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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革命2.0:算法时代的媒介、公关与传播》杀死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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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要的就是被复制。”凯文·凯利(Kevin Kelly)在《失控》一书中写道。

“与其说你拥有一份信息,不如说你有这份信息的访问权。”他继续说,“要阻止信息的越界流动是一件毫无希望的事情。”

由是看起来,所有古典媒体其实都在和所有的受众作对。醒醒吧,想想音乐产业所发生的故事。尽管20世纪末几大唱片公司拼命想从互联网那里收取版权使用费,禁止在线音乐的传播和复制,但事实上呢?消费者用脚投票,更快速地离它们而去。

古典媒体之所以恐惧于版权问题,是因为传统的商业模式遭到无情的破坏。原创内容——读者注意力——广告模式的链条已经难以为继。说白了,这是一种流量经济思维:希望通过内容保护,让读者仍能够定时、频繁地访问自己的媒体(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APP),从而继续与广告商媾和。

如今,在勃兴的自媒体和新媒体市场上,关于原创内容版权的保护仍是舆论风潮的主要风向。在这方面,自媒体和新媒体,与古典媒体是难兄难弟,自媒体希望由此让自己的微信公众号获得更多的订阅者,新媒体希望增加自己网站的PV值,提高自己的APP的每日活跃用户比例。

结果呢?低于百万级订阅数量的自媒体和新媒体几乎没有广告价值可言,大部分古典媒体和新兴科技媒体的 APP 都处于半死不活的鸡肋状态。即使达到一定订阅量和日活值的APP,也只不过能获得广告商的一些施舍而已。

一个倒逼思考的问题:如果放弃版权,欢迎任意机构或个人复制、传播自己的内容——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盗版”,你的商业模式将如何能建构于其上?

如果还在相信内容——读者——广告的模式,那么,所谓的“新媒体”仍只是传统媒体而已。

在我看来,旧有的版权保护协议已经极大地阻碍了真正的新媒体的崛起。

围绕版权保护与开放的第一次互联网世界大战在 2011 年 10 月打响。当月26日,美国众议员兰默·史密斯向国会提交了一份《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SOPA),在1998年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ROTECT IP Act)的基础上试图进一步打击非法转载和下载的行为。该法案的主要支持方包括美国唱片业、电影业和出版界的大公司,而反对一方的力量也不可小觑:Google、Facebook、Twitter、Zynga、Mozilla、雅虎等互联网企业和一大批互联网研究学者、从业人士。维基百科为表示抗议,在美国东部时间2012年1月18日当天还关闭了英文版24小时。

随后,另一份名为《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ROTECT IP Act,PIPA)的法案在2012年1月晚些时候也在美国参议院提交审议。

反对的声音主要认为,这两项法案过于严厉,扩大了互联网公司的连带责任,使得“互联网审查”合法化,影响到互联网的技术架构,提高了运营成本,导致阻碍创新。万维网发明者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甚至称这两个法案为“互联网开放性的严重威胁”。随后这两份法案不了了之。

在中国,2014年发生的“今日头条风波”也是一例。不仅是古典媒体,连许多自媒体人和“新媒体”都将之当做众矢之的,愤慨于今日头条未经许可、未经沟通而转载其内容。尤其是,今日头条在完成C轮融资时估值已经达到5亿美元,简直就是互联网时代新的东印度公司。

今日头条的故事,和本世纪初新浪网崛起的情形有相似之处。只不过,新浪网当年采取的是圈地模式,与大量古典媒体达成内容转载许可协议,后者免费地为新浪网供给内容,视之为推广。但这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甘心奴役和血汗掠夺而已。

“今日头条风波”,其背后反映的是内容生产者对聚合和流通的商业价值的轻视,也是因为自身仍困于原创内容却日益失去读者流量的广告模式之中。

正如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所言:“在数字世界,事实上所有文明的使用都引发了版权问题。因为每使用一次就会产生一份副本。”莱斯格是CC协议(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的发起人之一并任全球董事会主席,著有《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思想的未来:网络时代公共知识领域的警世喻言》和《免费文化》等书。

只要一件东西可以数字化,它就会在数字化的同时迫不及待地希望被复制、被传播出去。特别是内容。我很喜欢凯文·凯利的这个比喻:“把互联网想象成一个超导体”,数字化的内容将自由地在整个网络中流动。

大量复制和分享,犹如昆虫大量繁殖的本能一样,是互联网的本质特征之一。

过度的版权保护,就是阻碍这种流动性。

我认为,新的互联网时代的版权游戏规则,甚至也需要超越CC协议。CC协议促进了知识在网络上的分享,要求转载者保留署名、非商业性使用和以相同方式分享。但其局限性仍颇大,它排除了商业性使用,并且对分享者的进一步演绎持犹疑态度。

我想问的是:不署名又如何?不注明来源又如何?随意盗版转发又如何?

试想一下如下情景:如果内容本身即包含着商业传播的目的,比如是企业自媒体为宣传自己的品牌所打造的内容,如果有人盗版转发,你跪谢还来不及吧(想想可口可乐、百雀羚的案例)?如果是一篇文章被禁,那些冒着风险继续传播转发的人,原作者或媒体要与其打版权官司吗(想想“财新”的一些报道)?

拆除版权的保护城墙,会打击原创内容产生的积极性吗?

根本问题在于,过去的传播模式是建立在原创内容稀少并由少数人或媒体机构制作的基础上;而今,数不胜数的个人正在实践“认知盈余”法则,创造出大量“原创”内容以供分享,他们要求的回报并不是古典媒体希冀的广告,也不是当下所谓自媒体和新媒体的“主编”光环,他们要求的回报看起来是那么的无私,甚至仅仅是转发、点赞和评论就已足够。他们原创的积极性几乎与版权保护无关。

在这里,我不是在呼吁所有的版权持有者立刻宣布放弃其知识产权,这当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的意图是,希望大家克服对“盗版”的恐惧,去想象一个不是从版权保护的基点出发的新商业模式。

这种恐惧,其实来源于你的商业变现链条不够长。

回顾一下音乐产业过去十几年的痛苦蜕变过程。如今,还有哪位歌手是纯靠卖唱片跻身福布斯富豪榜的?下载、播放歌曲免费,但提升了魅力值的歌手通过演唱会、广告代言等其他手段赚取大量金钱。

再假设另一个例子。许多出身网络的写手靠着玄幻小说等题材拿到百万版税,若问他:可否放弃眼下的百万版税,让你的作品在网络上随便供读者阅读?他应该会回答不愿意。但换个方式问他:如果这样做,可以提高作品的传播力量,保证由此改编的电影获得10亿票房,你能拿到数千万的原著收入,你愿意吗?我想,他的态度会松动。

再进一步,让这部电影允许在线上免费播放、欢迎盗版,你愿意吗?他可能还会说不愿意。但如果由此可能成为像《星球大战》那样的文化现象,可以通过发行游戏赚到100亿元营收,你还愿意吗?我想,他会由此看到更大的未来。

这种假设性论证充满漏洞,没关系,我只想刺激到你的思考:如果所谓 IP 的变现手段和链条在下一环节,你当然会无惧于在此时开放版权,让内容在数字世界里畅快流动。

如果你没有想到怎样赚未来的钱,你当然会把 IP 变现视为版权交易的另一个说法。

在内容稀缺时代,每一件独特的作品犹如古时候的手工艺品一样,产量不高,高额回报是对创作者的心血和智慧的鼓励。而我们正迎来信息丰裕经济学下的认知盈余时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充满复制品的数字世界里,不能够被复制的独特作品仍然会获得高溢价,但易于复制的其他东西将另寻获利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