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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子春秋集释》*景公問為臣之道晏子對以九節第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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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公問晏子曰:「請問為臣之道〔二〕。」晏子對曰〔三〕:「見善必通,不私其利,慶善而不有其名〔四〕;稱身居位,不為苟進;稱事授祿〔五〕,不為苟得;體貴側賤〔六〕不逆其倫,君賢不肖,不亂其序;肥利之地,不為私邑〔七〕,賢質之士,不為私臣〔八〕;君用其所言,民得其所利〔九〕,而不伐其功。此臣之道也〔一十〕。」

  〔一〕 則虞案:楊本缺此章。

  〔二〕 則虞案:治要此章屬問上,無「為」「之」字。

  〔三〕 則虞案:治要無「晏子」二字。

  〔四〕 王念孫云:「案『慶』字于義無取,『慶』本作『薦』,『不有其名』,謂不以薦善自居也。隸書『薦』字或作『{艹慶}』,形與『慶』相似而誤(說見管子君臣篇)。治要正作『薦善』。」◎則虞案:指海本已改作「薦」。

  〔五〕 蘇輿云:「治要『授』作『受』,拾補亦作『受』,旁注:『「授」字。』祿由君授,與臣無涉,作『受』是。」◎則虞案:指海本已改作「受」。

  〔六〕 則虞案:「側」同「廁」,列也。「體貴側賤」,謂分序尊卑。

  〔七〕 蘇輿云:「肥,饒裕也(本易遯釋文)。利宜奉公,故饒利之地,不以自私。」

  〔八〕 則虞案:治要無「體貴側賤」至「不為私臣」等句。

  〔九〕 蘇輿云:「治要『民』作『人』」◎則虞案:亦無二「所」字。

  〔一十〕則虞案:治要無「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