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为了减少在归因时犯错的概率,探索出了不少方法。一种方法是遵循形式逻辑的原则,即一种可以用纯粹的抽象概念描述的推理方法,可以完全不与现实世界的事实发生联系。如果你的论断结构可以直接套用一种有效的具体逻辑来阐释,那么你就可以得出一种有效的推演式的结论。而你的结论是否正确则完全是另一回事,这取决于你的前提的真实性,而前提是先于你的结论而存在的。形式逻辑是一种演绎推理,即“自上而下”的论断结构,需要从前提中得出结论。
历史上,人们对两种形式逻辑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最古老的一种是三段论。三段论一般用于一些直言推理中。例如:所有A都是B,X是A的一种,则X也是B的一种。(最有名的一个三段论是:人都终有一死,苏格拉底是人,因此苏格拉底终有一死。)自三段论出现,至少有2600年了。
形式逻辑还包括命题逻辑,它出现得更晚一些,在公元前4世纪由古希腊斯多葛派哲学家第一次严肃提出。这种逻辑形式引导我们如何从前提得出有效的结论,比如说通过条件逻辑。例如:如果发生P,就会发生Q。发生P了,因此会发生Q。(如果下雪,学校就会关闭。下雪了,因此学校要关闭了。)如果Q要发生,那么P是一个条件,或者说,P是Q发生的一个充分条件。
与演绎逻辑相对,归纳推理是种“自下而上”的推理类型。人们会收集各种证据以暗示或支持结论。归纳推理中的一种就是,观察事实,然后围绕这些特定的事实得出一个概括的结论。本书中会介绍各种类型的归纳推理。科学方法几乎总是会依靠某种归纳推理的,事实上通常是完全依靠。本书中的所有归纳推理在归纳逻辑中都是有效的,但得出的结论不一定符合演绎逻辑。基于观察和计算,我们可以归纳出某些事件中涉及人数的平均值是X加上或减去Y标准方差。或者,我们也可以从实验结果中归纳出A导致了B,因为每次A发生时,B就会发生,而A不发生时,B也不发生。更有可能的情况是,当有些事情是真的而我们又漏掉了另一些事实时,我们认为A导致了B,可实际上A导致B并不是必然的,例如可能是一些与A有关的事情导致了B。即使我们观察到的所有情况都是真实的,也不能保证归纳推理一定正确。这样的情况非常多,没有例外。从归纳推理的角度来说,“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是对的,但实际证明,这个推理是错误的。
演绎和归纳推理模式从根本上规范了推理过程。它们告诉人们什么样的推理是有效的。同样于2600年前的古希腊和印度同时发展的,还有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推理体系,那就是辩证推理。这种推理形式对于真正解决问题的作用并不大。这种推理形式包括了“苏格拉底式对话”:这是一种在两个人之间进行的推理方式,他们对话或辩论,通过激发批判性思维、厘清概念,发现那些可能推动讨论深入且达成更加一致和正确的矛盾观点,以此追寻真理。
18—19世纪的辩证推理的发展主要归功于哲学家黑格尔、康德、费希特,他们聚焦于从“论点”到“反面论点”再到“综合论点”的过程,即一个包含了其潜在相反观点的命题,随后在综合论题中解决这一矛盾。
其他一些被冠以“辩证”之名的推理类型则在中国发展、衍化,同样源起于约2600年前。中国的辩证推理解决的论题范围比西方或印度更广泛。中国的辩证法给出了矛盾、冲突、变化和不确定性的解决方式。例如,面对矛盾时,黑格尔式的辩证法更具“攻击性”,他会通过消解旧矛盾来支持一个新的命题,而中国式的辩证法则力图寻求两个看似冲突的命题皆合理的可能性。
辩证推理不属于形式逻辑或演绎推理,通常不解决抽象问题。它寻求真实有用的结论,而不是有效的结论。事实上,通过辩证推理得出的结论通常会与通过形式逻辑得出的论断相悖。就是在近些年,东方和西方的心理学家都开始研究辩证推理,他们发展出了有关先验形式的系统性描述方式,并提出了新的辩证原则。
第13章会介绍两种常见的形式推理类型,第14章会展示一些我眼中最有趣、有用的辩证推理的形式。在本书中,我们讨论的所有科学工具在某种层面上都是基于形式逻辑的,而许多其他的工具则更贴合于辩证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