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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二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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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段第三,结解食界义。文为二:初义又二,结护分之。

第三、摄食界分科中,初分义文,次于义中又分结、护。结有六门,兼上义文;护有五门,唯是义说。

就结净中,六意分门:一、制意辨名,二、列数定体,三、分自他,四、院有周缺,五、法有作不,六、解结差别。

结净分门中,四、是悬义,二、六释文。

初制意者,良由在生资报,三品殊途,故使适化,立教非一。然则上报坚强,风骨雅正,知量投乞,便济形苦,林谷是托,四海为寄,如斯之徒,未假储贮。中人已下,形报疏微,制令分卫,终丧沟壑,若不开济,容坠道业。如缘中因病致死,故开结之。初虽约缘,终备三等,欲使通济病苦,不限康羸,道存为本,斯教兴也。

初门制意中。初通叙机教。三品即上中下三根。适,悦也。然下,别叙教兴,又二。初明上根依制。报坚强者,宿善致故。风骨正者,举动有仪故。知量投乞,内有志节故。便济形苦,少欲知足故。林谷是托,慕闲静故。四海为寄,不为物累故。具斯诸德,乃名上行。次明中下,须开。初叙报劣。反前诸义,不堪上行。病瘁而死,故丧沟壑也。若下,次明开益。若不开许,或望崖而退,或中道而废,故云坠道业也。下引本缘,颇彰教益。初下,示通被。一、通三根,二、通健病。问:既禀此教,岂号上行?答:或时病缘,义通兼济。

释名者。饮食繁杂,能生染秽,同住看守,体乖仪节,名为不净。既加结已,随局处所,宿畜既除,非咎不起,故名为净。此从缘也,非对秽言净。具四仪故,方名为净:一、由斯贮畜,增贪长慢,名污净心;二、外道俗流,生讥致谤,名污净信;三、既同宿煮,能生多罪,名污净戒;四、现结集因,来受苦报,食啖不净,永离香洁,名污净果。

释名中三。初通释。前明不净。生染秽者,谓有宿、畜等过。乖仪节者,谓非比丘所宜。次明净义。相反可知。此下,简滥。言从缘者,望离过也。非对秽者,斥妄解也。有谓简余秽处而名净故。具下,别显。以上净名通含四义:污心是惑,污戒即业,污果是苦,三并自污,二即污他。今既结已,翻成四净。

今通引部别,对明开制。

次对明开制,以诸经律开制互现,故须辨示会通教意。

僧祇云:院内䊩汁流巷,人诃僧住,与俗无别,因制不许。十诵云:初、听白二结地已。外道讥言:秃居士舍仓库、食厨,白衣无别。因令僧坊外作。既在露地,乞多食少,因制不作净地,作者吉罗。先结舍之。

初明废中,初科。僧祇,元开净地,䊩汁流外。䊩音翻,字合从水,汰米汁也。十诵,初制界外。由有仓厨,故遭讥毁。审知储畜,本非道仪。既下,次明永断。乞多食少,谓求乞者多,食不足故。

有人依此文相,普不须结,并为他物净故。

次斥异中,初文。既依上文,祇合永废,乃为他物,深乖教旨。

今解不然。十诵制断僧坊,无复食厨,为静外讥。若开他净,终负外责,一不可也。若是他净,则无宿、煮。今彼律中唱言两罪,二不可也。即四分文云待明乞食,此中都无作食处,则相同十诵。如何二开?楞伽经偈:若有僧伽蓝,寺舍烟不断,常作种种食,故为人造作,是名不净食。如实修行者,不应食此食。

今破中,初文。初破自违。所据有二:不可即下,次引经律证非四分。既无食处,义同制断,那得妄云他物开耶?楞伽偈文,初三句指过,次二句示名。由为比丘而造,故名不净。下二句制断。准下经文,如何界中尚容他物?

今准大小两乘了教明文,僧坊无厨,不许结净。如涅槃云:声闻僧者,无所积聚大小麦豆。若诸弟子,时世讥馑,乞求难得,无人供须,为住正法,方开受畜,必施檀越。四法依止,是正教也。反此经文,义非所许。况复楞伽、十诵,明断不开。佛在祇桓,尚无厨帐,阿难煮药,在僧坊外,可以寻之。故涅槃圣行,华严正愿,乞食自资,全无积贮。诸律初受,必准四依,如何终老,乃舍元行?虽开僧常,或是前废,不可师心顺情开也。

次广斥中。初通示。若大小相望,小乘是不了义教,大乘即了义教。今望净地,大小皆断,通为了教。但在小则前开后废,在大则一向不立,此为异耳。如下,别引。涅槃,即四依品文。初三句,即引前段。彼具云:声闻僧者,无所积聚,所谓奴婢、仆使、库藏、谷米、盐䜴、胡麻、大小诸豆。若自手作食,自磨自舂,种种非法故。若有说言:如来听畜非法之物。舌则卷缩。若诸下,即引后段。时世等四句,即是开缘。必具此缘,方开受畜。虽开受畜,要须净施、笃信檀越。四法依止,即依法、不依人等法四依也。楞伽十诵,文见前科。祇桓无厨,事出僧祇。阿难为佛温饭,在祇桓门边,所谓煮药也。涅槃圣行,即圣行品。彼明菩萨闻是经已,远离八不净物,出家求道,坚持佛戒,是佛菩萨所行,故名圣行。乃至云不畜谷米麦豆、生熟食具,常受一食,不曾再食。若行乞食及僧中食,当知止足,常为诸天世人恭敬供养等。华严正愿净行偈云:若得食时,当愿众生:为法供养,志存佛道。若不得食,当愿众生:远离一切,诸不善法。诸律受戒,并制先说四重、四依,令遵上行。元即初也。虽下,遮妨。律开僧常,明有净地。然是废前,后不可用。不下,正斥。

问:如上诸教,皆不开结,今结前废,如何会通?

次问答显开。问中,诸教既废,今何复行?

答:曲逐时机,不堪本制,便随开者,不无其致。有人言:诸部不同,何有会也?大乘则上达可行,小乘则分河而饮。故知部别,且用当宗,如钞序中小持律也。必力堪济,通用何疑?

答中,初约机宜释。逐犹顺也。对上根则制益开损,对中下则制损开益,故云不无致也。有下,次引据宗释。初示诸律异。大下,次明大小异。上达即大根性者,西竺大小乘人分河饮水,言其不可同也。故下,结示。用当宗则不取诸律,小持律则不用诸经。指钞序者,彼十门中第四门后,明六师持律。第一唯执四分,不取外宗,今存净地正宗此见。但在彼则专守不通,在今则随时取舍,虽同而异,学者须知。必下,复示兼通,不必一向也。问:前引四分都无食处,即同他律,此复开结,何以相违?答:他部一向制断,当律或去或留,立教适机,义见于此。问:诸律永断,与大何殊?答:小教令行净命,为绝讥诃;大乘乞食自资,专存利物。据制虽同,约行须别。

五分中:近寺住者,施屋与僧,作食合药,不得言是僧屋。准此,他物净也。

次引文中,初文。前师望判,例为他物,特引此文,显知自别。若言僧屋,即非他物。余如后说。

母论:佛见比丘诤昨日食,因制残宿食及大界内食,无净厨者,一切不得食。准上结界中,界内别结通团,大界则不相容,既非同住,且得相顺,此得从文失制意也。

次科母论。初引制文,有二:一、制残宿,二、制内宿。则知界中须结净地,同四分也。准下,次点前文。即结场中,先结小界;作净地已,外结大界。欲彰大界中不容净地,以顺十诵制断之文,虽顺而违,故云既非等。引此,亦彰彼论不废净地。

有人准律论文,但是大界,虽无院宇,与食同住,随犯宿者。

三、斥异古解。古准律论者,律中净地,须依大界。又上母论,亦在大界,不约院宇,即犯内宿。前师随处,并为他物;此师无院,同界制犯。前则太缓,此又大急,莫非任情,故须引破。

今解:言界者,是院周界,岂局作法?纵结摄僧,无僧坊院,不成储畜,讥过则无。院虽周成,不结摄僧,亦是宿摄,能生过故。所以律云:持食露地,贼所持去,因开寺内。若约界成,不应四净半有篱障,非唯自然,义通作法。

今解中,初科为三。初立义。是院周界,谓律论云界,乃是院相周匝之界。至于成宿,但取院相,故云岂局作法。准文三句。初院周界者,即院界俱有,成犯可知。纵结下,即有界无院。纵畜无过,与古不同。院虽下,即有院无界。摄相义强,故有宿过。所下,引证。既因露地,开移寺内结作净地,可验露处无过明矣。若下,反质。律有四净,若不约院,则缺不周,但有三耳。又复不周通于两界,故知不尔。

问:有界无院,不集别众;无界有院,如何犯宿?答:僧食两异,何得例也?由方相合,储过讥生,故有罪也。法事取和,不从讥过,故有斯异。

释妨中,问:举别众例难,无界不当犯宿?答中,初总示;由下,别释。两途各异,在文可见。

二、列名定体者。依文释之,就分为二,谓总、别也。初标举名题;佛言已下,显数相也。

次列数定体分科中,总即前标,别则后列结、解二法。总中分二,即文注也。

一者,檀越净文中。由是他物,贪储不生,故直开也。义分为三:初、处所是他物,食具是自许,既是俗家,我固绝起;二、处是僧坊,食具俗有,律云听作檀越食,令净人掌举,不应自受,所须随索之;三、处食俱他,如今俗设啖会者是也。

檀越净中,初科。初叙意;义下,显相。初云食具,即通器物生熟之者,许犹有也,固即是执。二中,不自受者,恐成己物故。三中,一时斋供,谓之啖会。

此之三净,必是真他,不容倚傍,滥托檀越。若道寺是俗造,即云他净。一切僧坊,俱非道有,于中盗损,望俗推绳,乃至佛法,咸无福也。财物无在,随施成主,何得仍旧为檀越净?

次科,初明委实。若下,次斥妄计。律中盗损僧物,不望俗结;又施入三宝,俗皆获福。今若属俗,事皆反之。财下,三、结责。

有人言:不结有罪,若结难护。又言:由有倚傍,胜不结者。

三中,初文。彼谓结与不结,二皆不可倚傍他物,且得无罪,故胜不结。

今解不然。佛制智明,不唯暗塞,亲知是非,罔冒圣仪;非唯反增愚暗,更遭不学诸罪,于彼宿煮,终结根本,何有脱也?若言护难,可以难而不结,世中五欲,盛启五情,横割断之,得行佛教,岂唯食饮口腹之累,用涉言哉?

二中。初斥倚傍。佛制智明,言其制法显了也。不唯暗塞,言其不当罔冒也。然彼自谓倚傍为他物净,故云亲知是非等。反增愚暗,即痴业也。不学更兼无知,故云诸罪。此二枝条,并下根本,并制罪也。若下,次斥难护。佛所立教,勉力奉持,岂得畏难,辄自除削?仍举五欲,责其任情。绝欲则能奉教,畏教即是顺欲。况饮食四尘,发欲之甚,过患灼然,不言可见。启,发也。累即是患。

疏者立言,宁结减罪。何以知耶?由结净地,通无内煮,一有益也。善者惧罪,虽宿有净;恶者慢犯,虽触无染,二有益也。结防两失,俱离无瑕,如何妄指,自贻伊责?

三中。初通示。何下,别释。一、无内煮。对下内宿,约人不定,故云通无。二、无宿、触。持戒为善,虽宿有净,谓结净已,大界无内、宿也。破戒为恶,虽触无染,亦谓大界无宿、触也。以未结时,善者避犯,不敢与宿;恶者慢犯,与宿成触。今既结已,二皆成净。结下,双结。上二句示今益,下二句责古非。贻,赠伊是也。

二、院相不周净者,由体同空露,藏畜心微故也。

二、不周中,初科。心随境转,罪自心生,所以处露心微,罪无可结也。

文列三相:言半有者,二方障也;言多无者,一方有障;言都无者,事同空野。篱、障既尔,标四例然。约文附事,则有十八处。据篱为言,若二合至于六合,或更互参,则多相也。通而为论,无非是开,可以类解。

次科。初释三相。注中,篱、障二物合明。障,谓版壁、帷帐之类。篱下,指例。谓垣、墙等,皆具三相。约下,结数。篱、障为二,并下四种为六。一中有三,则十八矣。(旧记合篱、障为一,但有十五,取檀越净中三为十八,谬矣。)上约单历。据下,次约合论。以篱为头,历下五种,二合至六合,有四十五句。二合有五,(如云篱、垣、篱、墙等,并以半有、多无、都无三种历之,则一有三,为十五句。)三合有四,(十二句。)四合有三,(九句。)五合有二,(六句。)六合有一。(三句,谓每一句,诸物相间不定故。)或更互参者,如以障为头,二合至五合,有三十句。以垣为头,二合至四合,有十八句。以墙为头,二合至三合,有九句。堑唯二合,有三句。总一百五句。通前单历,则一百二十三句,数之可见。通下,总结。

三、处分净者,以初成故,未曾经宿,壅结未多,随人处分,即以名也,在文易显。

三、处分中,初文。所以不经宿者,住处严净,事简省故,又复制法有限齐故。经宿反上,则有白二法也。

僧祇云:新作住处,佛塔在东,厨在西南,僧居二中,行来之处又西南也。营事比丘以绳量度,作诸净地,不得过时。善见云:应捉柱云:此处为僧作净屋。如是三说,乃至一柱,作法亦成。若已成者,召本主语,令知净地,随语作成。若聚落老宿,召来遣作,若教亦得。

次科。僧祇,初定方所。西土僧寺,门皆东向,故塔庙在前,厨在后角,僧在两间。行来处,即大小便处。彼多东风,故厨、厕皆在西南。吹气于后,而厕在厨后,故云又也。营事下,正明处分。不过时者,限明相也。善见,初明创造,则捉柱作法。若下,次明已成,则召主指授。若无本主,则召父宿,恐彼不解,故令教作。此约新屋,准下僧祇,亦通废寺。

四者,僧作白二结,由住来经久,不可处分,必须和通,依法结之。

四中,初科:一、是伽蓝,非是他物;二、须院相,非是不周;三、如文叙,故须白二结之。

据如母论,先自然中集僧结净;准僧祇中,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余广如结场界中。

二中,母论自然,如前已决;僧祇文证,必在作法。

文中疑有净地更解结者,谓荒毁僧坊,迷谬净处,且通解已,结依处分,故僧祇中僧俗两住,俱废二年,得加处分。

三中。迷谬净处,即是失相,非不曾结。今人准此,无论曾结、不结,例解妨疑。若此谓疑,则何有非疑处乎?结依处分,且据久废为言。下引僧祇,示其年限。必废未久,还须白二。三、四两门,比前可见。

上明列数也。

第三、自他中,初一、他物明净,下三、约自辨净。

四、明周缺者,第二,不周辨净;余者,周中辨也。

五、作法以不。初二无法,直尔离染,名之为净;下二由加法成,随法明净。

第五,总分中,初二无法,并通两界:又初、通俗住,二、局僧居。

又就二作不同为六。

一、僧别异处分别人羯磨僧法。

别释有六,初义易解。

二、近远异处分。别人加故,不得经宿;羯磨众法,随事远近。僧祇:支尼梵志为佛造僧坊,佛令波离先往为僧作净厨。若过时者,名僧住处,不名净也。五分:佛令先指其处为净地,置食于中。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中,至明相出。言羯磨者,即处分之通名也。

二中。初分异。僧下,引示。彼明佛于鸯求多罗国游行,尔时支尼耶螺髻梵志闻世尊来,作僧房、净厨,遣人请佛等。余如疏中。梵志,即净行居土之通名。并下,五分并制。不得过时,证前局近。五分羯磨语滥,故下,决之。(准此,五分亦召别法为羯磨,不唯十诵、四分。)三、四及初,并是简人;二即是事;五处、六法,总归四缘。

三一多异,处分随时少多,羯磨唯四人已上。

四、道俗异,处分通七众,羯磨局于僧。

五、约处异,处分通诸界,羯磨局大界。

五中通诸界,即自然作法。

六、解法异处分口法,解羯磨唯白二。

六中,处分口法解,但云此处不作净屋。

正作法中,结解分二。

初中,标缘。由命难故开结。边房静处者,必具二缘,乃开结也。以道寄清修,食缘烦杂,俗中节士,尚远庖厨,况出世人,奄蒙庸仆,诚不可也。制在边鄙,又居幽静,意可知也。

第六门,结中,初科。初示开缘。由命难者,即本缘起。律因看病,入城求粥,城门未开,遂致饿死。言二缘者,即须边房,又兼静处。以下,申教意。道寄清修者,谓修道托处,必在清旷之所,不宜与食同处。俗下,举况。语出孟子,但借彼语而意自别。(彼云: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奄蒙庸仆,混于贱类也。制下,结显。欲远僧处,故兼僻静。

律中应唱房名,即是相也。今时行事,直依羯磨,单白四句,自唱自结,得在依文,失于缘唱。欲依轨仪白中加第二句,牒其缘本,理得成也。今随文故,略而不出,恐诸局教,或致余言。此是结集缺文,或是觉明漏诵,又可竺念遗笔,比诸结法,义有亏绪,可不镜乎?

次显相中,初科。初点文。今下,斥异。初叙计。彼不别立唱相,羯磨缘中牒之,故云自唱自结。得下,次今斥,又三。初指过。律本结法,白唯四句,故依文为得。然既不立唱相,则第二句中不牒缘本,故缘唱为失。欲下,教加改。今立唱相,既有前缘,故须加句。今下,示今文。初明不加之意。局教,谓守文之徒。余言,即是讥诮。此下,决文缺所以。初推结集过。或波离初集,或法正分宗。次推翻传过。觉明,即佛陀耶舍诵本西来,此方竺佛念对翻笔受。诸结界法,白并五句,独此缺之,故有亏绪,谓失于条绪也。

文列五众房者,岂僧中院居尼三众?是彼三众为僧造房,拟自供养,仍本造者为名,如毗舍佉母云住我房者,当与福饶,可以类也。

次科僧寺,义无尼居,故约房主通之。仍引事类,亦见本律毗舍佉母造房施僧,仍自供给。既云我房,明属本主,当与福饶,谓受供施,以福益我也。

五分列相。言通结者,故彼文中通僧坊作,除僧住处。以界内果树将熟不长,若不早结,恐有内宿故也。又云:不得羯磨机架上、重屋上、乘上作净,犯吉罗。亦不得净地取土,置不净地,而云是净。依本地起,有净不净;本土若移,无净不净。僧祇:或于一边、二三边、隔道两边以为净地,余为不净。皆谓任时量处,得净其心;随其心净,器食亦净。如不知果食在界内等,即此不知是净心故,开成缘净。

三中,初示结法。通僧坊者,牒二同故。除僧住者,下别简故。以下,示开意。又下,明非法,又二:初明作法而所加非处;亦下,次明移土而不重解。结不净地,即大界中。后引僧祇以明结意。二、三边,约相邻隔道。两边,即相对。皆下,示名。如下,引证,后自广之。

文中在院外遥结者,即解义门第六作法差别。

三、加结中,初标,亦是卷初第四结解差别也。

摄僧界法,同处结成;摄食界法,遥结乃就。何以知之?故文云:今于此四方相内结。故净地云:僧今结某处也。所以然者?僧界、衣界,摄人同法同处;食界不尔,摄食障僧。若人、食同处,加结之时,相中不便,故遥唱结。

次遥结中,初文。初示僧食不同。何下,引文别证,并羯磨缘。所下,各推所以。初明僧界同处,仍兼摄衣,以同僧故;次明食界遥结。

又解:必同净地,复有何苦?法自简处,岂同不得?故作结已,虽有宿、触,止坏食具,不损净地。结解有法,秽染有罪,两不相干,同处成结。纵列某处,牒相为言。

次科,初反前义。苦犹害也。故下,次约宿触结解,对显不同。纵下,决前所执。

问:结净地中,不竖方相者?答:古人不寻文也,如上已明。须知分齐,护宿、煮过,何得不也?古人有言:以食望僧,是摄是障。谓僧、食两望也。净地结意,摄食障僧,恐相染污。又云:以僧望僧,非摄非障。谓僧住望净地也。作众法时,同须赴集,唯摄宿、煮,不摄别众,可不然也?

次不竖相中,初问。由古不立,故假问通之。答中,初斥古;如下,显今。指如上者,即显相中。古下,引证。此则别有一师立句,简辨二界同异。今此取证,各摄分齐。文为两段:前段,初二句引古;谓下,今释。谓以净地望大界,则各摄不通也。又下,第二段,初二句引古;谓下,今释。谓以大界望净地,则摄僧义一也。

文中结东厢厨院者,若准律文,但言某处,如僧祇中,则在西南。今准方土所尚,无施不可。祇桓诸寺,门并东开,中梵尚日初方,故门在东为上,又多东风吹气散也。此土言方,亦以东始,尚于阳气,以定北辰为中,故东为厨也。故智论云随俗无过,不可以昼为夜也。

三、释东厢中,初示诸部不同,四分不定。僧祗如前。今下,次明随方安立。初二句通示。祇桓下,别释。初释西土尚东。一为尚日,二则当风。寺门东向,故厨在西南。二、明此土尚东。四方四时,皆以东为始,以北为终。以定北辰者,尔雅?释天云:北极谓之北辰。郭璞曰:北极,天之中,以正四时。然则极,中也;辰,时也。以其居天之中,故曰北极;以正四时,故曰北辰。然此土寺门多是南向,尚于正阳,故厨厕宜在东北,亦以多南风故也。故下,引证。彼明佛法不免从俗,但不从彼见。且如昼夜是世俗定法,岂得不随耶?

问:结净地竟,定无内煮,何不开宿?答:宿是随人,不问净地不净地,有人则犯,无则不犯。煮是随处,不问有人无人,但是大界,即犯内煮。

问答中,初问,宿、煮义别,须问分之。答中,内、宿随人,两处俱犯;内、煮随处,唯局大界。

问:结竟不得宿,与不结何殊?如何开者?答:未结通界犯,结竟局僧住,故有益也。

次问:净地不免内宿,结有何益?

问:既不得同宿,亦不得看煮?答:看煮非罪缘,同宿是本制,故异也。

三、问:谓暂入看煮,亦应不得?

问:结竟无宿、煮,得开恶触及自煮不?答:亦缘异也。宿、煮,停贮过也;余二,造作过也。造作非仪相,净法所不防。

四、问:欲分四罪差别?答:文皆易见。

问:夫开结者,为免过也。今在中宿,尚不免罪。若尔,说净加法已,亦应不合畜长造房耶?答:制法不同,为益而起,开闭合度,故云知机。

五问,初领前。若下,正难。说净对畜长,加法对造房,即与处分也。答中,初二句正答。立法益物,不可一例。下二句结叹。佛号知机,良由于此。

就解文中,虽非律文,而开解故,准说无苦。

二、解法中,据律有开无法,翻结为解,故云准说。

大门第二,义明护净,五门别之:初、翻染法,二、护守法,三、罪通局,四、相覆堕,五、净生种。

第二,护净。此下五门,大同事钞,科释引用,广在资持,此中随文略点而已。

初中四位:一、缘不净,二、缘净,三、体不净,四、体净。

初一须翻,余三不须。如遇缘触宿,染秽由生,律制俭开,乞求易得,私顺通文,便自宿煮。纵实依难,遇丰须闭,因循不绝,是缘不净。或可时沾缘净,扶持器具之例,后须息心,仍事不歇。或纵心把捉,谓无罪累,知而故为,并须翻也。

初门,缘不净中,初科五种:初、遇缘触宿;二、律下,无缘辄开;三、纵下,因开不制;四、或下,缘罢不息;五、或下,愚教慢犯。

五分:有诸木器,常用行食,肥腻不净,以瓦石揩洗;破坏僧器者,应沸汤灰汁洗之。

次科五分,如上触已,须洗翻之。

僧祇云:铜器净洗用;木器受腻弃之,不入者削用;余有米、面、酱、醋之属,随用少许,于六众中展转博之,后得本物,即名为净;物不定主,随属故得。

僧祇中,初翻器具,余下,翻食物。谓物众多,不必全换,但取少许易已,投入其中,纵得本物,亦自成净。此法极要,宜乎准行。

二、缘净者,如僧祇中:忘误触捉僧家麨食,或遇时缘船车载物,得在上住。

缘净中,初科,僧祇二缘,皆非意故。

又如十诵:净人执持釜器泛物,得为扶佐,不许倾侧。

十诵佐助,事止须息。

四分中:恶心触食,令诸得罪不触自净,或器在雨中听覆盖等,及时世饥饿人相食者,开内宿、内煮、自煮、恶触、僧俗二食、水陆两果,不作余食。此为八事,义兼不受、残宿二罪,坏生一种。文开内啖,为命难故不开;外损,为静世讥滥故不显。若值丰年,乞求易得,犹顺开者,如法治之。

四分三节:初、恶心触。佛判触者得罪,不触者成净。二、或下,覆器触。律云若酥油瓶不覆,无净人者,自手捉盖,悬置其上,即缘净也。三、及下,俭开八事,又四。初叙缘开。下列八事。上四相别,二食、两果同开,不作余食,总有五事。所以分者,由本缘起,四物别来故。此下,示罪相。恶触内宿,则兼不受残宿。既开自煮,义兼坏生。文开内啖,谓果菜为食;不开外损,即斩坏草木。文中若列,恐谓俱开,故云滥不显也。若下,明还制。顺开成犯,即属前科。

斯等广文,如钞备列,缘会须开,缘静即闭,前虽宿、触,开故无染,不须翻也。

二中指钞,文见四药,约缘开闭,大同于此。前下,决上缘净,无染不翻。

前门不应为而为,此门应为而不为,两乖法网,双获一罪。

三中。上列诸缘,涉于两门,故须简辨。如俭开缘,既遇丰年,不应宿、触,而反为之,即不应为而为也;先虽开听,今须还制,而反不依,即应为而不为也;前是作犯,此即止犯,虽复两乖,同归宿、触,故云一罪。

三、体不净者。如十诵多论:贩博财食,治生道人,所获福会,罪过屠宰,虽不宿触,义不听用。乃至造像,不合兴敬。纵使施僧,亦不合受。以心随之,续作不绝。本不许翻,纵翻终染,由心在故。若身死已后,都收入僧,以心绝故。

体不净中。初引十诵。身虽出家,经营为活,故号治生道人。以所得财求福,设会持戒比丘,不得受用罪过。屠宰者,彼云:屠儿止害一生,贩卖一切皆害。故造像不礼,施僧不受。以下,出制意。本下,示体秽。若下,明死已入僧。

四者,体净。如十诵中:比丘食竟,以食不净钵与净人。彼洗竟,还置僧器中。由一心与故,名之为净。又与沙弥担食,后沙弥得已,还与比丘。以先不共要,随施取食。五分中:自食残者,施净人已。明还施者,如法受之。皆谓决心弃舍,无再畜心,故得。

体净中,初科。十诵,初明决与净食。不净钵者,谓已用食者。又下,次明互易净。彼随施取食下,有反此不得一句,谓若先共要,即非体净。五分明还施者,谓净人不食,明早还施,比丘得受。皆下,通决上文。

如本新净器物、柴水、衣帛,本非饮啖,触宿非罪,水是大开,何得有染?

次新器中,初科诸物,器分新故,余则不论;明了论水,名大开量,不须受故。

僧祇中:比丘洗不受腻器,着水然火,既涌沸已,令人知之,着米安中,不得更然;并使净人待重沸已,如法受,受然后重煮。

次引示中,初科。僧祇不受腻者,即是新器,不得更然,护自煮故;受已重煮,同温食故。

今多有人好心然火,致触僧器,皆是自煮。律开然火,乃是未下米前,又是净器故也。今时并腻,腻是食余,有触、煮者,津尘通染,故不许。

二中,初叙非,具有二过:一则恶触,二则自煮。律下,显过。律即僧祇,虽开然火,而非触、煮;今则反之,违教有罪。

如上僧祇,知水器等无腻体净,僧器新净,有触无翻,以异别人,故触获罪。体无腻染,翻何所翻?

三中,初准前文;僧下,决新器;以下二句,释上有触;体下二句,翻上无翻。

有人言:僧祇律中:船在水中,车驾牛时,比丘虽触,无罪体净。今解不然。此由牛、水缘来故开,缘去便染;不同水器当体是净,无缘来也。

斥非中。僧祇,彼云:若船上载谷,覆以芦席,比丘坐上,不得问名字。若大车上载,诸谷上覆者,得坐。同上。古谓体净,今判缘净,如上所列。牛、水缘来者,彼文云:若风波漂船在岸,一切不净;绳、篙不离水,名净。又云:匆即车翻,离牛者,一切不净;若牛、绳尾未离车,名净。准知古判,不足取也。

二、明护掌法。

初、护内宿者。如五分:使人于不净地洗菜,未竟,明相便出,不犯,以无心故。四分中:客比丘持食来觅净地,未得,明相即出,亦不犯者。据本无心与食同宿,忽经明相,非是罪缘,故开也。

二、掌护法内宿中,二律经明,皆开不犯,并约无心通之。

内煮、自煮,无文开护。由煮缘时长,不可奢纵,故永闭也。唯除荒俭,口法尽形,余无通处。

二中,初明永制;二、煮缘长,无容忽忘;唯下,次明缘开。俭缘如上,及加口法,尽形一药已外不开。

恶触一种,如前缘净,诸律通开。必非难缘,宁死无犯,由辄触捉,失圣仪故。如五百问中,昔有持戒知事比丘,性以急故,指挃僧器,令收掌之,后堕啖粪鬼中云云,如彼。又智论僧护诸经,盛明业相云云。

三中。初示缘开。必下,次明制约。初出制意。失圣仪者,钞云为现大人相故,三世三圣并不自作等。如下,引诫。五百问云云者,彼又云五百余年不见浆水,正欲趣厕,护厕鬼神打不得近等。智论云:若沙门福田食,以不净手触,或先啖,或以不净物着中,死入沸屎地狱。僧护经:彼因僧护比丘游海边,见诸地狱多是迦叶佛时,比丘触污众食,不给客僧等罪,故受此报。文有一卷,须者看之。又护净经云由有宿提等众僧食不净,后堕臭屎池中等。

三、明通塞者,药罪分二。

三、明通塞,复开两门:初分四药,对四罪有无;后随一罪中,用四位简辨,但有罪为通,无罪为塞。用此寻文,昭然可见。

前明四药者。

据论时药,定具四罪,即内宿、内煮、自煮、恶触也。由资报是强,贪贮又甚。

初时药中,资报强者,气味殊越故;贪贮甚者,日别常须故。

余之三药,不加法者,事同时药。

余三药中,初科,同时药者,具四罪故。

若加法者,恶触一罪,开于非时及七日药;若越其限,则非教也。

次科非时七日中,恶触开限内,已外则不开。

古师云七日加法,开内宿、煮,此无文也。僧祇七日寄僧净地,则有宿、煮明矣。

宿煮中,初引古判,欲彰自任,故责无文;下引僧祇,既安净地,验知古非,文明七日非时无宿,内煮同闭。

自煮一罪,义亦不开。若变生者,则失受不净,何得后加?若不变生,重煮非犯,犹如净地无内煮也。

自煮中,初义判。若下,释所以。自煮一罪,唯局变生,失受成触,义无再加,熟物非犯,引类可知。

四分文中,但解尽形,开四罪故;七日不列,明不开也。若未加法,例不许之,故僧祇自煮姜汤,不得饮也。谓是生者,有变熟故;必是乾者,如律开之。

后尽形中有二意:一、显四罪通开,二、证前二不许。若下,遮疑,恐谓未加亦通开故。僧祇姜汤不开自煮,与上相违,故加义决。

此圣言量,不可轻也。生涯渐迫,日月逝矣,徒恣口腹,死终不随,可为心师,于此见矣。余常睹行德诸僧,康健之时,清举高世,及乎疾苦,知何不啖?保命如斯,终归后世。无识之俦,未曾隐括,排斥教网,希贪口腹,为之陷溺,如是长劫,诚可悲矣。

结斥中二。初指教以劝。生涯迫者,死将近也。日月逝者,年光速也。死不随者,弃其所养也。可为心师者,劝其自励也。余下,指事以斥。初叙其乖谬。保下,叹其愚暗。无下,责其毁教。耻躬不逮,轻贬律乘,谓为小教。不披圣教,故未隐括。陷溺长劫,无出期也。

二、明过中,先缘,后法。

次明罪中分缘法者,缘即四过成犯之缘相,法即以罪对四法之通塞。

初约缘明,且据内宿,四分文不了。

初缘标示中,四分但列罪名,而不明人位差别,故云不了。

如十诵云:共三种人同食宿,不应食,食得吉罗。初、共比丘,谓与同宿也。二、比丘僧者,谓一具戒者同宿,则通一切皆被染也。如四分残食戒云:今日受已,至明日,一切沙门释子受大戒者,皆不清净。此通僧也,或释疑故。如衣不净,犯起别人,谓食同此也。衣有别属,食味是通,故一切染则通余也。三、共与学沙弥者,由行违体顺,相同故染也。尼中有四,加式叉尼同宿同罪也。

十诵内宿中,初科。初总示。初下,别列。共比丘者,即约别人自染己食也。二、比丘僧中二。初约通染释。谓宿约别人,犯通僧故。下引残宿,类显通僧。或下,次约释疑释。衣别食通,恐滥须出。三、与学沙弥,即学悔也。尼中,三并同僧,唯加式叉。

故彼文云言内宿者,羯磨结净地已,僧坊内宿饮食者是。若取后制,义通净地;约相从文,违教无宿,可知也。

次科,初引文;若下,义决。上文但云僧坊,后制须通净地,据文似净地中达教不犯,故云约相等。

十诵又云:言内熟者,结净地已,僧坊内煮饮食者是。文言自熟者,大比丘自作,如上三人,互不应食。言恶捉者,未受而触是也。比丘自取果与净人已,而从受啖,制犯吉罗,名恶捉也。

后三罪中,初明内熟,熟即煮也。文下,次明自煮,指上三人,即比丘僧及学悔也。言下,三、明恶触,有二:一、直尔自捉,二、捉令人受。

多论:共宿三种:若受食已,作已有想,不共同宿,经宿吉罗,食则犯堕。若自捉食,名恶捉,捉时吉罗;作已有想,经宿亦吉罗。若食不受不捉,作已有想,经宿吉罗,食亦吉罗。此内宿也。若食作已有想,纵不共宿,经宿吉罗者,以心贮畜故犯。四分无文,义岂通许?

多论中,初通示三种初位。准彼合云共宿、不共宿,今文写脱。共宿犯吉,即内宿罪;不共亦吉,如下自明。犯堕即是残宿,以先受故。二中,经宿吉者,即内宿罪。三中亦然:初、受,二、捉,三、不受不捉。历句次第,在文可见。(古记以后段别释文为第三者,非。)若下,别释初位。虽非同处,己想不殊。

后对法分别者,约位有四:处、时、人、食也。

先以内宿约处明者,不通他物及不周地,由遍坊界俱是开故。余二净地,若僧坊无人,亦无宿也。有人不开于净地二净,有人不免内宿。就时要经明相,就人在三,据知故犯。律云:远来持食,狗衔在界内,风吹果堕。皆无人知,是食净也。就食二种,长足则犯,未足则无。以生相相连,运运动故,自散种子,后生非罪,不可言宿。

后对法中,四罪各以处、时、人、食四位简之。内宿、对处,他物不周,二并无过。余二净中,内宿约人,故僧坊有物,无人不犯;净地、食处,有人不开。二净,即处分白二也。就人在三,如上三种。据知犯者,罪随心故。引律三缘,证上须知。远来持食,即客比丘入界,觅净地未得,明相忽现。又律云:时有狗从净地衔食至不净地,诸比丘白佛,佛言:净。诸鸟兽衔亦尔。风吹,果堕。如下,自引食取。长足种子,已变未熟,非犯。

二、明内煮。就处不通四净,以法加简,故开煮。二、作法外,僧坊院中便有恶也。就时通昼夜,就人通七众,就食通生熟,并可类知。

内煮中,就处、他物不周,通界并无处分,白二须简内外,故云二作法外等。恶即罪也。时、人及食,三并通者,皆有犯故。通七众者,据能煮为言,若论所犯,局上三人。

三、明自煮。就处通坊、净,以乖仪式,讥过同故;就时通昼、夜;就人则局僧中三位,尼则有四;就食但局生、熟,则开重煮也。

自煮中,处、时两通,并有犯故,人食各局;以下,众通造受熟,食许重温。

问:律开式叉尼为尼造食,又过受等,今云何闭?答:如上所论,据行仪也。有沙弥尼,理须令作,必无开造,如俭开缘。

问中,上云尼有四人,式叉在中,违律故问。答中,据行仪者,即本制法,有人不许,无人故开。

四、明恶触,就处通坊净,就时通昼夜。

恶触中处时可解。

就人为论,具戒有三:一、不受而捉。如上十诵多论所除。二、腻势相连。如十诵中,手巾裹钵,日须一洗,由食腻尘,能染后净。三、任运失受。何者是耶?时药过中,受法自坏。余之三药不加法者,类同时药,义加口法,各越所期,本触名触。

约人成触中,初科。一中,指上律论,即前缘中,除即简也。二中,腻染后净,即污触也。三中,四药过中,三药过期,皆有失受恶触义,加义合作。若本触名触,谓本开触之物,今乃成触也。

净人有一,谓腻染触。由失受故,自执令授,前食污手,又触余净,故唯此也。若如法授,事同新受。洗手加者,此净人手,不须洗秽。

净人一中。初明非法。前食污手,即前残食污净人手。若下,次明如法。谓不自执,直令净人授之;比丘洗手,再受净人;不须洗秽,以如法故。

又就比丘是触非犯:一、为受而触,如行羹饭等;二、遇缘失受,如多论中净人来触,更加法等;三、破戒故捉,律云不触者净;四、持戒误触,如上缘净。

次不成中,初科,四缘;二中,触失,更加再受而触也;三中,即诸比丘相嫌故触之缘;四、指缘净,即上僧祇忘、误、触、捉等。

重张四句:一、触而非恶,如律中忘不受果,持行方忆,见净人时,如法而受;二、恶而非触,如文欲令他得不净食故,于沙弥边触食等,止坐触者,不触得啖;三、亦触亦恶,即怠堕、奉持、随造者是;四、非触非恶,清净食也。

次历句中。初句忘故不恶,才见净人,即应置地,从彼受之。二中,即上破戒故触也,沙弥受食,故往触之。坐即坐罪,三、四可知。

上约人竟,今就食论,通其生熟,故律中自种菜生,以变动故,无宿触也。

食中,初明通犯;故下,别示生物不犯之义,虽曾手种,变故非触。

四、相覆堕者。若非净地,有诸果菜未长足者,运运变易,未可论罪。随取及时,将入净厨,服用无过。纵就捉触,但名坏相。由色变故,不名恶捉,以本生故。坊、净两处,互生互覆,依其本地有净、不净,不依所覆说净、不净。

四、相覆堕,初科。初明大界生物。纵捉触者,谓未离地时。坊下,次明二界互覆。并依根判,故云依本地等。律云:时有树根在不净地,枝覆净地,果堕净地,诸比丘不知为净不净?佛言:若无人触,自堕者净。又云:树在净地,果堕不净地,比丘不知为净不净?佛言:净。

问:何故律中作意堕者,说为不净?

问中,律云:若风吹、雨打、猕猴、诸鸟触堕者,佛言:若不作意,欲使堕者净。反显作意则是不净。若云约根,何以律据作意判耶?

答:此谓非净地果,长足既久,作意欲堕,有贮畜心,便成内宿,故说不净,若不作意,则无心畜,长足自堕,不成同宿。

答中,初科:一、是大界;二、又长足畜心,故犯无畜无过。

律中:风吹鸟堕,听食无罪。五分云:非比丘所为,见果落非净地,使净人拾聚经宿,白佛,因制:不知地非净,听食;若知,不得食。又不得树上得果,试看生熟,便获罪也。

次科四分,如前五分。非净地即大界,约知不知,判净非净。又下,亦五分文,试看。获罪者,准钞即是恶触,此据已熟为言;必未长足,准前但名坏相,则非恶捉。

五、净果菜法,分三:制意、处人、作法也。

初制意中。明了论疏云:诸外道等,谓草木中有命根想,律中亦尔。若不制者,则为轻诃,令彼获罪。又与白衣无别,不生恭敬故,便结斯戒。又外道法中,有火、刀两净自伤,鸟啄爪坏则无。佛制净法,高胜于彼,皆生深敬,故有斯益。

五净生种制意中,了论:初为遮谤;又下,次异白衣,彼无净法故;又下,三、异外道,彼有两净。佛制五法,故有斯益,通结三意。

二、明处人不同,义张四句:初、人果俱净地,大善如法;二、人果俱非净地,成净不得食,以内煮故,不妨及余众;三、果在不净地,净者在净地,若以刀、火、爪作净,成净不可食,爪、刀虽非内煮,以非处故;四、果在净地,净者在不净地,成净得食。后之二句,依十诵文也。

次处人中,初二句可解。三中,三净俱不得食,刀、爪非煮,故下通之。四中,人虽非处,果非内煮,故得食之。后下,指所出。前之二句,诸律皆然。

三、净法不同

四分药法中,十种、五种净、种净根,广如钞。

三、净法。四分中,十种是总标,五种、净种、净根是别示。根、种各五,即为十矣。净种五者:一、火,二、刀,三、疮,四、鸟啄,五、不中种(谓不堪为种也)。净根五者:一、皮剥,二、㓟皮,三、腐,四、破,五、瘀燥(或黮瘀,或干燥)。

僧祇中:果核者,火净已,听食。若但皮净、不火净,食核者,堕。若火净、不皮净,皮、核俱食,俱不皮、火,一提一越。要须俱作法始成,无犯。余如钞说。

僧祇,初通示。若下,简辨,有四句:初句,食核堕者,即坏生故;若下,即第二句,以火净通坏相种,故不论罪;俱下,即第三句,二俱不净,双结可知;要下,即第四句,二俱净也。下指事钞,四药广之。

五分有十种净法,大同四分加水洗法。律中水洗连根菜,即是净者,如初生蓼萝等,未有节故,且从根种;如洗有节,方从火净。

五分,初指同;加下,示异。本律十法之外,亦有此法,即水洗为净。下简蓼。萝即萝勒蓼,似今兰香。犹有节者,即是节种,故加火净。

母论中说:水所漂者,尘所坌者,此并相灭,不可坏种也。

母论水尘坏相,终须火净。

僧祇云:多果同器,随一被净,余者通成,别则不成,必须相及。故甘蔗着叶,茎茎净之;无叶者,合束成净。准此,一盘生菜,相种和杂,相已洗净,种未火触;纵火触相,种犹非净;相种相隔,又不相通;例余蒿草,有隔非净。

离合中,初科。初引文。别不成者,谓不同器,不相及也。甘蔗有叶,以相隔故,须逐茎净;无叶相及,故得合净。准下,义决。相即茎叶,种即结实,由为叶隔,种须别净。

明了论中有四句:一、自加行净者,非言自作成法,然自作有益。如果子一聚,若未净者,但食皮肉,一一吉罗;食核,一一提。若以火触聚中一子,止得一吉罗,余皆成净也。以成净故,无一一吉、一一提,岂非利益?乃至爪净,例同此也。二、他加行净;三、自他净,共净人作故;四、非自他者,物若自伤等是。此四种净,不但约一物成,于彼聚中,若一被净,所余皆净。

了论四句中,初总示。一下,别列初句。比丘自作,故云自加行净。止得一吉,即自煮罪。若但刀、爪,但是坏相;若据自煮,本不合食。钞引十诵除火、触者,准是开法,义非常途。二、他加行,即净人为净,易故不明。三、四可解。此下,通结。非但一物成者,谓不独触者成净,随物多少,一切皆净。

疏解云:如一聚桃李,火触一已,余皆成净;或以刀破爪伤,一子一相,一聚亦成,余皆列尔。作净之体,本以为法,非永不生,故曰净也;但成仪式,名沙门净。

疏解中,初释通净。一子一相,子即是种。余皆例者,上文且举桃李为言,自余诸物皆可例说。作下,次出净法本意。既但名净,但是作法表心而已。欲彰沙门动有仪法,如上制意,杜绝讥诃,简异外俗故也。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二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