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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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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三十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三十

  宋十二部〈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三則 嘉泰二則 開禧一則 嘉定三則 理

  宗淳祐五則 度宗咸淳一則 紹熙統天開禧成天曆上〉

曆法典第三十卷

曆法總部彙考三十

宋十二

光宗紹熙四年布衣王孝禮請立表測景從之不果行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紹熙四年,布衣 王孝禮言,「今年十一月冬至日,景表當在十九日壬 午,《會元曆》注乃在二十日癸未,係差一日。《崇天曆》癸 未日冬至,加時在酉初七十六分,《紀元曆》在丑初一 刻六十七分,《統元曆》在丑初二刻二分,《會元曆》在丑 初一刻二百四十分。迨今八十有七年,常在丑初一 刻不減,而反增。《崇天曆》實天聖二年造;《紀元曆》崇寧 五年造,計八十二年。是時測景驗氣,知冬至後天,乃 減六十七刻半,方與天道協。其後陳得一造《統元曆》, 劉孝榮造《乾道》《淳熙》《會元》三曆,未常測景,苟弗立表 測景,莫識其差。乞遣官令太史局以銅表同孝禮測 驗。」朝廷雖從之,未暇改作。

寧宗慶元四年秋九月詔造新曆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律曆志》:《會元曆》占候多 差,日官、草澤互有異同。詔禮部侍郎胡紘充提領官, 正字馮履充參定官,監楊忠輔造新曆。右諫議大夫 兼侍講姚愈言:「太史局文籍散逸,測驗之器又復不 備,幾何而不疏略哉?漢元鳳間,言曆者十有一家,議 久不決。考之經籍,驗之帝王錄,然後是非洞見。元和 間」,以《太初》違天益遠,晦朔失實,使治曆者修之,以無 文證驗,雜議蜂起,越三年始定。此無他,不得儒者以 總其綱,故至於此也。《周官》馮相氏、保章氏,志日月星 辰之運動,而冢宰實總之。漢初,曆官猶宰屬也。熙寧 間,司馬光、沈括皆嘗提舉司天監,故當是時,曆數明 審,法度嚴密,乞命儒臣常兼提舉,以專其責。

慶元五年夏五月,新曆成,賜名《統天》。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律曆志》。監察御史張巖 論馮履唱為詖。辭罷去。詔通曆算者所在具名來上。 及忠輔曆成。宰臣京鏜上進。賜名統天。頒之。凡《曆經》 三卷。《八曆冬至考》一卷。〈闕〉「《曆交食考》三卷,《晷景考》一 卷,《考古今交食細草》八卷,《盈縮分損益率立成》二卷, 《日出入晨昏分立成》一卷,《岳臺日出入晝夜刻》一卷, 《赤道內外去極度》一卷,《臨安午中晷景常數》一卷,《禁 漏街鼓更點辰刻》」一卷,《禁漏五更攢點昏曉中星》一 卷,《將來十年氣朔》二卷,《己未庚申二年細行》二卷,總 三十二卷,慶元五年七月辛卯朔,統天層推日食,雲 陰不見。

慶元六年六月,《統天曆》推日食,不驗。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六年六月乙酉 朔,推日食不驗。」

嘉泰元年春二月詔求明曆之士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律曆志》:中奉大夫、守祕 書監俞豐等請改造新曆。監察御史施康年劾太史 局官吳澤、荊大聲、周端友循默尸祿,言災異不及時。 詔各降一官。臣僚言:「頒正朔,所以前民用也。比曆書 一日之間吉凶并出,異端并用。如土鬼暗金兀之類, 則添注於凶神之上猶可也,而其首則揭九良之名, 其末則出九曜吉凶之法,勘昏行嫁之法,至於《周公 出行一百二十歲宮宿圖》,凡閭閻鄙俚之說,無所不 有,豈正風俗、示四方之道哉!願削不經之論。」從之。 嘉泰二年,詔草澤通曉曆法者修治,又以日食誤曆, 官皆抵罪。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嘉泰二年五月 甲辰朔,日有食之。詔太史與草澤聚驗於朝,太陽午 初一刻起虧,未初刻復滿,統天曆先天一辰有半,乃 罷。楊忠輔詔草澤通曉曆者應聘修治。 又五月朔, 日食,太史以為午正。草澤趙大猷言「午初三刻半,日 食三分。」詔著作郎張嗣古監視測驗,大猷言然,曆官 乃抵罪。

開禧三年以大理評事鮑澣之祕書監編修官曾漸充提領考定官定新曆權附統天曆頒行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開禧三年,大理 評事鮑澣之言,「曆者,天地之大紀,聖人所以觀象明 時,倚數立法,以前民用而詔方來者。自黃帝以來,至 於秦漢,六曆具存,其法簡易,同出一術,既久而與天 道不相符合,於是太初、三統之法,相繼改作,而推步 之術愈見闊疏。是以劉洪、祖沖之之減破斗分,追求月」道,而推測之法始加詳焉。至於李淳風一行而後, 總氣朔而合法效乾坤而擬數演算之法始加備焉。 故後世之論曆,轉為精密,非過於古人也。蓋積習考 驗而得之者審也。試以近法言之,自唐《麟德》《開元》而 至於五代,所作者國初《應天》而至於紹熙、會元,所更 者十二書,無非推求上元、開闢為演紀之首,氣朔同 元,而七政會於初度。從此推步,以為曆本,未嘗敢輒 為截法,而立加減數於其間也。獨石晉天福間,馬重 績更造《調元曆》,不復推古上元甲子七曜之會,施於 當時,五年輒差,遂不可用,識者咎之。今朝廷自慶元 三年以來,測驗氣景,見舊曆後天十一刻,改造新曆, 賜名《統天》,進曆未幾,而推測日食已不驗,此猶可也。 但其曆書演紀之始,起於唐堯二百餘年,非開闢之 端也。氣朔五星,皆立虛加、虛減之數,氣朔積分,乃有 泛積、定積之繁。以外算而加朔餘,以距算而減轉率, 無復彊弱之法,盡廢方程之舊。其餘差滿,不可備言。 以是而為術,乃民間之小曆,而非朝廷頒正朔、授民 時之書「也。漢人以為曆元不正,故盜賊相續。言雖迂 誕,然而曆紀不治,實國家之重事。願詔有司選演撰 之官,募通曆之士,置局計論,更造新曆,庶幾并智合 議,調治日法,追迎天道,可以行遠。」澣之。又言:「當楊忠 輔演造《統天曆》之時,每與議論曆事,今見《統天曆》舛 近,亦私成新曆。誠改新曆,容臣投進,與太史」、草澤諸 人所著之曆參考之。七月,澣之又言:「《統天曆》來年閏 差,願以諸人所進曆,令祕書省參考頒用。」祕書監兼 國史院編修官、實錄院檢討官曾漸言:「改曆,重事也。 昔之主監事者,莫非道術精微之人,如太史公、洛下 閎、劉歆、張衡、杜預、劉焯、李淳、風一行、王朴等,然猶久 之不能無差。其餘不過遞相祖述,依約乘除,捨短取 長,移疏就密而已,非有卓然特達之見也。一時偶中, 即復舛戾。宋朝敝在數改曆法,《統天曆》頒用之初,即 已測日食,不驗,因仍至今置閏,遂差一月,其為當改 無疑也。然朝廷以一代鉅典,責之專司,必其人確然 著論,破見行之非,服眾多之口,庶幾可見。」按乾道、淳 熙、慶元凡三改曆,皆出劉孝榮一人之手,其後遂為 楊忠輔所勝。久之,忠輔曆亦不驗,故孝榮安職至今。 紹熙以來,王孝禮者數以自陳,每預測驗,或中或不 中。李孝節、陳伯祥本皆忠輔之徒,趙達十筮之流,石 如愚獻其父書,不就測驗晷景,止定月食分數,其術 最疏。陳光則并與交食不論,愈無憑依。此數人者,「未 知孰為可付,故鮑澣之屢以為請。今若降旨開局,不 過收聚此數人者,和會其說,使之無爭,來年閏差,其 事至重。今年八月,便當頒曆外國,而三數月之間,急 遽成書,結局推賞,討論未盡,必生詆訾。今劉孝榮、王 孝禮、李孝節、陳伯祥所擬改曆及澣之所進曆,皆巳 成書,願以眾曆參考,擇其與天道最近且密者頒用, 庶幾來年置閏不差。請如先朝故事,搜訪天下精通 曆書之人,用沈括所議,以渾儀、浮漏、圭表測驗,每日 紀錄,積三五年,前後參較,庶幾可傳永久。」漸又言:「慶 元三年以後,氣景比舊曆有差,至四年改造新曆未 成時,當頒五年曆,乃差官以測算晷景、氣朔、加時、辰 刻,附《會元曆》頒賜。今若頒來年氣朔,既有去年十月 以後、今年正月以前所測晷景,已見天道冬至加時 分數,來年置閏,比之《統天曆》亦巳不同,兼諸所進曆 並可參考。請速下本省,集判局官於本省參考,使澣 之覆考,以最近之曆推筭氣朔頒用。」於是詔漸充提 領官,澣之充參定官。草澤精筭造者、嘗獻曆者與造 《統天曆》者皆延之,於是開禧新曆議論始定。詔以戊 辰年權附《統天曆》頒之。既而婺州布衣阮泰發獻《渾 儀》十論,且言「《統天》《開禧曆》皆差,朝廷令造木渾儀」,賜 文解,罷遣之。

嘉定三年以鄒淮言曆差忒改造未及頒行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嘉定三年,鄒淮 言「曆書差忒,當改造。」試太子詹事兼同修國史、實錄 院同修撰兼祕書監戴溪等言,「請詢漸、澣之造曆故 事。」詔溪充提領官,澣之充參定官,鄒淮演撰,王孝禮、 劉孝榮提督,推筭官生十有四人,目法用三萬五千。 四百。四年春,曆成,未及頒行,溪等去國,曆亦隨寢。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