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毗尼关要 » 毗尼关要全文在线阅读

毗尼关要卷第十一

关灯直达底部

清金陵宝华山律学沙门 德基 辑

○第三十一过受一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制亦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因过宿食事招世讥嫌。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时拘萨罗国有无住处邨。有居士为比丘作住处。常供给饮食。在此住者听一食。

起缘人。

六群往彼住处。经一宿。得好美饮食故。复住第二宿。复得美食。彼于此住处。数数食。居士讥嫌。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时舍利弗诣此一宿。明旦得好食。于彼得病。念世尊制戒。即扶病而去。病遂增剧。诸比丘白佛。佛言。听病比丘过受食。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施一食处。无病比丘应一食。若过受者。波逸提。

释义 施一食处者。在中一宿食者。乃至时食。

病者。离彼村增剧者是(十诵云。病者下至竹叶所伤。无病过受。成犯)。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无病缘。二过受食。三食入咽已。

定罪 此中犯者。若无病比丘于彼一食处。过受食。咽咽波逸提。

除食已。更受余衬身衣灯油涂脚油。尽突吉罗。

十诵云。过一宿不食。突吉罗。

律摄云。于此宿在余处食。得恶作罪。

若余处宿于此处食。得波逸底迦。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一宿受食。病过受食。若居士请住。我当与食。我等为沙门释子故。设此宿处。供给饮食。若不得沙门释子。亦当与余人耳。若檀越次第请食。若儿女姊妹儿妇次第请食。或一切难缘等过食者。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二展转食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不同犯。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摄云。此由食事过分。废阙不寂静讥嫌烦恼。制斯学处。此戒三缘合结。

缘起处。

佛从罗阅城出。游行人间。持世谷贵。乞食难得。有沙㝹婆罗门。以五百乘车。载满饮食。经冬涉夏。随逐世尊。伺候空缺设供。而无空日。阿难为其白佛。佛告阿难。汝可往语婆罗门。明旦以此食具作粥。与诸比丘。食后当受时食。时婆罗门观诸供养。皆无饼。即办种种粥及饼。供养佛及僧。佛言。食粥有五事。善除饥。除渴。消宿食。大小便调适。除风患。居士闻佛听僧食粥及饼。皆大欢喜。

起缘人。

有一少信大臣。见佛及僧。大得供养。如是言。此非少福田者。办肥美饮食请僧。时阿那频头诸居士。即于其夜。办种种粥。送至僧伽蓝中。僧先食浓粥。后往大臣家。不能多食。大臣嫌之。我为众僧。作种种好食。云何先食浓粥。方受我食。瞋恨白佛。佛为说法。得法眼净。罗阅城中有少信乐师。其事亦尔。世尊呵责诸比丘已结戒。不听展转食。诸病比丘所请食处。无有随病食及药。若有随病食及药。畏慎不敢食。恐犯展转食。佛言。听病比丘展转食。后一居士请佛及僧。设食供养。复一居士亦请佛及僧。设食及衣供养。诸比丘畏慎白佛。佛言。布施衣时不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展转食。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施衣时。是谓余时。

释义 展转食者。请也。请有二种。若僧次请。别请也。食者。饭麨干饼鱼及肉(展转者。谓此家食已。余处复食)。病者不能一坐食。好食令足。

施衣者。自恣竟。无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若复有余时施食及衣。

若今日得多请食。应自受一请。余者当施与人。如是言。

长老。我应往彼。今布施汝(此谓但施食无衣也)。

根本云。余时者。病时。作时。道行时。施衣时。此是时(此创制中分外别开时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多请不舍。二是正食。三食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不舍前请。受后请食者。咽咽波逸提。

不舍后请。受前请食者。咽咽突吉罗。

十诵云。病比丘若一请处不能饱。应受二请。第二处不能饱足。应受第三请。第三处不能饱。应受已渐渐食。乃至日中不应受第四请。

听节日数数食。

十诵毗尼序云。阿难先受他请。忘不忆。复同佛受波斯匿王请。以食着口。乃忆知有二请。不与他一请。不敢吐食。为恭敬佛故。又不敢咽食。为持戒故。佛知阿难心悔。告令心念与他便食。优波离问佛余人亦得尔不。佛言。除五人。一坐禅人(专心禅定故)。二独处(无人对说故)。三远行人(造次就路。容有多忘。对说恐难故)。四长病(久疾患者。形体羸弱故)。五饥时依亲里住(现前无比丘故)。余悉不听。

摩得勒伽云。若先受无衣请。后受有衣请。不犯。语比丘言。就此食当为汝觅衣。食食不犯。

语比丘言。此间食余处随意。食食不犯。

律摄云。若一舍。或寺中。或阿兰若。若为求肥悦。或乐美食而数食者。得恶作罪。

若轻贱心。或怀矫诈而不食者。亦得恶作。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病时施衣时。若一日有多请。自受一请。余者施于人。若请与非食。或食不足。或无请食者。或食已更得食。或一处有前食后食。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三别众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摄云。因提婆达多。制斯学处。此戒八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耆阇崛山。

起缘人。

提婆达多教人害佛。复教阿阇世王杀父。恶名流布。利养断绝。通己五人。家家乞食。时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不听别众食。时诸病比丘有请处。不得随病食及药。有好随病食及药。畏慎不敢受。恐犯别众食。佛言。听病比丘受别众食。诸比丘自恣已。迦提月中作衣。诸优婆塞恐比丘不得食疲苦。请与比丘食。比丘言。但请三人。我等不得别众。佛言。听作衣时受别众食。有居士欲施食及衣。请诸比丘食。比丘恐犯别众。佛言。听施衣时别众食。有众多比丘。与诸居士往拘萨罗同道行。乞食时到。欲诣村乞食。居士言。我当与食。比丘畏犯别众。即入村乞食。伴便前去。比丘在后不及。为贼所劫。佛言。听险道中受别众食。更结道行时。后有众多比丘。与诸居士。乘船顺流而去。乞食时到。欲入邨乞食。居士言。但去。我等当供给饮食。比丘恐犯别众。上岸入邨乞食。船伴前去。诸比丘后来。为贼劫夺衣服。佛言。听比丘乘船时别众食。有众多比丘。从拘萨罗国游行。诣一小邨。诸居士念。众僧多而村落少。我等宁与众僧作食。勿令疲苦。即请比丘明日食。比丘畏慎白佛。佛言。听大众集时别众食。瓶沙王姊子。名曰迦罗。为诸沙门施食。欲于外道沙门中出家。往白瓶沙王。王问。欲于何处出家。答言欲于尼犍子中出家。王问言。与我曹沙门设食不。迦罗言。大王。何者是沙门耶。王言。沙门释子是也。迦罗言。我竟不与设食。王言。汝今往与沙门释子设食。即往僧伽蓝中。请诸比丘食。诸比丘畏慎白佛。佛言。听沙门施食时得别众食。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别众食。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道行时。乘船时。大众集时。沙门施食时。此是时。

释义 别众者。若四人。若过四人(五分云。若于界内。别请四人以上。名别众食。若次请不犯 根本云。别众食者。别别而食 律摄云。别众食者。谓不同处食。若四苾刍同一界内。下至一人不同食。并名别众食 十诵云。以二利故。遮别众食。一者随护檀越。以怜愍故。二者破诸恶欲比丘力势故 凡别众有其二义。一者别为众而成僧。即如四分。调达通己五人。家家乞食。二者别于众。即如根本一界同居。别别而食。五分受请必须僧次。萨婆多僧祗净食必打楗槌。请食私房。无缘不听。圣制分明。不可违越)。食者。饭麨干饼鱼及肉(谓是正食。简非余食)。病时者。下至脚跟躄。

作衣时者。自恣竟。无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乃至衣上作马齿一缝。

施衣时者。亦一月五月及余时施食及衣(余时者。七月十一月。设有施食及衣。亦名衣时)。道行时者。下至半由旬。来者去者。

乘船时者。下至半由旬内上下。

大众集时者。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五人十人乃至百人长一人为患(食少人多故 萨婆多云。众僧集会。或以余缘。或以法事。极少旧比丘四人。客比丘四人。名为大众集 律摄云。大众食时者。谓作世尊顶髻大会。若五年大会。若六年大会。此大会日随施主心。各处设食。若四若五。随意分食 顶髻大会者。世尊为菩萨时。五岁而除顶髻。给孤长者为佛作五年大会。于六岁时。重立顶髻。长者为佛作六年大会。俱云大会时也)。沙门施食者。在此沙门释子外诸出家者。及从外道出家者是。

若比丘。无别众食因缘。彼比丘即当起白言。我于此别众食中。无因缘。欲求出听出。若余人无因缘。亦听使出。若二人三人随意食。若四人若过四人。应分作二部。更互入食。

若比丘有别众食因缘。欲求入。寻即当起白言。我有别众食因缘。欲求入。当听随上座次入(有因缘者。即前七缘是也)。此是时者(即开别众之时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无缘别众。二是正食。三食入咽已。

定罪 此中犯者。别众食。咽咽波逸提。

若有因缘不说。突吉罗。

僧祇云。若三人食。一人不食。若三圆具。一未圆具。皆无犯。若以食送彼。乃至盐一匕与彼众处食。皆无犯(谓檀越在布萨界中。请僧食。或以食乃至盐一匕。送本界僧中。即非别众食也)或施主言。但来入者。我皆与食(此谓不遮客来比丘)。或施主别造房施。住我房者。我皆与食。斯亦无过。

十诵云。若三比丘。别共一处食。第四人取食分。不犯。

若道行乘船。咋日来今日食。明日行今日食。皆波逸提。

萨婆多云。若僧祇食时。应作四种相。一打楗槌。二吹贝。三打鼓。四唱令。令界内闻知此四种相。随定作一。勿使杂乱。不成僧法。若不作相而食僧伽食者。食不清净。名为盗僧祇食。不名别众食(乃上品独头偷兰)。若作相食者。设使内有比丘无比丘。若多若少。若来不来。但使不遮一切无咎。若使有遮。虽打楗椎。食不清净。名盗僧祇食(为遮外来客比丘也。得罪如前)若大界内有二处三处。各有始终僧祇。但一布萨。若食时。但各打楗椎。一切无遮。清净无过(此谓法同食别。界中布萨等法共同。饮食各别。然必打楗椎。名为如法也)若檀越请四人以上。在布萨界内食。应布萨处请僧次一人。若送一分食。不尔犯堕。

若二处三处亦如是。

若聚落内虽无僧界。设二檀越请四人以上。于二处食。应打楗椎。二处互请一人。若送食一分。若更有异比丘。应如法入。乃至一人。若不互请。及送食分者。堕罪。

根本云。有五因缘。早请食来。在房中食。一是客新到。二将欲行去。三身婴病苦。四是看病人。五身充知事。

目得迦云。若检校人应于斋食先取自分。食之无过。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道路行时。乘船时。大众集时。沙门施食时。若三人四人更互食。若有因缘去。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杂阿含云。如来何故制别众食。而听三人共一处食。如是之意。为欲拥护于诸人故。使不损减。复为制伏恶欲比丘。断除于人多眷属故。称僧名字。多有所求。减损诸家。破坏众僧。使作二部。故令如法。比丘不得供养衣服饮食。非法比丘多获利养。恶欲比丘既得供养。与净行者而共诤讼故。十诵云。以二利故。遮别众食。一者随护檀越以怜愍故。二者破诸恶欲比丘力势故。

○第三十四过三钵受请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学。此是制罪。

律摄云。此由食事多贪烦恼。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有一女人。名伽若那。是大邨女。来郁禅国。与人作妇。经历数月。遂便有身。还父母家。

起缘人。

有比丘来乞食者。自持食施。后其夫遣使呼还。因诸比丘尽取其食。方更办具。其夫已更取妇。又波罗柰城外。众商贾车伴共宿。有一乞食比丘。入此贾客营中乞食。一信乐贾客。取钵盛满美食与比丘。出营未远。复有比丘来乞食。如是展转他食都尽。更市籴粮。后不及伴。为贼所劫。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诸病比丘畏慎不敢过受食。佛言听。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至白衣家。请比丘与饼麨饭。若比丘欲须者。当二三钵受。还至僧伽蓝中。应分与余比丘食。若比丘无病。过两三钵受。持还至僧伽蓝中。不分与余比丘食者。波逸提。

释义 白衣家者。有男有女(僧祗云。刹利婆罗门毗舍首陀罗家)。请比丘与饼麨饭(饼麨饭者。所谓大小麦米豆。如是等种种饼麨饭也)。当问其主言。为是归妇食。为是商贾道路粮。若言归妇食贾客道路粮者。食已。出还僧伽蓝中。白诸比丘。某甲家有归妇食。有贾客道路粮。若欲食者。食已应出。若欲持食还者。齐二三钵。我今不持食来。

若持一钵食来。还与诸比丘。共分食之。当语余比丘言。某甲家有归妇食商贾道路粮。若至彼家食者。即于彼食。若持食还。应两钵。我已持一钵还。

若持两钵还。应共余比丘分食之。语诸比丘。乃至欲食者。即彼家食欲持来者。应取一钵。我已持两钵还。

若尽持三钵还。分与诸比丘食。白余比丘。乃至欲食者。于彼家食。慎勿持还。我已持三钵来。

若比丘欲须者。当二三钵受(律摄云。钵有三种。谓大小中。大者可受摩揭陀国二升米饭。于上得安豆并菜茹。以大拇指一节钩缘。不触其食。斯为大钵量。小者。受一升米饭。二内名中。言二三钵者。若取大钵一中钵一小钵一。或唯大钵二。或大钵一小钵二。或中钵三小钵一。或中钵一小钵二。或中钵三小钵三。三钵者。谓极多受三钵也)。持还至僧伽蓝中。应分与余比丘食(善见云。若取二钵。一钵自食。一钵与比丘僧。若取三钵。一钵自食。二钵与比丘僧。不得与知识白衣)。无病过两三钵受者(有病不限其数。无病佛制当遵 律摄云。过受者。谓大钵三。或大钵二。兼处中钵一。或大钵二。兼小钵一。或大钵一。兼处中钵二根本云。要而言之。取他食时。过四升半。米饭分量以上。当得堕罪。若施主任取多少者。无犯)。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归妇食商贾道路粮。二无病过三钵受。三两足过限。

定罪 此中犯者。无病过两三钵。受出彼门。波逸提。

若一足在门内。一足在门外。方便欲去还住者。突吉罗。

若不问归妇食贾客道路粮。而取食。突吉罗。

若持至僧伽蓝中。不分与余比丘食者。若不语余比丘。突吉罗。

律摄云。若即此座过三钵食。或除饼麨。但将余物。或施主欢喜。随意将去。并无犯。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两三钵受食。病者过受食。问归妇食商客道路粮。还僧伽蓝中。分与余比丘共食。白余比丘。使知邨处。若彼自送至僧伽蓝中得受。若彼送至比丘尼寺中。亦得受。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律摄云。有三种虚损信施。一施主信心施持戒者。受已与犯戒人。二信心施正见者。受已与邪见人。三过量而受。不自啖食。乃至长受一掬之食。除其施主先有随意。如斯三事并名虚损信施。当招恶报。

○第三十五不作余食法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摄云。因食饱更食。贪餮无厌。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与诸比丘。说一食法。赞叹一食法。诸比丘食佉阇尼食。若饮浆服药。便当一食。形体枯燥。颜色憔悴。佛问阿难。白诸上事。佛言。听诸比丘一座上食饱满。诸比丘或食佉阇尼食。若饮浆服药。便令饱足。更不复食。形色枯悴。佛又听食五种食。若饭麨干饼鱼及肉。得令饱足。诸病比丘虽得好食。不能一坐食。形体枯悴。又听病比丘数数食。病人无足食法。时病比丘得好美食。食不能尽。与瞻病人足食已。不敢食。便弃之。众鸟来争食鸣唤。佛言听瞻病者食病人残食。无余食法。诸比丘清旦受食。举已入邨乞食。食已。还取所举食。与诸比丘。诸比丘已足食。不敢食。便弃之。众鸟争食鸣唤。佛听取所受食。作余食法食之。有一长老多知识比丘。入村乞食。大得积聚。一处共食。持余食来。与诸比丘。诸比丘足食已。不敢食。遂弃之。众鸟争唤。又听比丘从彼持食还。当作余食法而食之。当如是作余食法言。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是。此作余食法。彼应取少许食已。当语彼比丘言。我止汝取食之。

起缘人。

有一比丘。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余食不余食。得便食之。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足食竟。或时受请。不作余食法而食者。波逸提。

释义 足食者。五种食。饭麨干饼鱼及肉。于五种食中。若食一一食令饱足。

有五种足食。知是饭(谓知食体是正食。若非正食。不名足食)。知持来(谓知男女等持食来授与)。知威仪(谓行住坐卧四威仪中。知是行受食。非住坐卧也)。知舍威仪(谓行受食。今已住坐卧。故云舍)。律摄云。食饱足者。作遮止言。心生弃舍。若心未弃舍。纵出遮言。未成遮足。若更食时。但得恶作。若作了心。唱言休足。此便成遮足。

不作余食法而食者得堕(十诵云。以二利故。听受残食法。一者看病比丘因缘故。二者比丘有因缘食不足故。十诵残食。即本律余食。凡足食已得食。须作法而食。今谓得而便食。故云不作余食法食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足食已舍威仪。二不作余食法。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足食已舍威仪。不作余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佉阇尼食者。根枝叶华果油胡麻黑石蜜磨细末食。足食已。不作余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

若足食已。为他作余食法。不成余食法。突吉罗。

若知他足食已。作余食法。

若自手捉食。作余食法。

若持食置地。作余食法。

若使净人持食。作余食法。

若净人前作余食法。

以不好食。覆好食上。作余食法。

若受他余食法。尽持去。如是一切不成余食法。突吉罗。

足食足食想。波逸提。

足食疑。突吉罗。

不足食足食想。突吉罗。

不足食疑。突吉罗。

僧祗云。听一人作残食。余人尽得食。

若比丘持食来。欲作残食。即于钵上碗中作残食者。正得碗中。名作残食。钵中食不名作。若碗中食汁。流入钵中。得俱名残食。

若并两钵作残食。若前人正一钵中食者。正一钵得名作残食。若二钵上。若饼若菜。通覆横上者。二俱得名作残食。余种种器亦尔。

若国土少比丘处比丘食已。有大檀越。持种种饮食至。比丘已起去。当云何。若彼间有直月维那。诸知事人。未食足者。当从彼人边作残食。若彼已食足。若上座未足。当于上座边作残食。若上座羞不能人中作者。当合座举。上座至屏处作残食。若上座已足者。有客比丘来者当问。长老。今日自恣足未。若客比丘言。我未得夏安居。云何得自恣足。当知是人不知律相。更问汝食未。若言已食。复问檀越自恣与不。若言。长老。何处自恣食。水菜不足。况余食。当知不足。应从彼作残食。若言已足者。僧应作方便。不应破檀越善心。若众中有大沙弥。将至戒场。与受具足。教作残食法已。然后当食(五分亦用此义)。若一切粥新出釜。画不成字。一切果一切菜。非别众食。非处处食。非足食。

律摄云。有五蒲膳尼。即可啖食。一饭。二麦豆饭。三麨。四肉。五饼。又五珂但尼。即可嚼食。谓根茎叶华果。

若先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后受五啖食。无犯。

若先食五啖食。更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名犯。

应知有五未足之言。谓授食时。未即须者。应报言。且待。且去。且有。且待我食。且待我尽。若兼且言。名曰未足。若无且声。便是遮足。若未为足意。设作足言。亦不成足。得恶作罪。由言不称法故。若得余食作法食者。自身乐住。施住得福。欲作法时。洗手受食。持就一未足苾刍。或虽已足。未离座者。对彼作法。彼若未遮足。应取两三口食。若自足已。便不合食。应以手按而告之言。斯是汝物。随意食之。

有五不成作余食法。一身在界内对界外人。二不相及处(善见云。二肘外半)。三在傍边。四在背后。五前人离座。翻此便成。

比丘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余食法。非食不作余食法。自取作余食法。不置地作余食法。乃至手及处作余食法。若与他他与己作余食法。若病不作余食法。病人残食不作余食法。若已作余食法。无犯。

律摄云。若北方果及天神藕。斯等难得之物。或复饥年饮食难得。不作余食法食之。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毗尼母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为施所堕。有二种。一者食他人施。不如法修道。放心纵逸。无善可记。二者与施转施。施不如法。因此二处。当堕三涂。应施者。若父母贫苦。应先受三归五戒十善。然后施与。若不贫。虽受归戒。不中施与。复有施处。治塔人。奉僧人。治僧房人。计其功劳。当酬作价。若过分与。为施所堕。施病者食。当作慈心。随宜与之。若错误与食。为施所堕。婴儿牢狱系人怀妊者。当以慈心施之。勿望出入得报。诣僧坊乞者。当自有粮。不须施与。若无粮食。施之无咎。若比丘不坐禅。不诵经。不营佛法僧事。受人施。为施所堕。若前人无此三业。知而转施。与者受者皆为施所堕。宁吞铁丸而死。不以无戒食人信施。若足食已。更强食者。不加色力。但增其患。是故不应无度食也。

○第三十六使他犯余食法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犯不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欲令他犯返诘过故。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一比丘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余食不余食。得而食之。异比丘语言。未曾有。如汝贪餮嗜食者。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余食不余食。得而食之。彼闻心怀恚恨。于异时见彼比丘食已。不作余食法。殷勤请与食。即受食之。贪餮比丘语言。未曾有。如汝贪餮。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余食不余食。得而食之。不知厌足。报言。我虽食而未足。彼比丘言。汝食先已饱足。彼言。知我足食耶。答言知。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时诸比丘未知足食不足食。后乃知已足食。或有作波逸提忏悔者。或有畏慎者。佛言不知不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知他比丘足食已。若受请不作余食法。殷勤请与食。长老取是食。以是因缘非余。欲使他犯。波逸提。

释义 知者(若自知。或从他闻知。或彼自言我已足食故知)。食者(谓正食简余非食。足者。如前释)。殷勤请与食。长老取是食(长老称呼之辞。内怀瞋恚。外现殷勤。欲报先仇。强劝令食)。以是因缘非余。欲使他犯(欲使他犯戒。生恼因缘。非为余事)。

犯缘 此戒具足四缘。方成本罪。一心怀瞋恨。二知他足食。三不作法与。四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彼即受食之。咽咽二俱波逸提。

若与令食。彼不食弃之。与者突吉罗。

若与令食。彼不食举置。

若与令食。彼转与余人。

若不作余食法与。彼作余食法而食之。

若与病人食。欲令他犯。

持病人残食与他。欲令他犯。

若作余食法已与他。欲使他犯。与者。皆突吉罗。

足食足食想。波逸提。

足食疑。突吉罗。

不足食足食想。突吉罗。

不足食疑。突吉罗。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先不知足食。不足食想。若与令弃而食之。若与举置而食之。若令遣与人取而食之。若未作余食法与。令作余食法食。彼不作余食法而食之。若持病人残食与。不令他犯。作余食法与。不令他犯。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七非时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亦同结。大乘同制。

律摄云。因长贪招讥。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耆阇崛山。

起缘人。

难陀䟦难陀入城观看伎乐。向暮方还。迦留陀夷。日暮入城乞食。至一怀妊妇女家。妇女持食出门。值天雷电。暂见其面。怖称言鬼鬼。即堕身。迦留陀夷言。大妹。我非鬼。我是沙门释子。妇女恚言。沙门释子宁自破腹。不应夜行乞食。尊者还向诸比丘说。少欲者白佛。呵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非时受食食者。波逸提。

释义 时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按此时为法。四天下亦尔(谓比丘依四洲住。即准彼处。日出至日中。为受食之时也。若东洲日出。北洲日中。南洲半夜。西洲日没 东洲日午。南洲日出。西洲半夜。北洲日没 东洲日没。南洲日中。西洲日出。北洲半夜 东洲半夜。南洲日没。西洲日中。北洲日出 赡部洲僧向余三洲住。但依彼处时而食。莫过日中也。故云四天下亦尔也)非时者。从日中乃至明相未出(萨婆多云。从晨至日中。世人营事。作饮食故。名为时。从中至后夜分。燕会嬉戏。自娱乐时。比丘游行。有所触恼。故名非时。又比丘从晨至中。是乞食时。应入聚落往来游行。故名为时。从中至后夜分。应静拱端坐诵经坐禅。各当所业。非是行来入聚落时。故名非时也)。食者有二种。佉阇尼食(五不正食)。蒱阇尼食(五正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非时受食。二非时想。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非时受食食。咽咽波逸提。

若非时过非时。波逸提。

七日过七日。波逸提。

尽形寿药无因缘服者。突吉罗。

非时非时想。波逸提。

非时疑。突吉罗。

非时时想。突吉罗。

时非时想。突吉罗。

时疑。突吉罗。

比丘尼波逸提。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时有乞食比丘。见他作黑石蜜中有罽尼。畏慎不敢非时啖。佛言。听啖无犯。作法应尔(此无正翻。义当杂物。律云。诸比丘入邨乞食。见作石蜜。以杂物和之。皆有疑。不敢非时食。佛言。听非时食。作法应尔。五分云。作石蜜时。捣米着中。本草云。西戎用水牛乳汁米粉和沙糖。煎炼而作石蜜。根本羯磨云。然西国造沙糖时。皆安米屑。如造石蜜安乳及油。佛许非时开其啖食。而为防粗相。长道资身)时有病比丘。服吐下药。比煮粥熟顷。日时已过。应煮麦。令皮不破。漉汁饮之。无犯。若喉中哯出还咽。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婆沙论云。如来自诞生王宫。以至涅槃。于中曾无非时之餐。谓诸佛性恒处中道。不着二边故。离非时食。以表中道。故制中食。而中前得食者。表前方便。得有证义。亦令身心获现利故。中后不食。则少眠睡。无宿食患。身轻安隐。易得入定。有如是义。故令中食。

舍利弗问经云。舍利弗白佛言。有诸檀越。造僧伽蓝。厚置资给。供来世僧。有似出家人。非时就典食者索食。与者食者得何等罪。其本檀越得何等福。佛言。非时食者。是破戒人。是犯盗人。非时与者。亦破戒人。亦犯盗人。盗檀越物。非施主意。施主无福。以失物故。但有发心置立之善。舍利弗言。时受时食。时不尽者。非时复食。或有时受。至非时食。复得福不。佛言。时食净者。是即福田。是即出家。是即僧伽。是即天人良友。是即天人导师。其不净者。犹为破戒劫盗饿鬼。为罪窟宅。非时索者。以时非时。非时辄与。是典食者。是名退道恶魔。名三恶道破器。是癞病人。坏善果故。诸婆罗门不非时食。外道梵志亦不邪食。况我弟子知法行法。而当尔耶。凡如此者。非我弟子。非法之人。盗与盗受。一团一撮。片盐片醋。死堕燋肠地狱。吞热铁丸。从地狱出。生猪狗中。食诸不净。又生恶鸟。人怪其声。后生饿鬼。还僧伽蓝中处都圊内。啖食粪秽。并百千万岁。更生人中贫穷下贱。所可言说。人不信用。不如盗一人物。其罪尚轻。割夺多人福田故。断出世道故。

毗尼序云。病比丘服吐下药。中后心闷。佛令与熬稻华汁饮。与竟闷犹不止。佛令与竹笋汁。与竟不瘥。佛令囊盛米粥绞汁与饮。病犹不瘥。佛令将至屏处与米粥。

根本百一羯磨云。有五种果。若时非时。若病无病。并随意食。一诃黎勒。此云天主持来(其味苦温无毒。固肠泄痢咸安。敛肺而喘嗽俱止。利咽喉。下食积。除胀满)。二毗醯勒。三庵摩勒。即岭南余甘子。形似槟榔。食之除风。四末粟者。即胡椒(味辛大热。下气温中。除风去痰)。五毕茇利。即蒟酱。

内法传云。牙中食在。舌上腻存。未将净水重漱已来。涎唾必须外弃。若日时过。更犯非时。

观水观时。是曰律师。

○第三十八残宿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此是制罪。

律摄云。由此非法。制斯学处。

缘起处。

佛在耆阇崛山。

起缘人。

尊者迦罗常坐禅思惟。时到入城乞食。自念日日乞食疲苦。我宁可食先得者。后得食当持还。即如所念为之。诸比丘于小食大食上。不见迦罗。疑命终远行等。后见问知其故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残宿食者。波逸提。

释义 残宿者。今日受已至明日。于一切沙门释子受大戒者。皆不清净(十诵云。大比丘未手受。而共宿者。名曰内宿。啖者突吉罗。若已手受。举共宿者。名残宿食。啖者波逸提)。食者有二种。正食。非正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残宿食。二作残宿想。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若举宿食而食。咽咽波逸提。

非时过非时食者。波逸提。

七日药过七日食者。波逸提。

尽形寿药无因缘而服者。突吉罗。

宿作宿想。波逸提。

宿疑。突吉罗。

非宿宿想。突吉罗。

非宿疑。突吉罗。

萨婆多云。共食宿有三种。若受食已。作己有想。若共宿若不共宿经宿。突吉罗。

食则波逸提。

若自手捉食名恶捉。捉时突吉罗。

作己有想经宿。亦突吉罗。食亦尔。

若食不受不捉。作己有想经宿。突吉罗。食亦突吉罗。

不问共宿不共宿。但作己有想。名内宿。若他比丘食。共宿无过。

十诵云。先自取果。后净人受而食。突吉罗。

有二种触食。食无罪。一清净比丘误触。二破戒比丘无惭愧触。天食过中可食(以无实体故也)。可七日受。

尼陀那云。所余饼果持与求寂。明旦还得食之。若有希望心。与时恶作。食时犯堕。

若总无希望心。不犯。

目得迦云。若病者贫。设是残触酥油。服之无罪。

善见云。若众多比丘共行。唯一沙弥。比丘各自担粮。至食时。各自分分。沙弥得分已。语比丘言。今持沙弥分与大德易。得已。复与第二座易。展转乃至众多食。皆无犯。若沙弥不解法。比丘自持食分。与沙弥展转易得食。不犯。

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宿受食有余。与父母。塔作人。作房舍人。计价与。异时乞食。从彼人得。钵有孔罅。食入中。彼摘洗穿坏如法洗。余不出者。无犯。若宿受酥油脂用灌鼻。若缩鼻时。酥油随唾出。应弃之。余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三十九自取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比丘同制。此是制罪。

律摄云。因其非法。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有一比丘常乞食。着粪扫衣。时城中诸居士。为命过父母兄弟姊妹夫妇男女。于四衢道头。或于门下。河边树下。祭祀供养。彼比丘自取食之。诸居士讥嫌。诸比丘白佛。呵责结戒。诸比丘疑不敢自取水及杨枝。佛言听。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不受食。若药着口中。除水及杨枝。波逸提。

释义 不受者(律摄云。谓不从授学人苾刍尼式叉摩那求寂男女并诸俗类而受得也)。受有五种受。手与手受。或手与持物受。或持物授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遥过物与。与者受者俱知。中无触碍。得堕手中。是谓五种受。

复有五种受食。若身与身受。若衣与衣受。若曲肘与曲肘受。若器与器受。若有因缘置地与。是谓五种受。

食者。佉阇尼食。及五正食。药者。奢耶尼食(此无正翻。意取含消为义 根本羯磨云。奢耶尼者。遍检梵本。全无此名)谓酥油生酥蜜石蜜。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不从人受。二作不受想。三食已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不与食自取着口中。除水及杨枝咽咽波逸提。

非时过非时食者。波逸提。

七日药过七日食者。波逸提。

尽形寿药无因缘不受而食者。突吉罗。

不受不受想。波逸提。

不受疑。突吉罗。

受不受想。突吉罗。

受疑。突吉罗。

五分云。除当食。但不得咽。听从龙受食。天受食。鬼受食。猕猴受食。以施主语受食。不得受掷食食。

律摄云。时有施主。持诸供养。列在众前。本心拟施。家中火起。弃食往救。无人授食。时欲将过。佛言。应作北洲想自取而食。若受得食。有不受食堕中。若有净人。更令其授。必无授者。拨去食之。若汁堕中。多却方食。若先受得。小儿来触。更受方食。若是病人。无人可受。不受无犯(问四分遥掷物与便成受。五分不得受掷食。此义何从。答四分谓有因缘遥掷与。心非轻慢。故成受食。五分既无因缘掷过而与。心既无敬。故制不食)。比丘尼波逸提。小三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取水及杨枝。若乞食比丘。鸟衔食堕钵中。若风吹堕钵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余者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萨婆多云。有四人得从受食。男女黄门二根。非人畜生亦成受食。凡受食者。一为断窃盗因缘故。二为作证明故。从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证明。所以听非人边受食者。旷绝之处无人受食。是故听之。若在人中非人畜生及无智小儿。一切不听也。又为止诽谤故。为少欲知足故。生他信敬心故。如昔有一比丘。与外道共行。止一树下。树上有果。外道语比丘。上树取果。比丘言。我比丘法。树过人不应上。又言。摇树取果。比丘言。我法不得摇树落果。外道上树取果。掷地与之。语取果食。比丘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敬心。知佛法清净。即随比丘。于佛法中出家。寻得漏尽。

○第四十无病索好食戒

总释。

此是不共戒。尼制不同。大乘同制。菩萨纵使有病。不得食鱼肉。

梵网云。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等。

律摄云。因生讥嫌。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䟦难陀有一商主为檀越。诣彼言。我今欲得杂食。商贾问言。有何患乃思此食。报言无所患。但意欲得耳。商贾言。我曹常卖买生活。犹尚不能得杂食。况出家人。诸比丘闻白佛。呵责结戒。诸病比丘皆畏慎不敢乞。得已不敢食。佛言听。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若得好美饮食乳酪鱼及肉。若比丘如此美饮食。无病自为己索者。波逸提。

释义 若比丘得好美饮食下(不索而得。无有过罪。下文故索而成犯)。好美食者。乳酪鱼及肉(萨婆多云。所以名美食者。以价贵故。以难得故。以愈病故。或美食非美药。乳酪酥等是。或美药非美食。生酥油是。亦美食亦美药。酥肉鱼脯是。非美食亦非美药。诃梨勒等是)。无病自为己索者(病者。黄烂痈痤。痔病不禁。黄病疟病。咳嗽消羸。风肿水肿。如是种种病。必须美饮食。病可除瘥。是故听乞听食也。自为者。二种。若自索。若使他为己身索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无病缘。二是美饮食。三得食入咽。

定罪 此中犯者。无病自为身。乞如此美饮食。咽咽波逸提。

律摄云。无病而乞。无病而食。得波逸底迦及恶作罪。

无病从乞。有病而食。乞得小罪。食时无犯。

有病从乞。无病而食。乞时无犯。食时堕罪。

有病从乞。有病而食。无犯。

若乞时欲得余物者。他持食与。报言。姊妹。我饭已足。若问更何所须。即便随情所欲。从乞无犯。

若施主言。有所须者。随意可索。随乞无犯。

或从天龙药叉毗舍乞求。皆无犯。

比丘尼及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病人自乞。为病人乞。若不乞而得。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第四十一自手与外道食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制。然观机宜。可与不可。

律摄云。由外道事长物讥嫌。制斯学处。此戒二缘合结。

缘起处。

佛将千二百五十弟子。从拘萨罗。至舍卫国(萨婆多云。千二百五十人者。优楼频螺迦叶兄弟门徒千人。舍利弗目犍连等二百五十人。皆是善来。所以常偏称千二百五十人者。是诸人同是婆罗门中出家故。又以门徒师众大故。又俱是善来故。又皆是阿罗汉故是佛常随众也)。

起缘人。

诸檀越供养大得饼食。佛敕阿难。与僧分饼。分已有余。敕与乞人。有一裸形外道女。颜貌端正。阿难付饼。饼黏相着。谓是一饼与此女。女问傍人。得几饼。彼言。我得一饼。彼即复问。汝得几饼。报言。我得二饼。彼妇女言。彼与汝私通。何得与汝二饼。阿难闻即怀愁忧。诸比丘闻亦复不乐。有一梵志。在此食已。向拘萨罗。逢一笃信瞻相婆罗门。问从何来。报言。我从舍卫国来。复问乞食可得不。报言可得。问从谁得。报言。秃头居士边得。问言。何者秃头居士。报言。沙门瞿昙是。婆罗门言。汝是何人。食他食已。发此恶言。诸比丘以此二缘。白佛结戒。诸外道等皆怨言。一二外道有过。我曹复有何过。而不得食耶。比丘白佛。佛言。欲与食者。当置地与。若使人与。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外道男外道女。自手与食者。波逸提。

释义 外道男女者。裸形异学人。在此外道出家者是(心不达理。心游理外。故名外道 萨婆多云。佛言除佛五众。余残出家人。皆名外道。此裸形发起。因人制戒。及余外道皆不[德]自手与食也。外道有九十六种。不出六师门徒。一师有十五种教。以授弟子为教各异。弟子受行各成异见。如是一师出十五种异见。师别有法。与弟子不同。师与弟子。通为十六种。如是六师有九十六种。师所用法。及其将终。必授一弟子。如是师师相传。常有六师 央掘经云。无量阿僧祗劫有佛。号拘孙陀罗跋陀罗。法欲灭时。有一兰若比丘。名佛慧。檀越施无价衣。因贼劫打破。其身裸形。悬手系于树而去。采花婆罗门见之。起妄执云。沙门必知袈裟非解脱因。拔发裸形外道因是而起。其比丘后得脱。取树皮赤石涂以自障。结草作拂。用拂蛟虫。出家外道从见是而起。比丘暮入水浴。以牧牛人所弃弊衣障身。即弊衣三日浴外道。从见是起。比丘以身疮虫等唼食。以灰涂身。涂灰外。道因见此起。比丘以火炙疮。疮痛难忍。遂投岩而死。因此事火投岩外道起也。如是九十六种外道。皆因是比丘种种形而起。效而行之)。食者。五正食。五不正食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是外道。二自手与食。三授受已竟。

定罪 此中犯者。裸形外道。若男若女。自手与食者。波逸提。

若与而受。波逸提。

与而不受。突吉罗。

方便欲与而不与。还悔者。一切突吉罗。

萨婆多云。若自手与一切九十六种异见人食。不问在家出家裸形有衣。悉波逸提。

若众僧与外道食无过。正不得自手与。

五分云。若外道来乞。应己分一抟别一处。使其自取。不应持僧分与。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若舍着地与。若使人与。若与父母。与塔作人别房作人。计作食价与。若力势强夺。无犯。

根本云。或欲以食因缘。除彼恶见。与亦无犯。

十诵云。不犯者。若彼有病。若亲里。若求出家时与(谓四月与波利婆沙之时也)。未受食。不应与他。先受已。后当与彼。若系闭人。急须食人。妊身女人。应正观多少与之。畜生应与一口。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贤愚经云。目连携福增比丘。入海行次。见一大树。多虫围唼其身。乃至技叶。无有空处如针头许。大叫震动。如地狱声。比丘问目连。目连告曰。是濑利吒营事比丘。用僧祇物。华果饮食。送与白衣。受此华报。后堕地狱。唼树诸虫。即是得物之人也。

○第四十二诣余家不嘱授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由俗家事过限废阙烦恼。制斯学处。此戒六缘合结。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有一长者。与䟦难陀亲友。作是念。若䟦难陀来入城者。当为彼故饭食众僧。

起缘人。

异时跋难陀入城。长者闻即请比丘食。诸比丘到长者家。待䟦难陀。䟦难陀小食时诣余家。时垂欲过乃来。使诸比丘食不满足。诸比丘白佛结戒。不听先受请小食。时至余家。有一大臣。是䟦难陀亲友。大得甘果。敕人持果。语䟦难陀分与僧。䟦难陀后食已。诣余家。时过乃还。使众僧不得食新果。佛呵责结戒。不听前食后食诣余家。城中大有请处。诸比丘皆畏慎不敢入城。佛言。听相嘱授入城。诸比丘不知当嘱授谁。佛言。嘱授比丘。若独处一房中。当嘱授比近住者。更加不嘱授之句。病比丘先语檀越家作羹作粥作饭。畏慎不敢入城。佛言。听病比丘不嘱授。复结除病时。作衣比丘或有所须。皆畏慎不敢入城。佛言。听作衣时不嘱授。复加作衣时。后施衣时到。或有已得施衣处。或有方当求索。彼畏慎不敢入城。佛言。听布施衣时。不嘱授入城。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先受请已。前食后食诣余家。不嘱授余比丘。除余时。波逸提。余时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是谓时。

释义 先受请者(谓先受四姓家请食已)。前食者。明相出至食时是。

后食者。从食时至日中是。

家者。有男有女所居也(余家者。谓非所请之家)。不嘱授者。若比丘嘱授欲诣村。而中道还。失前嘱授。后若欲去者。当更嘱授。若比丘嘱授欲诣村。不至所嘱授处。乃更诣余家。失前嘱授。若欲往。应更嘱授而去。若嘱授至白衣家。乃更至库藏处聚落边房。若比丘尼僧伽蓝中。若即白衣家还出。失前嘱授。应更嘱授而往。

余比丘者。同一界共住也。

作衣时者。如上一月五月。乃至衣上作马齿一缝。

施衣时者。亦如上一月五月。及余时。劝化作食并施衣者是也。

犯缘 此戒具足三缘。方成本罪。一同众受请。二诣余家不嘱。三两足过限。

定罪 此中犯者。先受请已。前食后食诣余家不嘱授比丘入村。除余时。波逸提。

若一脚在门内。一脚在门外。方便庄严。欲去而不去。一切突吉罗。

萨婆多云。虽大界内近寺白衣家。不白亦犯堕。

若白而还晚。令僧生恼者。突吉罗。

比丘尼波逸提。三小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病时。作衣时。施衣时。不嘱授比丘。若无比丘不嘱授。至库藏聚落边房。若至比丘尼僧伽蓝。至所嘱白衣家。若为力势所持。或命难。梵行难。无犯。

律摄云。若语施主。我设不来。应与僧食。勿废阙。若施主不以此人而为先首。并无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毗尼关要卷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