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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兽毛皮革恋与动物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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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大部分根据《研究录》第五辑《性爱的象征现象》篇第四章。又值得一般参考的尚有舒奥诺与韦斯的《性的犯罪行为的法医方面的诸问题》一书,和哈沃德《性的邪孽》一文(《医学家与神经学家杂志》,一八六六年一月)。]

我们现在必须讨论到另一类的性象征了。这一类的性象征现象与物恋现象很有几分相像,所不同的是,恋爱的对象或恋物虽也和人体不无关系,通常却是和人体不相连接,这显然和上节所论的品性或衣着一类的对象颇有不同。这一类的现象里包括凡对人足以激发性欲的一切动物身上的产品,例如带毛的皮或不带毛的革,以至于动物的活动,特别是交尾行为的景象等等。这些现象是建筑在相像的联想之上的;交尾使人联想到人的交合。动物成为人的象征,所以也不妨总括在性的象征现象之内。

这一类现象又可分为若干小类。第一,一般的人,尤其是青年人,有时候看见动物交尾,会感受到性的快感。这有人起过一个名词,叫作观察性的物交恋(Mixoscopic zoophilia);这是在正常的变异范围以内的。题目中所说的兽毛皮革恋是这第一类的别派。第二,另有一些例子,在动物身上摩挲的结果,也会唤起性的兴奋或性的满足;这是一种狭义的性的物恋现象,克拉夫特-埃平把它叫作性爱的动物恋(Zoophilia erotica)。第三,另有一些例子喜欢比拟着和动物性交,甚至于真的和动物发生交合的行为。这种例子所表现的便不是狭义的物恋现象了,但还没有越出我们所了解的性爱的象征现象范围以外。这第三类不妨就叫作人兽相交(克拉夫特-埃平拟的名词是Zooerastia)。人兽相交事实上又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比较自然的,当事人在人格上并不能算不正常,不过因为文明程度太低,不知自己裁节罢了;另一派也许是一些教育造诣与社会地位相当高的人,但因为神经上有病态,意志薄弱,根本不能裁节;这两派不妨分别叫作獉狉的兽交(bestiality)和病态的兽交(可即以克氏的Zooerastia当之)。

对于儿童中间,无论男女,动物的交尾往往是富有神秘性的一种景象,最值得观看的。这是很自然,也是很难避免的,因为在儿童看来,这景象富于所谓“拆穿西洋镜”的价值;性的现象,对儿童多少是一个违禁的题目,在人与人之间所看不到的,居然在兽与兽之间看到了,岂不是等于一大秘密的揭穿?并且,这秘密也不只是别人的,儿童在自己的身体里,也未尝不感到一番鼓动挣扎;即在完全天真烂漫与知识未开的儿童,这种交尾的景象也未始不可以激发一些隐约的性的兴奋。就一般的观察说,似乎女童中间有此种兴趣的比男童更要多些。在成年人中间,这种兴趣自然也有,而也以女子为多,在十六世纪的英法两国,皇家与贵族的女子几乎很公开地表示过这种兴趣,即不免特地找这景象来观看。到了比较的近代,很多人以为这种景象是有伤风化的,爱看这种景象,多少是贪淫好色的一个表示,也是一种病态;就神经不稳健的人说,确乎是如此,但这种景象本身却是无所谓的。

动物交尾的揣摩与观看,其所以为性情绪的一个象征,是不难了解的,若在童年有此兴趣,其为象征的表示,更可以说是相当正常的。但在这物交恋与上节所讨论的在人体上有其系恋中心部分的物恋之间,还有一派象征的现象,就比较复杂了。这派就是所谓兽毛皮革恋(stuff-fetishism)。兽毛皮革恋的对象便是毛和皮革或类似毛和皮革的货物,大体上可以说都是动物身上的产品。这一派的现象是比较的复杂的,它所包括的恋物表面上也不只一种,而情欲在行为上的表示也不只一式。有不少的例子对女人所穿的衣服不免发生性的兴趣,因为衣服的原料里大都有兽毛皮革或其他相类的成分。在有的不少的例子里,我们发现性欲的表示偏重于触觉一方面,即当事人特别喜欢抚摸玩弄这一类动物身上的产品,从而获取性的兴奋与性的满足。此外,有的例子所恋的对象可能就是兽毛所附丽的那动物,有的很自觉的,有的在潜意识里而不很自觉的,兽毛皮革的所以成为恋物,而带毛的兽皮的吸引力,尤其强大, 大概是因为这个缘故。 我们不妨把发恋(hair-fetishism)看作人体的物恋与动物恋中间的一个过渡的枢纽,而归在动物恋里讨论。人发是和兽毛一路的东西,虽是人体的一部分,也是可以分割而脱离人体的。这样看去,人发便和兽毛皮革可以归作一类的事物,实际上,它比兽毛皮革更容易成为恋物,其重要性要远在兽毛皮革之上。克拉夫特-埃平说过,发的诱惑力极大,它和性择的视、听、嗅、触四觉,全有关系。[本书所引克氏的见解或议论大部根据他的《性的精神病理学》一书,已见前引。]

严格说,发恋应当属于上节所讨论的物恋现象,因为发和足一样,都是人体的一部分;不过因为它可以从身上截割下来,而即使发所从出的本人不在,它也足以引起性的反应,事实上便很可以和衣服、鞋子、帕子、手套等物相提并论。从心理的立场论,发恋并不成为什么特别的问题,不过一则因为发的性的效能特别广大——眼睛而外就要轮到它了——再则因为编成辫子或扎为髲子之后,它是很容易从头上截取下来,所以从法医学的立场,它是很可以引起夹杂的问题的。

在西洋犯罪的人中间,有一种人特别喜欢割取女人的头发,这种人有个特别称呼,就叫头发截劫者(hairdespoiler,法文叫Coupeur des nattes,德文叫Zopfabschneider)[译者所读到的发恋的一例比这种西洋的例子要文明得多了:“青齐巨室某,兄弟皆显宦,己亦入库,为博士弟子员,性喜代人薙发,洗刮按摩,俱臻绝步,刀布盘梳,制作甚精,日薙数头,常苦不足,遇亲友发稍长者,即怂恿焉;手法远胜市中待诏。”[清采蘅子《虫鸣漫录》(卷二)]]。自女子剪发之风盛行,这种人的活动已见减少,但从前在各国的大都会里都可以找得到,而曾经研究得最仔细的例子则发生在法国首都巴黎。劫发者大都是一些神经脆弱而遗传恶劣的人;他们对于女发的爱不忍释,有的在早岁即已开始,有的则发展较迟,大抵总在一度严重的热病之后。所恋的发有的是通常的散发,有的是辫子;大抵所恋的只是二者之一,即不是散发,便是发辫,一个人兼恋两种的可以说是没有的。这种人摸到女发,或在割取的时候,就会感到性的兴奋以至于发生射精作用。割取到的发,后来在手淫的时候,也有用处。就大体说,截劫女发的人是纯粹的物恋者,在他所得到的快感里倒并没有施虐恋的成分。

兽毛皮革的对象,最普通的是带毛的皮货,和类似此种皮货的丝绒;其次是鸟羽,丝织品和不带毛的皮革;总之,直接间接都是动物身上的产品。其中最有趣的也许是皮货,因为皮货所引起的性恋又往往和被虐恋有些连带关系。霍尔曾经告诉我们,儿童的情绪生活里,对于皮货的爱或憎,是相当的普通的;即在婴儿时代,即在始终没有和动物发生过接触的幼年儿童中间,这种爱憎的心理也可以找到[见霍氏所著《各种恐惧的研究》一文,载在《美国心理学杂志》,一八九七年。]。大多数的比较纯粹的兽毛皮革恋的例子也似乎都有一些先天的根苗,因为此种物恋情绪的产生,不但很早,并且找不到什么特别的起因。兽毛皮革恋所牵涉的感觉,差不多全是触觉,只有极少数的例子与视觉有关。如果性的知觉是由怕痒的知觉演变出来的话,那我们不妨说此种物恋的象征现象多少是怕痒的心理的一个先天的歧变,不过这种歧变只适用于对于动物的接触罢了。

由此种根据触觉的歧变再进一步,我们就到达了上文所提的性爱的动物恋了。这名词是克拉夫特-埃平起的,克氏也记录着一个很富有代表性的例子。这例子是一个先天神经上便有病态的人,智力相当的高,但很清瘦,血色也不好,性的能力也薄弱,他从幼年起,便对于家畜特别表示亲爱,尤其是对于狗和猫;每次在它们身上抚摸着玩,他就感到一些性的情绪,但在那时候他还是一个天真烂漫的儿童,根本不知道性是什么东西。到了春机发陈的年龄,他方才明白这种特殊的情绪是有性的意义的,于是便设法加以纠正。他居然成功了,但从此以后他就常做性爱的梦,而梦境中总有猫狗一类的动物在场,一觉醒来,又不免手淫,而手淫之际,意念中也总有这一类动物的成分。同时他却并没有和这一类动物交接的欲念,实际上他见了动物就觉得可爱,初不问那动物是公的还是母的;总之,他的性观念,在这一方面倒没有什么不正常。这样一个例子所表示的似乎是完全建筑在触觉上的一种物恋现象,比起一般的兽毛皮革恋来,它是进了一步,比起人兽相交来,它的程度还不够,换言之,它是介乎二者之间的。

克氏认为人兽相交和性爱的动物恋根本是截然两事。这见解我以为是不能接受的。我以为从性爱的动物恋到人兽相交,中间只是程度的不齐,而不是品类的不同,实际上是一路的现象,所不同的是,犯兽交的人大抵知能要薄弱些,或精神上要多些病态罢了。同时,上文不是说过人兽相交有两派,一是獉狉的兽交,一是病态的兽交吗?这两派也是不能绝对划分的。在所谓獉狉的兽交的例子里,我们如果加以仔细地研究,恐怕十有八九可以找到一些心理的变态。冒尔说得好,我们在癖(vice)与病(disease)之间,是很难划一条清楚的界线的;这句话在这里也很适用。

讨论到兽交,我们就到达了这一类歧变中最粗野而又最数见不鲜的一个方式了。凡是用和动物交合或其他紧密接触的方式而取得性的满足的行为,我们都叫作兽交。我们要明了这种歧变,我们先得把文明生活与都市社会生活所养成的对于动物的观感搁过一边。大多数的性的歧变,可以说大部分是文明生活与都市社会生活的直接的产物,即或不然,也至少是性冲动对此种生活随便适应的一些表示。但兽交则不然(但有一种兽交是例外,见下文),它是乡僻地方农民中间的一种性的变态行为,而此种农民又是一些智能低下、感觉迟钝和易于满足的分子。在比较原始与质朴的人口中也有。田野粗鲁的人,既没有妇女垂青,自己又没有能力去追求她们,便很自然会养成这种恶癖。在有的比较朴野无文的社会里,因为司空见惯,根本不把它看作淫恶的癖习。即如在瑞典,一直要到第十三世纪的末年,非宗教性的地方法律才把它算作一种罪名,而这罪名也并不大,犯过的人只需对动物的物主负责,出一些赔偿费便可了事。在更单纯的民族里,例如加拿大西境不列颠哥伦比亚的色里希人(Salish按即印第安人之一种),认为动物在生命的地位上并不低于人类,它的价值并不贱于人类,所以即使有兽交的事实发生,犯过的人并不因此受人鄙薄,并且根本也不算是一种过犯的行为。[喇嘛教中的欢喜佛,例如在北平雍和宫中所见的,其男像有兽首人身者,特别是牛首人身,应从此立场寻求解释。]

此种所谓獉狉性的兽交所以异常普遍,综合了说,是有三种因缘的。一、原始与朴质无文的社会对于生命的概念和文明社会的不同,它并不承认人类与其他动物,尤其是高等一些动物之间,有什么很大的界限。二、农民与此种动物之间,关系必然的比较密切,感情必然的比较浓厚,有时候再加上接触不到妇女,家室生活的不易建立,这种关系和感情自不免更加发展。三、有许多民族的传说和迷信无形中也有推挽的力量,例如,妄言和动物交接可以治疗花柳病等等。

就在今日文明国家的乡间,兽交还是一件很不能说是不普通的现象。这是很难怪的。在一个未受教育的农民,感觉既欠灵敏,辨别力自然薄弱,其对于异性的要求,又只限于极粗浅的程度而止,他对于一个人和一条牲口在性方面的分别,事实上怕不会十分措意。一个德国的农民在法官面前替自己解释着说:“我的老婆好久不在家了,没有办法,我就找我的母猪去了。”这样一个解释,出诸不懂法律、不识宗教教条的农民之口,可以说是很自然的,事实这解释也已经很够,无须再有什么别的辩护。从这个立场看,兽交便和手淫以及其他临时满足性欲的方式没有多大分别,都是不得已而思其次的权宜办法,我们正不必严格相绳,引为是性冲动的一大歧变。禁欲已久的前方士兵也往往有兽交的行为,古代、中古时代,以及最近欧洲大战的军队里,就都有过这种情形,而传说中所提到的动物大都是母山羊。

不过农民中兽交现象的所以比较多,除了感觉迟钝与接触不到妇女这两点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他们和动物的关系特别的密切。就农民的立场说,他和他的牲口或家畜的日常关系,不但不比他和街坊邻舍以及一般人类的为疏远,并且是更见接近,农民和牲口合住一屋,是乡间最普通的一种情形。

中外古今曾经做过兽交对象的动物,见于文献的,种类很多,而利用这种动物的自然男女都有。家畜的用处自然是特别大,可以说每一种家畜都当过这用途。利用得最多的是母猪[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或《槐西杂志》(卷二)有如下的一段记载:“乌鲁木齐多狎邪,小樱深巷,方响时闻,自谯鼓初鸣,至寺钟欲动,灯火恒荧荧也;冶荡者惟所欲为,官弗禁,亦弗能禁。有宁夏布商何某,年少美风姿,资累千金,亦不甚吝,而不喜为北里游;惟畜牝豕十余,饲极肥,濯极洁,日闭户而沓淫之,豕亦相摩相倚,如昵其雄;仆隶恒窃窥之,何弗觉也。忽其友乘醉戏诘,乃愧而投井死。迪化厅同知木金泰曰:‘非我亲鞠是狱,虽司马温公以告我,我弗信也’,余作是地杂诗,有曰,‘石破天惊事有无,从来好色胜登徒。何郎甘为风情死,才信刘郎爱媚猪’,即咏是事,人之性癖有至于是者,乃知以理断天下事,不尽其变,即以情断天下事,亦不尽其变也。”按此例就当时新疆之环境论(纪氏另有诗句曰,天高皇帝远,人少畜生多),当属于獉狉的兽交,但有北里而不游,而必出诸“媚猪”的一途,有经不能守,而非从权不可,甚且以权作经,则其人在性心理上恐亦不无变态。癖习与病态之间,极难画一清楚的界限,冒尔的话真是再确切没有。纪氏“以情断天下事,亦不尽其变”的断语亦极恰当,可引来作“歧变”一章全章的注脚。]。提到母马、母牛、驴子的例子也不少。用狗、猫、兔子的例子也偶尔遇到。母鸡、鸭子、鹅,也不算不普通,在中国,据说鹅用得特别多。古罗马的贵族妇女据说特别喜欢用蛇,甚至于熊和鳄鱼都有人记载着过。[清褚人获《坚瓠续集》(卷一),引《文海披沙》说:“槃瓠之妻与狗交。汉广川王裸宫人与羝羊交。灵帝于西园弄狗以配人。真宁一妇与羊交。沛县磨妇与驴交。杜修妻薛氏与犬交。宋文帝时,吴兴孟慧度婢与狗交。利州妇与虎交。宜黄袁氏女与蛇交。临海鳏寡与鱼交。章安史悝女与鹅交。突厥先人与狼交。卫罗国女配瑛与凤交。陕右贩妇与马交。宋王氏妇与猴交。”又引《耳谈》“临安有妇与狗奸,京师有妇与驴淫,荆楚妇人与狐交”。结语说:“乃知宇宙之大,何所不有?”霭氏原文中说,在中国,鹅用得特别多;不知有何依据,据译者读书所见,亦只上文所引章氏女一例罢了。《文海披沙》所拉杂搜罗的一部分显然是传说,不足为凭;其中杜修妻与狗交一则,系根据唐李隐《潇湘录》,唯《潇湘录》作杜修己:“杜修己者,越人也,著医术,其妻即赵州富人薛赟之女也,性淫逸。修己家养一白犬,甚爱之,每与珍馔。食后修己出,其犬突入室,欲啮修己妻薛氏,仍以有奸私之心;薛因怪而问之曰,‘尔欲私我耶?若然则勿啮我’;犬即摇尾登其床,薛氏惧而私焉;其犬略不异于人。尔后每修己出,必奸淫无度……”后薛氏终于被出,归母家,而犬仍往来不置;其他下文便是一派神话了。]

社会与法律对于兽交的态度大抵反映出两种事实,一是当时当地兽交现象的普遍的程度,二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的存在,即憎恶的心理之中和上一些神秘与亵渎神明的恐怖心理。法律的态度既有不同,处罚的宽严的程度也大有不齐,最轻的罚锾而止,最重的是人与兽一并受荼毗的极刑。在中古时代及中古时代以后的欧洲,兽交的案子是相当多的,这一点我们从教士或神父讲道时常用的题目里很可以看出来,一直到第十五、十六两世纪还是如此。关于这一层,我们还有一些更有意义的旁证,就是当时教会的法律也认为在这方面有规定各种处分的必要,主教、神父和会吏犯兽交的罪名的都得经过相当时期的忏悔,大抵职位愈高,那时期就愈长。

对于兽交的处分,有的民族里是极严酷的,这无疑的是因为这种民族把兽交、兽奸或鸡奸看作一种滔天的罪孽,而从宗教的立场看,更是罪孽里最最可怕的一种,至于它对于社会与个人的实际的损害,还是另一回事。犹太人是最怕兽交的[霭氏原文中用到sodomy一字,可译为“所多玛现象”,所指大概是兽交一类的行为。所多玛是犹太经典里记载着的一个古代的小国,因多行淫乱,而终于被上帝用天火烧毁,说详《旧约·创世记》第十三章第十三节,第十八章第二十节至第三十三节,及第十九章第一节至第二十八节。所多玛所行淫乱的方式,《创世记》中不详,大约兽交也是方式之一。无论如何,犹太人的生怕兽交的心理是从这段故事来的。],所以主张凡是犯者和被侵犯的动物都要受死刑的处分。在中古时代的欧洲,特别是法国,这种严刑峻法也流行过一时。犯者和母猪或母牛或母驴,一并被判处荼毗的例子,记载上都见过。在法国图卢兹(Toulouse),一个女子因和狗交而被焚死。即降至第十七世纪,有一位很湛深的法学家还认为这种判决是合理的。即在今日,社会与法律对于兽交的态度还没有完全革新,还没有充分地参考到上文所已讨论的事实,即,凡有这种反常的行为的人,不是精神上有病态,便是智力上缺乏到一个程度,往往和低能的人没有很大的分别。还有一点我们得参考到,就是,有少数的例子,或者对动物身上有残忍的伤害,或者和下文所要讨论的施虐恋的现象有连带关系,除此之外,兽交在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直接反社会的行动,德国性心理学者沃瑞尔(Forel)说得很对,只要没有残忍的成分在内,兽交“是性冲动的最没有妨害的一个病态的歧变”。[见沃氏所著《性的问题》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