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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生物技术的政治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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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洁的残忍。——一个人抱着新生的婴儿走到神面前。“我要怎么对待这个婴儿?”他问道,“它真是可怜,出生就是畸形儿,还没有活够就要死去。”“杀了它!”神厉声呼喝道,“然后将它抱在你怀里三天三夜,给自己留个回忆。下一次,时机不合宜时,再也不要这样生育小孩。”此人听完这些话,沮丧地走开了。很多人责斥神,因为他的建议太残忍;他竟然要人去杀害他的孩子。“但是,让它活下来不是更残忍吗?”神反问道。

——弗里德里希·尼采《快乐的科学》第73节

有些新的技术让人不寒而栗,因而,从一开始就会让人迅速建立共识,需要采用政治手段控制它的发展与使用。1945年夏天,当第一颗原子弹在新墨西哥州阿拉莫戈多引爆时,这一事件的见证者都明白,人类创造了一个威力巨大到能够自我毁灭的潜在武器。从那时起,核武器就被施以政治控制: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开发核技术,或者交易能够制造核武器的部件;1968年《核不扩散条约》的签约国一致同意限制就核技术进行国际贸易。

其他新技术看起来更为温和,因此没有或者仅受到很少的管制。个人电脑与网络的发展就是例子:信息技术的这些新的形式允诺创造新的财富,使人更加轻便地接触信息,因而更为民主地分配权力,在使用者中间建立起社群。人们很难看到信息革命的发展颓势;他们今天能够找寻到的是称作“数字鸿沟”的议题(意即,对信息技术的不平等接触),以及对个人隐私的侵害,这些都不能称得上挑战正义或道德的地震般的事件。除了某些更为中央集权的社会试图控制信息技术的零星努力,近些年,信息技术大为繁盛,在国家或全球层面鲜少受到监控。

生物技术处于这两个极端的中间位置。转基因农产品及人类基因工程给人们带来的不安感远远超出计算机和网络。但生物技术同样承诺给人类带来健康与福祉等重要福利。当生物技术的新进展具备能够治愈小儿囊胞性纤维症或糖尿病的能力,人们很难因为对生物技术的不安感而要阻止这项技术的发展。但一旦新技术的发展导致了失败的临床试验,或让人对基因更改的食物产生致命的过敏反应,它会立即招致人们的反对。实际上,生物技术的威胁远比这要更为微妙,因此很难用功利的计算来衡量。

当面临两难的技术挑战,利好与灾难如此紧密地纠葛,在我看来,只能采取唯一的一种应对措施:国家必须从政治层面规范这项技术的发展与使用,建立相关机构区分技术的进展,哪些能帮助推进人类福祉,哪些对人类尊严与快乐带来威胁。这些监管机构首先必须具备在国家层面落实区分措施的强力,最终必须能够在国际层面延展它们的能力。

当前,关于生物技术的论辩已经极化成两大阵营。第一大阵营是自由至上主义者,他们认为社会不应该也不能对新技术的发展施加限制。这一阵营包括研究人员与科学工作者,他们希望重新推回科学的边界;也包括生物医药行业,它们能够从被松绑的技术进步中获利;特别是在英美两国,有一大群人,他们忠诚于将自由市场、去除管制,以及在科技领域尽量少一些政治干预有机联合起来的意识形态。

另一大阵营是对生物技术有道德担忧的异质性群体,它包括宗教信徒、笃信自然神圣不可侵犯的环保主义者、新技术的反对者、担心优生学卷土重来的左翼人士。这一阵营,既有像杰里米·里夫金(Jeremy Rifkin)这样的积极分子,也有天主教会,他们提出对一系列新的技术发起禁令,从试管婴儿到干细胞研究,从转基因农产品到人类克隆技术。

有关生物技术的论辩需要超越这种极化的状态。这两条路——对生物技术的发展持完全放任自流的态度,或试图大范围禁止未来技术的发展——都具有误导性,且不现实。某些技术,比如人类克隆,无论出于内在原因还是战略原则,都必须完全禁止。但对当前涌现出的大多数生物技术来说,它们需要一个更为细致的管理方式。现在每个人都急于亮出伦理立场,支持或反对各种技术,但很少有人仔细地观察,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制度(机构),允许社会对技术发展的步调与范围进行管控。

已经很长一段时间无人提出要对这个世界多一些管制。管制——特别是国际层面的管制——并非轻声呼吁就能实现。在里根—撒切尔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实施改革前,北美 、欧洲、日本的许多经济部门普遍处于过度管制状态,许多行业今天仍是如此。管制会导致无效率,以及甚至大家都已经明白的社会病症。比如,研究已经显示,即使宣称为公共利益代言,但政府管理者是如何发展出自我利益,促进自身地位与权利提升的。[1]设想不周全的管理办法会大大提升做生意的成本,窒息创造力,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因为商业总是试图逃离冗沉的规罚。过去一段时间,很多创造性的研究都在关注僵化的政府管制的替代方式——比如,商业的自我监督,以及更具弹性的产生与实施法规的模式。

任何管制都会导致欠缺效率,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实。我们试着通过设计不同的机制使监管进程流水线化,让它能更及时地应对技术与社会需求的变化,但最后,总有一些社会问题,只能通过正式政府管制的形式予以处理。自我监管这样的计划需要最佳的运作环境:在并不产生许多社会影响的行业(用经济术语来说,负外部性),议题是纯技术且非政治的,行业有很强的自我监管的动力。这些对于国际标准设定、航班路程协调及其支付、产品测试,以及银行结算是有效的,曾经一度也适用于食品安全及医疗实验。

但它不能应用于当前的生物技术中,或未来极有可能出现的生物医疗技术中。过去,科学共同体在为自己设定政策限制上做出了相当杰出的努力,比如在人体实验及DNA重组技术安全领域,但仍然有许多吸引着大量资金的商业利益,使得自我监管在未来不能继续很好地运作。大多数医疗技术公司都没有兴趣去留意细小却需要甄别的伦理差异,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要介入,划定规制范围并强力实行。

今天,很多人认为生物技术不应该,在实践中也不能被管制。下面将说明,这两种结论都是错误的。

谁有决定权?

那么,到底谁能决定我们是否要对新的生物技术进行管制?用什么样的权威进行管制?

在2001年美国国会关于禁止人类克隆的法案辩论中,来自俄亥俄州的国会议员泰德·斯特里克兰(Ted Strickland)坚持认为,应当严格地以现有的最佳科学作为指引,而“不应当让神学、哲学或政治学干涉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决定”。

很多人会同意这种观点。许多国家的民意测验显示,公众认为科学家在这方面比政治家更有发言权,更不用说神学家或哲学家。我们都知道,立法者喜欢故作姿态、夸大、为奇闻轶事争辩、拍桌子及刻意迎合。他们常常不懂装懂地进行演说或行事,有时会极大地被游说分子或根深蒂固的利益集团所影响。那么,为什么是他们,而不是公正的研究者团体,对像生物技术这样高度复杂及富有技术含量的议题拥有最后的决定权?政治家对科学家所从事的领域加以限制,这让人们想起中世纪天主教将伽利略所说的“地球围绕太阳公转”标为异端的历史。自弗朗西斯·培根以来,从事科学研究本身就拥有正当性,它是一项自动为人类更大福祉服务的事业。

很不幸,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

科学本身并不能成为它研究的目的。科学能够发现疫苗,找到医治疾病的解药,但它也能制造感染性药剂;它能够发现半导体的物理学原理,也能够了解制造氢弹的物理学原理。科学作为科学,它本身对于收集的数据是否严格遵守人类研究主体的利益是漠不关心的。毕竟,数据只是数据,更精确的数据通常需要绕开规则或忽视规则而得到(第11章人类实验的部分将会清晰展示)。许多向集中营受害者注射感染性试剂,或通过冷冻、燃烧的方式使人至死的纳粹军医,事实上只是在正当收集真实的数据,这些数据可潜在地被很好地应用。

只有“神学、哲学或政治学”能够为科学及它所产生的技术设定目的,并确定哪些目的是有益而哪些目标是有害的。也许,科学家能够帮助设立规范他们行为的道德规则,但他们并不是以科学家的身份这么做,而是作为一名科学知识齐备的、更大的政治共同体的成员。从事研究的科学共同体里有许多聪颖、乐于奉献、精力充沛、富有道德感及富有思想的人士,在生物医药领域工作的医生也是。但是他们的利益并不必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对应。科学家受到事业心的强烈驱使,通常在某一技术或医药领域有着金钱的利益。因此,我们应当如何应对生物技术的问题是一项政治议题,不能由技术官僚所决定。

到底由谁来决定科学被正当还是不正当应用,这个问题的答案事实上非常简单,并且已通过好几个世纪的政治理论与实践得以确立:那就是组成民主政治共同体的成员,主要通过他们所选举的代表执行,这就是所有这些事情的最高主宰,它拥有掌控技术发展的进度与范围的权力。尽管今天的民主制度存在着诸多矛盾,从特殊利益集团的游说到民粹主义态势,但仍没有一套明显的更高的替代制度,这制度能够以一种公正与合法的方式把握住人们的意志。我们当然期望政治家做出决定时已经包罗性地理解了科学。历史充满了基于错误的科学知识建立法规的案例,比如,二十世纪初在美国及欧洲所通过的优生学立法。但最终,科学本身只是作为实现人类生存目的的一种工具;政治共同体决定什么是适宜的目的,这最终并不是科学问题。

当转向对人类生物技术建立管理机制的疑问时,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截然不同的问题。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应该由科学家或政治家做出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决定,而是从生育决定的角度,什么是由个体父母或政府做出的最恰当选择。詹姆斯·沃森坚持认为,这应当由个体母亲决定,而不是由一伙男性管理者:

在这儿,我的原则相当简单:只是让所有的妇女,而不是男人来做决定。她们是生育小孩的人,而你知道,男人,当孩子不甚健康时只会偷偷溜走。我们需要对下一代更负责任。我认为,妇女应当被允许做出决定,以我所知,尽可能让男医生主导的医生委员会失去作用。[2]

平衡男性官僚的评断和拥有关爱之心的母亲的担忧,这是一个措词高超的策略,但它与主题无关。一直以来,男性法官、办事员及社会工作者(以及许多女性工作者)都在介入女性的生活,告诉她们不能忽视或虐待孩子,应当送孩子上学而不是去为家庭挣钱,不能给孩子毒品或使他们拥有武器。大多数妇女会有责任感地行使自己权威的事实并不能减少对规则的需求,特别是技术使许多高度非人工的生育方式成为可能(比如,克隆),而这些对孩子的终极影响可能是不健康的。

正如第6章所指出的,自然繁殖的方式下,通常被认为在父母与孩子之间自发存在的利益共同体,在新的人工的方式下,可能不复存在。有人认为,我们能假定即将出生的孩子同意使其免受天生缺陷及智力迟钝的决定。但是我们能够假定孩子愿意成为一个克隆人?愿意成为两个女人的生理学意义上的后代?愿意出生时拥有非人类的基因?特别是克隆技术提出了这样的前景,生育决定更符合父母的利益与便利,而不是孩子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责任介入保护孩子。[3]

技术能被管制吗?

即便我们决定,对技术进行管制是正当的,我们将面临这样的困惑:技术是否能被管制?事实上,设想对人类生物技术进行管制,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已经广为传播的、技术进步无法被管制的信念,这种信念认为,所有这样的努力都将弄巧成拙、注定失败。[4]这一论断令特定技术的拥趸及渴望从技术进步中获利的人士欢欣鼓舞,但对希望放缓有潜在危害的技术传播的人们来说,它令人失望。特别是对后者而言,他们对政治有能力改变未来的观点充满失败感。

最近这些年,由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信息技术的近期体验,这一信念变得日益强大。据说,没有哪一个主权民族国家能够管制或禁止科技发明,因为研发部门可以轻易地搬迁到另一个管辖区域。例如,美国试图管控数据加密术,或法国希望在法语网站强制实行法国语言政策,这样的举措只会使自己国家的技术发展步履蹒跚,因为开发者会将商业运作转移到管理环境宽松的地方。唯一能够对技术传播进行控制的方式就是签订限制技术的国际协议,但这协商起来困难重重,执行起来更是步履维艰。在缺乏类似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任何选择管制的国家不过是在助别国一臂之力。

这种关于技术发展不可避免的悲观主义是错误的,如果它被大多数人奉为信念,将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因为,很简单,认为技术发展的速度与范围不可控的观点,完全不是那么回事。许多危险或有伦理争议的技术事实上已经处在有效的政治管制下,包括核武器及核能、弹道导弹、生物或化学武器、人体器官移植、神经医药学药物等等,这些都不能够自由研发或在国际范围内进行交易。很多年来,国际社会已经成功地对人体实验进行了有效管制。近期,食物链中的转基因作物在欧洲被突然叫停,美国农户也对近期才接受的转基因作物敬而远之。也许有人会辩称这是基于科学根据的正确决定,但它证明生物技术的行进并不是不可阻挡的庞然大物。

其实,通常认为无法对色情文学或网上政治讨论进行管控的假定是错误的。政府部门确实无法关闭世界上每一家反对它的网站,但却能在管辖范围内提升普通民众登陆它的成本。比如,有的国家政府已成功使用政治权力,通过威胁撤回在该国经营权的方式,迫使像雅虎、MSN这样的网络公司限制在该国网站发布不讨喜的事情。

怀疑者会反驳,所有这些管制技术的努力最后并没有成功。比如,尽管西方世界在防止核不扩散上倾尽了巨大的外交努力,特别是美国,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印度和巴基斯坦仍然公开地测试核设备,成为第六及第七大拥核国。三里岛及切尔诺贝利事件后,尽管核能开发步调有所放缓,但由于日益高企的化石燃料价格,以及对全球变暖的担忧,它现在又重新回到讨论桌上来。弹道导弹扩散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发展在伊拉克与朝鲜仍在继续(编按:本书英文版初版于2002年,那时伊拉克战争尚未爆发),而且在那儿,有大型的地下市场,兜售毒品、武器零部件、钚元素,及几乎所有你能叫出名字的违禁商品。

所有这些都真实无误:没有哪一套管理机制是密不透风的,如果选择了一种时间足够长的机制,最后,大多数技术都会得到发展。但这却忽视了社会管制的重点:没有法律被滴水不漏地执行。所有国家都将谋杀定为犯罪,并对杀人犯进行严厉惩罚,尽管如此,谋杀案仍然发生。但谋杀案仍然发生的事实并不能成为放弃法律规则并努力执行它的理由。

在核武器案例中,国际社会为防扩散进行了大量殷实地努力,而且成绩卓著,它们减缓了核武器的传播速度,也使核武器远离了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节点可能倾向于使用它的国家。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核时代将要出现的拂晓,专家按照常规预测,接下来几年,一系列国家将陆续拥有核武器。[5]然而事实上成功研发核武器的国家屈指可数,直到二十世纪末,核武器一直未在冲突中被引爆,这不可不谓之一项巨大的成就。有一系列国家本可以研发核武器,但由于限制而不能这么做。例如,处于军事独裁时期的巴西与阿根廷,曾经怀有核野心,然而,它们受到不扩散机制的限制,迫使其将这些项目进行秘密处理,并延缓了发展进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两国重新返回民主国家行列后,这些项目被完全关闭。[6]

比起生物技术来,核武器更易于管控,有两点理由:第一,核武器的研发非常昂贵,且需要庞大、可见的设施,这让秘密研发成为不可能。第二,这项技术如此令人恐惧地危险,以至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达成共识,需要对其进行管控。生物技术却恰恰相反,它能够在小得多,且经费要远远低廉的实验室进行,全球也没有达成限制其风险的类似共识。

另一方面,生物技术并不会像核武器那样带来高度的强制困难。恐怖团伙,或像伊拉克一样的流氓国家只要拥有一颗核弹,就能给世界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与此相反,一个能够克隆萨达姆·侯赛因的伊拉克却不会给世界带来明显的威胁,或者像核武器前景那样令人倒胃口。美国颁布禁止进行人类克隆的法律,但其他国家却允许这样做,或美国人通过到国外旅游的方式使自己在那些国家得到克隆,这并不会损害美国颁布此法的意义。

如果管制没有推广到国际范围,它很难在全球化的世界奏效,这样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但用这一观点来反驳建立国家范围内的管制,这有点本末倒置。很少有管制是从国际层面开始的:民族国家首先需要为自己的社会设立规则,而后才能开始设想全球性的管理体系。[7]这对于像美国这样政治、经济、文化占支配地位的国家更是如此: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会高度关注美国国内法的作为。如果某一生物技术管制的国际共识想要成型,很难想象它能够在缺乏美国国内行动的情况下诞生。

点出这些被部分成功管制的技术案例,并不意味着我会低估创建一个人类生物技术类似体系的艰难度。国际生物技术行业高度竞争化,公司永远在寻找适合其运作的最佳管制环境。德国,由于其优生学的历史创伤,设定了比许多发达国家更为严格的基因研究限制,大多数的德国制药与生物技术公司因此将其实验室搬至英国、美国,及其他更少限制的国家。2000年,英国将克隆治疗与研究合法化,如果美国加入德国、法国及许多其他国家禁止进行克隆研究的行列,英国因此将成为这类研究的天堂。如果美国继续出于伦理担忧进行限制,新加坡、以色列及其他国家已经表达了对干细胞及其他医疗空白进行研究的兴趣。

然而,国际竞争的现实却并不意味着美国,或其他国家必须宿命式地加入这场科技军备竞赛。目前,我们尚不可知是否会出现禁止或严格管制某一技术的国际共识,比如,克隆及修改生殖细胞系,但是绝对没有理由在博弈的早期阶段就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

以生殖克隆为例——也就是,克隆人类婴儿。截至本书写作时(2001年11月),已有24个国家禁止进行生殖克隆研究,它们包括:德国、法国、印度、日本、阿根廷、巴西、南非及英国。1998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有关生物医药的人权与尊严公约》的附加条款,禁止进行人类生殖克隆;这份文件受到委员会43个成员国中24个国家的支持。美国国会是许多对此措施深思熟虑的立法机构之一。法国与德国政府已经提议,由美国政府来颁布一个全球范围的生殖克隆禁令。考虑到多莉克隆羊只是四年前才被制造出来,需要一点时间让政治家与法律赶上科技发展的进度,这很正常。但目前,世界大部分人都倾向于达成人类生殖克隆非法化的共识。几年后,如果像雷尔教派一样疯狂的信徒想要克隆婴儿,他们得旅行去朝鲜或伊拉克。

达成对生物技术进行管制的全球共识的前景是什么样的?为时尚早,现在很难说清楚,但是对与此相关的文化与政治进行评论,则是可能的。

对某些类型的生物技术的伦理、特别是基因操控,世界范围内存在着一些连续性的观点光谱。处于最富限制性一端的是德国与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由于前面已经提到的历史性原因,它们对沿着这条路继续往下走持犹豫态度。欧洲大陆是世界最为强劲的环保运动的起源地,这使它整体上对各种形式的生物技术持反对态度。

处在光谱另一端的是一些亚洲国家,在历史或文化上并没有对生物技术的伦理层面存在担忧。比如,许多亚洲国家,并不像西方,本身缺乏信仰——也就是,一套流传自先验之神的启示信仰体系。在中国处于主导地位的伦理体系——儒家思想——没有神明概念的存在;像道教、日本神道教这样的民间信仰笃信万物有灵论,在动物或没有生命的物体上投注灵魂;佛教将人类与自然创造之物统合成为一个无间的和谐存在。亚洲的传统,如佛教、道教及神道教,倾向于不像基督教那样,在人类与其他自然生物间做出鲜明的区分。这些认为人类与非人类的自然是一种统一体的认知传统,让亚洲人能够如弗兰斯·德瓦尔所指出的那样,对非人类的动物拥有更多的同理心。[8]但它同时也暗含着,在某种程度上,对人类生命神性的尊重更低一层。结果是,像流产或杀婴(特别是杀害女婴)这样的行为在亚洲许多地方广泛存在。

在欧洲与亚洲观点光谱中间的,是说英语的国家、拉丁美洲及世界其他地方。美国与英国从未产生像德国与法国那样的对基因研究的恐惧,并且由于自由的传统对政府管制持怀疑态度。特别是美国,对技术创新几近成瘾,并且由于一系列的制度与文化原因,非常擅长于进行科技创新。过去二十年来,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更加深了美国人对技术的浓厚兴趣,它已经使许多美国人相信,技术的发展最终会允诺带来个人的全面解放及个人价值的提升。与此形成平衡的是美国保守的宗教团体——新教徒、天主教徒,以及越来越多的穆斯林——直到现在,他们扮演着对不受控制的技术进展踩急刹车的角色。

比起德国来,在自由传统上,英国与美国更接近,但它却悖论式地成为反对转基因作物及农业生物技术最激烈的环保抗议运动的大本营。这也许没有什么深刻的文化理由;英国对转基因作物的怀疑可能需要追溯至以疯牛病为代表的大范围的管制失败,那场失败使许多英国人至今仍是疯牛病的人体表现形式——克雅氏病的受害者。当然,疯牛病与生物技术毫无关系,但它却理由充足地使人们怀疑政府宣称食品安全时的信用。十年前,基于拉夫运河事件及其他环境灾难等近期经验,美国人非常担心给环境带来威胁,并且愿意对它们进行管制。

如果全世界有哪个区域,有可能退出对生物技术进行管制的潜在共识,无疑是亚洲。许多亚洲国家既非民主政体,也缺乏基于道德立场反对某些生物技术的国内选民。像新加坡、韩国这样的亚洲国家,具备在生物医药领域进行竞争的研究设施,在以欧洲与北美为牺牲的代价下,有强烈的经济驱动力去抢占生物技术的市场份额。未来,生物技术会成为世界政治重要的断裂线。

如果没有国际社会的辛勤努力,以及领先国家的参与,对生物医药技术进行管控的国际共识不会轻易地成为现实。没有灵丹妙药能促成这样的共识诞生。它需要传统的外交工具:辞令、劝说、协商,以及施加经济或政治的影响。但就这一方面而言,它与创建其他的国际机制并无二致,不论是在航空要道、电信工程,还是在核武器或弹道导弹扩散等领域。

对人类生物技术进行国际管制并不意味着最终将创建一个新的国际组织,将联合国扩大,或建立一个不负责任的官僚机构。在最简便形式上,它可以通过民族国家努力协商其管理政策而产生。对欧盟成员国而言,这种协调可能已经在欧盟的层面上诞生。

以管理药品的国际机制为例。每一个工业国家都有一个以科学为基础的管理机构,相当于美国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负责监控药品的安全与有效性。在英国,它被称作药品控制组织,在日本是药事委员会,在德国是德国联邦药品和医疗器械机构,在法国是法国药品管理局。欧共体自1965年开始就试图统一其成员国的药品许可程序,以避免在不同的国家辖区填写诸多申请材料时的重复及浪费。它导致1995年在伦敦设立了欧洲药品评审局,它在欧盟层面为药品许可提供一站式服务。[9]同时,欧洲委员会组织了一个旨在欧洲范围外扩大统一标准的多边会议(会议名称为国际协调会议)。尽管有些美国人批评其为欧洲联盟官员试图将触角伸向美国的努力,但它仍是一个自发性机制,受到了医药行业的大力支持,因为它能够极大地提升效率。[10]

在我们探讨未来人类生物技术该如何被管制前,我们需要明白今天的管制是怎样的,当前的管制体系是如何诞生的。这幅画面异常复杂,特别是从国际层面透视时,在其间,农业的历史与人类生物技术紧紧地缠绕在一起。


[1] 公共官员的自利性是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前提。参见James M. Buchanan and Gordon Tullock,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Ann Arbor, Mich.: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2); and Jack High and Clayton A. Coppin, Politics of Purity: Haroey Washington Wiley and the Origins of Federal Food Policy (Ann Arbor, Mich.: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9).

[2] 引自Gregory Stock and John Campbell, eds., Engineering the Humam Germline: An Exploration of the Science and Ethics ofAltering the Genes We Pass to Our Childre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78.

[3] 关于国家何时能够合法地干预家庭事务的一般理论,参见Gary S. Becker, “The Family and the Stat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1 (1988): 1-18. Becker认为,只有当孩子的利益没能被充分代表,才需要国家出手干预家庭,克隆儿的情形似乎就是这种情况。

[4] 我自己常常因为这种想法而自责。参见Francis Fukuyama, Caro-line Wagner, et al., Information and Biological Revolutions: Global Governatnce Challenges—A Summary of a Study Group (Santa Monica, Calif.: Rand MR-1139- DARPA, 1999).

[5] 比如,参见P. M. S. Blackett, Fear, War, and the Bomb (New York: McGraw- Hill, 1948).

[6] Etel Solinge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Nuclear Restraint,” International Secu-rity 19 (1994): 126-169.

[7] 这条惯例有一些例外,比如,新建的或转型中的民主政权希望援引人权国际法来促进其国内对这些法律的遵守。然而,这样的类比用在生物技术的规则上却不太合适。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是在已经观察到这些权利的国家的鼓动之下建立的,这些国家已经将人权编纂进了法律体系。

[8] Frans de Waal, Ape and the Sushi Master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1), p. 116.

[9] 药品也能够在民族国家层面以及跨越辖区,或在一个互相认可的程序下获得许可。

[10] Bryan L. Walser, “Shared Technical Decisionmaking and the Disaggregation of Sovereignty,” Tulane Law Review 72 (1998): 1597-1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