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命彼世尊 应供等觉者
恶魔之破折者大勇[佛陀]依分十八品[章]
阐述分别论,以连续说界论
且说界分别
吾当明其意,入三昧者谛听。
言本论是依摄、非摄等分十四[章],其一切亦是说明与问答之二种。说明以其论母分为五种:定式论母、内论母、定式面论母、相论母、外论母。俱备所摄、非摄……乃至……不相应者之摄、非摄等之十四句足者称为定式论母。原因于此论母之示处是依此所摄等之定式,依分界论之诸法,称为定式论母。又,此论母是由成就三学之根本处亦言为根本论母。
具备五蕴……乃至……作意等之百二十五句足者称为内论母。因此,于此等不云:一切为法聚论界论之论母,蕴等之诸法是依摄等之定式所分别说明时,以形相表示界论内所说之处,称为内论母。又,蕴等之句[足]不存于法聚论之论母,称为特殊论母较为适当。
所摄于三[法]、非摄于三[法]、与四[法]相应、与四[法]不相应,依此四句而俱备者称为定式面论母。因此,于此一切五蕴等列于善事等之论母法中,摄、非摄于蕴、处、界,又可被结合[于彼等]。同样有四非色蕴之相应、不相应。此为示此等摄、非摄等之定式面所置之处,称为定式面论母。
同分、不同分,依此二句[足]而俱备者称为相论母。因此,于依同分相法有所摄之定式,依不同分相法有非摄之定式。同样于相应、非相应之定式可连结。依俱行、非俱行相,为示摄等之相由所置处,称为相论母。
一切法聚论界论之论母,与彼三法类之六十六法、二法类之二百法皆具备者,称为外论母。因此,于此五蕴……乃至……作意,如此于界[论]内部不言,一切法聚云云者,置于如此界[论]外之处,名为外论母。如以上所知论母有五种,此是于所摄、非摄等,所摄是依生、同生、业、数而有四种。此处言:“一切刹帝利者来,一切婆罗门、一切毗舍、一切首陀罗者来,友毗舍佉(visākha)!一切正语、正业、正命之诸法是戒蕴之所摄也”,此称为生所摄。一生族云来之时,一切之族姓者是如入于一所摄。
“一切之拘萨罗人来,一切之摩诃陀人来,一切之巴尔卡查人来,友毗舍佉(visākha)!一切正精进、正念、正定是定蕴之所摄也”,此名为同生所摄,生于一处而共成长者来之时,一切皆依共生,依[持有]共住之机会,如入于一之所摄。
“一切乘象者来,一切乘马者来,一切乘车者来,友毗舍佉(visākha)!一切正见、正思惟之法是慧蕴所蕴也”,此称为业所摄。因此,凡依自己之业因,如入于一所摄。
“眼处是入于如何之蕴数耶?”眼处是入于色蕴数。若眼处入于色蕴数者,则眼处是可言为所摄于色蕴,此名为数所摄。以上于是有所了解。依其相反而非摄可知。依其分配而有摄、非摄之句[足]。依同起、同灭、同事、同所缘而有相应,其相反者乃不相应。依此二之分配有相应者之不相应等。依彼两者之连结分配而有所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等。又,五蕴等是于蕴分说等依所说之定式而可知。又,触等是作为结论,所叙述为共通于一切心生起之所说。
[以上]论母之注毕
一
一、一
今依五蕴等而俱备之论母与摄、非摄等定式论母之句[足]结合而示之,色蕴是依几何之蕴云云之定式而开始有说明文。依摄、非摄等之定式论母,则[如言]所摄于三[法]、非摄于三[法]虽建立定式论母,从此为示色蕴等之所摄,于几何之蕴、处、界[云云],举三之蕴、处、界之句[足][云云者],亦无一提及四谛等。
如同分、不同分建立相论母之同理由,依其问答而云色蕴是等一蕴。此等之蕴等是其同分。
此处,于一蕴者是于色蕴[之意]。依如何亦色亦色蕴与同分而入色蕴之摄,被列为色蕴之数,限定于色蕴。
十一处者是除去意处。凡色蕴是依[眼处乃至触处之]十处与法处而为十一[处]。是故,被列为十一处之数,所限定[云云]。
十一界者是除去七识界,[其余]之十一[界]。因此,[此等]十一界无非于色所摄。
于非摄定式之说明,“几何非摄耶?”是概要而问。又,于回答是四蕴、一意处、七识界者是由于色蕴之不同分,云四蕴等。依此定式而于一切之句[足]之摄、非摄可知。
又,于此蕴之说明,色蕴于几何蕴等[之文],有一根[法]摄之定式者,五问五答者以表示完整形状,有非摄之定式是五问五答以示概要之(略形)。依此方法而二根[法]等之问答亦可知。由色蕴根而至二、三、四[根]所列示。又,于第五之色蕴……乃至……识蕴者[如言]分拆;再者,五蕴是几何之蕴者[如云]不分拆,[如此]成二种形式之问答。
如此所知言圣文之定式者是依于内论母也。
蕴句[足]之问答毕
一、一七
于处句[足]之问答等。[首先]于处句[足]之问答,眼处之依于一蕴者可知是所摄于一色蕴、一眼处、一眼界。
一、一八
于耳处等,亦依前项之定式而知摄与非摄。
一、二八
无为[法]除蕴而外,此处又有理由而无为法处即是涅槃,不入彼蕴之摄,以此云除蕴外。依四蕴者是以色、受、想、行蕴而除涅槃之法处是依此等之所摄。其[法处]是共依识蕴,除法处、法界外,即依余之处、界亦非所摄。是故云非摄于一蕴、十一处、十七界。可进行一方之色蕴根分等,同于他方之眼处等之判断。
一、四〇
示于圣文二法[迄],十二处[云云]不予分拆而问答。
一、四一
于界之问答是此定式。
一、七七
于谛问答一切之二、三、四[法]亦示于圣文。又云:于道谛之答亦由相似于二三法集谛之处,其[答案]即连续于集。
一、九〇
于根之问答。命根是依二蕴,[即]色命根是于色蕴,非命根是所摄于行蕴。其余追忆依既述之定式而知。圣文之决定是如处、界之问答。
一、一三四
于缘起之问答,不以无明开始问于几何之蕴,无明缘行于一蕴如是以答示。此处,[如言]行缘识[有伺身识之]结合进展,一切为异熟识,因此,云所摄于七界。
一、一三七
名色可知依结合[身识]之进展。因此,又由此,取六处而示为十一处之所摄。
一、一三九
于触等可知蕴之分拆。因此,于触是一蕴所摄,受是他之[蕴],又爱、取、业有是行蕴所摄。又,有之句[足]是依业有等十一种而分。
一、一四三
业有是由触等与相似之答处,以示此等[触]与共一起。生有、欲有、想有、五蕴有是[有]由相互相似之答处一起表示。又,此等是由有执受法处云十一处、十七界。因此,于声处是无执受,此处不予采纳。
一、一四八
于色有之问答,于五处者是于眼、耳、意、色、法处。于八界者是于眼、耳、眼识、耳识、色、法、意界、意识界。
一、一四九
非色等之三是由[有]相似之答处一起表示。
一、一五二、三
同有无想有、一蕴有。此处,于二处者是于色处与法处。于界亦同定式。因此,由于住同一处俱有其余梵天之眼,[即]由举示其所缘之色处。
一、一五四
生于二蕴是色生之色蕴与非色生之行蕴。对老、死亦同一定式。
一、一五七
于愁等,于一蕴者,愁、苦、忧是于受蕴,悲是于色蕴,恼等是于行蕴。同可知其他之蕴。
一、一六三
神足于二是行、识蕴,意、法处,法、意识界。
静虑于二[蕴]者,是受、行蕴也。
一、一六四
无量等是由[有]相似问答之[处]一同说明。
一、一七五
又,心是置于思之后,由答相异处之问而成。于无量等,于一蕴者是于受蕴。[又],想者是于想蕴,心者是于识蕴,其余所摄于行蕴。同可知其余之蕴。
一、一七六
以上示内论母所摄,今为示外论母所摄,述出善法等。于三受是,于三界,为身识、意识、法界。于七[界]者是是眼、耳、鼻、舌之各识界与意、法、意识界。于三异熟,八界者是于[前述之法]与身识界。
一、一八二
又,异熟法法是由[有]与染污[法]相似答[之处]一同摄取。于一切之二、三句[足],然有句[足]与句[足]相似之答一同摄取而答。因此追忆既说而可知摄、非摄之定式。
摄、非摄句[足]毕
二
二、一
今为分别所摄[者之]非摄句[以][与]眼处[共]等之[文]为始。此处有,如下之说明。此时有何等之彼[法],所摄于蕴之句足,非摄于处、界之句足;或有所摄于蕴、处之句足,非摄于界之句足,依此蕴等问非摄之答。此[问之句足]是不适当于色蕴等。因此,于色蕴是为色蕴之所摄;又,色蕴确实没有非摄于十一之处、界者(与如眼、耳、鼻、色、声乃至法处之十一色有关之句足)。受蕴是受蕴之所摄,而受蕴又无非摄于法处、法界。如此,由无所谓非摄者,此等以及其他同类于此之意处、法处等之句足,于此时不予采纳。而有何等之句足,不混淆非色而包摄于色且明确者,以及不混淆其他而包摄于识且明确者,于此处给予采[用]。又最后
十处、十七界
念根、无想有、一蕴有
悲、有见有对
无见及有对、所造性
如是摄颂之偈示之。故依此等非可知[其]所摄与非摄。因此,于此时,对于质问有关处、界,得同样之答,设缠二十法一问,缠七识界一问,缠七根一问,缠二有一问,依悲以及有见有对一问,依无见有对一问,依有见一问,依有对与所造性一问,如此设八问。此等之中,蕴等之分拆可知如下。即于第一问,依于四蕴是依非色之蕴[受、想、行、识]。依于二处是依于眼处等之一与意处。依于八界是依于眼界等之各一与七识界。以上为定式。色蕴(耳、鼻、色、声乃至法处)是与眼处共为蕴摄所摄,彼[眼处]具摄色蕴之时,于处之摄是[处中之眼处]唯眼处所摄,其余十[处]乃非摄。又,唯眼界是界摄所摄,其余之十界乃非摄。如是彼[处]非摄十处是非摄于眼处与意处等之二处。又,于彼[界]非摄十界者是非摄于眼界与七识界。对有关色处等亦是[此法]为定式。
二、二
于第二质问,以识蕴所摄于如何之识界,是无非摄于意处。故言处摄所摄。此处,又依于四蕴是色等之四[蕴]。于十一处是除去意处。十二界是由原来之[十八界]除去六识界所剩下之十二界[其中含]眼识界。唯眼识界所摄,其他非摄于(眼识界)。对耳识界等亦同定式。
二、三
于第三问,眼根等之答等于眼处等。对于女根、男根以含法,含二处、法界之八界应当知。
二、四
于第四问,三处者是色处、法处、意处。因此,于此等,色处、法处之二处是非摄于此等(有),其余之九色处,是[所摄]于此等(有),言非摄于[此]二(色处、法处)与意处之二(或三)。九界是色界、法界与七识界。
二、五
于第五问,二处者是关于第一句乃声处、法处、意处,而关于第二句是色处、意处。界亦此等之一与识界可知之。
二、六
于第六问,十处是除去色处与法处。十六界是除去色界与法界。如何之理由?因为云无见有对法是为九粗之处。与此等共所摄于蕴摄者是色蕴。此等九处是所摄于处摄,而[与此共]色处、法处者乃非摄。又,此等九界是所摄于界摄,而色界与法界者是[与此共]非摄。如此与此等共非摄之二处者是除去色处之九粗处与意处,即为非摄于十[处]。又,与此等共非摄之二界者是除去色界之九粗界与七识界,即可知为非摄于十六界。
二、七
于第七问,二处者是色处与意处。八界者是色界与七识界。
二、八
于第八问,十一处者是关于有对法除去法处。于所造性法除去触处,于界亦同定式。八结亦可依此述之定式而知之。
所摄[者之]非摄之文毕
三
三、一
今为分拆非摄[者之]所摄之句足,与受蕴共……[之文]始。此处[有]说明如下。此时非摄于蕴摄而所摄于处、界之句[足]者,问蕴所摄之答。如此之[句足]者不适当于色蕴、识蕴、眼处等。因为于四蕴与色蕴共非摄于蕴摄。虽为此等[四蕴]之一法,而无与此[色蕴]共所摄于处、界之摄。然而,受等是所摄于法处耶?所摄也。又,色蕴乃非[所摄]于法处。因为于由色蕴,唯精妙之色入于法处。是故,所摄于法处者即无所摄于色蕴。又,于识蕴其余之四蕴为非摄。虽为彼等[四蕴]之一法,而无与彼(识蕴)共所摄于处、界之摄。如此依其无所摄,此等其他同种之眼处等之句[足]者,于此时不予采用。识或者不混淆粗色之法处唯明确之句[足]在此处给予采用。以下为彼等[句足之]摄颂。
三蕴、谛与十六根
于缘相之十四,更有十四句[足]
及于十类聚之三十句[足]
小二法[中]之二、大[二法中之]八
又于此等句[足],[有]相似答句[足]为一起,成为十二问。当知此等中蕴之分别。可是,无处、界之分拆。于第一问,三蕴者是色蕴、想蕴、行蕴。又,处、界者应知是法处、法界。以上于受蕴之定式。所谓涅槃与精妙之色、想、行者乃非摄于蕴摄,所摄于处、界之摄。其中,涅槃是不入于蕴摄,余者入于色、想、行蕴之摄。而且涅槃亦入于处、界之摄。故云无为[法]除蕴而外,所摄于三蕴、一处、一界。
于想之部分,于除想含受之三蕴、行等,应知是除行蕴而外之色、受、想之三蕴。于第二[问],四蕴者是除识[蕴]而外之[余蕴]。此等与灭共非摄于蕴摄,所摄于处、界之摄。于第三[问],二[蕴]者是受[蕴]、想蕴。因为于受、想、识蕴是与色非色之命根共非摄于蕴摄。可是,其中之受、想是所摄于处、界之摄。故云与受、想蕴共。依此方法一切所涉蕴之分拆乃可知。再者,于其[他]以言蕴之名。
三、四
于第四[问],三蕴者于女根、男根是受、想、行。于第五受是色、想、行。[与]信根等于最后之触是色、受、想蕴。于受相似于受蕴者,于爱、取、业有相似于行是不同之点。
三、五
于第五[问],有生、老、死乃相似于命根。而且涅槃、精妙之色及想与静虑共非摄于蕴摄,所摄于处、界[之摄]。由此与彼等一起之色、想二蕴是可理解。
三、六
于第六[问],愁等之三是相似于受,恼等乃相似于行,受是相似于受蕴,想是相似于想蕴,思是相似于行蕴等之区别。依此方法,于第七问等,摄亦可理解。
非摄[者之]所摄之文毕
四
四、一
今为分拆所摄[者]所摄之文,以集谛等为始。此处,[有]所摄于蕴等,[更][与彼共]所摄于蕴等,如此为问所摄之答。涉及蕴、处、界一切之句足而采纳其一则不相应所举之文。因为于涉及一切蕴等之句足,或与蕴等之句足共,或无云与蕴等[之句足]共所摄。[一旦]为自身共取得所摄,可再与彼等进入[回到]所摄。故如上所述之句足者于此时不予采纳。与他无混淆之单一行蕴,或者单一之受,或精妙之色,或单一之想而明确者,此处乃给予采用。以下为彼等之摄颂。
二谛、十五根
十一缘起
更有十一[法]
类聚句足三十种
问,此处有二。于问题所举之句足是[共]所摄于蕴之[摄],如彼诸法一起,皆言于一蕴等。此处,有如下之定式。除爱而外其余之行与集谛(爱)共所摄于蕴摄。爱者又与彼等(其余之行者)所摄。彼爱是与诸行共所摄于蕴摄。此为涉及一切之定式。
于非色法之问,行蕴或受蕴乃言一蕴,于色法之问,色蕴是,悲之问,声处言一处,又声界言一界。于其他之时,依法处、法界而意义可理解。
所摄[者之]所摄之文毕
五
五、一
今为分拆非摄[者之]非摄文而依于色蕴等[文]为始。于蕴等[有]非摄,[有]与彼共[更]非摄于蕴等,如此为蕴等非摄之问答。在五蕴之领域,苦谛等,识与精妙色之领域,无见有对等之句足[此问是]不适当。因为于涅槃乃与如此句足共同不入于蕴摄。无非摄于余蕴之诸法。故如此之句足于此时不予采用。而且于五蕴之识是很明白不与精妙之色共,在此处给予采用。彼等之摄颂者如左:
一切之蕴,同处、界,三谛
由根、谛、缘二十三
由他十六句[足]、作者四十三
类聚之七十,小[二法]之七句[足]
大[二法]之句[足]十八乃更述。
十八[法]乃可知。余此处不语。
问与类似之答者一起共有三十四。此处,于问所举之句足,与何等之[法]共非摄于蕴,以何等之法一起言于一蕴等。此处,定式者如下。
与色蕴共四蕴(受、想、行、识)及涅槃是非摄于蕴摄。可是,于处、界之摄除识余(受、想、行)是[与色共]所摄。如此虽唯言识与三[法]共非摄于蕴摄等。又,此识与涅槃乃四蕴(色、受、想、行)为非摄于蕴等之摄。此等一切是(四蕴)与识共非摄于蕴等之摄。如此言非摄于一蕴、一处、七界。或[有如此之解释]。识与色蕴共同非摄于蕴等三蕴。又彼色法与彼之识法共非摄于三者之摄。识乃于蕴是一识蕴,于处是一意处,于界是七识界。故言于一蕴等。依此方法凡举所问之句足,何等之彼法非摄于蕴等之时,关于其何等彼法,蕴等乃可知之。
五、二
于第二问,依色、识可知。因为于受等与色、识共非摄于蕴等之摄,而此之二蕴[色、识]者是十一处、十七界。
五、三
于第三问,识乃非摄于色等之四,如此依此[四]蕴等可知。
五、四
于第四问,眼处者是与受等之四[句足]共[非摄]。依此方法而凡涉及蕴等可知。最后于[章末],于色与法处[等]摄颂之偈所示之法是依其他之方法结合而所示。
六
六、一
今为示分拆相应,不相应之文而[以]色蕴等[之文]为始。此处,可能者或不可能者者一切寻问。又,于不能回答者乃不拒为无。由言四[法]相应,与四[四]不相应,同分、不同分,依四[法]唯于非色蕴、同分之于唯一之连续刹那生,唯得非色蕴之互相相应。色法与色或涅槃之[相应],又云涅槃与色无相应者。同云色、涅槃与非色蕴[无相应者],是此等[色、涅槃]是彼等(非色蕴)之不同分。又如非色蕴与色、涅槃之无[相应者],间断连续刹那相异无与非色法之[相应]。如此对于连续、刹那之依不同分而为不同分。又,此不同分是依所摄无碍,不存所摄之定式,因为在于所摄只不过入数而已。又,于相应之定式,有依同一生起等之互相相应,如是与彼一法相应之互相不适当者,于虽问所摄亦不拒绝。与彼不相应之互相为适当者即示不相应。又,于句足虽为七识界之一为不相应,明是色或与涅槃混合之法者此处视为不适当而决不予采用。彼等之摄颂如下:
法处、法界、苦谛与命
生、老、死,于三[法]之十九
于类聚之五十,于小[二法]之八句足
大[二法]之十五,其他之十八
百二十三句足乃如是依相应而得。
因为于法处是由色、涅槃之混合者,即依非摄于识亦不能言相应。又云受蕴等是由于与识蕴相应不得言[有]不相应者。于余亦同定式。如是凡涉及此等即不适当且不予采用,其余之蕴等为适当,则采用彼等而一一一起问答。
于其第一问,于一处是意处。于一部分是包含法处、法界之受、想、行。
六、二
于第二[问],三者是除各问者而外之余者(四非色蕴中之三)。与一部分相应者是受、想、行与(法处、法界中之行)他(行),亦除其自身以外。与一部分不相应者,是色与涅槃(法处、法界中之无见无对色与涅槃)。如此凡涉及一切色之不相应,于法处、法界,可见非色与非色及不相应之色。
六、三
于第三问者是意义明了。
六、四
于第四[问]者即不言[几何之蕴等而言无相应。此处,又依蕴等可知。他于如是问亦同一定式。因为于第一问,以示俱形于其他圣文乃给予简略。依此定式应知凡涉及一切之意义。又,学习终了之时,是以其完成为进。
六、七
十六界者是自除眼识界乃六识界与十色界。对于其余是同定式。
六、八
三蕴者是除行蕴而外其余[之非色蕴]。一界者是意识界。所言集、道[谛]者是无与[其]他之界者相应。一蕴者是行蕴。一处者是法处。一界者是法界。因为于此等彼二谛者是[其]一部分相应。
六、一一
于乐根等之问,三者是想、行、识。一界者是身识界[或者]意识界。[十六界中之]六界者是除去身识界[余之六识界]。
六、一八
于色有之问,有一切之非色蕴[或者]非色处之[想应]。故如何言[蕴、处亦]无[非相应]。又无与鼻、舌、身识界之[相应],故言与三界不相应。
六、二九
于胜解之问,二界者是意界、意识界。十五者是[其]余之十色界与眼等之五识界。
六、三〇
于善之问,依善而所把握[非色之]四蕴拒绝相应。
六、三一
于三受之问,一蕴者是受蕴。十五[界]者是眼、耳、鼻、舌识界与意界及十一(十?)色界。又身识界与色界(?)
六、三五
于非异熟非异熟法法之问,五[界]者是眼识界等。
六、三六
于无执受无取法之问,三(六?)者是除去意识界。
六、三七
于有寻有伺之问,十五[界]者是五识与[十]色界。
六、三八
于无寻唯伺之问,一蕴者应知是行蕴。言第二禅者是除伺而外,其余之无寻唯伺,除喜而外其余之喜俱行。伺是伺与喜,无与喜相应,故言与行蕴、法处、法界之部分相应。十六[界]者是除去法界、意识界。
六、三九
于无寻无伺之问,一界者是意界。
六、四〇
乐俱行与舍俱行[四一][即]或者称为三受者,见所断[四二],是等于善[法][三〇],小所缘[四四]是等于异熟法[三三]。于彼一界者是法界。与一部分[相应]者是见此小所缘。因为于此处之法界为小所缘之六心起,由处所摄于四,分配第一之否定。
六、四五
大所缘法等者是等于善[法]。
六、四六
于非已生之问,五界者是眼识等。因为于此等以完全生起法之性质者,为属于已生之部。
六、四八
现在所缘等是等于小所缘,因等(五〇)是等于集[谛](八),有因非因(五二),是等于喜俱行(七四),取见相应(六一)是等(?)于无执受非已生(三六、无执受无取法?)余者一切意义明了。
相应、不相应之文毕
七
七、一
今为分拆相应[者之]不相应之文,而以受蕴等为始。此处,说明如下。此处有与所举句足相应之法,更有与此法不相应之法。于其[不相应法之]蕴等,以问不相应而答之。其[相应法]于色蕴等,言不适当,是言无相应于色蕴。故此色蕴及他色之句足(处等)于此时不予采用。相应于法界之诸法,与他不混淆之识,明确而予采纳。彼等之摄颂者如下:
四蕴、一处
二根、七界足
三缘、七触
三法之三、大[二法]之七
一一有寻有伺
结合于舍者之一
最后,四蕴者是亦含有最初之意义。关于有同样之答,与[此]一起为受等之问。于此等,如以下蕴等之分说可知之。
于受蕴等之问,一[处]者是意处。七[思]者是识界。一部分者是于法处之受等。
七、二
于识界之问,此等之诸法者如何[亦与]蕴、处非为[不相应]者是除了所举句足之识界而外,余为六识界、法、色、涅槃,依此等而一切蕴处是由所摄与任何之蕴、处皆不为不相应。一界者是所举问也。
七、四
于舍根之问,五[界]者是舍相应之眼识界等。于依此定式与一切所举问之句足不相应者,其意义可知。
相应[者之]不相应之文毕
八
八、一
今为分拆不相应[者之]相应之文,以色蕴等为始。此处,一切之问是愚问。因为于与色蕴不相应之四蕴,谓与其[四蕴]以外者无相应,与受蕴不相应之色、涅槃者亦无与任何者相应。如是,于一切之句足,无不相应者之相应可知之。如是,由于为愚问,故无一切之答。无者乃是解问也。
不相应[者之]相应之文毕
九
九、一
今为分拆相应[者之]相应之文而以受蕴等[之文]为始。此处[更有]相应于蕴等者而问与蕴等相应为答。如此之[法]混淆着色或色之间,或凡色蕴所摄之句足者不应柑挟之。又言:对于混淆色或色者,与其他不存相应。凡色蕴所摄者[又]与凡得把相应蕴等握之相违者,则不存在与色相应。故如此之句足,此处乃不予采用。于此色不混淆非色明确乃采纳之。彼等之摄颂者如下:
非色之四蕴、意处
七识界、二谛、十四根
十二因缘,更有十六句足
三[法]之八、类聚之四十三
大二[法]之七句足、后二法
问答所摄九
又,于一切之问,由于所举问法与相应蕴分拆乃可知。又言:受蕴与其他三蕴是相应,更于此等与受蕴是相应。其(受)是与想等之三蕴、意处、七识界、法处、法界之一部分[即]想、行相应。涉此一切之定式。
相应[者之]相应文毕
十
一〇、一
今为分拆不相应[者之]不相应之文而以色蕴等之文为始。于相应、不相应句足之问答所举出色蕴等法,于此一切之问。类似答之句足为令一致,置于其他连续。由于所举问之句足不相应,故知蕴等之分拆。因为于受蕴等是与色蕴不相应,色蕴又与其[受蕴等]不相应。又,属于涅槃[与]精妙之色者[亦然]。彼色蕴是四蕴、一处、七识界、法处、法界之一部分,[即]与受等之法不相应。此为涉一切之定式。
不相应[者之]不相应之文毕
十一
一一、一
今为分拆所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文而以集谛等[文]为始。[首先]所摄者,于所摄文之问答(第七章)所举彼集谛等之诸法,是于举一切之问。又,[有]类似之答[者]即由处一起采纳,句足是连续其他而来。于举问之诸法,是与句足共所摄于蕴摄,而此等又与他法相应或不相应之时,则关系他法蕴等之分拆乃可知之。此处,有如下之定式:集谛中行蕴所摄之诸法是所摄于蕴等之摄。又,此等与余之三蕴、一意处、七识界相应,[又]言:于法处、法界除爱之余者行蕴是与由处相应之一部分相应。又与一色蕴、十色处、[十]色界不相应。又于一法处、法界,与[其]色、涅槃不相应而[即]与一部分不相应。依此方法而一切所涉之意义可知。
所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毕]
十二
一二、一
今为分拆相应者之所摄、非摄之文而以受蕴等为始。于所摄者之所摄文之问答,所举受蕴等之法,此等所举一切之问。所举于问之诸法是与句足相应。由于所摄此诸法或非摄,故蕴等之分拆乃可知之。有以下之定式:受蕴是与想等相应,彼想等是所摄于想等之三蕴、法处、意处之二、法界与七识界之八界,其余非摄于蕴、处、界。依此方法而涉及一切之意义可知之。
相应者所摄、非摄之文毕
十三
一三、一
今为分拆非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文而以色蕴等说为始。于第五[章]非摄者之非摄文之问答,举出有问色蕴与类似之诸法及非色有与类似者,[其]余非有效者不予举出。因为于色、非色之诸法是与受蕴共非摄于蕴等。又言无此等[色、非色[非色有]之诸法]相应者。故唯有效之句足乃与类似之答共一起给予举示。所举问之诸法,而与诸法共非摄于蕴等。由于与此等相应又不相应者,则蕴等之分别可知。有以下之定式:识蕴是与色蕴共非摄于三[蕴]之摄,与受等之三蕴以及法处、法界中之受等相应,与一色蕴、十色处、[十]色界以及法处、法界中之色、涅槃法不相应。以上一同言此等之诸法是与三蕴相等。依此方法涉一切之意义可知之。
非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文毕
十四
一四、一
今为分拆不相应者之所摄、非摄文而以色蕴等说为始。此处,其不相应且不适切之句足者于此时不予采用。如此者是法处等。因为于言法处乃与蕴等之一不相应者为不适切。于法界亦同为定式。彼等之[法]摄颂如下:
法处、处界、命根
名色句足及六入
生等之三、一句足、三[法]中之第二十
三[法中]终之一、小[二法]中之七句足
类聚中之十、大[二法]之十四
更于六句足所举出,一切有关联
又,十四[法]及七[法]乃为不可能
章末之法处、法界之偈颂亦明此意义。除此等而外,余之一切者为可能。对此等蕴等之分别,应依忆念既述定式而可知。
不相应者之所摄、非摄文毕
如来界分别之善事
彼之界说,如以下曰:
彼[如来]说明此定式面分别毕。
依此定式面分别之说明,
贤者即得知一切,
又,定式之约说乃如是所说。
若增修一一句足者详细之说明,
增修极多之措词,
又,不予分别意义者。
二倍者乃唯灭其圣句。
依予[所为]此悲心所达之功德
成为世间之幸福。
界说论注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