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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修身教科书》下篇 第一章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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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当尽之本务,既于上篇分别言之,是皆属于实践伦理学之范围者也。今进而推言其本务所由起之理,则为理论之伦理学。

理论伦理学之于实践伦理学,犹生理学之于卫生学也。本生理学之原则而应用之,以图身体之健康,乃有卫生学;本理论伦理学所阐明之原理而应用之,以为行事之轨范,乃有实践伦理学。世亦有应用之学,当名之为术者,循其例,则惟理论之伦理学,始可以占伦理之名也。

理论伦理学之性质,与理化博物等自然科学颇有同异,以其人心之成迹或现象为对象,而阐明其因果关系之理,与自然科学同。其阐定标准,而据以评判各人之行事,畀以善恶是非之名,则非自然科学之所具矣。原理论伦理学之所由起,以人之行为,常不免有种种之疑问,而按据学理以答之,其大纲如下:

问:凡人无不有本务之观念,如所谓某事当为者,是何由而起欤?

答:人之有本务之观念也,由其有良心。

问:良心者,能命人以某事当为,某事不当为者欤?

答:良心者,命人以当为善而不当为恶。

问:何为善,何为恶?

答:合于人之行为之理想,而近于人生之鹄者为善,否则为恶。

问:何谓人之行为之理想?何谓人生之鹄?

答:自发展其人格,而使全社会随之以发展者,人生之鹄也,即人之行为之理想也。

问:然则准理想而定行为之善恶者谁与?

答:良心也。

问:人之行为,必以责任随之,何故?

答:以其意志之自由也。盖人之意志作用,无论何种方向,固可以自由者也。

问:良心之所命,或从之,或悖之,其结果如何?

答:从良心之命者,良心赞美之;悖其命者,良心呵责之。

问:伦理之极致如何?

答:从良心之命,以实现理想而已。

伦理学之纲领,不外此等问题,当分别说之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