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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腾与禁忌》第三篇 泛灵论、法术和思想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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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将精神分析学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心理科学领域的种种著述往往免不了有这样一个缺憾,即它们给这两门学科的学者们所带来的实质性内容真是太少了。这类著述从本质上讲不过是一种激励物而已。它们只给专家们以一定的启示,让他们在各自的研究中加以考虑。在这么一篇试图探讨被称作“泛灵论”(animism)2959这一广泛领域的文章中,这一缺憾一定会极其明显地暴露出来。

泛灵论就其狭义而言是关于灵魂(souls)的学说,从广义来说则是关于一般的精灵(spiritual beings)的学说。“物活论”(animatism)这一术语则是用来指称那些看似无生命的物体的生命特征的理论[见第91页],在这层意义上,还有动物性(animalism)和人性(manism)这两个术语。“泛灵论”一词原本是用来指一种专门的哲学体系,是泰勒(E.B.Tylor)赋予它现在的意义。2960

之所以引用这些术语,完全是因为我们对古往今来原始民族的极为奇特的宇宙、自然观产生了认识。他们认为世界上到处都有数不清的精灵,有善良的,也有邪恶的;他们认为这些精灵和魔鬼是自然现象的原因,并深信世界上的动植物和所有无生命的物体都由它们激活。这种原始的“自然哲学”2961还有一个也许算得上是最重要的部分。这第三种信仰在我们看来并不显得那么陌生。因为虽然我们不太相信神灵的存在并用非人的自然力来解释自然现象,但是我们离这种信仰相去不远。这是因为原始民族相信每个人的体内都蛰伏着类似的神灵。人类身体内部的这些灵魂能够离开它们蛰伏的地方,浮游到其他人的体内;它们是心理活动的载体,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独立于人类躯体的。人们原初认为灵魂非常类似于一个个的人,只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它们才失去自身物质特征并变得高度的“超凡脱俗”(spiritualized)。2962

多数专家都倾向于认为,有关灵魂的这种种观念是泛灵论体系的本原核心;认为神灵不过是些独立于人的灵魂而已;并认为动物、植物和物质的灵魂是在人类灵魂的基础上类推出来的。

原始人是如何获得那些独特的、作为泛灵论之基础的二元论观点的呢?可以假设他们之所以能够获得这些二元论观点,是因为他们观察了睡眠(包括梦)和与睡眠极为相似的死亡现象,并试图去解释这些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状态。这一推理的主要出发点一定是死亡问题。原始人把无限延长生命,即长生不死,当作理所当然的事情。死亡的观念只是到了后来才被勉强接受。即使对我们来说,这也是个空洞的观念,没有任何明确的含义。在泛灵论基本学说的形成中,其他一些观察到的或经历过的事情,如梦境(dream-pictures)、影子(shadows)、镜像(mirror images)等等,也可能产生一定的作用。人们已对此展开了热烈但却没有结果的讨论。2963

如果原始人对引起他们推测的现象做出反应,形成了灵魂运动观念并将这一观念推衍到外界物体之上的话,这也一直被认为是极其自然的,并无丝毫令人困惑之处。在讨论相同的泛灵论观念可产生于不同时期的不同种族时,冯特(1906,第154页)声称:“它们是神话时代意识的必然的心理产物……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就我们目前所能观察到的结果来看,原始的泛灵论必须被看做是对人类自然状态的精神表达。”在《宗教的自然史》第三部分中,休谟(Hume)早就对非生物亦具有生命的理由做过阐述:“人类有一种普遍倾向,往往认为所有存在物都和他们自己一样,并将他们熟知且在内心中深深意识到的那些品质转移到每一个物体上。”2964

泛灵论是一种思想体系,它并不仅仅是对某一特定现象做出解释,而且还让我们从某个角度将整个宇宙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把握。如果我们依照权威们的观点,人类在漫长的岁月中则早已产生出三种这样的思想体系:泛灵论(或神话)、宗教和科学。这是描绘宇宙的三幅宏伟画卷。其中,首先产生的泛灵论是最严密、最彻底,对宇宙的本质做出了的确是完整的解释。这种人类最初的宇宙观亦是一种心理学的理论。然而,目前我们并不想说明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它仍然或以迷信这一低劣的形式或作为我们言语、信仰或哲学的活生生的基础,留存于现代生活之中。

考虑到这三个阶段,似乎可以说泛灵论本身还不能算做一种宗教,但却包含了宗教产生的基础。显然,神话也是以泛灵论为前提的,尽管神话与泛灵论间关系的方方面面在某些关键之处似乎是无法解释的。

然而,我们对这个问题所做的精神分析探讨是从另一个侧面展开的。我们绝不会设想,人类是在纯思辨的好奇心的推动下去建构最初的宇宙体系的。一定是那种非常实际的控制周围世界的欲求在发挥着作用。所以,我们并不吃惊地了解到,与泛灵论体系相伴出现的还有一套如何主宰人、兽、物,或更确切地说如何主宰他们灵魂的指示(instructions)。这些指示以“巫术”2965(sorcery)和“法术”(magic)的名称出现。雷诺(Reinach,1905~1912,第2卷,第15页)将它们形容为“泛灵论策略”(strategy of animism);我倒愿意像休伯特和莫斯(Hubert and Mauss,1904,第142页以下)一样,把它们当成泛灵论的技术。

巫术和法术这两个概念是否能够再加以区分呢?2966也许可以区分,条件是对语言习惯中时时出现的变化,我们随时随地都要置之不理,坚持己见。因此,巫术本质上是一种影响神灵的技艺,其方式是将神灵当作相同条件下的人们来对待:使它们息怒、向它们赔罪、寻求它们的好感、威吓它们、剥夺它们的权力、迫使它们臣服于我们的意志等等。总之,一切能对付活人的方法都能用来对付它们。而法术却是另一回事。从根本上说,它无视神灵的存在,所采用的也是一种特殊的做法而非日常心理学的方法。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猜到,法术是泛灵论技术中较早、较重要的一种,因为和其他的泛灵论技术一样,法术可以用来对付神灵2967,而且,法术还可以用于(在我们看来)使自然脱俗化的过程(the process of spiritualizing Nature)尚未起始的那些情形之中。

法术必须用于最广泛的目的,必须使自然现象服从于人的意志,必须保护每个人免遭危险或敌人的伤害,必须给人以力量来打击自己的敌人。作为法术行为基础的那种法则的前提,或干脆说法术的法则,是非常明显的,大概专家们不会熟视无睹。泰勒(1891,第1卷,第116页)曾认为(让我们撇开其中的道德判断不管),说穿了这种法则不过是错误地将理念的联系当成了实在的联系。我们将以下面两组法术动作为例来说明这一特征。

有一种最常见的咒伤敌人的法术:用任何现成的材料来制作一个模像,至于这个模像是否和敌人相像则无关紧要。因此任何物体都可以“当作”敌人的模像。随后,无论怎样处置这个模像,都将灵验于那个可恨的真人身上。模像的某一部分受到了伤害,敌人身上的相应部分就会坏死。这种法术不仅可以用来发泄私恨,还可以用来表示虔敬,帮助神明战胜恶魔。我们来看弗雷泽(1911a,第1卷,第67页)举过的一个例子。“夜幕就要降临,日神拉(Ra)向着霞光绚丽的西方沉落下去。在返家的途中,他遭到头号恶魔亚泼皮(Apepi)率领的众恶魔的袭击。他与群魔彻夜鏖战。黑暗之力有时甚至能在大白天里将乌云送上埃及那蔚蓝的天空以遮去日神的光芒,削减他的威力。为了能在这日复一日的鏖战中助日神一臂之力,每天人们都要在底比斯城(Thebes)的日神庙中举行一种仪式。日神的劲敌亚泼皮被做成一条面目可憎的鳄鱼或盘绕着的毒蛇蜡像,他的名字也用绿色的墨水写于这尊蜡像之上。蜡像用纸莎草裹了起来,外面再用绿色的墨水画上一幅亚泼皮的肖像,头顶系上了乌黑的毛发。然后,人们向蜡像吐唾液,用石刀劈砍并抛撒于地。主持仪式的祭司用左脚不断在上面践踏,最后用某种植物或芳草燃起大火,将其焚毁。在亚波皮遭到彻底清算之后,他的那些同伙、父母和儿女也都被一一制成蜡像,并按同样的方式付之一炬。这种同时还要背诵某些专门咒文的仪式,不仅在早、午、晚都要进行,而且只要风暴狂作、大雨滂沱或乌云压顶要遮掩住明亮的太阳时都要进行。那些黑暗之鬼、云鬼和雨鬼都会感到,人们对蜡像的损坏会真的伤害到它们自身。所以,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一个个都逃逸得无影无踪。慈善的日神再次放射出胜利的光芒。”2968

在无数具有相似基础的法术动作中,我只想再举两例。这两例法术动作几乎在从古到今的原始民族中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留存于文明更高一级阶段的各种神话的崇拜中。这就是祈求降雨和祈求丰产的仪式。通过法术来生雨也就是模仿雨或者模仿能够降雨的乌云和风暴,也许你几乎可以称之为“玩雨”而已。例如,在日本,“一群阿伊努人(Ainos)要用筛状容器来洒水,而另外一些人则手持安上风帆和船桨貌似小船的粥碗,在村中和园地里推来拉去。”2969同样,通过法术来促进土地的丰产则是向土地展示人类性交的戏剧性场面。所以,让我们随便举个例子,“在爪哇的某些地方,当稻子即将扬花之时,农夫便携妻乘着夜色来察看田地,并且就在地头性交”,为稻子做个表率促进丰产2970,然而,人们仍是害怕那种令人忌讳的乱伦性关系会毁了收成并使土地贫瘠。2971

某些相反的禁制,即防范法术(magical precautions)必须纳入这一组。“迪雅克村民去丛林猎狩野猪时,留守在家的人在这期间是不准用手触碰油或水的;因为,如果他们的手碰到了油或水,那么狩猎者个个都会成为“漏手”,猎物将全从他们手中溜掉。”2972再有“当吉利亚克(Gilyak)猎手在树林中追逐猎物时,他们在家中的孩子是禁止在木头或沙地上画画的;因为他们害怕,要是孩子们这样做了,林中的小路就会变得和画中的线条一样错综复杂。他们会因此迷路,一去不复返。”

在以上这两个例子中,也正如在其他许多法术的施展的例子中,距离因素未予考虑;换句话说,在人们看来心灵感应(telepathy)的存在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我们能毫无困难地理解法术的这一特征。

我们无疑能够断定上述所有例子中的作用因素是什么。这就是施展的动作与预期的结果间的相似性。正因为如此,弗雷泽称这类法术具有“模仿性”(imitative)或“顺势性”(homoeopathic)2973。如果我希望天能下雨,那么我只需做些貌似下雨或者能使人联想到下雨的事情即可。在文明发展的后来阶段上,人们不再使用这种求雨术了,而是列队于神庙前,祈求庙里的神明降雨。最后,这种具有宗教色彩的方法也被废止了,人们又企图对大气产生影响导致下雨。

在第二组法术动作中,相似法则(principle of simiarity)丝毫没有发挥作用,它已被另一个法则所取代。在下面的这些事例中,这一法则的本质一展无遗。

这是又一种咒伤敌人的做法。那就是弄些敌人的毛发、指甲或其他什么废物,甚至衣服上的一小片布来,以某种仇恨的方式处置它们。这样,人们就会感到好像是真的抓到了这个敌人,而这人也真的像那些物品一样,受到了人们的处置。在原始人看来,姓名是一个人最重要的部分。所以,一个人知道了另一个人或某精灵的姓名后,也就有了一定的控制姓名主人的能力。这正是姓名使用中有着各种奇特的防范措施和限制的缘由。我们在论塔布一文中已做过讨论[见第54页以下]。在这些事例中,相似性显然已被类同性(affinity)所取代。

原始民族中素有食人习俗(cannibalism),其更高层次的动机也有着与此类似的起源。人们在通过“食”这一行为来兼并人体的某些部分的同时,也就获得了原先为这个人所具有的那些品质。这就导致在某些情况下对饮食的防范和限制。孕妇必须避免食用某些动物,这是害怕它们的某些不良品质(如懦弱)会通过母体传给胎儿。法术的威力并不因两物体间的联系已经中断,或者因两者仅在某一重要场合有过一次接触而受到影响。例如,认为伤口和致伤的兵器间有着某种神秘关联的信念,数千年来一成不变。在美拉尼西亚,如果一个人拿到那把使他受伤的弓后,他会小心翼翼地把它放置在一个凉爽的地方,这样他伤口的发炎就会好些。但是,如果那把弓落入敌人之手,那么毫无疑问,这把弓将被挂在火边,为的是让那伤口彻底发热、发炎2974。普林尼(Pliny)在其大作《自然史》第28卷、第七章中告诉我们“如果谁伤害了人并为之感到后悔的话,那么只需朝伤人的那只手上吐些唾液即可,受伤者的痛苦顿时就会得到缓和。”(弗雷泽,1911a,第1卷,第201页)培根(Francis Bacon),在其《千年自然史》(x,§998)一书中提到“人们从来都承认并敢保证,在伤了人的兵器上涂油可使那伤口自动愈合。据说英国的乡下人甚至到今天还在沿袭这一旧习。因此,当他们用链刀伤了自己以后,常将链刀揩擦干净,以防伤口化脓。”1902年6月在诺里奇(Norwich),一位名叫马丽达·亨利(Matilda Henry)的妇女意外将一根铁钉踩进脚底。她不但没有检查一下伤口,甚至连袜子都没脱,只是让女儿在钉上抹些油,并说只要这么做了,伤口就没问题了。几天后,她就死于破伤风——原因就在于用了这种邪门的杀菌法。(弗雷泽,同上,第203页)

以上这一组例子翔实地说明了弗雷泽到底将另一组什么样的法术与“模仿性”法术区分开来。(它们最终都归在“传染性”法术2975的名下)据信,其中起作用的法则已不再是相似性,而是空间上的联系或曰接近至少也是想象的接近,即对接近的回想。然而,既然相似性和接近性是联想过程的两个主要法则,那么,法术仪式中的一切愚昧现象的真正原因似乎也就在于各种理念的联想占了上风。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在前文中所引证的泰勒对法术的阐述是多么中肯:错将理念的联系当成实在的联系。弗雷泽(1911a,第1卷,第420页)几乎以相同的语言对此加以阐述:“人们误将理念的秩序当成了自然的秩序,并因此而想象他们对自己思想所具有的,或者说似乎具有的控制能力,足以使他们对一切事物做出相应的控制。”

如果我们了解到,就是这么一个令人茅塞顿开的对法术的解释在某些学者眼里[如托马斯(Thomas),1910~1911a]居然是不尽如人意而令人不齿,我们对此一开始一定会惊讶不已。不过,细细想来就会感到,这种批评是有道理的。法术的联想理论不过是解释了法术施法的途径,并未解释它的实质,即没有解释那种导致用心理规律来取代自然规律的错误认识。某种动力因素显然被忽视了。不过,为了寻找这一因素,弗雷泽理论的批评者们都误入了歧途。其实只要将联想理论进一步发展使其对法术做出更深层的解释,我们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对法术做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

现在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比较简单也比较重要的模仿性法术。根据弗雷泽的解释(1911a,第1卷,第54页)模仿性法术是可以单独施法的,而传染性法术通常则以模仿性法术为前提。人类施行法术的动机是不难发现的:它们反映了人类的意愿。我们所需要假设的只是,原始人对自己的意愿的威力无比信赖。之所以他们着手从事的一切能通过法术来实现,仅仅是因为他们欲求这一切。因此,首先重点只要放在他们的意愿之上。

尽管儿童的运动效率非常低下,但是他们却处于相似的心理情境(psychical situation)之中。我曾在别处(1911b)提出过一个假设:他们首先以某种幻觉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意愿,也就是说通过感官的外导兴奋(centrifugal excitations)来为自己营造一个令人满足的情景。成年的原始人当然还会有另外的某种方法。其意愿是伴随着某种运动冲动即意志而出现的。这种意志注定日后要改变地球的整个面貌,以满足他们的意愿。这一运动冲动首先被用来形成一幅关于满足情景的表象,从而使人有可能通过所谓的运动幻觉(motor hallucinations)去体验那种满足感。这种关于某一满足了的意愿的表象堪与儿童游戏相比,因为儿童正是以游戏来接替原先纯感官的满足技巧的。如果儿童和原始人发现用游戏和模仿性表象足以满足他们的意愿,那并不表明他们不摆架子(就我们的理解而言),也不表明他们非常顺从地承认自己真的无能。这是他们赋予自己意愿的崇高德性(virtue)造成的,是与那些意愿相关的意志造成的,也是意愿运作的方式造成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心理重点要从法术动作的动机转向施法方式上,即转向动作本身。(也许可以更加确切地说,正是这些方式向施法者展露了他对自己心理行为的过分评价。)因此,看起来好像是,法术动作由于本身与预期结果存在着相似性,所以独自决定着那种结果的出现。在万物有灵思想阶段,根本没有任何机会表明不同的意见并展示事实的真相。但是,在后来的时间里倒确实有过这么做的可能。当时,虽然所有这一切仍在如旧进行,但是作为一种压抑倾向的表现方式,怀疑这一心理现象已经开始露头。此时,人们会乐于承认用法术召唤神灵是信则灵。缺乏虔敬之心,祈祷的法力就会丧失殆尽。2976

在接近联想(associations of contiguity)的基础上建构传染性法术体系,向来都是可能的。这一事实表明,对意愿和意志的心理评价一定会延展到受制于意志的所有心理行为之上。因此可以说,现在对一切心理过程的评价普遍过高。换句话说,从我们对现实与思想间关系的认识来看,这就不能不使我们感到对后者的评价是偏高了。观念的重要性已远远超过了事物本身,对观念的任何评价也必然会影响到事物本身。在人们看来,观念之间的联系也就是事物本身之间的联系。在思维中距离已无足轻重,既然无论在时间或在空间中相距甚遥的事物仅凭一种随意动作就可加以理解,那么法术世界也可以凭借心灵遥感而跨越空间距离,从而将往昔的情景视若当前的情景。在泛灵论盛行的时代里,内心世界的反映必然会掩去现世中的其他情景——即那种我们似乎能感知到的情景。

有必要进一步指出,联想的两大法则——相似和接近,均包含在“接触”这一外延更大的概念之中。通过接近产生联想这是接触的本意;通过相似产生联想则是接触的喻义。同一个词用来表示两种不同的关系,这无疑是心理过程中我们仍未能把握的某个特征的原因所在。在此,“接触”这一概念的意义范围正好与我们对塔布分析的结果相吻合。

总而言之,可以说支配法术的法则,即建立在泛灵论思维模式基础上的那种技术,是一种“思想万能”(omnipotence of thoughts)法则。

我从一位为强迫性观念所困扰、智力极高的患者那里借用了“思想万能”的术语。经过精神分析治疗之后,他恢复了理智和效能。(参见1909d2977)他创造了这一短语,以解释所有那些奇怪而神秘的事件。和其他患有相同疾病的人一样,他也似乎受着这些事件的困扰:如果他想及某人,他总认为马上就可以魔术般地见到那个人。如果他突然想关心一下一位很久没有见面的朋友的健康,那么他又总会听到这个人刚刚去世的消息。因此,总好像有一种心灵感应信息从他那里传至对方。如果他哪怕是漫不经心地骂了某个陌生人,他也会认为那个人很快就会死去。自己因此对那个人的死亡是负有责任的。在治疗过程中,这位患者已能亲口告诉我,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这种具有蒙骗性的现象为什么总会出现,而他又是用什么计略来帮助自己强化这些迷信观念。所有强迫性神经症患者都依据这一方式形成迷信观念,这些观念通常违背他们的合理判断。2978

正是在强迫性神经症中,思想万能的存在表现得最为明显。也正是在强迫性神经症中,这种原始思维模式的结果才与意识最为接近。但是我们切不可因此而受误导,认为这就是这种神经症的突出特征,因为分析调查表明,在其他神经症中也存在着相同的情形。在每一种神经症中,症状构成的决定因素并非经验的现实,而是思想的现实。神经症患者生活在一个特定的世界中,正如我在别处(1911b,在该文的结尾处)曾说过的那样,在这个世界中,唯有神经症行为才能行得通。2979这就是说,他们只受到强烈的思想之物和情感体验之物的影响,至于这一切是否与外部现实相符合则是无关紧要的。癔症患者在发作时不断重复并在其症状中固着下来的那些行为,常常是在他们的幻想中才会出现的那些体验,尽管说到底这些幻想的体验还是可以追溯到现实事件之中,抑或正是以这些事件为基础的。将神经症患者的犯罪感归因于现实中的不端行为同样也是一种误解。强迫性神经症患者会因某种深重的罪恶感而心情压抑。(这种罪恶感通常只在杀人如麻的刽子手那里才可见到。)然而,事实上从童年时代起,强迫症患者却一直以一种体谅他人、谨小慎微的方式来待人处世。尽管如此,他的这种犯罪感还是有其源由的:它的根基在于潜意识中那种强烈而又经常巴望他人早死的愿望。当然,要说这就是罪恶感的源由,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以上所说的一切都不过是潜意识思想而非有意行为。因此,可以说思想万能或者说对心理过程做出过高的、有悖现实的评价,在神经症患者的情感生活中以及在由此产生的所有行为中都发挥着不可限量的作用。如果对这样一位患者进行精神分析治疗,使他清醒意识到自己的那些潜意识思想,那么他将无法相信思想是自由的,并且时时刻刻都在害怕表达任何邪恶的愿望,就好像这些愿望的表达最终一定会导致它们的实现似的。这种行为以及他在日常生活中所搞的那套迷信表明,他与那些深信仅凭思想就能改变外在世界的蛮族野民是多么的相似。

这些神经症患者的最初强迫性动作具有某种非常地道的法术特征。它们即便不是法术动作,但无论如何也算得上是一种与之相对应的动作,用以驱避通常是神经症先兆的那些灾难期待(expectations of disaster)。我想,无论何时只要能深入到这些神秘的观念之中,我们都可以发现这种为人所期待的灾难便是死亡。叔本华曾说死亡问题是一切哲学的开端;我们也已经看到,作为泛灵论之精髓的灵魂和魔鬼信仰的起源可追溯到死亡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很难判断强迫性神经症患者所做的强迫性动作或保护性动作是否遵循着相似律(抑或对比律,正如本案);因为,总的说来,由于神经症一般条件的影响,这些动作已被歪曲,被移置为极小的动作,有些动作本身就非常琐碎。2980在法术的程式中,强迫性神经症患者的保护程式也可找到自己的对应物。然而,要详细阐述强迫性动作的发展过程还是可能的:我们可以说明,它们最初是如何尽量远避性的因素(即始于对邪恶欲望的具有法力的防御),而最终又如何成为被禁忌的性动作的替代物,成为这种性动作的最贴近的模仿。

如果我们接受前面所说过的有关人类宇宙观的进化,即泛灵论阶段,随后是宗教阶段,再后是科学阶段,那么要追寻“思想万能”在这些不同阶段的盛衰兴败并非困难。在泛灵论阶段,人类将万能归于自己。在宗教阶段,人类尽管已转而将万能归于神明,但是并没有真的要放弃它。因为,人类还保留着以各种方式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影响神明的能力。科学宇宙观就不再给人类万能以丝毫的余地;人类已经承认了自己的渺小,万般无奈地俯首于死亡及其他自然之必然。不过,这种对万能的原始信念仍或多或少地留存于人们对人类精神力量的信赖之中,这种精神力量始终与现实法则相抗衡。

如果我们是从个体的成年形态到他们呱呱坠地的最初形态来追溯力比多趋向(libidinal trends)的发展,那么一个重要区别就可体现出来。我在《性学三论》(1905d)中已对此有所阐述。虽然性本能的表现从一开始就可观察到,但是它们一开始并非指向任何外在对象。性欲的各个本能成分各自独立运作以获取快乐,并在自体内找到满足。我们将这一阶段称为自体性欲阶段。在随后的阶段中,性欲将指向所选择的对象。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在上述两个阶段中再插入另外一个阶段,或者换句话说,将第一个阶段——自体性欲阶段——一分为二,倒不失为一个良策,甚至可以说是必经之途。在这一中间阶段上(随着研究,其重要性将日显明朗),原来彼此孤立的性本能已合为一个整体,同时还找到了一个对象。但是,这个对象并不是一个外在物,它并非外在于主体,而是主体自身的自我(ego)。这一自我大约正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考虑到这一新阶段上的病理性固着(pathological fixations)这在以后会变得显而易见,我们将其称为“自恋”。患者的一举一动都好比在自我相恋;在我们的分析中,他的利己本能(egoistic instincts)和力比多愿望还不能分离。

在自恋阶段,原来互不相连的性本能已合为一个整体并将自我作为一个对象而予以情感贯注。虽然我们还不能以足够的精确性来对这一阶段的特征进行描述,但是我们却早已料想到,这种自恋组织是绝不会被完全放弃掉的。一个人即使在给自己的力比多找到了外部对象之后,仍会多多少少保留着自恋的性质。人们对于自己所择对象的情感贯注,可以说是力比多的发散。然而力比多仍然留存在人的自我之中,而且能够被重新收回到自我之中。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非常值得重视的热恋状态乃是精神病的正常原型(normal prototype),它体现了力比多发散的极致状态(相对于自恋水平而言)。2981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原始人和强迫症患者对心理动作给予很高的评价(在我们看来可说是过高的评价)。这一态度可能与自恋有关,也许可以视作自恋的一个必要成分。可以说,在原始人中,思维过程在很大的程度上仍然是性取向的(sexualized)。这就是为什么他们相信思想万能,为什么他们对能够控制世界有着不可动摇的信念。这也就是为什么他们始终无法获取可向他们昭示人类在宇宙中真正地位的那些唾手可得的经验。至于强迫症患者,我们发现一方面在他们的素质中还存留着相当一部分这种原始的态度,另一方面他们中的性压抑(sexual repression)使得他们思维过程的性取向化更进一层。无论思维中的力比多过分贯注(libidinal hypercathexis)是一种原生现象还是由压抑,即理智的自恋(intellectual narcissism)和思想万能2982所导致,它们在心理上所产生的结果一定是相同的。

假如我们将存在于原始民族中的思想万能观念视为他们自恋的证据,那么,我们进而就会力求在人类宇宙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个体的力比多发展的不同阶段间进行比较。泛灵论阶段正好在年代和内涵上与自恋相呼应;宗教阶段与对象选择(obiect-choice)阶段(其特征是儿童对父母的依恋)相呼应;而科学阶段则与个体已经成熟,放弃了快乐原则,使自己适应了现实、并转向去外部世界选择其欲望所指向的对象这样一个阶段相对应着。2983

只有在一个领域,思想万能尚保存于我们的文明之中这就是艺术领域。只有在艺术中,仍可见到深受着欲望煎熬的人在做着类似于满足那些欲望的事儿;由于艺术错觉的存在,他那漫不经心的所作所为产生着种种情感效应,使这一切恍如真实的一般。人们言及“艺术的魔力”(magic of art),并将艺术家喻为魔法师,这是恰如其分的。但是,也许这种比喻的意义远远超过其内容本身。毫无疑问,艺术并不是作为纯粹艺术而产生的。从其本源而言,艺术在于宣泄那些如今已几乎绝迹的冲动。而且,我们可以猜到,在这些冲动中一定有着许多不可思议的意图。2984

因此,人类描绘的有关世界的第一幅画面——泛灵论,是一幅心理画面。它尚不需要任何科学的基础,因为科学只是在人们意识到世界是未知的,因此必须找到某种认识它的方式之后,才得以产生的。泛灵论在原始人中产生是极其自然的,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正像他感觉到自己的存在一样,原始人认识了世上万物的形态。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原始人是将自己的心理结构状况2985移置到外部世界中去的;我们也许可以将这一过程逆转过来,将泛灵论有关物性的教诲重置于人类的心理之中。

作为泛灵论技术的法术以最为明了无误的方式揭示了一个意图,这就是用支配心灵生活的法则来支配实在之物;在此,神灵还不必发挥任何作用,尽管它们是可以被当作施法对象的。因此与神灵说相比,法术的种种假设则更为基本、更为古老,它们构成了泛灵论的核心。我们的精神分析学观点与马雷特(R.Marett,1900)提出的理论,在此不谋而合。他假设在泛灵论之前,存在着一个前泛灵论阶段(pre-animistic stage),其特性用“物活论”(关于生命普存的学说)这一术语来表示是再恰当不过的了。经验无补于对前泛灵论的理解,因为至今尚未发现有哪一个民族不具有神灵观念。(参见冯特,1906,第171页以下)

如果说法术依然仅为思想保存着万能这一品质,那么,泛灵论则将某些万能品质移交于神灵,并因此为宗教的形成铺平了道路。我们也许会问,到底是什么使得原始人首次作出如此的自我否定?原因绝不会是原始人已发现自己的前提错了,因为他照常在行使着法术。

正如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所言,神灵和魔鬼只是人类自身情感冲动的投射。2986人类将自己的情感贯注转向于形形色色的人,并使世界充满着这样的人,从而使自己能够在自身外部遭遇到自身内部的心理过程。这和那位聪明的偏执狂施赖伯(Schreber)的方式完全相同。施赖伯发现自己的力比多固着和解脱完全反映在自己杜撰的“上帝之光”的变化之中。2987

我建议暂且回避对为什么会产生将心理过程投射于外的倾向这一空泛问题进行讨论,因为在别处我已做过这样的研究。2988不过可以稳妥地设想,只要这种投射有助于体现心理放松(mental relief)的长处,这种倾向就会得到加强。所有不同的冲动都在力争具有万能这一品质,然而显然它们不可能都是万能的。因而,哪里的冲动间产生了冲突,哪里肯定就存在着对这种心理放松的企盼。偏执狂的病理过程事实上在利用这种投射机制来对付这种类型的心理冲突。这种冲突的典型例子是一组对立物中对立成分间的冲突,即矛盾态度(ambivalent attitude),在它出现于某人对亲人之死的哀悼中时,我们曾对之详加讨论过[参见第60页以下]。这种情况似乎尤其可能产生形成这种投射的动机。在此,我们又再次赞同那些作者的观点,即最初产生的那些神灵都是邪恶的神灵。他们是从死亡给活着的人们所留下的印象中,获得这种灵魂观念的。唯一的区别在于我们并没有特别强调死亡给生者带来的理智问题:在我们看来,促使我们研究的内在动力倒是在于未亡人深陷其中的情感冲突。

因此,人类的第一个理论成就——神灵的臆造——似乎与人所遵从的最初的道德限制一起产生于相同的来源——塔布禁制。然而,它们有着相同的来源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同时产生的。如果未亡人对死者的态度真的是引起原始人反省的最初因素,并使他不得不拱手将自己的某些万能品质相让于神灵并牺牲掉一些行动自由,那么这些文化产品将构成对Aυáγkη](必然性)的最初认可。而这一必然性与人类的自恋是相对立的。因此,原始人将以那种似乎是拒绝的相同姿势,来臣服于死亡的至上权威。

如果我们敢就这一假设再做进一步的探讨,我们或许要问,我们心理结构中的哪一基本成分在灵魂和神灵这一投射的臆造物中得到反映和再现。无可争议的是,不论与后来纯粹的、非物质的灵魂有着多大的差异,原始的灵魂观念就其本质而言是别无二致的;这就是说,这一观念假定人和自然都具有一个二重性质,并假定他们那些已知的属性和改变都被分布在两个构成部分上。这种最初的“二重性”(借用斯宾塞[H.Spencer,1893]的术语)与目前我们在区分灵魂与肉体时所提出的并在体现了这种区分的根深蒂固的言词表达例如,与勃然大怒或昏厥有关的词语“beside himself”或“coming to himself”2989(同上,第144页)中得到反映的“二元论”,是完全一致的。

当我们和原始人一样将某种东西投射到客观现实中去时,其结果必定是我们承认有两种状态的存在。其一,某物被直接投射到感觉和意识之中(即出现在它们面前);其二,某物虽然是潜在的却能够再现。总之,我们承认感知和记忆的并存。或者,更加笼统地说,承认潜意识的心理过程与意识的心理过程的并存。2990或许可以说,在上述分析中,人或物的“精神”最终导向这样一种能力,即在对这些人或物的感知停止后,人们仍能对他(它)们进行记忆和再现。

虽然现代科学对意识的和潜意识的心理活动有明确的区分,但是我们当然不能指望也以这种分野来将原始的或现代的“灵魂”观与人格中的另一半区分开来。泛灵论中的灵魂已将这两部分的特性合二为一了。它那飘逸易动的品质,它那离开肉体以及暂时或永久占有另一肉体的能力——这些特征都使我们毫无疑问地想起意识的本质。但是,它那藏匿在显人格之后的存在方式,却又使人想起潜意识;不变性和不可损毁性都是些无法再归于意识的心理过程,而必须归于潜意识的心理过程的品质。因此,我们将后者视为心理活动的真正载体。

我已经说过[第64页以下]泛灵论是一种思想体系,是第一个完整的宇宙论,现在,让我从精神分析学的视角来对这类体系做一些总结。在生活中的每一天,我们的经验都在向我们展示某一“体系”的主要特征。我们晚上做梦,并又学会如何在白天来释梦。梦可以显得杂乱无章、支离破碎,尽管这并非有悖于梦的本质。不过,相反它们又可以模仿那种对真实经验的井然有序的表现,可以使一事件紧随另一事件,并使得一部分的内容指代另一部分的内容。这种结果多多少少还是能够达到的,但是却不可能达到天衣无缝,不具任何荒唐的程度。我们着手在对梦进行解析时可以发现,从对梦的理解角度来看,梦的各组成部分的变化无常的组合是毫无意义的。梦的要素是梦的思想,因为这些梦的思想具有意义、联系和次序。但是,它们的次序与我们所能回忆的、出现在显梦之中的次序,是大不相同的。在后者中,梦的思想间的联系已被抛弃。这种联系要么已全然不见,要么已被展现在显性内容中的新的联系所取代。除被凝缩以外,梦的要素几乎总是按一种新的次序得到重新组合,而这与原先的组合在一定的程度上是互不搭界的。最后要补充的是,梦的思想的原始素材无论被梦的工作转变成了什么,总还要经受一个进一步的改变。这就是所谓的润饰作用,其目的显然是要剔除由梦的工作所产生的非连贯性和不可理喻性,并取而代之以新的“意义”。然而,这种由两次加工得来的新意义,已不再是梦的思想的意义了。2991

对梦的工作的产品所做的这种润饰作用正是对某一体系的本质及其伪装(pretensions)的极佳说明。我们有一种理智功能,它对任何在其作用范围之内的素材(无论是知觉还是思想)均要求具有统一性、联系性和可理喻性;当然,要是由于情况特殊而不能建立真正的联系时,它会毫不犹豫地臆造一种联系。我们不仅通过梦,还通过恐怖症、强迫性思维以及妄想了解了以这种方式建构的体系。在妄想症中(在偏执狂中),体系的建构最为显见。因为,在此体系的建构是主要的征兆;尽管如此,我们也绝不可忽视它在其他形式的神经精神病中的出现。这一切都表明,心理素材已根据某一新目标做了重新组合;而且,这种新的组合常常是很彻底的,为的是使最终的结果从体系的角度来看具有可理喻性。所以一种体系的最突出之处在于,体系的每种产品中事实上都可以看到至少有两种动因(reasons):其一是以体系的前提为基础的(因而是妄想性的)动因;其二是一种隐匿性动因,对之,我们应判定为真正在发挥作用的、实在的动因。

或许可以用一个神经症患者的例子对此加以说明。在讨论塔布的那篇论文中,我曾提到一位女患者。她的强迫性禁忌与毛利人的某种塔布极为一致。这位妇女的神经症完全是针对自己丈夫的,并在她排拒希望丈夫死这一潜意识愿望时,极度发作。然而,她那显性的、有体系的恐怖症与一般性死亡的提及有关,而她丈夫则完全与此无关,并且也从未成为她意识焦虑(conscious solicitude)的对象。一天,她听见丈夫在嘱人将他自己的那些已失锋利的剃刀拿到某一商店去磨。在一种奇怪、不安心理驱使下,她亲自去了那家商店。在经过一番侦察之后,她回来坚持丈夫必须永远丢弃那些剃刀。这是因为,她发现丈夫所说的那家商店隔壁竟是一家殡仪馆。她说,由于他已经有了那个打算,所以,这些剃刀已不可避免地与死的念头发生了牵扯。这因此成了她的禁忌的有体系的内因。我们可以很肯定地说,即使没发现隔壁的那家殡仪馆,这位患者回家后仍会对这些剃刀产生禁忌。只要她在去的途中遇见一辆柩车,或看见一个人身着丧服或手持花圈,就足够了。决定禁忌的因素大网铺得很广,足以在任何一件事上捕捉到源由。关键在于她是否决定收网。可以证明,在其他一些场合,她是不会让这些因素发挥作用的,她会说那是“一个大好日子”,以对此做出解释。当然,她想到丈夫可能会用新磨的剃刀割了自己的喉咙。因此,显而易见她的剃刀禁忌的真实原因在于,她讨厌因此念头而产生什么快感。

同样,对运动的某种抑制(步行失能或恐旷症)会渐渐变得越来越彻底和具体,条件是那一体系成功地使自己既代表着某种潜意识愿望,又代表着对这一愿望的排拒。不管患者还有着什么样的潜意识幻想和有效的记忆(operative reminiscences),它们都是沿着这一相同的途径(一旦开通之后)力争作为症状表现出来,并且在运动抑制的框架内形成恰当的新组合。因此,企图在广场恐怖症(举个例子而已)的基本前提的基础上来理解这一病症症状的复杂性和具体性,完全是徒劳的,说穿了是件愚蠢的事。因为这一组合的全部的一致性和严密性都不过是表面的而已。如果我们更加仔细地观察,便可在症状的结构中发现显眼的矛盾性和随意性,梦的表面便是一例。这类体系化的恐怖症之所以复杂而具体,其真实动因在于那些隐匿性决定因素(这些因素未必与运动抑制有关),这也说明为什么这些恐怖症在不同的人那里,会有如此形形色色甚至自相矛盾的形式。

现在,让我们回到所讨论的泛灵论体系上来。我们所获得的对其他心理学体系的洞识使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即使对于原始人而言,“迷信”也未必是某种习俗或禁制的唯一真实的原因,未必使我们有理由不再去探寻那些隐匿的动因。在泛灵论某一体系的支配下,所有的禁制和活动便不可避免地拥有一个体系化的基础,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迷信”。和“焦虑”、“梦”以及“魔鬼”一样,“迷信”也是那种临时性的心理学概念,往往不堪精神分析学研究的一击。这些构造犹如屏蔽物,是为排拒正确理解而设立的。一旦深入到它们背后,我们就可以意识到,未开化人的精神生活和文化水准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认识。

如果我们将本能的压抑(instinctual repression)视为对已经达到的文明水准的度量,我们必将承认即使在泛灵论体系的笼罩下进步和发展照样产生,只是由于它们是以迷信作为动因,因而受到人们不公正的蔑视。据说原始部落的士兵在出征前要严格地节欲净身。这被解释为:士兵这么做的动因是“唯恐敌人会得到他们本人的弃物,并因此能够凭借法术来毁灭他们”(弗雷泽,1911b,第157页);因此,人们又是用同样的具有迷信色彩的动因来解释他们的节欲行为。但不管怎样,他们做出了一个出于本能的自我否定却是事实;我们可以设想,原始部落的战士之所以将这些限制作为措施来服从,是因为他即将完全放任自己去满足充满残忍和敌意的冲动,而这些冲动对他来说通常是忌讳的。如果这样设想的话,我们可以对这一情况有更好的理解。同样,对那些重任在肩的人所受到的无数性限制,也会有更好的理解(同上,第200页以下)。虽然我们提出的这些禁忌的根据可能属于法术的范畴,但是放弃某些本能的满足以获取更大的力量这一根本观念是明白无误的;除了基于法术的解释以外,禁忌在卫生方面的动因也是不容忽视的。当一个原始部落中的男人外出狩猎、捕鱼、打仗抑或采集珍贵植物时,留守家中的妻子必须服从许多难以忍受的限制。在他们看来,这些限制会对远行的成功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无须深究即可发现,这一遥距作用的因素不过是远行在外的男人对家乡的思念。同时还可发现,在这一切表面的背后,有着一个正确的心理学认识。这就是,只有当这些男人对留守家中缺乏保护的女人感到彻底放心时,他们才会尽心竭力。有时他们并非出于法术的动因而径直宣称,妻子在婚姻中的不贞可使远行在外、履行重任的丈夫无功而归。

在原始部落中,月经期间的妇女所要服从的不胜枚举的塔布戒律,据说就应归因于具有迷信色彩的对血的恐惧感,而这毫无疑问也确实是这些戒律的一个决定因素。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血的恐惧也可以达到美学和卫生的目的,忽视这一可能性将铸成大错,因为这两个目的在任何场合都必须以法术动因来遮掩。并不是我心存臆念,在提出这些尝试性解释的同时,我肯定也将自己置于他人的指责之下。人们会指责我赋予现代原始民族的心理活动以完全不可能的敏感性。然而,我认为下述情况完全是可能的。这就是,我们对依旧处在泛灵论阶段那些民族的心理所抱有的态度,完全和我们对待儿童心理生活的态度一样,作为成年人的我们无从去了解。因此,他们心理生活之充实以及感觉之细腻被我们大大地低估了。

另有一组至今未知其因的塔布禁制也值得一提,这是因为它们见容于一种为精神分析学家所熟悉的解释。许多未开化的民族都有一种不准在家里存放锐利武器或砍伐工具的禁忌。弗雷泽(1911b,第238页)曾摘录过一则德国迷信。大意是,不可将刀刃朝上放置,以免上帝和天使受到伤害。鉴于在做出可能的“症状动作”(symptomatic acts)的过程中,锐利武器有可能被潜意识的邪恶冲动所利用,难道我们不可以将这一塔布视为防范着这些“症状动作”的预警?2992

第四篇 图腾崇拜在童年时代的再现

纵然精神分析学首次揭开心理动作和结构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更深层的制约2993,然而我们却没有任何理由担心它因此会从一个单一的角度来对任何像宗教那样极端复杂的事物,做穷本溯源式的探讨。假如精神分析学被迫——并且,确实为其任务所限——一味着重于某一特定根源,那也并非意味着这一根源是唯一的,也不意味着在众多有效因素中,它就能独占鳌头。只有当我们综合了不同研究领域的成果之后,才有可能对本文要讨论的机制在宗教起源中所发挥的作用到底有何重要意义,形成一定的认识。这一工作已超越了精神分析学家的方法和目的。

在这一系列论文的第一篇中,我们已经熟悉了图腾崇拜的概念,并得知图腾崇拜是一种体系。它在澳洲、美洲和非洲的某些原始民族中取代了宗教,并为他们的社会组织提供了基础,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是一位名叫麦克莱南的苏格兰人,于1869年首先引起人们对图腾崇拜现象的广泛注意,而此前图腾崇拜一直仅被视作珍闻趣事。他提出了一种推测:流行于各种社会(古代和现代)中的大量风俗习惯应该被解释为图腾时代的遗物。从此,科学便认可了他对图腾崇拜的推测。下面让我从冯特《民族心理学纲要》(1912,第139页)一本书中摘录一节,作为在这一问题上的一个最新阐述:“根据这些事实,完全可能得出一个结论,即在某一时期所有的图腾文化都为文明的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因此,它代表初民岁月与英雄和神明时代间的过渡阶段。”(英译本,第139页)

为这几篇论文的主旨所限,我们必须更深入探讨图腾崇拜的本质。鉴于即可明白的原因,我先来说一下雷诺于1900年2994罗列的有12条款的《图腾崇拜法》(Code du totémisme)——这似乎已成为图腾式宗教的教义:

(1)禁止宰杀或食用某些种类的动物,但是种类中的个别动物却可以由人来饲养或照料。

(2)必须按氏族成员的相同仪式来悼念和安葬意外死亡的动物。

(3)在某些情况下,食用禁忌仅限于动物身体的某一部分。

(4)迫不得已要宰杀某一通常总是放生的动物时,必须祈求它的宽恕并要以各种手段和借口努力化解这种对塔布的冒犯——即杀戮行为。

(5)动物被当作祭祀的牺牲品时,人们应对之痛哭哀号。

(6)在某些庄严的场合和宗教仪式上,人们应身着某种兽皮。在图腾崇拜的场合,他们便是图腾动物。

(7)氏族及个人必须以动物——即图腾动物名称命名。

(8)许多氏族在他们的旗帜和武器上都印有动物图案;人们也在自己身上绘上或纹上动物图案。

(9)如果图腾是一种可怕或危险的动物,据信这一动物将不会伤害那些以它取名的氏族成员。

(10)图腾动物能够对其氏族成员进行保护和提出警告。

(11)图腾动物能够向其氏族内忠贞的成员预言未来,并充当他们的引路人。

(12)图腾氏族内的成员常常深信,他们是凭借一个共同祖先这一纽带,与图腾动物联系在一起的。

雷诺在此囊括了所有的指征(indications)和迹象,我们从中可以推断某一图腾体系在更早时期的存在。我们只有充分考虑了这一事实,方能领略图腾宗教这一教义的价值。这位作者对图腾崇拜本质特征的部分忽略,反映了他在这一问题上的奇特态度。我们将看到,他将图腾教义两项主要条款中的一项纳入背景,并完全忽略另一项。

为了对图腾崇拜的本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我们必须再谈另一位作者。他就这一主题撰写了一部四卷本大作。在书中,他全面汇总了与此相关的观察,并对其中的问题做了详尽的讨论。我们应该感谢《图腾崇拜与族外婚》(1910)的作者弗雷泽,感谢他给我们带来的乐趣和教益,尽管精神分析研究的结果可能与他的结果大相径庭。2995

“一个图腾”,弗雷泽在关于这一主题的首篇论文中写道2996:“就是一类为未开化人所迷信崇拜的物体,他们深信自己与这一类中的每分子之间,都有着一种密切、完全特殊的关系。……一个人与其图腾间的关联具有互惠的性质;图腾保护着人,而人则以各种方式表达自己对这一图腾的崇敬。如果它是一只动物,则不杀它;如果它是一种植物,则不收割它。正是有别于某种恋物,图腾绝不是一种孤立的个体。相反,它总是事物的一类,通常是一种动物或植物,较少是一类无生命的自然物,极少是一类人造物……”

“图腾至少有三个种类:(1)氏族图腾,为全氏族所拥有,并代代相袭;(2)性图腾,为某部落的全体男性或女性所拥有,并且对异性具有排斥性;(3)个人图腾,为单一个体所拥有,不能传至后代……”

在重要性方面,后两种图腾不可与氏族图腾相比。如果我们没错的话,它们应是后来发展而成的,因此,对图腾的本质不具任何意义。

“氏族图腾受到以该图腾的名称来称呼自己的全体男女的崇敬。他们相信自己有着同一血缘,是同一祖先的后裔,并由于彼此间的共同义务以及对图腾的共同信仰而紧密结合在一起。因此,图腾崇拜既是宗教体系,也是社会体系。在宗教方面,它包括了人与图腾间的互相尊敬和保护的关系;在社会方面,它包括了氏族内成员之间以及与外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在图腾崇拜后来的发展史中,这两个方面(即宗教和社会方面)往往会分道扬镳;有时,社会体系存而宗教体系亡;有时,则又是在以图腾崇拜为基础的社会体系已经消亡的国度里,宗教却有着图腾崇拜的痕迹。以我们对图腾崇拜起源的无知,要想肯定地说明在这一起源中,这两个方面是如何彼此相关联的,是绝对不可能的。不过总的说来有证据表明,这两个方面极有可能在起源上是不可分的;换言之,我们追溯得越远,就越能发现氏族成员将自己与图腾视为同种系生物,并不区分对待图腾和对待氏族同胞的行为。”

在将图腾崇拜作为一种宗教体系而加以详细阐述时,弗雷泽一开始就说明,图腾氏族的成员是以其图腾的名称来称呼自己的,并且普遍认为自己真的与该图腾一脉相承。这一信念必然导致,他们绝不宰杀或食用图腾动物,而且,假如该图腾不是动物的话,他们也绝不会用其他方式来享用它。限制宰杀或食用图腾的禁规并不是唯一的塔布;有时连摸一下甚至看一下图腾都是不允许的;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不可直呼图腾的名字。对保护图腾的塔布的任何冒犯,都会受到暴病或死亡这样的报应。2997

图腾动物偶尔也会在氏族内饲养或者被抓来加以精心照料。2998图腾动物如果死了,会像死了的族人一样,受到哀悼和安葬。如果必须宰杀一只图腾动物,则必须按规定的道歉仪式和赎罪仪式来进行。

族民们期望得到图腾的保护和关心。如果图腾是一种危险动物(如食肉兽或毒蛇),人们也往往假设,它不会伤害它的族人;而一旦这一期望落空,受到伤害的人就会被逐出氏族。在弗雷泽看来,咒语在本源上都是神裁法(ordeals);因此,许多有关血统和正统性的检测都由图腾来裁夺。图腾助佑疾患者,并向其族民传达预兆和警示。图腾在住所内或住所四周的出现,常常被视为死亡的兆头。人们认为,这是图腾前来招领自己的亲属了。2999

在某些特别重要的情况下,族民会身着兽皮或在自己身体上纹上图腾图案或以其他什么方式,使自己在外表上相似于图腾,以此强调自己与图腾间的亲属关系。这种与图腾的认同在出生礼、成人礼及葬礼等场合的一言一行中得以实现。各种法术及宗教目的都在族民假扮图腾并模仿其行为的舞蹈中,得以实现。最后要说的是,确实有隆重宰杀图腾的仪式。3000

图腾崇拜具有社会意义的一面主要体现在严格施行的禁令和普遍的限制上。

图腾氏族的成员都互为兄弟姐妹,必须相互帮助和保护。如果族内有人被某个外族人所害,那么,加害者的全体族民应对此行为负责。同时,受害者的全体族民也一致要讨还血债。图腾纽带要牢于我们所说的家庭纽带。两者并非吻合,因为图腾通常是母系传承的。因此就其本源而言,父系传承极有可能与此无关。

相应的塔布限制禁止了同一图腾氏族内成员的通婚或彼此进行性交。在此,我们又看到了图腾崇拜的那个恶名在外、神秘费解的相关产物——族外婚。在本书的第一篇论文中,我整个地在谈论这一主题,因此,现在我只需重复一句,族外婚是蛮族野民的乱伦恐惧加剧的结果,完全可以被解释为在群体婚条件下阻止乱伦的一个保证。族外婚的主要目的是禁止年轻的一代乱伦,只是发展到后来才与年长一代有关。[第5页及脚注]

除了弗雷泽对图腾崇拜的阐述(这是有关这一主题的最早文献之一),我再提供几段最新文献。冯特在《民族心理学纲要》(1912,第116页以下)中如是说:“图腾动物通常还被视为有关群体的祖先动物。‘图腾’一方面是一个群体的名称,另一方面又是一个昭示着祖先的名称。在后面的这一联系中,它还具有一种神话意义。但是,这些形形色色的想法却以各种方式互相影响着。某些意义可能隐去,因此图腾常常不过是对部落划分的一种命名而已。然而在另外一些时候,祖先观念或许还有崇拜意义却占着优势……”图腾概念对部落划分和部落组织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为这些都取决于一定的风俗规范。“这些规范以及它们在部落成员的信仰和感情中的固定位置,都联系着这样一个事实。这就是,无论如何从总体上来说,图腾动物本来就被视为不仅将自己的名称给了一群部落成员,而且事实上还将自己的祖先给了他们……与此紧密相关的还有另外一个事实,即这些动物祖先占有了某种崇拜……撇开特殊的仪式和礼仪性节日不谈,这种动物崇拜一开始主要是体现在与图腾动物的交往之中。并不仅仅是某一只动物,而是种类中的每一只动物,都具有一定的神圣性。图腾族成员不可食用图腾动物的肉,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被允许破戒。一个很有意义但并非与此势不两立的相反现象是,在某些场合图腾肉的食用事实上已成为一种仪式……”

“……然而,这种图腾部落组织的最重要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一面却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之中。这就是,它包括了一定的风俗规范,这些规范制约着不同群体间的互动。这些规范中唯有支配着婚姻关系的规范,才是头等重要的。这一时期的部落组织与一个重要的社会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就是,产生于图腾时代的族外婚。”(英译本,第116页以下)

如果我们撇开后人的夸大或低估,努力探求图腾崇拜的原初本质,我们可发现它的基本特征是:最初,图腾都是动物,并被当作不同氏族的祖先。图腾只经母系传承。有着禁止宰杀图腾的禁忌(或者,在原始的状况下,这一禁忌等同于禁食图腾的禁忌)。同一图腾族的族民严禁彼此性交。3001

现在,我们碰到了这样一个情况:在雷诺的《图腾崇拜法》中,两个主要塔布之一的族外婚根本未提及,而作为另一塔布的基础的信仰,即人从图腾动物演变而来,只是简单提了一下。然而,之所以摘录雷诺的阐述,是因为他正好在这方面有些极有价值的研究,这样就使我们对马上要讨论的权威学者的不同观点有个准备。

图腾崇拜是一切文化的一个固定阶段。这一结论越是无可争辩,人们也就越是要迫切理解图腾崇拜,要搞清图腾崇拜的根本性质这个谜。任何与图腾崇拜相关的事物似乎都令人困惑。关键的问题是,人源自图腾的观念以及族外婚(更确切地说,即体现于族外婚的乱伦塔布)的动因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图腾组织与乱伦禁忌这两种社会制度间的关系如何。任何令人满意的解释都应既是历史学的解释,同时又是心理学的解释。它应该告诉我们,这种奇特的社会制度是什么情况下产生出来的,它能表达人类何种心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