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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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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把这个批判命名为纯粹实践理性批判,而是干脆命名为一般实践理性批判,尽管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的对应关系似乎要求前一个名称,对此,这部论著给予了充分的解释。它应当阐明的只是存在着纯粹的实践理性,并且在这种意图中批判其全部实践能力。如果它做到了这一点,则它就不需要批判纯粹的能力本身,就可以看出理性以这样一种能力作为一种纯然的僭妄而超越了自己(就像在思辨理性那里发生的那样)。因为如果它作为纯粹的理性而现实地是实践的,那么,它就通过这个事实证明了它以及它的概念的实在性,而否认它有这样的可能性的一切玄想就都是徒劳了。

凭借这种能力,从此也就确立了先验的自由,而且是在绝对的意义上说的,其中思辨的理性在应用因果性概念时需要自由,以便拯救自己,摆脱它要在因果联结的序列中设想无条件者时就不可避免地陷入的二论背反;但它提出这一概念,只能是或然地,并非视其为不可思维的,它并不保证这一概念的客观实在性,而是仅仅为了不因为伪托它毕竟至少必须视其为可思维的东西的不可能性,在其本质上受到攻击,被抛入怀疑论的深渊。

自由的概念,就其实在性通过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置疑的法则得到证明而言,如今构成了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一个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而作为纯然的理念在思辨理性中依然没有支撑的其他一切概念(上帝和不死的概念),如今就紧跟它,与它一起并通过它获得了持存和客观的实在性,也就是说,它们的可能性由于自由是现实的而得到了证明,因为这个理念通过道德法则而显示出来。

但是,在思辨理性的一切理念中,自由也是惟一我们先天地知道其可能性、但却看不透的一个理念,因为它是我们知道的道德法则的条件。〔1〕但是,上帝和不死的理念却不是道德法则的条件,而只是一个由道德法则来规定的意志的必然客体的条件,亦即我们的纯粹理性的纯然实践应用的条件。因此,对于那些理念,我不仅要说对于它们的现实性,而且就连它们的可能性,我们也不能声称认识和看透了。但尽管如此,它们却是把道德上被规定的意志运用到其先天地被给予的客体(至善)的条件。因此就能够并且必须在这种实践的关系中假定它们的可能性,但却不是在理论上认识和看透它们。对于这后一种要求来说,在实践的意图中它们不包含内在的不可能性(矛盾)就够了。如今在这里,视之为真的一种与思辨理性相比纯然主观的根据,毕竟对一种同样纯粹的、但却是实践的理性来说客观有效,由此凭借自由的概念使上帝和不死的理念获得了客观的实在性和权限,甚至获得了假定它们的主观必要性(纯粹理性的需要),但理性并没有因此而在理论知识中得到扩展,而只是事先仅仅是问题、在这里成了断定的那种可能性被给予了,这样就把理性的实践应用与理论应用的诸要素联结起来了。而这种需要绝不是思辨的随便哪一个意图的假说性需要,即人们要想在思辨中上升到理性应用的完成就必须假定某种东西,而是一种合法则的需要,即假定某种东西,没有这种东西,人们为了自己行止的意图而应当毫不马虎地设定的东西就不可能发生了。

当然,不绕这个圈子就自己解决那些课题,并为了实践应用而把它们作为洞识保存下来,会使我们的思辨理性更为满意;然而,我们的思辨能力却从来不曾如此舒坦。自诩有这样的高等知识的人,不应当秘而不宣,而应当把它们公开地展示出来以供检验和赞赏。他们想去证明;那么好吧!他们尽可以去证明,而批判则把自己的全副装备放到他们这些胜利者的脚边。Quid statis? Nolint. Atqui licet esse beatis. [你们为什么裹足不前?他们不会愿意。但还可以是幸福的。]〔2〕——因此,既然他们事实上不想,估计是因为他们不能,我们就只好再拿起那些装备,以便在理性的道德应用中去寻找并在这种应用之上建立思辨未给其可能性找到担保的上帝、自由和不死的概念。

在这里,为什么人们能够否认思辨中诸范畴的超感性应用有客观的实在性,却就纯粹实践理性的客体而言承认它们有这种实在性,这一批判之谜也首次得到了澄清;因为在此之前,只要人们仅仅按照名称来了解这样一种实践的应用,上述情况就不可避免地看起来是不一致的。但现在,如果人们通过对后一种应用的完备分析而觉察到,上述实在性在这里根本不是通向范畴的理论规定和知识朝向超感性事物的扩展,而是仅仅指它们在这种关系中到处都应有一个客体,因为它们要么先天地包含在必然的意志规定中,要么与意志规定的对象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那么,那种不一致就消失了,因为人们对那些概念作了一种不同于思辨理性需要的应用。与此相反,如今展现出对思辨性批判的一贯思维方式的一种过去几乎无法指望的非常令人满意的证实,即由于这种批判再三提醒要把经验的对象本身,其中甚至包括我们自己的主体都仅仅视为显象,尽管如此却把物自身作为它们的基础,因而并不把一切超感性的东西都视为虚构,把它们的概念都视为空无内容的,所以,实践理性现在就独自地、不与思辨理性相约,就使因果性范畴的一个超感性的对象亦即自由获得了实在性(尽管是作为实践的概念,也只是为了实践的应用),因而通过一个事实证实了在那里只能被思维的东西。此际,思辨的批判的那个令人惊讶的、虽然也无可置疑的主张,即能思维的主体对它自己来说在内部直观中也纯然是显象,在实践理性的批判中也同时如此好地获得了完全的证实,以至于即使思辨的批判根本不曾证明这个命题,人们也必定达到这种证实。〔3〕

由此我也就懂得了,为什么我迄今还在遭遇的对批判的最显著的指责都在围绕着两个枢纽旋转:也就是说,一方面是被用于本体的范畴在理论知识中被否定而在实践知识中被肯定的客观实在性;另一方面是那个悖谬的要求,亦即使自己作为自由的主体成为本体,但同时也在自然方面使自己成为自己的经验性意识中的现象。因为只要关于道德和自由还没有形成任何确定的概念,人们就不能猜出,一方面要把什么作为本体来当做所谓显象的基础,另一方面当事先把理论应用中纯粹知性的一切概念都已经仅仅用于显象时,是否在某个地方还有可能对本体形成一个概念。惟有对实践理性的一种详尽的批判才能消除这一切误解,并澄清恰好构成实践理性之最大优点的那种一贯的思维方式。

需要辩护的只是:为什么在这部著作中,纯粹思辨理性的那些毕竟已经经受过特殊批判的概念和原理,在这里时而又再次接受检验,这对于一门要建立的科学的系统进程来说通常是不太合适的(因为已经被判定的事情只须引证,而不必再动它们了),但在这里却是允许的,甚至是必要的,因为理性连同那些概念是在向另一种应用的过渡中被考察的,这种应用不同于理性在那里对那些概念的应用。但是,这样一种过渡使得旧应用与新应用的一种比较成为必要,为的是把新轨道与以前的轨道清楚地区别开来,同时说明它们的联系。因此,人们将把这种类型的考察,此外把再次、但却是在纯粹理性的实践应用中针对自由概念的考察,不是看做例如应当仅仅用于填补思辨理性的批判体系之漏洞的插叙(因为这个体系就自己的意图而言是完备的),也不是像在一栋仓促建造的房子那里通常发生的那样,在后面装上支架和扶垛,而是看做使体系的联系清晰可见的真实环节,为的是使在那里只能或然地设想的概念如今可以在其实在的展现中被看透。这个提醒尤其涉及自由的概念,关于这个概念人们必然惊讶地发觉,居然还有这么多的人,只是在心理学的关系中考察了它,就自诩完全看透了它并能够解释它的可能性。然而,假如他们事先在先验的关系中仔细地斟酌过这个概念,他们就既会认识到它作为思辨理性的完备应用中的或然概念的不可缺少性,也会认识到它的完全不可理解性,而且,假如他们事后把它带到实践的应用上去,他们就必定会就这种应用的诸原理而言自己恰好想到这种应用的同一个规定,而往常他们会并不乐意赞同这种规定。自由的概念对于一切经验论者来说是绊脚石,但对于批判的道德论者来说却也是最崇高的实践原理的钥匙。这些道德论者由此看出,他们不得不合理地行事。为此,我请求读者不要浮光掠影地忽略分析论结尾时关于这个概念所说的东西。

这样一个体系,就它由纯粹实践理性从对它自己的批判发展出来而言,尤其是为了不错过体系的整体能够被正确地勾画由以出发的那个正确的观点,所花费的辛劳是多还是少,我必须留待这一类工作的行家去评判。它虽然以《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为前提条件,但只是就这部著作使人预先熟悉义务的原则、陈述和辩白义务的一个确定公式而言的〔4〕;除此之外它是独立自存的。至于没有像思辨理性的批判所提供的那样为了完备性而附加上一切实践科学的划分,在这种实践理性能力的性状中也可找到这方面的有效根据。因为把义务特别规定为人类义务,以便对它们进行划分,这惟有当这一规定的主体(人)按照他成为现实所凭借的性状事先被认识到,虽然只是就一般义务而言在必要的范围被认识到时,才是可能的;但这种规定不属于一般实践理性批判,后者只应当完备地说明实践理性的可能性、其范围和界限的原则,并不与人的本性有特别的关系。因此,该划分在这里属于科学的体系,而不属于批判的体系。

那本《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的某位热爱真理且思想敏锐、因而毕竟永远值得尊敬的评论家提出异议说,善的概念在那里没有先于道德原则而得到确定(依他所见,这本来是必要的)〔5〕,我希望,在分析论的第二章中予以满足;同样,对于那些显露出弄清真理是挂在他们心头之事的意愿的人士,也考虑到了他们对我提出的其他一切异议(因为只是盯着自己的旧体系、事先已决定应当赞同什么和反对什么的人们,毕竟不需要有可能妨碍他们的私人意图的讨论);而且我也将继续这样做。

当涉及按照其来源、内容和界限对人类灵魂的一种特殊能力作出规定时,人们虽然只能按照人们知识的本性从这些知识的各个部分开始,从对它们精确的(就按照我们已经获得的知识要素的目前状况所可能的而言)、完备的展示开始。但还有第二种值得注意的东西,它更具有哲学和建筑术的性质,即正确地把握整体的理念,并从该理念出发借助于在一种纯粹理性能力中把一切部分从那个整体的概念中推导出来,而在其彼此之间的交互关系中把握那些部分。这种检验和保障惟有通过对体系的最内在的熟知才有可能,而那些就前一种探究而言就已经感到厌烦、因而认为不值得花费力气去获得这种熟知的人,就达不到第二个阶段,即综合地返回事先分析地被给予的东西的那种纵览;而且毫不奇怪,他们到处都发现不一致,尽管使人猜测这种不一致的漏洞并不是在体系本身之中,而是仅仅在他们自己不连贯的思路中被发现的。

就这部论著而言,我丝毫不担心说它要引入一种新的语言的责难,因为这种知识方式在此本身就是接近通俗性的。即便是就前一个批判而言,也没有一个不是仅仅翻阅过该书、而是详细研究过它的人赞同这种责难。在语言对于给定的概念来说已经不缺乏表述的地方去人为地制造新的语词,这是一种不通过新的真实思想、但却通过在给旧衣服打上新补丁来在众人中间出风头的幼稚努力。如果那部著作的读者们知道有比那些表述在我看来更通俗的表述,但却同样适合于思想,或者他们敢于说明这些思想本身、因而每一个表示思想的表述同时是无意义的,那么,他们通过前者将会使我心存感激,因为我只求被理解,但就后者而言他们就为哲学作出了贡献。但只要那些思想还站得住,我就很怀疑为它们还可以找出更合适但又更通用的表述。〔6〕

以这种方式,心灵的两种能力亦即认识能力和欲求能力的先天原则从现在起就已查明,并根据其应用的条件、范围和界限得到了规定,而由此就为一种作为科学的系统的、既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哲学奠定了更为可靠的基础。

但是,对于这些努力来说,也许不可能遇到比有人出乎意料地发现任何地方都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先天的知识更为糟糕的事情了。但这没有什么关系。这就好像是有人想要通过理性来证明不存在理性一样。因为我们只是说,如果我们意识到,某种东西即使没有如此在经验中出现在我们面前,我们也能够知道它,那么,我们就是通过理性而认识到它;因此,理性知识和先天知识是一回事。要从一个经验命题榨取必然性(ex pumice aquam[从石头中榨取水])〔7〕,还要借助这种必然性为一个判断谋取真正的普遍性(没有这种普遍性,就没有理性推理,因而也就没有出自类比的推理,类比是一种至少推测到的普遍性和客观的必然性,所以总还是以真正的普遍性为前提条件),这是不折不扣的自相矛盾。用主观的必然性亦即习惯来偷换仅仅在先天判断中出现的客观必然性,意味着否认理性有对对象作出判断的能力,亦即否认理性有认识对象和应归于对象的东西的能力,例如对于经常和总是跟随某个先行状态的东西,不可以说人们能够从该状态推论出那种东西(因为这就会意味着客观的必然性和关于一种先天联结的概念),而是只可以(以与动物类似的方式)期待类似的情况,亦即在根本上把原因概念当做虚假的和纯然的思想欺骗而予以抛弃。要想通过说人们毕竟看不出任何理由赋予其他理性存在者以另外一种表象方式,来弥补客观有效性和由此而来的普遍有效性的这种缺乏,假如这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推论的话,我们的无知就会比一切深思更多地有助于扩展我们的知识了。因为单是由于我们不了解除人之外的其他理性存在者,我们就会有权利假定他们具有如我们在自己身上认识到的那种性状,也就是说,我们就会现实地了解他们。我在这里甚至不提,不是视之为真的普遍性证明了一个判断的客观有效性(也就是说,它作为知识的有效性),而是即便那种普遍性偶然言中,这也毕竟不能提供与客体相一致的证明;毋宁说,惟有客观有效性才构成一种必然的普遍赞同的根据。

对于这个普遍经验论的体系,休谟〔8〕会在各个原理中感到很惬意;因为众所周知,他所要求的无非是在原因概念中不要必然性的任何客观含义,而是假定一种纯然主观的含义,亦即习惯,以便否定理性关于上帝、自由和不死的一切判断;而且他肯定善于这样做,为的是只要人们承认他的这些原则,就以一切逻辑上的确凿性从中推出结论来。但是,甚至休谟也没有使得经验论如此普遍,以便把数学也包括在内。他把数学的命题视为分析的,而假如这样做有道理的话,这些命题实际上也就会是无可置疑的,尽管如此却不能从中得出结论说,理性有能力也在哲学中作出无可置疑的判断,亦即作出无可置疑的综合判断(例如因果性的命题)。但如果人们假定这些原则的经验论是普遍的,数学也就会因此而被纳入其中。

现在,既然数学与只允许经验性原理的那种理性陷入了冲突,例如这在二论背反中就是不可避免的,此时数学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空间的无限可分性,而经验论却不能允许这种无限可分性,所以,证明的最大可能的自明性就与据称出自经验原则的推论处于明显的矛盾中,于是人们就不得不像切泽尔登的盲人〔9〕那样发问:是什么在欺骗我,是视觉还是触觉?(因为经验论建立在一种被感知到的必然性之上,而理性论则建立在一种被洞见到的必然性之上。)这样,普遍的经验论就表现为真正的怀疑论,人们不对意指加以限制就把怀疑论归于休谟是错误的〔10〕,因为他至少还在数学那里留下了经验的一块可靠的试金石,而怀疑论则完全不允许有经验的任何试金石(这种试金石永远只能在先天原则中找到),尽管经验毕竟不是仅仅由感觉、而且也是由判断构成的。

不过,既然在这个哲学的和批判的时代,很难认真地主张那种经验论,它也许只是为了练习判断力,以及为了通过对比而更为清晰地揭示理性的先天原则的必然性才提出来的,所以,对于愿意费力从事这种通常的确没有教益的工作的人,人们还是会心存感激的。

注 释

〔1〕当我现在把自由称做道德法则的条件、而在后面的论述中断言道德法则是我们惟有在其下才能意识到自由的条件时,为了使人们在这里不至于误以为发现了不一致,我要提醒的仅仅是,自由当然是道德法则的ratio essendi[存在根据],但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ratio cognoscendi[认识根据]。因为如果不是在我们的理性中早就清楚地想到了道德法则,我们就绝不会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假定像自由这样的东西(尽管自由并不自相矛盾)。但如果没有自由,在我们里面也就根本找不到道德法则。

〔2〕贺拉斯:《讽刺诗集》,Ⅰ,1,19。——科学院版编者注。

〔3〕作为自由的因果性通过道德法则而确立,作为自然机械作用的因果性通过自然法则而确立,它们都是在同一个主体亦即人里面确立的,但如果不把人与前者相关设想为物自身,与后者相关设想为显象,在纯粹的意识中设想前者,在经验性的意识中设想后者,二者的结合就是不可能的。不这样做,理性与自身的矛盾就是不可避免的。

〔4〕一个想为责难这部作品说点儿什么的评论家,当他说这里没有提出任何新的道德原则,而只是提出了一个新的公式时,他比自己本来要说的意思更切中要害。但是,谁还要引入一切道德的某种新原理,并仿佛是首次发现它呢?就好像在他之前世界在什么是义务这一点上一无所知或者处于普遍的错误似的。但谁知道一个为了遵循课题而完全精确地规定应当做什么并不许出错的公式对于数学家来说意味着什么,他就不会把一个就一切一般义务而言做同样一件事的公式视为某种不重要的和多余的东西了。

〔5〕人们还可以对我提出这样的异议:为什么我也没有事先解释欲求能力或者愉快情感的概念;尽管这种责难会是不公平的,因为人们应当能够公正地预设这种解释是在心理学中已被给予的。当然,在那里定义也可以这样来建立,即愉快的情感被当做欲求能力的规定的基础(就像通常实际上也往往如此发生一样),但这样一来,实践哲学的最高原则就必然会以经验性的方式失落,而这是首先应予澄清的,并在这个批判中受到了完全的拒斥。因此,我在这里想这样作出这种解释,即它必须是为了一开始就公正地把这一有争议的问题搁置不论。——生命是一个存在者按照欲求能力的法则去行动的能力。欲求能力是存在者通过其表象而是这些表象的对象之现实性的原因的能力。愉快是对象或者行动与生命的主观条件相一致的表象,亦即与一个表象就其客体的现实性而言的因果性的能力(或者规定主体产生其客体的各种力量去行动的能力)相一致的表象。为了批判从心理学借用的那些概念,我并不需要更多的东西,其余的由批判本身提供。人们很容易看出,是愉快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做欲求能力的基础,还是它也在某些条件下仅仅继欲求能力的规定而起,这个问题通过这一解释仍然悬而未决;因为它完全是由纯粹知性的那些标志,亦即不包含任何经验性东西的范畴组合而成的。这样一种谨慎在全部哲学中都是很值得推荐的,尽管如此却经常被忽视,即不要通过冒失的定义抢在对概念的完备分析之前就作出精确的判断,这样的分析经常很晚才达到。人们也将通过批判(既是理论理性的批判也是实践理性的批判)的整个进程发觉,在这一进程中有多种多样的机会去弥补哲学古旧的独断进程中的某些缺陷,并纠正人们在对诸概念作涉及其整体的理性应用之前发现不了的错误。

〔6〕我在这里有时(比那种不理解)更为担忧的是对一些表述的误解,我极为谨慎地挑选出这些表述,为的是它们所指的概念不被弄错。因此,在实践理性的范畴表中模态这一标题之下,允许和不允许与接下来的范畴义务和违背义务,在通常的语言应用中具有几乎同等的意义;但在这里,前者应当意味着与一个纯然可能的实践规范相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东西(就像几何学和力学的一切问题的解决那样);后者则应当意味着与一个现实地存在于一般理性里面的法则处于这样的关系之中的东西;而这种含义的区分即便对于通常的语言应用来说也并不完全陌生,尽管有些不习惯。所以,例如对于一位演说家本身来说,锻造新的语词或者语词搭配是不允许的;对于诗人来说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允许的;此处在双方的任何一方那里都没有让人想到义务。因为谁想毁掉自己演说家的名声,没有人能够阻止他。这里只涉及命令式在或然的、实然的和必然的规定根据之下的区分。同样,我在使不同的哲学学派中的实践完善性的道德理念相互对立起来的那个附释中,把智慧的理念与神圣的理念区分开来,尽管我甚至在根本上和客观上把它们解释为一回事。不过,我在这个地方所指的只是人(斯多亚派)自以为拥有的、因而被主观地捏造成人的属性的智慧(也许斯多亚派大为炫耀的德性这个表述能够更好地表现这个学派的特点)。但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公设这个表述,如果人们把它与纯粹数学的公设所具有的、本身带有无可置疑的确定性的含义混为一谈的话,还是极易引起误解的。但是,纯粹数学的公设所设立的是一种行动的可能性,这种行动的对象人们先天地在理论上以完全的确定性预先认识到是可能的。而纯粹实践理性的公设所设立的则是一个对象(上帝和灵魂不死)本身出自无可置疑的实践法则的可能性,因而是为了一种实践理性设立的;因为所设立的可能性的这种确定性根本不是在理论上、因而也不是无可置疑地、亦即不是就客体而言被认识到的必然性,而是就主体而言为了遵循实践理性的客观的、但却是实践的法则而必要的假设,所以是纯然必要的假说。对于这种主观的、但却真实而又无条件的理性必要性,我无法找出更好的表述。

〔7〕谚语:向某人要求他依照本性不能提供的东西。——普拉图斯:《波斯人》,Ⅰ,1,42。——科学院版编者注

〔8〕康德的意见,即休谟把数学命题视为分析的和无可置疑的(13、52页),基于休谟的《人类理解研究》,第Ⅳ章。但是,在该著的第Ⅻ章中,暗示着对此的怀疑,而且在更早的、更详细的著作,即《人性论》中,休谟至少明确地把几何学的命题视为综合的和依赖于经验的,因而不是无可置疑的。据此,康德不了解或者没有更仔细地注意更早的著作。——科学院版编者注

〔9〕康德可能是通过克斯特讷(Kästner)对史密斯(Rob. Smith)的《光学的完备学术概念》(1755年)的改编而得知解剖学家W. 切泽尔登关于一个经过手术的盲人的报告的,史密斯的书清晰地复述了这个报告。——科学院版编者注

〔10〕标示一个宗派的追随者的名称在任何时候都带有许多曲解;当有人说某某是一个理念论者的时候,大约就是这样。因为即使他不仅完全承认,而且坚决主张,与我们对外部事物的表象相对应的是外部事物的现实对象,他也还是希望,外部事物的直观形式并不依附这些对象,而是仅仅依附我们的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