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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腾与禁忌》第一篇 对乱伦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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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史前人遗留下来的那些毫无生气的石碑器具,通过我们直接或凭借各种传奇、神话、仙幻故事间接获得的,对史前人的艺术、宗教和人生态度的认识,通过依旧残存于现代风俗习惯中的、史前人的思维模式,我们对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史前人已有所了解。不过,进一步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说史前人仍然是我们同时代人。正如我们所认为的那样,当今仍有些人异于我们而更接近于初民,我们因此将他们视为初民的直系后裔或继承人。我们就是这样来看待那些被我们称为蒙昧或半开化的民族的;如果我们有理由从初民的心灵生活中,洞察到一幅保存完好的、有关我们自己的早期发展的画面,那么这样的心灵生活尤其能引起我们浓厚的兴趣。

如果这一见解正确的话,那么经由社会人类学所获知的原始民族心理和精神分析学所揭示的神经症患者心理间的两相比较,一定能展示众多的共同之处,并使我们对这两门学科中的一些熟识的事实产生新的认识。

出于内在,更出于外在的原因,我选择那些被人类学家描述为最落后、最可怜的蒙昧人——澳洲这一最年轻大陆上的土著人,作为部落比较的基础。我们还可以观察到,这里的动物群也是最古老的,在其他地方早已不复存在了。

澳洲土著是一独特的种族,无论在体格还是在语言上,都与其最相近的邻居——美拉尼西亚人、波利尼西亚人和马来人毫无关联。他们从不建造房屋或永久性棚屋,从不耕田种地;除了狗以外,他们从不饲养任何家畜;他们甚至没听说过陶器制作技艺。他们的生活完全有赖于他们猎获的各种兽肉和挖掘的各种根茎。他们不知君王或酋长为何物;一切公共事务都由长老会决定。很难说他们有任何以神明崇拜为形式的宗教。与沿海部落相比,那些处在大陆腹地、因水源奇缺而在最艰难的生存条件下挣扎的部落,在各个方面都显得更为原始。

我们当然不会期望,这些赤身裸体、可怜巴巴的食人野民的性生活,会具有我们所说的道德意义。我们也不期望,他们的性冲动会受到严格的规范。然而我们却发现,为了避免乱伦的关系,他们一丝不苟,处处留心,严厉得近乎痛苦。确切地说,他们的整个社会组织似乎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或者说是围绕这个目标而设立的。

澳洲土著人没有宗教的和社会的机构体系,凡此种种均由“图腾崇拜”体系所取代。澳洲的部落又划分为更小的分支或氏族(clans),每个都以其图腾命名。什么是图腾?图腾通常是一种动物(或是可食无害的,或是危险可怕的)。偶尔也会是一种植物或一种自然现象(如雨或水),它与整个氏族有着某种奇特的关系。图腾首先是氏族的共同祖先,同时也是向他们发布神谕并提供帮助的监护神。虽说对外族而言图腾很危险,但是它能识别并宽容自己的子民。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族人都有一项神圣的义务:不宰杀不损毁图腾,不吃图腾的肉,也不用其他方式以此谋利。图腾的品质是天生的,并非只存在于某一只动物或一种东西之中,而是存在于某一类的全体个体之中。在时常举行的喜庆活动上,族人在礼仪舞蹈中表现或模仿着图腾的动作和特性。

图腾是通过母系或父系传承的。也有可能原初盛行母系传承,只是后来才为父系传承所取代。个人与图腾间的关系是澳洲土著人一切社会义务的基础,因为它远胜于这个人在部落中的成员关系以及血缘关系。2892

图腾并非依附于某一特定的地方。一个氏族内的成员往往散居各地,并与其他图腾氏族的成员们和睦相处。2893

至此,我们终于触及图腾体系中能引起精神分析学家重视的特征了。在所有有图腾的地方,我们都可以发现一条定规:拥有相同图腾的人们,不可在彼此间发生性关系,因而不可通婚。这样就有了“族外婚”(exogamy)——一种与图腾崇拜(totemism)相关的习俗。

这一严格实施的禁忌(prohibition)是十分奇特的。我无法用上面所提到的图腾的概念或某些特征来预见它。我们很难理解,它是如何涉入图腾体系的。因而有些研究者事实上认为,族外婚原初(意指起源或本意)与图腾并无关系,只是在婚姻限制(marriage restrictions)成为必然的某一时期添附上去的(没有丝毫的深层联系)。对于这样的看法,我们并不感到意外。不管怎么说,图腾崇拜和族外婚之间存在着联结,而且显然是非常牢固的。

进一步的探讨可以使得这一禁忌的意义更加明了:

a.违犯这一禁忌不会像违犯其他图腾禁忌(如不可宰杀图腾动物)那样,仅仅是受到报应而已。全族成员都将全力以赴地进行报复,犹如在对付一件危及全族的大难或罪恶即将临头的大事一样。下面是从弗雷泽(1910,第1卷,第54页)的书中引用的一小段文字。它们表明,那些用我们的标准来衡量的毫无道德的蒙昧人,是多么严厉地对待这些不端行为的:

“在澳洲,对与禁族(forbidden clan)成员进行性交的一般处置是处死,无论这个女人与其同属一个本地群体(local group),还是打仗时从另外一个部落掳获的。氏族内的男子以这样的外族女子为妻的话,会受到本族成员的猎杀,那个女人也不能赦免。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他们能够成功地逃避追杀并躲上一段时间的话,也许能获得赦免。在新南威尔士的塔塔苔(Ta-ta-thi)族,虽然鲜有但确曾发生过这样的事:男的被杀死,女的则遭痛打或矛刺,或两者齐上,直至她濒临死亡。不立即杀死她的原因是,她可能是被迫的。即使是对于偶尔偷情,氏族禁忌也绝不网开一面。对于这些禁忌的任何违犯都被视为极度可恶而处以极刑。”[摘自卡麦容(Cameron,1885,第351页)]

b.既然这一严厉的惩罚也同样适用于没生孩子的、短暂的婚外恋,所以形成这一禁忌的各种原因不太可能具有实际性。

c.既然图腾世代相传不因婚姻而改变,禁忌的后果是不难看到的。例如,在母系传承中,如果一个属袋鼠图腾的男子,娶了一个属鸸鹋图腾的女子为妻,所生孩子无论男女都归鸸鹋氏族。图腾规则因而保证在这一婚姻中出生的男孩,不可能和与其同属鸸鹋氏族的母亲或姐妹发生乱伦关系。2894

d.但是,稍加深入思考便可发现,与图腾相关联的族外婚的作用是很大的(因此目的也很大),远非仅仅防止一个男人与母亲或姐妹乱伦。它通过将氏族内所有的包括许多非血亲(blood-relatives)的女人,视为一个男子的血亲,从而使得这个人不可能与这些女人性交。由于这种波及面甚广的限制在已开化的民族中不具可比性,因而要一眼看出它在心理学上的合理性并非易事。不过,从中我们还可以获知,图腾被当作祖先乃是一件十分认真的事。来自同一图腾的人都是血亲,他们组成一个大家庭(family),在这里即使是最遥远的亲缘关系(kinship)也被当作性结合的绝对障碍。

我们因此知道,这些未开化的人对于乱伦抱有非同寻常的恐惧,甚至对这一话题也极其敏感。同时我们还感到,他们将乱伦与某种我们尚不可知的、以图腾家庭关系取代真正的血亲关系这一奇特的现象结合在一起。但是,后者的矛盾现象不可过分夸大。我们务必记住,图腾禁忌也包括以特例方式对真正乱伦的惩处。

在图腾的本质得到解释之前,图腾氏族何以能够取代真正的家庭也许只能是个谜。同时可以看到,如果婚外性结合具有一定自由度的话,血亲接着便是乱伦防范,就会变得很不确定,因而禁忌的范围必须扩大。有必要指出,澳洲人的风俗使得男子对一名女子在婚姻上的独占权受到侵犯的现象,在某些社交场合或喜庆活动中得以发生。

这些澳洲部落2895的语言习惯的奇特性与此无疑是有关联的。因为他们用来表达不同等亲家族关系(degrees of kinship)的术语,并没有表示两个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是表示了某个个体与一群体间的关系。这就是摩尔根(L.H.Morgan,1877)所说的关系的“类别”体系。所以一个人不止称他的生父为“父亲”,凡是原先依据族规可以娶他母亲而可能生下他的人,都是父亲;同样,他也不止称他的生母为“母亲”,凡是不违反族规而可能生下他的人,都是母亲;“兄弟”和“姐妹”也不止用来称呼他生身父母的儿女们,而是泛指所有类别意义上的父母的儿女们;等等。所以,澳洲人彼此间的亲属称谓并不总是像我们一样表达血缘关系(consanguinity),它们表达了社会关系而非生理关系。在我们也存在这种类似类别体系的现象。例如,我们也教孩子称呼父母的朋友为“叔叔(Uncle)”或“阿姨(Aunt)”,我们有时还在隐喻的意义上使用“阿波罗神庙的兄弟们”或“教堂的姐妹们”。

这类惯用语着实令人费解,但是如果我们将其视为尊敬的菲森(Fison)所说的“群体婚(group marriage)”的残留痕迹的话,那就要好解释多了。在这种婚姻制度下,一群男子对一群女子行使婚姻权(conjugal rights)。群体婚所生的孩子顺理成章地互称兄弟姐妹(尽管不是同一母亲所生),并将群体内所有的成年男子称为父亲。

虽然有些作者(如韦斯特马克,1901)不同意另一些学者从关系的类别体系的存在中得出的结论,然而但凡熟知澳洲土人的学者都一致认为,这种体系是群体婚时代的遗物,按照斯宾塞和吉伦(Spencer and Gillen,1899,第64页)的观点,某种群体婚形式至今确实存在于乌拉旁纳(Urabunna)和戴厄利(Dieri)部落内。在这些氏族中,群体婚先于个体婚(inpidual marriage),而在群体婚消失以后,它的某些鲜明的遗迹残留在语言和习俗中。

不过,一旦我们以群体婚来取代个体婚,我们所看到的这些民族中的、显然是过度的乱伦回避(avoidance of incest),就变得易于理解了。图腾族外婚,即同氏族成员间性交的禁忌,似乎是防止群体乱伦的恰当方式。因此,当其原本的存在理由早已灰飞烟灭之后,图腾族外婚已牢固确立。

至此,我们似乎已发现澳洲土人设立婚姻限制的动机了。但是现在我们意识到,实际状况更为复杂,乍看之下会令人大惑不解。因为在澳洲没几个种族把图腾障碍当成唯一的禁忌。绝大部分种族通常区分为两部分,统称为婚姻群类(marriage-classes)或曰“族外婚支(phratries)”。每一个这样的分支都具有族外婚性质,因而包含了许多图腾氏族。每一个“族外婚支”,这样,整个部落就被分成了四部分:族外婚次支居于族外婚支和图腾氏族之间。

下图代表了一个澳洲部落的典型组织,大部分实际情形与此相同:

这里的12支图腾氏族被分成4个族外婚次支和2个族外婚支。每个部分都具有族外婚性质。2896族外婚次支c和e合成一个族外婚单元(unit);族外婚次支d和f合成另一个。这种安排的结果(当然也就是目的)无疑是,对于婚姻选择和性放纵(sexual liberty)加以进一步限制。让我们假设每一氏族具有相同的成员数。那么,如果只有12支图腾氏族,则每一个氏族中的每一位男子对部落中的全体女子拥有11/12的选择范围。由于分成两个族外婚支,他的选择范围便降为6/12或1/2,因为此时属图腾a的男子只能娶属图腾1~6的女子。随着4个族外婚次支的介入,他的选择范围进一步降为3/12或1/4,因为这时属图腾a的男子的择妻范围已局限于属图腾4、5或6的女子了。

婚姻群类(在某些部落可以多达8个)与图腾氏族之间的历史关系完全不明朗。所能见到的只是,这些安排均指向同一个目的——图腾族外婚,并进一步完善。不过,虽说图腾族外婚令人感到是一不知源自何方的神圣禁戒(ordinance)(简言之,是一种习俗),而婚姻群类这一复杂的制度以及它们的次属部分和相应的戒规,倒还真像是深思熟虑立法的产物,说不定就能担当起防止乱伦沉渣泛起的重任,因为图腾的影响力已日渐式微。而且,虽说图腾体系(正如我们所知)是所有其他社会义务和部落道德规范的基础,但是族外婚支的意义总的说来似乎没有超出它所指向的对婚姻选择进行控制的目的。

婚姻群类体系在其发展的最高阶段上,证明它要努力超越仅仅是对自然乱伦和群体乱伦的防范,它要禁绝更加遥远的亲属群体间的通婚。在这一方面,它颇像天主教会,将这种古代的针对兄弟姐妹间通婚的禁忌,延展到堂表亲甚至那些只在精神上互称亲属(如教父、教母和教子)的人们之间的婚姻上。2897

关于婚姻群类的起源和意义及其与图腾的关系的问题是极其晦涩的,继续详细讨论下去毫无意义。能引起人们关注澳洲人和其他未开化民族对于防止乱伦所做的巨大努力,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应该承认,在乱伦问题上,这些蒙昧人比我们要敏感得多。也许他们常常受到更大的诱惑,因而需要更加全面的防范。我在上文中所说的制度似乎主要是在防止群体乱伦,因而它们的确立并没有缓解这些民族对乱伦的恐惧。我们因此必须还要讨论许多用以规范个体与(我们所理解的)近亲间交往的“习俗”。它们的施行有着宗教般的严格规定,其目的是毋庸置疑的。这类习俗或曰习俗性禁忌称为“回避(avoidances)”。它们不仅仅存在于澳洲的图腾种族中,然而,我只能从丰富的资料中抽出些片断来满足读者。

在美拉尼西亚,这类限制性禁忌制约着一个男孩与其母亲和姐妹的交往。例如:在新赫布里底群岛(the New Hebrides)的勒珀斯岛(Lepers Island),男孩长到一定年龄后就不再住在家里了,而是住在“俱乐部会所”,这时他一般在这里吃住。诚然,他还是可以回到父亲的家中去讨些食物。不过,如果他的姐妹在家,他哪怕还没吃到也必须离开。如果姐妹不在家,他则可以坐在门口,吃些东西。如果兄弟与姐妹在旷野不期而遇,女孩必须马上跑开或躲藏起来。男孩如果在路上认出了他姐妹的足迹,便不再向前。女孩当然也是如此。其实,他甚至都不提她的姓名。哪怕一个很普通的词,只要与她的姓名有关,他都避免使用。这种回避始于成年礼仪(puberty ceremonies),贯穿终生。母子间的矜持随着男孩的长大而逐年加剧。相比之下,母亲更为拘谨。母亲如果要给儿子食物,并不会直接给他,而是摆下让他拿。在说话时,母亲不会用“你”来称呼儿子,而是使用更为疏远的敬语“您”。2898

在新喀里多尼亚(New Caledonia)也盛行着相似的习俗。如果兄弟和姐妹在小道上不期而遇,女孩便飞身钻入灌木丛中,而男孩则不回头地走过去。2899

在新不列颠(New Britain)的加泽尔半岛(the Gazelle Peninsula)的土著居民中,姑娘婚后便不得与其兄弟讲话,不再直呼其名,而是转弯抹角地提到他。2900

在新麦克伦堡(New Mecklenburg)同辈堂表亲(如兄弟姐妹)也受到类似的限制,彼此间不能接近,不可握手,不可互赠礼物;但是允许在相隔几步之遥处,彼此交谈。对姐妹乱伦的处置是绞死。2901

在斐济(Fiji),这些回避规则尤其严格,不仅施于嫡亲姐妹,还施于部落姐妹。令人大惑不解的是,听说这些未开化的人们还搞祭典狂欢,也正是这些确确实实被禁止交往的家庭亲属,此时却彼此寻求媾合。我们除非将这一反差视为对禁忌的解释,否则只有迷惑不解了。2902

在苏门答腊(Sumatra)的巴塔人(the Battas)中,回避规则适用于所有近亲。“例如,巴塔人会认为男孩陪姐妹去参加晚会是令人震惊之举。即使有旁人在场,兄弟和姐妹在一起会感到难为情。如果其中一个进屋,另一个就会走开。更有甚者,父女是从不单独待在屋里的,母子亦然……报道这些习俗的荷兰传教士补充道:他真是抱歉地说,根据对巴塔人的了解,他认为保持大部分这样的规则还是非常必要的。”这些人认为,一男一女单独相会肯定会导致不当的亲密行为。既然他们深信近亲间的结合会导致各种惩罚和灾难,那么回避各种有损禁忌的诱惑也是非常在理的。2903

奇怪的是,在南非迪拉戈湾(Delagoa Bay)的巴隆戈人(Barongo)中,最严格的戒规(rules)仅适用于一个男人与其舅子的妻子间的关系。如果他在哪里遇见这个可怕的人,他得小心地回避她。他不会与她共同进餐,与她说话时颇觉不安,不敢步入她的棚屋,打招呼时连声音都在颤抖。2904

在英属东非的阿坎巴人(A-kamba)或瓦坎巴人(Wakamba)中间实行着一种人们还是可以常常见到的回避规则。姑娘必须在青春期之后与结婚之前的时期内回避父亲。如果在路上相遇,女儿则在父亲经过时躲藏起来,她绝不可以走到或坐在父亲的身边。就这样一直持续到她订婚的那一刻。婚后她就再也不必回避父亲了。2905

最普遍、最严格的(也是在开化的种族看来是最有趣的)回避,是限制一个人与其岳母交往的那一种。这在澳洲很普遍,并扩展到美拉尼西亚、波利尼西亚和非洲的黑人种族,以及只要有图腾崇拜和关系的类别体系的地方,甚至更远。在上述某些地方,存在着相似的、限制翁媳正常交往的禁忌,但是不多见,也不严厉。在一些孤立的例子中,公婆都成了回避的对象。既然我们关心的是这种回避的内涵和目的,而不是它在人种上的分布,那么我又得限制自己,仅举几例。

在美拉尼西亚的班克斯群岛(Banks Islands),“这类回避规则非常严格而详细。男人不能接近岳母,岳母也不能接近女婿。如果这两人在小路上碰巧撞见,岳母就会转过身去站到路边,直到女婿走过。方便的话,女婿也会转身从另一条路走。”在帕特森港(Port Patteson)的瓦努亚拉瓦(Vanua Lava),男人在其岳母的足迹尚未被海潮冲刷干净以前,是不敢走同一海滩的。虽然他们尚可站得远远地交谈,但无论如何,彼此间是不会提及对方的姓名的2906。

在所罗门群岛,男人婚后绝不可见到岳母,更不可与之交谈。碰巧撞见时,他可以装着没认出岳母,但同时必须跑开并尽快将自己藏起来2907。

在东班图人(Eastern Bantu)中,“习俗要求男人必须以岳母为‘耻’,也就是说,他必须力戒与她交往。他不与岳母同进一屋。偶然邂逅,其中必有一人侧身路旁。也许是,岳母藏身于乔木之后,而女婿则以盾牌遮脸。如果两人都赤手空拳而无处可藏的话,岳母就会拔一把野草缠绕于首,以此作为礼仪性回避的标志。两人间的对话皆需通过第三者传递,或隔着畜栏之类的障碍物,彼此大声喊叫。他们甚至不能说出对方的大名。”(弗雷泽,1910,第2卷,第385页)

在尼罗河源区的一支叫作巴索加(Basoga)的班图人中,男人只有当岳母不在眼前而在另一间屋里时,才会和她讲话。顺便说一下,这些人对乱伦如此畏惧,以致连违规的家畜也不放过。(弗雷泽,1910,第2卷,第461页)。

近亲回避的目的和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一般公认为是防止乱伦的保护性措施,但是在某些方面对限制男人与其岳母交往的各种禁忌可能要另当别论。为什么这些种族中的男人会惧怕一位足够做他们妈妈的老年妇女的诱惑?这实在是不可理喻(克罗莱[Crawley],1902,第405页)。

菲森与霍威特的观点(Fison and Howitt,1880,第104页)也受到这样的质疑。他指出由于从理论上讲,女婿和岳母仍可能成婚,所以婚姻群类的某些体系仍是有漏洞的。他认为因此需要一项特别的保障来防止这一可能性。

鲁伯克(John Lubbock)爵士在其书中(1870,84页以下)从岳母对女婿的态度谈到了“抢婚(marriage by capture)”制度。“真的出现了抢婚,”他写道,“父母的愤怒当然也就成真了;当抢婚仅仅是一种象征时,父母的气愤也就是摆摆样子。”即使在其来源早已被忘却之后,人们仍在沿袭着这一婚俗。克罗莱(1902,第406页)毫不费劲地证明这些解释不足以解释这类事实中的许多细节。

泰勒(Tylor,1889,第246页以下)相信,岳母对女婿的这种方式是女方娘家的一种“断绝关系(cutting)”或不予承认的形式。在第一个孩子出生之前,女婿一直被视为外人。然而,即使是孩子出生了,禁忌也不是永远被废止了。此外,不能同意的是,这种解释未能使人明白,禁忌何以针对岳母,何以忽略性的因素。再者,它没有解释表现在禁忌中的具有宗教色彩的畏惧态度(克罗莱,1902,第407页)。

一位祖鲁(Zulu)妇女在被问到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禁忌时,不无敏感地回答:“他不应该看到哺育过他妻子的乳房。”2908

我们知道,女婿与岳母的关系也是文明社会家庭组织的一个敏感问题。在欧美白人种族的社会体制中,这种关系已不再受制于回避规则;不过,假设作为一种习俗的回避依旧存在个体只需因袭,那么许多争执和不愉快一般可以消除殆尽。有些欧洲人认为,这些未开化种族的做法是极其明智的。通过回避规则,他们完全排除了两个关系如此紧密的人之间的任何接触。岳母与女婿间心理关系中的某些因素,无疑造成了彼此间的敌意并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在文明社会里,岳母是人们热衷的打趣话题。我感到这一事实似乎表明,两人的情感关系间包含了截然相反的成分。我认为这种情感关系事实上是“矛盾的”(ambivalent),是由柔情和敌意这两种对立的冲动构成的。

其中的一部分冲动是很明显的。就岳母而言,她很不情愿失去女儿,不信任要将女儿交付给那个陌生人,这完全是一种要保持她在自己家中建立起来的主宰地位的冲动。就这名男子而言,他决意不屈从任何人的意志,忌妒任何先前曾拥有他妻子感情的人,不乐意让任何东西来干扰那种对自己性感受(sexual feelings)的、错觉般的夸张。岳母的身姿往往就是一种干扰,因为她的许多特征使他想起妻子。然而岳母已成明日黄花,青春的妩媚、动人的丽色,以及心灵的纯真均已荡然无存,而正是这一切令他爱上自己的妻子。

但是,我们能够指出还存在着另外一些动机,这是因为通过对人类个体所做的精神分析检查,我们对隐藏的心理动机已有所了解。女人的性心理需要应该在婚姻和她的家庭生活中得到满足。然而,由于婚姻关系结束过早,也由于情感生活的平淡无奇,女人常常有得不到满足的危险。随着年岁的增长,母亲便自居于儿女的地位,与他们认同,将他们的情感体验当成自己的体验,以此使自己有所满足。据说父母和儿女在一起便不会觉得老,这委实是父母从子女那里得到的最最珍贵的心理收获。如果婚后无嗣,为妻者就失去一种最能扶助她熬过逆来顺受生活(为其婚姻所要求)的方式。母亲在女儿感情上的自居很容易陷得很深,她会爱上女儿所爱的男子。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因排拒这种情感情境(emotional situation)而做的强烈的内心斗争,会导致严重的神经症疾病。不管怎么说,岳母往往是以这种方式受制于恋爱的冲动,无论这一冲动抑或某种排拒倾向都加剧了她内心中各种冲突力量的骚动。因此,为了将那些受禁忌的柔情蜜意更加严厉地压制下去,她常常在女婿面前展示的是爱情中刻薄施虐的一面。

女婿与岳母的关系,虽然来源不同,也因类似的冲动而复杂化。通常一个男人在最终找到意中人之前,总是择其母亲或姐妹为爱的对象。由于存在着防范乱伦的障碍,他的恋情遂由儿时爱恋着的这两种形象,转移到外界与之相似的对象上。这样岳母取代了他的母亲(或是他姐妹的)的地位。他又产生了转向自己原初恋爱对象的冲动,对此他不得不用一切力量来加以抑制。对于乱伦的畏惧告诫他不可重温儿时对家庭成员的爱恋。岳母并非他儿时的人物这一事实,也促使着他断然弃绝这一冲动。至此他还不了解自己的岳母,因此在他潜意识中还没有她的任何不可改变的影像。他那复杂情感中的缕缕不安和敌意使我们不由得认为,岳母实在是一种乱伦诱惑;男人先爱上后来成为他岳母的人,然后才移情于她的女儿这一并非鲜见的事实,也证实了这一点。

正是这种在交往中的乱伦因素,使未开化人们产生了设定女婿和岳母的回避规则的动机。对此我看已没什么可怀疑的。对原始民族严格实施的这些回避的解释,我们应接受菲森的观点[见第13页]2909。他认为,这些回避只是对可能的乱伦的进一步防范。这一解释也适用于所有其他的血缘和部落关系间的回避。唯一不同的是,血亲间乱伦可能随时会产生,因此防范的意识是清醒的;在包括女婿岳母关系在内的其他情况下,乱伦的可能只是一种存在于幻想之中,由潜意识连接环节的作用所驱动的诱惑。

前文中,我一直没机会说明,运用精神分析学的研究方法为什么能够有助于对社会心理现象产生新理解。这是因为蒙昧人表现出来的对乱伦的恐惧早已为人们所熟知,无须进一步解释。为了提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我所做的一切是强调了这一事实,即本质上说,对乱伦的恐惧是一种幼稚的特征,它与神经症患者的心理生活有明显的相似之处。精神分析学告诉我们,男孩最早的爱恋对象具有乱伦性,是受禁的对象——他的母亲和姐妹。2910我们还了解到,他在成长过程中是如何摆脱这种乱伦诱惑的。而神经症者总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心理幼稚症(psychical infantilism)。他既不能从孩提时代的性心理状态中摆脱出来,又不能回到这种状态中去。这两种可能性可概括为发展的抑制和退行。在他潜意识的精神生活中,乱伦性力比多固着(incestuous fixations of libido)继续发挥(或开始再一次发挥)主要作用。至此,我们可以说,在乱伦欲望制约下的,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乃是神经症的核心情结,神经症中乱伦意义的揭示,自然会引起成年人和正常人的普遍怀疑。朗格的文章(如1907和1912)以大量的证据表明,在相当程度上富有创造力的作家往往只对乱伦主题兴趣盎然,而且正是这一主题以其无数的变种和扭曲形式,为诗歌提供了主题素材。对这一观点,人们自然也表示不信。然而,我们却不能不认为,归根结底这种抵制态度主要是出于人类对其早年(现在已被退行所取代)的乱伦欲望的厌恶。因此,如果我们能够证明那些后来注定要成为潜意识的、人类的乱伦欲望,在蒙昧民族那里仍被当作需用最严厉的手段来对付的、直接的灭顶之灾,其意义是非同小可的。

第二篇 禁忌与矛盾情感

“TABOO”是一个波利尼西亚词。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对应的译词,因为它内含的是一个我们不再拥有的概念。在古罗马人中尚还流行的“sacer”(被诅咒的、神圣的——中译者)一词,是“Taboo”的等义词。另外,希腊单词“αγos”(神圣性和污染两种意义的混合——中译者)和希伯来文“kadesh”(神秘的灭顶之灾和不可接近性——中译者),也与波利尼西亚人所说的“Taboo”具有相同的意义。在美洲、非洲(马达加斯加)以及北亚和中亚都有相似的词。

“塔布”(taboo)一词在我们看来,有着两个对立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指“神圣的”(sacred)、“祭献的”(consecrated);另一方面,它指“诡秘可怕的”(uncanny)、“危险的”(dangerous)、“受禁的”(forbidden)和“不洁的”(unclean)。在波利尼西亚语中,“塔布”一词的反义词是“noa”,意指“常见的”(common)或“通常是可接近的”。因此,“塔布”具有不可接近之物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各种禁忌和限制上。我们常说的“令人敬畏的圣人(圣物)”与“塔布”的意义不谋而合。

塔布限制(taboo restrictions)与宗教禁忌或道德禁忌不同,不以神的禁戒为转移而是自在之物。他们与道德禁忌的不同之处在于,没有任何体系可以在一般意义上摆出某些必须遵循的节制,以及为什么要节制的理由。塔布禁忌既没有理由,又没有明确的来源。虽然我们不理解它,然而,对于那些受制于它的人们来说,塔布禁忌是理所当然的。

冯特(1906,第308页)将塔布形容为人类最古老的不成文法。普遍认为,塔布比神的观念还要久远,可追溯到宗教产生之前的时期。

为了对塔布进行精神分析研究,我们需要先对它进行公正的描述。鉴于此因,现在我先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1910~1911)“塔布”词条2911中引用一些摘要。该词条的撰稿人是人类学家托马斯(Northcote W.Thomas)。

“恰当地说,塔布只包括(a)人或物的神圣(抑或邪恶的)性质,(b)因这种性质而产生的那种禁忌,(c)因冒犯这一禁忌而产生的圣洁[(sanctity)或不洁]。在波利尼西亚语中,塔布的反义词是‘noa’及其他相关的一些词,它们的意义是‘一般的’或‘常见的’……”

“从更广的意义上说,塔布的各类是不同的:(i)在人或物内在固有的玛那[(mana)神秘之力]作用下产生的自然塔布或直接塔布;(ii)还是在玛那作用下产生的传感(communicated)塔布或者间接塔布,不过又可分为习得的或由僧侣、首领或其他什么人施加的两种;(iii)中间(intermediate)塔布。见之于两种因素都存在的场合,如妻子努力使自己更般配于丈夫……”塔布这个词还应用于其他一些礼仪限制(ritual restrictions),但是那些最好叫作“宗教限制”(religious interdiction)的临时限制,是不该叫作塔布的。

塔布的目的很多:(i)直接塔布旨在(a)保护重要人物(如首领、僧侣等),使其不受伤害;(b)保护弱者(如妇女儿童,通常还有普通人)不受首领和僧侣的强劲玛那(魔力般的影响)的伤害;(c)防止因手触摸或碰到尸体或因吃了某种食物等引起的危险;(d)力保生命中的主要行动(acts),如生育、成人礼、婚姻和性功能等不受干扰;(e)保护人类不受幽灵和神威神力的伤害2912;(f)保护那些与父母或其中一人有着特殊情感关系的胎儿和稚童免受某些行动结果的伤害,尤其要使他们回避据说是来自于食物的某些特性。(ii)这类塔布的组成是为了保证个人财产、田地、工具等不被偷盗……

本来,对冒犯塔布的惩罚无疑有赖于是一种内心的自主作用,即冒犯者的塔布自己进行复仇。后来,鬼神观念产生,塔布遂与之相联系,报应也就被认为是来自神的威力。另外,也许是由于这一概念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开始直接对那些危害自己同胞的冒犯者进行惩罚。由此可见,人类最早的刑罚体制可追溯到塔布。

“违犯塔布可使违犯者自己成为塔布……”触犯塔布所造成的危害可用赎罪或涤罪的方式来加以回避。

塔布的本源可归因于某种内在于人和幽灵的奇特的魔力,并可通过无生命的物体这一媒介由人和幽灵进行传递。“被当成塔布的人或物也许可以与充了电的物体相比。他(它)们是那种经接触而传递的惊人力量所在地。如果触发其释放的机体太弱而无法承受时,这种力量便会肆虐,产生破坏作用。触犯塔布的后果一方面要看内在于塔布物或人的神奇影响力,另一方面要看塔布触犯者抵御玛那的力量。君王和首领拥有无上权力,其臣民中有敢于直面相陈者,必死无疑。但是,大臣或其他比黎民百姓更具玛那者,则可接近他们而不受伤害。同时地位更低者也可不冒任何风险地接近这些大臣或高贵者……因此,间接塔布的效力要视与之相关者的玛那的大小而论;与普通人的塔布相比,首领或僧侣的塔布要厉害多了。”

无疑,正是塔布的可传递性,使得人们希冀通过合适的涤罪仪式来除却它。

塔布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暂时性的。永久性塔布包括与僧侣、首领以及死人和他们所有物品有关的塔布。暂时性塔布与某些特殊的状况相关。诸如:月经和分娩、征战前后的武士,或者像捕鱼狩猎之类的特殊活动。一般性塔布(像教皇禁令)可施加于整个地区并延续多年。

如果我对读者的感受没有判断错的话,我想可以有把握地说,无论至此他们已对塔布了解了多少,对于这一术语的内在意义及其在他们思想中的地位,读者们仍是不甚了了。毫无疑问,这都是因为我没能提供充足的资料,并避而不谈塔布与迷信、鬼魂信仰及宗教间的关系。然而,从我这个角度来说,我主要是怕对有关塔布的资料再展开详述的话,会使读者更加理不出头绪。读者满可以相信,这整个论题其实是极其扑朔迷离的。

我们所关心的,是支配着原始种族的那些禁忌。什么东西都是受禁的,但是他们不明其理,也从未想问个究竟。他们只是臣服于这些禁忌就好似理应如此,并深信不疑触犯这些禁忌会受到最严厉的报应。我们有许多可信的故事,说的都是无意触犯某一禁忌而遭受报应的事。例如:有一位本无恶意的肇事者,也许是吃了禁食动物而陷于极度的忧郁之中,一心巴望着能死去,最后终于如愿以偿。这些禁忌主要是限制放纵享乐、限制自由活动和交往。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往往具有一个为人所理解的内涵,并以弃绝口腹之欲、自我否定为明确目标。不过在另外一些场合,它们的主题内容是相当令人费解的,所关注的也只是些细枝末节的小事,似乎具有纯粹的礼仪性。

在这些禁忌的背后似乎有着这样一条理论,即这些禁忌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因为,某些人或物充满了危险的力量,并通过接触而传递,犹如传染一般,这一危险属性的量也发挥着作用。相比之下,一部分人或物的量要大些,而危险与内在能量的大小成比例。最奇怪的是,任何触犯这样一条禁忌的人都会染上遭禁忌的特征,就好像全部的危险能量都已传继给他。这种力附着于一切特殊的人物,如君王、僧侣或新生儿;附着于一切例外的状况,如月经、发育、分娩这类生理状况;并附着于一切诡秘可怕之物,如疾病和死亡以及通过传染或污染而与之相联之物。

“塔布”一词指代所有作为这一神秘特性的载体或源泉的事物,既可指人,也可指一个地方、一样东西或者一种短暂的状态。它还可以指代具有神秘特性的禁忌。最后,这个词还具有“神圣”、“超常”、“危险”、“不洁”、“诡秘可怕”等含义。

这个词以及它所指代的系统,表达了一组远远超出我们理解范围的心理态度(mental attitudes)和观念。尤其是,如果不对低水平文化中典型的鬼神信仰进行考察的话,我们根本没有可能进一步接近它们。

此刻,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要这么关心塔布之谜呢?我想所有心理学问题不论就其本身还是其他什么原因而言,都是值得解决的。我们渐渐明白,波利尼西亚蒙昧人的塔布毕竟离我们不像一开始想象的那么远,那些制约着我们自身的道德和习俗禁忌与这些原始塔布有着某种本质联系。对塔布做出解释,或许有助于对我们自己的“绝对命令”的混沌起源做出解释。

因此,像冯特这样杰出的研究者在塔布论题上的观点,尤其能引起我们的兴趣,尤其是他曾保证“要对塔布的概念穷本溯源”(同上,1906,第301页)。

关于这个概念,冯特写道:“它囊括了所有对某些与崇拜(cult)观念相关联的物体及其行动表示畏惧的惯用方式(usage)。”(同上,第237页)冯特又指出,“如果我们通过‘塔布’这个词的一般意义,来理解禁止触摸某一物体或为一己私利而利用它、禁止使用某些禁语的种种禁忌(无论它们是否设定在惯用方式或习俗或成文法之中)……”那么,他接着说——就不会有任何种族,不会有任何逃避了塔布恶劣影响的、不同层次的文化(同上,第301页)。

冯特紧接着又解释,为什么在他看来最好是在澳洲蒙昧人的原始状态中,而不是在波利尼西亚各族的较高级文化中来研究塔布的本质(同上,第302页)。他根据塔布禁忌对动物、对人类或对其他物体的影响,将它们分成三类。施于动物的塔布基本包括禁止宰杀和食用动物的禁忌,构成了图腾制度的核心(同上,第303页)。2913塔布的第二类指向人类,因而是完全不同的一个种类。它们一开始就局限于一定的场合。在这些场合中,受塔布影响的人会感到自己身在特殊情境之中。于是,在成人礼仪上,青年人是塔布;在经期或刚刚生育之后,妇女是塔布;新生儿、病人,以及最重要的——死人,都成了塔布。一个人经常使用的东西,如衣服、工具和武器,对其他人来说,永远是塔布。在澳洲,一个人最具私人意义的财产,是在成人礼上得到的新名字,这也是塔布,得好好保密。第三类塔布施于树木、植物、房屋和地点,则是不太稳定的。它们似乎都遵循着这样一条规则,即任何诡秘可怕之物或者因某种原因而令人惧怕之物,都归属于塔布(同上,第304页)。

正如冯特本人所必须承认的那样,在波利尼西亚和马来群岛的较丰富的文化中,塔布的变化并不很大。这些民族中最明显的社会差异,是首领、君王和僧侣操持着特别有效的塔布,而他们本身又受制于最强劲的塔布(同上,第305~306页)。

但是,冯特补充说,塔布的真正根源并非仅仅在于特权阶层的利益:“它们产生于人类最原始同时也是持续最久远的本能——对‘魔鬼’力量的恐惧。”(同上,第307页)“从其本源而论,塔布不过是对‘魔鬼’力量的具体化了的恐惧,据信这种力量深藏于既成塔布之物(a tabooed object)。塔布阻止着任何诱发这种力量的事物,并在它受到有意或无意的伤害时,责令魔鬼息怒。”(同上,第308页)

塔布就这样渐渐地成为一种有自身基础、独立于魔鬼信念的力量,并发展成为习俗规则、传统规则,最终成为法律规则。“但是,一切塔布禁忌中的不言命令(the unspoken command)虽然随时间、地点的不同而产生无数变异,但在本源上却有一条,也仅此一条,即:‘当心魔鬼发怒!’”(同上)

冯特让我们了解到,塔布是原始民族对“魔鬼”力量迷信的表现和衍生。后来,他又说,它摆脱了这一根源,因其曾经是一种力量,再经过心理守成(mental conservatism)的作用,而仍然是一种力量。日积月累,它自身也就成为我们道德戒律和法律的根基。虽然对这一论断的前半部分人们不曾有异议,但是我认为如果我说冯特的解释颇令人失望的话,那么我完全说出了读者的心声。这一论断肯定没有追溯到塔布概念的本源,没有揭示出它最古远的根基。无论恐惧抑或魔鬼在心理学中都不能够被视为无法再追溯的“终极”原因。当然,要是真有魔鬼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但是我们知道,和诸神一样,它们是人类精神的产物,它们由某种东西创造并超越了那种东西。

尽管表述得不够十分清晰,冯特对塔布的双重意义还是提出了重要的见解。在他看来,在塔布的原始起源阶段上,“神圣”和“邪恶”之分是不存在的。因此,这些概念在这一阶段是没有特定意义的,只是在它们逐渐彼此对立之后才具有了这些意义。塔布附身的动物、人类或地点是“魔鬼般的”而不是“神圣的”,因此也不是后来所说的“邪恶的”。准确地说,“魔鬼般的”或“不可触摸之物”这类中性的中介意义正是“塔布”这个词恰如其分表达的意义,因为它强调了神圣之物与邪恶之物始终都具有的共同特征:害怕与之相接触。这一重要的共同特征的持续存在同时也证明,这二者的外延在本原上是相同的,只是由于进一步的影响,它才分化并最终成为两个对立物(同上,第309页)。

根据冯特的说法,塔布的这一本原特征——迷信“魔鬼般的”力量潜藏于物体之内,谁敢非法触摸或使用,便会受到其诅咒的报复——仍然是彻头彻尾的“物化了的恐惧”。只是这一恐惧尚未分化成后来形成的两种形式:崇拜和恐惧(同上,第310页)。

但是,这种分化是如何产生的呢?按冯特的说法是,通过移置方式将塔布禁忌从迷信魔鬼的领域移置到信仰诸神的领域(同上,第311页)。“神圣”与“邪恶”的对立呼应了神话学中两个阶段的接替。当第二个阶段来临时,前一个阶段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继续存在于人们认为是低劣的形式之中,最终为人所不齿(同上,第312页)。他说,神话学的一条通律是,为另一更高级阶段所征服和超越的那个阶段,虽然算是过去了,但是它仍将以低级的形式与后继阶段并存,这样原来的崇拜对象随即变成了恐惧对象(同上,第313页)。

在余下的讨论中,冯特要说明塔布概念与涤罪和牺牲的关系。

任何人只要从精神分析学的角度去探讨塔布问题,就是说对个体心理中的潜意识部分进行研究,只需稍加思考便可发现,这些现象对他并不非常陌生。他见过这样的人,他们为自己设置了此类具有个体性塔布禁忌,并像蒙昧人恪守其部落或社会的社团性(communal)塔布一样来严格遵循。如果这位研究者还不太习惯将这些人称为“强迫症”患者的话,他会发现“塔布病”(taboo sickness)是一个很适合于他们情况的名称。精神分析研究使人了解这种强迫症的临床病因及其本质的心理机制,他因此不会拒绝将以此获得的知识,运用于社会心理学中相应的现象。

对于这一假设我们必须提出一个忠告,塔布与强迫症之间的相似性,只不过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只涉及它们所展示的诸形式,而不延展至它们的本质特征。大自然喜欢用相同的形式来创造各种相关生物。例如,珊瑚和植物中的各种枝状构造,还有化学沉淀中的某些结晶形式等,都如此相像。仅从外部特征相吻合就推论其存在着内部联系,这显然是草率的,也是无益的,因为它们只是机制相同而产生的结果。我们应将这一忠告牢记在心,不过也不必让它妨碍我们做进一步的比较。

神经症患者的强迫性禁忌(obssessional prohibitions)与塔布间最明显、最突出的相同点是,这类禁忌均缺乏动机,均起源不明。在某些非特定的时刻露面之后,遂由某种不可抵御的惧怕强力扶持着。无须外部的惩罚威胁,因为早已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肯定或曰道德信念:任何违犯都会带来无法忍受的灾难。在这一点上,强迫症患者所能告诉我们的是,他有某种不明确的感觉,他周围的某个人将因犯忌而受到伤害。关于这种伤害的本质,我们一无所知。说实在的,哪怕是少得可怜的这一点知识也多半是从与赎罪或防御行为(expiatory and defensive actions)有关的事情中获得的,而不是从禁忌本身中获得的。

和塔布的情况一样,主要的禁忌或曰神经症的核心是禁止触摸,因此有时又被称为“触摸恐怖症”(touching phobia or délire du toucher)。这样的禁忌不仅仅限于直接的身体接触,而是扩展至隐喻意义上使用的“come in contact with”(与……有接触)。任何将患者的思绪导向禁物的东西,任何将他引向与禁物进行心理接触的东西,都和直接的体触一样,是受禁忌的。在塔布的案例中也有相同的禁忌延伸(extension)2914。

某些禁忌的目的是非常明了的。而另一些则是无法理解的,无意义的,也是傻乎乎的。这类禁忌叫作“仪式性”(ceremonial)禁忌,这一区别在塔布中亦可观察到[参见第21页]。

强迫性禁忌很容易被移置。根据语景(context)所提供的途径,它们从一个物体延伸至另一个物体,而这个新物体会变得,用我的一位女患者的恰当表述来说,“令人无法容忍”,直至最后整个世界都笼罩在“令人无法容忍”这一气氛之中。强迫症患者的一言一行都体现着,似乎“令人无法容忍”的人或物就是某种危险传染的传播者。通过接触,这种传染极易扩散至附近的一切。在对塔布的描述中[参见第21页],我已经提到过这种典型的传染和移情能力。我们还知道,任何以接触塔布物来冒犯塔布的人,自己就会变成塔布,同时没人可能再碰他。

现在,我要比较两例禁忌的移情[或者换个更好的说法,叫移置(displacement)]。其中一例取自毛利人(Maoris)的生活,另一例取自我本人对女强迫症患者的观察。

“毛利人首领是不会用嘴吹火的,因为他那神圣之气会将神之尊严传人火中,火又将它传人火上的锅中,再由锅传人锅里的肉中,最后传至食客。由于肉在锅中,锅在火上,火被首领吹过,因此食客受到经由这一系列中介物传递的、首领的呼气的感染,必死无疑了。”2915

我的患者的丈夫买了一件家用物品,带回家中。可是,这位患者却执意要他搬走,否则会使得她住的房间“令人无法容忍”。这是因为她已听说东西是在位于“史密斯”2916(我们姑且这么称呼吧)大街上的一家商店内购买的。然而,“史密斯”是她的一位女朋友的婚后姓氏,这位朋友住在很远的一座城里,还是她做姑娘时认识的。而此刻,她的这位朋友正好“令人无法容忍”,是塔布。结果,这件从维也纳买来的东西和她的绝不能接触的朋友一样成了塔布。

强迫性禁忌和塔布禁忌一样,包括了那些受制约的人们在生活中广泛的自我否定和限制。但是,只要做出某些行动之后,其中一些禁忌是可以解禁的。这样,这些行动就必须执行。它们因此成为强迫(compulsive)行为或强迫性动作(obsessive acts),在本质上无疑都具有赎罪、苦行、防御手段和涤罪的性质。最常见的强迫性动作是以水清洗,即所谓的“清洗癖”(washing mania)。某些塔布禁忌可以以这种相同的方式替换。更确切地说,触犯塔布禁忌的行为能够以类似的“仪式”得以改过,因此水再次成为涤罪仪式中的首选方法。

现在让我们对塔布的惯用方法与强迫性病症之间最明显的相同点加以总结:(1)禁忌都缺乏可归因的动机;(2)它们都由一种内在需要维系;(3)它们很容易被移置,都有一种经由遭禁忌的物体而传染的危险;(4)它们都责令人们做出仪式性动作。

通过精神分析学,我们现在对强迫性神经症的临床病史和生理机制都有所了解。下面是一例典型的“触摸恐怖症”病案的临床病史。从一开始也就是很小很小的时候起,这位患者就有一种强烈的触摸欲望。其目的已超出一般人所喜爱的程度而显得极其专注了。这一欲望立刻遭到外部的禁忌,无法进行那种特殊的触摸。2917这种禁忌由于找到了强劲的内在力量2918的支持而被接受。与那种寻求在触摸中表现自己的本能相比,这种禁忌更加强大。但是,由于儿童的原始心理素质(psychic constitution),禁忌无法消除这一本能。唯一的结果是,压抑这一本能(触摸欲望),将其逐入潜意识。禁忌和本能共存:就本能而言,这是因为它只是被压抑并未消除;就禁忌而言,如果它停止了,本能又会强行回到意识并进入到实际的行动中。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尚待处理的情况——心理固着(psychical fixation),而其他所有的情况则随着禁忌与本能间的持续冲突而产生。

以这种方式固着的心理丛(psychological constellation)的主要特征,是那种可被称为一主体对待某一客体,确切地说,对待与那一客体相关联的一个动作的矛盾(ambivalent)2919态度。他不断地希望能做那动作(触摸动作)(他将其视为自己的无上享受,可却绝不能做它),同时也讨厌它。这两股心理流之间的冲突无法很快地得到解决,因为它们以谁也不能胜过对方的方式,固着于主体的心理之中。看来我们也只能做如此解释了。禁忌是能够被明显地意识到的,而那种持久的触摸欲望是潜意识的,主体对之一无所知。要不是这一心理因素,如此的矛盾症(ambivalence)既无法持久又无法导致这样的结局。

在我们的这一病案的临床史中,我们坚持认为,幼儿时期强迫接受禁忌是一关键点;此外同在这一时期,压抑机制的随后发展也有着相同的重要意义。压抑已经在作用,产生记忆缺失(amnesia),其结果是禁忌(具有意识性)的动机无从知晓;一切以智力过程(intellectual processess)来对它进行处理的企图,由于不知从何下手而都将归于失败。禁忌的强度及其强迫特性完全要归因于潜意识对抗(unconscious opponent),归因于那种隐蔽了的、丝毫未衰的欲望,也就是说,要归因于一种意识检验(conscious inspection)不可及的内在需求。禁忌之容易被移情和延伸,反映了与潜意识欲望相吻合并受到潜意识中各心理因素的极大促进这一过程。本能欲望不停地移动(shifting)以避免陷入绝境,并努力寻找替代物(替代性物体或替代性动作)以取代禁物。由于这一缘故,禁忌本身也在到处移动,并延展到遭禁忌的冲动可能寻求到的新目标上。受压抑的力比多的任何抬头,都会受到禁忌的更严厉的压制。两种冲突力量之间的相互钳制,产生了一种释放需求(a need for discharge),要求降低这种普遍存在的张力;这也许就是做出强迫性动作的原因之所在。神经症中还明显地存在着妥协性行动(compromise actions)。从一方面说,这些行动是懊悔的表现,赎罪的努力,等等;从另一方面说,它们同时又是对受到禁忌的本能进行补偿的替代性动作。神经症疾病的规律是,这些强迫性动作愈受到本能的影响,就会愈益接近原本是受禁的活动。

现在让我们假设,塔布和患者的强迫性禁忌具有相同的性质。然而,事先我们必须申明,我们所看到的许多塔布禁忌,是一种继发的、一种被移置、被歪曲了的形式;如果能对最根本、最有意义的塔布有点滴了解的话,我们应该感到满意了。此外,蒙昧人和神经症患者的情况不同,因此二者间的比较是不可能完全吻合的,我们无法在每一细节上做出完全吻合的比较。

首先必须要说的是,要求蒙昧人将他们禁忌的真正原因,即塔布的起源,告诉我们,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佐证了我们的假设,他们回答不了,因为真正的原因必定是“潜意识的”。但是,根据强迫性禁忌的模式(model),我们则可重新构造塔布的历史。我们必须假定,塔布是远古时代的禁忌。它们一度是从外部施于一代原始人。这也就是说,它们肯定是由上一代人强行施加的。这些禁忌一定是与人们倾心的活动相关联的。然后,也许仅仅作为由家长和社会权威所传递的一种传统而代代相传。不过很有可能,在后来的一代又一代人那里,这些禁忌“被组织好了”,成为一种遗传的心理禀赋(psychical endowment)。谁又能确定这类“先天观念”是否存在,或者确定在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中,他们到底是独自还是通过教育来实现塔布的永久固着的呢?不管怎么说,塔布的继续存在必然会带来一个结果,那就是原本的要做禁忌之事的欲望在有关的部落中,也必然是继续存在着。他们对这些塔布因而抱有一种矛盾的态度。在其潜意识中,他们只有触犯的欲望,但是又害怕这么做。他们正因为想做而感到害怕。恐惧强于欲望。然而,正如神经症患者一样,这一欲望对于部落的每位成员来说,都是潜意识的。

最古老以及最重要的塔布禁忌是图腾崇拜中的两个基本定律:不许宰杀图腾动物。避免与图腾氏族中的异性成员性交。

这些一定是人类最早最强烈的欲望。如果我们对图腾体系的起源和意义仍然一无所知,我们就别指望能完全理解它,或以我们的假设来验证这两个例子。可是,这两个塔布的措词和它们同时出现这一事实,将使任何对精神分析学的个体研究有所了解的人,想起一个十分肯定的东西,这就是精神分析学家所认为的儿童愿望的中心要点和神经症的核心。2920

塔布的形式是多样的。因此,人们试图对它们加以分类(上文中已提及过)。但是,按照我们的命题,我们可以将它们减少到一个单位,即塔布的基础是一种受禁忌的行动,做出这一行动的强烈倾向存在于潜意识中。

我们已听说,尽管还不甚理解,任何人做了犯忌的事,即任何触犯塔布的人,本人会成为塔布。那么,这一现象又如何与下面这一事实联系起来呢?塔布不仅依附于犯忌者,也依附于处在某种特别状态中的人,依附于这些状态本身,还依附于不具人格的物体。这一危险属性到底是什么,竟能在所有这些不同的条件下毫无二致?只有一样东西能胜任,这就是,能激起人们的矛盾情感并诱惑他们违犯禁忌的特性。

任何触犯塔布的人都会自身成为塔布,这是因为他拥有诱惑他人仿效自己的危险特性:为什么他能做别人不能做的事?因此,他的一言一行都在鼓励他人仿效,他是真正的传染源。鉴于此因,他本人必须被隔离起来。

但是,一个从未违犯禁忌的人,也有可能永久地或临时地成为塔布。这是因为他所处的状态具有那种激发他人受禁的欲望和唤起他人的矛盾情感的特性。大多数特殊地位和特殊状态都具有这种性质和这种危险力量。君王或首领由于他们的特权而受到他人羡慕:人人都想当君王。死去的人、新生的孩子、月经期间或生产中的女人,因其特别的无助而激发起这样的欲望;刚刚成熟的人,因其有可能得到新的快乐而激起这样的欲望。由于这一原因,所有这些人和这些情景状态都成了塔布,因为诱惑必须被制止。

现在,我们也可以明白,为什么不同的人所拥有的不同数量的玛那可以彼此相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完全抵消。对于臣民而言,君王的塔布太强烈了,因为他们之间的社会差异太大。但是,大臣或可成为他们之间的中间人而不产生任何伤害。如果我们不用塔布语言而用心理学的一般术语来解释这一现象的话,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人如果惧怕那种与君王接触而面临的强大诱惑,也许能够容忍与他无须多么羡慕的官吏打交道,因为他的地位似乎并非高不可攀。而一位大臣只需想想自己手中的权力,也可缓解自己对君王的羡慕。因此,两个人所拥有的诱惑性魔力在数量上的差异越小,就越不会被更强的一方吓倒。

同时,我们还搞清了,为什么触犯某些塔布禁忌会构成社会危险,并招致来自社团内全体成员的惩罚并对之做出偿还。即使他们并没有全都受到伤害也是如此。如果我们用有意识的冲动来置换潜意识的欲望,我们不难看到这种危险是真正的危险。它完全在于模仿,模仿可迅速导致社团的解体。如果其他成员不对触犯行为进行报复的话,那么他们必然会意识到自己也想以违犯者的同一方式来行动了。

我们绝不会感到吃惊的是,触摸在塔布限制中发挥着它在“触摸恐怖症”中相似的作用,虽然禁忌的神秘意义在塔布中并不像在神经症中那样,具有专门的性质。触摸是通向获得对一个人或物的控制,或者企图利用一人或一物的第一步。

我们已将塔布内在的传染力量解释成,对某种可能形成诱惑或鼓励模仿的属性的占有。这似乎与事实不甚相符,因为塔布的传染性(contagious)主要表现在它对其他物体的可传导性上,正是这种传导性使得后者也成了塔布携带者。

塔布的可传导性是对我们已讨论过的一种倾向的反映,即神经症中潜意识的本能不断沿着联想途径继续向新的物体移动。因此,我们的注意力应集中到如下事实上。这就是,玛那的危险魔力与两种更加现实的力量是相对应的,即与提醒人注意自己的违禁愿望,和引诱人为满足愿望而触犯禁忌这一显然更加重要的力量相对应。然而,如果我们假设,在原始心理中,违禁行为的记忆的觉醒自然与将这种行为付诸实施的冲动的唤起相联系着,那么,这两种功能就可以简约为一种。回忆和诱惑因此又走到了一起。同时还必须承认,一人违犯禁忌可诱使另一人重蹈覆辙;和塔布从一个人传导到物体上以及从一物体传导到另一物体一样,对禁忌的不顺从也会以相同方式,像瘟疫一样四下扩散开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