想有一“生物”(是何种生物对我们来说无关重要)开始以恒力拉这根缆索。于是箱于连同观察者就要开始作匀加速运动“上升”。经过一段时间,它们的速度将会达到前所未闻的高值——倘若我们从另一个未用绳牵的参考物体来继续;观察这一切的话。
但是箱子里的人会如何看待这个过程呢?箱子的加速度要通过箱子地板的反作用才能传给他。所以,如果他不愿意整个人卧倒在地板上,他就必须用他的腿来承受这个压力。因此,他站立在箱于里实际上与站立在地球上的一个房间里完全一样。如果他松手放开原来拿在手里的一个物体,箱子的加速度就不会再传到这个物体上,因而这个物体就必然作加速相对运动而落到箱于的地板上,观察者将会进一步断定。物体朝向箱于的地板的加速度总是有相同的量值。不论他碰巧用来做实验的物体为何。
依靠他对引力场的知识(如同在前节所讨论的),箱子里的人将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他自己以及箱于是处在一个引力场中,而且该引力场对于时间而言是恒定不变的,当然他会一时感到迷惑不解为什么箱子在这个引力场中并不降落但是正在这个时候他发现箱盖的当中有一个钩子,钩上系着缆索;因此他就得出结论,箱子是静止地悬挂在引力场中的。
我们是否应该讥笑这个人,说他的结论错了呢,如果我们要保持前后一致的话,我认为我们不应该这样说他;我们反而必须承认,他的思想方法既不违反理性,也不违反已知的力学定律。虽然我们先认定为箱子相对于“伽利略空间”在作加速运动,但是也仍然能够认定箱于是在静止中。因此我们确有充分理由可以将相对性原理推广到把相互作加速运动的参考物体也能包括进去的地步,因而对于相对性公设的推广也就获得了一个强有力的论据。
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这种解释方式的可能性是以引力场使一切物体得到同样的加速度这一基本性质为基础的;这也就等于说,是以惯性质量和引力质量相等的这一定律力基础的。如果这个自然律不存在,处在作加速运动的箱于里的人就不能先假定出一个引力场来解释他周围物体的行为,他就没有理由根据经验假定他的参考物体是“静止的”假定箱子里的人在箱子盖内面系一根绳子,然后在绳子的自由端拴上一个物体,结果绳子受到伸张,“竖直地”悬垂着该物体。如果我们问一下绳子上产生张力的原因,箱子里的人就会说:“悬垂着的物体在引力场中受到一向下的力,此力为绳子的张力所平衡;决定绳子张力的大小的是悬垂着的物体的引力质量。”另一方面,自由地稳定在空中的一个观察者将会这样解释这个情况:“绳子势必参与箱子的加速运动,并将此运动传给拴在绳于上的物体。绳子的张力的大小恰好足以引起物体的加速度。决定绳子的张力的大小的是物体的惯性质量。”我们从这个例子看到,我们对相对性原理的推广隐含着惯性质量和引力质量相等这一定律的必然性。这样我们就得到了这个定律的一个物理解释。
根据我们对作加速运动的箱子的讨论,我们看到,一个广义的相对论必然会对引力诸定律产生重要的结果。事实上。对广义相对性观念的系统研究已经补充了好些定律为引力场所满足。但是,在继续谈下去以前,我必须提醒读者不要接受这些论述中所隐含的一个错误概念。对于箱子里的人而言存在着一个引力场,尽管对于最初选定的坐标系而言并没有这样的场。于是我们可能会轻易地假定,引力场的存在永远只是一种表观的存在。我们也可能认为,不论存在着什么样的引力场,我们总是能够这样选取另外一个参考物体,使得对于该参考物体而言没有引力场存在,这绝对不是对于所有的引力场都是真实的,这仅仅是对于那些具有十分特殊的形式的引力场才是真实的。例如,我们不可能这样选取一个参考物体,使得由该参考物体来判断地球的引力场(就其整体而言)会等于;
现在我们可以认识到,为什么我们在第18节末尾所叙述的观察者由于煞车而经验到一种朝向前方的冲动,并由此察觉车厢的非匀速运动(阻滞),这一点当然是真实的。但是谁也没有强迫他把这种冲动归因于车厢的“实在的”加速度(阻滞),他也可以这样解释他的经验:“我的参考物体(车厢)一直保持静止。但是,对于这个参考物体存在着(在煞车期间)一个方向向前而且对于时间而言是可变的引力场,在这个场的影响下,路基连同地球以这样的万率作非匀速运动,即它们的向后的原有速度是在不断地减小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