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坦福监狱实验的设计透露了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开始我们的狱卒都是行为端正的人,然而受到强有力的情境力量影响,其中有些人开始变邪恶。此外,我也在后来了解到,正是我个人以及我的研究团队必须对创造出的系统负责,因为是它让情境的影响如此有力并且深具破坏性。我们没有提供适当、由整体到部分的约束与限制以制止对囚犯的虐行,我们所设定的工作事项和程序助长了去人性化和去个人化过程,促使狱卒创造出各种邪恶行径。再者,当事情开始失去控制时,当内部揭弊者迫使我必须承认自己对这些虐待行为负起责任时,我们可以利用系统力量来中止实验。这也是我们的实验和这事件的不同处。
相形之下,当我试着了解发生在阿布格莱布监狱的事件时,已经处在过程的结束阶段,唯一的根据只有恶行的记录。因此我们必须做反向分析,必须判断他们在被指派到伊拉克监狱发生虐囚案的楼层中担任狱卒之前,都是些什么样的人。我们是否可以在他们身上找出任何蛛丝马迹,证实他们在进入监狱时一并带进了病态因子,以便将天性倾向和特殊情境对他们的诱导作用分离开来?接下来的挑战是,我们是否有能力揭露他们行为脉络的真相?在那个特殊情境、特殊时刻,狱卒们面对的究竟是什么样的社会现实?
最后,我们必须找到关于权力结构的若干证据,它必须为创造并维持地牢生态负起责任,伊拉克囚犯和美国狱卒同样都是这个生态的一分子。系统利用这个特殊的监狱来无限期收容所谓的“被拘留者”,却未提供任何法律资源援助,更运用“高压手段”拷问,而它能提出什么样的理由为此辩护?这些狱卒无视于日内瓦公约的保护措施以及军队自身的行为守则,也就是禁止任何残酷、非人性、损害人格的方式对待犯人,而干下了这些虐行,这是出于什么层级所做出的决定?这些规则提供的是任何民主国家对待囚犯的最基本行为标准,无论在战争时期或是天下太平,这些标准都一样。国家遵守规则不是出于慈悲为怀,这么做是希望当自己的军人成为战俘时,也能得到像样的待遇。
我并不是受过训练的调查报道者,也没办法旅行到阿布格莱布去访问虐囚事件的关键参与者,更不可能期望能接触到令人困惑的心理现象。如果我没办法妥善运用身为斯坦福监狱监督者所得到的独特圈内人知识,去了解这些看似毫无意义的暴行,那将会是种耻辱。关于制度性虐待的调查,我从斯坦福监狱实验中所学到的是,我们必须去评估造成行为结果的各种不同因素(包括天性、情境性和系统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