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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权之后(增订版):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第四章 合作与国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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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权的领导作用有助于产生一种秩序的模式。合作并不是与霸权相对立的,相反,霸权取决于某种非对称的合作,成功的霸主总是支持和维持这种非对称合作。我们在第八章将会详细看到,当代国际经济机制是在战后美国的庇护下构造起来的。霸权常常在解释国际机制的创立上扮演着重要的地位,甚至是关键的地位。

然而,对于未来来说,霸权合作理论的意义却是成问题的。第九章表明,美国现在在物质资源上的优势,远远比不上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早期。同样重要的是,美国比以前更不愿意从与欧洲和日本利益互补的意义上去界定其利益。特别是欧洲国家,它们更加不愿意去服从美国的倡议和行动,它们也不会如此坚信为了获得关键的针对苏联的军事保护,它们必须跟着美国走。因此,美国霸权的无形的主观部分,和其霸权体系所依靠的有形的权力资源一样,都已经受到了侵蚀。但是在可预见的将来,欧洲国家和日本自身都不大可能拥有成为霸权国家的能力。[1]

这种展望提出了“霸权之后”的合作这个议题,这是本书的中心主题,特别是第二部分理论的中心主题。这个问题的提出还使我们回到经济和政治问题之间所存在的关键的紧张状况: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经济中,国际政策协调似乎是非常有益的,但是世界政治中的合作又是特别的困难。缓解这种紧张状况的一种办法,是假设国际市场的运行会自动产生最优的结果,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放弃关于国际经济政策协调是有价值的之类的假设(Gorden, 1981)。不过,这种论调的主要缺陷,是在没有国际合作的情况下,各国政府将会单方面干预市场以追求它们所认为的自身利益,不管那些反对干预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会对此说些什么:它们会干预外汇市场,对进口施加各种限制,对国内的工业部门实行补贴,对一些商品例如石油实行定价(Strange, 1979)。即使一国接受合作去维持自由市场的运行,但是如果没有其他形式的政策协调,进一步的缺陷仍然会提出来,那就是经济市场的失灵可能会发生(Cooper, 1983, pp.45—46)。由于集体行动问题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出现交易的次优结果。因此,我们需要从观念上就自由市场必然能够带来最优结果的问题,进行一个变革和飞跃。

在驳斥了那种认为在世界政治经济中合作是没有价值的幻想以后,我们就不得不去面对这样的事实,即合作是很难组织的。一种补助(recourse)的办法很容易滑入宿命论的误区中,这种观点承认破坏性的经济冲突是由于政治分裂的结果。虽然逻辑上看,这一点对那些相信霸权稳定论的人来说是站得住脚的,但是即使霸权稳定论最坚强的支持者也不愿意去接受这个索然无味的合乎规范的说法(Gilpin, 1981)。本书并不忽视在没有霸权的情况下困扰政策协调努力的那些困难,本书认为,没有霸权的合作也是可能的,这种合作可以通过国际机制的作用而得到促进。

在作这种论述时,我将对国际机制的创设和维持作一个区别。第五章试图说明,当共同的利益足够重要,以及其他的条件都满足时,没有霸权,合作也可以出现,国际机制也可以创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机制可以很容易地得到创设,当代国际经济机制很少是通过轻易的途径就创设起来的。我在第六章认为国际机制的维持要比其创设容易,认识这个事实,对我们理解为什么机制受到各国政府的珍视是关键的。机制可能得到维持,也可能持续地培育着合作,即使在有些情况下,出现对该机制当初的创设并不足够有利的条件时也如此。霸权之后的合作是可能的,不仅仅因为共同的利益可能导致机制的创设,而且也因为需要维持既定国际机制的条件不如创设这些机制时的条件那么苛刻和强烈。虽然霸权有助于我们解释当代国际机制的创设问题,但是霸权的衰落并不必然对应性地引起这些机制的毁灭。

本章分析两个关键词语的含义,一个是“合作”,另外一个是“国际机制”。本章将“合作”同“纷争”以及“和谐”区别开来,然后论述国际机制这个概念对我们理解合作和纷争问题的价值。将合作和国际机制概念结合在一起,有助于澄清我们想要解释的东西:规则指导的政策协调模式是怎样出现的,它们自身是怎样维持的,以及它们在世界政治中是怎样衰落的?

和谐、合作与纷争

我们必须将合作与和谐区别开来。和谐是指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行为者的政策(追求自身利益而不考虑其他人)能够自动地促进其他行为者目标的实现。关于和谐最经典的例子是古典经济学世界中所假设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中,“看不见的手”使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自动为整体利益作出贡献。在这种理想化的、不现实的世界中,没有任何人的行动会伤害到其他人,这里不存在经济学家所说的晦涩难懂的“消极外部性”问题。在和谐盛行的地方,合作是不必要的,甚至还是有害的,如果合作意味着某些个体密谋剥削他者的话。亚当·斯密本人就是对那些反对自由贸易的行会和阴谋团体持激烈批评态度的人(Smith, 1776/1976)。因此,合作与和谐状态决不是相同的,我们不应该将两者混淆起来。

合作需要通过谈判的过程(即我们常说的政策协调)将各个独立的个体或组织的行动(并不是处于先在的和谐状态)变得互相一致起来。林德布洛姆把政策协调界定为:

如果在一系列决策中出现调整的现象,以使任何一种决策对他人产生的消极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的次数上得到避免、减少或者抵消,那么这一系列决策就处在协调之中(Lindblom, 1965, p.227)。

通过政策协调过程,当行为者将它们的行为调整到适应其他行为者现行的或可预料的偏好上时,合作就会出现。用更加正规的语言对此作一总结,就是:作为政策协调过程的结果,当一国政府遵从的政策被另外国家的政府视为能够促进它们自己目标的相互认识时,政府间的合作就会发生。

当我们在脑海中树立这种概念时,我们就可以像图4.1所显示的那样,对合作、和谐和纷争作出区别。首先,我们要问行为者的政策是否会自动促进其他行为者目标的获得。如果是的话,那就存在和谐,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对政策进行调整。然而世界政治中的和谐状态是罕见的。卢梭试图解释这种现象,他说明了如果两个国家相互接触的范围很广的话,即使两个国家在它们内部事务“公意”(General Will)的指引下,也会形成冲突,因为所谓各国的“公意”,对各国来说并不都是普遍的意愿;每一个国家都会以局部的、自私的利益视角,看待相互之间的行为。即使对斯密来说,确保国家安全的努力,在次序上也压倒增进国家繁荣的措施。在为《航海条例》作辩护时,斯密宣称:“由于防御比财富更为重要,《航海条例》也许是英格兰所有商业规章中最英明的一部分。”(Smith, 1776/1976, p.487)华尔兹在总结这种观点的时候说:“在无政府状态的环境中,是不存在和谐状况的。”(Waltz, 1959, p.182)

图4.1 和谐、合作与纷争

然而,这种观点并未告诉我们多少关于合作研究的可靠性知识。因为这个原因,我们需要问这样一个更进一步的问题,即不存在和谐状态的情况会怎样?行为者们(政府或非政府行为者)愿意作出努力,去将它们的政策调整到相互认可的目标上去吗?如果没有作出这些努力,那么就会出现纷争。而纷争是这样一种状态,其中各国政府视彼此的政策为达到它们目标的障碍,并认为各自对政策协调上的限制因素都负有责任。

纷争常常引起行为者采取措施诱导其他行为者改变它们的政策,当这些措施遭遇抵抗时,政策冲突就产生了。然而到目前为止,由于用于政策调整上的努力能够成功地使各种政策变得更加协调和一致,合作还是能够保证的。导致合作的政策协调并不总要牵涉到谈判或协商。林德布洛姆所谓的与“操纵性的”(manipulative)调整相对的“适应性的”(adaptive)调整是会发生的。适应性的调整是指一个国家也许会在不考虑其行动可能对另外一个国家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按照其他国家的偏好来改变它的政策,或者服从另一个国家,或者局部地对政策作转变,以免对它的伙伴造成消极的后果。要不然,非谈判的操纵性调整可能会出现,例如一个行为者以一种既成事实的形势来要挟对方(Lindblom, 1965,pp.33—34,以及第4章)。当然,协商和谈判的确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一般会伴随着其他一些行动,目的在于诱导其他行为者调整其政策以适应自己的目标。每个政府都追求自己所认为的自身利益,但是都希望谈判来给各方带来收益,虽然这种收益并不必然就是平等的。

和谐与合作之间的区别常常并不是很清晰的。然而在世界政治研究中,它们应该得到清晰的界定。和谐是非政治的,在这种情况下,沟通是没有必要的,也不需要施加影响能力。相反,合作是高度政治的,不管怎样,行为模式必须要作出改变,这种改变可能通过积极性的诱因和消极性的诱因而完成。实际上,国际危机的研究,以及博弈论的实验和模拟研究,已经显示在一定的条件下,涉及威胁和惩罚以及承诺和奖赏的战略在获得合作性的结果上,要比那些完全依赖劝说和善良力量以达到合作的例子更加有效(Axelrod, 1981, 1984; Lebow, 1981; Snyder and Diesing, 1977)。

因此合作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相反,它显然是与冲突混合在一起的,并部分说明要采取成功的努力去克服潜在或现实冲突的必要性。合作只会在行为者认为它们的政策处于实际或潜在冲突的情况下而不是和谐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合作不应该被视为没有冲突的状态,而应该被视为对冲突或潜在冲突的反应。没有冲突的凶兆,也就没有必要进行合作了。

在一个自由主义的国际政治经济世界中,友好国家间存在的贸易关系的例子,可能会帮助我们说明这个关键的论点。一个只在乎评估贸易带来的总收益的幼稚研究者,也许会认为这样的贸易关系是和谐的:进口国家的消费者会从便宜的外国商品和相互加强的竞争中得益,而生产商随着其出口市场的扩大,可能持续地利用劳动分工的优势而得益。但是和谐在正常情况下并不会因此而产生,关于贸易议题的纷争可能会流行起来,因为各国政府不愿去减少其政策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的消极后果,而是力图在许多方面去增加这些影响的剧烈性。17世纪和20世纪的重商主义政府总是试图操纵对外贸易,再加上战争,在经济上互相打击对方,以取得生产性的资源(Wilson, 1957; Hirschman, 1945/1980)。各国政府也许都渴望获得像显赫地位之类的“政治物品”(Hirsch, 1976),因此也许对有益的合作也会持抵抗态度,如果这种合作给别人带来的收益比自己多的话。然而即使没有权力和由权力地位决定的动机的存在,以及当所有的参与方都能够从自由贸易的累积中得益时,由于政府初始独立行动的结果,纷争也会支配着和谐。

这种现象即使在某些有利的情况下也会发生,因为一些团体或者工业部门随着比较优势变化的发生,被迫承受调整的成本。各国政府对因之而来的保护需求会作出反应,通过多多少少有效的努力,去缓和那些在国内很有政治影响的集团和工业部门所面临的调整负担。然而这种单边的措施几乎总会将调整的成本施加到他国身上,这种情况下纷争就会持续地构成威胁。各国政府进行相互协商是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的冲突。当国家权力为了某些特定的利益而被用来反对其他国家时,即使存在充分的潜在的共同收益,也不能形成和谐的局面。在世界政治中,和谐在趋向消失:通过实行互补的政策而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各国之间的合作。

那些看重权力和冲突问题的世界政治研究者们,应该注意这种界定合作概念的方式,因为我的概念并没有把合作归到各个权力平等的国家间关系的虚构世界中去。确切地说,霸权状态下的合作并不是矛盾的。我希望,在与和谐相比较的意义上定义合作,应该使那些带有现实主义理论取向的读者认真地对待世界政治中的合作问题,而不是弃之不顾。然而,对那些也相信霸权稳定论的马克思主义者来说,甚至这样一种关于合作的概念,对当代世界政治经济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从他们的视角看,相互的政策调整不大可能解决困扰着体系的各种矛盾,因为这些矛盾是资本主义固有的,而不是在没有共同政府状况下利己主义的行为者之间面临的协调问题。试图通过国际合作解决这些矛盾仅仅只是将这些议题转移到了一个更深也更加难以驾驭的层面上。因此,马克思主义关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分析,绝少例外地避免纠缠在研究什么条件下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间合作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上,这是毫不奇怪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研究主要资本主义强国与处于世界资本主义外围的弱国之间的剥削和冲突关系,更加重要。从列宁的立场上看,研究国际合作的条件而不首先分析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不承认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冲突的不可调和性,这是资产阶级学者的错误。

这与其说是一种论证,还不如说是一种信仰的陈述。因为持续的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从来未被试过,认为这种协调只会加剧体系面临的矛盾纯属猜测性的。而从其证据的匮乏上说,这种主张甚至可以说是很粗糙的。实际上,近年来最富洞察力的一位马克思主义学者海默明确地承认,资本主义国家面临着诸多集体行动问题,它们正在寻找至少暂时成功的可能方法去克服这些集体行动问题。就如他所承认的,资本国际化上的任何成功都可能对社会主义者的宏伟抱负构成严峻的威胁,从最低程度上讲,这种现象的发生至少会将矛盾转移到新的紧张阶段和地步(Hymer, 1972)。因此,就算我们同意本质的问题是由资本主义间的矛盾提出的而不是国家间体系的内在紧张状态引起的,研究在什么条件下国际合作可能会出现之类的问题,也是有意义的。

国际机制与合作

研究合作和纷争的一种方法,是在单位层次分析上强调特定行动的意义。这种方法要求对一大堆被认为是可比较和有意义的数据,根据它们所代表的合作的程度,进行系统的整理。这种研究方法有很多吸引人的地方,但它也有问题。合作和纷争的事例可能太容易就被与它们密不可分的信念和行为的背景孤立开来。本书并不在绝对个体主义的立场上把合作视为一系列互不关联、彼此孤立的行动,而是试图去寻找理解世界政治中合作问题的模式。由此,我们需要研究行为者对未来互动模式的预期,它们对适当的经济安排特性的看法,以及它们认为是合法的政治活动的种类。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在国际制度背景下——广义地说就像在第一章所定义的,在惯例和预期的意义上——去分析国际合作。每一种合作或纷争行为都会影响行为者的信念、规则和惯例,这些东西形成未来行动的框架。因此,每一种行动必须作为一系列这些行动、后来的认知和制度的后遗影响加以阐释。

这种论述与格尔兹在探讨文化人类学家应该怎样使用文化的概念去阐释他们所研究的社会的方法是相似的。格尔兹把文化看作是“人们为他们自己创造的意义的网络”(webs of significance)。表面上,这些“意义的网络”是神秘的,研究者必须去阐释它们,然后它们才有意义。对格尔兹来说,文化“是一种人、事、物存在于其中的环境,这种环境中的东西(如社会事件)能够被清晰地描述出来”(Geertz, 1973, p.14)。要真实地描述发生在巴厘人之间的斗鸡一事,除非人们了解这个事件对巴厘人的文化的含义,否则这种描述是没有意义的。当然还没有一种世界的文化,但是即使在世界政治中,人类也在编织着“意义的网络”,他们发展出隐示的行为标准,有些强调主权原则,将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而其他的行为标准则可能依靠十分不同的原则。任何合作或表面的合作行动,在其含义得到准确的理解之前,都需要在这些相关行动、盛行的期望以及共享的信念的环境中得到解释。

国际机制的概念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描述合作的模式,还能帮助我们解释合作和纷争问题。虽然国际机制自身依赖那些有助于达成国家之间的协议的条件,但是它们也能促进进一步的努力去协调国家间的政策。下面两章关于国际机制功能的论述,说明它们是怎样对各个利己政府的合作倾向产生影响的。要理解国际合作,有必要理解制度和规则是怎样不仅仅反映着世界政治、同时也影响着世界政治的事实。

机制的界定和辨别

当鲁杰在1975年将国际机制这个概念引入国际政治文献中时,他把机制定义为“由一群国家接受的一系列相互的预期、规则与规章、计划、组织的能量以及资金的承诺”(Ruggie, 1975, p.570)。最近,在一次以国际机制为主题的会议上,形成了一个共同的概念,把国际机制定义为“一系列围绕行为体的预期所汇聚到的一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而形成的隐含的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原则是指对事实、因果关系和诚实的信仰;规范是指以权利和义务方式确立的行为标准;规则是指对行动的专门规定和禁止;决策程序是指流行的决定和执行集体选择政策的习惯”(Krasner, 1983, p.2)。

这个概念为我们的分析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起点,因为它从一般的作为社会制度的机制概念出发,并对这个概念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不过,“规范”这个概念是模棱两可的。简单地从“以权利和义务方式确立的行为标准”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规范”这个概念,是重要的。另一种用法,是通过确定一个社会体系中的参与者以道德上的约束而不是从狭隘的自我利益出发,来遵守规范而不是规则和原则,从而将规范同规则和原则区别开来。但是,把规范作为并限定为一个国际机制特征的一部分,将会使基于严格的以自我利益为基础来定义的机制概念在措辞上成为一个矛盾。既然本书把机制主要视为以自我利益为基础,我将坚持把规范的概念简单地作为行为的标准,不管这些规范是否以自我利益为基础而被各方所接受。只是在第七章,当有些机制可能包含以超越自我利益范围的价值为基础,并被各国政府在道德基础上视为义务的规范和原则时,我们才会再次认真地考虑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机制的原则确定了其成员期望追求的目标。例如,战后贸易和货币机制的原则强调国际经济交往中开放的非歧视模式的价值;核不扩散机制的基本原则强调核武器的扩散是危险的。规范包含某些比较清楚的关于其成员合法和非法行为的禁制性的内容,并在相对普遍的意义上界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规范并不要求其成员立刻实行自由贸易,但是对其成员却包含禁制性的内容,要求它们实行非歧视和互惠,朝更加自由化的贸易方向发展。核不扩散机制基本包括这样的规范,即这个机制中的成员国不应该以促进核扩散的方式来行动。

一个机制中的规则含义,很难同它的规范含义区别开来。两者在概念的边缘地区上是融为一体的。但是规则更具有专门性,它们更加详细地包含其成员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规则可能比机制中的原则或者规范更容易受到改变,因为为了获得一些既定的目标,可能需要更多的一系列规则。最后,在同样特性的层次上,规则指的是程序而不是实质性的东西,机制的决策程序提供了执行其原则和改变其规则的方式。

我们举国际货币关系领域中的例子,这些例子对我们理解这个问题可能是有帮助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支付平衡机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贸易和支付的自由化。这个机制的一个关键规范包含着这样的禁制性内容,即国家不能为了自己本国的好处而用单边的手段来操纵它们的汇率。在1958年到1971年间,这项规范通过“钉住汇率”以及汇率发生变化时的协商程序得以实现,并通过借助借贷和内部调整等手段,帮助各国政府避免汇率的变化而得到补充。1973年以后,各国政府赞成同样的规范,虽然在一个浮动汇率体系下,这项规范以更加非正式的方式在执行,可能也并不那么有效。鲁杰认为抽象的自由化原则在战后阶段一直得到很好的维持:“深嵌的自由主义”(embedded liberalism)发挥着持续的作用,反映了国际支付平衡机制连贯性的一个本质内容(Ruggie, 1983b);即使处理调整问题的1958—1971年货币体系的特定规则已经被抛弃,非操纵性的规范也一直得到维持。

国际机制的概念是复合的,因为它是在四个不同的内容上来定义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选择这些特性中的一个——特别是原则和规范或者规则和程序——作为机制的限定性特征是颇为吸引人的(Krasner, 1983; Ruggie, 1983b)。然而这种方法会在原则同规则和程序之间导致一种错误的两分法。就如我们已经指出的,规范和规则在概念的边缘地区是很难清晰地作出相互区别的。即使能够说出一种广泛含义背后的隐含规则与一种广为理解的相对专门性的运行原则之间的区别,作这样的概念界定也是困难的。规则和原则都会影响行为者的预期甚至价值观。在一个很强的国际机制中,原则和规则之间的联系极有可能是很紧密的。实际上,正是原则、规范和规则之间的紧密联系,赋予机制以合法性。既然规则、规范和原则是如此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根据规则是否发生变迁,作为判断机制变迁或者机制内部变迁的依据,必然具有武断的成分。

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对行为都具有禁制的含义(injunctions):它们限定着特定的行动并禁止其他的行动。它们含有义务和责任,即使这些义务和责任通过一个等级的法律体系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因此,从禁制的意义上思考机制,机制的概念就能得到较好的界定。有些禁制是影响深远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们可能发生很少的变化;在另外一个极端上,禁制也许只是技术性的,为了方便的缘故,它们的改变不会带来很大的政治和经济影响。禁制是介于下面两种情况之间的,它们非常明确和具体,以致对禁制的违背在理论上是可以识别的,其发生的变化也是可以观察到的,另外,它们还具有足够的重要性,以致它们的变化对行为者的行为和国际政治经济的特性具有独特的意义。正是这种介于两者中间的禁制含义——其在政治上是重要的但也是具体和明确的,足以使我们确定违背禁制的行为以及禁制所发生的变化——我才将其视为国际机制概念的核心内容。[2]

对国际石油机制及其禁制的简单考察,可能会帮助我们澄清这个观点。1939年前的国际石油机制是由一小部分国际石油公司控制的,它包括明显的禁制内容,诸如石油公司可以在哪里以及在什么条件下生产石油,它们应该在哪里和怎样销售石油。1928年的《红线协定》(后文将述及)反映了一种“反竞争的特质”:其基本的原则就是,竞争对体系是具有毁灭性的,而该机制的规范则是公司不应该使用此种方法来解决石油市场上的问题(Turner, 1978, p.30)。这些原则和规范在1945年以后都被保留下来,尽管由于英美石油协定(第八章将讨论)的失败,一种具有明显规则含义的政府间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反对削价的禁制含义在公司行动的惯例中比在正式的规则中得到更多的反映。然而主要行为者的预期和行为惯例强烈地受到这些禁制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满足了构成一个机制的标准——即使是很弱的机制。但是,随着石油生产国政府变得更加武断和自信,以及随着国内独立石油公司进入国际市场,这些安排崩溃了。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总的来说,这个议题领域没有机制存在,因为没有任何禁制能够被有影响势力的行为者作为义务来接受。相反,存在一种“类似拔河比赛一样的激烈的斗争”(Hirschman, 1981),各方都诉诸自助手段。石油输出国组织试图创造一种基于按比例的石油生产规则的生产者机制,而消费国则建立了一个在新的国际能源机构下的紧急石油共享体系,以抵消有选择禁运威胁的影响。

如果我们只对该机制中避免竞争的原则给予注意,我们本会看到连贯性的含义:不管处于支配地位的行为者会做什么,它们总是用各种手段对石油工业进行卡特尔化。但是这样做会使我们忽视主要的观点,也就是所发生的重大的变化。在另一个极端上,我们本来可以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非常专门和特定的安排协议上,例如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各种各样的联合投资项目或者1973年以后由石油输出国组织拟定的控制石油产量的各种条款,在这些例子中我们本应该能够注意到一个持续变动的模式。最重要的一些事件是,旧的卡特尔协议的死亡,60年代国际大石油公司地位的削弱,以及70年代石油生产国政府上升到极具影响的地位,这些重要事件的意义可能被忽视了。所以,我们只有充分注意相对具体的但在政治上具有重要后果意义的禁制性内容,不管我们称它们为规则、规范或者原则也好,这种机制的概念才能帮助我们搞清楚需要解释的那些变化。

就如我们关于货币和石油问题的例子所说明的一样,我们总体上把国际机制的范围视为同议题领域的边界是相关的,因为政府建立机制是为了处理那些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这些问题应该需要一同处理。议题领域最好被定义为一些实际上需要通过共同协商或者通过同样的官僚部门紧密协调的手段处理的议题,它们与那些通过单独的或者非协调的方式解决的议题是相对的。由于议题领域取决于行为者的认识和行为而不是实在性事务的固有属性,所以这些议题的边界随着时间而发生缓慢的变化。例如50年前,没有海洋方面的议题领域,因为特定的问题都被归在不同的议题中,而这些议题是通过互不相干的方式来处理的,但在那时,却存在一个国际货币的议题领域(Keohane and Nye, 1977,第4章)。20年前,关于纺织品的贸易有自己的国际机制,即《关于纺织品的长期协议》,这项协议使纺织品的贸易与合成纤维的贸易得以区别开来(Aggarwal, 1981)。议题领域通过人类干预模式的变化而被界定和再界定着,国际机制也同样如此。

自助行为和国际机制

国际机制中的禁制内容很少对国际经济交往产生直接的影响:国家机构而不是国际组织,在征收关税和执行配额,干预外汇市场,并通过税收和补贴政策操纵着石油价格。如果我们考虑机制中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影响,那么在它们产生影响的范围内,一定能够对国家的控制手段,特别是对国家控制手段的执行产生作用的特定国家间协议施加影响(Aggarwal, 1981)。国际机制必须同这些国际协议区别开来,我们在第六章将会看到,机制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促进政府间特定的合作性协议的形成。

表面上看,既然国际机制影响国家的控制能力,那么似乎机制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意义,就像美国的联邦法律经常推翻州和地方的法规一样。然而,这在本质上将是一个使人产生误解的结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行动的单位——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中的个体——是在一个宪法原则的框架下生活的,这个宪法原则的框架界定了财产权,确定谁可能控制国家,确定国民必须服从政府管制的哪些条件。在美国,这些原则确立了联邦政府在一些政策领域(虽然不是全部)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世界政治是非集中、分散化的而不是等级制的,主权原则的盛行,意味着任何国家都不服从于一个至高无上的政府(Ruggie, 1983a),因此,由它们所构成的国际体系有时被称为是一种“自助的(self-help)体系”(Waltz, 1979)。

主权和自助原则意味着国际机制中的原则和规则必然要比国内社会中的要弱。在一个市民社会中,这些规则“在宪法原则的框架下确定着交换的关系和内容”(North, 1981, p.203)。在世界政治中,国际机制中的原则、规范和规则必然是脆弱的,因为它们有与主权原则和相关的自助规范发生冲突的风险。它们可能会促进合作,但是它们足以依靠的一个组织良好社会中所存在的本质秩序基础,却是不存在的。不与国家这样牢固的依托相联系,国际机制的作用就会飘忽不定。

然而即使主权和自助原则限制了国际机制的信用程度问题,它们也并不会使国际合作因此成为不可能的。正统的理论,是依靠相互间的利益去解释合作形式的,国家利用这些合作的形式作为竞争的工具。根据均势理论,像政治—军事联盟之类的合作性的尝试必然是在自助的体系中形成的(Waltz, 1979)。解释合作的行动,是在相互利益能够足够充分地使国家克服它们之间相互猜疑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既然正统的理论是以相互的利益为基础的,它的支持者们拒绝按照这种假设去对体系范围的合作现象作阐释,多少是有一点站不住脚的。为什么世界政治中的相互利益,只被局限在将各种力量结合起来以反对对手的那种利益上,这在逻辑和经验上是没有理由的。就像经济学家们所强调的,为了保证能够从自愿交换的市场中获得充分的收益,或者确保寡头垄断者从通过市场控制和操纵而产生的租金中得到充足的回报,各个行为者之间同样可能存在相互的利益。

国际机制不应该被视为构成一种“超越民族国家之上”的新国际秩序的要素。重要的是,它们应该从行为者自身利益的推动下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安排的意义上去理解,因为在国际体系的组成部分中,主权仍然是一种宪法性的原则。这意味着,就如现实主义者所强调的,国际机制很大程度上将由体系中追求自身利益的那些最有力的成员所设计。但是,国际机制同样会影响国家的利益,因为自身利益的含义本身是弹性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自身利益的认识既取决于行为者对特定行动所产生的可能的结果的预期,也取决于它们本质性的价值观念。国际机制当然能够影响预期以及价值观念。国际机制这个概念既与有差别的权力的重要性联系在一起,也与关于自身利益的一种成熟的观点联系在一起,这一点与持有国际行为主要是由权力和利益决定的观点并不是矛盾的。国际机制的理论既可能融合了现实主义关于权力和利益作用的看法,同时也揭示出某些理论的不足之处,这些理论从如此狭窄的立场上定义利益的概念,以致它们不能考虑到国际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机制不仅与自身利益是一致的,而且在一些条件下对有效地追求自身利益来说是必要的。它们促进非集中的国际政治体系的平稳运转,并因此对各个国家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一个日益相互依赖的世界政治经济中,国际机制可能对那些希望解决共同问题和追求互补的目标,而又不愿将自己从属于一个等级控制体系的各国政府来说,变得越来越有用。

结论

在本章中,我们把国际合作界定为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因为政策协调的结果,各国政府实际奉行的政策,被其他政府视为能够促进自己目标的实现。合作涉及到相互的调整,而且,合作也只有在冲突或者潜在的冲突状态中才能得以出现。纷争是与和谐相对的,它会刺激政策调整的需求,它既可能导致合作,也可能导致持续的也许是剧烈的纷争。

既然国际机制反映了一段时间内合作和纷争的模式,那么对它们的重视会使我们注意到长期的行为模式,而不会把合作行动视为孤立的事件。国际机制是由各个层次上的禁制内容组成的,这些禁制内容从原则到规范到具有高度专门性的规则和决策程序不等。通过研究一段时间一项机制的规范和规则的演变,我们可以使用国际机制这个概念去研究世界政治经济中的连续性和变化性问题。

从理论的角度讲,国际机制可以被看作是世界政治的基本特征(例如国际权力配置和国家与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中间的调解性因素(intermediate factors),或者是“干扰性的变量”(intervening variables)。国际机制这个概念有助于我们解释合作和纷争问题,要理解国际机制的影响,并不必然需要对世界政治中的行为者持理想主义的假设。相反,机制中的规范和规则能够对行为施加一种影响,即使它们并不体现共同的理想,但是它们被那些关心自身利益的国家和公司不断用于相互的政策调整过程中。


注 释

[1]就像在第一章所提到的,从历史上来看,霸权常常只是在大规模战争结束后才会兴起。两个主要的现代强国——1815年后的英国和1945年后的美国,可以算是霸权的领导者,这两个强国都是作为世界冲突中的胜利者而出现的。在可预见的将来,霸权是不大可能出现的,我假设任何一场世界大战都会产生这种毁灭性的后果,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像现在这样凸现出来,占有对世界经济起支配性作用的地位。对霸权循环的讨论,可参考Gilpin, 1981,以及Modelski, 1978, 1982。

[2]有些学者将机制与传统的国际体系概念等同起来。例如,普查拉和霍普金斯认为:“机制存在于国际关系中任何具有可辨别的模式化行为的独立议题领域中。”(Puchala and Hopkins, 1983, p.63)接受这个概念将会使机制或者体系成为一个多余的词语。反过来说,机制的概念可能被局限在具有真正规范性的内容上,在这种情况下,当机制的规则与政府的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遵从的就是机制的规则而不是追求它们自身的利益。显然,如果作出这样的行动选择,机制的概念将不过是以另一种方式来表达国际关系中的旧式理想主义情结而已,机制的范畴本质上将会成为空洞的。这种两分法提供了一种错误的选择,它要么把机制视为旧模式的一个新标签,要么把机制视为乌托邦;而任何一种选择都将使这个词语变得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