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麟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他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1821年)出版的。据库诺·费舍报道,黑格尔自1818年到柏林大学任教以后直到1831年死时,总共讲授了《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六次,自1821年后,即以出版的《法哲学》一书作为教本 [1] 。这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所正式出版的唯一著作。此外他在这期间所发表的都只是一些短篇的论文,而他的许多重要的哲学讲演录,都是他死后才由门人整理出版的。
黑格尔《法哲学》的出版和在柏林大学的其他讲学活动使得他成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在这本书中,明确提出“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看法。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这就使得他的“法哲学”成为表现他的政治观点和立场最保守的著作。
黑格尔政治上的根本立场,他自己讲得很清楚,就是主张“人民与贵族阶级的联合”, [2] 当然,他这里所谓的“人民”主要是指资产阶级,而不是指工人和农民。恩格斯指出,“当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中宣称君主立宪是最高最完善的政府形式时,德国的哲学……也已经宣言赞助中等阶级了。换言之,黑格尔就是宣称德国中等阶级取得政权的时候快要到了。” [3] 《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场,也就表现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 [4] 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赞助中等阶级”,亦即赞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的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现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贵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
黑格尔在这本书中保守的政治见解、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受到马克思主义奠基人深刻系统的批判。但同时其中所包含的合理的东西也得到相应的肯定。这主要是书中所表现的辩证法,因为他一贯运用辩证法(当然是唯心的)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问题,这是有一定的启发性的。正如马克思在批判“法哲学”时所指出那样:“黑格尔的深刻之处也正是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 [5]
谈到“法哲学”与“逻辑学”的关系,诚如马克思很恰当地指出的,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 [6] 黑格尔自己也承认,“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似乎就是居于应用逻辑学的地位” [7] 因此法哲学作为客观精神的哲学只是他整个体系的一个环节,亦即只是他的逻辑学的应用与补充。
按照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逻辑学是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这是他体系的中心。自然哲学是研究理念的他在或外在化的科学,精神哲学是研究理念由他在而回复到自身的科学。两者他认为都可以叫做“应用逻辑学”。
黑格尔又把“精神哲学”分为三大部门:第一,主观精神,分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客观精神,分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第三,绝对精神,分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我们可以看到,《法哲学》也分为:第一篇,抽象法;第二篇,道德;第三篇,伦理三大部门,而且其中的纲目也大致与“客观精神”相同。事实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基本上就是他的《哲学全书》中第三环节《精神哲学》一书中第二篇论“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法哲学既然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而客观精神总的讲来,就是社会意识,包括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其范围很广,不仅仅讲法、权利,也讲道德、法律和伦理,特别着重讲到社会和国家。最后还涉及到“世界历史”,作为发展到“历史哲学”的准备。
(一)
黑格尔于1820年6月给这本书写了一篇序言,这篇序言相当重要,其中有几个常被引证的著名论点,首先应给以批评的考察。
一、黑格尔说,“我们不像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作私人艺术来研究,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 [8] 在这里他反对为哲学而哲学,反对“把哲学当作私人艺术”的看法,肯定哲学是社会现象,是“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并公开明白说出哲学“是为国家服务的”政治目的。抽象看来,这些话似乎都是我们可以同意的。但具体从阶级内容分析起来,这些说法正充分表露了黑格尔的唯心哲学,特别法哲学的保守性。哲学既然不是“私人艺术”,因此哲学家应该替统治阶级政权说话,做当时的普鲁士政府的“官方”的代言人,因此黑格尔晚年的哲学就成为“官方的哲学”。其次,他的意思是说普鲁士的哲学教授是受政府任命的公职,是应该为“政府”办事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引证这段话,加以简单扼要的评语道:“可见,连哲学在‘本质上’也得依靠国库。” [9] 这就是说,哲学教授从国库取得薪俸,哲学也就应该是与国库有关的存在,故应该“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结合后来新黑格尔学派直接利用哲学为帝国主义及法西斯政权服务,因而成为现代资产阶级哲学的最右翼来看,则黑格尔这种哲学为“国家”服务的看法的实际后果,就更清楚了。
二、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等同的公式,即“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10] 这一著名公式首先在这篇序言里着重地提出来。后来在《小逻辑》导言第六节里又曾加以发挥。 [11] 我们必须遵照恩格斯关于这个公式的批判解释来理解它。如果把这个公式的后一命题作为主导,那么这个命题是保守主义的公式,是对旧的典章制度和政治设施加以美化,加以精神化、合理化的公式。黑格尔自己也明白说过:“国家应是一种合理性的表现、国家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神物。” [12] 根据这些来看就可以说黑格尔这一公式是要想论证当时的普鲁士王国既是现实的,也是合理性的。所有新黑格尔派的保守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典章制度、风俗仪文等都是伦理观念的体现、都是具有精神性等等滥调,都是从右边继承和发展黑格尔这一命题的。恩格斯指出:“这显然是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是在哲学上替专制制度、替警察国家、替王室司法、替书报检查制度祝福。” [13] 这的确指出了这一命题是会受到许多反动派和保守主义的欢迎和赞许的。
至于从逻辑的范畴关系来说,则现实性乃是一个有必然性的范畴。诚如恩格斯所说,“在他〔黑格尔〕看来,现实的属性仅仅属于那同时是必然的东西;……但是必然的东西归根到底会表明自己也是合理的”, [14] 这里合理的东西应指有其发展过程,合乎规律的东西而言。照恩格斯这样从辩证唯物主义出发加以解释和改造,则这个命题是有其合理因素的。
至于恩格斯所说:“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个命题,就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灭亡的。” [15] 这乃是从左边去解释、批判、改造、扬弃黑格尔的公式所得出的革命的结论。这正是批判改造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的典范。
三、另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在“序言”中黑格尔对于哲学与时代的关系的看法。他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 [16] 这段话承认时代决定个人,个人是时代的产物,承认哲学是它的时代或时代精神在思想中的反映或把握,似乎有一定的唯物主义因素。但是联系到时代和阶级内容来看,他这段话的目的是说哲学要使人“对现在感到乐观”,并且说哲学的“这种理性的洞察,会使我们跟现实调和”。 [17] 原来哲学的目的在黑格尔看来是给普鲁士王国的贵族与资产阶级统治的现在和现实祝福,对它表示乐观,崇奉它为历史发展的最高阶段,并与这种现实相妥协、调和,不要对现实作斗争。他对于进步的哲学对时代的反作用一面,即哲学指导时代、推动时代、改造世界一面则一点也没有提到。把“哲学不能超出它的时代”利用来作为与现实妥协,并替保守主义辩护的借口,这就使得他有如恩格斯所说,“没有完全脱去德国的庸人气味。” [18]
从哲学不能超出它的时代,使人跟现实调和出发,黑格尔又进一步得出哲学之产生总是后于时代,因而不能给世界以任何教导或指导的错误的、悲观的看法。下面是常被研究黑格尔哲学的资产阶级学者引证的著名的一段话:
“关于教导世界应该怎样,……无论如何哲学总是来得太迟。哲学作为有关世界的思想,要直到现实结束其形成过程并完成其自身之后,才会出现。……当哲学用灰色的颜料绘成灰色的图画的时候,这一生活形态就变老了。对灰色绘成灰色,不能使生活形态变得年青,而只能作为认识的对象。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 [19]
他认为哲学的出现总是在时代潮流、世界事变已经结束完成之后,因此总是迟到,要黄昏时才出现。譬如希腊、罗马的哲学要到希腊、罗马衰落解体时期才出现,因此对希腊、罗马的世界已不能给予教导,挽回其青春。这显然表示黑格尔对哲学的任务的一种悲观情调。资产阶级哲学史家大都一致推崇黑格尔这个看法,库诺·费舍甚至称颂上面引证的这段话为“崇高而美丽的说话”, [20] 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黑格尔只是片面地看到了哲学是时代、世界进程在思想中的表现、把握和总结,以及哲学作为思想意识落后于客观现实这一面,他根本看不到真正的或先进的哲学有预见、指导、推动、改造客观现实的一面,他也看不见哲学总结世界进程发展的规律正是依靠这些规律为改造世界铺平道路。在这里我们看见,黑格尔的保守主义,向后看不向前看的态度窒息了他的辩证法,使他陷于形而上学的片面性。
只有马克思主义奠基人才是一方面总结了旧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科学地预见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远景,不断地通过实践认识世界,又通过实践改造世界。它自创立的年代起,即通过革命的实践斗争不断地发展丰富,永远保持青春和活力。
(二)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三大部门或环节,即(一)抽象的法,(二)道德,(三)伦理。这三个环节中每一个都是特种的法或权利,都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是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黑格尔从意志自由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具体的实现。
黑格尔首先从唯心主义出发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21] 他不从社会和历史出发,只是抽象地说,人有了意志自由,他就享有权利。黑格尔用抽象定义的方式指出,自由是意志的同义语,有意志必有自由。“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 [22] ,亦即不是意志。既然人人都有意志,那么人人都有自由,也就人人都有其伴意志自由以俱来的权利。按照黑格尔自己的说法,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23] (“定在”这里作实现或体现解)。这种不经过矛盾斗争,人人都一般地、自在地享有的权利就叫做“抽象的法”。“法”字在这里主要应作“权利”解,因为德文原字Recht,具有法、权利、正当三个不同的意思。这里“抽象的法”主要是抽象的权利的意思。
抽象法或形式的法有如下的特点:(一)因为抽象法基于人的意志自由,所以它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24] (二)在抽象法中,“人格中的特殊性尚未作为自由而存在,所以关于特殊性的一切东西〔如我的特殊利益,我的意志的特殊动机、见解和意图等〕在这里都是无足轻重的。” [25] (三)“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着禁令”,“即不得侵害人格。” [26]
抽象法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也包含有三个环节:(一)对于物的占有或所有权,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有占有物的权利,而物是非精神的、不自由的,即被占有的。(二)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这就是由于依据共同意志并在保持双方权利的条件下将所有权由一方移转于他方而获得实存。这就是契约。(三)自由意志作为特殊意志与自身本来的意愿相殊异、相反对,而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这就是不法和犯罪。 [27]
黑格尔从永恒化合理化私有财产出发,大肆宣扬“所有权〔即财产,按德文Eigentum一字有所有权及财产二义〕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或财产〕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 [28] 他并且强调“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或实现〕,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 [29] 他斥责柏拉图的理想国“侵犯了人格的权利”,因为“它以人格没有能力取得私有财产为普遍原则。” [30] 这些话充分表明他看不见私有财产本身所包含的矛盾,反以“理性”、“自由”、“人格”等美名去替私有财产制度辩护的资产阶级的观点和立场。
谈到所有权的转让问题,他只承认物品、财产通过契约,可以转让,他强调“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是不可转让的。” [31] 他指出,“割让人格的实例有奴隶制,农奴制……割让理智的合理性、道德、伦理、宗教则表现在迷信方面”。 [32] 他看不到,资产阶级永恒化私有财产、迷信私有财产也正是割让了真正的道德和伦理。
照黑格尔看来,婚姻不是契约行为。同样国家也不是建筑在契约上面的。因为契约主要是从任性出发,契约是可以订立,也是可以解除的,而婚姻与国家则是建立在道德和理性的基础上,是不可以任意解除的。 [33] 在我们看来,说婚姻不是契约关系,而是什么道德的理性的关系,完全是为旧社会粉饰,而看不见千百万贫穷妇女之被奴役、被买卖,更看不见“无产者的被迫独居生活和公娼制”(“共产党宣言”)的不合理现象。说国家不是建筑在契约上面虽比旧的民约说进了一步,但是从唯心主义出发肯定国家以道德和理性为基础,就是替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擦粉,借以掩饰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统治机关。
黑格尔关于不法和犯罪的辩证分析特别值得注意。他把不法分为:(一)无犯意的不法,这是在承认法、希求法、盼望得到法的基础上而做出的不法行为,一般是不规定处罚的。(二)欺诈,即假借法的名义而做不法的事,在这里特殊意志虽被重视,而普遍的法却没有被尊重。对欺诈就得处以刑罚,因为这里问题是法遭到了破坏。(三)犯罪,即进而丢掉了法的名义或假象,公开用暴力犯罪,不仅是“犯法”,而乃是根本上否定了法。
黑格尔从刑罚是法和正义这一概念的自身回复,亦即法或正义之恢复与维护的唯心主义观点出发,他否定关于刑罚的预防说、儆戒说、威吓说、矫正说等,显然是有片面性的。他从唯心辩证法出发来分析,认为不法是法的否定,刑罚是对于不法(否定法的东西)的否定。同样,犯罪是一种暴力的强制(他叫做第一种强制),刑罚就是对强制之强制(他叫做第二种强制)。所以刑罚是一种否定之否定。通过刑罚对于不法和犯罪的否定,法、正义就得到恢复和维护。由法的建立而过渡到不法、犯罪,再过渡到对不法、犯罪的否定或刑罚,这就是他所谓作为自由之定在的法的自我辩证运动。他只是从唯心辩证法来说明罪名,处罚不是外加给的,而是自作自受,基于内因,我们知道,这些问题如果不从社会和阶级根源来分析,是只会有利于反动统治,而得不到解决的。
黑格尔还认为施用刑罚不是个人主观上从外面去处罚犯人,而是按照犯人行为自己的逻辑,或他自己的法的观念,他就应该得到处罚。所以他说:“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34] 换言之,在处罚犯人的过程中,同时也唤醒了他自己原来的意志和自由。所以黑格尔不仅赞成“对犯人处刑必须得他的同意”,而且进一步指出,“犯人自己的意志都要求自己所实施的侵害应予扬弃。” [35] 因此黑格尔断言,“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说〔按即从辩证法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 [36] “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 [37] 从刑罚的报复说出发,他不主张废除死刑。他说,“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因为“生命是无价之宝”,“刑罚……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 [38] 不过黑格尔也承认,“死刑变得愈来愈少见了;作为极刑,它应该如此。” [39]
黑格尔虽然主张刑罚是一种报复,但他却把报复(Vergeltung)与复仇(Rache)区别开,要求避免无休止的复仇。他认为在法的最初步最原始的表现中,“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但是“复仇由于它是特殊意志的肯定行为,所以是一种新的侵害。作为这种矛盾,它陷于无限进程,世代相传以至无穷。” [40] 他并且指出,“在无法官和无法律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形式,……在未开化民族,复仇永不止息”。 [41] 他认为这不是表现法和正义的真正形式。要解决这个矛盾就“要求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的正义,这就是说,不是要求复仇的而是刑罚的正义。” [42] 如果用黑格尔辩证法的术语来说,复仇就会陷于永无休止的“坏的无限”,而刑罚所表现的正义的报复,乃是否定之否定,是“自食其果”,是犯罪行为自身的辩证法,是真正的法,亦即代表普遍意志的公正或正义的体现。这样,就由法的辩证发展,由法到犯罪,由犯罪到得到惩罚,正义伸张,这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于是就由“法”的阶段进展到“道德”的阶段了。
(三)
在黑格尔看来,道德是由扬弃抽象形式的法发展而来的成果,道德是法的真理,居于较高阶段,道德是自由之体现在人的主观内心里。因此“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 [43] 因为他认为道德意志是他人所不能过问的,而人的价值是应按照他的内部行为、自我规定或道德意志来评价的。道德,在黑格尔看来,也是法的一种,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亦即“主观意志的法”。
自由意志借外物(特别是财产)以实现其自身,就是抽象法。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就是伦理。
只有主观的道德意志的表现才算是真正的行为。始终贯彻在行为中的就叫做目的,目的要通过一系列的道德行为或阶段才能最后达到。目的是主观意志和自由观念的统一。当然只有在伦理阶段目的才能真正完成。因此在道德这一阶段包含一种不断的要求,包含着一种不断的应然,因而在道德意志与外部世界之间就存在着不断的紧张状态和一定的距离。
道德意志只承认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任。因此道德责任基于意识着的意向或故意。 [44] 例如在希腊悲剧中欧狄普斯事实上杀了他的父亲;但因他完全不知道他所杀的人是他的父亲,所以在道德上他就没有责任,也就不能控诉他的杀父罪,因为他还没有超出天真境界,达到反思,区别开一般行为与道德行为、外部事件的发生与出于故意和对情况的知识,也没有对后果的分析。 [45]
一个思维着、意愿着的主体决不能故意做一件事或设想一个目的,而不把他的故意和目的普遍化并因而加以提高。因为要设想一个目的就不能不考虑到手段和后果,也不能不考虑到这行为对自己的福利、对别人的福利,最后对一切人的福利,这样故意就成为“意图”(Absicht,也有译作“动机”的)。
于是道德就由“故意与责任”的阶段,发展到黑格尔认为较高的第二阶段“意图与福利”。这也就是由多少还涉及法律的故意与责任问题进展到纯道德上的动机(意图)与后果(福利)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比康德进了一步,他否定了片面的主观唯心论的动机说,而主张动机与结果的统一。黑格尔特别强调动机与结果、主观内部的意志与客观外部的行为的统一,他说:“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一连串无价值的作品,那么他的意志的主观性也同样是无价值的;反之,如果他的一连串的行为是具有实体性质的,那么个人的内部意志也是具有实体性质的。” [46]
从动机与行为、后果的统一出发,黑格尔一方面批判了以单纯的动机纯洁来为罪恶行为辩护的看法;另一方面批判了所谓“心理史观”。这种心理史观用揣测“行为主要意图和有效动机”去“鄙视和贬低一切伟大事业和伟大人物”。 [47] 例如说,马丁·路德之倡导宗教改革,其动机是为了想要与尼姑结婚,或者说某一历史事件或一场大战之发生,是由于某些伟大人物之好荣誉或有野心等。黑格尔认为像这种所谓“心理史观”,“就是佣仆的心理”,而对佣仆说来,“根本没有英雄,其实不是真的没有英雄,而是因为他们只是一些佣仆罢了。” [48] 这是黑格尔常常谈到的题目,他否定单纯的主观动机或意志,肯定:“人就是他的一串行为所构成的”, [49] “单纯志向的桂冠就等于从不发绿的枯叶。” [50] 并且根据“内外统一”的原则,宣称“伟大人物曾志其所行,亦曾行其所志。” [51] 黑格尔这里所提出的“内外统一”,动机与行为、后果统一的原则是有其合理因素的。但是由于他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伟大人物的行为是世界精神的体现,把伟大人物当作世界精神的代言人,而不从社会存在决定个人意识,不从个人行为对社会、对人民的利益和后果去评判历史人物,因而仍然是根本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看法正相反对,是不能根本解决内与外、主观与客观统一的问题的。
道德发展的第三阶段,黑格尔叫做“良心与善”。在这个阶段道德不是达到别的目的的手段,道德自身即是目的。它所追求的不是福利,而是善。从主观方面说,道德意志已不表现为故意和良好动机,而是作为具有普遍性和无限性的道德的自我意识或良心。黑格尔在这里批评了康德的纯义务的良心观。他反对康德那种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形式主义,他认为不能把福利或欲望的满足与尽义务对立起来。他说,如果完全反对为了满足欲望而尽义务,难道人们就要否定一切欲望而尽义务才对吗?所以他驳斥那种认善之实现为彼岸、为不可能,把善当作不断的“应然”,亦即不断的“未然”的说法,因而他说,“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 [52]
黑格尔把良心区分为“形式的良心”与“真实的良心”,前者只是主观的普遍性,是“内部的绝对自我确信,是特殊性的设定者、规定者和决定者”,而后者则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与普遍的统一。前者属于道德范围,后者属于较高的伦理范围。因此真实良心已不复单纯是个人主观独自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进入伦理范围。把道德与伦理严格分开,这是黑格尔伦理思想的特色。优点在于强调良心不纯是直接的,而有其中介的社会因素。
抽象的、形式的良心一方面把主观、抽象的普遍性作为原则;另一方面即把自己的任性和特殊情欲当作是有普遍性的东西,这样良心就会转化为恶。所以他说,“良心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主观性,那简直就是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 [53] 这里他批判了康德的形式主义的良心观,但重要的,是要分析出良心的社会和阶级的内容。
黑格尔随即谈到善与恶的辩证关系。照黑格尔看来,自由是与意志和知识不可分的东西。人有了自由意志,他能自由为善,也就能自由作恶。这叫做“恶的根源一般存在于自由的神秘性中” [54] (“神秘性”可作唯心意义的“辩证性”了解)。所以他说:“唯有人是善的,只因为他也可能是恶的。善与恶是不可分割的。” [55] 他又说,“恶也同善一样,都是导源于意志的,而意志在它的概念中既是善的又是恶的。” [56] 善恶相互依存,有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这是合理因素。但是只抽象地在意志中去寻求,而不寻求善与恶的社会历史的根源,这就是从唯心主义的观点出发,使人模糊善与恶的阶级性。
(四)
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才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才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黑格尔这种说法其意思在于表明个人的权利、个人的道德自由,均以社会性的、客观的伦理实体为归宿、为真理。所以他说,“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统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伦理”, [57] “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 [58] 他认为,法和道德单就本身来说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作为伦理的体现者而存在。他不懂得法、道德、伦理作为上层建筑,都应从经济基础、社会阶级根源来说明。
就个人与伦理的关系来说,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具体实现。伦理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伦理是个人的第二天性。个人对伦理的规定或伦理的力量说乃是偶性与实体的关系。“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说来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 [59] 另一方面,个人之所以有自由,之所以具有真实性,即因为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
就伦理与民族的关系来说,他认为,伦理是各个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律”,具有神圣的性质,被认作永远正当的东西。对于后辈的熏陶、教育,都是伦理的功用。
就伦理与国家的关系来说,黑格尔突出地表明了他脱离经济、社会和阶级来谈国家的唯心主义观点。他认为“国家是自觉的伦理的实体”,或者说“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
脱离了伦理之物质和社会的基础,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把伦理看成一个精神性的、活生生的、有机的世界,认为它有其自己生长发展的过程。并把它的矛盾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第二,市民社会——这是伦理精神丧失了直接的统一,进行分化,而达于相对性的观点。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第三,伦理精神通过分化、中介而完成的统一就是国家。 [60] 市民社会表示直接或原始伦理精神的解体,靠法律来维持市民个人需要的满足,人身和财产的保障,以及特殊利益和公共福利和秩序的维持,这种“市民社会”只能算是“外部国家”。必定要伦理精神或实体充分实现、完成并回复到它自身的辩证统一,这才是国家。
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既不仅只是两性的关系,也不仅只是市民契约的关系,而是一种“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一种伦理的关系。”这种自我意识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的因素。” [61] 从法的意义说,家庭是一个人格,作为人格来说,家庭就在财产中有其外部的实在性。这财产是作为家庭的遗产而延续下去,但通过遗产延续下去的不是家庭,而乃是宗族。家庭的生命必然是有时间性的,不仅是由于父母的死亡,而且也为儿女的长大成为独立的人格所决定。在教育子女中家庭完成了它的使命。这样也就正好解除它自己的工作,而过渡到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诸个人、诸家庭的聚集,是作为特殊性与差别性的阶段,所以首先显得为伦理的丧失。即使着重伦理和普遍,也是为了作为满足特殊利益的手段。但伦理性、普遍性归根到底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所以最后在国家中又回到伦理的充分体现。
市民社会的发展又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为“需要的体系”,在这个范围内,有劳动及分工的方式;与此相联系就形成了各个等级。第二为司法。在市民社会中,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都有法律来规定和维系。市民的财产和人格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具有法律的效力,所以犯罪不再是侵犯了个人主观的东西,而是侵犯了社会公共的东西。于是犯罪的行为就被看成具有社会危险性。一方面这种看法增加了犯罪的严重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本身的稳定性,罪行的损害就获得了较轻微的地位,而刑罚也就成为较轻微。 [62] 第三为警察和同业公会,这是一种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的措施。黑格尔指出,在市民社会中,“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而自由所有制是国家繁荣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我是完全交织在特殊性中的,我就有权要求,在这种联系中我的特殊福利也应该增进。我的福利、我的特殊性应该被考虑到,而这是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做到的。” [63]
黑格尔于讨论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时,并进一步论证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殖民主义。黑格尔首先指出:“市民社会的这种辩证法,把它……推出于自身之外,而向外方的其他民族去寻求消费者,从而寻求必需的生活资料。” [64]
他尽力替德国的民族扩张和称霸海上鼓吹和打气。他以激励德国资产阶级的语气写道:“对工业来说,激励它向外发展的自然因素是海”,“河流不是天然疆界,这是近代人对河流的看法;其实应该说,河流和湖海是联系人群的。”“奋发有为的一切大民族,它们都是向海洋进取的。” [65]
他尽力替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政策辩护道:这种通过工业商业与遥远国家进行贸易的“扩大了的联系也提供了殖民事业的手段。成长了的市民社会都被驱使推进这种〔殖民〕事业——零散的或系统的”。“零散的殖民事业尤其见之于德国。殖民者移民美国或俄国,而与祖国一直没有联系,这种殖民对本国并无益处。第二种殖民事业与前一种完全不同,它是有系统的。它由国家主持,国家有意识地用适当办法来加以推进和调整。” [66] 其实头一种只是自然的“移民”,第二种才是帝国主义性质的侵略性的殖民主义。黑格尔居然特别主张后一种,足见他的《法哲学》已经为德国转变成帝国主义预先铺平理论的道路。
(五)
现在进而谈黑格尔的国家观,首先要就如下几点加以批判:
一、“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 [67] 这就是说,国家是伦理精神的体现,这抹杀了剥削阶级的国家是残酷地剥削本国人民、侵略压迫他国和其他民族的机器的大量事实。这种唯心主义的国家观与马克思列宁主义认国家为阶级统治的机关、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的看法是根本相反的。
二、“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 [68] 这就是说,国家是独立自存、永恒的、绝对合理的东西。照这样说来,资产阶级国家也是神圣的东西,资产阶级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机器和工具,也是不应该打破、推翻的东西,从而国家也就是永不会消亡的东西。很显然,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其目的在合理化、神圣化、永恒化资产阶级国家机器。
三、“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69] 这就是说,个人如果脱离国家,不接受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他就失掉了“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换言之,他就丧失了自由和作为市民的种种权利。后来的新黑格尔主义者根据此说来反对天赋人权说,认为不接受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就没有人权。这种为法西斯统治辩护的理论,都是导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观。
在谈到国家制度时,黑格尔从拥护君主立宪制度的保守立场和唯心辩证法三一格式出发,把孟德斯鸠所提出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鼎立的民主思想,予以加工改造成王权(单一)、行政权(特殊)和立法权(普遍)相结合的政治制度。他把司法划归行政范围,特赋予君权以独特重要的地位。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中的君主正是逻辑上的“绝对理念”,宗教上的“上帝”的体现。逻辑理念包含有单一、特殊、普遍三环节的统一,而国家制度既是逻辑理念的体现,所以也应包含君主权(表示单一)、行政权(表示特殊)和立法权(表示普遍)三环节的统一。这样的国家制度就是他要论证的君主立宪制。这正如马克思所批判那样:“国家制度的理性是抽象的逻辑,……不是思想适应于国家的本性,而是国家适应于现成的思想。” [70] 这就是反对黑格尔把《法哲学》作为逻辑学的应用和体现。
黑格尔关于王权的理论完全是“朕即国家”说的逻辑的加工。他认为王权是“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王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 [71] 王权因而成为黑格尔设计的政治制度中的主要环节。
他强调王权作最后决断的主观性,这显然以从主观出发的唯心主义为基础的。他看不到人民的意志、群众的意志,也看不见时代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只好满足于把国家大事的最后裁决,寄托在君主个人意志的主观性上。他说,古代决定国家大事,常常采取求神谕、占卜的办法,这是缺乏主观性的,因此王权的决断就比神谕或占卜高明,因为它有了能体现现代精神的“主观性”。所以他认为君主的决断是最高的,最后的,是“没有根据的”,这就是说,他不提供理由和论证的。在这里,我们看见黑格尔理性主义的法哲学体系,却以一个非理性的、无根据的王权的主观性为根本。他认为国家的大臣或谘议机关应该提供材料、提供意见,展开辩论,为了使辩论不致相持不下,最后由君王作出主观性的最后决断(类似封建帝王的所谓“宸衷独断”),这样廷争停止,一律服从王权。他所谓君王的决断并不是基于总结群众的意见,并予提高,而是基于个人独特的武断。最妙的是,黑格尔说,如果君王的决断作错了,君王不负错误的责任,因为“只有这些谘议机关及其成员才应该对此负责,而君主特有的尊严,即最后决断的主观性,则对政府的行动不负任何责任”。 [72] 他为了照顾君王的面子或尊严,片面地以咨议的机关和人员为替罪的羔羊,竟得出作最后决断的主观性对他的决断不负责任的离奇结论!
黑格尔主张君主世袭制,他认为君主世袭不单是可以“预防王位出缺时,发生派系的倾轧”,主要的哲学理由是,由于君主的来源是“没有根据的直接性”,是不能用选举的方法产生的。他说:“君主选举制倒不如说是各种制度中最坏的一种。” [73]
黑格尔特别强调君主有“赦免罪犯的权力”。在宗教上,上帝“可以在精神上化有罪为无罪”,而“在尘世中”,“只有这个主宰一切的权力才有权实现这种化有罪为无罪。” [74] 这足见,他用上帝在宗教中的地位来比拟君主在政治上的地位,因而赋予政治以马克思所谓“精神的芳香”,这就是替剥削的统治者擦粉。君主有任免大臣的权力,本来就是这样的,但是黑格尔为了神秘化君主的这种特权,强调君主最后决断的主观性,他偏说,“任免负责这些事务的人员〔指国家最高咨议机关及其成员〕是君主无限任性的特权”。 [75] 君主一般都有颁布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的权力。然而黑格尔偏要说,“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是“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从主观方面说,就是君主的良心”。 [76] 这就把法律制度放在君主主观任性的基础上。
批判黑格尔论王权的章节特别重要,因为这不仅表明了他政治上的保守主义,尊君思想,也足以表明他的理性主义、泛逻辑主义的体系原来建筑在非理性的、无根据的、非逻辑的、任性的最后的主观性之上。谨记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王权说的批评是有教益的马克思说,在黑格尔那里“任性就是王权”或“王权就是任性”; [77] 又说:“黑格尔力图在这里把君主说成真正的‘神人’,说成理念的真正化身。” [78] 因为黑格尔自己也说:“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 [79] 国家是“神〔上帝〕自身在地上的行进”, [80] 很显然,君主就是精神、上帝在地上、在国家中的化身。
王权属于政治制度中单一性环节,而行政权即属于特殊性环节。行政权使特殊从属于普遍,也就是“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亦即“贯彻和维护已经决定的东西,即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等等”。黑格尔论行政权的主要之点在于主张“行政权包括审判权和警察权”。 [81] 这一点得到马克思的好评说:“黑格尔的独到之处只在于他使行政、警察、审判三权协调一致,而通常总是把行政权和审判权看成对立的东西。” [82]
黑格尔谈到国家行政人才的选拔问题,他认为“个人之担任公职,并不由本身的自然人格和出身来决定”(像君主那样),而是依靠“客观因素即知识和才能”来决定。这种对有知识和才能之人的选拔,一方面满足国家对行政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使每个市民都有可能担任公职,献身于国家事务。黑格尔承认担任公职所需的知识和才能并不是像在艺术里那样基于天才,例如一个大艺术家、演员、歌手有其独特的天才,他的职务是不能随便代替更换的,而在选拔公职人才方面黑格尔认为则有其主观性与偶然性的一面,由于有才能、知识的人很多,国家的官职较少,任命选拔时不可能得到绝对准确、公平。为了解决争职位问题,黑格尔煞费苦心又抬出国王这一“做最后决定和主宰一切的国家权力的特权” [83] 来解决困难。他最后还是归到君主的主观任性来裁决,再也找不到其他合理的办法。
黑格尔强调“担任公职不是一种契约关系”。也就是说,不是雇佣关系,而有其伦理和精神的意义。因为替公家服务是“内在的东西”,是有其“自在自为的价值”的,或者说是公民自己自由本性的实现,因此它要求个人的献身精神。 [84]
黑格尔谆谆谈到“官吏的态度和教养”,关系到民众对政府满意与否、信任与否,以及政府计划的实施或削弱、破坏。因此他主张必须对官吏进行政治教育,这种政治教育可以减轻或抵消技术性的行政工作之机械性,而引起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公而忘私的习惯和态度。他说:“为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便从精神上抵消因研究本部门行政业务的所谓科学、掌握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进行实际工作等等而造成的机械性部分。” [85]
这些话都表示作为“官方哲学家”的黑格尔在替普鲁士王国教育公职人员,促其效忠国家。但是这只是替普鲁士的官僚统治搽粉。马克思揭穿得好:事实上刚刚相反,“正是官僚的‘官场’知识和‘实际工作’的‘机械性’在‘抵消’他的‘道德和理智的教育’。” [86] 我们可以再引证马克思一句话,作为黑格尔讨论行政权的主要章节的总评:“黑格尔关于‘行政权’所讲的一切都不配称为哲学的分析。这几节大部分都可以原封不动地载入普鲁士法。” [87]
黑格尔关于立法权的讨论,包含着他“法哲学”中最保守、最反动的成分。立法权本应是三权中比较最足以推进民主和改革的因素,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立法权在给叛乱奠定基础。” [88] 然而黑格尔却以最保守的态度去处理立法权。马克思说,“正因为国家在立法权中获得了最高的发展,政治国家本身无法掩饰的矛盾才在立法权中表现出来。” [89] 所以立法权应是揭露国家矛盾的地方,而黑格尔却强调立法权的中介作用,借以掩饰阶级矛盾。
马克思特别重视立法权,认为“国家在立法权中获得了最高的发展”,而黑格尔却尽量贬低立法权的地位。
黑格尔把立法权定义为“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按照黑格尔自己的逻辑来讲,代表普遍性的立法权应该较优越于代表单一性和特殊性的王权与行政权。然而政治上的保守立场却使他处处在贬低立法权。
首先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国家制度本身是立法权赖以建立的、公认的、坚固的基础,所以它不应当由立法权产生。” [90] 这样国家制度另有其超立法的独立自存的基础,不是立法权所能过问,反之,立法权必须以国家制度为前提、为基础。这样立法权就被剥夺掉建立国家根本大法——国家制度的最本质的任务,因而其地位和权限受到很大的贬抑和限制。
黑格尔所设计的立法权或议会包括三个等级:(一)贵族地主等级,他又叫做实体性的等级。(二)普遍等级,这就是行政官吏的代表,因为他赞成英国的制度,主张政府成员、内阁大臣同时任国会议员。(三)私人等级,即工商业的代表。在这三个等级中,他特别重视贵族地主等级,因为他们参加立法权“只是由于他们的出生,并非取决于选举的偶然性”, [91] 可以做君王和市民社会的中介。他把贵族地主等级看成“王位和社会的支柱”。 [92] 行政官吏等级黑格尔认为最“精明干练”,“就是不要各等级〔即是说,不要议会〕,他们同样能把事情办得很好。” [93] 而工商业等级则被他贬斥为私人等级,认为“它们都是由单一性、私人观点和特殊利益产生的,所以它们总想利用自己的活动来达到牺牲普遍利益以维护特殊利益的目的。” [94] 因此在黑格尔的立法权里不唯听不见工农劳动人民的呼声,甚至连工商业者也没有充分的发言权,这鲜明地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
黑格尔限制立法权或议会作用的另一个理论,就是他根本反对与政府相对立的党派,他要人民绝对信任统治阶级政权,绝对相信“国家权力的其他环节〔指王权和行政权〕从来就为国家着想,并献身于普遍目的。” [95] 不许怀疑反动统治者的“善良意志”。他斥责说,“政府好像是受邪恶的或不大善良的意志所支配这一假设为出于贱民的见解和否定的观点。” [96] 黑格尔要求资产阶级与贵族合作的君主立宪制,他又不允许议会代表人民说话,对统治阶级起监视和约束作用,而坚决认为“政府并不是与其他党派对立的党派”,说什么“政府对各等级〔即议会各阶层代表〕的关系,在本质上不应当是敌对的,相信这种敌对关系不可避免,是一种令人丧气的错误。” [97] 黑格尔是煞费苦心在消除立法权中的革命因素和“叛乱基础”,但是这种唯心观点是违反现实的,因为普鲁士政府与各等级以及与人民的关系本质上是有阶级矛盾的,是敌对的,这种敌对关系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到立法权中。所以马克思一语破的地批判了黑格尔,说政府与各等级的敌对关系之不可避免不是“一种令人丧气的错误”,“其实应该说:是‘一种令人丧气的真理’。” [98] 马克思也指出,“事实却恰恰〔与黑格尔所说〕相反”, [99] 反动的政府正是与其他党派对立的党派。
黑格尔似乎也意识到立法权的伸张与群众力量、人民力量以及舆论力量的伸张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他就在贬低立法权的同时发出了他反对人民群众、轻视舆论的最保守、最反动的言论。他首先否认人民,甚至否认人民自己了解什么对他们最为有利,什么是他们的真正需要,并否认人民自己有“实现这种最美好东西的不可动摇的意志”,说:“人民就是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知道别人需要什么,尤其是知道自在自为的意志即理性需要什么,则是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结果,这恰巧不是人民的事情。” [100] 他诬蔑人民自己不知道他们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只有少数骑在人民头上的哲学王、资产阶级寡头、行政官吏才具有所谓“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真正知道人民的真意或黑格尔所谓“理性需要”。显然,他这里神秘化了人民的需要,也神秘化了少数统治者的“深刻的认识和判断”。其实人民要求土地、要求生活、要求革命、反对剥削,人民不特自己知道,且常表现为农民起义、工人罢工的行动,这是谁都知道的事情,就是黑格尔恭维为有“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反动统治阶级偏偏不知道,偏偏要反对。这就可以充分看出,黑格尔的政治立场不是站在人民一边,而是站在寡头的剥削阶级或贵族与资产阶级的联合一边,所以在黑格尔提到人民时,我们读到的都是他反人民、反群众、反民主的最保守、最反动的词句,说什么“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人们往往喜欢称之为‘人民’)的确是一种总体,但只是一种群体,只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因此,他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 [101] 这的确反映了被法国大革命吓坏了的德国资产阶级的意见。
最后黑格尔对于公共舆论的态度也一面表现了他崇拜伟大人物的唯心主义历史观,另一面也表示他轻视舆论和反民主的保守思想。他说:“在公共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可是实体性的东西是不能从公共舆论中找到的。” [102] 他又说,“公共舆论又值得重视,又不值一顾。不值一顾的是它的具体意识和具体表达,值得重视的是在那具体表达中只是隐隐约约地映现着的本质基础。” [103] 他认为,舆论本身不值得一顾,值得重视、恭维的乃是能够在同错误搅在一起的舆论中发现其真理的“伟大人物”。因为据他说,“公共舆论中有一切种类的错误和真理,找出其中的真理乃是伟大人物的事。谁道出了他那个时代的意志,把它告诉他那个时代并使之实现,他就是那个时代的伟大人物。” [104] 须知伟大人物在舆论中发现的真理已不是舆论,而是伟大人物的天才睿智、“深刻的认识和判断”,在黑格尔看来,伟大人物不是从舆论中、从群众中逐渐成长起来的,他是高于群众,亦即脱离群众、站在群众之上的天才,所以黑格尔所了解的伟大人物就表现出轻蔑群众,藐视群众的一面。他以崇拜脱离群众的天才英雄的语气说:“脱离公共舆论而独立乃是取得某种伟大的和合乎理性的成就(不论在现实生活或科学方面)的第一个形式上条件。”又说,“谁在这里和那里听到了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去藐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的事业来。” [105] 所以,黑格尔谈舆论,其目的不是教人尊重舆论,重视民主,而是教人藐视舆论,崇拜“伟大人物”;再则黑格尔谈立法权,不是教人重视立法权,发扬民主,而是教人更信任王权,更信任“精明干练”、“有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官吏和官僚集团。立法权只是在三位一体的逻辑上聊备一格,以资点缀而已。这里我们又读到马克思对黑格尔论立法权的精辟的总结式的批评。马克思说,在黑格尔那里,“各等级的代表〔即指议会代表〕只是一种纯粹的奢侈品。所以各等级的存在,究其实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 [106] 又说,“黑格尔之所以要等级要素〔议会、立法权〕这一奢侈品,只是为了迎合逻辑。” [107]
(六)
以上着重评述了黑格尔关于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论述,三权亦即“对内主权”,被认作属于“内部国家制度本身”。和国家对内主权相对应的他叫做“对外主权”。国家在诸国家之中也是一个个体。一个国家对别的国家的关系也是个体对个体的关系,都具有“排他性的自为存在”,都是“独立自主的”。国家的独立自主被他看成“现实精神的自为的存在在这种独立性中达到了它的定在,所以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 [108] 据此黑格尔论证爱国主义说,为了保卫国家的独立、自由和荣誉,牺牲个人的利益和权利,乃是“肯定个人的绝对个体性”(这他又叫做“实体性的个体性”),而所放弃的乃是“个人的偶然和易变的个体性”。因此个人对国家就“有义务接受危险和牺牲,无论生命财产方面,或是意见和一切天然属于日常生活的方面,以保存这种实体性的个体性,即国家的独立和主权”。 [109]
黑格尔不唯从资产阶级保守主义的立场出发,来宣扬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他还进一步提出他著名的荒谬学说,所谓“战争的伦理性”,替资本主义世界的国际战争辩护。他大肆宣扬“战争的伦理性因素”。说“战争不应看成一种绝对的罪恶”。他论证了战争的必然性,认为战争不是基于“纯粹外在的偶然性”。他认为战争的发生不是偶然地出于“当权者或民族的激情,不公正的事由,或任何其他不应有的事”。 [110] 换言之,战争,在他看来,不唯是必然的,而且是应然的。他不具体分析战争的社会根源、历史条件或种种基于客观条件的必然性,而唯心主义地从伦理出发去宣扬一般战争的必然性与应然性。他也不区别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而漫无差别地宣扬战争有保持民族伦理生活的健康、防止长期和平会使民族腐化堕落的作用, [111] 这显然是替资本主义国家的军事冒险和殖民主义扩张提供理论的基础。当然,当黑格尔歌颂战争的伦理意义时,他心目中也许是想到拿破仑战争曾导致普鲁士王国的复兴,似乎增进了日耳曼民族的所谓“伦理的健康”。这显然表示黑格尔只是片面地、孤立地、表面地看问题,对拿破仑战争缺乏科学的、历史的分析,才会得出这种唯心的错误的结论。我们看到,黑格尔的后人两次发动世界大战,为全世界、为欧洲人民,特别为德国人民带来重大灾殃,已讽刺地用历史事实驳斥了黑格尔认为战争有保持伦理健康和防腐作用的荒谬思想。
黑格尔绝对化了国家,把国家看成自在自为的东西。他强调:“作为国家的民族,其实体性的合理性和直接的现实性就是精神,因而是地上的绝对权力。” [112] 每一个国家因此都有其特殊意志,于是国与国的关系就“处在自然状态中”,亦即互相争战中,国与国的关系和权利,没有“超国家权力的普遍意志”来予以规定。所谓“国际法的那种普遍规定总是停留在应然上”,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因此,照黑格尔看来,“如果特殊意志之间不能达成协议,国际争端只有通过战争来解决。” [113] 足见他不唯论证了国际战争的不可避免性,他还指出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唯一手段或唯一仲裁者。这种说法不仅表示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说没有出路,也反映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没有出路。
然而黑格尔绝不会承认自己的国家哲学没有出路。为了结束他的“法哲学”,为了粉饰除了用战争外,国际争端无法解决,最后提出他的唯心主义的抽象概念“世界精神”来拯救困难。于是他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摇摆不定的,也没有裁判官来调整这种关系,唯一最高裁判官是普遍的绝对精神,即世界精神。” [114] 这就是说,把国际争执的解决,战争的胜负、和平的实现一概推到空洞遥远的人类历史、世界精神那里去了。
他认为世界精神就是历史哲学研究的对象,世界精神就是贯穿在世界历史进程的理性力量。这样“法哲学”的结束就过渡到历史哲学的领域了。
(七)
以上我们按照原书次序简单地评述了黑格尔《法哲学》一书的主要内容。由于阶级的限制,由于时代的限制,特别是由于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和晚年特别保守的政治立场出发来论述《法哲学》,使得这本书成为他的保守的政治思想的集中表现,而他的唯心主义体系之应用来论证《法哲学》,其反动和危害的后果,尤其是显著地暴露出来。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却充满了批判的、革命的哲学的天才光芒,有深刻、丰富的内容值得我们深入学习挖掘。除了上文中已多处引证了马克思的批判观点外,现在简单综述一下马克思批判此书,由破而立的几个主要论点,以作结语。
第一,就政治上说,马克思从革命民主的立场,驳斥了黑格尔主张的君主制。
在批判黑格尔君主制的同时,马克思正面提出民主制的优越性说:“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从君主制本身不能了解君主制,但是从民主制本身可以了解君主制。” [115] 又说:“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 [116] 针对黑格尔把宗教和君主制,把上帝和君王联系起来的看法,马克思是把反宗教与反君主制结合起来的。
第二,从经济上说,马克思从反对私有制的立场驳斥了黑格尔对私有财产的崇拜。
黑格尔尽管把国家说成是“伦理理念的现实”,但是结合到黑格尔对于财产的看法来分析,却揭露了“伦理理念的现实在这里成了私有财产的宗教”。 [117] 马克思痛切指斥黑格尔之替私有财产制辩护,正是出卖伦理或“转让伦理”,抹杀人的意志自由。马克思说,在黑格尔那里“私有财产成了意志的主体,意志则成了私有财产的简单谓语。” [118] 马克思又说:“凡私有财产不可转让的地方,‘普遍的意志自由’和伦理却可以转让。……私有财产的‘不可转让’同时就是普遍的意志自由和伦理的‘可以转让’。……在这里我的意志已经不在支配客体〔私有财产〕,而是意志本身在受客体的支配。” [119] 这些话已经说明了在阶级社会的私有财产制度下,像黑格尔那样的唯心主义者大谈其“伦理实体”或“意志自由”完全是骗人的东西。
第三,在批判《法哲学》的过程中,马克思从根本上有力地摧毁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
马克思首先批判了黑格尔把“法哲学”当成“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或者把国家制度当成伦理理念的实现这一根本唯心主义出发点。马克思说:“在这里,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在这里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 [120] 这里正好把黑格尔颠倒过来,我们认为第一性的东西是“事物本身的逻辑”即现实事物发展的规律,而黑格尔认为第一性的东西却是“逻辑本身的事物”,即理念、概念之类。我们要求用逻辑(唯物辩证法)来分析国家的矛盾,来研究、论证国家现实发展演变的规律,而黑格尔所要求的是完成自己的唯心主义体系,把国家的制度、现象当作说明、体现逻辑理念的谓语或工具。马克思更明确指出,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十分明显,这一补充只是对概念本身发展的〔某种附加的东西〕。” [121] 马克思根本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相反,认为“法哲学”不应是“逻辑学的补充”、“概念发展的附加”,反之,逻辑、概念应该是反映、说明、论证法律、政治、社会、国家的现实发展的东西。
马克思反复批判在黑格尔那里“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的客观唯心主义观点说,“现实性不是被看做这种现实性本身,而是被看做某种其他的现实性。” [122] 这就批判了黑格尔不把现实性看做第一性的东西,而把它看做“某种其他的”即理念的现实这种本末倒置的唯心观点。譬如在马克思看来,“政治情绪是国家的主观实体,政治制度是国家的客观实体。” [123] 但是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黑格尔在任何地方都把理念当做主体〔实体〕,而把真正的现实的主体,例如‘政治情绪’〔或政治制度〕变成了谓语。” [124] 这是马克思抓住了黑格尔颠倒主体或实体与谓语,亦即存在与思维的根本关系的唯心主义观点,而给予反复着重的批判,从而在破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同时,建立并发展了辩证唯物主义。
第四,关于辩证法问题,马克思指出了“黑格尔深刻之处正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 [125] 但是他对于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两点揭露和批判,对唯物辩证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黑格尔在他早年1807年所写的较富于自由精神的《精神现象学》序言中,曾明确提出精神世界的变化,有“打断那单纯增长过程的渐变性”,而产生“质的飞跃”的说法,并且把飞跃过程描写成“这种并不曾改变全体的面貌的逐渐碾磨为日出所中断,这是一道闪电,在顷刻之间就表现出新世界的形象”。 [126] 但是在他晚年较保守的《法哲学》中提到国家制度时,却只看见他强调“一种状态的不断发展从外表看来是一种平静的觉察不到的运动。久而久之国家制度就变得面目全非了。” [127] 黑格尔这里显然模糊了“飞跃”、“连续性中断”的意义,而强调逐渐的量变。马克思针对这点,从坚定的革命的唯物辩证法的立场予以批判道:“诚然,在许许多多国家里,制度改变的方式总是新的要求逐渐产生,旧的东西瓦解等等,但是要建立新的国家制度,总要经过真正的革命。”又说,“逐渐推移这种范畴从历史上看来是不真实的,这是第一。第二,它也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128] 马克思这里不仅反对了改良主义,庸俗进化论,也有力地反对了黑格尔有保守意味的唯心辩证法。
其次,马克思还严肃地批判了黑格尔利用“中介”这一辩证法概念来调和国家制度中不可调和的矛盾的保守主义和唯心辩证法思想。黑格尔在302节的补充中说:“国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体系。”马克思除了讥讽这种中介体系“重演了夫妻吵架医生劝解的故事”外,又指出“这一中介体系还采取这样一种形式:一个人想打败自己的敌人,同时又不得不保护自己的敌人免遭别的敌人的打击;由于这种双重的地位,他的打算全部落空了。” [129] 马克思尖锐地提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制度中不可调和的矛盾说,反击了黑格尔所谓“中介体系”说。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黑格尔“把这种中介作用说成是逻辑的思辨奥秘,是合乎理性的关系,是推论。真正的极端之所以不能被中介所调和,就因为它们是真正的极端。同时它们也不需要任何中介,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是互相对立的。” [130] 从这段深刻的批判里,我们体会到抹杀或调和阶级对立的唯心辩证法是与肯定“不能被中介所调和”的本质对立、阶级矛盾、坚持革命的唯物辩证法是根本相反的。
马克思在他的天才的经典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对于黑格尔政治上的保守思想、君主制、私有财产制思想,对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和唯心辩证法,没有丝毫放松,以坚强的党性予以严肃的致命性的批判。这是我们批判资产阶级古典哲学的典范。在我们不断深入学习中可以吸取无穷的教益。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古典唯心哲学的重要著作。我们试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武器去进一步批判研究黑格尔的著作,将不难获致新的收获。
1961年4月
* * *
[1] 参看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海得堡1911年版,第1卷,第147—149页。
[2]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5页。
[3] 参看恩格斯:《德国革命与反革命》,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9页。
[4] 恩格斯:《德国革命与反革命》,第17页。
[5]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2页。
[6] 同上书,第264页。
[7] 黑格尔:《小逻辑》,第94页。
[8] 参见。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67页。
[10] 参见。另参看《小逻辑》,第55页。
[11] 按《小逻辑》出版于1817年,《法哲学》出版于1821年,《小逻辑》之提到这个公式那一段,大概是在1827年第二版中补进去的。
[12] 参见。
[13]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1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订。——编者)
[14]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1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订。——编者)
[15]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2页。
[16] 参见。
[17] 参见。
[18]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4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订。——编者)
[19] 参见。
[20] 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第1卷,第146页。
[21] 参见。
[22] 参见。
[23] 参见。
[24] 参见。
[25] 参见。
[26] 参见。
[27] 参见。
[28] 参见。
[29] 参见。
[30] 参见。
[31] 参见。
[32] 参见。
[33] 参见。
[34] 参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4页)中曾引证了黑格尔这句话,并反对杜林对黑格尔这一学说的歪曲。
[35] 参见。
[36] 参见。
[37] 参见。
[38] 参见。
[39] 参见。
[40] 参见。
[41] 参见。
[42] 参见。
[43] 参见。
[44] 参见。
[45] 参见。
[46] 参见。
[47] 参见。
[48] 参见。
[49] 《小逻辑》,第301页。并 参见。
[50] 参见。
[51] 《小逻辑》,第302页。
[52] 参见。
[53] 参见。
[54] 参见。
[55] 参见。
[56] 参见。
[57] 参见。
[58] 参见。
[59] 参见。
[60] 参见。
[61] 参见。
[62] 参见。及补充。
[63] 参见。
[64] 参见。
[65] 参见。
[66] 参见。
[67] 参见。
[68] 参见。
[69] 参见。
[70]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7页。
[71] 参见。
[72] 参见。
[73] 参见。
[74] 参见。
[75] 参见。
[76] 参见。
[77]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9页。
[78]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3—274页。
[79] 参见。
[80] 参见。
[81] 参见。
[82]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5页。
[83] 参见。
[84] 参见。
[85] 参见。
[86]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0页。
[87]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8页。
[88]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58页。
[89]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60、361页。
[90] 参见。
[91] 参见。
[92] 参见。
[93] 参见。
[94] 参见。
[95] 参见。
[96] 参见。
[97] 参见。
[98]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7页。
[99]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7页。
[100] 参见。
[101] 参见。
[102] 参见。
[103] 参见。
[104] 参见。
[105] 参见。
[106]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3页。
[107]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4页。
[108] 参见。
[109] 参见。
[110] 参见。
[111] 参见。
[112] 参见。
[113] 参见。
[114] 参见。
[115]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页。
[116]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281页。
[117]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73页。
[118]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70页。
[119] 参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71页。
[120]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3页。
[121]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4页。
[122]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0页。
[123]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4页。
[124]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5页。
[125] 参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2页。
[126]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德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03页。
[127] 参见。
[128]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5页。
[129]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54—355页。
[130]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