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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會典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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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治間凡例

  一、會典之作、一遵敕旨。以本朝官職制度為綱。事物名數儀文等級為目。凡有籍冊可據者、先後具載。其因革損益、間與見行不同者、亦存其舊【如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之類】

  一、本朝舊籍、惟諸司職掌、見今各衙門遵照行事。故會典本職掌而作。凡舊文皆全錄、而諸書所載、事有相關者、亦並錄之。若大明律已通行天下、尤當遵奉。故於刑部、照職掌律令條下、分類備載。而限制圖、則附於禮部一、凡事有綱有目。於目之中、又有分類。多不能悉舉、則各以類書、而總注其後曰、已上某事。

  【如已上支給之類】或注於本目之下曰、某事附。【如鐵券附之類】其類注有不盡者、依諸司職掌例、各注於本條之下

  一、事類綱目、一依諸司職掌。其後所增益、職掌所未載者、則增立之。隨事比類、各附於本條之次【如改調之類】

  一、凡纂輯諸書、各以書名冠於本文之上。采輯各衙門造報文冊、及雜考故實、則總名之曰事例、而以年月先後次第書之。或歲久卷籍不存、不能詳考者、則止書年號。【如洪武初之類】。又不能詳、則止書曰初、曰後。洪武初、草創未定、及吳元年以前者、則總書曰國初。其無所考見者、不敢臆說、寧闕而不備。

  一、事例出朝廷所降、則書曰詔、曰敕。臣下所奏、則書曰奏准、曰議准、曰奏定、曰議定。或總書曰令。或有增革減罷者、則直書之。若常行而無所考據者、則指事分款、以凡字別之。其事繫於年、或年繫於事者、則連書之。繁瑣不能悉載者、則略之

  一、本朝設官、大抵用周制。雖文武並置、而政事皆歸文職、故諸司職掌所載衙門、惟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及五軍都督府斷事官。其文武官制、則分見於吏兵二部。今會典義當從備。故文武衙門各有職掌者、遂另開具、  【文職如宗人府之類武職如五軍都督府之類】敘其建置沿革、及所掌職事、而事必歸之六部一、衙門官職品級、有定於諸司職掌之後者、今仍書職掌舊文、而各注其下曰、後改為某衙門。【如太常司後改為太常寺之類】某官【如儀禮司正後改為鴻臚寺卿之類】其另開衙門、則直書後所定名、而注其下曰、舊為某衙門。【如鴻臚寺舊為儀禮司之類】官職有增添改革者皆備見。品級資格、並存其舊、而增書後所定於本品之下【如都給事中增於正七品之類】

  一、六部分職、而體統本同。故於吏部、總書建置沿革。各衙門有沿革同者、則書曰諸衙門悉同。其各部諸司建置同者、止書於吏部文選司之下、更不複出

  一、五軍都督府、及六科、體統皆同、而分掌有異。故於中府、吏科、總書建置沿革。其職掌之異者、分書於各府各科之下。同者、則總書於後一、官制衙門、諸司職掌所載、具有次第、今另開衙門、以此為準。惟詹事府、職掌未載、後因左右春坊司經局無所統屬而設。故增於三品之列、而以坊局系之。禮儀司已改鴻臚寺、陞四品衙門、添設官屬、故於禮部存其舊、而另開於四品之列。上林苑監職掌亦未載、今增於五品之列一、諸司職掌所開衙門、皆今之南京。後兩京並置。以北京為政令所出、故事例悉載於是。而南京衙門各開於後。其見行事例有不同者、則另書之

  一、衙門官職各有統屬者、皆互見。【如都司衛所互見兵部五府之類】其文移有互相管攝者、各分書其帶管衙門。【如戶部十三司帶管衙門之類】後又更易不同者、各列於後【如見今帶管衙門之類】

  一、各衙門事有相關者、皆互見。惟舉其重者詳書。其餘則略。不必互見者、止書曰見某衙門。【如致仕條下事例見考功司之類】其目同而事異者、則各書之【如戶部兵部皆有賞賜之類】

  一、事有各司掌行與舊不同者、今仍據諸司職掌書、而注曰今歸某司。【如文選司吏條下舊隸本司掌行今歸驗封司之類】於本司、則增立條目、而注曰今歸本司【如驗封司吏條下舊隸文選司掌行今歸本司之類】

  一、戶口賦稅等項數目則例、諸司職掌所載、後有增減不同者、各書於原數之後一、儀注依諸司職掌例、各具於本事之下。惟先定者備書。間有損益、止書所損益者於後。【如朝賀條下洪武三年奏更之類】其同少而異多者、則別書之

  一、郊社等項圖式、諸司職掌所載、皆存其舊。有未備者、則補之。【如在京大祀殿之類】若冠服花樣等項、散見於律例榜冊者、皆具列、以示一代之制【如文武品官冠服之類】

  一、在外衙門、布政使司及府州縣、列於戶部圖志條下。按察司統於都察院、故列於本院刷卷條下。寺監及倉場驛遞巡檢河泊等衙門名目、各以類附列。【如行太僕寺苑馬寺附兵部馬政條下倉場見戶部倉科條下之類】其名目皆同者。不復備列【如儒學陰陽醫學之類】

  一、土官衙門屬吏部者、列於府州縣之次。屬兵部者、列於衛所之次

  一、詔敕誥旨等文、不能悉載、止書其事。惟制辭冠辭致詞樂章等項、常行而舊所未載者、依諸司職掌例書之

  一、凡各衙門職掌事重、及新增者、於綱目之下、略敘大意、以見始末

  一、會典文字、王於行事、務從質實。凡有司行移字樣、悉因其舊。其籍冊紀述曾經潤飾者、亦用本色字樣易之、以便遵行

  一、會典成於弘治十五年。凡事例年月制度數目等項、皆以本年為止。今奉 旨重校、並不增入續纂凡例

  嘉靖間續纂凡例

  一、會典續纂、欽奉敕諭、體例一遵舊典。但正其差訛。補其脫漏。及將弘治十六年以後事例、隨類附入一、舊所立事目、有宜分而合者、【如審決恤刑之類】有宜合而分者、【如河渠閘壩之類】有類次未當者、【如以殿試次有司科舉之類】有增立未盡者、【如慶成儀文臣總督之類】所載之事有未詳者、【如漕運鹽法之類】有詳而失實者、 【如東官朝儀之類】俱查補改正。其舊有目、而今無其事者、削其目、而附。見於別目之下。【如奉慈殿附奉先殿之類】若文義訛漏、而載籍案卷無可考者、姑從舊文

  一、舊分類總注、有前後互異者、【如曰右某事、曰已上某事】通為小目、移置各事例之前、以一體例

  一、郊廟等項禮儀、凡奉今上增定者、以新儀立目。更定者、各載於舊儀之次

  一、壇廟冠服儀仗等項制度、凡奉欽定而舊所未有者、各畫為圖、隨類附入一、今上御製冊告等文、依舊載

  制詞例備錄一、官制、殿閣大學士、舊載國子監之後、今以其與師傅、同為大臣兼官、不隸衙門、移列師傅之次

  一、南京各衙門事例、有混載於北者、悉更正之

  重修題本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張居正等謹題。為重修大明會典事。准禮部手本該禮科給事中林景暘等題為泰道方亨。

  國家閒暇。懇乞聖明及時修輯

  成憲、以垂永圖、以光繼述大孝事。要將弘治十五年以後事例、命官編輯、增入會典等因。該本部覆稱大明會典一書、即唐宋六典會要之遺意。以昭一代之章程、垂萬年之成憲、至精且當。顧其為書、成於弘治之末年。至今代更四聖。歲踰六紀。典章法度、不無損益異同。其條貫散見於簡冊卷牘之間、凡百有司、艱於考據。諸所援附、鮮有定畫。以致論議煩滋。法令數易。吏不知所守。民不知所從。甚非所以定國是而一人心也。嘉靖年間、世宗皇帝嘗命儒臣續修會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經進呈、未蒙刊布。隆慶二年、都御史孫應鰲、亦嘗奏請彙輯嘉靖事例、附入會典。今給事中林景晹等、復申前請、委於政理有裨。但今兩朝實錄、尚未告成。披閱校正、日不暇給。若復兼修會典、未免顧此失彼。合行翰林院候

  實錄進呈畢日、另行題

  請開館、掄選儒臣、分局纂修。仍先行文各該衙門、選委司屬官、將節年題准見行事例、分類編集、呈送堂上官校勘明白。候開館之日、送入史館、以備采擇等因。萬曆二年五月初六日、奉聖旨是。欽此欽遵、手本到閣。臣等恭照

  會典一書、於昭代之典章法度、綱目畢舉。經列聖之因革損益、美善兼該。比之周官唐典、信為超軼矣。顧其書創修於弘治之壬戌、後乃闕如。續編於嘉靖之己酉、未經頒布。又近年以來、好事者喜於紛更。建議者鮮諳國體。條例紛紜、自相牴牾。耳目淆惑、莫知適從。我祖宗之良法美意幾於淪失矣。今幸聖明御極、百度維新。委宜及今編輯成書、以定一代之章程、垂萬世之典則。先該科臣建議、該部題覆、此時委因兩朝實錄未成、勢難兼理。今穆宗皇帝實錄、進呈已久。

  世宗皇帝實錄、編纂已完。

  【臣】等刪潤、功亦將畢。催督繕寫、計歲終可以進呈。所有編纂諸臣、在館稍暇。前項欽奉明旨續修會典一節、相應及時舉行。合候命下、查照弘治嘉靖年間事例、擇日開館、命官纂輯。仍乞敕下禮部、照依先題事理、行催各該衙門將見行事例、選委司屬官素有文學者、分類編輯、送館備用其一。應纂修事宜、及合用官員職名、容臣等陸續開具奏聞。謹題請旨

  萬曆四年六月十六日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張居正

  少保兼太子太保禮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臣呂調陽

  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臣張四維

  重修凡例

  一、會典重修、遵奉敕諭、將弘治嘉靖

  兩朝舊本、校訂補輯。及嘉靖己酉以後、六部等衙門見行事例、分類編集、審訂折衷。但年歲久遠。條件繁多。體例宜有變通。事目不無增損。務期考究詳確、不失敕旨折衷之意。其冊籍散亡、無可考據者或闕疑、或從舊、不敢臆說

  一、會典舊列諸司職掌於前、歷年事例於後。然職掌定於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不無先後失序。今皆類事編年。凡職掌舊文、俱稱洪武二十六年定。其弘治舊本所載、有凡字而無年分者、則稱弘治間定

  一、頒降群書、俱准職掌例。如大明令、則稱洪武元年令。

  大誥、則稱洪武十二年誥。及大明集禮、洪武禮制等書、皆稱年分、不用書名

  一、文武衙門官職、節年有因事添設者、【如薊遼總督四川總兵之類】有事已改罷者、【如浙直總督屯鹽都御史之類】有原設已革而又復者、【如順天鄖陽都御史之類】皆備書之。而注其下曰、某年設。某年罷。某年復。有兼銜兩屬者、則互載之。【如督撫既載兵部仍載都察院之類】

  有職事改併、而衙門裁革者、則兩存之。【如稅課司河泊所前書兜設衙門後書裁革衙門之類】若官職俱廢者、止於小序中及之、而不載其目。【如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之類】其年久革絕者、則削之【如南京刑部載有公主郡主府之類】

  一、戶口賦稅等項則例、首載洪武間數、以紀其始。次載弘治間數、以紀其中。次載萬曆六年會計之數、以別登耗。其嘉靖所載、添減無幾、則省之、以免繁複。若各邊餉、年例浩繁、多係嘉靖己酉以後增加之數、今備書之一、戶部、刑部、舊照諸司職掌、戶部分民度。金倉、刑部分憲比司門都官、各四科。但二部已定為十三清吏司、宜以見行為準。今各載十三司職掌於前、敘列事例於後、不分四科。其所轄衙門、有帶管而無本管者、皆補書之

  一、禮儀以國初典制為定、後有損益者、節書之。或止分注其下。【如大喪禮之類】其儀注同少異多者、則別書之曰某年更定。或曰某年以後續定。【如正旦冬至朝賀儀視學儀之類】若郊祀等禮、嘉靖中雖已更定、仍載於舊儀之次。【如合祀分祀之類】有創舉者、以新儀立目。【如大褅大享之類】後已釐正者、仍載其儀、而注其下曰今罷。或曰後罷

  一、宗藩卹典各條例、屢經酌議題准。或仍舊、或從新、多不能悉載。今以近年題議者為主。其仍舊者、則注曰某年例、不復詳載原文

  一、兵部鎮戍、舊本紀載甚略、而別有文臣總督之目。然巡撫兵備官、皆有兵戎之寄。而九邊各鎮要害、節年經理、事例甚繁、皆宜備錄。今以督撫兵備、列於將領之次。各鎮則有分例、有通例、凡邊海防禦事宜可考據者、皆書之。若各省直地方有未詳者、姑闕以俟後。其九邊仍括為圖、列於圖本之下、以備參考。其文臣總督舊目、則刪之

  一、三大營、係嘉靖二十九年更定。大閱、係隆慶三年創行。規制儀節、皆備書

  一、大明律、乃頒降全書。而律所未備者、累朝以來、復有問刑條例。舊以律文分載四科、而條例俱載問擬刑名之下、割裂參差。今以律例總載於前。例用近年議定題奉欽依者。次則總括所犯罪名、又次則事例、以類列焉

  一、內府營造、不載宮殿門樓、似為闕漏。今補書之。河渠以運道為重。故凡泉湖閘壩、夫役錢糧、備載運道之下。而水利則別書之。其工部四司料價、及內府題辦、雖係見行、多非舊制者、則總附於末

  一、會典事例、舊惟編年。條件繁多、不便觀覽。今從事分類、從類分年、而以凡字冠於事類之首。各年俱以圈隔之。其本年事例開款、各有凡字一字者、以小圈隔之。若序中文義聯屬者不用。其近年見行事例、無可考證者。或云近例。或云又例。或以凡字別書之

  一、會典款目事件、有遺漏當補者、【如常朝無御門儀之類】有重複當併者、【如糧儲稅糧草料芻草之類】有次第未當者、【如官制列選官後之類】

  有增目未盡者、【如馬政軍政之類】有合提綱而列為目者、【如推陞列選官下之類】有應立目而止附載者、【如官捨比試之類】有應合而分者、【如朝覲考察水馬驛之類】有應兩載而未備者、【如殿試附科舉之後而策士另載之類】今皆增補釐正。其有字義未妥者、皆更之【如吏部貢舉改為訪舉諸司職掌改為責任條例之類】

  一、 重修會典、稿成於萬曆乙酉。以後復有建設者、俱不及載

  重修表

  進重修大明會典表

  特進光祿大夫柱國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申時行光祿大夫柱國少傅兼太子太傅禮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臣許國資善大夫禮部尚書兼文淵閣大學士臣王錫爵等誠惶誠恐稽首頓首上言。伏以鴻謨啟佑、貽萬年定保之徵。

  鉅典裁成、備一代經綸之跡。述作兼資乎明聖。信從允協於臣民。克紹前休。永垂後法。粵自高皇肇造、陳紀立綱。暨夫列聖嗣興、覲光楊烈。蓋歷承□之百載。始成會典之一編。遠倣虞書、列九官而亮采。近參周禮、標六職以提衡。政刑明張弛之宜。文武揭修攘之要。圖籍藏諸天府。章程播在人寰。顧脫稿於弘治壬戌之冬、嗣後科條未備。迨續編於嘉靖已酉之夏、於時刊布未遑。忽閱三朝。遂更四紀。歲月既久、議論漸以繁多。法令滋章、推行因之牴牾。事或承訛而襲敝、寖失源流。吏多逞智以舞文、未諳體要。自非酌從違以定國是。何以折淆亂而一人心。文其在茲。時如有待。此蓋伏遇皇帝陛下。睿明日麗。剛健天行。躬親萬幾。動每咨於故實。總攬群策、言必準諸典刑。當訪落之初殷。肆陳常於時夏。謂治國猶張琴瑟、和調無俟於解絃。而承家若作梓材、樸斲尚資於塗臒。聿開館局。申命編摩。立例發凡、意義惟仍乎舊貫。紀年繫事、規條間出於新裁。是非則審訂以折衷。同異則參稽而畫一。頒降之書鹹載、存其實、不著其名。散亡之牘可收、舉其大、不遺其細。象令適成於歲始。龍章特冠於簡端。主職要、臣職詳、若網在綱而不紊。朝信道、工信度、如車合轍以共由。允為昭代之全書。式副先朝之夙志。臣等識慚管。豹學愧醯雞。詎通左史之訓詞。粗習中朝之掌故。草創討論潤色、敢雲獻技於三長。議禮制度考文、尚俟取裁於獨斷。伏願緝熙聖學。恢闡皇猷。敕天而惟時惟幾、益謹無虞之戒。法祖而善繼善述、丕延有道之長。【臣】等無任瞻天仰聖、激切屏營之至。謹以重修大明會典二百二十八卷、合凡例目錄共一百四十冊、隨表上進以聞

  萬曆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特進光祿大夫柱國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申時行等謹上表

  重修職名

  奉敕重修大明會典官員職名

  總裁

  特進光祿大夫柱國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申時行

  光祿大夫柱國少傅兼太子太傅禮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臣許國

  資善大夫禮部尚書兼文淵閣大學士臣王錫爵

  副總裁

  資善大夫禮部尚書兼翰林院學士臣沈鯉

  嘉議大夫吏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臣沈一貫

  通議大夫吏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臣朱 賡

  嘉議大夫禮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臣王弘誨

  嘉議大夫禮部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臣張位

  臣於慎行

  嘉議大夫詹事府詹事兼翰林院侍讀學士掌院事臣徐顯卿

  纂修右春坊右庶子兼翰林院侍讀臣趙用賢

  左春坊左諭德兼翰林院侍讀臣劉虞夔

  右春坊右諭德兼翰林院侍讀臣劉元震

  臣孫繼皋

  翰林院侍讀臣黃洪憲

  翰林院侍講臣曾朝節

  翰林院修撰臣劉楚先

  臣張應元

  翰林院編修臣陸可教

  臣楊起元

  臣楊德政

  臣馮琦

  臣莊履豐

  臣蕭良有臣王庭譔

  翰林院檢討臣余繼登

  臣沈自邠

  催纂

  太僕寺少卿兼司經局正字臣徐繼申

  光祿寺少卿兼司經局正字臣馬繼文

  工部虞衡清吏司郎中兼司經局正字臣成揖

  謄錄山東布政司參議臣劉大武

  大理寺右寺右寺正臣顧祖源

  大理寺右寺右評事臣包漸林

  臣汪民敬

  中書舍人臣李傅

  臣趙應宿

  臣孫說

  光祿寺大官署署丞臣湯應龍

  臣吳子像

  通政使司經歷司知事臣沈雲慶

  鴻臚寺主簿臣章如鋌

  臣李尚珍

  臣張大續

  臣方崙

  鴻臚寺署丞臣孫承爵

  臣章伯輝

  鴻臚寺序班臣鮑佐

  臣丘登

  四夷館譯字官臣劉尚賓

  臣徐可行

  臣李憲

  臣李懷珍

  臣成九皋

  冠帶儒士臣包容

  監生臣孫胤奇

  臣吳馳

  臣許立綱

  臣王國棟

  臣潘雲驥

  臣王益

  臣程啟元

  臣張思學

  儒士臣吳子敬

  臣羅萬英

  臣史鑑

  臣劉世隆

  收掌禮部主客清吏司郎中臣陳珩

  管典籍事大理寺右寺右寺正兼司經局正字臣何初

  管典籍事大理寺右寺右寺正臣吳果

  中書舍人臣王佩

  文職衙門

  宗人府 南京宗人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