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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窃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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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根据《研究录》第七辑中《窃恋》 一文。霭氏在第三辑中发表《性爱的象征现象》一文时,对于偷窃行为和性情绪的关系,尚没有研究清楚,故未列入;第三与第七两辑的问世,中间相距大约有二十年。]

从第十八世纪起,西洋有一个名词,叫“窃狂”(Kleptomania),当初算是“偏执狂”(monomania)的一种;但这名词始终没有受医学界的公认,至于法学界,并且曾经加以否认。有人间或用到这名词的时候,指的不过是一个偷窃的冲动,犯窃狂的人,一阵心血来潮,就多少不由自主要偷窃起来,其间不但没有自觉的动机,并且一经自觉,在当事的人(普通总是一个女子)还不免竭力地挣扎。研究精神病的人又认为它是和静躁交迭性的癫狂(manic-depressive insanity)最相接近。最近精神病学的趋势是想根本不再用这名词,不过名词虽有问题,它所指的现象却是很实在的。当一个有偷窃的病态冲动的人解上法庭而法官听取辩护的时候,法官可以很俏皮地回答说,“这人假若有病,那病就得归我治疗”,不过俏皮的话容易说,问题的真相他却并不了解。这种冲动实在是界限相当分明的一种心理状态,而不是一个笼统的偏执的倾向而已;它是有来历的,并且这来历是可供明白地追寻的;而从我们的立场看来,它是性心理学范围以内的一个现象。在性心理学里,有人把它叫作“性爱的窃狂”(erotic kleptomania),但比较简单而适当的名词也许是“窃恋”(kleptolagnia)。这名词是一九一七年前后美国芝加哥城的精神病学者基尔南所创立的(把偷窃的行为和性的情绪联合了看,这名词可以说是再简当没有,它和下文第八节所要讨论的虐恋或痛楚恋的名词是一贯的,这指性与偷窃行为的联系,而虐恋则指性与施虐或受虐行为的联系)。当时我很快就采用了这名词,以后也一贯认为它是指称这种状态的最恰当的一个名词。(另一种比较难得遇见的状态,以前叫作“性爱的火焰狂”,西文是erotic pyromania,同样地也不妨改称为“火焰恋”,西文是“pyrolagnia”。)最初关于窃恋的例子的记载,似乎是法国里昂的拉卡萨涅(Lacassagne)的手笔,时间是一八九六年。

窃恋和虐恋不但在名词上相仿,在性质上也有连带关系。窃恋可以说是建筑在更广泛的虐恋的基础之上的;虐恋中的性情绪的联系物是痛楚,窃恋中的性情绪的联系物是一种提心吊胆的心理,而提心吊胆的心理也未始不是痛楚的一种[推此议论,则霭氏在本节中所叙的现象当大有未尽,即,只是窃恋一种,犹不足以概括此方面的性心理的变化。例如丐恋。偷窃的行为既可以和性情绪发生联系,乞丐的行为又何尝不可以?偷窃是不名誉的,冲动之来,当事人必有一番挣扎,一番提心吊胆的心理,而挣扎与提心吊胆皆是痛楚的一种,所以可以说窃恋是建筑在比较广泛的虐恋或痛楚恋之上的。丐恋又何独不然?向人丐取也是不名誉的,冲动之来,当事人内心也必有一番撑拒,面子上必有一番难为情的表示,撑拒与难为情又何尝不是痛楚的一种?然则丐取的行为和性情绪联系起来,而成为和窃恋完全可以相比的一个现象,是情理中可有的事。丐恋不但是情理上可有的事,事实上也真有;也正唯其有,译者才觉得有在注文里加以补充的必要。姑就浏览所及,征引若干例于后。清诸晦香《明齐小识》(卷五)说:“有曹姓者,家素裕,生子绝慧,忽觏痟疠,及愈,举止乖常;日挟百钱,至街市与丐游:初与一丐俱,如逢两三丐,即舍前所俱者,而与两三丐俱;尚复有数丐来,则又撇两三丐而与数丐俱。家人侦获拉归,明日复然。”诸氏的评语是:“种莪伊蒿,大约其祖德斩也。”清许仲元《三异笔谈》(卷四)有一则说:“有不必丐,不可丐,而必欲丐者,予见二丐焉。一、王姓,文恭相国之曾孙,幼文员外之孙,好向店铺乞钱,乞必诵制艺一首,不唱《莲花落》也。铺户多识之者,即与钱,亦必诵讫,乃肯顾而之他。其叔凤超,余僚侪也,为予言甚悉,父母闭之,则抉扉遁;絷之,则断绠逸;夜即卧市间石上。后不知所终。一、朱姓,长兄为别驾,次兄太学生,群从皆茂才,亦同此癖。两兄乃以金二百两置秀野桥北毛大有酒店中,权其子,供乞资;见即招之来,斟的饱满,昂藏而去;虽严寒酷暑,或大雨雪,终不家食也。”按王氏一例是松江王顼龄之曾孙,王鸿绪之从曾孙。清邵弢《三借笔谈》(卷三)有一则说,“余馆带城桥时,有赵姓者,性喜为丐。北寺故丐取处,有人题额曰:‘义屈卑田’;有丐首一人,凡欲为丐者,必先入名籍中,谓官丐,方可任其所之,不则为本丐欺,且无舍者。赵某家本小康,妻亦美;惟家居三四年,必弃之去,以钱一贯入名卑田籍;丐知其富,优待之,于是甘之如饴。又胥门洪某,亦有丐癖;尝寄身北寺,入义氓籍(即卑田籍,余曾见其册有八千余人);家人觅得之,强使返,今称素封矣。”邹氏又说:“按《唐丛裁》,后齐武平时,后主于后苑内作贫儿村,帝亲衣褴褛之服,行吟其间以为乐;以一国之尊,而甘心为此,理亦有之,不可解也。”按此或出一种故示落拓的好奇心理,或不可以寻常丐恋或丐癖论。丐者多于人家出殡时唱挽歌。元曲演富人子郑元和事,不知究有其人否。不过明徐应秋:《玉芝堂谈荟》(卷十一)“嗜好之异”一则下说:“李山松好唱挽歌。”以有身家的人而喜唱挽歌,大概也是丐恋或丐癖的一种表示。清袁枚《子不语》(卷二十一)载有“抬轿郎君”一则,说:“杭州世家子汪生,幼而聪俊,能读《汉书》。年十八九,忽远出不归;家人寻觅不得;月余,其父遇之荐桥大街,则替人抬轿而行。父大惊,牵拉还家,痛加鞭棰;问其故,不答,乃闭锁书舍中。未几逃出,又为人抬轿矣。如是者再三。祖父无如何,置之不问。戚友中无肯与婚。然《汉书》成诵者,终身不忘;遇街道清静处,朗诵《高祖本纪》,琅琅然一字不差,杭州士大夫亦乐召役之,胜自己开卷也。自言两肩负重,则筋骨灵通,眠食俱善,否则闷闷不乐。此外亦无他好。”清采蘅子《虫鸣漫录》(卷二)又记着和“抬轿郎君”相仿佛的一些例子。一、青齐巨室某……其同学某“酷爱支更铃柝,巡行达旦无倦:鄴家设典肆,辄往代其逻者;自制无表羊裘皮兜帽以御寒;或携酒肉,与支更人共饮醉,即令彼熟寝,而自按更声柝以为乐”。二、“一世家中人喜为人御车,往来齐鲁间,暇则朗吟古乐府、《离骚》《汉书》,或作诗自遣,句多奇警,不以示人……相识者遇之,呼曰‘当驾’(北人呼御车者之称),则欣然,如呼字,或称兄,则怒不答……”按此数例与丐恋颇相近,而微有不同。舆隶与抱关击柝之人,在在须仰人鼻息,受人白眼,其社会地位原比乞丐高得有限,所以除非生活上万不得已,或有特别的心理原因,一个人决不肯甘心去觅取此种地位。这是与丐恋相接近的说法。唯抬轿、赶车、打更等活动于心理上的折磨外,又须加上体格上的痛楚,其和受虐恋的关系,似乎比窃恋及丐恋更觉显然。汪生自白的几句话最有趣,“两肩负重,则筋骨灵通,眠食俱善,否则闷闷不乐”的真是一个受虐恋者的口吻;不过所以能筋骨灵通眠食俱善而精神舒泰的缘故,其关键实不在负重的本身,而在负重所加于其身的痛楚,以及舆卒的地位所加于其精神的折磨,与此种痛楚与磨折所可能引起的解欲作用和情绪上的宣泄。参看下文本章第八节。]。这样一个看法以前有不少的观察家也提到过,但都不很清楚,一直要到第二十世纪的初年,经法国的一部分精神病学者[例如德普伊(Depony)在一九○五年]把若干窃恋的例子明确地叙述以后,这看法才算成立,而窃恋的性的含义才完全显露。这些精神病学者告诉我们,窃恋的心理过程实际上就是积欲与解欲的性的过程,不过经过一度象征性的变换之后,就成一个偏执性的冲动,而此种冲动,在活跃之际,也必有一番抵拒挣扎,活跃的结果,则为一件很无价值的东西的窃取,往往是一块绸缎的零头或其他类似的物料,除了借以取得可能的性兴奋而外,可以说全无用处。内心的抵拒挣扎相当于积欲的过程,我们知道普通积欲的过程里,本就有不少抵拒挣扎的成分;而窃取的最后手段则相当于解欲的过程,我们也知道,有的窃恋的例子,在窃取成功之顷,真会发生解欲的作用而取得情绪上的宣泄。至于那偷到的东西,到此不是藏放一边,便是完全抛弃,真是捐同秋扇了。窃恋的人大抵是一个女子,并且往往是有相当身家的女子,更可见她之所以偷窃,目的决不在东西,而是别有作用。这样一个女子对于偷窃行为的性的作用也许并不了解,并不自觉,即使自觉也不会自动地承认。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窃恋事实上并不是“窃狂”的一种,两者在以前虽往往相混,现在我们却看得很清楚了。“窃狂”在理论上是认为没有动机的,也是不可抗拒的;而窃恋则自有其确切的动机,初不论此动机的自觉与否——此动机并非偷窃他人物件,已不待言;同时,偷窃的行为也不能说不可抗拒,因为当事人总是筹之已熟,见有机会来到,环境适宜,便尔很快地下手。又大凡窃恋的人,神经上虽十九有些变态,精神上却不一定有严重的病态。窃恋绝不是一种精神病,因此,也就不能和目前事实上已成过去的“窃狂”相提并论,而应完全归纳到性心理学的范围之内;我们不妨把窃恋看作性爱的物恋现象的比较有病态的一种。[许仲元《三异笔谈》里于丐癖之后,又记有窃癖一例。“董五峰宏,文敏宗伯之族孙,亦文敏司寇之高弟也,生平有窃癖,不讳言之。戚友知其然也,珍秘多匿之;或断墨半丸,或秃颖数管,藏置隐处,临行,乃欣然携之而去。子耕云,工缣素,尤与余外祖善,言伊父之癖,诚不可讳,更苦滑滴不饮,不能以醉为辞,幸所攫皆不及一文,倘可聊以自解耳;诵庄蒙《胺箧》之篇,不啻欲废《蓼莪》焉。”按前一文敏为董其昌,后一文敏为张照,都是松江人。清采蘅子《虫鸣漫录》(卷二)说:“某省有候补县令,性喜窃食,若公然饮啖,则觉无味,而不能多进;妻妾稔知之,每于灯背案角置佳珍,以待令背人咀嚼,若有余甘,不知何疾。”]

窃恋而外,性冲动与偷窃行为的混合现象还有,这些虽和窃恋不无连带关系,却不应与我们所了解的窃恋混为一谈,并且这些现象的发生,事实上也比窃恋为少。这些现象之一,斯特克尔(Stekel)在一九○八年曾经特别地叙述过。[见斯氏所著《行为的怪癖》一书。]这现象里的偷窃行为是不属于性爱性质的,易言之,偷窃并不成为获取性满足的一个方法,所窃取到的东西也不是一种恋物,而是任何表面上可以供给性的兴趣或性的暗示的物件。窃取到了这样一件东西,当事人,大抵也是女子,算是聊胜于无地得到了一些性的满足,这种女子大都因丈夫阳事不举而平时情绪上感受着多量的抑制的;一种有性暗示的事物的窃取对她多少有望梅止渴的用处,此外别无意义。斯氏用这个现象来解释一切“窃狂”的例子,不过假若我们不再承认“窃狂”的存在,这解释也就根本用不着了。至于这现象既不是物恋,又不是窃恋,是显而易见,无烦多事解释的。

性的情绪与偷窃行为的另一混合的现象,曾经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希利(Healy)叙述过,并且还有过实例的证明[见希氏所著《内心的冲突与犯罪行为》一书。]。春机发陈年龄前后的青年男女,一面受了性的诱惑,一面又深觉此种诱惑的罪大恶极,不敢自暴自弃,于是转而从事于罪孽比较轻微的偷窃行为[这种青年窃犯的例子是不少的,在近代都市里也特别容易发觉。记得七八年前上海就有过这样一个例子。一个十五六岁的青年,不知犯了多少次细微的窃案,也不知进过多少次捕房,终不悔改,当时各报的所谓“社会新闻”都拿他做了好题目,译者在《华年周刊》星,曾根据希氏的见地,写了一篇短评,替他开脱。据希氏说,此种例子,但须有适当的关于性知识方面的开导,把他所谓内心的冲突调解开了,偷窃的行为便可立即停止,永不再犯。]。这现象的背景里的心理过程可以说恰好是窃恋的心理过程的反面,因为一样是实行偷窃。在窃恋,其目的是在性欲的真实的满足或象征的满足,而在希氏所述的现象,则为此种满足的闪避。[霭氏此说恐不尽然。希氏所述的现象貌若为性欲的闪避而发,事实上又何尝不是为性欲的满足而发(当然是童年与春机发陈年龄的一种暗中摸索的满足,与成年人所谓的满足不同)。在全部性爱的象征现象的讨论里,霭氏承认凡是象征性的满足都是替代的满足(vicarious satisfaction),希氏所述的现象,在一度偷窃之后,又何尝得不到一种替代的满足呢?因为可以得到一种满足,所以经过相当时期以后,总须偷窃一次。因为替代的满足究不如从性知识的开导所得的满足那般实在,所以一经开导,偷窃行为就从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