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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弟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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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乙

推徐疾

「推徐疾,羨不足」。念孫案:「推」,當爲「準」。「準」省作「准」,因譌而爲「推」,《事語篇》作「准徐疾贏不足」,是其證。

旁山

「玉出於禺氏之旁山」。孫云:「『旁山』,《地數》《揆度》二篇皆作『邊山』,因『邊』、『旁』字形相近而譌。」

十倍而不足

「十倍而不足,或五分而有餘者」。念孫案:「十倍」上亦當有「或」字,與下句對文。

霜露

「故樹木之勝霜露者,不受令於天」。念孫案:「露」當爲「雪」。木勝霜雪,則經冬而不凋,故曰「不受令於天」。今本「雪」作「露」,則非其旨矣。《侈靡篇》云「樹木之勝霜雪者,不聽於天」,是其證。

期軍士

「期於泰舟之野期軍士」。念孫案:下「期」字當依《羣書治要》作「朝」,言與軍士期於泰舟之野而朝之也。今作「期」者,即涉上文「期於」而誤。

易牙 五子

「甯戚、鮑叔、隰朋、易牙、賓胥無皆差肩而立」。念孫案:「易牙」二字,後人所加也。《小匡篇》云:「其相曰夷吾,大夫曰甯戚、隰朋、賓胥無、鮑叔牙。」易牙小臣,豈得與四大夫差肩而立乎!《藝文類聚·居處部四》引此無「易牙」二字,明是後人所加。下文「五子曰善」,「五子」本作「四子」,因增入易牙,故又改「四」爲「五」耳。

見其

「見其若此其厚,而不死列陳,可以反於鄉乎」。念孫案:「見其」,當依《羣書治要》作「見禮」。「見禮」二字,總承上文而言,今本「禮」作「其」者,涉上下文諸「其」字而誤。

脱四字

「請以令與大夫城藏」。引之曰:此當作「請以令與卿諸侯,令大夫城藏」。「城藏」者,藏粟於城中也。下文曰「下令卿諸侯,令大夫城藏」正承此句言之。其曰「使卿諸侯藏千鍾,令大夫藏五百鍾,列大夫藏百鍾」則分承此句言之也。今本「大夫」上脱「卿諸侯令」四字,則與下文不合。

常固

「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念孫案:「固」,當爲「調」。下文兩「固」字竝同。「調」誤爲「周」,又誤爲「固」耳。下文「衡數不可調」即承此句而言。《國蓄篇》曰:「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調也。」今本脱此文,説見《國蓄篇》。是其證。

調則澄澄則常

「調則澄,澄則常,常則高下不貳」。「貳」,當爲「」,説見《勢篇》。引之曰:「澄」訓爲「清」,與「調」字、「常」字義不相承,當是「憕」字之誤。《説文》:「憕,音懲。平也。」物之高者有時而下,下者有時而高,其數不能均平,調之則前後相等而高下平矣。故曰:「調則憕,平則高者常高,下者常下矣。」故曰「憕則常」。古書篆作立心,與水相近,鄭氏《周易注》,見《小雅·采薇》正義。故心旁誤爲水旁。

分有四時

「夫歲有四秋,而分有四時」。念孫案:此言以四秋分屬四時也,分下不當有「有」字,蓋涉上「有」字而衍。下文同。《太平御覽·時序部二》引此作「歲有四秋而分四時」,無下「有」字。

而大秋

「而大秋成,五穀之所會」。念孫案:「大秋」上衍「而」字,上下文皆無此例,《太平御覽》引此亦無。

輕重丁

布泉 泉布 泉金

「天下諸侯,載黄金珠玉五穀文采布泉輸齊,以收石璧」。念孫案:「泉」,當爲「帛」,下文亦云「有五穀叔粟布帛文采者」,《通典·食貨十二》引此正作「布帛」。又下文「大夏帷蓋衣幕之奉不給,謹守泉布之謝」,案:「泉布」,亦當爲「帛布」。「布帛」,或曰「帛布」,下文「帛布絲纊之賈」即其證。此承上文「帷蓋衣幕之奉」而言,則當云「帛布」,不當云「泉布」。「帛」、「泉」字相似,又涉上文「泉金」而誤也。又下文「功臣之家人民百姓,皆獻其穀菽粟泉金」,案:「泉金」,亦當爲「帛布」,上文作「五穀叔粟布帛文采」,是其證。今作「泉金」者,亦涉上文「泉金」而誤。

禪籍 不如令者不得從天子下諸侯

「諸從天子封於太山,禪於梁父者,必抱菁茅一束以爲禪籍,不如令者不得從,天子下諸侯載其黄金,争秩而走」。念孫案:「以爲禪籍」,「禪」字涉上文「禪於梁父」而衍。「籍」,當爲「藉」。「藉」,薦也。《史記·封禪書》曰「江淮之間,一茅三脊,所以爲藉也」,是其證。引之曰:「不如令者不得從」爲句,「天下諸侯」連讀,其「子」字,則因上文「從天子」而衍。

反此

「令衡籍吾國之富商蓄賈稱貸家,以利吾貧萌,農夫不失其本事,反此有道乎」。念孫案:「反此有道乎」,當依前後文作「爲此有道乎」,今本爲作「反」者,涉下「反之」而誤。

幾何千家

「其受息之萌幾何千家」。念孫案:「幾何千家」,當作「幾何家」。其「千」字,則涉下文「千鍾」而衍。

其出之鍾

「其岀之鍾也一鍾」。洪云:「上『鍾』字當作『中』,下文『其出之中伯伍也』、『其出之中鍾五釜也』、『其岀之中伯二十也』,字皆作『中』,此涉下『鍾』字而誤。」

苦處 上斷福

「東方之萌,帶山負海,苦處,上斷福」。念孫案:「苦處」當爲「谷處」,上文「山居谷處」即其證。隷書「谷」字作「」,「苦」字作「」,二形相似而誤。「上斷福」三字義不可通,案上文云「上斲輪軸,下采杼栗」,則此「上斷福」當是「上斲輻」之譌。上言「斲輪軸」,此言「斲輻」,若《詩》之言「伐輪」、「伐輻」矣。

「故稱貸之家曰皆再拜受」。念孫案:衍「曰」字。

墾田發

「夫墾田發,務上之所急,可以無庶乎」。引之曰:「發下」蓋脱「草」字。《國蓄篇》曰:「耕田發草,上得其數矣。」《輕重甲篇》曰:「今君躬犂墾田,耕發草土。」又曰:「彊本趣耕發草立幣而無止。」是也。「務」字屬下讀,「務上之所急」者,務農也。農者,上之所急也。

「今齊西之粟釜百泉。尹注:「五鏂爲釜。」今本「鏂」誤作「鍾」,《通典》所引已誤。則鏂二十也,齊東之粟,釡十泉,則鏂二泉也。今本此泉字獨作錢,乃後人所改。請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穀菽粟決其籍,若此則齊西岀三斗而決其籍,齊東出三釜而決其籍」。念孫案:齊西之粟三斗三十錢,則二斗二十錢也。而鏂亦二十錢,則是二斗爲一鏂也。尹注云:「斗二升八合曰鏂。」失之矣。

釜十

「然則釜十之粟,皆實於倉廩」。念孫案:「十」,當爲「斗」。「釜斗之粟」,即承上「三斗」、「三釜」而言。隷書「斗」字作「」,後人誤以爲「什」字而改爲「十」,《通典·食貨十二》引此已誤。

阮而不遂 報上

「溝瀆阮而不遂,谿谷報上之水,不安於藏」。引之曰:「阮」當爲「阸」,「報」當爲「鄣」,皆字之誤也。《立政篇》曰:「溝瀆不遂於隘,鄣水不安其藏。」又曰:「通溝瀆,脩障防,安水藏。」「隘」,與「阸」同。「鄣」,與「障」同。

收粟

「請有五穀收粟布帛文采者,皆勿敢左右」。念孫案:「收」,當爲「叔」。「叔」,即「菽」字,《戒篇》「岀冬蔥與戎叔」,《莊子·列禦寇篇》「食以芻叔」,《漢書·昭帝紀》「以叔粟當賦」,竝與「菽」同。《大雅·生民篇》「蓺之荏菽」,《檀弓》「啜菽飲水」,《左氏春秋·定元年》「隕霜殺菽」,《釋文》竝作「叔」。見下文。《輕重甲篇》亦云:「子大夫有五穀菽粟者,勿敢左右。」「叔」字草書作「」,因譌而爲「收」。

請之

「請以令召城陽大夫而請之」。念孫案:「請之」,當爲「謫之」。下文「滅其位,杜其門」,是「謫之」之事也。今作「請之」者,涉上「請以令」而誤。

此何以洽

念孫案:「洽」,當爲「給」。下文云「國中大給」即其證也。「給」、「洽」草書相似,故「給」譌爲「洽」,尹注非。

表稱貸之家

念孫案:「表」,當依宋本作「旌」。故尹注云:「旌,表也。」今作「表」者,涉注文而誤。

民之父母也

「《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也。』」念孫案:「也」字涉下文「父母也」而衍,《通典·食貨十二》引無「也」字。

蟁虵

「投蟁虵巨雄」。孫云:「『虵』,當依上文作『虻』。」

賣賤

「四郊之民賣賤,何爲不富哉」。念孫案:「賣賤」當作「買賤」。言四郊之民,多買賤物,所以致富也。今作「賣賤」者,涉上文「賤賣」而誤。

何故

「此其何故也」。念孫案:當作「此其故何也」,下文同。

「龍夏,其於齊國,四分之一也。」洪云:「《山至數篇》『龍夏以北至于海莊,禽獸羊牛之地也。』此『』字本『海莊』二字,譌并作一字。」念孫案:洪説是也。俗書「莊」字作「庄」,隷書「莊」字作「」,俗又省作「庄」。因譌而爲「」,加「氵」則爲「」矣。

操辭

「君動言操辭」。引之曰:「操」,當作「摇」。「摇辭」,即動言,古人自有複語耳。《輕重甲篇》云:「動言摇辭,萬民可得而親。」是其證。今本「摇」作「操」者,涉上文兩「操」字而誤。

一可以爲百

「湯之以高下,「湯」,讀爲「蕩」。《陳風·宛丘》曰:「子之湯兮。」注之以徐疾,一可以爲百」。念孫案:「一可以爲百」,當作「一可以爲十,十可以爲百」。《山權數篇》云:「徐疾之數,輕重之策,一可以爲十,十可以爲百。」此二句篇中凡兩見。是其證。

身不竭

「源泉有竭,鬼神有歇,守物之終始,身不竭」。念孫案:「身」上當有「終」字,上文「終身無咎」即其證。

輕重戊

帛牢

「立帛牢,服牛馬,以爲民利」。念孫案:「帛」當爲「皁」,字之誤也。《史記·五宗世家》「彭祖衣皁布衣」,《漢書·景十三王傳》「皁」誤作「帛」。皁以養馬,牢以養牛,故曰「立皁牢,服牛馬」。

其行義

「公曰:『其行義奈何?』」念孫案:「其」字涉上文「公其行義」而衍。

脱一字

「則是魯梁不賦於民財用足也」。念孫案:「財用」上脱「而」字。下文云「則是楚不賦於民而財用足也」,即其證。

絏繑

「絏繑而踵相隨」。念孫案:「繑」與「屩」同。《集韻》:「屩,或作繑。」「絏」當作「曳」。曳,引也,言引屩而踵相隨也。今作「絏」者,因「繑」字而誤加「糸」耳,尹注非。

不居

「室屋漏而不居」。念孫案:「居」當爲「治」,字之誤也。《齊民要術》一、《太平御覽·木部一》引此竝作「治」。下文「室屋漏者得居」,二書「居」亦作「治」。

「齊者,夷萊之國也。一樹而百乘息其下者,以其不也」。念孫案:「」,當爲「俏」。「俏」,與「肖」同。《列子·力命篇》:「佹佹成者,俏成也。初非成也。」張湛注:「俏,似也。」釋文云:「與肖字同。」又《楊朱篇》「人肖天地之類」,《釋文》作「俏」。言此息於樹下者,皆游惰之民,故曰:「齊者,夷萊之國也。一樹而百乘息其下者,以其不肖也。」下文「三不歸」皆承「不肖」言之。宋本作「捎」,《齊民要術》作「稍」,皆「俏」字之譌。

歸市

「歸市亦惰倪,終日不歸」。念孫案:「歸市」下當有「者」字。「歸市者」,對上文「丁壯者」及「父老」而言。

貴買 令其買

「代人忘其難得,喜其貴買」。念孫案:「貴買」,當爲「貴賈」。《藝文類聚·武部》《獸部下》、《太平御覽·獸部二十一》引此竝作「貴價」,是其證。下文亦云「不敢辯其貴賈」,今作「貴買」者,涉上文「公貴買之」而誤。又下文「衡山之君告其相曰:『天下争吾械器,令其買再什以上。』」案:「買」,當依朱本作「賈」,上文云「衡山之械器,必倍其賈」即其證,此亦涉上文諸「買」字而誤。

公因

「公因令齊載金錢而往」。念孫案:「公因」,當爲「公其」,上文曰:「君其鑄莊山之金以爲幣。」下文曰:「公其令人貴買衡山之械器而賣之。」皆其證。

輕重己

玉總

「天子東出其國四十六里而壇,服青而絻青,玉總帶玉監,朝諸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號曰祭日,犧牲以魚」。朱本「總」作「」。念孫案:「總」與「」皆「忽」之譌。「忽」,即「笏」字也。《皋陶謨》「在治忽」,鄭作「曶」,注云:「『曶』者,笏也。臣見君所秉,書思對命者也。君亦有焉。」見《史記·夏本紀》集解。《士喪禮》「竹笏」,今文「笏」作「忽」。《墨子·公孟篇》曰:「公孟子載章甫忽。」是「笏」與「忽」通也。桓二年《左傳》「衮冕黻珽」,杜注曰:「珽,玉笏也。」此云天子玉忽,即《玉藻》所謂「天子珽」。《考工記·玉人》所謂「大圭長三尺,天子服之」者也。《周官·典瑞》云:「王晉大圭以朝日。」此云「天子玉忽祭日」,正與《周官》合。《左傳正義》引《管子》云:「天子執玉笏以朝日。」即此篇之文。

又橿權渠繉緤

念孫案:「又」,當爲「乂」。「乂」與「刈」通,《齊語》云「槍刈耨鎛」是也。《説文》:「橿,鉏柄名。」《鹽鐵論·論勇篇》云:「鉏櫌棘橿以破衝隆。」「權渠」,下文作「穫渠」,未詳。「繉」即「繩」字之誤,隷書「黽」字或作「」,又作「」,形與「晁」相似,「黽」之爲「晁」,與「鼂」之爲「晁」,其下半亦相類也。「緤」亦「繩」也。

此三人者

「民生而無父母謂之孤子,無妻無子謂之老鰥,無夫無子謂之老寡,此三人者,皆就官而衆」。此字疑誤。引之曰:「人」字衍,民之窮者,有此三類,非謂僅有三人也。《孟子·梁惠王篇》:「老而無妻曰鰥,老而無夫曰寡,老而無子曰獨,幼而無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文義與此同。

服黄而静處

「春盡而夏始,天子服黄而静處」。引之曰:下文曰:「秋盡而冬始,天子服黑絻黑而静處。」則此當云「天子服赤絻赤而静處」,寫者脱誤耳。

同族者人

「天子祀於太宗,同族者人,殊族者處」。念孫案:「人」,當爲「入」。處,止也,言同族者則入祭,異族者則止也。

脱四字

「以秋至日始,數九十二日」。念孫案:此下當有「謂之冬至」四字,上文云:「以冬至日始,數九十二日,謂之春至。以春至日始,數九十二日,謂之夏至。以夏至日始,數九十二日,謂之秋至。」是其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