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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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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就解戒本,广宗八篇,次解第二。

【疏】义门分别有八种意:初明业不自成,必由惑发,虽众多,不出三毒,故以篇戒配毒成相。发虽在惑,畅必在具,所以第二配属身、口。两业乃现,作必有由,故次第三明自、他义。上显成业,由境而兴,故次第四遮性、相摄。然初制意,为存道本,故次第五配篇种类。名相乃异,须定行基,故次第六持犯方轨。凡所禁制,约报彰持,故次第七僧尼同异。上虽张相,未辨小学,故最末论沙弥任运。

释僧残篇。初总列八段,束之为四:初即是惑,二、三约业,四、五、六据教,七、八就人。从二已下,一一皆有结前生起。遮、性二位,或约情非情,或就事轻重,并从境分,故云由境也。八篇戒相,遮、性统收,故云相摄也。为存道本者,下篇诸戒,为防四重,四重即是入道之基,故持、犯总收四行,四行统一切行,故指持、犯以为行基。

【疏】初、明第一配三毒者。

【疏】就此十三,初有七戒,因虽三毒,成必贪心;次二谤戒,因亦三毒,成在瞋、嫉;二、破两戒,亦因三事,痴、慢心成;后有二戒,因瞋、痴起,成亦同之。

配毒中,因即始起,成谓究竟。始终二心,同异不等,故须两列。然起不可定,今但取成。初七贪成者,漏失等五从内色起,二房由外事生。二、谤、瞋、嫉成者,如律缘起,瞋恨沓婆,嫉他好请,嫉对违境,亦属瞋中。二、破痴、慢者,痴谓立邪破正,慢则称佛自尊,慢摄于痴。后二瞋、痴起成同者,瞋谓遭摈被谏,痴谓谤僧抵拒。

【疏】若当讲解,须叙戒缘,用显三毒成业相貌。

次广叙中,因佛制淫戒,迦留陀夷欲盛,次第起前四戒;迦罗旧知媒法,遂结第五;佛听造房,比丘广乞,因制六、七,故总归贪。余略如上,至后注中,更自委释。

【疏】故僧祇云:有戒从贪欲生,如弄身、淫、触、染语、媒嫁也;有罪从瞋恚生,如无根谤、毁呰、驱出、打搏等;有罪从愚痴生,如边邪等见;有罪非三毒生,如无学犯。

引证中。僧祇通明诸罪,非止一篇。僧残篇中,止有七戒,染语即兼二粗,邪见即二破,如无学犯者,误心遮也。

【疏】第二、明身口相者。

【疏】漏失、摩触,唯身、心犯。二房据本,由身成犯,亦有教人口业犯义。自余九戒,口业成犯,亦有身业助成之义。如后四谏,纵设不言,随满便结,何待口也?意通前业,不可别配。

三业中,初配漏、触。但是身业,而云心者,以通从别,相带而言。次二房亦有口业犯者,如下教遣是也。后九下,明互造。且举谏戒,不必假言。而二粗、媒嫁、二谤,如后戒本,并通作相。故意下,若单意业,未必有身口;若身口业,其必兼意业,故云通前也。

【疏】故僧祇云:有罪非身,口从心生,即应问言:何心取物、杀人、触女、断草、掘地?是名取心不取事也。有罪取事不取心者,不应问他:汝以何心淫、饮酒、与未受人宿?过限随有犯者,当如法治。

引证中,除后三戒,罪从境制(四分破僧从境,同宿约心),自余一切,皆从心制。故知无心不犯,可证上文意通之义。

【疏】第三、教遣不同相者。

【疏】二粗、二房四戒,自作成重,故不须说;教人作者,于身无润,不同犯轻。

教遣中,通示四戒者,一往粗分,如下细简。

【疏】若二粗,能所互有染,随染而结重。

别释中,二、粗能所互染者重,不染者兰义。钞云:能所互有染心,能所互轻重;能所俱有染心,能所同犯。明有教人成重之义。

【疏】若论媒相,不问利非利,俱同犯残。

媒嫁中,初科,古约得利,今取染分,故云不问等。

【疏】昔人解云自重教轻者,便引律云若我语僧,恩不在我,故知有利方结残者,不如此也,斯引缘耳。必结成业,教他同犯,如白二遣人媒合,众同犯者,以染爱分故。

古解中引律者,即调部文。彼因檀越凭求他女为妇,僧为白二,差使往问。许已,作使比丘念言:我今若还白僧,恩不在我。即自往彼,语居士已,生疑白佛。佛言:众僧偷兰,使比丘僧残。古谓僧犯偷兰,则是能教不得利耳。不如此者,斥其错解。以佛判僧兰,乃是方便,非约不得利也。斯引缘者,指彼误引。以彼使言恩不在我,乃叙本缘,非正判犯故。必下,示正判也。以僧犯兰,由不至果,若同往报,合众皆残,故云必结等也。如下,引证,亦出调部,缘起同前。但作使比丘问已,还伽蓝中白僧,僧即告彼居士令知。佛言:一切僧残。爱染分者,分字去呼,谓皆沾染分故。

【疏】若如二房,亦有共作,义亦同犯也。

二、房中共作同犯者,虽是教他,由有己分,即如善见段段计人过量,亦犯。

【疏】二、谤为言。教人起谤,损境畅思,不问为己不为己,皆同犯也。

二、谤中,初文。诬污清人,损境情重,故不独为己。

【疏】有人云:不同犯。所以然者,若教他言:持我三根,往谤彼人。僧若捡校,不问所教,故知是轻。故善见云:慈地得残,能教人也;尼得吉罗,所教人也。

次科,初标所立;所下,释成;故下,引证,以慈地比丘教妹尼对众僧前谤沓婆故。

【疏】任情所存,然作业是重,未可同于外部。

三中,初句纵古;然下,夺归今判。古据善见,乃执异部耳。

【疏】次有六戒,教人但轻,漏、失、摩、触及四谏戒。若僧未设谏,教者但吉;若僧设谏,教莫舍者,兰,以有僧命,众法可违故。漏、触教人,成者犯兰,义不待言。

释后六戒,正示中,初总示;若下,别释。先释四谏;漏下,次释漏触。不待言者,以易知故。

【疏】问:如漏、触,教若未成,但犯吉罗,如何四谏作未成,犯已结兰者?答:不同也。彼但自坏损他,又无僧命可违,故待事成方兰。此谏教人,自他俱损,复有违于众法,反前故重。

初问。以漏、触四谏,教人未成,结犯轻重,故问释之。答中,初句略示,彼下,正释。初明漏、触。反下二义,文多自坏二字。义钞云彼教人者,但是损他,可验传误。此下,次明四谏,相比可知。

【疏】问:所谏之人,违白未竟,但结吉罗,何以能教犯重,所教轻者?解云:所谏结罪,因果分齐,违白若竟,其果是兰,故白未竟,其因但吉。又有僧残,重果可趣,能教之人,无果可趣,随语违命,故但偷兰。

次问。所教拒众,应合犯重;能教语助,理合过轻。事乖常理,故须问释。解中,初明所谏犯轻,二义通之。初对前轻过释。此就一白自分因果,果既是兰,因不当重。又下,望后重果释。由后有重,故结前轻。能下,次释能教重义。言无果者,无上二果,当体即果故。

【疏】次明遣人,谓九戒遣人为己作者,同于自犯,如漏触于己身之类也;四谏无有教人为己违谏,故所不论。

遣人中,教谓令彼自为,遣即使他就己。如漏、触等,举事可为,众法行谏,必对犯人,止容自拒,故无遣义。

【疏】第四,明于遮性之义。

【疏】媒、嫁二房,是恶名遮;自余十戒,体是不善,名性恶也。以媒、房等自损妨道,等同残业者,如母论云:结戒法异,轻制重名,欲令行者稀而不为,令进道也。

遮性中。初总分诸戒。以下,别释媒房。初约事轻,徴其所以。如下,引论释通。初正释。彼分四位:犯重报轻(如疏所引),犯轻报重(如杀畜等),犯报俱重(四夷等是),犯报俱轻(误心吉等,广如事钞持犯篇明)。欲下,显意。

【疏】第五、明戒,皆初篇种者。

【疏】如多论云:如初四戒,各有种类。

种类中,多论云:二百五十戒,以类而言,有四种类;以罪而言,有五差别。即四戒为种,下篇为类。

【疏】何以知然?如十三中,初有五戒;三十中,尼衣、使浣、染毛三戒;九十中,与女人说法、同宿、安坐、强坐、露坐;教尼已下,有十戒;悔过法中第四戒,于众学中高眄视等,属淫种类。

初淫中,十三有五(漏、触、粗、叹、媒),三十有三(如疏),九十有十五戒。上列五戒,露坐即在。教尼下十中,则有十四。准论,后列与女议共道行,乃成十五,文中阙之。上四可知(同宿通道俗,余三对俗女)。教尼下十(一、辄教,二、日没讥,三、教,四、同道,五、同船,六、与衣,七、作衣,八、屏坐,九、与女露坐,十、尼赞食。第九对俗女,余并对尼)。悔过第四,即兰若受女人食。众学高眄视,彼因佛入舍卫,人民于屋楼阁看佛及僧,六群仰视男女好丑,因制不得眄视入白衣舍及坐。二戒即四分左右顾视(已上二十六戒)。

【疏】二房畜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