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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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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明缘集者,结前文也。夫羯磨纲领,举位有三;毛目往分,随位自显。以所集者,各有部类,不可混乱。必不依作,则自他相挠,彼我同陷,可不明耶?后辨缘成坏者,生下文也。

第二、辨缘成中,初科二段。初叙结前。纲领毛目,如上已分,各有部类。部即三位,类即八品。自他相挠,谓劳而无功。彼我同陷,谓二俱堕负。挠,奴巧反,乱也。后下,次明生后。

就分为二,即成、坏字:初显作法之始,具缘辨成,反则不成;后僧、法具七非下,明不成相,反则成矣。

次科分中,成坏二字,成即十缘,坏即七非,辨成则反坏,明坏则反成,理必然矣。

初中又三,随人分也。

僧位又二:以僧为秉法之人,功用最强,又是非通涉,故须前举;后称量事下,广显缘具。

僧法分文中,即示前举僧数之意:一、则秉御功强;二、以是非通涉,谓下成坏二门,皆涉僧位故也。

初中,举数立四,所以如上。初四人僧除三事,乃至二十人僧通诸事者,皆约事限数,故分阶级也。

初释四位。正明中,初指立意,即总义中。初下,牒释。四人为本,余三随事,故有四位。

问:上云四人得秉诸法,今文乃局二十人僧者?答:上已明之。但四通持事情,须五乃至二十也。今文对事显法,故云一切得作。若就义理,唯四得持,五、十等僧为缘开也。

问中,以前三位并有所除,至后二十始通一切,与上相违,故发是问。答并如前。为缘开者,缘即是事,开犹离也。

况复过者,此释疑情,谓如羯磨,增减俱非,故此开通过,弥成胜也。此过但据二十,若上三僧,例亦有过,五人说戒,六人自恣,可非法也。律文略故,义准加之。

次科释过中,初牒释。法则增减俱非,人但减非增是。开犹决也。此下,义判。合云四人除三法,余一切得作,况复过四人等?五十例然。

若少不成者,或是数少,不应前四;或是相乖,如睡定、乱语、隔障之类;或是体乖,即有三根,明练前失,虽身预集,而性不足也。斯等头数百千,但为法简,不足成僧,皆非秉御之功,故云少也。必人应法成,随数并得,须知所以,如下广之。

次释减中,初约人数明少;或相乖下,次约不足明少。体相两乖,虽多不济。指广如下,即简众中。

就作法具缘,要十方得:一、称量前事,二、法起托处,三、召僧方法,四、约界明集,五、应法显和,六、简众是非,七、说欲清净,八、正陈本意,九、问发事端,十、答所成法。且列疏者,一家废立,后更为述。

广显中,列名可解。古师或立六缘,或五、七不定,十缘之义独出今疏,故云且列等。废立,如后通简第五门说。

初中。称量前事者,诸家羯磨,皆略此缘,律制称量,岂专擅立?以法不孤建,成必在缘,事或滥疑,义须前审。焉待众集,方乃问之,脱致爽差,便成恼众。故前标举,思择是非。言称量者,若衡斗之增损,识黍絫与圭合也。

第一,称量释标中,初叙立意。爽,失也。言下,释名义。衡即是秤。如秤之称,则识黍、絫;如斗之量,则识圭、合。孙子算经云:秤起于黍,十黍为絫,十絫为铢,二十四铢为两。又斗起于粟,六粟为圭,十圭为抄,十抄为撮,十撮为勺,十勺为合,十合为升等。絫字,力委反,或来戈反,并通。

注中分二:先引文证,后随义开之。

初中。事谓人、法者,即法所加,通名事也。法通能、所,人亦如之。如唱诸羯磨、受戒、忏罪等,为他而作;诸忏单白等,自为而作,是则互通也。然法、物、事有,诸法名通,岂可地、处不名法摄?就人以论,如律中解:三法现前,合僧归人;五法现前,人、僧乃别。

释。注引母论中,初总示。以前明四缘,人、法、处为能成,事即所被。就事别分,复有三种,如注自列。论中语局,义必兼事。法所加者,简上能成,恐相滥也。法通能、所者,羯磨是能,说、恣等为所。此义易知,故不别举。人亦如之,四僧为能,差忏等为所。如唱下,略举数事以明自、他。受忏则自能他所,忏白则互通能、所。以忏主白和,自为能秉,为他所量,故云互通也。戒师问白,事亦同之。然下,别释。初点法通。论标人、法,欲明法字通收诸事,则三种具故。谓世间事有,皆可名法,诸法之言,何所不该?则知法中可摄地、处。就下,释人。律中,现前毗尼有二:不作羯磨,则三法现前(一、人,二、法,三、毗尼。僧合人中);若加羯磨,用五法现前(人中离僧,更加界现)。合僧归人,则能、所合。论人、僧别者,则僧能人所。

下引当律。量比丘者,僧所差遣,理须具德。受日舍衣,亦观机务,辄作滥加,僧私无益,故曰也。或可称量法,事须几成?僧识达是非,教限成坏,非人不预,义须通晓也。

释本律中,初科为二:初约所为释;或下,次约能秉释。须几成者,约数满也。识达是非者,简堪能也。非人,即不足者。

言白衣者,覆钵怀信,方堪被法,五、八二受,亦须问缘,先量后加,故应详集也。

次科,覆钵正据众法,五、八义同别法。

言羯磨者,事现在前,非法则息。羯磨八种,通镜行藏,达则事法俱成,迷则翻种苦业,故须称量也。

三中,事现在前,谓机生也;非法则息,谓事不成济也;如教则须行,非法即宜藏镜明也。

言所犯者,谓凡所造过,无越七阶,或涉疑滥,或预迷塞,理须分别,事等晨昏,无宜持犯相干,多少委冒也。

四中,七阶即七聚。犯有三心:一、识,二、疑,三、不识。迷塞,即不识也。等晨昏者,谓同昼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