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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二卷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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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谋求安全 

如果一个共和国版图狭小,则会亡于外力;如果疆域辽阔,则会亡于内部的邪恶势力。 

这种令人沮丧的双妨害,即使在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也是在所难免的,无论其政体是优越还是低劣。这种弊害来源于事物的自然法则,任何法制形式都无法医治。 

如果人类没有创造出一种融共和政体的内在优越性、君主政体的对外抗争力为一体的政治体制的话,则极有可能,人类最终被迫永远生活在一人独裁统治的政体之下。我所说的这种政体便是联邦共和国。 

这种政府的组成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形式,几个小型国邦联合而成一个更大的国家,并且愿意成为这个国家的成员。所以联邦共和国是由数个社会联合起来而重新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它还可以由新成员社会的加入而得以扩大。 

正是这种联合使希腊[1]获得了如此长久的繁荣。罗马人依仗这种联合向整个世界发起攻击,而整个世界也是以这种联合保卫自身,抵御罗马人;在罗马的鼎盛时期,对罗马的恐惧使野蛮人在多瑙河及莱茵河沿岸结成了联盟,才使他们能够抵御罗马的进攻。 

荷兰、德意志、瑞士联邦在欧洲被视为永恒的共和国,也是由于联合所产生的力量。 

城市间的联合在古代要显得比今天更有必要。那时,一个弱小的城市要冒更大的危险。征服使它丧失的不仅仅是像今天一样的行政权和立法权,而且还要丧失专属人类的所有东西[2]。 

这种形式的联邦共和国能够抵御外力,保持国家尊严,而使国内不致腐化,这种社会形式能够防止一切弊端。 

试图在联邦共和国篡夺权利者几乎不可能得到所有联邦成员国同样的拥护。如果他在某一个成员国中拥有过分巨大的权力,其余的联邦成员国就会发生恐慌。如果他控制了某一部分地区的话,那么其余尚存自由的部分地区就会连同被他篡夺地区的独立力量与之对抗,并且在他立足未稳之前将他粉碎。 

如果联邦中的某一个成员国发生叛乱,其他联邦成员国可以群起而平叛。如果某些弊害在部分地区滋生,那么,其他法制健全的地区则予以纠正。这种国家可以使某一部分灭亡,而别的部分生存;联邦也许会被解体,但其成员国的主权仍然保留。 

联邦共和国有小共和国组成,在联邦内每个成员国都享有优越的政治权利;在对外关系中,由于联合起来的共同力量,联邦共和国拥有大君主国所有的优越性。 

第二节

联邦应由相同性质的国家尤其应由共和国组成 

迦南人之所以遭受毁灭,因为他们处在一些没有联合的小君主国里,也没有共同的防御。这是由于小君主国的性质不适合结为联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由自由城市以及某些隶属亲王的小国组成。经验证明这个共和国就不如荷兰和瑞士共和国完善。 

君主国的精神是战争与扩张;共和国的精神在于和平与宽容。除非予以强制,这两种政体是不能够在同一个联邦共和国里并存的。 

因此,我们从罗马的历史中看到,当维埃人推选出一个国王的时候,他们就被托斯卡那所有的小共和国抛弃了。当马其顿的君王们在希腊的近邻同盟会议中获得席位的时候,希腊的一切均告完结。 

由亲王和自由城市组成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它有一个首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既是联邦的行政长官,又可作为君王。 

第三节

联邦共和国的其他要素 

在荷兰共和国里,某一个省不征得其他所有省份的同意,是不得缔结同盟条约的。这是一条极好的法律,即使在联邦共和国这样做也是很有必要的。德意志政体中缺少这条法律,如果具备这条法律的话,便可以防止所有单独的成员国的轻率、野心或贪婪可能给所有成员国造成的不幸。一个已经加入了政治性联邦的共和国应该向联邦毫无保留地奉献出一切。 

相互联合的国家大小相同,强弱均衡是极不容易的。吕西亚共和国是由二十三个城市联合而成;大城市在公众议会中拥有三票;中等城市两票;小城市则为一票。荷兰共和国是由大小七个省组成的,每省拥有一票。 

吕西亚的城市按照投票的比例纳税。荷兰的各省不按照这一比例,而是按照其实力纳税。 

在吕西亚,按照其上述比例,由公众议会选举出城市的法官和官吏。而在荷兰共和国,这些职位并不是由议会选出;而是由各个城市委派。如果要推举一个联邦共和国的优秀典范的话,我要推举吕西亚共和国。 

第四节

专政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共和国以相互联合谋求其安全,而专制国家却以彼此分离,自我孤立的方式谋求其安全。专制国家以牺牲一部分国土为代价,诸如毁坏边境,使其荒芜;使帝国的腹地与外界隔绝,让外敌无法接近。 

几何学中有一条公认的原理,即物体的体积越大,其圆周的比例越小。因此,这种使边境荒芜的做法,在大国中要比在中等国家中更容易被容忍。 

专制国家的所有恶行就像一个凶残的敌人在攻击着自己,而且是一个无法被制止的敌人。专制国家还以另一种与外界隔离的方式谋求自身的安全,这就是在边远省份设置藩镇。莫卧尔、波斯和中国的皇帝都有自己分封的藩属;土耳其将鞑靼人、摩尔达维亚人、瓦拉几亚人和从前的特兰西瓦尼安人安置在自己和敌人之间。这种做法对土耳其很有益处。 

第五节

君主如何谋求安全 

君主国并不像专制国家那样摧残自我,但是一个中等规模的君主国或许首先受到侵略。所以它设有要塞保卫边境,并且布防军队守卫要塞。即使对那里的每一寸土地也要用战术、勇敢和坚忍不拔的精神与敌人争夺。专制国家彼此进行侵略;只有君主国家进行战争。。 设置要塞是君主国家要做的事情;专制国家却惧怕要塞,它们不敢将要塞交给任何人;因为专制国家没有人热爱国家和君主。 

第六节

通常意义上的国家防御力量 

如果要使国家具有强大的防御力量,就应该使自己的疆域大小适中,这样在遭遇突然袭击的时候,能够迅速挫败敌人的进攻。无论入侵者出现在何处,防御者都能将他们击退。因此国土的大小要适中,这样才能适应人们天然能力所具有的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转移速度。 

法兰西和西班牙的国土面积恰恰符合这一要求。这首先使它们的防御部队可以灵活地调动、集结,迅速地从这一边境线调往另一个边境线;不用担心无法实施任何需要时间才能完成的行动。 

对于法国而言,其极为幸运之处在于首都正好临近防御薄弱的边境线,而君主又能够顾及全国的每一个地方;越是暴露的地方君主越加予以关注。 

但是,对于一个大国而言,例如波斯,一旦受到攻击,分散布防在各地的军队的集结就需要数月的时间;让军队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急行军是不可思议的,这毕竟不像历时半个月的强行军那样还可以勉强做到。如果军队在边境线上被击败,就必然会溃散,因为临近没有可依托的地方允许退却。胜利者的军队,便在毫无抵抗的情况下长驱直人,势如破竹,直逼对方首都城下,形成合围之势,此时通知省督们派出救兵前来救援几乎不可能还有时间了。那些立誓为加速下一次革命来临而奋斗的人们,便拒绝服从政府。因为,那些只是由于惧怕近在咫尺的刑罚而效忠于君王的人,当刑罚离他们远去之时,也就不再效忠了;他们会为个人的利益而奔忙。于是,帝国解体,首都陷落,征服者与总督们争夺起各省的疆土。 

一个真正有力量的君主,并不在于是轻而易举地征服别国,还是使别国难以战胜他;恕我直言,还是在于其统治的稳固性。然而,领土的扩张又会使各省显露出易于受到侵占的新疆域。 

第七节

某些思考 

一个在位极久的伟大君主会受到他的敌人们无数次的责难,他制定并且推行一整套建立世界性君主国的方略,我相信,这种责难更多地出于恐惧,并非有根据。如果他成功地实施这一方略,那么对于欧洲、对于他自己、对于他旧时的臣民,乃至于他的家族,都将是最为不幸的。上帝知道真正的利益是什么。它会使他招致战败,不会让他胜利,让败仗给他带来利益。上帝不使他成为欧洲的惟一君主,却使他成为所有君主中最有力量的君主。 

他在异国他乡的国民从未感受过他们已经远离的事物;背井离乡之时会把光荣当做至高无上的利益;又会将光荣视为归国的障碍,他们的优秀品质甚至引起人们的不满,因为这些品质中似乎掺杂着对他人的轻视;这些品质能够承受创伤、苦难和劳苦,但是却无法忍受失去欢乐的痛楚;他们喜欢性格上的欢娱之情,并且在赞扬将军的功绩时,以某一战役的失败自嘲。他们从来没有将某一事业进行到底,而这一事业不仅在一个国家,而且在所有的国家都是不能够失败的;然而却不仅一次失败,而且永远不能成功。 

第八节

在一个国家的防御力量不如攻击力量的情况下 

正如库西勋爵对查理五世国王所说:“英国人从来没有像他们在国内时那样软弱,那样容易被击败。”关于罗马人,人们也说过同样的话;迦太基人的经历证明了这一点,所有派军队远征的列强都会遇到这种情形,它们以纪律和军事的力量和权威,将国内以政治和社会利益分化为各种力量派别的人们重新聚合起来,参加远征。由于弊端始终存在,所以国家日益软弱;拯救措施反而使国家更加软弱。 

库西勋爵的箴言是普遍规律中的一个例外。普遍规律告诫人们不要进行远征。然而这一例外也极好地证明了这一规律,因为,这一例外只适用于那些背离这一规律的人们。 

第九节

相对的国力 

所有的强盛、力量和权力都是相对而言的。应当十分加以关注的是,在寻求实际的强盛之时,不必削弱相对的强盛。 

在路易十四统治的中期,法国的相对强盛达到了顶峰。德意志却没有产生像它后来拥有的那样伟大的君主。意大利亦如此。苏格兰和英格兰还未组成联合王国。阿拉贡也还没有与家斯提合并;与西班牙分离的地区被西班牙所削弱,而这些分离地区又反过来削弱了西班牙。当时的俄罗斯与克里米亚一样,在欧洲并不非常知名。 

第十节

邻邦的软弱 

如果自己的邻邦是一个走向衰败的国家的话,我们则应该倍加小心,避免加速它的灭亡,因为,这种情形正是我们所能够面对的最幸运的处境;对于一个君主而言,在他的近旁有另一个君主代替他接受命运的所有打击和凌辱,那是再便利不过的事了。征服这样一个弱国,虽然会提高实际的国力,然而却无法补偿相对国力的损失。

 

[1] 起初是由50个完全不同的共和国组成的。

[2] 人类所特有的东西即公民的自由、财产、妻室、子女、庙宇,甚至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