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0、21日,尽管辩护律师曾提出申请变更审判地至美国,弗雷德里克的审判照旧于巴格达举行。由于我拒绝前往如此危险的地方,因此我改往位于意大利那不勒斯的海军基地,并在一个高度戒护的房间内通过视讯会议提供我的证词。过程真是困难,首先是我的证词不断因声音回传的延迟而被打断,其次是电视屏幕上的审判画面常常模糊不清,更糟的是我必须跟一个电视屏幕讲话,没办法跟法官直接互动,雪上加霜的是我又被告知不能在作证中使用笔记,这表示我曾仔细研读过的五份调查报告的数百页内容,以及我对弗雷德里克及1A层级院区所搜集到的背景资料,全部都得靠自己回想。
由于弗雷德里克已进入认罪申请程序,我的证词必须完全聚焦在明确说明情境及系统对他的行为影响,也就是确切指明一个不正常环境对一个极为正常的年轻人行为的影响。我也概要地报告了心理评估结果,他在进入1A层级院区前的一些正面背景,以及我和他访谈中的重要内容。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支持我所提出的结论:弗雷德里克并不是带着病态倾向进入该行为背景。我反而主张是情境诱发了他所涉及的脱轨行为,而对此他深感遗憾及罪恶。
我也清楚表示在试着了解弗雷德里克的行动如何受到情境中的社会动态影响过程中,我所做的并不是“开脱”,而是在判决中经常未受到严肃考虑的概念分析工作。此外,在对此案提出我的专家见证及关联性同时,我也概述了斯坦福监狱实验及虐待行为发生的环境和阿布格莱布之间的一些相似处,以及我的研究主要性质和发现。(我的完整证词出现在2004年10月《伊万·“奇普”·弗雷德里克审判记录》的第294页至330页,遗憾的是此项文件无法通过网络查阅。)
检察官梅杰·迈克尔·霍利(Major Michael Holley)驳回了我情境主张的论点。他认为弗雷德里克能够辨别是非,有足够的军队训练胜任此项工作,而且对于是否参加被指控的不道德、有害行为,基本上有能力做出合理判断。因此他将罪过完全归给弗雷德里克的天性,认为他的恶行乃出于故意,同时将所有情境或系统性的影响排除于法庭的考虑之外。他也暗示日内瓦公约是具有效力的,而这些士兵应该要知道它所约束的是哪些行为。然而这并不是事实,正如我们将在下一章见到的:小布什总统及他的法律顾问在一组法律备忘录中变更了对这些被拘留者及酷刑虐待的定义,因此造成日内瓦公约在这场“反恐战争”中失去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