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有强烈“隐身蓑衣”愿望的男人,以前的作品有许多描写了“偷窥”的心理也是源自于此。《屋顶里的散步者》藏在天花板上层这个隐身蓑衣中干坏事,还有藏在《人间椅子》这个隐身蓑衣中谈恋爱,全都是这个愿望的变形。
在侦探小说中非常重要的主题,无疑是犯罪动机。谈到侦探小说,很多时候如果知道真正的动机,罪犯也就因此水落石出了,所以自古以来的作者,绞尽脑汁来隐藏动机,也有不少作者创造出异于常人想象的动机。除了一般意义的谜题诡计之外,也可能出现动机本身就是谜题诡计的状况。
在塞耶斯(Dorothy Leigh Sayers)、汤姆森(June Valerie Thomson)、赫克拉夫特(Howard Haycraft)、范·达因等人的侦探小说论中,很奇怪的并未特别将动机挑出来写。仅有嘉露莲·威尔斯和弗朗索瓦·福斯卡的著作,虽然简单但特别提到动机的议题。威尔斯的《侦探小说的技巧》(1929年改订版),第二十三章标题就是“动机”,但分量仅有两页多,极为简略。以下是部分摘录:
“最令人感兴趣的动机当然就是‘金钱’、‘恋爱’以及‘复仇’了。细分这些动机,还有憎恶、嫉妒、贪欲、保全自我、功名心、遗产问题等等其他许多项目。总之包含了人类感情的所有范畴。
“有时候也会用到稀有的异常动机。譬如韦伯斯特(Henry Kitchell Webster)的《细语之人》中的杀人狂、詹格威的《弓区之谜》中的奇妙动机就是这一类。可是,这些是例外的作品,最好的还是任何人皆能立刻理解的动机。而且,越单纯的动机越容易让人理解。毕竟杀人是人类最原始的冲动所引发,无论小说的情节多么复杂微妙,都要尽可能选择单纯明了又强而有力的动机,才是聪明的做法。
“如果故事情节允许,最好不要把动机带到太遥远的过去。像道尔的《血字的研究》(A Study in Scarlet)、格林(Anna Katharine Green)的《Hand and Ring》这种,读完冗长的小说后,却发现犯罪动机的说明要追溯至三十年甚至四十年前,实在让人受不了。这两部作品在其他方面确实是优秀的侦探小说,但最后才说明读者怎样也无法推测出来的动机,是一大缺点。”
我以前的想法也大致上与威尔斯相同。在我做谜题诡计的笔记时,忽略动机也是这个原因。可是,因为侦探作家逐渐难以对一般意义的谜题诡计发挥创意,他们就开始设计谜题诡计即为动机本身。一般认为早期作家的切斯特顿与克里斯蒂是对这个动机创意着力最深者,不过近年来甚至出现不着眼于找罪犯,而是找动机的侦探小说,动机逐渐成为侦探小说最重要的主题。
那么,前面的引文中提及威尔斯举出三项动机“金钱”“恋爱”“复仇”,就更加重要了,不过光这样还不足够,请容我转载弗朗索瓦·福斯卡的《侦探小说的历史与技巧》[长崎八郎译,昭和十三年(1938),育生社发行]第九章开头列举的动机表,如下所示:(福斯卡的书中并没有“动机”的章节,只不过在第九章的文中刊载此表,也没有另外特别说明)。
一、激情犯罪(恋爱、嫉妒、憎恶、复仇)
二、利欲犯罪(贪欲、野心、自私自利型的安定)
三、疯狂犯罪(杀人狂、变态性欲者)
威尔斯虽然不重视第三个项目,但这一项意外的有许多作家使用,不容遗漏。上述第二项括弧内的“自私自利型的安定”这个翻译看不懂什么意思。因为我没有原著,也不过是推测而已,不过我猜大概是“自我的安全”也就是防卫的意思吧。应该指的是杀死知道自己过去犯罪的人,或是在坏人的阴谋前先下手为强,反过来杀死对方之类的情况吧。
为了方便下文记述,我把这张表增补为以下所示:
一、感情的犯罪(恋爱、怨恨、复仇、优越感、自卑感、逃避、利他)
二、利欲的犯罪(物欲、遗产问题、保全自我、保持秘密)
三、异常心理的犯罪(杀人狂、变态心理、为犯罪而犯罪、游戏型犯罪)
四、信念的犯罪(基于思想、政治、宗教等信念的犯罪、因迷信而犯罪)
福斯卡表中的第一项虽然翻译为“激情犯罪”,但冷血无情的复仇计划也属于这个项目,这个用语太强烈了,单写为“感情的犯罪”涵盖范围应该比较广。此外,除了福斯卡表中的项目以外,我还补充了第四项的“信念的犯罪”这一项。有政治犯或是狂热信徒的犯罪,基于其他特殊信念的犯罪,动机难以计入第一到第三的某一项目,因此我另外设立一项。此项目的一部分是政治、宗教等秘密结社成员引起的杀人案,属于其他类侦探小说,虽然自古以来就是不太受侦探小说欢迎的动机(范·达因的“侦探小说二十则”第十三条排除了秘密结社的犯罪),可是侦探小说中这样的作品例子并不少;而且另一个“因迷信而犯罪”的动机也屡屡得到侦探小说采用,因此在各种意义上,这个第四项目还是必要的分类。
以上的四项当中,第一项的优越感、自卑感、逃避的三个实例很有趣,因此容我记录于下文。
优越感与自卑感的动机
这是知名作品经常使用,非常强大的感情动机:为了证明自己的优越而犯罪;以及相反的——为了对自己拥有的自卑感报仇而犯罪。
优越感与自卑感是一体两面,若不证明自己的优越感,就无法善罢甘休,这也算是意识中存在自卑感;而用来克服这种自卑感的则是优越感。例如司汤达(Stendhal)的《红与黑》与布尔热(Paul Bourget)的《弟子》(Le Disciple),主角的那种优越感和自负心理,就潜藏着出生于社会下层家庭的自卑感。在侦探小说中,也有把优越感放在表面,以及把自卑感放在表面的两种例子。前者的好例子是西默农(Georges Simenon)的《人头》(La tête d'un homme)的罪犯心理。源自贫困与不治之症的绝望,嘲笑富裕阶级而进行犯罪,动机精彩地交织了自卑感与优越感。此外,范·达因的《主教杀人事件》(The Bishop Murder Case)的罪犯也是无法以憎恶或利欲来说明,单纯为了优越感就杀了许多人;而他的自卑感则是因为高龄丧失学术研究的能力。另一个例子是菲力尔帕茨《红发的雷德梅茵家族》(The Red Redmaynes)的罪犯,虽然他的动机伴随着利欲,但生活在社会的弱者想在犯罪世界高傲地证明自己的优越,大概也有这种心理作祟。
与此相反,奎因的《Y的悲剧》应该算是把重点放在自卑感的作品例子了。持续被妻子虐待的丈夫,透过巧妙的手段把杀害妻子的梦想,以小说情节的方式书写留存下来,在他死后,天真的幼儿按照他写的情节执行,表面上虽然是死后的丈夫对妻子复仇的形式,但心理上则是对自己的自卑感复仇,而且自己没有执行的能力,仅透过写成小说聊以自慰罢了。
再举一个例子,这是英国的长篇作品:两人是几十年来的挚友,从来没发生过争吵,其中一名男子却暗中计划杀了另一方。这篇作品毫无一般意义的复仇动机。两人从青年时就在相同的环境下长大,被害人无论做什么都比凶手更高一等,而凶手则必须不断地追随骥尾。直到了中年的现在,被害人已经是大富翁,有高等的社会地位;而凶手尽管也过着还算宽裕的生活,但和对方一比全都相形见绌,连住所都是对方的房子,好意便宜租给他的。甚至打猎等运动,他们总是和睦地一起出门参加,但因为一种主人和随从的压迫感经常涌上心头,使他无法真正和对方较量。这种长年来的自卑感,成了他唯一的杀人动机。他透过巧妙的诡计制造了不在场证明,毫不引人怀疑地达成杀人目的。凶手与被害人是人见称羡的挚友,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并没有物质上的利益,任谁都想象不到,发现朋友死亡最悲伤的这名男子,竟然其实是真凶。这也是把意外的动机本身当作谜题诡计之一的作品。
此外,美国的知名文学作家所著的短篇侦探小说,曾有这样的情节:某位担任实业家秘书的青年,因为主人始终只把自己当做佣人,机械式的应付,而没有展现对待人的亲切感,由此郁积自卑感,为了这个原因,最后起了杀机,想出胆大包天的不在场证明诡计,犯下杀人罪。当然这并非物欲,也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复仇,这种犯罪只能从自卑感与优越感来解释了。
英国某个不怎么知名的作家短篇作品,有一篇《无动机杀人》的奇特作品。其实并非没有动机,而是动机超出常识。一位文学家性格的贫穷贵族,受邻居富豪的唆使,偷了一位青年的发明,然后通过制造那件发明品成为大富翁。这个贵族到了老年,渐渐开始厌恶邻居富豪。对方完全是出自好意才这么做;他很清楚是接受唆使的自己不对。尽管如此,要是那个男的没讲这件事,自己就不用像这样一辈子受着良心上的折磨,一想到这就不禁憎恨对方。这份憎恶日积月累,某天当他以亲密友人的身份进入富豪的房间时,突然在冲动下以手枪射杀了对方,任何蛛丝马迹都没留下。和前个例子一样,他们的关系好到连一次吵架都没有,因此毫无引人怀疑的动机,成了一起疑难事件。这名凶手的心理与其说是自卑感,不如理解为极端的利己主义更合适。把自责的念头转嫁给别人,宛如借由杀了这个别人,就能抺去自责念头的妄想,这种动机应该理解为无可救药的利己主义吧!
逃避的动机
上述的例子算是为了逃避痛苦的一种犯罪,而与上述例子在不同意义上,有两位作家想出纯粹为了逃避(escape)而犯罪的情节。其中一人是美国前总统罗斯福(虽然他不算作家);另一人则是英国的悖论家切斯特顿。这些例子姑且拥有犯罪的外貌,但皆非真正的犯罪。
侦探作家安东尼·艾伯特在担任《自由》杂志(Liberty)记者时,经常访问罗斯福,总统是有名的侦探小说爱好者,而艾伯特是作家,因此两人交谈的话题经常是侦探小说。某次艾伯特向罗斯福邀稿,请他试着自己写一部侦探小说,总统表示我很忙没空写,但想好了侦探小说的剧情大纲,可以把大纲让专业的侦探作家写写看。艾伯特得到这回应大喜过望,立刻动员了以范·达因为首的六位知名作家,让他们为总统拟订的长篇侦探小说分摊执笔,然后把这本书打着“总统侦探小说”的旗号发售。这本书的封面以构思者的身份印着大大的罗斯福名字。
这个总统构思的情节非常有趣。这部侦探小说的核心是,在大政治家与大实业家的意识下,藏着潜在愿望——希望从这世上完全销声匿迹的谜题诡计。
这个总统设计的主题是,有一名男子打算完全逃离现在的环境。在实业界知名的百万富翁,对现在的生活环境感到厌烦,希望到异乡以完全不同的身份展开新生活。虽然他希望脱胎换骨,和家人、亲戚、知己,自己的社会地位种种一切断绝关系,可是唯有金钱他想带走。譬如他的财产如果有七百万美元,他希望留下约其中的两百万美元给家人当生活费,带走五百万美元。而且,他还希望无论家人或朋友怎么找,都绝对不会发现他。
这实在很像大政治家或大实业家潜意识中的愿望,我认为罗斯福总统会思考这种问题非常有意思。东洋自古以来也有这种思想——达官显贵想远离现世的烦忧,进入山林,过起隐者生活,这种事并不稀奇,其中俗气的则是艳隐者。东方思想中,连钱都是远离的对象,但美国的逃避却还要带着大部分的财产,真不愧是入世风格。而且,希望脱胎换骨展开截然不同的生涯,这并非隐者,而是更为积极的矫正人生。正因如此,这种逃避伴随的难度非常高。如果要社会知名的实业家,放弃所有财产,远渡到南美或澳洲,以一介穷人的身份生活,或许并不太难,但若他要带着五百万美元的钱财,就必然会留下线索。纵使换成宝石带出去,只要卖出就会被发现。为了完全消除这份担忧,需要和重大罪犯几乎相等的奸计头脑,因此出题给六位作家,希望他们可以想出方法解决。作家们对此问题提出了怎样的解答呢?
我很早就拥有这本《总统侦探小说》,但没什么意愿读联合写作之类的作品,只看过序文就丢着不管了,为了写这篇记录,才总算全部读完。读了以后我才发现比想象中有趣,以下这部分冗长又不协调,趁着印象还鲜明,请容我稍微写得详细些。
获选为合著撰稿者的六位作家是鲁伯特·休斯(Rupert Hughes)、萨缪尔·霍普金斯·亚当斯(Samuel Hopkins Adams)、安东尼·艾伯特、丽塔·韦曼(Rita Weiman)、范·达因,以及约翰·厄斯金(John Erskine)。他们以此顺序撰稿,汇集成一部长篇小说。首先是负责第一回故事的休斯决定了主角的处境。主角是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累积七百万财富的中年男子(据说在美国,律师也可以成为百万富翁),他的妻子是女演员出身的俄国美女,为了钱跟他结婚。她总是瞒着丈夫和年轻的运动员相好。丈夫知情后虽然提出离婚,但要那女人放弃财产可不得了,她不答应离婚,威胁要自杀。律师因为这种事(还有其他一些原因)越来越厌烦现在的生活,决心要脱胎换骨过全新的人生,因而开始做长期准备(这可能和总统的立意有些出入吧?我想出题者的原意应该是社会地位极高的人物,因厌倦名声导致对生活的束缚,兴起想逃避的动机。若以夫妻关系不合等因素当作主要动机,就削弱了总统在心理层面的构思了)。
他化名拜师学腹语术作为逃避的第一步,在没有任何人察觉的地方,练习变声半年。然后,他学会模仿任何人的声音(这是模仿口技,若在日本,应该找模仿专家拜师学艺而不是腹语术师)。
负责第二回故事的亚当斯写的情节是,接着他为了使表情、手部动作、走路习惯等一切行为变成另一个人,决定去拜演员为师,持续练习了数月。然后,他把持有约五百万美元的股票,通过某中介商,花了一个月的时间避人耳目处理掉,全部换成现金。
第三回故事由艾伯特所写,他不愧是这部合着作品的倡导人,写得非常用心。我想叙述的感想主要也在这个部分。故事到这里,主角终于连同长相动了全身整形外科手术。可是,要捏造一个完全架空的人物,拿着五百万美元开始新工作,有充分引人怀疑的疑虑。因此他吩咐私家侦探社,帮他找从实业界引退的资产家,单身又没有亲近的亲戚,因心脏病已被宣布死期的人。毕竟美国这么大,也不能说绝对没有符合这种苛刻条件的人。结果,他在某地区医院找到了。律师前往那家医院与那名病人见面,答应他一定找出他下落不明的妹妹照顾她,买下这名人物以前的经历。然后他和这名心脏病患者,一起到距离纽约遥远的小城市整形外科医院住院。
这家医院院长是整形外科的高手,因为医院的建筑物不算气派,律师提出支付庞大建筑费的条件,要医生为他的客户负责全身的整形手术,但完全不准过问。当然,律师做这些交易时全都用固定的化名。易容的范本是心脏病患者,手术参考患者生病前的照片,仿造成健康时的他。从这里开始是整形术的描写:改变发色与卷度;调整发际;改变眉毛、眼睑;削骨改变鼻子、下巴、脸颊的外形;改变嘴巴、耳朵;削肩膀的骨头变成斜肩;从头到手脚指尖,全部变形改造为另一个人,当然这需要将近一年的时光。
隐身蓑衣愿望
这里且让我稍微说句题外话。童话故事中有所谓的“隐身蓑衣”,只要穿上那件蓑衣,别人就看不见自己了。无论做什么恶作剧、干怎样的坏事,做任何事对方都看不见自己。这算是人类几千年来的梦想之一吧!因此这种童话在全世界都很受欢迎,西方有H.G.威尔斯的《透明人》(The Invisible Man);日本则有猿飞佐助的忍术,勾起众人的兴趣。好人固然想要隐身蓑衣;坏人就更想要了。毕竟只要有这样宝贝,他的字典里就没有“不可能”三个字了。
艾伯特的外科易容术即为最科学化的“隐身蓑衣”。其实罗斯福原本出的题目,就是要求某种“隐身蓑衣”。这位大政治家的意识下,也有强烈的“隐身蓑衣”愿望,艾伯特深有同感才会以整形外科手术来答题。
我也是有强烈“隐身蓑衣”愿望的男人,以前的作品有许多描写了“偷窥”的心理也是源自于此。《屋顶里的散步者》藏在天花板上层这个隐身蓑衣中干坏事,还有藏在《人间椅子》这个隐身蓑衣中谈恋爱,全都是这个愿望的变形。迷恋于杰克·伦敦(Jack London)的《光与影》(The Shadow and the Flash)与H.G.威尔斯的“隐形人”的感觉,以及受到泪香的《幽灵塔》《白发鬼》的吸引,我自己会改编这些作品,也是来自这个愿望。
说到泪香,他的代表作有《噫无情》《岩窟王》《白发鬼》《幽灵塔》等等,内容全都包含这个“隐身蓑衣”愿望,颇有意思。《噫无情》的前科犯变成完全新身份的大工厂老板;《岩窟王》则是从本应葬身海底的越狱者,变成宛如王者的存在;《白发鬼》则是从坟墓复活的人,以别人的身份和原本的妻子再婚,这些故事都非常强烈地诉诸读者的“隐身蓑衣”愿望。我们在少年时期,醉心于这些作品的理由,多半可能是因为这个因素吧!
《幽灵塔》故事中写出奇怪的老科学家,透过电力的作用,能自由变换女主角的容貌,这个方法带有许多魔术性质,并且未出童话的领域。艾伯特则将此方法近代化、科学化了。我也在改写《幽灵塔》时,把外科易容的地方改得比原作更科学,加上近似于艾伯特的说明,但我缺乏外科手术的知识,几乎以常识书写,因此写得不如艾伯特那般详细。此外,我的中篇小说《石榴》也采用此方法,虽然有大致的描述,但还是在举例之类的点上,还没写到艾伯特那样的地步。可是,艾伯特的描写也并非完整。如果只对这部分集中注意力,充分搜集资料的话,应该可以描写得更科学、更详细才对,而现代的“隐身蓑衣”至少也应该在理论上得以完成。
在外科易容术当中,唯有一个艾伯特采用的手法我完全没想到。近年来,已听说有人设计出把薄玻璃或合成树脂制成的镜片,附着于眼睛的角膜上取代眼镜的方法,但艾伯特在1935年的这篇作品中,早已采用此方法作为易容的办法。无论脸部的其他部位如何改变,只要眼睛是原本的模样,此人的身份立刻会被识破。要是反过来藏住眼睛,即使其他部位相同,也难以辨别这个人是谁(可以想想赏樱时目鬘面具[1]的效果)。眼睛这个最难处理的部位,如果眼皮中也能放进薄玻璃,甚至连眼睛颜色与黑眼珠的大小都能自由改变,就能达到最好的乔装效果。我认为艾伯特意识到了巧妙之处。
顺便说一下,罪犯的这种外科易容,现实生活中从第一次大战前后即开始施行。昭和二十五年(1950)三月由岩谷书店出版,索德曼(Harry Söderman)与欧康诺(John Joseph O'Connell)合著的《现代犯罪搜查的科学》,读者可以参考“整形外科及犯罪的鉴识”的条目,当中举出一些罪犯企图用外科手术易容的实例。这里容我引用书中要点:“(第一次大战前虽然也有几个外科易容的案例报告)第一次大战以来,有数篇相关报道出现在报纸上。知名的罪犯约翰·迪林杰(John Herbert Dillinger)的脸就被推断曾接受外科手术。书中呈现的是迪林杰手术前的两张脸,以及手术后的两张脸。可是,我们看照片可以发现,他的易容处其实甚少。毫无疑问的,高明的整形外科医生可以让容貌有惊人的变化。然而,如果罪犯不切断和他过去周围的关系重新出发,那么我们将发现容貌变化几乎毫无价值。这个方法最终容易失败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普通的容貌很难改造出真正能骗过别人的变化,纵使可能办到,也会长期残留手术的痕迹;其二,很难在陌生的地方定居,要长期停留在未知的地方直到手术痕迹治愈确实有其难处。”
可是,这类困难在“总统侦探小说”的情况下,对这种百万富翁来说一点也不算障碍。因为他正希望在未知的地方定居。此外,易容的完全与否,由罪犯能够花费多少费用与多少日子而定。尽管这一切条件困难重重(得到医生同意、在长期手术中能够瞒过众人眼目、让医生永远保守秘密等),如果还是能够克服,那么比起上述实例被警察逮捕的罪犯,应该更能成功易容到难以辨别的地步。或者我总认为,也不能断言绝对没有罪犯实现了这种大易容,并实际躲过了警方的视线。
好了,题外话扯远了,回到正题,那位易容的范本、心脏病患者在外科医院死亡,在此完成了角色替换。律师取代本来心脏病那个人的身份。心脏病患者的尸体则埋在当地,墓碑刻上到目前为止律师使用的化名。
负责第四回的韦曼,接着写了如何抹去律师本人的存在。毕竟再怎么完全变成另一个人,若在纽约下落不明的律师没有被认定死亡,社会就不会认可。接下来是伪造尸体的手段:律师又雇用了私家侦探,(当然用的是化名)找出苦于欠债,品行不端的医学生,以巨款贿赂,要他从医学校的实验用大体[2]存放处,偷出年龄、体型的条件和自己相似的大体;另一方面用自己一直停放在纽约郊外车库的汽车,把穿了自己衣服的大体放上车,连同汽车一起从悬崖摔下,伪装成意外身故的状态。摔落时汽油爆炸,尸体烧得焦黑,容貌等特征也无法辨识。
第五回由范·达因负责,但还剩一回故事才能收场,这里的情节就开始渐渐不合理了。范·达因的文章也几乎乏善可陈。汽车事故的报道登上了报纸,因为是知名的律师,也引起一阵轰动;他甚至暗自窃笑地阅读着自己的死亡报道,计划很顺利。葬礼的日期也决定了,并在报纸上宣布。他基于一种优越感,以及为了想测试熟人是否能辨识出他,甚至出席了自己的葬礼。可是,在场没有任何人认出他来。就连原配的妻子,和他见面也没发现。
然后,从这里开始的后文实在没意思。他明白自己干了一件非常失策的事:因为某原因,故事剧情中再次检查尸体,发现尸体头部有枪伤弹孔,头盖骨内甚至还留有子弹。他一时疏忽没注意到,偷出来的竟然是自杀者的尸体。这段情节实在很牵强,总之经过种种过程后,结果竟是律师的妻子有杀人嫌疑,(以下第六回为厄斯金负责)为了洗清她的冤罪,他让那番费尽心血的计划付诸流水,对警方坦白一切真相。可是他也不必再次和恶妻住在一起了,因为他得知了妻子在故乡俄国还有丈夫,犯了重婚罪。就这样,结局实在很无聊。虽然这部作品不像日本过去的合著作品那么荒诞不经,但还是暴露了联合写作的缺点。
合著作品的梗概如上述告终,那么,仔细想想,从休斯到韦曼这四回故事的各种易容计划,其实有非常大的缺陷。要完全保守犯罪的秘密,原则上应该是没有搭档,自始至终单独行动,但这个主角却把这个原则打破得四分五裂。除了他自己,有无数人参与他的秘密计划。腹语术师、演员、卖出股票的中介人、整形外科医生、找出心脏病患者的私家侦探、偷大体的医学生,以及找出那名医学生的私家侦探,光是直接关系者算起来就有七人了,其他还有例如外科医院的助手和护士、练习腹语术或姿势的房子管理员和佣人,以及中介商的店员等等,根本搞不清楚同样看见他奇妙行动的人有几个。这当中只要有一人落入名侦探手上,之后就可以透过他揭露律师的行动,还有只要这七名直接关系者中,有某人想说出真相,也会连锁式拆穿真相,实在万分危险。主角一方面策划了如此周密的计划,却在另一方面宛如小学生般天真,犯了个明摆着的疏失。
前述“搜查的科学”虽然只在乎手术的痕迹,但以实际问题而言,症结点就在这里:至少整形外科医生就掌握了秘密,还有他的助手、护士。一想到这点,罪犯借由外科易容形成隐身蓑衣,无疑还是件难事。
“总统侦探小说”的感想长了点,那么转到下个话题吧。
逃避的其他例子
切斯特顿的短篇作品(未日译)中有一篇以逃避为动机的奇妙作品。我阅读这篇作品时大受感动,还在笔记的后面写上“我感受到侦探小说的根本趣味是悖论,不可能的趣味是一种悖论(思想的魔术)”。与谜题诡计不同,文中的切斯特顿以一流的逻辑,给我这样的感动。而这部作品的剧情是,一位富有资产的大诗人,穷尽一切奢侈与享乐后,对诗人的地位感到厌烦,希望以完全的新身份脱胎换骨。然后他想出了以下的隐身蓑衣:
他有一个平庸的弟弟,在市郊从事杂货商,过着无忧无虑平静的日子。天才诗人很羡慕这种平凡。因此他给这个弟弟很多钱,要他去外国长途旅行;自己则乔装成弟弟(因为是兄弟,长相相似),打算心满意足地当个杂货商店的平凡老板。
于是,两人商量后,首先由弟弟去市场附近的海水浴场的更衣小屋中脱掉衣物,赤裸下海游到距离遥远的冷清海岸。他在海岸的岩石阴影下,事先准备了其他服装与旅行包等等。弟弟穿上衣服,走了条不会遇到相识者的路,直接出发去外国旅行;另一方面诗人哥哥则在之后进入更衣小屋,把弟弟的衣物全都穿上,剃掉胡子,直接回到弟弟的杂货店,以这家店老板的身份开始新生活。
此事以社会角度来看,发现富翁哥哥下落不明,因为没留下任何线索,就免不了怀疑可能得利者,由此笔法来看,自然怀疑起弟弟,他是唯一的财产继承者。于是弟弟的杂货商店开始接受调查,结果透过名侦探的奇特推理,暴露了兄弟替换的真相。这种状况下,侦探若没有理解诗人异常心理的能力,就无法侦查成功。
这种超乎常识的动机,以范·达因流的思考方式而言,是不正当的,但到了切斯特顿的手上,却成了感觉不到丝毫不满的有趣小说。而说明这个奇特的动机,则用了前述精湛的悖论。
虽然和以上两个例子的逃避意义不同,但李察·霍尔(Richard Hull)的倒叙侦探小说《谋杀我姑妈》(The Murder of My Aunt),故事叙述一名不良青年因为希望过着任意随性的奢侈生活,而意图杀害束缚自己自由、代替父母抚养他的姑妈,这个动机也是想逃避现在严格又阴郁的生活。关于《谋杀我姑妈》,我已经把梗概记录在《幻影城》所收录的“倒叙侦探小说再起”中,这里就不再重复。
还有一个有趣的例子属于此项目。《陆桥谋杀案》的作者诺克斯,现在是位居主教之位,甚至写过《诺克斯圣经》的伟大学问僧,但就像在奇特的短篇作品《密室的行者》(Solved by Ivspection)可以看到的,他其实是能想出极端剧情的人,动机的设计大胆果断,如下所述:
这是一名罹患不治之症被医生宣告死期的男子,为了避免痛苦而历尽艰辛的故事。他很胆小无法自杀,既然自己死不了,那就只能让别人来杀他了,但又找不到主动想犯下杀人罪的“热心人士”,因为必须靠自己创造出这样的对象。于是,假设真的没人愿意杀了他,最佳解法就是自己杀了某人,再因此被判死刑,这就是他想出来实在很拐弯抹角的方法。这则故事我也已经在《意外的罪犯》一节详述过,请各位读者径行参阅。
摘录自《宝石》岩谷书店,
昭和二十五年(1950)八—十一月号连载的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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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只遮住上半张脸,眼部挖洞可完全露出眼睛,画有头发、眉毛、睫毛等图样的厚纸面具。
[2]指医学上实验用的遗体标本。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