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八十九
礼部四十八
丧服
国初颁降大明令凡丧服等差多因前代之旧後更定服制着为孝慈録复图列于大明律今具载于後
大明令
斩衰三年【斩衰者用至粗麻布不缝下边谓之斩衰】
子为父
嫡孙为祖後者为祖【为曾高後者亦同】
女在室为父【已许嫁同】
女嫁反在父室为父【谓父丧期年内被出者】
父为嫡子
妻为夫
妾为主
为夫之父
为人後者为所後父【过房与人做孩儿的为後父】
齐衰三年【齐衰者亦用稍粗麻布缝下边谓之齐衰】
子为母【父在同】
女在室为母【已许嫁同】
为祖後者祖卒为祖母【为曾高後者亦同】
母为长子
女嫁反在室为母【谓母丧期年内被出者】
妇为夫之母 继母与母同慈母与母同
继母为长子
妾为主之长子
为人後者为所後母【过房与人做孙儿的为後母】
齐衰杖期
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报服亦同】
为祖後者祖在为祖母【为曾高後者亦同】
父卒嫡继慈养母归宗为之服若改嫁从者为之服【报服亦同】
夫为妻
齐衰期年
为祖父母【父所生庶母亦同】
为伯叔父母
为兄弟
为衆子
为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为嫡孙
为姑姊妺女在室者【适人无夫子者同】
女在室者为兄弟侄【侄女在室同】
妇人无夫子者为兄弟侄【侄女及姊妺在室同】
女为祖父母【出嫁同】
妾为其子
妾为其父母
庶子为其母【谓嫡母在室】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後者
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服亦同】
女适人者为父母
妾为嫡妻
为继父之同居者
妾为主之衆子
舅姑为嫡妇
为夫亲兄弟之子【男女同】
齐衰五月
为曾祖父母
女为曾祖父母【出嫁同】
齐衰三月
为高祖父母
女为高祖父母【出嫁同】
为继父不同居【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
大功九月【大功者以粗熟布 长殇九月 中殇七月】
为同堂兄弟【姊妹在室同】
为衆孙【女在室同】
为女适人者
为姑姊妹适人者
女适人为兄弟侄【姑姊妹及侄女在室者同】
出母为女
为人後者为其兄弟【报服亦同】
女适人者为伯叔父母【报服亦同】
为人後者为其姑姊妺在室者【报服亦同】
为夫之祖父母
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兄弟子之父
为夫兄弟子之妇
夫为人後者其妻为本生舅姑
为衆子妇
为子之长殇中殇【男女同】
为叔父之长殇中殇
为姑姊妺之长殇中殇
为兄弟之长殇中殇
为嫡孙之长殇中殇【嫡曾玄孙同】
为兄弟之子长殇中殇
为夫兄弟之子长殇中殇【男女同】
小功五月【小功者以稍粗熟布】
为伯叔祖父母
为兄弟之孙
为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同堂伯叔父母
为同堂兄弟之子
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姊妺之在室者【报服亦同】
为从祖祖姑在室者【报服亦同】
为再从兄弟
为外祖父母
为同堂姊妹在室者【报服亦同】
为母之兄弟姊妺【报服亦同】
为孙女适人者
妯娌相为服
为人後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报服亦同】
为夫同堂兄弟之子
为夫兄弟之孙
为夫之姑姊妺在室者【适人同报服亦同之】
为庶母慈已者
为同母异父兄弟姊妹
为嫡孙之妇
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妺
母出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为兄弟妻【报服亦同】
为男女之下殇
为叔父姑姊妺兄弟之下殇
为嫡孙之下殇
为衆孙之长殇【男同女】
为兄弟之子之下殇
为同堂兄弟姊妹之下殇
为人後者为其姑姊妺兄弟之长殇
出嫁姑为侄之长殇【男女同】
为夫兄弟子之下殇【男女同】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
缌麻三月【缌麻者以稍细熟布】
为族兄弟
为族曾祖父母
为兄弟之曾孙
为族祖父母
为兄弟之曾孙女之在室者
为外孙【男女同】
为同堂兄弟之孙【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出嫁则无服】
为再从兄弟之子【再从兄弟之女在室同出嫁则无服】
为曾孙玄孙
为从母兄弟姊妺
为姑之子
为舅之子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报服亦同】
为族姑在室者【报服同】
为族祖姑在室者【报服亦同】
为从祖姑姊妺适人者【报服亦同】
女适人者为同堂伯叔父母【报服同】
为从祖祖姑适人者
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
为人後者为外祖父母
为兄弟之孙女适人者【报服亦同】
为夫兄弟之曾孙
为夫同堂兄弟之孙
为夫再从兄弟之子【男女同】
为衆孙之妇
为庶母【父之妾有子者】
为乳母
为妻之父母【报服亦同】
为夫之曾祖父母
为夫之从祖祖父母
为兄弟孙之妇
为夫之从祖父母
为夫兄弟孙之妇
为同堂兄弟子之妇
为甥之妇
为夫之外祖父母
为外孙妇
为同堂兄弟之妻
为夫之舅姨
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
为夫之从父兄弟之妻
为夫之从姊妺在室及适人者
为姊妺之子之妇
子为父母妻妾为夫改葬【既葬除之】
为从父兄弟姊妺之中殇下殇
为衆孙之中殇下殇【男女同】
为从祖叔父之长殇
为从祖兄弟之长殇
为从父兄弟之子长殇
为兄弟之孙长殇
为舅姨之长殇
为从祖姑姊妺之长殇
为人後者为其兄弟之中殇下殇
出嫁姑为侄之中殇下殇【男女同】
为人後者为其姑姊妺之中殇下殇
为人後者为从父母兄弟之长殇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下殇
为夫之姑姊妹之长殇
【准礼有三殇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长殇中殇降正服一等下殇降长殇中殇一等即生三岁至七岁者为无服之殇其已娶已嫁则服之如成人】
孝慈録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
庶子为所生母
子为继母
子为慈母【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
子为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
女在室为父母
女嫁反在室为父母【谓已嫁被出而归在父母家者】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父不在故嫡孙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孙为曾高祖後者同】
为人後者为所後父母
为人後者为所後祖父母承重
夫为人後则妻从服
妇为舅姑【即公婆】
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
妻妾为夫
齐衰杖期
嫡子衆子为庶母【谓父之妾】
嫡子衆子之妻为夫之庶母
为嫁母出母【即亲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
夫为妻
齐衰不杖期
父母为嫡长子及衆子
父母为女在室者【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亦同】
继母为长子及衆子
慈母为长子及衆子
孙为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为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妾为夫之长子及衆子为所生子
为兄弟
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即侄男及侄女】
为姑及姊妺在室者【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同】
妾为嫡妻
嫁母出母为其子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姊妺及侄女在室者同】
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已者
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谓继父无子孙叔伯兄弟已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父母
妾为其父母
为人後者为其父母【即本生父母】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後者
祖为嫡孙
父母为长子妇
齐衰五月
为曾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齐衰三月
为高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者
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
为同堂兄弟及姊妺在室者
为姑及姊妺及兄弟之女出嫁者
父母为衆子妇
为女之出嫁者
祖为衆孙【女在室同】
为兄弟之子之妇【即侄妇】
妇人为夫之祖父母【即夫之公婆】
妇人为夫之伯叔父母【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妇人为夫之兄弟之子妇【即侄妇】
妇人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女出嫁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为本宗姑姊妺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为人後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妺在室者
夫为人後者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兄弟之子为人後者
小功
为伯叔祖父母【谓祖之兄弟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同堂伯叔父母【谓父之伯叔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妺在室者【谓同曾祖兄弟即父伯叔兄弟之子女】
为同堂兄弟之子【即堂侄】
为从祖祖姑在室者【谓祖之亲姊妹即姑婆】
为从祖姑在室者【即堂姑是父之同堂伯叔姊妹】
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即堂侄女】
为兄弟之妻
为人後者为其姑姊妺适人者
为嫡孙妇
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孙女适人者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即侄孙】
为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
为母之兄弟姊妺【即舅舅姨姨】
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妺
为姊妹之子【即甥】
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妺在室【出嫁同】
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为夫兄弟之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缌麻
为族曾祖父母【谓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族伯叔祖父母【谓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堂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族父母【谓父之再从兄弟同曾祖者即族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为族兄弟及族姊妺在室者【谓三从兄弟姊妹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谓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
为族祖姑在室者【谓祖之同室姊妹即堂姑婆】
为族姑在室者【谓父之再从姊妺即族姑】
为兄弟之曾孙【女在室同即曾侄孙】
为曾孙玄孙
为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出嫁则无服】
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即同曾祖兄弟之子】
为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及从祖姊妺之出嫁者【从祖祖姑谓祖之亲姊妺从祖姑父之同堂姊妺从祖姊妺已身再从姊妹】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堂侄女】
为乳母
为舅之子
为姑之子
为两姨兄弟
为外孙【男女同】
为婿
为妻之父母【妻亡而别娶亦同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
为兄弟孙之妇
为同堂兄弟子之妇
为同堂兄弟之妻
为外孙妇
为甥妇
妇人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
为夫之从祖祖父母【即夫之祖亲兄弟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夫之从祖父母【夫之堂伯叔】
为夫兄弟之曾孙
为夫之同堂兄弟
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孙女同】
为夫再从兄弟之子
为夫兄弟孙之妇
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
为夫同堂兄弟之妻
为夫同堂姊妹【在室出嫁同】
为夫之外祖父母
为夫之舅及夫之姨
为夫之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从祖祖姑是夫之姑婆从祖姑是夫之堂姑】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祖父母【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父母【即堂伯堂叔】
女出嫁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即堂叔堂侄女】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从祖祖姑即姑婆从祖姑即堂姑】
女出嫁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人後者为本生外祖父母
明会典卷八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