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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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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吴蕅益沙门 智旭 汇释

○三十八残宿食戒。此是遮罪。大乘比丘同学。

若比丘。残宿食而食者。波逸提。

缘 尊者迦罗。常坐禅思惟。时城中乞食易得。迦罗作是念。何为日日乞食疲苦。宁可食先得者。后得食当持还。即如所念为之。诸比丘于食时。不见迦罗。疑是命终远行等。后见乃问知其故。白佛结戒。

释 宿食者。今日受已至明日。于诸比丘皆不清净。

相 比丘尼波逸提。不犯者。宿受食有余。与父母及作人等。后从彼边乞得。

十诵律云。大比丘未手受而共宿者。名曰内宿。啖者突吉罗。已手受举共宿者。名残宿食。啖者波逸提。

先自取果。后从净人受而食。突吉罗。

有二种触食。食无罪。一清净比丘误触。二破戒比丘无惭愧触。

天食过中可食。可七日受。

根本尼陀那云。所余饼果。持与求寂。明旦还得食之。若有希望心。与时恶作。食时犯堕。若总无希望心。不犯。

目得迦云。若病者贫。设是残触酥油。服之无犯。

苾刍行路。令求寂持路粮。亦得为其擎举擎下。又诸苾刍道行。应持粮者。既无俗人。又无求寂。应劝施主。施主亦无。应自持去。后见俗人。共换而食。换处亦无。分为两分。告俗人曰。汝取一分。彼既入手。应告彼曰。汝取我食。我取汝分。换易而食。此复难求。于第一日。应须绝食。明日如有授人。受取而食。若无授者。自取一彪拳许食之。至第三日。还无授者。食二彪拳。至第四日。复无授人。随情自取饱食无犯。于后路粮罄尽。见有熟果堕地。应取作净。受已而食。若净人难得者。受已应食。授者亦无。应可自取作北洲想而食。树上果熟未落地者。应自上树摇振令堕。自取而食。如上开者。并为难缘。若无难时。悉皆制断。

善见律云。若多比丘共行。唯一小沙弥。比丘各自担粮。至食时。各自分分。沙弥得分已。语比丘言。今持沙弥分与大德易。得已。复与第二座易。展转乃至众多。食皆无罪。若沙弥不解法。比丘自持食分与沙弥展转易。得食不犯。

萨婆多论云。若食是佛腊。面门腊。自恣腊。虽先捉。后买得食。无已想故。无罪。

证 根本杂事云。佛告阿难。无容得有住其家内食残宿食。证阿罗汉。无容得有阿罗汉。诸漏已尽。处白衣家。食残宿食。

辩 问。沙弥不食残宿食者。得证阿罗汉果。若已证阿罗汉果。须受具不。答。八种比丘中。虽有破结使比丘。然佛灭后。必以白四羯磨为宗要。故沙弥设证无学。但可即时受具。不俟年满二十。未有不登坛受具者也。

○三十九自取食戒。此是遮罪。大乘比丘同学。

若比丘。不受食若药。着口中。除水及杨枝。波逸提。

缘 舍卫城有一比丘。常乞食着粪扫衣。时城中诸居士。为命过父母等。于四衢道乃至庙中。作饮食祭祀供养。彼比丘自取食之。居士讥嫌。故制。时诸比丘生疑。不敢自取杨枝净水。佛言。不犯。

释 受有五种。手与手受。或手与持物受。或持物与持物受。或持物与手受。或遥过物与。与者受者俱知。中无触碍。得堕手中。又五种受。身与身受。衣与衣受。曲肘与曲肘受。器与器受。或有因缘置地与。

相 想疑等六句。如常可知。比丘尼波逸提。

五分律云。除尝食。但不得咽。听从龙受食。天受食。鬼受食。猕猴受食。以施主语受食。不得受掷食食。

辩 问。四分遥过物与。成受。五分不得受掷食食。此复何从。答。四分所谓遥过。盖指或有因缘。五分所谓掷食。则由出于轻慢。听制条别。意在于斯。

○四十无病索好食戒。大乘有病亦不得食鱼肉。

若得好美饮食乳酪鱼及肉。若比丘。如此美饮食。无病。自为己索者。波逸提。

缘 䟦难陀诣商主家索杂食。商主问有何患。报言。无所患。但意欲得杂食耳。商主讥嫌。故制。时病比丘。畏慎不敢乞。不敢为病人乞。得已不敢食。故听。

相 比丘尼悔过法。余三众突吉罗。

十诵律云。索得。波逸提。不得。突吉罗。

律摄云。无病从乞。有病而食。乞时恶作。食时无犯。有病从乞。无病而食。乞时无犯。食得堕罪。若施主言。有所须者随意可索。或从天龙药叉舍乞求。无犯。

○四十一自与外道食戒。大乘同学。或观机得与。

若比丘。外道男。外道女。自手与食者。波逸提。

缘 佛敕阿难分饼与众僧。分已有余。乃与乞人。有一裸形外道女。颜貌端正。阿难付饼。饼黏相着。谓是一饼。与此女人。女与傍人转问所得。即生疑谤。又一梵志在此食已。转向余国。道逢笃信相士。告以从秃头居士得食。相士以白比丘。佛闻结戒。于是外道皆有怨言。佛乃听置地与。使人与。

相 自手与而受。波逸提。不受。突吉罗。方便欲与还变悔。突吉罗。比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不犯者。与父母及作人等。若力势强夺。

根本律云。或欲以食因缘。除彼恶见。无犯。

十诵律云。不犯者。若彼有病。若亲里。若求出家时与(谓四月试时也)。

未受食。不应与他。先受已。后当与他。若父。若母。若闭系人。急须食人。妊身女人。少多与之。畜生应与一口。

○四十二诣余家不嘱授戒。大乘同学。

若比丘。先受请已。前食后食诣余家。不嘱授余比丘。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是谓时。

缘 有长者设食请僧。待䟦难陀至。䟦难陀小食时更诣余家。时垂欲过方来。诸比丘饮食不得满足。又一大臣送甘果至僧伽蓝。亦待䟦难陀来分。彼后食已诣余家。时过乃还。使众僧不得食新果。故制。是后众僧不敢入城受请。佛听相嘱授入城。又以因缘听病时作衣时施衣时。不嘱授入城。

释 前食者。明相出至食时。后食者。从食时至日中。余比丘者。同一界共住也。

相 嘱已出。若中道还等。欲出须更嘱。不嘱入余家。波逸提。一足入门内等。突吉罗。比丘尼波逸提。余三众突吉罗。不犯者。若无比丘不嘱授。至库藏聚落边房。至所嘱家。若势力所持。命难。梵行难。

律摄云。若语施主。我设不来。应与僧食。勿令废缺。若施主不以此人而为先首。并无罪。

○四十三食家强坐戒。大乘同学。

若比丘。在食家中有宝。强安坐者。波逸提。

缘 迦留陀夷。至斋优婆夷家坐。其夫问须何等。报言须食。即使妇出食与之。食已不去。其夫瞋恚而出。语言随汝所为。佛闻故制。

释 食者。男以女为食。女以男为食。故名为食家。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