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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性的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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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根据很广,霭氏的全部的《研究录》多少和本节有些关系,但特别是第三辑里《性冲动的分析》与《快乐与痛苦》等文字和第五辑里的《性爱的象征现象》一文。]

性生活的格局也远不只一个,一定要说一个数目的话,与其说少,毋宁说多,甚至于我们可以说每一个人有一个格局。

在以前,一切关于性生活的著作家都一厢情愿地认为这种生活只有一个格局,而凡是不合这格局的便是不属于“常态的”。在他们的心目中,这一点似乎是一个早经论定的真理,无须乎再事探讨,而所谓那唯一的格局,他们也始终不曾有过详细的解释或确切的定义,好像每个人都是生而知之的一般。不过我们对于性生活的事实加以亲切的探讨以后,我们立刻发现这不是一个真理而是一个假定,并且这假定还是错误的。事实上性生活的格局也远不只一个,一定要说一个数目的话,与其说少,毋宁说多,甚至于我们可以说每一个人有一个格局,也还不至于离真相太远。我们至少可以说格局有好几个类型,一个人的性生活总有一个类型的隶属,而所谓隶属指的也不外是近乎某一类型的格局,而决不会恰好是这个格局。自从我开始研究性心理学之日起,我就看到这一层,在我的作品里,我也时常说明一点,就是,性生活的变异范围,和自然界其他方面的变异范围一样,是很大的,唯其范围大,所以正常两字所适用的境界也就相当的广。单一格局的说法是无论如何站不住的。到了今日,大抵经验较多的观察家也都渐渐地承认这一点。只举一个例罢,著名的妇科专家狄更生说,我们“对于单一的固定的性格局所表示的怀疑正一天比一天大起来”。[见狄氏与比姆女士合著的《一千件婚姻的研究》一书。]

什么叫作正常的变异范围呢?这却也不是一个容易答复的问题。不过我们不妨提出一个标准来。性的目的原在生殖,我们可以说凡属多少能关照到生殖的目的的性生活,尽有变异,总不失为正常的。这并不是说凡属不以生殖为目的的性生活都是不合理的;那绝不是,有时候,例如为个人健康计或民族卫生计,这种目的的暂时放弃在道德上是必须的。[所指当然是各式生育节制的行为。晚近论生育节制的道德的人,大抵承认只有在两种情形之下,节育是合情理的,一是母亲有病态,不宜任生育之劳;二是男女的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民族卫生或优生原则的遗传品性。]不过,有的性活动,不但不以生殖为目的,并且在方式上根本使生殖成为不可能,并且采取这种方式时,总有几分故意,那都可以说不合理了,不正常了。这一类的性行为我们叫作歧变。

性的歧变以前在西洋大家就叫作“邪孽”(Perversions)。当初一般人的普遍的见解,总认为性的变态行为是一种亵渎神明的孽,或一种违反道德的罪过,至少也是一种足以戕贼个人身心的恶癖,邪孽的名词便是在这种见解之下产生的。即在今日,凡属受传统的观念所束缚而无由解脱的人还时常用到这个名词。在早年我自己也用过,不过用的时候心上总有几分不愿意,所以一面用,一面总要加以特别的解释。我现在认为(妇科专家狄更生也有这意见)最好是完全不用这个名词,我们关于性生活的知识也已经到达一个境界,让我们不再用它。这名词是从拉丁文的Perversus一字出来的,不过拉丁的原字有时候也含有贬黜的意思,在科学与医学的性的研究没有开始以前,一种褒贬的看法原属常事,但在这种研究早已开始的今日,也就不相宜了;我们早就知道这种研究性的变态的目的,端在了解,于必要时,更在进一步地设法治疗,而不在判断善恶。在这时代里再沿用一个属于完全另一时代的名词,徒然足以引起思想上的混乱,于性的科学的研究有百害而无一利;至于对于歧变的人在心理上所发生的不良影响,虽亦至关重要,还是余事。总之,邪孽一名词,不但完全不合时宜,并且有实际的害处,应该摒弃不用。

性冲动对于不寻常的对象发生过度的胶着状态或固结不解的关系时,西方的性心理学者有时候也叫作“性欲出位”(displacement)。这名词有一个好处,就是不带什么道德的评判;不过也有一个缺点,就是不免把性冲动看作一个静态的东西,而实际上它却富有动态、富有活力,并且是容易发生变化。因此,出位的名词不及歧变的名词(sexual deviation)好,歧变的名词足以表示性冲动是富有动性与活力的。

以前我对于大部分的性的歧变的方式也用过另一个名词,“性爱的象征现象”(erotic symbolism),并且用得相当的久;就狭义言之,这种现象也就一并可以叫作“物恋”(erotic fetishism)[霭氏原注:所谓物恋现象里的“恋物”(erotic fetlsh)一名词,原先只适用于衣履一类的物件,但自一八八八年法人比内(Binet)的那本典范的作品出来以后,这种狭隘的限制是早经取消的了。译者按:霭氏所指当是比内的《实验心理研究录》一书;比氏在这本作品里认为全部性的选择是一个物恋的现象,他说:“正常的恋爱是一套复杂的物恋现象的结果。”又按以前西洋人所称的“邪孽”,比内等一部分性心理学家所称的“物恋”,霭氏自己在三四十年前所惯用的“性爱的象征现象”,一部分比较后起的性心理学者所说的“性欲出位”,和霭氏在本书里提出的“性的歧变”——所指的只是一种现象。]。这现象指的是什么呢?性生活原是一个心理的过程,这过程通常是完整的,是连续的,是有正常的途径的;但若这过程发生短缩或走向歧途,以至过程的某一段落,或过程中所遭遇的某种事物或经历的某种动作,通常应在过程的边缘的,甚或还在边缘以外的,到此变作注意的中心,变作全神贯注的对象。这就是我以前所谓象征的现象,而此种现象不发生则已,否则往往在一个人的青年的时代。对于一个正常的在恋爱状态中的人,环境中的某一件不大相干或无关宏旨的东西,一到有这种现象的人,便会变作万分重要以至唯一重要的东西,这一件唯一重要的东西事实上成为性生活的全部过程的一个符号,一个象征,所以叫作性爱的象征现象。

从广处看,一切性的歧变全都是性爱的象征的例子,因为在这种例子里,对于常人没有多大性爱价值的事物,甚或全无价值的事物,都变作有价值的事物,换言之,都分别成为日常的恋爱的象征。再推广了看,即在正常而比较细腻的恋爱生活里,我们多少也可以找到一些象征现象的成分,因为讲求恋爱的人总喜欢把一部分的精神灌注在对方的某个身心特点以至于身心以外的特点之上,这种特点本身原是无关紧要的,但一到这种场合,就取得了象征的价值。

我们在这里所了解的象征现象,也可以说是比较的古义的,而我们在这里的用法,即用以包括种种以前所笼统认为“邪孽”的性的歧变,也比较的广,比精神分析派所用的要广得多。精神分析家用这个名词的时候,大抵只顾到某种心理活动的机构;这种机构无疑的是有的。有一位分析家琼斯(Ernest Jones)说:“一切象征现象的方式有一个主要的功能,就是消除我们心理上的抑制,使我们想表现而无法表现的感念(feeling-idea)得以自由表现。[见琼氏《精神分析论集》中《象征现象的学说》一文。]”这无疑的是象征现象的功能之一,并且是很有趣的一个,不过我们要小心,不要以为凡属象征现象的方式都有这个功能。我们举一个富有代表性的例子看。对于一个爱国的人,国旗是一个很重要的象征,他对这个象征不用说是异常崇拜的,但这种崇拜,我们决不能说是制胜了心理上的抑制的一个表示。在以前,一个兵船上的水兵,在海战的时候,爬上桅子,把国旗高高地钉在桅子的顶上,这显然是爱国心肠的一个自由表现,其间根本说不上什么抑制,什么恐惧,更说不上此种抑制或恐惧心理有制胜与消除的必要。从这一类的例子,我们可以领会到象征的一个基本的用途,就是让抽象的感念可以取得具体的表现的方式,约言之,即在使感念有所附丽。一个在恋爱状态中的人,对爱人身上或身外的事物,例如爱人的头发、手或鞋子之类,往往特别用心,当其用心的时候,他并不想制胜什么心理上的抑制,而是想把爱人的全部人格在他身上所唤起的情绪,由散漫而归于凝聚,由抽象而化为具体,凝聚必有着落,具体必为事物,而接受这着落的事物便是一个象征了。我们这一番话的目的,是在补充精神分析派的见解,而决不在否认他们的见解,因为我们承认,各类象征之中,确乎有一类是比较特别的;这类象征的功用是在使一个间接的表现来替代一个直接而隐秘的动力,因为表现与动力之间,性质上原有几分相像,而正唯其相像,在表现的人也可以取得心理上的满足。精神分析派所承认的就是这一类的象征。即使他们不免把这一类看得太大甚至于以为天下的象征只此一类,我们却也不宜犯了走另一个极端的错误,而否认这一类象征的存在,不加理会。

性的不同,或性爱的象征现象,范围究有多大,我们只要就它们做一番分类归纳的尝试,就可以知道了。我们根据这种性爱的对象事物可以把它们归纳为三大类。

一、身体的部分。(甲)正常的:手、脚、乳、臀、发、分泌物与排泄物、体臭(这种歧变有一个特别的名称,就叫作“体臭恋”,西文是ophresiolagnia)。(乙)不正常的:跛足、斜眼、麻面等,枯杨恋(presbyphilia)即对于老年人的性爱[枯杨恋的译名原本《周易·大过》,《大过》上说:“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近江南俗称女子五十岁以后月经绝而复至为“老树开花”,以枯杨代表老人,词较雅驯。又枯杨恋的现象不常遇到,所以霭氏在下文并没有分别地讨论。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二十四)载有类似的一例。“吉木萨(乌鲁木齐所属)屯兵张鸣凤,调守卡伦(军营瞭望台之名),与一菜园近。灌园叟年六十余,每遇风雨,辄借宿于卡伦一夕,鸣凤醉而淫之。叟醒,大恚,控于营弁……上官除鸣凤粮。时鸣凤年甫二十,众以为必无此事,或疑叟或曾窃污鸣凤,故此相报。然覆鞫,两造皆不承。咸云怪事。”纪氏在下文又下按语说,“容成术非但御女,兼亦御男,然采及老翁,有何裨益?即修炼果有此法,亦邪师外道而已。”],娈童姹女恋(paidophilia)即对于幼年男女的性恋[霭氏原注:此种以幼童做对象的性的歧变,也有人别列为一类。从法医学的立场看,别成一类,固然有它的方便。但我赞成勒普曼(Leppmann)的看法。勒氏对这问题做过一番特别的研究,认为这种歧变并没有什么先天的特殊根据,让它非寻不成熟的女子做对象不可,所以在性心理学上不宜别成一类。这种歧变和阳道的老年萎缩似乎很容易有关系。生活奢汰的人,异想天开,不觉想到这种性的遣兴方法。不过这总属少数;意志薄弱的人,冲动之来,不能自制,选择对象,不免以幼小的人为归,这大概是比较普通的情形了。所以我们从心理学上加以界说而归纳的结果,最好还是认它为类乎象征现象的一种。译者对于娈童姹女恋的译名不妨略作解释。中国一部分的道家讲采补,很早就有娈童姹(亦作奼)女之说。纪氏《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引钱大昕说,娈童始黄帝,当是此派道家的一部分的神话。无论如何,娈童就是幼童,姹女就是少女;《诗·缑人》及《甫田》“婉兮娈兮”句,《传》都说“少好貌”;姹,《说文》即解作“少女”。],尸恋(necrophilia)即对于尸体的性恋。这些都可以归在第一类里。还有性爱的动物恋(erotic zoophilia)也不妨算作这一类。

二、器物。(甲)衣着:手套、鞋袜与袜带、裙、手帕、衬衫袴。(乙)不着身的物件:这里可以包括许许多多表面上很不相干的东西,但对于有歧变状态的人也偶然可以激发自动恋的情绪。上文第二章第九节里所提到过的雕像恋(pygmalionism)[王嘉《王子年拾遗记》有近乎雕像恋的一段记载:“蜀先主甘后……生而体貌特异,年至十八,玉质柔肌,态媚容冶;先主致后于白绡帐中,于户外望者,如月下聚雪。河南献玉人高三尺,乃取玉人置后侧,昼则讲说军谋,夕则拥后而玩玉人;常称玉之所贵,比德君子,况为人形而可不玩乎?甘后与玉人洁白齐润,观者殆相乱惑,嬖宠者非唯嫉甘后,而亦妒玉人。后常欲琢毁坏之。乃戒先主曰:昔子罕不以玉为宝,春秋美之,今吴魏未灭,安以妖玩经怀!凡诬惑生疑,勿复进焉。先主乃撤玉人像,嬖者皆退。当时君子以甘后为神智妇人。”这样说来,刘备可以说是一个雕像恋者,但程度不太深罢了。]或画像恋(iconolagnia)[唐于逖《闻奇录》说:“进士赵颜,于画工处得一软障,图一妇女甚丽。颜谓画工曰,世无其人也,如何令生,某愿纳为妻。画工曰,余神画也,此亦有名,曰真真,呼其名百日,昼夜不歇,即必应之,应则以百家彩灰酒灌之必活。颜如其言,遂呼之百日,昼夜不止,乃应日诺,急以百家彩灰酒灌,遂活,下步,言笑饮食如常,曰,谢君召妾,妾愿事箕帚,终岁生一儿……”赵颜有画像恋是真的,其余大概全是他见了画像后所做的白日梦;到了后来文人的手里,终于演成“画里真真,呼之欲出”的神话和诗境。]也可以归在这第二类里。

三、动作与态度。(甲)自动的:鞭笞、虐待、裸杀或体态的自我展览(exhibitionism)、使他人的肢体伤残与生命杀害。(乙)被动的:被笞或受其他方式的虐待。第一类里的体臭以及喉音,也可以归入这一类。(丙)上文第二章第九节里所提到过的性景恋(scoptophilia,mixoscopia,voyeurism)包括有歧变状态的人从中感受到性刺激的景物、攀登、摆动一类的动作景象;解溲的动作和溲溺恋(urolagnia)与粪便的动作或遗矢恋(coprolagnia);动物的交尾行为。

我们根据上文,可知性冲动的歧变,在种类上与程度上是很多很广的。在一个极端,我们发现一个正在恋爱状态中的人,对于爱人的一副手套或一双拖鞋,特别表示一番爱不忍释的情景,这也未尝不是歧变,但是歧变的最轻微的、最不伤雅的、最旖旎可取的,许多精神健全而感情细腻的人也都感到过。但在另一极端我们却又可以发现“剖腹者杰克”(Jack the Ripper)一类的残忍的奸杀行为。不过我们要记得,从这一极端到那一极端,中间所经过的各式程度之间,是没有确定的界限可寻的。因此,我们目前所特别注意的,虽不是性的犯罪行为或性与法医学的关系,而是正常的性生活的心理学,我们对于种种歧变的状态也不能不加考虑;我们尤其要知道,在轻微的那一极端,一部分的歧变状态和正常的状态就根本上分不清楚,甚至于可以被认为属于正常的变异范围以内。

象征现象或歧变的极端的各方式大部分要在男子中间才找得到。女子方面并非没有,但是极少,克拉夫特-埃平在他后来几版的《性的精神病理》里,还说他从来没有发现过患有物恋的女子。不过这是一个过分的说法,其实女的例子也间或可以遇到,并且在方式上也很分明。至若轻微一些的歧变方式,即比较正常的象征现象,那在女子中间是很普通的;冒尔说得有趣,在西洋,士兵的制服对女子有一种很普遍的诱力,这诱力便是象征现象活动的结果,制服所象征的就是勇敢。但比较不正常的方式也有。并且有一种物恋,叫作“窃恋”(Kleptolagnia,或crotic kleptomania)的,尤其是比较正式的窃恋,差不多是女子所专有的一种方式了。[下列二书可供研阅本节时的一般参考:赫伯特(S.Herbert):《生命与艺术中潜意识之地位》。舒奥诺(Thionot)与韦斯(Weysse)合著:《性的犯罪行为的法医方面的诸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