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坦福监狱实验中出现的情境力量结合了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单独而言并无特殊之处,然而一旦联合起来,就会发挥强有力的影响。其中一个关键特质就是规定的力量。规定是以正式而简化的方式来控制非正式的复杂行为。其运作方式是规则的外化,即制定什么是必需的,什么是可接受、可以得到报偿的,以及什么是不被接受并因此会受惩罚的。当时间久了,规定逐渐有了自己的生命,开始不受控制,并拥有合法的威权。即使规定不再适用、变得含糊不清,或是因为规定执行者的任意诠释而变化,规则仍然屹立不摇。
借着怪罪“那些规定”,我们的狱卒可以将加诸囚犯的大多数伤害正当化。举例来说,让我们回想一下囚犯在熟记狱卒和典狱长发明的17条专制规定时必须承受的痛苦吧!也请思考一下用餐时间进食行为的规定二是如何被滥用来惩罚克莱416,只因为他拒绝吃下不洁的香肠。
有些规定可以有效调节社会行为,故有其必要;例如演讲者说话时观众必须聆听、驾驶遇到红灯要停车、不可插队。然而有些规定只是幌子,只为了掩饰创造规定者或负责执行者在支配的事实而已。就像斯坦福监狱实验规定一样,最后一条规定自然是关于破坏其他规定时的惩罚方式。也因此一定会有某个人或某个代理机构愿意并且有能力执行这类惩罚,在公开场所执行最理想,可以收到杀鸡儆猴的效果。喜剧演员连尼·布鲁斯(Lenny Bruce)曾以逗趣的方式描绘谁可以、谁不能把粪便丢到邻居院子里的规定是如何发展出来。他也将警察角色的创造描述成是为了担任“我家院子里不准有屎”规定的守护者。规定和规定的执行者都是情境力量内在固有的,尽管如此,系统仍扮演了一定角色,雇用警察并创造监狱来监禁破坏规定者的都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