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研究的相对伦理,传统观点的看法是,只有当研究结果对科学、医学或社会的贡献大于实验参与者所付出的代价,研究才能获准进行。尽管计算得失比率的做法看似妥当,不过我想在此挑战这个会计观点。我们的实验参与者(在斯坦福监狱实验中被称为“实验对象”)付出的代价的确是真实、立即而且明确的。不过相对地,无论预期的收获会是什么,在研究者进行研究设计或获得实验许可的阶段,那些收获都只是遥远的可能性,也许不会有实现的一天。而一个极有希望得到预期成果的研究却往往没什么意义,甚或因此不能发表,也无法在科学界讨论。就算是得到有意义的发现并获得公开发表,也可能无法转为实务用途,或者若要达到有利社会的目的使得规模必须放大,因此未必实用和可行。另一方面,有些研究或许一开始未必有明显用途,最后却有重要用途产生。例如调节自律神经系统的基础研究,就对以生物回馈方式辅助治疗的保健应用有直接贡献。此外,大多数研究者对“社会工程”中可运用于解决个人及社会问题的方法多半缺乏兴趣,也没有特殊才能。
综上所述,这些评论说明了无论从原则上或实践上思考,研究伦理等式中关于获益的崇高理想都有落空的可能,然而就实验参与者及社会而言,他们仍然得分别付出损失的代价,就个人而言是净损,对社会而言则是毛利损失。
相对伦理等式中还有项被单独忽略的因素是实验参与者的净收益。他们是否也能从参加研究计划的经验中得到某些好处呢?举例而言,他们在金钱报酬方面是否能抵偿参加医学研究时经验到的痛苦呢?若要实现人体受试者研究的次要目标,适当且操作细腻的减压解说会不可或缺。我在诱发性精神病理学(induced psychopathology)研究中的经验可作为范例参考。然而这类收获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从经验上来说,我们必须把这样的收获当作是结果测量,是当研究者事先抱持对其“伦理可疑性”的敏感度而做研究时,得到的一种检验。考虑到研究伦理时,还有一个大多数时候都被忽略的因素,就是研究者负有社会行动的义务,为了让他的研究能用于他的知识领域及社会改革,研究者必须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