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约按照本局议事细则第一百五条之规定,由全体常驻议员自行订定。 第二章 议 事 第二条 常驻议员之协议,遵照谘议局章程第十二条,并按照本局议事细则第九十五条至一百四条办理。 第三条 协议会以每月初二十六等日为定期,如有急应协议事件,由议长临时召集。 第四条 急应协议之事件发生时,议长如未召集,常驻议员得以同意请示召集。 第五条 常驻议员非经请假或临时有不得已事故者,不得阙席。 第六条 协议会发言不限次数,但不得有二人以上同时发言。 第三章 办 事 第七条 常驻议员对于应议事件,分教育、实业、财政、法律四科审查,如有发生四科范围外之事件,得由议长委任或公推特别审查。 第八条 分科审查及特别审查之结果,应报告于协议会公决之。 第九条 每日设理事一员,以当选常驻议员之次序轮值。 第十条 理事员掌记事簿,记载逐日所办之事件,以备稽考。 第十一条 理事员自午后二钟起至四钟止,在办公厅与办事员接洽。 第十二条 本局每日收到文件由办事处交本日理事员传观。 第十三条 常驻议员如调阅存案之文件,应具条盖章,向办事处取出,定期缴还,缴还时即将原条取消。 第四章 请 假 第十四条 年假日期自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次年正月二十五日止,共四十五日。 第十五条 通常假期除例假外,全年统计不得过十星期。 第十六条 凡有特别事故请特别假经议长许可者,不在前项之例。 第十七条 凡请假须互相支配,此往彼来,不得有三分之一以上同时请假。 第十八条 假期已满,因要故仍不能到局时,当具书陈明理由,指定日数,再行续假。 第十九条 假期逾限十日者,以辞常驻议员论。 第五章 阅 报 第二十条 本局购阅之日报、册报,以常驻全体之在局内者各收管一份,如原派收管人请假,即改派他人任保存之责。 第二十一条 各报到局时,号房即照派定清单分别送呈。 第二十二条 各员所收之报,本局同人均可调阅,但须定期缴存。 第二十三条 各员收管之日报,至一月时,即汇交本局掌报员装订。 第二十四条 各员收管之册报,至年假时,或常驻任期届满时,均须汇交本局掌报员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以协议会公决即施行之。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如有增删修改之处,由常驻议员过半数提出经协议会公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