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的发展已经让现存人类生物医药管理机制产生巨大的空白,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者与管理机构竞相在填补。比如,现在尚不明确,上一章所提到的人体实验的规则是否能够应用于子宫外的胚胎。对将来监管机制重要的提醒是,生物医学与制药共同体参与者的性质及金钱的流动都在发生着改变。
有一件事情却将非常清晰:政府通过任命国家委员会的形式处理生物技术问题的时代很快就将过去,即像美国国家生物伦理顾问委员会和欧洲科学与新技术伦理小组那样,将博学的神学家、历史学家、生物伦理学家与科学家聚在一起。这些委员会,在思考生物医学研究的道德与社会影响的初步研究工作时,发挥了非常有力的作用,但现在,是该从思考到行动、从建议到立法的时刻了。我们需要确实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机构。
从许多方面来说,与生物技术行业一道成长起来的生物伦理学家共同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在对某个技术发明的知识与道德提出疑惑与质疑时,发挥了极端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许多生物伦理学家却成了科学共同体老练的(及诡辩的)辩护者,他们精通天主教神学或康德形而上学,能够对任何来自这些派别的批判进行有力反击,不管他们的进攻有多奋力。一开始,人类基因组工程就将3%的预算用于考察基因研究的伦理、社会及法律影响。这也许可被视为对科学研究的伦理层面进行思考、值得推荐的范例,或者,也可以被视为科学必须要支付的保护费,以此让真正的伦理学者绕道而行。在有关克隆、干细胞研究、生殖细胞系工程等的讨论中,我们通常需要倚赖专业的伦理学家做出许可的表示。[1]但如果伦理学家并不能告诉你哪些事不能做,还有谁会这么做?
事实上,已经有许多国家超越国家委员会及研究小组的阶段,进入事实立法。立法者与之纠缠的第一个、也是最富争议的政策议题与人类胚胎的使用有关。这一议题触及整个的医疗实践与程序,无论是今天已经存在的还是未来有待发展的。它们包括堕胎、试管婴儿、胚胎着床前诊断与筛选、性别选择、干细胞研究、为生殖或研究目的进行克隆,以及生殖细胞系工程。关于胚胎,社会可采用一系列的可能规则进行排列组合。比如,可以设想在体外受精临床阶段允许流产或丢弃胚胎,但不能专门为研究目的刻意制造胚胎,或者因为性别或其他特征进行胚胎选择。这些规则的形成与落实,将是未来人类生物技术管理体系的实质组成部分。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别层面的人类胚胎管理办法。到今天(2001年11月),16个国家通过了规范人类胚胎研究的法律,包括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挪威、爱尔兰、波兰、巴西及秘鲁(尽管在法国堕胎是合法的)。此外,匈牙利、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通过授予胚胎生命权隐晦地对研究进行限制。芬兰、瑞典以及西班牙允许进行胚胎研究,但仅适用于试管婴儿临床实验时遗留下来的多余胚胎。德国的法律在所有国家中是最严格的;自从1990年通过《胚胎保护法》后,对许多领域设定了管制,包括禁止人类胚胎滥用、进行性别选择、人工修改人类生殖细胞系细胞、克隆,以及制造嵌合体及混合体。
1990年,英国通过了《受精与胚胎学法》,它建立了世界上最为明晰的、对胚胎研究与克隆进行管制的法律框架。此法案原设想在允许研究性克隆时禁止生殖性克隆,但2001年,英国法院的裁决事实上允许了生殖性克隆,政府赶快采取行动,试图弥补这一漏洞。[2]由于对这一议题,欧洲大陆缺乏普遍共识,除了设立欧洲科学与新技术伦理小组外,欧盟层面未对胚胎研究设定任何管制。[3]
胚胎研究仅仅是一系列技术带来的新发展的开端,社会需要设想适用于它们的规则与管理机制。迟早其他议题会陆续出现,它们包括:
·胚胎着床前诊断与筛选。这一组技术将对多个胚胎进行天生缺陷及其他特征检测,是“人工婴儿”的开端,它会比人类生殖细胞系工程更早出现。事实上,这样的检测已经应用于易于患某种基因疾病的父母的孩子身上。未来,我们希望允许父母基于性别、智力、相貌、头发、眼睛、肤色、性取向及其他能通过基因识别的特征,对胚胎进行筛选描并选择性植入吗?
·生殖细胞系工程。当人类生殖细胞系工程到来的那一天,它会像胚胎着床前诊断与筛选那样带来同样的问题,但是以一种更为极端的形式。基于父母两位的基因,胚胎着床前诊断与筛选受到可供选择胚胎数量的限制。只要能够正确识别,生殖细胞系工程将可能性扩展至几乎囊括所有其他受基因决定的特性,包括来自其他物种的特性。
·使用人类基因制造嵌合体。爱默里大学灵长类动物研究中心前主任杰弗里·伯恩(Geoffrey Bourne)曾经说:“如果能够制造一个猿猴—人类交叉物种,这将是科学的重大事件。”其他研究人员建议用女性作为黑猩猩或大猩猩胚胎的“承载体”。[4]一家叫先进细胞科技的生物技术公司发布报告说,它已经成功将人类DNA移植到牛的卵子中,并使它发育至囊胚才毁掉。由于惧怕不好的公众形象,科学家被劝阻在此领域从事实验,但在美国,这样的工作并非违法。我们能够允许使用人类基因的混合物种出现吗?
·新的精神治疗药物。在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负责管理治疗性药物,禁毒署及州政府负责监管非法的麻醉药剂,如海洛因、可卡因及大麻。社会需要决定,未来新的神经医药制剂的合法性及其可允许使用的范围。对可增进记忆与其他认知功能的未来药品,人们需要决定使用这些增进功能的意愿程度,以及它们应当如何被管制。
红线该划在哪儿?
管制,本质上是在划定一系列的红线,将合法行为与禁止行为区分开来,这就需要能够界定某一领域让管理者可以在其中行使某种程度评判的法令。除了某些顽固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大多数阅读到上述生物技术可能带来的发明清单的人,极有可能期望划定某些红线。
有些事情应当直接完全禁止。其中之一就是生殖性克隆——也就是,以制造另一个婴儿为目的的克隆。[5]这么做既有道德上的也有实践上的理由,它大大超越了国家生物伦理顾问委员会关于目前克隆还不能安全进行的担忧。
与克隆有关的道德理由是,它是一种高度非自然的生殖形式,会在父母与孩子间建立一种同样不自然的关系。[6]经由克隆出生的小孩会与他或她的父母有一种不对称的关系。他/她既是给予他/她基因的母体的小孩,也是母体的孪生兄弟或姐妹,但他/她与父母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这位不相关的父母一方将被期望将他或她的配偶的年轻版本养育成人。当克隆的他/她到性成熟年龄时,与他/她不相关的父母一方会如何看待这个克隆儿?基于本书前几章所陈述的所有理由,本性是我们的价值观的重要参考,在评判父母—孩子关系时不能被轻易丢弃。尽管有可能提出一些富有同情心的场景,它们能为克隆提供正当理由(比如,大屠杀的幸存者没有其他方式能够延续家族血脉),但它们并不能构成足够强烈的社会关切,来为一场整体上对人类有害的实践进行辩护。[7]
除了克隆与生俱来携带的这些原因,它还引起一系列实践性担忧。克隆为一系列新技术的出现带来了契机,这些新技术最终将导致人工婴儿的诞生;比起基因工程来,克隆将更快成为可行的现实。如果不久以后,我们已经习惯于进行克隆,那么,将来要反对以改进人类为目的的生殖细胞系工程就难上加难。在早期就对此刻下一道政治的标记,表明这些技术的发展并不是不可避免的,社会能够采取措施管控这些技术进步的步调与范围,这非常重要。在任何国家都不存在偏爱克隆术的选民。与繁琐的程序相反,克隆是一个存在相当程度国际共识的领域。因此,克隆也就代表着一个重要的战略契机,借此展示对生物技术进行政治管控的可能性。
尽管在这一案例中,颁布大致的禁令是合适的,但它却不能成为未来对技术进行管控的成功模板。今天,胚胎着床前诊断与筛选已经被用于检测孩子出生前是否免于基因疾病。同样的技术也能被用于不如此光明正大的目的,比如,进行胎儿性别选择。此时我们需要做的,不是禁止这一程序,而是对它进行管制,不是在程序本身,而是为它使用的可能范围划定红线,区别什么是正当使用,什么是非正当使用。
一个明显的划定红线的方式,是对治疗与增进做出区分,指引研究往前者方向发展,而对后者做出严格限制。毕竟,医学的本来目的,就是救死扶伤,而不是将健康的人类变成神。我们不希望明星运动员因为膝盖受损或崩裂的韧带而步履蹒跚,但我们也不希望他们竞争的方式是基于谁服用了最多的类固醇。这个总体的原则,让我们能够使用生物技术治疗基因疾病,比如亨廷顿式舞蹈症或囊胞性纤维症,而不是将它用于使孩子变得更聪明更高大。
对治疗与增进做出区分,这种方式受到了人们的抨击,因为理论上并不存在区分两者的方式,因此,在实践中更难以分辨两者。有一种渊源颇深的观点,近些年法国后现代思想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为其进行了最有力的论辩[8],这一观点认为,被社会诊断为异常或疾病的,事实上不过是一种社会建构现象,它对偏离假设性规范的事物抱以偏见。以同性恋作为例子,长期以来,它被认为是一种非自然的现象,并被归入精神病行列,直到二十世纪后半叶,随着发达社会对同性恋接受程度不断的提高,它才从精神病清单中被清除出来。侏儒症也与此相似:人类身高呈正态分布,但并不清楚分布的哪一个点成为侏儒的分界点。如果给处于身高曲线底部0.5%的小孩增高激素是正当的,那么,谁说不能给处于5%的小孩同样的处方呢?为什么不给处于50%的小孩呢?[9]遗传学者李·西尔弗对未来的生物工程做出过相似的论断,他说,以客观的方式在治疗与增进间划出一条红线,这是不可能的:“在每个案例中,基因工程将被用于给孩子添加新的基因组,而这些基因组在他父母的任何一方身上都不存在。”[10]
确实,特定情况并不会在病态与正常之间做出完美的分割,但同样,健康确实存在,这也是不容置疑的现实。正如里昂·卡斯所说,所有的器官都有其自然存在的功能,这是由物种进化的历史需求所决定的,这不可能是一种简单的主观建构。[11]对我而言,有资格断定疾病与健康之间没有原则性区分的人,是从来没有生过病的人:如果你感染过病毒,或摔断过腿,你会非常清楚地知道哪儿出了问题。
即便有的情况,疾病与健康、治疗与增进间的界线模糊不清,管理部门也能在实践中按常规做出判断。以利他林为例。如第3章所说,利他林用于治疗的“病症”——注意缺陷多动症——一点也不像一种疾病,而是我们对处于聚焦与注意力行为正态分布末端的人们所添加的标签。事实上,这正是对异常行为进行社会建构的典型例子:几十年前,医学词典里根本不存在“注意力缺陷多动症”一词。相应地,在使用利他林时,也无法在治疗与增进间划出清晰的界线。在注意力分布的一端,是每个人都认为极度活跃的小孩,其正常功能无法运作,很难拒绝对这类小孩使用利他林。在分布的另一端,是不存在注意力或互动困难的小孩,对他们而言,服用利他林也许像服用任何其他安非他明药物一样,是一种愉悦的体验。但他们是由于增进的目的服用药物,而不是为了治疗,因此,大多数人都会阻止他们这么做。使利他林处于争议之中的,是处于中间的小孩,他们部分地符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对这种疾病的断定,虽然如此,他们仍然被家庭医生开具了这类药物。
换句话说,如果存在这样一个案例,诊断时异常与健康状态难以区分,治疗与增进手法间的差别模棱两可,这个案例就是注意力缺陷多动症与利他林。然而,管理机构一直在对此进行区分并强制执行。禁毒署将利他林列为二阶药品,只能出于治疗目的、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它取缔了利他林作为安非他明类药物的消遣性用途(也就是用作增进用途)。治疗与增进之间的界线不明确并不代表进行这种区分是无意义的。我有一种强烈的预感,在美国这种药物处方已经被过量开取,并被使用在了父母与老师原本应当采用传统方法使孩子更多参与并改变其性格的情形中。尽管存在种种不足,但当前的管理体系也比要么全面禁止利他林要么像咳嗽药一样让其在柜台出售,要好得多。
一直以来,人们总是呼吁管理者做出更复杂的评估,然而这些复杂的评估却经不起严谨的理论检验。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为多少谓之“安全”?或者空气中二氧化硫的含量为多少谓之“安全”?管理者如何证明将饮用水中某一毒素的含量从百万分之五十减少至百万分之五是合理的?他/她什么时候会由于遵从成本而舍弃对健康的影响?这些决定总是充满着争议,但某种程度上,比起理论推演来,在实践中更易于做决定。因为在实践中,一个运作良好的民主政治体系允许与管理者决定相关的人们彼此讨价还价,直至最后达成妥协。
一旦原则上同意需要划定红线,那么,再花时间去争辩它们应该具体划定在哪儿,这就得不偿失了。像在其他领域的管制那样,做决定所需的知识与经验我们今天尚无从获得,因此,许多决定可以由管理当局以试错的方式做出。更重要的,是设想机制如何进行设计,使得法规能够制定与落实,比如,确保胚胎着床前诊断与筛选用于治疗性而非增进性目的,以及,这些规则如何能够延伸到国际层面。
正如本章开头所说,立法者需要采取行动,设立相关规则与机制。这说起来容易但落实起来难:生物技术是一个复杂且技术要求相当高的领域,由于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从不同的方向介入,使它更加瞬息万变。生物技术政治并不属于我们熟悉的政治类别:即使一位保守的共和党员,或一位左翼的社会民主党成员,在对所谓的治疗性克隆或干细胞研究投票时,仍不能马上分辨其明确的投票意向。出于这些原因,立法者情愿回避此议题,希望它们能够用其他的方式予以解决。
但是不在迅速的科技变迁中有所作为,事实上就是在做出认可其变迁合法性的决定。如果民主社会的立法者不去正面承担这些责任,其他的社会机构与行为主体将会替代它们做出决定。
考虑到美国政治体系的特殊性,它更是如此。以往,当立法机构无法协调各方可接受的政治规则时,法院会介入有争议的社会政策领域。像克隆这样的议题如果欠缺议会的行动,可以想象,往后的某个节点,法院会被诱使或被迫介入这个缺口,然后发现,例如,人类克隆或对克隆进行研究,在宪法上是受到保护的权利。过去,这是形成法规与社会政策的黔驴技穷式的方式,比如,像堕胎合法化这样有争议的政策,其实应当由立法机构来做出更为恰当。另一方面,如果美国人民通过其民主选举的代表明确表达了在人类克隆上的意志,那么,对通过发现新的权利的方式反对人们的意志,法院会非常迟疑。
如果立法机构确实决定对人类生物技术施加进一步的管控措施,它将面临如何设计必要的机制来落实管控的巨大困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当农业生物技术问世时,美国和欧共体面临着同样的难题:我们能够用现有的管理机构对它进行管控吗?还是新技术已经如此迥异以至于我们需要一整套全新的机构?在美国,里根政府最终决定,农业生物技术并没有与过去形成极端的差异,基于管理程序而非个别产品,现行管理办法够用。因此,基于已有机构的法定权威,它决定将管理权力留给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及环境保护署等现有机构。与此相反,欧洲人决定以程序为基础进行监管,因此需要创造新的管理程序来处理生物技术产品。
所有国家在人类生物技术上都面临类似的抉择。在美国,它能够将管理权力分配给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国立卫生研究院这样的现有机构,或者像基因重组技术顾问委员会这样的咨询团体。美国在创建新的管理机构及增加新的官僚管理层级时非常审慎。另一方面,有许多理由能够支持需要建立新的机构的设想,它能应对正在到来的生物技术革命。不设定新的机构,就如同民用航空行业诞生时,没有创建专门的联邦航空管理局,而是由负责监管货车的州际商务委员会来行使监管权。
让我们先来思考美国的案例。首先,现有的美国机构不足以承担未来生物技术管理能力的理由在于它们狭隘的授权。人类生物技术与农业生物技术本质上存在巨大差异,它会带来与人的尊严及权利息息相关的一系列伦理问题,而转基因作物不涉及这些问题。人们基于伦理的理由反对基因工程农作物,其中,质疑声最大的意见是它有可能给人类健康带来负面影响,及它有可能带来环境问题。而这些正是现有的管理机构——如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环境保护署及美国农业部——得以设立的理由。处理转基因食品事务时,这些机构可能被批评设定了错误的标准,或者做决定时没有足够审慎,但它们并没有在被赋予的管理使命外行事。
我们假设国会通过立法对“胚胎着床前诊断与筛选”的治疗性与增进性用途进行了区分。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设立却并不是用于做出敏感性的政治决定,这些敏感性政治决定涉及:在哪一点上对智商与身高做出选择不再是治疗型而转变成增进型,或者这些人类特征是否能够完全被确定为治疗型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只能基于效力与安全性对某一程序进行否决,然而,许多安全与有效的程序仍然需要管理机制进一步的详细检测。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授权的局限已经变得很明显:它能够对人类克隆拥有管理权,这是因为,它在“合法性受到质疑的”前提下判定,由克隆而来的小孩构成了一件医疗“产品”,因此它有权进行管理。
我们总是能够修改及扩展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特许权,但过往的经验显示,很难改变一个拥有较长历史的机构的组织文化。[12]不仅机构会拒绝承担新的使命,更改的授权也意味着机构需要减少以往所从事的工作。这喻示着,需要创建一个新的机构,在颁发与人体健康相关的新药物、新程序及新技术的许可证时进行监管。除了拥有更大的授权外,这个新的权威机构需要招聘完全不同的员工。它不仅需要包括医生、科学家等食品与药物管理局那样的职员,对新药物的临床实验进行监管,也需要其他的社会声音,能够对技术的社会与伦理影响做出有准备的评估。
未来,现存机构极有可能不足以管制生物技术的第二大原因,是由于这些年科研共同体与生物技术/医药行业整体所发生的改变。整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早期,美国几乎所有的生物医药研究都受到国立卫生研究院或其他联邦政府机构的资助。这意味着,国立卫生研究院可以像它在人体实验案例中所做出的规则那样,通过内部的规则制定对这些研究进行管理。政府管理部门可以与熟悉科学内情的委员会紧密合作,比如,基因重组技术咨询委员会,它能够确保在美国,没有人在从事危险或存在伦理质疑的研究。
然而这些举措都不再奏效。尽管联邦政府仍然提供进行科学研究的最大资源,相当丰厚的私人投资也能够对新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工作提供资助。2000年,美国生物技术行业本身花费了110亿美元用于科研,雇用了超过15万名工作人员,比1993年在规模上翻了一倍。事实上,在竞相绘制人类基因组的比赛中,政府投入资金大力支持的人类基因组工程被克雷格·文特尔(Craig Venter)私人组织的赛雷拉基因组公司抢去风头。第一例胚胎干细胞由威斯康星大学的詹姆斯·汤普森培育成功,因为需要遵从联邦资助的研究不得损害胚胎的禁令,他使用了非政府的资助。在纪念有关基因重组技术的阿西洛玛会议召开二十五周年研讨会的小组讨论中,许多与会人员都总结道,尽管基因重组技术咨询委员会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已经不能够监管或督察当前的生物技术产业。它没有正式的强制执行权,只能够在科学共同体的精英内部施加一定的舆论影响。随着时间推移,那个科学共同体的性质也发生了转变:今天只有很少的研究人员是“纯粹”的研究人员,他们与生物技术行业或特定技术的商业利益没有联系。[13]
这意味着,如果产生任何新的管制性机构,它不仅需要拥有比效用与安全范围更广的授权,还需要对所有研究与发展拥有法定权威,这不仅仅局限于由联邦所资助的研究。这样的机构——人类授精与胚胎管理局,已经专门为此目的在英国设立。将管制权力统一于单一的新机构中,这会使表面遵从联邦资助限制却私下寻求私人支持的行为不复存在,它将有望对整个生物技术行业产生一致的影响。
美国和其他国家设立刚刚所述的管制体系的前景是如何的?[14]创立新的机构将遭遇难以想象的政治困难。生物技术行业强烈反对管制(如果可以,它希望看到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法规更为宽松),因为,它总体上是一个由从事研究的科学家组成的共同体。大多数人都偏好远离正式法规的范畴,由其共同体内部产生规则。他们的队伍受到倡议团体的加盟,倡议团体由代表病患、老人及其他希望推进各种疾病治疗办法的人士组成,它们与科学家团队一起组成了非常强大的政治联盟。
然而,出于长期的自身利益的需要,生物技术行业应当积极地推进有关人类生物技术的正式法规的出台。为此,它仅需要近距离观察农业生物技术行业所发生的事情,这些事情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反面教训:如果太快发展一门新的技术,将会遭遇什么样的政治陷阱。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处于农业生物技术行业领先地位的研发者——孟山都公司,曾考虑向老布什政府提出对基因工程产品建立更严格的正式管理法规的请求,包括贴示标签的要求。然而,公司管理层变更后便回避了这一提议,因为没有任何科学证明其有健康风险,且公司引进的一系列新的转基因作物很快为美国农户所选用。该公司没有想到的是,欧洲掀起了反对转基因作物的政治抗议,并且,欧盟于1997年对出口欧洲的转基因食品施加了严格的标签要求。[15]
孟山都及其他的美国公司谴责欧洲人不科学且太过于保护主义,但是欧洲拥有足够强大的市场力量对美国进口产品施加规制。美国农民,由于没有区分转基因与非转基因食品的办法,只好发现自己被关在了重要的出口市场的门外。1997年后,他们以少种植转基因作物作为回应,并且控诉自己被生物技术行业错误引导。回想起来,孟山都公司的管理层认识到,他们犯下了一个大错误,即便看起来没有科学必要,也应该早一些创造一个可以接受的管制环境,使消费者对他们产品的安全性能放心。
医药管制的历史是由像磺胺酏剂及萨力多胺这样的悲剧性故事所驱动的。也许人类克隆的管制也会这样,需要等到失败的克隆尝试制造出一个严重畸形的婴儿。生物技术行业需要考虑清楚,到底是现在预估到这些困难,建立一个于己有益、且能使人们相信其产品安全性及伦理特性的管制体系更好,还是等到惨剧及骇人的实验发生、公众愤而抗议之后。
后人类历史的开端?
1776年,基于自然权利之上的美国政府诞生。通过限制暴政的专权武断、实行宪政与法治,能够确保人民享有本性渴望的自由。八十七年后,亚伯拉罕·林肯指出,这是一个致力于实现人人生而平等的政府。“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由”之所以存在,乃是由于人天生是平等的;或者,更正面地说,自然平等的现实要求实现政治权利的平等。
批评者指出,美国从来没有真正实现过这种平等的自由,在历史上,甚至曾将整个的族群驱逐出享有平等的群体。美国政府的辩护者,用以我看来更为正确的观点指出,平等权利的原则促使享有权利的群体不断在扩大。一旦所有人均享有自然权利的观点诞生,美国政治史上的论争就开始关注谁处于《独立宣言》所宣称的生而平等的“人”这一圈子之内。起初,这个圈子不包括女性、黑人,或没有财产的白人;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它必然会将权利扩展至他们身上。
不论这些争辩中的人是否承认,他们至少都暗含了什么是人的“本质”的观点,并以此为依据判断彼此是否符合这一标准。表面看起来,人类从长相、表达及行为上千差万别,许多的论点都围绕着这些明显差异展开,这些差异都是由习俗导致的,还是根植于人的本性?
某种程度上,现代自然科学合力拓展了“谁配称为人类”的观点,因为它试图证实,人类大多数的显著差异更多是由于习惯而非本性造就的。人类之间确实存在本性差异,比如男女之间,但它们被证实只是影响非本质的特征,而不会对政治权利产生影响。
因此,尽管像自然权利这样由哲学家所笃持的概念声誉不佳,我们现实的政治世界大多仍立基于稳定且真实存在的人类“本质”之上,这一本质由本性所赐,而不仅仅由于我们相信它存在。
我们也许即将跨入一个后人类的未来,在那未来中,科学将逐渐赐予我们改变“人类本质”的能力。在人类自由的旗帜之下,许多人在拥抱这一权力。他们希望将父母选择生育小孩类型的自由最大化;将科学家探寻科学研究的自由最大化;将企业家利用科技创造财富的自由最大化。
但这一类型的自由与人们先前所享有的其他自由截然不同。迄今为止,政治自由指涉的是追逐本性所赋予我们生存目的的自由。这些目的并不是被固化地决定的;人的本性具有很大的弹性,顺从这一本性我们能有十分充沛的选择空间。但它并不是可无限延展的,组成它的不变的因子——特别是我们物种典型的一系列情感反应——共同形成一道安全港,它潜在地允许我们与其他的人类相连接。
也许,某种程度上,我们注定要拿起这份新型的自由,或者,正如有人所说,进化的下一个阶段,我们已经能够审慎地负责自己的基因修饰而不再将它留给自然选择的盲目力量。但是即便要这么做,我们也要做得清醒。许多人假想,后人类的世界更像是我们自己的世界——自由、平等、富有、友爱及慈悲——只是拥有更好的健康保障,更长的寿命,也许比今天更高的智商。
但是后人类的世界也许更为等级森严,比现在的世界更富有竞争性,结果社会矛盾丛生。它也许是一个任何“共享的人性”已经消失的世界,因为我们将人类基因与如此之多其他的物种相结合,以至于我们已经不再清楚什么是人类。它也许是一个处于中位数的人也能活到他/她的200岁的世界,静坐在护士之家渴望死去而不得。或者它也可能是一个《美丽新世界》所设想的软性的专制世界,每个人都健康愉悦地生活,但完全忘记了希望、恐惧与挣扎的意义。
我们不必要接受以上任何一个未来世界,它们打着自由的错误旗号,不管是为了不受限制的生育的权利,还是自由的科学探索。我们不需要将自己视作必将向前的科技进展的奴隶,如果那种进展已经不再为人类的生存意义服务。真正的自由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保护它倍加珍视的价值观的自由,而这正是面对今天的生物技术革命时我们需要行使的自由。
[1] 这一现象非常普遍,被称为管理“俘获”,本该监管行业行为的团体,却成为行业的代言人。这种情形发生有许多原因,包括监管者对被监管人金钱与信息的依赖。此外,还有大多数专业生物伦理学家所面临的职业激励。科学家通常不需要担忧是否能赢得伦理学家的尊敬,特别是当他们是分子生物学或生理学诺贝尔奖得主时。另一方面,伦理学家必须努力争取赢得他们面对的科学家的尊敬;如果他们告知科学家存在道德错误,或者与科学家视若珍宝的唯物主义世界观远远背离,那么,他们很难赢得科学家的尊敬。
[2] David Firn, “Biotech Industry Plays Down UK Cloning Ruling,” Financial Times, November 15, 2001.
[3] Noelle Lenoir, “Europe Confronts the Embryonic Stem Cell Research Chal-lenge,” Science 287 (2000): 1425-1426; and Rory Watson, “EU Institutions Di-vided on Therapeutic Cloning,” British Medical Journal 321 (2000): 658.
[4] Sheiylynn Fiandaca,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s: The Need for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Albany Law Journa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8 (1998): 337-404.
[5] Dorothy Nelkin and Emily Marden, “Cloning: A Business without Regulation,” Hofstra Law Review 27 (1999): 569-578.
[6] 这一案例更全面的解释,可参见Leon Kass, “Preventing a Brave New World: Why We Should Ban Cloning Now,” The New Republic, May 21, 2001, pp.30-39; 也可参见Sophia Kolehmainen, “Human Cloning: Brave New Mistake,” Hofstra Law Review 27 (1999): 557-568; and Vernon J. Ehlers, “The Case Against Human Cloning,” Hofstra Law Review 27 (1999): 523-532; Dena S. Davis, “Reli-gious Attitudes towards Cloning: A Tale of Two Creatures,” Hofstra Law Review 27 (1999): 569-578; Leon Eisenberg, “Would Cloned Human Beings Really Be Like Sheep?,”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340 (1999): 471-475; Eric A. Posner and Richard A. Posner, “The Demand for Human Cloning,” Hofstra Law Re-view 27 (1999): 579-608; and Harold T. Shapiro, “Ethical and Policy Issues of Human Cloning,” Science 277 (1997): 195-197. 还可参见其他不同视角的讨论,Glenn McGee, The Human Cloning Debate (Berkeley, Calif.: Berkeley Hills Books, 1998).
[7] Francis Fukuyama, “Testimony 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Health, Committee on Energy and Commerce, Regarding H.R. 1644, ‘The Human Cloning Prohibition Act of 2001,’ and H.R. 2172, ‘The Cloning Prohibition Act of 2001,” June 20, 2001.
[8] Michel Foucault, Madness and Civilization: A History of Insanity in the Age of Rea-son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1965).
[9] 事实上,基因泰克生物技术公司试图将增高激素用于矮小但不是荷尔蒙缺陷的孩童身上,由于这一挑战极限的行为,该公司被起诉。参见Tom Wilke, Perilous Knowledge: Humam Genome Project and Its Implications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 pp. 136-139.
[10] Lee M. Silver, Remaking Eden: Cloning and Beyond in a Brave New World (New York: Avon, 1998), p. 268.
[11] Leon Kass, Toward a More Natural Science: Biology and Huiman Affairs (New York: Free Press, 1985), p. 173.
[12] 关于这一综合性话题,参见James Q. Wilson, Bureaucracy: What Government Agencies Do and Why They Do It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9).
[13] Eugene Russo, “Reconsidering Asilomar,” Scientist 14 (April 3, 2000): 15-21; and Marcia Barinaga, “Asilomar Revisited: Lessons for Today?,” Science 287 (March 3, 2000): 1584-1585.
[14] Stuart Auchincloss, “Does Genetic Engineering Need Genetic Engineers?,” Boston College Environmental Affairs Law Review 20 (1993): 37-64.
[15] Kurt Eichenwald, “Redesigning Nature: Hard Lessons Learned; Biotechnology Food: From the Lab to a Debacle,” The New York Times, January 25, 2001, p. 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