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海宝象林沙门 弘赞在犙 述
稽夫中边得戒。始末源由。中制十人受具。边许五人得戒。中是中天竺。天竺之东际白木调国。南际靖善塔。西际一师黎仙人山。北际柱国。自此四外。名为边国。震旦乃在白木调东二万七千余里。开持律五人得授大戒。昔汉明帝初。摩腾法兰二法师来至此土。与人出家。唯剃须发。披缦条衣。授彼五戒十戒而已。以不满五人。不得受具。后至汉桓帝。一百余年内。犹三归五戒十戒。递相传授。桓帝已后。北天竺国。有支法领等五沙门。来至汉地。始於长安与人授具足戒。其时大律未有。唯口诵出戒本一卷。羯磨一卷。流行此土。时尼众来求受戒。五僧曰。如律所明。唯开边地五人僧受具戒。不论尼众。是时诸尼辞退而还。泣泪如雨。曹魏初三年。中天竺昙摩迦罗(此云法时)。至雒阳。译出戒律。立羯磨受法。准用十僧。於是佛法大行震旦。为东夏受戒律之始也。时汉末魏初。东天竺国。有二尼来到长安。见诸尼众问曰。汝等谁边受戒。尼众答曰。我到大僧所。受五戒十戒而已。二尼叹曰。边地尼众。悉未有具。即为还本国。化得一十五人来。三人在雪山死。二人堕黑涧死。唯余十人到此。诸尼悉赴京师。与授具戒。后到吴地。亦与彼尼众受具。西尼思慕本乡。遂附舶南海而还。及至上船。唯有七人。三人命终。来去经途十有余年。又按高僧传。宋元嘉十年。西天僧伽跋摩。至建康。敕住平陆寺。为京师沙门慧照三百七十人。渡蔡洲岸。於船中再受具戒。或问其意。照曰。以疑先受。若中若下。更求增胜。故须重受。依本腊次。十一年。求那跋摩。於南林寺立戒坛。为僧尼授戒。为震旦戒坛之始。时师子国。比丘尼八人来未几。复有尼铁索罗三人至。足为十众。乃请僧伽跋摩为师。为景福寺尼慧果等。於南林戒坛。依二部重受具戒。度三百余人。噫。古人忘身为法。不惮数万里而来。然此方得戒者。岂可不生难遭想哉。惜夫今当末法。知法秉羯磨者难得。而二部僧尼受戒。失传久矣。昔摩腾罗汉。并诸贤哲。多是果位圣人。尚不敢违律。僧不满数。与人授具。一部僧而与尼授大戒。我等何人。敢违佛教。灭佛正法。致他永失比丘比丘尼性。得虚假名。授受俱成非法矣。顺治十四年。余在广州羊城。时各县余尼来求受具。余辞不获已。因立二部僧。各满十人。与授大戒。自后十人难得。但有五人以上。亦与为授。要须持律清净。故云边地持律五人得受具戒。其尼亲教师。要满十夏。而羯磨教授二师。及余证人。无论岁腊。事须解律。纵律未能精炼。其羯磨者。必是持律明了。方许秉法。若不如是。强与他授。令他尽寿戒不沾身。罪非小也。虽云边地五人僧受。不论尼众。斯乃古人慎重。边地僧尚难得。尼众何能易有。兹以窃推。律既许僧。尼必预列。昔迦旃延尊者。在西天竺。阿盘提国。有长者子名亿耳。出家求受具戒。时彼国无十人僧。不得受具。乃往白佛。佛听边地五人得受。时因缘在僧。故未及论尼。况今末法出家。遇正教者实难。若不论尼。则尼部全缺。八敬谁修。虽是边地。而有持律清净十人。别拣五人。律文不听。知非持戒清净。方任拣择。以受戒事大。一不如法。则戒体斯失。今诸方丛席。为人授具。既不知作法结僧大界。戒坛奚立。则戒无由得矣。故云。若不结界。一切羯磨受戒等法。俱是空作。复不依律作白羯磨。唯师自心。在沙弥白衣前。杜撰唱说。非法为法。以讹传讹。递相踵习。沿波日久。不觉其非。佛言。若有秉羯磨说戒。则正法未灭世间。又云。毗尼藏住。佛法亦住。是故弘绍之宾。特宜遵教。俾正法而恒存。木叉而永固也(戒坛。即戒场。在大界内结)。已上略述得戒缘由。向下录得戒和尚阿阇黎。二部僧名。并记自受戒年月日时。以识戒腊尊卑也。
比丘尼弟子 年 月 日 时生族姓 系 府 县人於 年月 日拜 师出家 僧部戒於 年 月 日 时受 和尚具足戒秉羯磨阿阇黎名 号 轨范师尊证僧伽 大德 大德 大德 大德 大德 大德 大德 尼部亲教师尼名 字羯磨师尼名 字教授师尼名 字证戒尼僧 贤部 贤部 贤部 贤部 贤部 贤部 贤部附作法略仪
初受具足戒尼。未能即阅大律。其亲教阇黎二师。当与戒本令其熟读。使知护持。无致亏犯。及识布萨。自恣。受衣。净施等法也。
布萨法
(半月半月布萨。下至有四比丘尼。即应诵戒本。不足四人。三人。二人。当对首布萨。若有所犯。应先忏悔已。然后布萨)。
对首说戒法
(至布萨日。若有三人。各各相向露顶。脱屣。互跪。作如是言)。
二大姊。一心念。今僧十(五四)日说戒。我某甲比丘尼清净(三说。后二人。亦如是说。若只有二人。除上二字。即云大姊)。
心念说戒法
(若只有一人。应心念口言)。
今日众僧十(五四)日说戒。我某甲比丘尼清净(三说)。
对首安居法
(前安居四月十六日。应对一知法比丘尼言)。
大姊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尼。依某僧伽蓝(若在村内。非僧住处。应云某聚落。若在别房。应云某房)。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说。彼应语云)好。(答言)善(若后安居。至五月十六日。应云后三月)。
心念安居法
(若无所依人对作法。即自心念口言)。
我某甲比丘尼。依某处某房。前三月夏安居(三说)。
对首受日法
(若有佛法僧事。或檀越父母等请唤。不及即日还。若须二日。乃至七日。应对一比丘尼言)。
大姊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尼。受七日法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此中安居。白大姊令知(三说。不应为饮食衣物故去也。若前事不及七日还。当从僧乞十日。半月一月。羯磨去)。
对首自恣法
(凡有所犯。应先忏悔已。然后自恣。若住处有五比丘尼。应僧中差受自恣。若无五人。四人当对首各各相向。作如是言)。
三大姊一心念。今日众僧自恣。我某甲比丘尼自恣清净(三说。若有三人二人亦如是作)。
心念自恣法
(若只有一人。应心念口言)。
今日众僧自恣。我某甲比丘尼。自恣清净(三说)。
受五衣法
(佛言。五衣应受持。有衣不受持。得罪。过十日。即犯舍堕。若得如法衣。应具威仪。对一比丘尼。或亲教师。或阿阇黎。如是言)。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会。五条衣受。一长一短。割截衣持(三说)。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郁多罗僧。七条衣受。两长一短。割截衣持(三说)。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僧伽黎(若干)。条衣受(若干)。长(若干)短。割截衣持(三说)。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覆肩衣受。长四肘。广二肘半。是覆肩衣持(三说。佛制恐污三衣。用覆两肩。然后着三衣在上)。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衣厥修罗衣受。长四肘。广二肘。是衣厥修罗衣持(三说。厥修罗。此云篅衣。即裙也。以两头缝合。形如小篅。着时入内。抬使过脐。各蹙两边双排擪脊。系之以绦。篅即谷围也)。
受尼师坛法
(应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尼师坛。是我助身衣受(三说)。
受钵法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钵多罗。应量受。长用故(三说)。
受十六枚器法
(即日得器。应即日受。可须用者。十六枚。余者当净施。若遣与人。谓大釜。小釜。二盖。水瓶。及盖。洗瓶。及盖。四盘。二小杓。二大杓。受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某器。是我十六枚数。今受(三说)。
受非时药
(佛听饮八种浆。即果汁。谓梨。枣。甘蔗。蒲萄。藕根等。应先净人擪已。滤过。澄清。从净人手受。应对一比丘尼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有某病缘故。此某非时浆。为经非时服故。今於大姊边受(三说)。
受七日药
(酥。油。生酥。蜜。石蜜。一受得七日自手取服。八日即施与人。自不得服。应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有某病缘故。此某七日药。为共宿七日服故。今於大姊边受(三说)。
受尽形寿药
(谓丸。散。一切咸酸等。不任为食者。一受得自取服尽。应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有某病缘故。此某尽形寿药。为共宿。长服故。今於大姊边受(三说)。
净施法
(有二种净施。一真实施。二展转净施。真实净施。应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有此长衣。未作净。今为净故。舍与大姊。为真实净故(谓真实舍与他。欲要着。应问彼。乃着)。
展转净施法
(比丘尼受戒已。除五衣外。所有一切新旧衣服。对一比丘尼说净。不说。过十日即犯舍堕。后凡所得衣。若布。下至长一尺四寸。广七寸。即须说净。作如是言)。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有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与大姊。为展转净故。(彼受净者。应云)大姊。汝有此长衣。未作净。为净故。与我。我今受之。(受已语云)汝施与谁。(答云)施与某甲。(受净者云)大姊。汝是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与我。今受之。受已。汝与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为某甲善护持着。随因缘(当称一比丘尼名为净主。或亲教师。或阇黎师。若净主死。即须别称一净主。将前所有衣物。称后净主名。说净)。
(其余一切作法行护威仪。备载羯磨本。及沙门日用中。自当检阅)。
八不可过法
(亦云八敬法。佛告阿难。我今为女人。制八尽形寿。不可过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何等为八)。
一。虽百岁比丘尼。见新受戒比丘。应起迎逆。礼拜。与敷净座令坐。如此法应尊重。恭敬赞叹。尽形寿不可过。 二。比丘尼不得骂詈比丘。诃责。不应诽谤。言破戒。破见。破威仪。如此法应尊重(余词如上说)。 三。比丘尼不应为比丘作举。作忆念。作自言。不应遮他觅罪。遮说戒。遮自恣。比丘尼。不应诃比丘。比丘应诃比丘尼。如此法。应尊重(余词如上)。 四。式叉摩那学戒已。从比丘僧乞受大戒。如此法。应尊重(余词如上)。 五。比丘尼犯僧残罪。应二部僧中。行摩那埵。如此法。应尊重(余词如上)。 六。比丘尼半月。从僧乞教授。如此法。应尊重(余词如上)。 七。比丘尼不应在无比丘处夏安居。如此法。应尊重(余词如上)。 八。比丘尼僧。夏安居竟。应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见闻疑。如此法。应尊重(余词如上)。如是阿难。我今说此八不可过法。譬如有人於大水上安桥梁而渡。女人若能行者。即是受戒(云云)。
比丘尼受戒录(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