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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读例存疑卷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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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之二十三捕亡之三

主守不觉失囚

知情藏匿罪人

盗贼捕限

主守不觉失囚:

凡狱卒不觉失囚者,减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罪之最重者为坐),若囚自内反狱在逃,又减(不觉罪)二等,听给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狱卒)皆免罪。司狱官典减狱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经躬亲逐一点视罪囚锁杻。倶已如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若(提牢官于该日)不曾点视以致失囚(反逃)者,与狱官同罪。(若提牢官狱卒官典)故纵者,不给捕限,(官役)各与囚同罪。(至死减等,罪虽坐定,若)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囚罪)一等。受财(故纵)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贼自外入(狱)劫囚,力不能敌者,(官役各)免罪。

○若押解(在狱)罪囚,中途不觉失囚者,罪亦如之。(如狱卒减二等,仍责限捕获免罪,如有故纵及受财者,并与囚同罪,系劫者,免科。)。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锁杻上原有枷字,雍正三年删。

《处分则例》一、徒犯到配,以驿丞为专管,州县为兼辖。军流遣犯到配,发交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吏目、巡检、典史等官收管者,以收管之员为专管,州县为兼辖。(徒犯无驿丞者同)系知县为专管者,即照本管官例核议,无庸以知府、直隶州及丞倅等官为兼辖。

□若军流遣犯发卫着伍者,以出具收管之员为专管,兼辖卫所之员为兼辖。(倶令毎月点卯二次,并造具年貌,籍贯文册稽査。)二、徒流军遣等犯,派拔各衙门充当夫役者,如有脱逃,祗将本管官议处,兼辖官免议,刑部无文。应参看。

条例

主守不觉失囚一,凡发遣黒龙江宁古塔等处人犯,沿途官员并不亲身押解,交与兵丁解送,或不谨愼看守,以致罪人脱逃者,官交部严加议处。将兵丁照徒流人逃本律治罪,再加枷号一个月。

此条系康熙四十一年,兵、刑二部议准定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专为官员不亲身押送而设。与下紧要官犯,及押解发遣新疆人犯各条,参看。

□徒流人逃律内,主守及押解之人,杖六十。例内军流脱逃,看守之保甲,杖八十。此条照徒流人逃本律治罪,与下条寻常遣犯脱逃,将押解兵役照徒流人逃本律,杖六十相同。后于咸丰二年,将下条改为杖八十,此处漏未改正,似应一并修改。

□再,例内宁古塔倶改为吉林,此处亦应修改。

□此条不载处分例内,而彼例所有者,刑例又未载入,故不免彼此参差。

《处分则例》寻常解犯照例佥差押送,其情罪重大者,则于批牌之上注明此系要犯,应令员弁管押递送字样,令千、把总亲身押送,出境交替。若该州县并无武弁,则令吏目,典史亲身押送出境交替。如有疏虞,该督抚査明斥革。

□按,发遣黒龙江等处人犯,关外则系旗员带同甲兵解送,关内则仍系派差押解,与别处不同。而发遣新疆人犯,何以并不令沿途官员亲身押解耶。

主守不觉失囚一,解审斩绞重犯,除解役受贿徇情故纵,以致脱逃,本犯旋即就获,质审明确,分别依律定拟外,其在途开放锁镣,以致脱逃,本犯未获者,将解役究审,严行监禁,俟拏获正犯之日,究明贿纵属实,将解役照所纵囚罪全科。如无贿纵情弊,仍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至死减一等发落。傥监禁已至十年正犯,尚未拏获,将解役照流犯监候,待质十年限满之例,先行发配,俟缉获正犯质明,分别办理。如十年限内遇有恩旨,不准査办。其并未开放锁镣,但审有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无故先后散行,止任一人押解,以致脱逃者,将违例雇替、潜回、散行之解役,即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至死减一管发落,不准照旧例减囚罪二等问拟。果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审有确据者,除短解兵役,依律减二等治罪外,将长解二名暂行监禁,本官另选干役,押同原解之亲属,上紧躧缉酌限一年。如能限内拏获,审无贿纵别情,仍将长解依律减二等拟徒,或限内无获,即照逃犯本罪减一等问拟满流,他人捕得亦不准依律寛免。佥差不愼之地方官,视解役所得之罪,分别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奏准并议覆浙江按察使李治运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九年,广西按察使袁守侗条奏定例,嘉庆六年修并,二十三年改定。

谨按。如究出受贿徇情故纵确据,解役供认不讳,且有代为过赃之人,虽逃犯未获,亦应先行定拟,似可无庸监禁。例内本犯旋即就获,质审明确下拟添及犯虽未获,而讯明贿纵属实,该解役供认不讳者云云。

□长解之外又有短解,且有拔派营兵护解者,以数人押解一人,如果依法管解万无致令脱逃之理。此例将长解监禁,减囚罪一等拟流,不为无见。惟就例论例,究嫌太重。

□下条有拔兵添差之地方官处分,此例祗言解役,未及兵丁,亦嫌疏漏。

□原例祗言受贿故纵,改定之例忽添入徇情二字,玩其文义,自系指受贿而徇情者言,受贿徇情,即故纵之由也。系一串说下,非平列也。观下文专言贿纵,而不言徇情,其义可见。然实有徇情而非受贿者,转难科断。

□上下二段均将长解监禁,中一段独无此层。若以有无开放锁镣,为监禁不监禁之分,第三段明言依法管解,则非开放锁镣矣,亦将长解监禁,又何说也。原例尚觉明晰,愈改愈不分明矣。

□再,细绎此例罪名虽分三层。而严行监禁一语,直贯至不准照旧例减囚罪二等问拟为止,皆拏获正犯之日究明,分别办法也。一照囚罪全科,一与囚同罪,并无不必监禁之语,例文尚属明显。改定之例,将十年限满,遇有恩旨不准査办等语,均纂入第一段内,而第二段内并无监禁字样,又添入其未开放锁镣一语,一似开放锁僚者监禁,未开放锁镣者无庸监禁矣。且例首先用除笔,下接其在途开放锁镣云云。再云其未开放锁镣等语,则全系说成两截矣。试取前后各例观之,其失自见。

□原例之第一条雇替潜回,无故先后散行,非故纵而情同故纵,是以照故纵律与囚同罪,已属从严惩办。后条并无前项情事,因恐其狡避,复定有监禁一年减囚罪一等之例,则更严矣。第情法贵得其平,前条因究出故纵情形,故可与囚同罪,至死听减一等。此条并未究出故纵情形,亦止减囚罪一等,是取依法管解之供,而科以故纵之罪,且又多加监禁一年,殊未允协。如谓此等多系狡供避就,则改为疏脱解审斩绞重犯,长解二名均与囚同罪,岂不更为简捷乎。

□既云审有确据,则非故纵矣,何以不照律减囚罪二等耶。如或短解受贿故纵,长解听从狡供,则轻重又属倒置,必谓长解有情弊,而短解无情弊,恐未必然,此层似可删去。

□旧例凡分三层。一开放锁镣,照囚罪全科。一违例雇替等项与囚同罪,至死得减一等。一照律听减囚罪二等,若依法管解者,亦止减一等。则二层而非三层矣。且第一层如究明无贿纵情弊,亦听减一等,是三层均拟流罪,殊嫌未协。原例二条尚极分明,修并为一,转有未能融洽之处,此类是也。

《处分则例》。人犯起解务必严加锁■【金靠】,傥解役人等受贿开放,及添解之地方官,不行査出听其散行,将原解官与添解官,均按人犯罪名轻重,分别议处。系决不待时重犯,革职。系斩绞监候重犯,降一级调用。系发遣新疆等处重犯,降一级留任。系寻常遣犯脱逃拏获,例不正法,及军流徒罪以下人犯,罚俸一年,

主守不觉失囚一,枷号人犯脱逃,看守人役,亦照律拟断。

此条系律后总注,乾隆五年,另纂为例。

谨按。疏脱徒犯,止拟杖六十,枷号不应较徒犯更重。此处云照律拟断,自应拟以杖六十矣。从前枷号人犯最少,例亦寥寥无几,旗人犯徒流等罪,均系折枷,是以兵部《处分则例》专指各城门枷号人犯而言。后来条例,枷犯日以増多,而城门枷号之法亦废,今昔情形不同,此又其一也。应参看。

兵部《处分则例》。京城内发落各城门看守之枷号人犯,如该管官弁,防范不严,以致乘间脱枷逃走者,将城门领城门吏、门千总,均降一级留任(公罪)。若兵丁受贿松枷,致令乘间脱逃者,将兵丁从重治罪,失察之该管官,各降一级调用(公罪)。至外省驻防各门枷号人犯脱逃,看守旗员亦照此例议处。

主守不觉失囚一,押解发遣新疆人犯,中途脱逃,系免死减等,例应正法之盗犯,除有心贿纵,仍照与囚同罪律定拟外,如审有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或在途开放锁镣,止图便于行走,以致脱逃,并无故纵情弊者,将押解兵役暂行监禁。另选干役,押同该兵役亲属躧缉,百日限内捕得,将起意违例雇替,托故潜回,及开放锁镣之犯,减逃犯本罪一等拟徒。限满无获,杖一百,流二千里。其余兵役,及代替之人,限内拏获各减逃犯本罪二等。限满无获,各减一等发落。如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亦将该兵役等暂行监禁一年。限满捕得者,各减逃犯本罪二等。限满无获,各减一等发落,如来寻常遣犯脱逃,将押解人等杖八十,再加枷号一个月。故纵贿纵者,仍照律与囚同罪,其由新疆改发烟瘴,及黒龙江等处人犯,中途脱逃者,亦照此分别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库车办事大臣鄂宝审奏,解往回城罪犯六十七,中途脱逃一案,钦奉谕旨及三十二年,刑部具奏江西省解役杨铭,福建省兵丁张金万疏脱新疆人犯,一年限满无获,请旨正法案内,钦奉谕旨,并纂为例,嘉庆六年,道光四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原定之例颇严,后则愈改愈轻矣。

□与上黒龙江宁古塔一条参看。

□此条祗言贿纵而无故纵,上条开放锁镣,与违例故替等系属二层,此条并作一层,倶属参差。

□止图便于行走,上条并无此句。此例以遣犯在逃应否正法。为解役罪名轻重之分。惟军犯脱逃,亦有应行正法者,载在强盗自首条内,是脱逃应正法者,不独新疆人犯也。例末由新疆改发烟瘴,及黒龙江等处人犯云云。盖谓此等亦以新疆遣犯论,脱逃亦在正法之列也。现在办法与此不同。似应改为如军犯内有脱逃,例应正法者,亦照此例分别办理。发往黒龙江等处者,亦以平常遣犯论,或于例首新疆之下,添入黒龙江等处亦可。

□称同罪者,至死得减一等。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全科。至死者,绞。载在名例律内。此云与囚同罪。盖科以死罪,亦系照上条二十五年所定之例也。此例贿纵者,与囚同罪,至死全科。疏纵者,亦与囚同罪,发遣为奴。盖即至死减一等之意。亦即故纵之法也。然所纵者遣犯,而与故纵死罪人犯同科,未免过严。上条监禁原例并无年限,此例以一年为限,与上条亦不相符。上条之一年限满,本指依法管解者言,因彼例有一年限满无获之语。嘉庆六年,遂照上第三层例文改定,至所云减一等拟徒,盖照上条第三层减等,而忘却上条之第二层,是将故纵与依法管解,混而为一矣,末后添入违例雇替等项,而又谓为并无故纵情弊,上条何以又照故纵律定拟耶。此例既仿照上条定拟,似应将受贿故纵,照囚罪全科为一层。故纵及虽非故纵,而有违例雇替等情,与囚同罪为一层。依法管解,照律减囚罪二等为一层。疏脱平常遣犯,亦照此例办理。贿纵故纵者,与囚同罪。赃重者,仍从重论。

□再,由新疆改发烟瘴,及黒龙江等处人犯脱逃,从前亦在正法之列,是以有疏纵亦照此例办理之语。此处以免死盗犯,及平常遣犯为罪名轻重之分,相去殊觉悬絶。例内疏脱平常遣犯,枷号一个月,杖八十。自系指依法管解而言,如有违例雇替等情,如何治罪之处,例未叙明,亦未叙及逃犯是否拏获,且与下条疏脱军流徒之例,轻重太相悬殊。

□疏脱免死遣犯,系依法管解者,监禁一年。限内捕获,减逃犯罪二等。无获,减一等。疏脱军流徒犯,依法管解者,百日限内捕获,免罪。限满无获,长解减囚罪二等,短解减三等。而疏脱平常遣犯,例止枷号杖责,并未叙明限期,与免死遣犯科罪迥殊。

□疏脱军流徒犯,律分两项,一系已经断决之犯,押解配所者,徒流人逃律内,途中押解人不觉失囚一名,杖六十是也。一系未经断决之囚,或尚候追赃,或停囚待对,或案候归结之类,即此律所云,押解在狱罪囚,中途不觉失囚者在罪亦如之是也。如谓此例所云,系指押发配所而言,下二条疏脱军流徒犯,一指解审言,一指押发言,是以罪名轻重不同,惟解审例内,并无平常遣犯,而脱逃例应正法之遣犯,亦祗言押解,而未及解审,未免彼此参差。似应将情重遣犯脱逃,应行正法者摘出,无论已断决、未断决解役,无论解配、解审,分别情节治罪,列为一条。解审遣军流徒各犯(未经断决者),致令脱逃,列为一条。押发遣军流徒各犯(已经断决者),致令脱逃,列为一条,庶不至彼此混淆。縁从前新疆及由新疆改发之犯,一经脱逃,即应正法。押解此等人犯与斩绞人犯相等,是以严定专条。后来遣犯脱逃,倶不正法,与军犯无异。其应正法者,不过盗犯数项耳。而此数项内尚有改为军犯,而脱逃仍行正法者,例文参差不齐,愈修改愈觉杂乱。遣犯较军犯为重,而军犯脱逃应行正法,又较遣犯为重,例文安能画一耶。

主守不觉失囚一,直隶等省,如遇紧要官犯等类,务择现任文武员弁派委押解,其试用効力未经歴练者,概不得滥行派委。如有违例滥派,以致疏失者,除押解之员按照律例分别议罪外,仍将原委之文武各上司,分别有无误失,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江南道监察御史胡翘元条奏定例。

谨按。处分例又有情罪重大之犯于批牌上注明,此系要犯,应令员弁管押递送一条,似应添入此条例内。

《处分则例》。各省遇有解送紧要官民重犯,务择现任之文武员弁,亲自押解,其试用効力者,一概不得派委。如违例滥派,虽无疏失,亦将原委官,罚俸一年,若有疏失,原委官降一级调用。

主守不觉失囚一,凡监犯越狱,如狱卒果系依法看守,一时疏忽,偶致脱逃,并无贿纵情弊,审有确据者,依律减囚罪二等治罪。仍给限一百日,限内能自捕得,准其依律免罪,如他人捕获,或囚已死及自首,概不准免罪,其有将在监斩绞重犯松放狱具,以致脱逃,将松放之该禁卒,严行监禁,俟拏获逃犯之日,究明贿纵属实,即照所纵囚犯全科。本犯应入秋审情实者,亦入情实。应绞决者,亦拟绞决。应斩决以上者,亦即拟以斩决。如系徇情松放狱具,或托故擅离,或倩人代守,防范疏懈,乘间潜逃者,亦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至死减一等,不准照旧例减囚罪二等问拟。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河南巡抚蒋炳题禁卒陈得魁贿纵申玢等越狱一案,奉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二十九年,直隶按察使裴宗锡条奏定例,(按,此例盖恐禁卒受贿,狡供不认,未便据一面之词,即行减等定拟,故仿照解役之例,严行监禁,非谓究明贿纵情节之案,亦概行监禁也。参看例首除笔自明。)嘉庆六年修并,一系乾隆三十五年,钦奉上谕,核改定例,嘉庆十四年修并改定。

谨按。囚已死及自首,概不准免,似嫌太苛。说见徒流人逃门。

□受贿故纵,律止绞候,此拟以绞决、斩决,其法过严。管狱、有狱官处分亦重。是以越狱之案颇多,而受贿故纵者絶少,立法太严,反有设法开脱者矣。

□乾隆十八年,所奉谕旨云云,是不必候逃犯拏获,即可决禁卒之罪也。如不承认贿纵则应监禁,候逃囚得获质明,分别办理。若一概监禁,殊嫌漫无区别,且例内并无监禁年限,设逃囚年久未获,如何办理。是否与解审斩绞重犯脱逃,将解役监禁十年,一体査办之处,记核。

□再,査监犯越狱脱逃,律祗加罪二等,本犯应死者,依常律谓罪已至死无可再加也。狱卒减本犯罪二等,谓流罪则从流减,徒罪则从徒减也。贿纵故纵者,与囚同罪,谓所纵者系流犯,则科以流罪,所纵者系徒犯,则科以徒罪。所纵系斩绞人犯,受贿者科以绞罪。未受贿者仍减一等拟流,此律意也。例内越狱之犯改从重典,军流徒有改拟绞罪者,死罪有加拟立决者,若将贿纵故纵之犯,一例同科,是所纵者本系徒犯,而所得者反系流罪,所纵者本系军流,而所得者反系死罪,以逃囚所加之罪,并加诸禁卒,以逃囚律无可加之罪,亦加诸禁卒,未免过重。即押解新疆免死遣犯亦然。第例虽严,而办者卒鲜,亦具文耳。此条例文系在乾隆五十三年之前纂定,自系均指正犯本罪而言,非加罪亦应一体同科也。惟免死发遣人犯脱逃,即应正法,未脱逃则仍系遣犯,与本犯死罪不同。受贿故纵,亦祗纵拟遣人犯,非纵免死人犯也。因纵故脱逃,本犯始有死罪,遂并故纵者,而亦坐以死罪,律贵诛心,试问此等贿纵者之心,系故纵遣犯乎。抑故纵死罪人犯乎。以逃犯所加之罪,并加于解役之身,殊未平允。

□此处徇情松放刑具,不与贿纵同科,则上条之徇情开放锁镣,自亦不在贿纵之列矣。应参看。

主守不觉失囚一,解役疏脱应拟斩绞重犯,审有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情事,应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者,如疏脱之犯,案情未定,将解役牢固监候,俟逃犯拏获定罪,再行照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刑部审拟河南省解役薛法唐、李奉举递解重犯周四,中途脱逃一案,奉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亦指解审而言。例内审有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情事,应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者等语,即系上条乾隆二十五年所定之例也。所言牢固监候,即上条之严行监禁也,嘉庆年间,将,上条监禁限期,定以十年,此条漏未修改,设逃犯终身未获,转无办法。

□再,疏脱未定罪名人犯,例无专条,现在办法倶系杖一百,枷号一月。应与此例参看。

□从前疏脱斩绞重犯,如审有违例雇替等情,逃犯尚未弋获,即将解役从严拟以绞候,薛法唐等之案,即照此办理。后来此等正犯脱逃,差役倶系酌加监禁,获犯时再行定拟,似应与上条修并为一,以免岐异。

□再,上条祗云解审斩绞重犯,此例又添入疏脱之犯,案情未定一层,一似牢固监禁,专为案情未定而设,非专为有违例雇替等情而设,又似上条专指罪名已定者而言,此条专指罪名未定者而言,亦不无少有参差。惟上条有拏获正犯之日究明,此条亦有俟逃犯拏获定罪名等语,则逃犯未获,即不能遽定解役之罪,而例原属相同,似应并入上条,添入无论案情是否已定一句,记核。

□《处分则例》以多差解役已加肘锁,及少差解役未加肘锁,分别轻重。此处亦应添入。

主守不觉失囚一,解审罪应凌迟、斩绞立决、监候重犯,中途脱逃,佥差不愼之长解官,及拨兵添差护解之地方文武各官,倶照吏部定例,分别议以降留、降调、革职,并革职留任,限一年缉拏。限内全获,题请开复,如限满不获,査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即照吏例以降革完结,毋庸治罪,若审系解役贿纵故纵,概行革职,拟以杖一百,徒三年,傥犯被他人捕得者,仍照例科罪。至军流等犯解审脱逃拏获案内,另有军流等犯未获,其佥差护解各官仍照旧例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干降四十三年,湖广总督三宝等,奏请定例(此案典史照司狱官减狱卒罪三等拟徒二年),乾隆五十三年改定。

谨按。解役贿纵故纵斩绞重犯,佥差不愼之官,即拟满徒,越狱之案,且有发军台者,官员公罪,此为极重。然法虽严而照此办理者,百无一二,况州县之贤否原不在此一端。因疏脱一犯,即拟徒罪,虽循声卓著之员,亦未能免,反有较之犯别项私罪,科罪为重者。且失察书役犯赃,犯该斩绞者,本管官止降一级留任。纵令作弊得赃者,革职,即捕役窝盗、为盗,失察之州县,亦止降三级调用,诬良为盗,私拷致死者,革职。疏脱一犯,而文武官倶拟徒罪,兵役多人监禁,似嫌太重。

□解役纵犯脱逃,不特玩法,兼且累及本官,如犯被他人捕得,尚可不准免罪,以示惩警,若佥差不愼,究非有心故犯,仍照例科罪,似嫌太刻。由一年而加为五年,后又改五年为一年,则知协缉五年之为非矣。疏脱罪名既经改轻,而故纵罪名,尚拟满徒,免其发往军台,想因原定例文太严,不能遽行改轻耳。立法期在必行,解役贿纵重犯,自属玩法,而该管官则非有心故犯,科以满徒,未免太重。办案者因罪名过重,并贿纵故纵情节,亦多曲为开脱,处分虽严,亦何益耶。贿纵故纵解役之罪名,不可不严。不严则不知警惧,而该管官之处分,则不必从严,过严则认眞办理者必少,即实有贿纵故纵情节,亦碍于官之处分,而曲为开脱,投鼠忌器,理固然也。似应将该管官处分改轻,能究出贿纵故纵情节者,并免处分,较为有益,不然徒严处分,终属有名无实。未定严例以前,尚有此等案件,已定严例以后,此等案件絶少,近则千篇一律,其明验也。

□现在办法均引《处分则例》,从无用刑例者,此例亦系虚设。

《处分则例》。一,决不待时重犯,中途脱逃,系少差解役未加肘锁者,该管官革职,系多差解役已加肘锁者,该管官革职留任,限一年缉拏,限内拏获准其开复,不获即行革职(倶公罪)。斩绞监候重犯,中途系少差解役未加肘锁者,该管官降一级调用。系多差解役已加肘锁者,该管官降一级留任,限一年缉拏,限内拏获准其开复,不获照所降之级调用(倶公罪)。二、斩绞重犯中途脱逃,果系依法管解,偶致疏失,佥差(即原解官)护解(即添解官)各官能于限内拏获,题请开复,限满不获,议以降革完结,无庸治罪。若审系解役受贿故纵者,即概行革职治罪。

《中枢政考》载,遣犯派营兵四名护解,军犯及黒龙江等处改发军犯,派营兵二名,的役二名,流徒及递籍管束人犯,派营兵一名,的役一名。毎犯一名至五名,派营弁一员护解。

主守不觉失囚一,凡解审军流徒犯,中途脱逃,审系役卒受贿故纵,即以囚罪全科,赃多者以枉法从其重者论。如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给限百日,能于限内捕得,均依律免罪。若限满无获,长解减囚罪二等,短解减三等。傥审有违例雇倩情弊,亦限百日,限内捕得,将起意违例雇倩之犯,减囚罪二等,余皆免罪。若限满无获,起意违例雇倩者,减囚罪一等,余皆减二等。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四十八年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九年,浙江巡抚熊学鹏咨请定例,嘉庆六年修并,十九年改定。

谨按。与疏脱平常遣犯及下一条参看。

□此指解审而言,下条似指解配而言,是以拟罪不同,与律文分别已断决、未断决之意,尚属相符。惟上条平常遣犯是否已经断决,例未叙明,玩杖八十,枷号一个月二语,则似已经断决矣,其未经断决解审之犯,并无明文,有犯碍难援引。若不问解审解配,概拟枷杖完结,则解审军流人犯,反较解审遣犯为重,殊未平允,应将平常遣犯摘出,修并于此二条之内。

□査军流徒犯均系罪人,解审与解配有何分别,乃疏脱解审军流徒犯之解役,照律减囚罪二等,疏脱解配军流徒犯之解役,止拟杖责,况贿纵故纵此等人犯,无论解审解配均应加等,解役又何独不然。律文已误,例亦一误再误,甚至疏脱军犯及免死军流人犯,有较疏脱寻常徒犯轻至数等者矣。法之不平,此其一也。

□祗言违例雇替,而未及托故潜回,无故先后散行,及开放锁镣,与各条倶属参差。

主守不觉失囚一,押审军流罪犯,中途脱逃,押解兵役人等,除有受贿故纵情事,仍从复位拟外,如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将押解兵役人等,照配所看守保甲例,拟杖八十。佥差不愼及押解之员交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二十六年,刑部议覆盛京将军宗室奕湘奏准定例。

谨按。此系指押解人犯赴配而言,与上条解审不同。故上条军流徒并举,而此条专言军流,不及徒犯,以疏脱徒犯律内,已有杖六十明文,故不复叙也。惟违例雇替等事,恐亦不免,似应添入,并将平常遣犯,一体移入。

主守不觉失囚一,解审斩绞重犯,中途脱逃,除原犯斩绞立决者,即行正法外,其原犯斩绞监候之犯,核其情节,如秋审时,应入情实者,即改为立决,应入缓决者,即改入情实。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毕沅奏绞犯杨得茂,秋审发回,中途脱逃案内,附请定例。

谨按。前解审斩绞重犯一条,专言解役罪名,此则逃犯之罪名也,与越狱人犯罪名相等。其不言军流徒犯者,以各有脱逃本例也,与越狱人犯罪名不同。

主守不觉失囚一,解审斩绞重犯,审有违例雇替等情,其例应与囚罪同,至死减等发落之解役,仍于本罪上加一等定拟。

此条系同治九年定例。

谨按。解役违例雇替,凡三见于此门,一云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至死减一等发落。一云将解役牢固监禁,俟逃犯拏获定罪,再行照例办理。一即此条。既云减一等发落,则减为满流矣,又云于本罪上加一等,则加拟充军矣。军流相去不远,尚不至彼此岐误。惟牢固监禁一条,与此例均不相符。

□此由满流加等拟军例内,如此者甚多,惟既减一等,而又加一等,殊嫌琐碎。再此层加等拟军上,开放锁镣一层,仍照流犯发配,亦不画一。

知情藏匿罪人(以非亲属及罪人未到官者言):

知情藏匿罪人一,凡知(他)人犯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而(将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吿,及指引(所逃)道路,资给(所逃)衣粮,送令隐匿(他所)者,各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指引资给说。如犯数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减等罪之,若亲属纠合外人藏匿,亲属虽免罪减等,外人仍科藏匿之罪,其事未发,非官司捕唤,而藏匿止问不应。)其(已逃他所,有)辗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转送隐藏)者,皆坐(减罪人一等)。不知者,勿论。○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给捕限。)来断之间能自捕得者,免(漏泄之)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减一等。(各字指他人捕得,及囚死自首说。)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小注内无如犯数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一段,乾隆五年按,总注内如犯数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减等罪之。若亲属纠合外人藏匿,亲属虽免罪减等,外人仍科藏匿之罪。又其事未发,非官捕唤,而藏匿者,止问不应,皆可补律注之所未备,因于第一节各减罪人罪一等,小注后补入。

条例

知情藏匿罪人一,宛平县属西山门头沟地方开采煤窑,该县设立印簿,给发窑戸,令将佣工人等姓名、籍贯、来去縁由,十日一报。该县丞考査,并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査。如该窑戸不将各项工人开报,照脱漏戸口律治罪,若各项工人有犯窃、犯赌,或聚众逞凶致成人命,该窑戸知情不行报究,发觉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该窑戸照总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其有开设连夏锅伙诓诱贫民,逼勒入窑关禁不容脱身者,照凶恶棍徒例,分别首从科断,窑戸知情纵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各窑锅伙内,若将工作患病之人,忍心抬弃,及病故不即报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给医药救疗,及地界内有死人不申报官司,辄移他处律,分别治罪。其殴打致毙者,仍照谋故鬪殴各本律问拟。该管县丞失察,开设连夏锅伙,及致毙人命私埋匿报等案,分别加等议处。受财故纵者,按枉法赃,及故出人罪各律,严参治罪。得受规礼者,计赃科断,失察病故之人私埋匿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七年。顺天府尹蒋炳条奏定例,道光二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西山一带煤窑而言。别省似此者亦有。似应一体照办。于例末増入。报明人数,籍贯及去来縁由,此层最要。

盗贼捕限: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于官之)日为始,(限一月内捕获)。当该捕役汛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两个月,捕役汛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一个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被盗之人)经隔二十日以上吿官者,(去事发日已远)不拘捕限。(缉获)捕杀人贼与捕强盗限同,凡官罚俸,必三月不获,然后行罚。)

此仍明律,原律捕役汛兵系当该应捕弓兵,后亦系弓兵二字,雍正三年以缉捕强窃盗系州县捕役,及防汛兵丁之责,因将应捕弓兵及弓兵,倶改为捕役汛兵,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戸部则例》直省州县额设经制民壮,防卫仓库,协缉盗贼,按地方大小,召募三五十名,学习鸟鎗、弓箭等器,不时操练。毎年册报督捕厅员,转报按察司,该督抚责成厅员,按册调验,仍于公便,亲阅州县,奉行不力,从重参处。(民壮工食银数,详载《赋役全书》)。

谨按。此条盖即弓兵之遗意也,与弓兵捕役互相发明,而刑律不载,殊觉疏漏。

条例

盗贼捕限一,直隶各省审理案件,寻常命案限六个月,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夺发掘坟墓,一切杂案,倶定限四个月。其限六个月者,州县三个月解府州,府州一个月解司,司一个月解督抚,督抚一个月咨题。限四个月者,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咨题。如案内正犯及要证未获,情事未得确实者,题明展限。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个月完结。府州县自理事件,倶限二十日审结。上司批审事件,限一个月审报。若隔属提人及行査者,以人、文到日起限,如有迟延情弊,该督抚察参。若该督抚将迟延各官徇情,不行题参,察出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刑部议覆台臣王

□题准定例,乾隆五年,十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示掌》云,承审应扣封印日期,并扣除解府、解司、解院程限,通査全书,各律内倶未载入,即《处分则例》亦未载有准扣明文。现办题咨事件,倶准扣除,似应一体纂入,以免挂漏云云,足补律例之未备。

谨按。此承审命盗等案扣限之通例。

□何项为情重命案,并未叙明,《处分则例》云,盗劫及斩绞立决命案,并一切抢窃杂案,统限四个月完结,倶以人犯到案之日起限。应照改。

□下卑幼杀期功尊长各项,系一个月限,则较此情重之案又重矣。

□与鞫狱停囚待对一条参看。军流人犯限期,未经叙明,似系赅括于一切杂案之内矣。

盗贼捕限一,凡承审命盗及钦部事件,至限满不结,该督抚照例咨部,即于限满之日,接算再限二参四个月,仍令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臬司、督抚各分限二十日,如逾限不结,该督抚将易结不结情由,详査注明题参,照例议处。(按,此言承审二参限期)至承审官内有升任、革职、降调,及因公他往,委员接审者,如前官承审未及一月者,准其按审过日期扣展。一月以上离任者,准其展限一个月。分限三个月,两个月事件,前官承审歴限过半离任者,接任官准其扣半加展。如前官于二参限内离任者,接任官准其以到任之日起,无论六个月、四个月事件,倶扣限四个月审结。(按,此言接审分限)。至原问官审断未当,及犯供翻易情节,督抚另委贤员,或会同原问官审理,委审之员,扣限一个月,该管各上司,亦统限一个月核转具题,总以两个月完结(按,此言委审期限)。如官员承审案件,借端巧为掩饰,不行速结者,令该督抚题参,交与该部严加议处。上司徇庇不行题参,及下属已经解审,混行驳査,以致承审官违限,并知属官例限将满,借端故为派委,希图展限者,一并交部议处。督抚参迟延时,将何月日解审,驳査次数声明,听部査核。

此条系雍正元年,九卿议覆刑部右侍郎卢询条奏定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附此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第一及第三段均与《吏部则例》相符,惟第二段彼此互异。现在各省扣限事件,均系按照《吏部则例》声叙,从不援引此条办理,不致岐误。第两例究属参差,殊不画一。

□査《吏部则例》承审官未及一月离任者,接审官准其另起审限。(应分限两月者,仍另扣六十日,三月者,仍另扣九十日。)一月以上离任者,准其扣限一个月。(无论分限两月,三月,倶另扣审限三十日,并前官所剩分限日期,倶准其扣展。)初参逾分限离任者,准其扣半加展。(分限两月者,准另扣三十日,三月者,准另扣四十五日。)初参统限外离任者,无论应限六个月、四个月事件,倶另扣统限四个月审结。

□既照《吏部则例》添入,而改定之例,又与现在《吏部则例》不符,此类甚多,似应査照修改一律。

□原限四个月者,再限四月,六个月者,亦再限四月,似无分别。雍正年间旧例颇觉详晰,似应添入。

盗贼捕限一,凡承审土苗案件,倶以获犯到官日为始,照内地限期审结,限满不结,照例咨参。接扣限期完结,如仍不审结,该督抚照例题参。若该犯居土官所辖地方,该土官准州县移会,徇庇不行拏解,经督抚核实题参,将土官革职,择伊子弟之贤者承袭。若该犯居隔属隔省者,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拏解,如庇匿不解,交部议处。如果凶犯实系在逃,倶限六个月承缉,限满无获,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附此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审办土苗之通例。

□与下黔省苗疆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湖广衡州等处有苗民县分命盗案件,各展限两个月,与此条参差。

□《处分则例》载土苗夷猓,凡有命盗抄抢掠拐争讼等事,倶照内地限期审结。

盗贼捕限一,盗案如有隔省关査口供必需时日者,许申详督抚咨部,展限两个月。其通省行査之事,令督抚査明,将最后送到逾限之府州县职名附参,照钦部事件例,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河东总督田文镜题准定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亦盗案展限之例,与下盗案获犯到官一条参看。

□彼条既有或因隔省行査,限内实难完结之语,与此条关査口供系属一例,似应修并于彼,以免重复。鞫狱停囚待对盗犯已获一条,亦应参看。

《处分则例》。隔属査取口供,如系命盗案内紧要犯证,该地方官不行关覆,以致重案不能速结者,革职。

以上四条均系审限,从前系由刑部随案议处,后则倶归吏部矣。

盗贼捕限一,刑部行文五城兵马司、大宛二县査拏之案,如关系偷盗仓库、钱粮,并隐匿要紧重犯,即于文内添注要犯勒限缉拏字样,限满无获,照京城定例议处。其余寻常命盗,如限满无获,照外省定例议处。傥该管官不行呈报题参,察出,一并交部议处。其五城兵马司承追赃罚变产等项,如限满不完,照大宛二县承追杂项钱粮例议处。如该御史不行开送,察出,将该御史一并交与吏部议处。仍令该司坊官将歴年承追之顶,造具清册三本,一送刑部,一送都察院,一送该城御史査核。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上层系照京城辑捕要犯例议处。下层系照外省关提人犯例议处。査京城缉捕要犯限满不获,降一级调用。关提人犯逾限不发。照事件迟延例议处。均见《处分则例》,应参看。

现在承追赃罚等事件,并不照此例办理,此条亦系虚设。

盗贼捕限一,凡交界地方失事,探实赃盗之处,无论隔县、隔府、隔省,一面差役执持印票即行密拏,一面移文关会,拏获之后,仍报明地方官添差移解。其一应窃匪、窝赌、窝娼等类,有窜入邻境者,亦照此例,一面差役往拏,一面关会协缉。傥有疏纵牵制不行缉拏,交部分别议处。捕役借端骚扰,越境诬拏平民,照诬良为盗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四年,钦奉上谕,并十一年定例,并纂为例。

谨按。此条专指盗贼匪类,如寻常人犯不在此例。雍正年间上谕,系专指盗犯而言,故捕役越境诬拏平民,即应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后添入一应窃匪、窝赌、窝娼等犯,其诬拏之捕役,似应分别定拟,未便概照诬良为盗例,一体充军。

□疏纵兼本境、邻境州县,牵制则专指邻境州县也。

《处分则例》。一、交界处所失事,呈报到官,地方官即关会接界州县,公同踏勘,将该管地方官开参疏防。限满不获,将该管官按限参处,并将连界协缉之州县官,罚俸一年。二、盗犯窝藏别境确有实据,经承缉承审之员,行关缉捕,该地方官不即严比捕役拏解,致令盗犯转窜他境者,降三级调用(私罪)。应参看。

盗贼捕限一,凡京城内有强盗劫财伤人者,该汛値宿领催兵丁,倶枷号四十日,斥革发落。歩军统领、总尉、副尉、歩军校,倶交部分别降罚,贼犯限一年缉拏,获半者,开复。如不获,又失事者,降调。若正阳、崇文、宣武三门关厢内失事者,该汛兼辖武营武职,及文职兵马司官,倶交各该部降罚。专汛千把总及马歩兵丁,各杖一百。贼犯限一年缉拏,全获者,开复。缉拏一半者,免其议处。不及一半者,仍照定例议处。不获者,兼辖各官倶降调。千把总倶革职。兵丁枷号四十日,斥革发落。贼犯交接管官缉拏。

此条系康熙年间,吏部现行例,雍正五年改定。

谨按。此京城缉捕盗案,分别定例。京城盗案,文武各官处分,吏部、兵部倶定有专条,此例诸多不符。无关引用,似可删除。

盗贼捕限一,凡隔省关提人犯,承问官一面详请督抚移咨,一面差人关会隔省该地方官,添差协缉。如擅给批牌,竟行拘提,及隔省地方官徇庇不行协缉,均交部议处。至本省内隔属关提人犯,亦行令该地方官,添差拘提。如违例擅自拘拏者,捕役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原差地方官交部议处。(关提人犯,谓关提寻常对质人犯。若盗贼匪人,不用此例。)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无论隔属、隔省,均不准擅自拘拏也。

□前条系贼盗匪人,故虽开会协辑,并许径自拘提,此系寻常案犯,故不准。小注最明。关提人犯,既系应行对质,自应拘拏,特未详请关会,擅自拘拏,故有不合,照诬良为盗例治罪,未免太重。上交界地方失事例内,亦有此语。应参看。

以上四条均系捕限。

盗贼捕限一,凡承缉各官,有假借别州县所获之盗,指为本案盗首,别州县亦扶同搪塞,或先报盗首脱逃,或捏报盗首病故,后经发觉者,将从前假借扶同,隐匿捏报之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议处。其邻境他省之文武官,有能拏获别案内首盗伙盗质审明确者,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分别议叙。兵役分别酌量给赏。若不在伙内之人首出盗首,即行拏获者,地方官从优给赏,捕役拏获盗首者,亦从优给赏。若盗首不获,将承缉捕役家口监禁勒比。如获盗过半之外,又获盗者,地方官亦酌量给赏。若州县贿盗狡供,辗转行査,希图销案者,照易结不结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元年,刑部会同九卿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亦捕限。

□此条兵役分别酌量给赏下,旧例有其伙盗内,有首出盗首,即行拏获者,全免其罪。下接若不在伙内之人,首出盗首,即行拏获者,地方官从优给赏。语意一串而下,后因伙盗供出盗首,另有拟流之例,将此句删去,不在伙内之人首出云云,便不明显。

□旧例或先报盗首脱逃,后仍在该地方隐匿,或捏报盗首病故,后于别案发觉者云云,语意本极明显,后将仍在该地方隐匿一句删去,似不及旧例之分明。

□伙盗首出盗首,即行拏获,全免其罪,似系指未被缉获自首而言。雍正五年拟流之例,系指已被获案供出而言。此处混而为一,似未允协。

□再,原例有直省各州县捕役,务于本衙门额设工食内,毎捕役一名,将他役工食量为并给,使其养赡充裕。若拏获盗首者。令州县官从优给赏。

□按捕役必养赡充裕,方可责令捕盗。今各衙门捕役,果能养赡充裕否耶。责令捕盗且按限提比,而不问养赡是否充裕。捕役将枵腹从公乎。非豢养即贿纵矣,尚望其认眞缉捕耶。

□此例即存,已成虚设,况又删除耶。

《处分则例》。州县官将邻封差役,及佐杂等官缉获盗犯,捏称自行拏获者,系例应送部引见之案,将本员革职。例应加级纪録之案,降三级调用。盗犯初获到案,即讯明曾经行劫某处,首伙几人,共劫几次,定拟以后,不许听其任意狡展。傥有续获之盗。复供出另有劫案,仍应行査者,亦以初获之盗供为主。如有不肖州县,贿买盗供,展转行査,希图销案者,革职。盗案参限将满,州县官将拏获别案盗犯,作为本案盗犯者,革职。将邻境所获别案盗犯,嘱令作为本案盗犯者,革职。均应参看。强盗门审明伙盗赃数,其伙盗数目以初供为确一条,亦应参看。

盗贼捕限一,苗蛮地方一有失事,该防汛官即带兵追捕,地方官即差役严拏,一面申报上司,并移会邻近营汛协力穷追。如未能弋获,査明凶犯本名,确系何处贼蛮,会同该衙门添差缉获。如徇庇不发,并承审官不严行追究,及文武官弁明知案犯下落,不实力擒拏,以致逃匿者,并交部议处。若捕役搜捕案犯,牵累良民,照诬指良民为盗例,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内地均应如此,何独于苗蛮地方特立专条耶。兵部处分例倶同,交部议处系革职,末段有该管官失察者,降二级调用一句。

盗贼捕限一,凡捕役串通盗犯,教供妄认别案盗犯,以图销案,州县官失于觉察,审出交部议处,捕役照诬良为盗发边远充军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贿买情弊,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二年,刑部议覆御史周绍儒条奏定例。

谨按。名例,捕役带伺贼犯投首,不准寛减。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将捕役照受财故纵律治罪。应与此条参看。

《处分则例》。捕役串通盗犯,教供妄认,希图销案,州县官未能审出者,罚俸一年(公罪)。州县官私改盗供,希图销案者,革职。

盗贼捕限一,邻县关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拏解,逾限不发,交部议处。听信地保、差役捏称并无其人,并久经外出空文回覆,措不发人者,地方官议处外,其地保、差役照不应律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藏匿要犯,按律究拟,本犯从重问断。

此条系乾隆三年,甘肃按察使包括条奏定例。

谨按。与下隔省关提人犯条,似应修并为一。

□《处分则例》。邻省关提人犯,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拏解,邻境关提人犯,限二十日内拏解。应参看。

盗贼捕限一,五城地方有失窃案件,该司坊官即申报该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东道于失事之日起,勒限四个月缉拏,山东道按限提比。如限内贼犯未获,及获不及半者,该城御史即行査参,交部议处。如承缉限满,该城不行报参,及山东道御史不实力稽査者,令都察院査参,一并议处。其五营所辖地方失窃,该营专汛武职,交歩军统领,亦照司坊官一体参处。

此条系乾隆八年,兵部议覆御史呉文焕条奏定例。

谨按。此京城缉捕窃贼之例。

□此条似应将后五城奴仆偷盗一条,修并为一。

□《处分则例》五城地方失窃,均限三个月缉拏,与此例四个月不符。

□五城窃犯未经照案缉拏之先,倶令山东道御史按限将坊捕提比。系处分例另列一条。

《处分则例》。京城外七门以内,五城坊官所管地方失窃,以报官之日起,事主未报者,以发觉之日起,均限三个月缉拏。限内获贼及半,免其察参,获不及半,住俸。再限一年缉拏,逾限不获,罚俸一年(公罪)。其有家人偷窃伊主之案,照此一体限缉。

盗贼捕限一,凡司道提比捕役,除积案久逃之犯,仍旧照例送行。其新报之案,司道不得即行提比,专令该管之府厅比缉,仍将比过各案,并捕役姓名报明该道査核,按季汇报臬司,转申督抚査核。傥经年累月总未获报,该府厅有徇隐之处,一并题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广东道御史黄登贤条奏定例。

谨按。此例亦有名无实。

□同、通皆捕盗官,犹各县之典史也。

□此例府厅之厅,自系指同、通而言。惟处分例专言同、通,此例兼有府厅,亦不相符。

《处分则例》。同知、通判等官,所属州县盗犯无获,不按限提比捕役者,降二级调用(公罪)。州县不解往候比者,降三级调用(公罪)。今则并不知有此事矣。

盗贼捕限一,凡五城地方事主报有失窃案件,该司坊官隐讳不报者,照歩军校讳窃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江西道御史范宏宾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可并于前五城地方例内。

《处分则例》。五城地方失窃,令事主于报明坊官后,即赴该城呈报。若司坊官因事主漏报,该城遂即隐讳不报者,降一级留任(私罪)。

盗贼捕限一,凡各省州县,遇有强劫拒捕等重案,立即选差干捕擒拏,一面将失盗情形申报所辖之府州,及关移接壤别属之州县,其专辖之知府、知州,立即通饬阖属,各选派干捕,悬立赏格,分路侦缉,无获则一体比追。其非本府州所属,而境地相接之州县,如遇移关一到,亦即照此协力差捕搜拏。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直隶按察使乔光烈条奏定例。

谨按。祗言申报所辖之府州,而不言具详督抚。

□与下命盗等案要犯负罪在逃一条,及应捕追捕罪人要犯脱逃一条。倶应参看。均系脱逃要犯,行文邻境,一体缉拏之意,分列三条未免复杂。

盗贼捕限一,凡隔省关提人犯,承问官务将人犯紧要縁由,及关提月日,通报各上司稽考。如准关之州县迟延不即解送,及听信地保人等,捏称并无其人,掯不发解者,该督抚立即严参。至审结题咨时,亦将关到日期扣明程限,声明有无迟延,听候部议。如承审之州县,将并非紧要案犯,藉称关提不到者,该督抚亦即査明,严参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九年,吏部议覆护理江西巡抚王兴吾条奏定例。

谨按。上文邻县关提人犯一条,系限文到二十日拏解,此条似应将两个月限期叙明。

□两条情事相类似,应修并一条,以省烦冗,且免重复。或改为隔省、隔属关提人犯云云。稽考下添隔省州县,限文到之两个月拏解,隔属州县,限文到二十日拏解,如准关之州县云云。严参下添彼条地方官议处外,全写至末,再接此条,至审结题咨时。

□审结题咨下,又系审限。地保人等,亦无治罪明文。

盗贼捕限一,命盗重案,内外问刑衙门,各宜迅速査办,应辑拏者,上紧缉拏。应定拟者,即行定拟。若承审官不能审出实情,以监候待质,迁延时日者,该堂官督抚査出,即严行参处。

此条系乾隆十七年钦奉上谕,三十二年补纂为例。所有监候待质一条,应行删除。(乾隆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阁奉上谕,朕命刑部査奏命盗等案,因赃证情迹未明,监候待质者,共五十四案,内康熙年间一案,雍正年间十一案,自乾隆元年至十七年,统计已未入秋审者,积至四十五案。虽年远之案渐消渐少,近者则积而见多。然使于办理之初,即能详愼研究,务在得情,则监候之案,何至如此。即此,亦可见近来办事诸臣,不如从前之振作矣。此非使无辜之人久系囹圄,即使应辟重犯,久羁显戮,而犴狴之中淹禁多人,亦非所宜。皆因承审各官不能实力査办,又或刑部司员,以有遵驳改正议叙之例,多寻罅漏,外省无以登答,转成疑案。一经题明监候待质,即束之高阁。而接任之员,又以非本任之事,率多因循,殊非明愼用刑,而不留狱之意。着刑部将此沈案速行清理。嗣后内外问刑衙门于一切命盗重案,各宜留心迅速査办。应缉拏者,上紧缉拏,应定拟者,即行定拟,勿致尘案日积。若本非难结之案,承审各官不能审出实情,惟以监候待质为迁延时日之计,且借得邀免处分,希冀録叙,该堂官督抚察出,即行参处。此亦情理庶狱之一法,可通行晓谕知之,钦此。

谨按。此从前监候待质之案也,均指死罪而言。秋审人犯,有实缓、矜疑之分,此即所谓可疑者也。与事发在逃门,专言军流以下人犯不同。且彼条指明斩绞人犯。不准监候待质,此例似无关引用,然正可与强盗门内,监候处决一条,互相参证。可疑人犯为秋审案内四项之一,此例行而无可疑一项矣。若遇有实在情节可疑之案,非设法开脱,即延阁不办,例有顾此而失彼者,此又其一也。

□乾隆七年议准,除续获盗首未认,无凭质证,罪关斩决,仍行监候待质外,其有续获盗犯,审与原招相符,并非盗首,又未伤人,祗因年久,赃物花费,现在监候待质。此等人犯,供认既经确实,而监禁实无可待,其已入秋审者,不拘年限,会九卿、詹事、科道等会审时,核明,即照未伤人伙盗例,拟以遣罪。另订招册进呈。

□俟命下之日,行令地方官,査明有无妻室,分别发遣,如获犯并无赃证,屡审坚不承认,是其为盗为良尚属未定,并于秋审时九卿、詹事等,核其情节,酌量拟以保释。亦另订招册进呈。俟命下之日,令地方官取具的保释放在外,俟缉获正犯之日,再行质审。如有保后逃脱等弊。除保人重惩外,将该犯从重治罪。

□此即强盗门内所载监候处决之犯也。应参看。自定有此条,遂无前项人犯,而强盗门所载监候处决一条,亦从无引用者矣。

删除旧例一条。

一,杀人及强盗等罪监候质审人犯,如过三年,逃犯未获者,即入秋审册内,一并详审。其叛。逆案内,牵连待质人犯,虽过三年,仍行监候。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原载有司决囚等第门,乾隆十七年,奉有谕旨,将此例删除,是从前之监候待质,与后来之监候待质,迥乎不同。犹之永远枷号前后亦不相符,名虽是而实则非矣。

□从前监候待质者,死罪人犯居多。因事有可疑,未肯遽然论决,原系愼重人命之意。若流徒以下则应先决从罪,后获逃者鞫问是实,通计前罪以充后数,亦无虞其枉纵。名例律极为详明,此例既经删除,后又定立死罪人犯,不准监候待质专条,而监候待质之例,专为流徒以下人犯而设矣。不惟与原定例意不符,亦与名例互相抵捂,此亦刑典中一大关键也。

盗贼捕限一,卑幼擅杀期功尊长,子孙违犯教令,致祖父母、父母自尽,属下人殴伤本管官,并(按,此并字有作弁字者,记査。)妻妾谋死本夫,奴婢殴故杀家长等案,承审官限一月内审解府司,督抚各限十日审转具题。如州县官于正限届满尚未审结,即于限满之日,接扣二参限期,州县限二十日,府司、督抚仍各限十日完结,如有迟延分别初参二参,照例议处。至杀死三命、四命之案,该督抚即提至省城,督同速审,其审解限期,悉照卑幼擅杀期功尊长之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广东按察使赫升额,及三十年江苏巡抚明徳条奏并纂为例,道光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又系审限。

□擅字似应改殴故。

□一月限期未免太促,照情重命案定限亦可。

□此例在先,情重命案例在后,似应将寻常命案,定限六个月,情重及服制等案,均定限四个月,无庸另立专条。

□罪名愈重,审办愈应详愼。而限期反促,似觉非宜。

□《处分则例》并未添入此层,且兼言捕限,而刑例则专言审限。

盗贼捕限一,京城遇有雠盗未明之案,巡捕五营武职等官,照文职缉凶之例,一体扣限査,参。俟获犯之日,如审系盗案,仍照例将专辖、兼辖各官,补参疏防。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云南道御史汪新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捕限。

□京城遇有下,应添杀伤人命。似应修并于下五城遇有承参凶犯一条之内。

《处分则例》。

□地方遇有受伤身死无名之人,并无失物情形者,扣限六个月査参,将承缉官照命案例议处。如日后査系盗杀,将原参处分査销,改照盗案例,补参疏防。

□地方遇有受伤身死无名之人,内有失物情形者,扣限四个月査参,将承缉官照盗案例,题参疏防。如日后査系雠杀,将原参处分査销,改照命案议处。

□五城所属地方仇盗未明案件,悉照此例行。与此条例文参看。

盗贼捕限一,官员审理命盗钦部事件,及一切杂案内有余犯到案,因正犯及要证未获,情词未得,或盘获贼犯,究出多案,事主未经认赃,必须等候方可审拟,或因隔省行査,限内实难完结者,承问官将此等情由,预行申详督抚,分别题咨展限。(按,此准展限者)若正犯要证及盗窃案内首从人犯,已经到案,间有余犯未获者,即将现获之犯,据情研审,按限定结,不得藉词展限,亦不得延至日久,应就现犯审结之日起限。(按,此不准展限者)若承审期内遇有续获之犯,如到案在州县分限以内者,即行一并审拟,毋庸另展限期。(按,分限内一层。)如到案已在州县分限以外,不能并案审拟者,将续获人犯,另外展案扣限四个月完结。(按分限外一层。)如间有获犯到案时,在州县分限将满者(按,将满下似应照旧例,添不能依限审拟一句。)亦不得逾违统限。(按,分限将满一层。此句处分例系准其扣满统限审解。)如该上司不遵定例,严加査核,听其藉端迟延,捏词扣展限期者,承审官及各上司,倶交部分别议处。

盗贼捕限一,盗案获犯到官,无论首盗伙盗,缉获几名,如供证确凿,赃迹明显者,一经获犯,限四个月完结。如果虚实情形未分,盗赃未确,限内不能完结者,承审官立即据实详报,逐细声明,该管上司核明预行咨部,准其展限两个月完结。傥承审官有将易结之盗案,滥请展限,该督抚漫为咨部者,承审官革职(按照易结不结例),各该上司交部分别议处。

此二例原系四条,一系雍正五年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入于此。一系乾隆二十七年,山西按察使梁翥鸿条奏定例(按,盗案限十个月完结,续获盗犯限六个月审结。

□另行展限完结,谓另扣审限六个月也。总不得逾违统限,谓不得逾十月之限也。后改为另行展案扣限四个月,则指统限而言矣。与下不得逾违统限一句,无甚分别。且续获在分限将满之时,究竟展限若干日,亦未叙明。窃谓盗劫之案,多则数十人,少亦不下八、九人,首伙各犯未必一时全获,是以审限较命案为寛,又定有续获之限,改定之例,以四个月为限,而续获在分限以内,及将满之时,转无展限,殊嫌太促。《处分则例》已有专条)。一系乾隆三十年,湖北按察使雷畅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二十八年,钦奉上谕,吏部会同刑部奏准定例,嘉庆六年修并改定。

谨按。此二条又系审限,首条系命盗杂案内行査展限,及现获、续获人犯,分别扣限审结之例。《处分则例》系州县官承审事件,如余犯云云。

□次条系盗案审限,及虚实未分展限之例。

盗贼捕限一,五城所辖地方,如有奴仆偷盗家长财物脱逃者,一经呈报该坊官,即照民人被窃之案,一体通报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东道,照例比缉,勒限査参。傥隐匿不报,察出照讳窃例参处。其营汛武职亦照司坊官一体参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山东道监察御史郑鸿撰条奏定例。

谨按。坊官上似应添司字。下文有司字。

□此条似应修并于前五城地方失窃条例之内。处分例系与五城窃案并作一条。

盗贼捕限一,凡各本省应缉外遣逃犯,分晰年分名数,登注事由,及已未就获为一册。外省通缉者,于毎年汇造寻常军流逃犯册内画出,另为一册。年终由臬司衙门汇册造报。督抚于开印后,咨部査核,该督抚将本省及通缉各案分折具奏,其通缉遣犯,各督抚于文到日,即饬属分差缉拏,将缉役姓名申报,责成该管道府不时稽察,如有怠忿不实力奉行者,该道府掲参,将该地方官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三年,云南按察使汪圻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外遣,及改发内地逃犯而设。向来此等人犯脱逃被获,即应正法,是以定有此例。现在此等人犯,并不正法,与军流人犯相同,此例亦属具文。

盗贼捕限一,凡命盗等案要犯负罪在逃,承缉官于事发之日,开明年貌、事由,一面差役密拏,一面具详。该省督抚接据详文,即径檄邻省接壤之州县,一体实力协缉。仍移咨邻省督抚,彼此督缉。傥接壤州县,接奉文檄,以非本管督抚,心存畛域之见,视为通缉具文,致犯藏境内别经发觉,即听原行之督抚査参,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一年,山西按察使拖木齐图条奏定例,五十三年改定。

谨按。该省督抚接据详文下,似应照原例添入通饬本省州县一体协缉。并径檄邻省云云,或用除笔亦可。

□原例先通饬本省,后分咨邻省,系由近及远之意,后将本省协缉一层删去,似欠周密。

□应捕人追捕罪人门,脱逃要犯,将年貌、籍贯、有无须痣,开明通缉一条,与此大略相同,似应修并为一。惟彼条祗系行文通缉,此条则径檄邻省耳。

□本门内各省州县一条,专言强劫拒捕等重案,而无人命,且祗申报所辖之府州,而无详督抚各层,此条命盗等案要犯,则无所不包矣。例文均系随时纂定,自难一律完善也。

□要犯在逃,别属接壤州县,由本地官关移协缉,本属州县,由该管府州通饬邻省州县,由该省督抚径檄协缉,总系恐要犯远扬,故贵神速缉获之意也。应与上各省州县,遇有强劫拒捕等重案一条参看。

盗贼捕限一,五城遇有承缉凶犯,选差干捕勒限严缉,如一月不获,照例责比,三月至五月不获者,即将该捕役从重责革,枷号两个月示惩,另选干捕颁缉。如捕役果能实力拏获者,照拏获盗案之例,于赃罚银两内,令巡城科道酌量赏给。至巡捕五营所属地方,原与五城联络,遇有不知姓名之人被伤身死,据指挥相验的实,该汛武职即行呈报歩军统领衙门,照例勒限严缉正凶,仍于限内报明兵部,俟文职审明是雠、是盗,将武职各官照例査议。其五营捕役,应照五城限缉之例,令该汛武弁,选差干捕,报明注册,勒限严缉,按期责比,如逾限不获,即行枷号责革。仍令另差干捕实力缉拏,如该汛捕役,有能于限内缉获正凶者,量加奖赏,于歩军统领衙门房租项下,动支发给,汇入年终奏销。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山东道御史积善条奏定例。

谨按。此京城缉捕命案凶犯之例。

□上雠盗未明一条,似应补入此例之内。

以上倶系捕限。

盗贼捕限一,黔省苗疆地方,承审命盗案件州县,各照原定分限,寻常命案三个月,盗案及情重命案两个月,审理完结,其加展两月、三月之例,概行停止。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贵州按察使彰宝条奏定例,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黔省苗疆之专条。

□此又系审限。

□断狱门内,载湖广衡州等府,有苗民二十六州县,命盗案件倶于定限外,展限两个月,与此不同。应参看。

□前条土苗案件,照内地限期审结,与此相同。

□此专言黔省,前条则浑言土苗,虽稍有不同,惟《处分则例》载土苗夷猓,凡有命盗、抄抢、掠拐、争讼等事,倶照内地限期审结,自未便过为区分也。

盗贼捕限一,营弁拏获盗劫重犯,立即解交该弁所驻之地方有司衙门,严行究诘。如供出首伙姓名,该地方官一面通报各上司,一面迅速移咨该处营弁设法缉拏,毋许稍有迟延。至地方捕役拏获盗犯,该州县讯出伙党姓名,亦即移会地方武弁,一体协缉。其承缉招解该地方官,仍依限办理,毋庸营弁先行会同讯供。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江南提督陈杰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捕限。

□与窃盗门五城两县,及五营内务府捕役一条参看。彼条指京城言,此条指外省言。

□贼犯到县狡供翻异,许会同原获营员质审。见窃盗门,与此参看。

《处分则例》盗贼门载有五城窃盗功过年终汇咨,直省窃盗功过年终汇咨各条,倶极详晰,而刑例并无明文。

□五城功过不咨刑部,各省咨报刑部者颇多。此外,尚有各省沿江匪船设局诱赌,及冒差抢窃案内未获人犯,令臬司摘出姓名,记档统计。该地方官一年之内,能拏获若干名,分别功过,于年终汇册咨部,刑例亦无明文。应参看。

□屯卫军丁命盗等案,州县官与卫所官弁,一并开参,刑例亦无明文。

盗贼捕限一,各省审办无关人命徒罪案件,即照承审一切杂案,定限四个月之例,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详司,司二十日详督抚,督抚二十日批结。至批结之后,由该臬司按季汇齐,务于毎季后二十日内,造册详报该督抚,该督抚务于十日内,出咨报部,总不得过一月之限。其报部册内,务逐案详叙供招,并将人犯到案,及州县、府、司、督抚审转批结各日期,详细明注,听候査核。傥有审办迟逾分限,及造册报部迟延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山东道监察御史周日炳条奏定例。

谨按。此外结徒犯造册报部之例。

□又系审限。命盗案及外结徒犯,均有限期,惟有关人命徒犯,因载在有司决囚门内,是以并未注明,殊不画一。且均系徒犯,亦不应分列两门,似应并入此条,并将限期叙明。

此门审限六条,余倶捕限。

□此律专言捕限,是以列入捕亡门内。例则兼及审限,有与鞫狱停囚待对各条相符者,亦有彼此互异者,似应酌加修改,将捕限专归此门,其审限各条,修并于彼门之内,以免参差。

□再,此门名例虽不免繁复之处,然无非为严定限期起见,故地方各官尚知畏忌。而例文均系乾隆年以前纂定,可知尔时,讲求此事者最多。近百年以来并无人议及于此,而地方各官遂视成例为具文。此吏治之所以愈不如前也。

乾隆二十七年,吏部奏准承缉命盗案,不扣封印,(吏部议得湖南按察使严有禧奏称,査官员承办承审各事件,于封印期内,展限一月承缉之件亦然,此定例也。第思审办之案,以民间当度歳之际,匝月之期,尚可寛待,如遇人犯在逃,即或当时缉拏,犹恐奸徒百计弥匿,若以时値封印,寛其督捕,则官役知有封印展限之例,既不上紧跟寻,而刁黠之犯,势必乘机远遁,迨至开印访捕,为日已久,愈难跟缉,官员徒受处分,逃犯究难弋获,此疏懈之端,不可不早为整饬。请嗣后各省承缉事件,停其封印展限之例。若遇封印期内,遇有人犯脱逃,地方官实时通报,勒限严缉,庶官员无所瞻望,自必上紧督捕,俾奸徒不致漏网,而案件亦可速结矣等因。査外省州县承缉命盗等案,以及诱拐脱逃,并一切査拏之犯,本应实时踩缉,随在跟寻,并不以时値封篆,竟可弛其督捕。是以承缉与承审案件,向来扣除封印日期,亦以时当卒歳,稍寛一月处分,而承缉之员,断无藉称不理刑名,一任该犯远扬之理。但恐因有扣除封印日期之处,或官役一时稍懈,以致奸徒乘机兔脱,亦所不免,自应益加整饬,以昭愼重。应如该按察使所奏。嗣后各省承缉案件,倶停其扣除封印日期。若封印期内遇有一切犯逃之案,地方官立即佥差追捕,通详各上司,分关邻境地方,一体査拏。各该督捕等,各按限分别査参,不得仍前扣除封印日期。如此则逃犯易于缉获,而案件不致久悬矣等因。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十八日题,奉旨依议,钦此。)二十八年奏准承追、承变等案,不扣封印。(吏部议得江西布政使富明安奏称,窃照办理一切案件定限之外,例得扣展,原为案情难结。正限内已尽力赶办,必再展月日,方能完结者而言,似不应一概寛限,致开废弛之渐。今査封印扣展一月之例,承缉一项已奉议删,而独于交代承査、承追、承办等项,仍无论案之大小,事之难易,适在封印期内,即预有一月可除,旧例相沿,竟似此一月之中,可束案不办者。其实,现在封印期内,何事不可办理。且此一月之中,事机变换,情伪杂出。如新旧交代,为典守攸关,迟则有那缓迁徇之弊。承査事件,考核所繋,迟则有耽延岐误之虞。又如催追帑项,估变物产造册销算,更须及时赶办,方免拖延损坏。臣辗转思维,总不应以此有用之月日,置之闲宕,而使国家考课之规条,转为惰弛之员作迁延之计也。况以上各案,适在封印期内,始得藉以扣展,否则未尝不照正限完结,则愈见封印一月之不应扣除明矣。应请嗣后交代承査、承追、承变等案,概照实在月日,依例扣办,所有从前扣除封印一月之例,悉行停止。如此,庶办理悉归切当,事件可免迁延等因。査各省办理案件,因须査审,而封印内,例不审事,所以向例准其扣除封印日期。今该布政使奏请,嗣后交代承査、承追、承变等案,从前扣除封印一月之例,悉行停止等语,应如所奏。嗣后交代承査、承追、承变,亦照承缉之例,各按限査参议处。倶停其扣除封印日期,则办理事件,均归画一,而于政务愈加严速矣等因。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一日题,奉旨依议,钦此。)。余倶展限一月,刑例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