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克犯了错,他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了。迪克知道医院6层是管制区域,但是在财务部的圣诞晚会上,他和同事喝醉以后,在不知不觉中晃出了6层的电梯,随便找了一张空床就躺了下来。
等他醒来,迪克惊恐地发现自己被错认为是新救援机制的志愿者。必须靠器官移植才能活下去的病人和志愿者连接,这个器官现在既维系着志愿者的生命,也要维持病人的生命。这种做法要一直持续到找到合适的器官捐献者为止,这通常要等上9个月。
迪克赶紧找护士解释这个错误,护士则跑去找来面露难色的医生。
“我明白你很生气,”医生解释,“但你这么做很不负责任。现在你既然已经躺在这里,残酷的事实是,如果我们把你跟病人分开,这个靠你的器官才能活下去的世界知名小提琴家就会死。你实际上就成了杀人犯。”
“但你没有这个权利!”迪克抗议道:“就算他会因为没有我而死,你又怎能强迫我放弃我生命中的9个月来救他?”
“我认为你应该问的是,”医生严肃地说,“你怎么能选择让这位小提琴家死去。”
资料来源:朱迪思·贾维斯·汤姆森,《为堕胎辩护》出自《哲学与公共事务》第一卷,1971,并被广泛引用。
也许你觉得这是个非常荒诞的场景。但再想想看。迪克犯了一个错误,他明明应该知道后果,但可能是喝醉了,结果,另一个人必须依赖迪克的器官才能存活9个月,找到合适的器官捐献者后迪克才能自由。迪克所处的困境一定程度反映出意外怀孕的境遇。
两者最相似的地方在于只有让依赖他们身体才能存活的人死亡,他们才能脱离人类维生机器这个意外扮演的角色。你认为迪克该怎么做,同样也应该认为怀孕女性该怎么做。
许多人认为,要求迪克与小提琴家连接9个月是不公平的。如果迪克愿意,当然非常好,但我们不能要求任何人牺牲自己的生活,为别人投入那么长的时间。虽然小提琴家没有迪克会死,但因此说迪克是杀人犯毫无道理,特别是当我们认为迪克有自由权的时候,就更不能这样说。
如果迪克有权选择和小提琴家断开连接,为什么怀孕女性无权堕胎呢?事实上,怀孕女性拥有比迪克更多这样做的权利。首先,怀孕女性必须面对的不只是9个月:孩子的出生将带来终身的责任。其次,怀孕女性终止的并不是一个发育完全、拥有天分与未来的人(至少在怀孕前几个月如此),而是一个尚未对自我或外在环境有意识的人。
这两者的相似性让支持堕胎的人能够面对堕胎杀人的指控,并且主张怀孕女性有终止胎儿生命的权利。
当然,也存在反面观点。胎儿无法保护自己,因此我们更有理由保护胎儿。怀孕女性的不便程度远低于几乎可以说是被囚禁而无法动弹的迪克,甚至有人主张迪克有义务和小提琴家连接9个月。有时候,不负责任的行为加上厄运会造成无法逃避的严重后果。或许,迪克的困境就像怀孕女性一样,这并没有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待这个问题。
请看其他问题
15. 平凡的英雄行为
53. 双重效果原则
71. 延缓死亡
89. 杀人,还是放任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