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十二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十二
唐二〈元宗開元一則〉
曆法典第十二卷
曆法總部彙考十二
唐二
元宗開元十七年詔頒大衍曆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曆志》:「開元九年麟德曆 署日蝕,比不效,詔僧一行作新曆,推大衍數,立術以 應之。」十五年草成,一行卒。詔特進張說與曆官陳元 景等次為《曆術》七篇,《略例》一篇,《曆議》十篇。元宗顧訪 者則稱制旨。明年,說表上之。起十七年,頒於有司。時 善算瞿曇譔者怨不得預改曆事。二十一年,與元景 奏大衍寫九執曆,其術未盡。太子右司禦率南宮說 亦非之。詔侍御史李麟、太史令桓執圭較靈臺候簿, 大衍十得七八,麟得纔三四,九執一二焉。乃罪說等 而是否決。自太初至麟德,曆有二十三家,與天雖近, 未密,至一行密矣,故詳錄之。其說皆足以為將來折 衷。略其大要,著於篇者十有二:其一,曆本議曰:「《易》,天 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所以成變化而行 鬼神也。天數始於一,地數始於二,合二始以位剛柔。 天數終於九,地數終於十,合二終以紀閏餘。天數中 於五,地數中於六,合二中以通律曆。天有五音,所以 司日也;地有六律,所以司辰也。參伍相周,究於六十, 聖人以此見天地之心」也。自五以降,為五行生數;自 六以往,為五材成數。錯而乘之,以生數衍成位,一六 而退極,五十而增極,一六為爻位之統,五十為《大衍》 之母。成數乘生數,其筭六百,為天中之積。生數乘成 數,其筭亦六百,為地中之積。合千有二百,以五十約 之,則四象周六爻也;二十四約之,則太極包四十九 用也。綜成數,約中積,皆十五;綜生數,約中積,皆四十。 兼而為天地之數。以五位取之,復得二「中」之合矣。《蓍》 數之變,九六各一,乾坤之象也。七八各三,六子之象 也。故爻數通乎六十,策數行乎二百四十,是以《大衍》 為天地之樞,如環之無端,蓋律曆之大紀也。夫數象 微於三四,而章於七八。卦有三微,策有四象。故二微 之合,在始中之際焉。蓍以七備,卦以八周,故二章之 合,而在中終之際焉。中極居五六間,由闢闔之交而 在章微之際者,人神之極也。天地中積千有二百,揲 之以四為爻,率三百。以十位乘之,而二章之積三千。 以五材乘八象,為二微之積四十,兼章微之積,則氣 朔之分母也。以三極參之,倍六位除之,凡七百六十, 是謂辰法,而齊於代軌。以十位乘之,倍大衍除之,凡 三百四,是謂刻法,而齊於德運。半氣朔之母千五百 二十,得天地出符之數。因而三之,凡四千五百六十, 當七精返初之會也。《易》始於三微而生一象,四象成 而後八卦章。三變皆剛,太陽之象;三變皆柔,太陰之 象。一剛二柔,少陽之象;一柔二剛,少陰之象。少陽之 剛,有始有壯有究;少陰之柔,有始有壯有究,兼三才 而兩之,神明動乎其中,故四十九象,而大業之用周 矣。數之德圓,故紀之於三而變於七。象之德方,故紀 之以四而變於八。人在天地中,以閱盈虛之變,則閏 餘之初,而氣朔所虛也。以終合通大衍之母,虧其地 十,凡九百四十為通數。終合除之,得中率四十九,餘 十九分之九,終歲之弦,而斗分復初之朔也。地於終 極之際,虧十而從天,所以遠疑陽之戰也。夫十九分 之九,盈九而虛十也。《乾》盈九,隱乎龍戰之中,故不見 其首。《坤》虛十,以導潛龍之氣,故不見其成。周日之朔 分,周歲之閏分,與一章之弦,一蔀「之月,皆合於九百 四十,蓋取諸《中率》也。」一策之分十九,而章法生;一揲 之分七十六,而蔀法生。一蔀之日二萬七千七百五 十七,以通數約之,凡二十九日,餘四百九十九,而日 月相及於朔,此六爻之紀也。以卦當歲,以爻當月,以 策當日,凡三十二歲而小終,二百八十五小終,而與 卦運大終。二百八十五,則參伍二終之合也。數象既 合,而遯行之變在乎其間矣。所謂遯行者,以爻率乘 朔餘為十四萬九千七百,以四十九用二十四象虛 之,復以爻率約之,為四百九十八,微分七十五太半, 則章微之中率也。二十四象,象有四十九蓍,凡千一 百七十六,故虛遯之數七十三半。氣朔之母,以三極 乘參伍,以兩儀乘二十四變,因而并之,得千六百一 十三,為朔餘四揲氣朔之母,以八氣九精遯其十七, 得七百四十三,為氣餘。歲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而 氣朔會,是謂「章率。」歲二億七千二百九十萬九百二
十,而無小餘,合於夜半,是謂「蔀率。」歲百六十三億七考證千四百五十九萬五千二百,而大餘與歲建俱終,是
謂「元率」,此不易之道也。策以紀日,象以紀月,故乾坤 之策三百六十,為日度之準;乾坤之用四十九象,為 月弦之檢。日之一度,不盈全策,月之一弦,不盈全用。 故策餘萬五千九百四十三,則十有二中所盈也。用 差萬七千一百二十四,則十有二朔所虛也。綜盈虛 之數,五歲而再閏,中節相距,皆當三五;弦朢相距,皆 當二七。升降之應,發斂之候,皆紀之以策,而從日者 也。表裏之行,朓朒之變,皆紀之以用,而從月者也。積 筭曰演紀,日法曰《通法》,月氣曰中朔,朔實曰《揲法》,歲 分曰《策實》,周天曰《乾實》,餘分曰虛分。氣策曰《三元》,一 元之策,則天一遯行也。月策曰《四象》,一象之策,則朔 弦、朢相距也。五行用事曰《發斂》,候策曰天中。卦策曰 地中。半卦曰《貞悔》。旬周曰《爻數》小分母曰《象統》。日行 曰《躔》,其差曰盈縮,積盈縮曰先後。古者平朔月,朝見 曰朒,夕見曰脁。今以日之所盈縮,月之所遲疾損益 之,或進退其日,以為定朔舒亟之度,乃數使然。躔離 相錯,偕以損益,故同謂之《脁朒》。月行曰離,遲疾曰轉, 《度母》曰轉法。遲疾有衰,其變者,勢也。月逶迤馴屈,行 不中道;進退遲速,不率其常。過中則為速,不及中則 為遲。積遲謂之屈,積速謂之伸。陽執中以出令,故曰 「先後。」陰含章以聽命,故曰「屈伸。」日不及中則損之,過 則益之。月不及中則益之,過則損之。尊卑之用暌,而 及中之志同。觀晷景之進退,知軌道之升降。軌與晷 名舛而義合,其差則水漏之所從也,總名曰「軌漏。」中 晷長短,謂之「陟降。」景長則夜短,景短則夜長,積其陟 降,謂之消息。《遊交》曰交會,交而周曰交終。交終不及 朔,謂之朔差;交中不及朢,謂之朢差。日道表曰陽曆, 其裏曰陰曆。五星見伏周謂之終率,以分從日,謂之 終日,其差為進退其二。中氣議曰:「曆氣始於冬至,稽 其實,蓋取諸晷景。」《春秋傳》,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日 南至。以周曆推之,入壬子蔀第四章以辛亥一分合 朔冬至,殷曆則壬子蔀首也。昭公二十年二月己丑 朔,日南至。魯史失閏,至不在正,《左氏》記之,以懲司曆 之罪。周曆得己丑二分,殷曆得庚寅一分。殷曆南至, 常在十月晦,則中氣後天也。周曆蝕朔,差經或二日, 則合朔先天也。傳所據者,周曆也;緯所據者,殷曆也。 氣合於傳,朔合於緯,斯得之矣。戊寅曆月氣專合於 緯,《麟德曆》專合於傳,偏取之故,兩失之。又命《曆序》,以 為「孔子修《春秋》用殷曆,使其數可傳於後。考其蝕朔, 不與殷曆合。」及開元十二年,朔差五日矣,氣差八日 矣。上不合於《經》,下不足以傳於後代。蓋哀平間治《甲 寅元曆》者,託之非古也。又漢太史令張壽王說黃帝 調曆,以非太初,有司劾官有《黃帝調曆》,不與壽王同。 壽王所治乃殷曆也。漢自中興以來,圖讖漏泄,而考 《靈曜命曆序》,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曆》庚申元 後百一十四歲。延「光初中,謁者亶誦,靈帝時五官郎 中馮光等皆請用之,卒不施行。」《緯》所載壬子冬至,則 其遺術也。魯曆南至,又先周曆四分日之三而朔,後 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故僖公五年辛亥為十二 月晦,壬子為正月朔。又推日蝕,密於《殷曆》,其以閏餘 一為章首,亦取合於當時也。開元十二年十一月,陽 城測景,以癸未極長,較其前後所差,則夜半前尚有 餘分。《新曆》大餘十九,加時九十九刻,而《皇極》戊寅、《麟 德曆》皆得甲申。以《元始曆》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二為 率,推而上之,則失春秋辛亥,是減分太多也。以《皇極 曆》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五為率,推而上之,雖合《春秋》, 而失元嘉十九年乙巳冬至及開皇五「年甲戌冬至, 七年癸未夏至。」若用《麟德曆》率二千四百四十七,又 失《春秋》己丑,是減分太少也。故新曆以二千四百四 十四為率,而舊所失者皆中矣。漢會稽東部尉劉洪 以四分疏闊,由斗分多,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 四十五為斗分,減餘太甚,是以不及四十年,而加時 漸覺。先天。韓翊、楊偉、劉智等皆稍損益,更造新術,而 皆依讖緯三百歲改憲之文。考《經》之合朔多中,較《傳》 之南至則否。《元始曆》以為「十九年七閏皆有餘分,是 以中氣漸差。」據渾天二分為東西之中,而晷景不等; 二至為南北之極,而進退不齊。此古人所未達也。更 因劉洪紀法,增十一年以為章歲,而減閏餘十九分 之一。《春秋後五十四年,歲在甲寅,直〈應鐘〉》章首,與《景 初曆》閏餘皆盡。雖減章閏,然中氣加時尚差,故未合 於《春秋》,其斗分幾得中矣。後代曆象,皆因循元始,而 損益或過差。大抵古曆未減斗分,其率自二千五百 以上;《乾象》至於《元嘉曆》未減閏餘,其率自三千四百 六十以上;《元始》《大明》至《麟德曆》皆減分破章,其率自 二千四百二十九以上,較前代史官注記,惟《元嘉》十 三年十一月「甲戌景長」,《皇極》《麟德》《開元曆》皆得癸酉, 蓋日度變常爾。祖沖之既失甲戌冬至以為加時大, 早增小餘以傅會之,而十二年戊辰景長得己巳,十 七年甲午景長得乙未,十八年己亥景長得庚子,合 一失三,其失愈多。劉孝孫、張冑元因之,小餘益彊,又以十六年己丑景長為「庚寅矣。治曆者糾合眾同以 稽其所異,苟獨異焉,則失行可知。今曲就其一,而少 者失三,多者失五,是捨常數而從失行也。」周建德六 年以壬辰景長,而《麟德》《開元曆》皆得癸巳;開皇七年 以癸未景短,而《麟德》《開元曆》皆得壬午。先後相戾,不 可葉也,皆日行盈縮使然。凡曆術在於常數,而不在 於變行,既葉中行之率,則可以兩齊先後之變矣。麟 德已前,《實錄》所記,乃依時曆書之,非候景所得。又比 年候景,長短不均,由加時有早晏,行度有盈縮也。自 春秋以來,至開元十二年冬夏至,凡三十一事,《戊寅 曆》得十六,《麟德曆》得二十三,《開元曆》得二十四。其三。 《合朔議》曰:「日月合度謂之朔,無所取之,取之蝕也。」《春 秋》日蝕,有甲乙者三十四;《殷曆》《魯曆》先一日者十三, 後一日者三;《周曆》先一日者二十二,先二日者九,其 偽可知矣。莊公三十年九月庚午朔,襄公二十一年 九月庚戌朔,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當以盈縮遲速 為定朔。《殷曆》雖合,適然耳,非正也。僖公五年「正月辛 亥朔,十二月丙子朔」,十四年三月己丑朔,文公元年 五月辛酉朔,十一年「三月甲申晦」,襄公十九年「五月 壬辰晦」,昭公元年十二月甲辰朔,二十年二月己丑 朔,二十三年「正月壬寅朔,七月戊辰晦」,皆與《周曆》合。 其所記多周、齊、晉事,蓋周王所頒,齊、晉用之。僖公十 五年九月己卯晦,十六年正月戊申朔,成公十六年 六月甲午晦,襄公十八年十月丙寅晦,十一月丁卯 朔,二十六年三月甲寅朔,二十七年六月丁未朔,與 《殷曆》《魯曆》合,此非合蝕,故仲尼因循時史,而所記多 宋、魯事,與齊、晉不同可知矣。昭公十二年十月壬申 朔,原輿人逐原伯絞,與《魯曆》《周曆》皆差一日,此丘明 即其所聞書之也。僖公二十二年「十一月己巳朔,宋、 楚戰於泓」,周、《殷》《魯曆》皆先一日,楚人所赴也。昭公二 十年「六月丁巳晦,衛侯與北宮喜盟,七月戊午朔,遂 盟國人。」三曆皆先二日,衛人所赴也。此則列國之曆, 不可以一術齊矣。而《長曆》日子不在其月,則改易閏 餘,欲以求合。故閏月相距,近則十餘月,「遠或七十餘 月,此杜預所甚繆也。」夫合朔先天,則經書「日蝕」以糾 之;中氣後天,則《傳》書「南至」以明之;其在晦二日,則原 乎定朔以得之。列國之曆或殊,則稽於六家之術以 知之。此四者,皆治曆之大端,而預所未曉故也。新曆 本《春秋》日蝕,古史交會加時及史官候簿所詳,稽其 進退之中,以立常率,然後以日躔月離、先後屈伸之 變,偕損益之,故經朔雖得其中,而躔離或失其正。若 《躔離》各得其度,而經朔或失其中,則參求累代,必有 差矣。三者迭相為經,若權衡相持,使千有五百年間 朔必在晝,朢必在夜,其加時又合,則三術之交,自然 各當其正,此最微者也。若乾度盈虛,與時消息,告譴 於經數之表,變常於潛遯之中,則聖人且猶不質,非 籌曆之所能及矣。昔人考天事,多不知定朔,假蝕在 二日,而常朔之晨,月見東方,食在晦日,則常朔之夕, 月見西方,理數然也。而或以為脁朒變行,或以為曆 術疏闊,遇常朔朝見則增朔餘,夕見則減朔餘,此紀 曆所以屢遷也。《漢編》訢李梵等又以晦猶月見,欲令 蔀首先大。賈逵曰:「《春秋》書朔晦者,朔必有朔,晦必有 晦,晦朔必在其月前也。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 是朔不可必也。」訢梵等欲諧偶十六日,月脁昏晦當 滅而已。又,晦與合朔同時,不得異日。考逵等所言,蓋 知之矣。晦朔之交,始終相際,則光盡明生之限,度數 宜均,故合於子正,則晦日之「朝猶朔日之夕也,是以 月皆不見。若合於午正,則晦日之晨猶二日之昏也, 是以月或皆見。若陰陽遲速,軌漏加時不同,舉其中 數率去日十三度以上而月見,乃其常也。且晦日之 光未盡也,如二日之明已生也,一以為是,一以為非。 又常朔進退,則定朔之晦二也,或以為變,或以為常, 是未通於四」三交質之論也。綜近代諸曆,以百萬為 率齊之,其所差,少或一分,多至十數失一分。考《春秋》 纔差一刻,而百數年間不足成脁朒之異。施行未幾, 旋復疏闊,由未知躔離經朔相求耳。李業興、甄鸞等 欲求天驗,輒加減月分,遷革不已,脁朒相戾,又未知 昏明之限與定朔故也。楊偉採《乾象》為遲疾陰陽曆 雖知加時後天,蝕不在朔,而未能有以更之也。何承 天欲以盈縮定朔朢小餘,錢樂之以為:「推交會時刻 雖審,而月頻三大二小,日蝕不唯在朔,亦有在晦二 者。」皮延宗又以為:「紀首合朔,大小餘當盡。若每月定 之,則紀首位盈,當退一日,便應以故歲之晦為新紀 之首。」立法之制,如為不便,承天乃止。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