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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卷第一(始从集法讫缘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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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标题,前是序题,此即疏题。有本不存,乃是写脱,比戒疏、事钞,义必具之。题下注字,标卷始末,意使先知文相起尽,不可擅除。

将欲造文披释,先以义门开解,深求教旨,意存决务。随务辨成,不过四位:初谓圣法,即能辨之教;二谓缘务,即所被之事;三谓秉御,即弘法之人;四谓安立,即设法之所。故律显法,具现方成;今约机缘,非四不立。

立章中,初文。初叙意。造即训至。披即是分。决谓决断。务即法、所被事。随下,列示。四位即法、事、人、处。羯磨大宗,众法、别法,非四不成,一部始终不离此意。首先标举,其致在兹。若望众缘成法,则圣法是其正宗;若据秉法被事,则缘、务是其本意。故下,引据。律显法者,即灭诤中明诸羯磨须具现前毗尼。彼云:有五种现前。云何法现前?所持法灭诤者是(法即羯磨)。云何毗尼现前?所持毗尼灭诤者是(准教断诤)。云何人现前?言议往反者是(评量所诤)。云何僧现前?应来者来,应与欲者与欲,得诃人不诃者是(三业和也)。云何界现前?唱羯磨作制限者是(作法界也)。彼因断诤,故用毗尼;今通诸法,故唯存四。第三即所被事。第五且据众法,故局作法;今明安立,须通两界。故彼文云:此现前法,通一切羯磨。则知准彼五现,为今四位耳。

且依四别,并以义求,然后对法相摄分齐。

正释分章中,大分二章,依四别者,即上四缘,一一缘下,开章广辨,故云义求。对法相摄,即下总论四缘,下文牒云对上四缘相摄通塞是也。

初明圣法。所谓羯磨,略为四门:一、教兴本意,二、显名定体,三、辨务缘成,四、广明非相。

初教兴意者,自三宝降世,俱敦缺有之机,凡所立教,无非为存灭惑。

初能辨教,教兴意中,初科。上二句明出世意,具举三宝不相舍故。从本垂应,故云降世。猒世拔俗之士,名缺有机。敦,崇也。下二句明设教意,凡所之言该乎一代,灭惑超世三藏并然。

然则佛法两位,通赡道俗,唯斯僧宝,独据出家。明功上邻极圣,显德下济群有。

别示中,初科。上二句总叙佛法。赡,犹摄也。慕佛禀法,不局道故。唯下,别明僧宝。初二句示位。入僧海者,必出家故。下二句叹德。上邻极圣者,三乘因种故。如律瓶沙王施佛园,毗舍佉母施佛衣,佛并劝令施僧之类。故知功力尚等于佛,况小圣乎?下济群有,六道福田故。言群有者,正报即四生,依报则三界,开为九有、二十五有。

但由僧海宏旷,行位殊伦,或内外以分途,或凡圣而启路,或约宝通于缁素,或就仪辨于持毁。

次科。上二句通示。上句明其众多,下句显其行别。或下,别列。有四对:一、内外对。五停心,总别相念,名外凡僧;暖、顶、忍、世第一,名内凡僧。二、凡圣对。总上两凡,更兼薄地,并为凡僧;初果至无学,通名圣僧。分途启路,理同文互。三、缁素对。言约宝者,初果已上,学及无学,无漏功德,名为理宝,亦名第一义僧;但取证果,不论形服,如律见谛白衣,同入僧海,故通缁素。四、持毁对。仪即威仪,通目篇聚,持戒、破戒二僧别故。上来四对八位,初唯局凡,第三局圣,二及第四并通凡圣。

至于事务符会,要以情见相投,同和则上善可登,同忍则下恶可灭,非假声教,何以通之?是以如来体斯弘理,故制御僧方法,随有别住,普使同遵,但得其缘,无非成遂。

三中。初句明事起。要下,显须和。情见即六和之一。上善即受具,下恶即悔重。略举此二,总余生善灭恶一切羯磨登成也。非下,明假教。和忍在心,非言不显,故须言教以通众情。上叙机缘。是下,正明制法。初二句明知机。故下,明立法。御僧方法,即羯磨也。随下,示制约。随界同遵,不得乖别。但下,显成功。缘即机事,或可人、法等缘,两释俱通。

就第二门,复分四别:一、释名目,二、定体相,三、分广所以,四、诸部同异。

初、释名者。

所言羯磨者,中梵本音,此翻为业。业谓成济前务,必有达遂之功,故明了论中亦同翻业。现今译经,声传羯磨,必翻称业。

第二,翻名中,初科。初翻名。业谓下,释义。成济是能加,前务是所被。羯磨诃句,当体言音,身不乖仪,意无异想,三业构造众别等行,由之成决,即名此法,谓之为业。业以造作成事为义,如十善十恶,能成因感果,故并名业。此就能造作体为名。若论所发无作业性,如后广明。故下,引证。了论具如后引。现今译经,即指唐翻。祖师曾预译场,故得其实。

自古至今,有翻羯磨为辨事者,非无此义,但用功能往翻。然能事乃多,要唯有二:初谓生善事,如衣食受净,人法结解,并随行善而得生也。后谓灭恶事,如忏罪治摈,灭诤设谏,名通善恶,理在除愆,皆由羯磨前务夷荡,故受此名。又生善之极,勿过受体,由作法和,便发戒业,量同太虚,共佛齐位也。灭恶之大,勿高忏重,若不洗过,生报便堕。由此羯磨拔之,能令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阿鼻苦报欻然清净,岂非辨事?

次科。初标古示名。百论但翻为事,相传加字助之,事钞犹存此翻。问:前云成济前务等,岂非辨事,今古那分?答:前以业翻名,以功能释义。今此直以功能翻名,于义颇疏,故所不取。(讲者皆云:俗以士农工商为业,僧以羯磨为业。又训业为㨗,办事㨗速等。传谬久矣,识者宜改。)然下,依名释义,文有两段。前通约诸法释。食即是药,人谓差举,法即说恣。夷,平也。又下,次别约二法释。量同太虚,法体广遍故;共佛齐位,功德高深故。言生报者,凡报有三:一、现报(即今身受),二、生报(转身即受),三、后报(后后身受)。犯重岁数,出目连问罪报经。彼云:犯波罗夷罪,如他化自在天,寿十六千岁,堕泥黎中。于人间数,如文所引。彼经不定狱名,此准僧祇,云堕阿鼻。经音义云:阿鼻翻为无间:一、身无间(充满狱故),二、苦无间(不暂息故)。学者多迷生善、灭恶二事。请考此文,足为明据。

诸部亦称为剑暮者,盖取声之不同也。

三中,波离问经名为剑暮,剑羯、暮磨,音小讹耳。

然以业义通于道俗,谓此作法非局在僧,故存梵言;简异通者,知羯磨事非俗行故。

简辨中,初文。初叙华言通滥。业义通者,如七支、十善、动不动等,不局道故。名义既通,必生疑滥,故云谓此等也。故下,正出。存梵所以简滥遮疑,又复生善故也。

但以唐梵翻译,详核未通,师资传授,习俗难改,乍闻为业,绝听惊心。今依正翻,傍通旧解,想无昧也。

次科,初示翻译之疏。师下,明相传。执旧闻而不从,故云绝听;异于常见,所以惊心。今下,显兼通。正翻为业,傍通辨事,臧否自分,故云无昧。

二、定体相者。

自古诸师,依法出体,但广明非,翻非如法。今不同之,律有正体,无宜不立,故异由来。所述法义,就门分二。

次定体相叙。古中依法者,法即羯磨,谓依律中七非羯磨,辨示非体,以非显如。如即法体,如后七非显体中明。今不同者,律有三法,即法是体,何须别求?反验古解,总有二过:一、律既有体,不当强立;二、翻律七非,但偏众法,不收对念。反上二过,故云异也。

初明体者。

然此教法,正据缘成,缘则通于内外,定体则繁。今但克相以论,实唯言教。问:僧和忍义非余设,即以声相相续善色为体;若据事成,感发业量,是谓作与无作也。广如戒业章中。

约论中,初遮简缘。通内外者,即有情、非情也。人唯局内,法处局外,事通内外。缘相既多,从缘定体,体则不一,故云繁也。如上古师,翻非明体,则涉诸缘,故特点之。今下,正示克相,谓定约所秉言教。声相简余尘,相续简一念,善色简恶、无记声,是不可见有对色故(有作善色声,非也。上标声相,不可重言)。上约能被示体。若下,指所发,如后。量即体量。戒业章见受戒篇。问:相续善色,与作何异?答:寻后相比,自可通之。

今依律宗,全无三聚摄法,但有随相明体。然则法随事兴,事繁法广,不可论体,法假人弘。人分三位,谓一人、众多人、僧人。故法随人亦分三体,谓心念法、对首法、羯磨法。

依律中,初文二。初标所出。律无三聚者,显上善色依诸小论。诸论明法,并约聚收: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非心聚(成宗更立无为聚)。随相即下三位,并见律文。然下,正示法体,有二。初明不随事立。事即所被,且据众别百八十四,故云事繁。立法数同,故云法广。法假下,次明须对人立。先列三人。下列三法,配对可知。即此三法,是律正体。问:此亦依法,与古何别?答:略如上辨,在文自异。

若据律本,以三羯磨,谓单白、白二、白四。用通摄者,但据众法为言。今约成业辨事,亦通别人,故别秉法,理称羯磨。所以十诵、四分,咸有诚文。然律但明僧法,余不彰者,取建业功强,勿高大众,故偏受羯磨之名。举事约文,义皆通也。

次科。初示文局。律云:有三羯磨,摄一切羯磨,谓单白、白二、白四。今下,义判。人虽非众,成业不殊,理无异号。所下,引据。十诵心念分衣,佛言:善作羯磨。四分受五戒,三语受具,皆名羯磨。具如后引。然下,究律所以。举下,结归上义。举事即前义判,约文即前引证。

二、明相者,据法本体,义张三位,随相略分,以为八品。

次明相中,即上三体各有别相,相虽分八,随事仍多,揽相归体,体唯三位。文列八相,随一相下,略举一二,对寻本文,未劳委释。

初心念中,自分三品:一、但心念法,如朝夕常念四仪等事;二、对首心念法,如持说衣、药等也;三、众法心念法,如说戒、自恣、分僧物等。

但心念下,举六念者,若据羯磨,止出三法;今以六念,义摄四事、四仪,历事起观,一切心念。后科所列,例亦皆然,如杂法篇,委明其相。

二、对首中,自分二品:一、但对首法,如白告、受净等;二、众法对首法,如舍堕、说、恣等。

三、众法羯磨,自分三品:一、单白法,如和白说恣等;二、白二法,如结解诸界等;三、白四法,如受忏治谏等。

僧及一人,法各分三,对首一法,但分二品,故有八相也。

三、明分广所以者。

分广所以者,前于三体,广分八相,但列名数,然犹未明开张之意,故立此门,以彰教旨。

但由法不孤起,起必托事而生,事虽众多,大分三品。

叙三体中,文对三事立三法者,量病处药,不可差故。前文随人立体,则彰所秉之阶差;此中对事显法,则明能被之来致。当知人、法、事三,三三互望耳。

初谓小事未假证成,一人独秉,便能遂克,如上所列。

小事中,列相已明,故指如上。

次谓中事。中犹通也。法虽众多,微通大小。谓对首羯磨,必假境缘,若无所对,分通心念;众法治忏,是所常行,必界僧少,兼通对首。故此一法,分通大小。

中事中,初训字;法下,释义。初通示。谓下,别释,为二:初释通;小众下,次释通。大众法治忏,且据说、恣、舍堕等法。故下,结示。

后谓大事,如住持众德,匡摄僧仪,息邪静谤,悔除极法,自非僧位,莫能辨之,故曰大事也。

大事中,初科。住持众德,即受、结、说、恣;匡摄僧仪,即诸治罚;息邪静谤,即诸谏法;悔除极法,即夷、残等。

然僧得自在,通塞适缘,上得兼下,下非僭上。故说戒、自恣,事通僧别,乃至心念,亦通辨之。虽作法或乖,而表净是一,良以戒法相摄,自他双被故也。余有不通者,或是事重,或是被机,情事相投,义须堪济,故限当位,不通彼此。

次文。初总标。处判成否,一出僧命,故得自在。此即律本开解戒堂之语。适,犹称也。上下,别释,又二。初释通者。大事通对念,中事通心念,故上得兼下。小、中二事,不通上法,故下不僭上。下举说、恣,显示兼通。作法乖者,辞句异故。表净一者,所为同故。良以等者,示通意故。且约说、恣,余见后文。余下,次简塞者。事重,如受、忏、治、谏等。被机,如诸差、结等。情事等者,示不通意。

重就此三,离八相者。

就心念中,离分三相。

以但心念法,事是常行,来往系心,衣食起观,止得独运,岂向他陈?余者例然,故名此也。

次分八相,但心念中,据论羯磨,必具言章,系心起观,通归六念,故得引之,运即是作。

二、对首心念者。事实假证,缘阙故开。但以衣钵受净,待形为要;若不曲听,教非通济。本唯对首,末开心念,从本为名,故名此也。

对念中,且举衣钵受净,安居受日,缘至必行,故同开也。

三、众法心念所以立者,事实僧成,义非独济。但以说、恣等法,衣服、施缘,形心所资,方膺道业。故虽僧秉,通济别人,故名此也。

众法念中,说恣施衣,更兼亡物,故云等也。衣即资形,法即资心。膺,亲也。

就对首中,离为两相。

初明但对首法者,如告白、证成、持忏等事。若不引证,情想纷驰,缘假他成,业由自吐,彼此相会,方得济机。故因境对,便立斯法。

但对中白告,如白八聚、白僧残等。持即加衣、加药。忏谓悔下诸篇。纷驰谓不专一,不成业故。缘下,示名义,即简众法缘业皆他。

言众法对首者,如忏舍等事,下凡累障,动与持违,衣药之间,谁能清净?必有违犯,要假僧除,时缘或乖,减众亦许,仍从本位,故曰众法对首。

众法对首,初科略举舍堕等,余说恣得施亡衣。

此之二位,本是僧行,故作法时,还通界集。故文云:不得别众,虽舍不成。不同心念法中,对首之法,通界无人,听成心念;得人别众,即是本位。若据众法心念,大略同此;通界无别,方成本法。名相显然,无劳解也。

次科,初明本位,又二:初示制;不下,简异。心念法中对首者,即对首心念,无人暂开,有还本位,本是别法,不劳尽集。若下,次点前法,亦制尽集,故曰同此。众法是本,心念是开,故云名相显然等。

就众法中,离分三相;若据和白处齐,前事得遂,义不分也。但以僧情难一,事分小大,随务裁法,故开三品。

众法中,初科,示离合意,在文可见。

初、单白者。如说戒告众,僧所常行,圣制同遵,有背结过,未假烦请,随作便遂。初、牒事表陈,劝僧和忍,名之为白;即此成遂,有作业之功,名为羯磨。

单白中,初明事轻,且举说戒;初下,次显法相。

若非常务,情和稍难,如受日离衣,差使处分,故须一白牒事陈情,一羯磨量其可不,方能成遂,故曰白二羯磨。计又应名白一羯磨,以白与羯磨双建其功,故曰白二也。

白二中。初举事。望前故难,对后尚易,故云稍也。稍即训少。故下,显法,又二:初分示;计下,决名。

若情事殷重,和举转难,如受忏大仪,治摈重罚,故须一白牒陈,三羯磨量可,方能成遂,故曰白四。亦以一白三羯磨,通为四也。

白四中,举事、显法、决名,并同上也。

然此三位,约文乃局,就义通成。但白据表唱之缘,羯磨显功成之用,此为局也。单白一法,即辨前缘,初后羯磨,非无表意,此据通也。

料简通局中,初总示;但下,别释。初明文局;单下,次明义通。单白辨缘,不唯表唱;羯磨表意,岂独成功?彼此具兼,义非偏局。初后羯磨者,即白二、白四也。

然文分前后者,以陈情之高者,莫不名白;功成业就者,要唯羯磨。故结集翻度之人,取意分于前后。

前、后、中三法安布,单白在先,虽复两通,不无偏胜。据论,佛世随缘制法,本无前后,故推结集等人。结集即波离法正,翻度乃觉明竺念。此明律列独头单白在先之意。若二种羯磨,白法前后,佛本自安,非后来也。

若论律本,通曰羯磨,如上广列;今据随事大小,难易不同,故法依之,分广其相。

离分中,律云:有三种羯磨:单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据名各立,本无差降,如上广列。指体相中,上文所明三法优劣,非本律文,故云今据等。

问:心念之与众法,约事各分三品,未知对首据何独为二位?

料简中,问离合者,上且依律第列八品,今于对首中摘出中兰,自为一品,例亦分三,共为九品故也。初问中,举念、众两同,责对、首独异。

答:语事为论,乃殊品量,且统裁之,随分三位。约事九品,法亦同之。何以明耶?如心念法中,所被下事,既局三位,自分三品,谓下下、下中、下上也。众法之中,所被上事,当局位三,自分三品,谓上下、上中、上上也。对首之中,亦应三品,如持衣说净,名中下事;如忏舍堕,是为中中;若忏偷兰,众多对首,得为中上。故亦随相分为九也。上以偷兰非僧忏故入,但对法收。今依律中,令小众悔,听问边人,故开成一位耳。

答中。初通叙。对事分法,随分三位,谓三品事中皆可分三,则于对首离出一品,故为九品。约事分法,法亦有九,故云同也。何下,次别列品位,又三。初、明心念。但念为下下,对念为下中,众念为下上。二、明众法。单白为上下,白二为上中,白四为上上。三、对首中,如文。自列偷兰三品,重兰摄在众法,轻者自归中下。今立中上,唯局次兰。然据作法,还即但对,而居众法对首之上,故诸问答自此而生。上下,会通。初决前合意。今下,显今离意。

问:舍堕、悔兰,俱非别众,如何分之以为两位?

转难中,悔兰小众,制问边人,亦不许别,即与忏舍理不当异。

答:据非别众,说恣应上,悔兰限三,应归中品。然以舍堕通对一人,故名中中悔兰。其必问边,理归中上,以十诵云重者界内,轻者界外,四分下文小众故也。及时加法,界亦通收,与前说恣,盖是同也。对人多少,故有阶级。

答中。初斥夺前难。舍忏但制别集,说恣通收内外。若取别众,须推说恣,不体今意,故且夺之。然下,伸今所立。初对舍堕以显通局。舍堕下,通一人中兰,局定三二。据分品次,于理显然。十诵三阶:初篇生重,界内大众忏(上品);二、初篇生轻,二篇生重,应界外四比丘众中悔(四比丘者,能所合论。须界外者,由制问边,界内有人,恐谓别众,准知无人亦通界内);三、僧残生轻,一比丘前悔(下品)。四分即灭诤犍度,故云下文,彼云小众二三人也。及下,次对说恣以明同异。上约别众明同,下据对人显异。界亦通收者,以界有人,亦不得别。然说恣众法,僧私必集;悔兰别法,不集亦成。今此且据制必问边,一往言同,次科自见。对人多少者,说恣不定,下通一人,则显悔兰人位揩定,故为上矣。

问:说、恣及舍,通界必集,据现到者,开成对首,此岂为中?如悔、次兰,三、二人边便得成法;纵有不集,义应得成,此望前法,理应非上。

转难中,初难众法对首,理合居上,由本众法有别不成故;次难悔兰,义合在中,由是别法,纵别亦成,自可违制,不防成法。

答:若据通集,实如来难。今据事大情多,作法稀就,故判中上。如说、恣等法,心念亦开舍堕,但对便成清净,次兰。不尔,忏必众人,以罪起初、二之篇,忏分三境之异,止得从义为中上矣。

答中。初纵许前难。今下,夺归正义,又二。初示所立。事大情多,即下云罪起初二篇故。作法稀就,即下云忏分三境异故。如下,比校。说恣开独念,舍堕通单对,即显事轻悔易,反上二义。悔兰必众人者,尚非单对,况独念乎?言从义者,非文所有,酌理立故。三境即上三阶。

问:如上广相,随事三九,不同古来所传百一羯磨,其相何耶?

次明多少问中,初、蹑前品位,二、引古申疑。百一羯磨,今见藏中,昔贤所集,故曰古传。

答:如古所传,百是数之总名,随事皆一羯磨,故云百一也。不无事义,若考核之,自有一事而须三四者,如受戒、舍钵、德衣、亡物之类是也。从多限事为言,亦得局称一法,莫不随作业成,皆曰羯磨也。

正答中。初依古释名。百是所被事,一即能被法。事无限量,举百以总之;法皆通被,举一以贯之。不无事义,许其有理。若考等者,遮于后疑。恐谓一事止用一法,故举受戒等释之。受戒四法:一、差教师白,二、召入白,三、对众问白,四、正受白四。舍钵三法:一、受忏单白(若不行钵,止用受忏、还钵二法),二、行钵单白,三、护钵白二(戒疏准僧祇,加差人行钵白二)。德衣三法:一、差五德,二、付衣,并白二,三、上座和僧白。亡物三法:一、赏看病,二、差五德,三、付分法,并用白二。用法虽多,望事还一,不妨百一之名,故云从多等也。莫下,次释羯磨,可见。

若据伽论,恰有百一,故彼列名,单白二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也。古人诵他异部,自略本宗。据四分中,统收其相,有一百三十四法。

显数中,初文。初引论示数。藏中百一羯磨,首标一切有部,则知出于十诵论宗,彼律数亦同之。古下,斥古迷宗,即引本部大数示之。总括一部,故曰统收百三十四。且举众法心念对首,多出他宗,故所不算。

有人细寻律本,更加十法者,又出僧尼互不同法及同秉者,历数为二百六十一法。有人随戒各出二部舍堕,即有一百二十法,余者更张之。

次科,三家数别。初加十法,即百四十四。次师历数,二本并亡,未详何法。后师独分三十:舍堕、受忏、还衣、一戒、二法。僧尼二部,合数可知。更有多家,列数不同,不复具引,故略指云余者等也。

今以正律本文,用法收事故,以三羯磨摄一切故。若随事者,事则无量,何止前数?以佛立法,令僧准行。如结集诸白,灭后举告,既非佛制,准义和用,莫非僧法,故不具舒。且约略大途,如上所列也。

三中。初据文立义。以三羯磨摄一切者,此正律文。若下,斥古局数。律文所出,且据缘起,非止此数。事既无量,不可随事以定法数。以下,显今从法。结集等白,并诸罗汉,准法裁之,则彰三法统摄多事,不可如古据律定数。不具舒者,异前诸师细寻等也。且约略者,指前列数,非限定也。

四、明诸部同异

计斯一门,诚为闲务,既非当部,徒费时缘。然则博赡为摄务之资,通观有经远之用,羯磨乃摄僧之大教,岂是管见而欲明乎?故当交映部别,审成坏之源矣。

四、明诸部叙意中,初明非要。然下,次叙须明。初通叙为学,义须兼济。摄务资者,助于行事故。经远用者,流于久永故。羯磨下,别显秉御,必在通明。庄子云:用管窥天,用锥指地,不亦小乎?

依僧祇中,三品羯磨,如此所明,加一求听羯磨。故彼律中受日等事,皆用之也。十诵、五分,盖无异品。然于别人所秉,不出其相。唯十诵云:对首、心念、分衣已,是名羯磨。敢依此文,统收众别。

诸律中,初明众法。三律三法并同四分,求听一法唯出僧祇,同下了论中间羯磨。然下,明别法。诸律虽有对念,散在前后,正出羯磨;但列众法,故云不出其相。对念别法得称羯磨,十诵明文,故云敢依等。下引四分五戒、三归皆名羯磨,乃是义准,而非明文。

明了论中,一切羯磨唯有五种,故彼解云:羯磨名为所作业也。一切通论悉称羯磨,与今唐翻恰然符合。

了论,初科,引论举数;故下,引解释名。一切悉称者,证名该众别也;与今符合者,证翻名得正也。

论云:一者,所作相貌羯磨。谓如此时量,决事及时,必定应作。解云:如僧立制,比丘不得入于城市。为此事故,一年一月,或复永断。所立约时,事各有相貌故也。

相貌中,引论。彼论凡约年、月、日、时所制之法,皆名时量。次引解中,举事显相。不入城市,释上决事。一年一月等,释上及时。事有相状,时有分限,故得是名。

二者,单白羯磨。但作一白,不说羯磨。解云:唱所立事,令众同知,名之为白;问听不遮,名为羯磨。据如此解,若僧时到前,名白;问和僧忍听后,即是断决,故成业也。又云:若唱所立事,不问听许不遮,亦称单白羯磨。如今僧中打木和白,一唱便定。

单白中,初标论,次引解。初约白法释。不遮即忍听。据如此等,疏家准判,祇就一法分为两别:告众名白,成业名羯磨。又下,次约唱告释。

三者,中间羯磨。谓单唱白一分,羯磨一分也。解云:唱事、问听,皆不具足,在单白、白二之间,故曰中间也。如前僧祇求听之法。

中间法中,初据论,次引解。指如僧祇求听者,彼受日事讫,正用此法,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此处雨安居。若僧时到,僧忍听。(此即白一分,所谓唱事不足。)某甲于此处雨安居,为僧事、塔事,出界行,还此中住。诸大德!某甲比丘为僧事、塔事,出界行,还此处安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谓羯磨一分。不云忍者,默然等,即问听不足。)

四名白二,五者白四,如常所解。

四、五二法,大同当部,故指如常。

又云:后二羯磨,唯僧得作;前三羯磨,三人已上,若作通成。准此,单白一法,既有问听,云何非僧而得秉御?大德僧听!言何所属?今通其旨,三人和白。初则改辞,余文准用,义亦无爽。论通三人,岂不然乎?

会通中。初引论。相貌一法,别人可作,单白中间须僧秉御,那云前三通三人耶?准下,决通。初叙非理;今下,正决。初改词者,改大德僧作诸大德等。

大门第三,明缘成相。九种法辨,皆具十缘,如下文说,竖义者引之。此明

大门第四,显成非相,广如下文,至时当解。

三、四两门,即成坏相,并指如后,法后合辨,故略标之,嘱令自引。竖义者,即讲解之师。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