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迪的犯人看起来非常顽固,但是哈迪确信自己可以让他们招供,只要用一些威胁的手段就行。在这些犯人中,布莱德是个真正的恶棍,就是他放置了巨型炸弹,试图杀死成百甚至成千上万的无辜民众。只有布莱德知道炸弹在哪儿,但是他不肯说。
布莱德的儿子韦斯利与本案无关。不过,哈迪从情报上发现尽管布莱德在拷打下拒不屈服,但只要在他面前拷打韦斯利,他一定会招供。即使不是立刻奏效,应该也能很快得到口供。
哈迪感到苦恼。他一向反对拷打,每次拷打犯人,他都会离开房间。韦斯利的无辜并不是让哈迪感到不安的唯一理由,但的确加重了他的心神不宁。但哈迪也知道这是拯救无辜民众免遭死亡或残疾威胁的唯一方法。如果他只是因为个人厌恶拷打和缺乏道德勇气而不下令拷打,是否等于判处了民众死刑?
多年来,这样的场景一直被视为纯假设性问题。文明社会不允许拷打,但是这一切都因“反恐战争”而改变,特别是发生伊拉克阿布格莱布监狱的虐囚丑闻后。争论不只关于是否曾经有虐待行为,如果有,是谁授权的,更在于虐待是否一定是错的。
哈迪的困局是这类处境的简化版,任何具道德感与责任感的人都可能处于这种状况。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拷打辩护的人认为,虽然这种做法很可怕,但是你几乎没有选择,只能动手。例如,你如何能冒着再次发生像“9·11”事件那样的风险,而拒绝拷打某个人或某群人?这难道不是一种道德上的自我放纵?你保持了自身的清白,避免了肮脏但必要的行为,其代价却是牺牲众多无辜的生命。如果你能理解哈迪下令拷打韦斯利的案子(毕竟他是无辜的),那么拷打有罪者的案子就更不用说了。
上述论点对倾向认定所有拷打行为都是没有道理的人权支持者而言,相当具有挑战性。为了维护自身的立场,人权支持者可以从两种策略中任选其一。第一个策略是,坚持拷打在原则上是错的,即便能拯救数千条人命,也绝对不能逾越某些道德底线。施行拷打与否可以就个案加以讨论,但是对于漠视生命任其最后死亡的指控难以动摇。
第二个策略是,虽然理论上在一些罕见的案例中拷打是道德容许的行为,但我们仍必须坚称绝对反对拷打,以守住道德底线。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偶尔允许拷打,将不可避免地延续到原本无须拷打的案子上。有时候,更好的情况是我们在可拷打的情形下不拷打,也不在不可拷打的状况下偶然拷打。
但这些策略可能都帮不了哈迪。虽然哈迪有充分的理由遵守规定不拷打,但是他面对的情况中,拷打带来的益处是非常明显的。哈迪的困境不在于能不能拷打,而是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否应该破坏规定,做出不被允许的事,以拯救无辜的生命。也许你认为哈迪不该这么做,但可以肯定的是,他要做出选择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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