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造访其监狱,来判断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费奥多尔·陀思妥耶夫斯基(Fyodor Dostoevsky),
《死屋手记》(The House of the Dead )
自从1970年代初以来,美国监狱的在押人数便持续增加。1978年时在押人数为45万人,截至2005年,这一数字已增加了三倍多,达到超过200万。自1990年以来,英国监狱的在押人数也翻了一番,从约46000人增加到了2007年时的80000人。事实上,截至2007年2月,英国的监狱已经人满为患,以至于内政大臣要向法官写信,请求他们仅将最严重的罪犯投入监狱。
这与另外一些富裕国家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在1990年代,瑞典的监狱在押人数一直保持稳定,芬兰的监狱在押人数则有所减少;丹麦的监狱在押人数仅仅增加了8%,日本则增加了9%。近来,爱尔兰、奥地利、法国和德国等地的监狱在押人数也减少了。
原因在于犯罪,还是在于惩罚?
监狱在押人数受到三大因素影响:实际犯罪率、定罪者的收监率,以及刑期长度。任何一项因素的变化都会导致在押人数变化。我们在第10章中已经指出,在更加不平等的社会中,暴力犯罪率也更高。那么,当美国和英国的监狱在押人数猛增之时,其犯罪率有何变化?
犯罪学家阿尔弗雷德·布卢姆斯坦(Alfred Blumstein)和艾伦·贝克(Allen Beck)对美国监狱在押人数增多这一现象进行了考察。他们发现,1980年至1996年间,犯罪率上升(大多数是与毒品相关的犯罪)对各州监狱在押人数增长的解释效力仅有12%,定罪者收监率(而不是处以非监禁的刑罚)上升以及刑期增长的解释效力则高达88%。对联邦监狱而言,刑期增长是导致在押人数增多的主要原因。“三振出局法”、关于最短强制刑期和“判决即真理”(也就是不得减刑)的法律意味着有些罪行较轻的定罪者将被处以更长的刑期。2004年时,加利福尼亚州共有360人因店铺盗窃罪被处以终身监禁。
英国监狱在押人数增多的原因同样在于刑期增长和收监率上升,几年前只会被处以罚金或是社区刑罚的罪行,现在则会被处以监禁。每天都会有约四十起店铺盗窃罪的罪犯被判处监禁。当英国的在押人数不断增加时,犯罪率却在稳步降低。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社会管理荣休教授、犯罪学家戴维·唐斯(David Downes)对荷兰的监狱制度进行了研究。他发现,监禁刑罚使用率和刑期长度的差异(而非犯罪率的差异),对于荷兰与英国在押人数比例差异的解释效力达三分之二。
“判决计划”的研究人员马克·莫尔(Marc Mauer)对不同国家的情况进行了比较,他发现,在美国人们因财产性犯罪和毒品相关犯罪入狱的可能性要比在加拿大、联邦德国、英格兰以及威尔士大。例如,在美国入室盗窃罪的平均刑期为十六个月,在加拿大则仅为五个月。研究者考察了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洲许多国家的情况后发现,犯罪率的差异也不足以解释监禁率的差异。既然如此,那么不平等程度的解释效力是否要强一些?
监禁与不平等
我们使用了联合国“犯罪趋势及刑事司法体系行动调查”中关于各国在押人数比例的数据。图表11.1(取对数刻度)表明,更加不平等的国家在押人数比例也更高。
在美国,每10万人中就有576人在监狱中,这是英国在押人数比例(每10万人中有124人)的4.5倍,是日本(每10万人中有40人)的14倍多。即使把美国和新加坡当作离群点,将其排除在外,不平等与在押人数比例之间的关系对于其他国家依然成立。
图表11.1:更加不平等的国家在押人数比例也更高。
图表11.2:更加不平等的美国各州在押人数比例也更高。
就美国五十个州的情况而言,1997至1998年间在押人数的数据来自美国司法部的司法统计局。正如图表11.2所表明的,不平等与在押人数比例之间再度呈现出了强有力的关联,各州之间也呈现出了巨大的差异——路易斯安那州的在押人数比例是明尼苏达州的六倍多。
需要指出的是,图表11.2用两种不同的符号来标记各州。圆形代表的是废除了死刑的各州,菱形代表的是依旧保留死刑的各州。
正如我们在第2章中曾指出的,这些与不平等存在关联的问题具有陡峭的社会坡度。监禁这一问题正是如此。与社会地位更高者相比,阶级地位、收入和教育程度较低者被投入监狱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加利福利亚州立理工大学的两名社会学家认为发布关于一名中产阶级囚犯如何适应狱中生活的研究报告是有价值的。这种态度突显了中产阶级人士很少遭到监禁的事实。
监禁率的种族差异说明不同种族所面临的监禁风险也是不平等的。可以通过美国白人与黑人监禁率之比来衡量种族差异。夏威夷是唯一一个不同种族面临的监禁风险大致相当的州:黑人面临的监禁风险是白人的1.34倍。在其他任何一个州,黑人与白人监禁率之比都要大于2。美国全国的黑人与白人监禁率之比为6.04,新泽西州则高达13.15。英国的情况也与之类似,少数族裔被投入监狱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不同种族间监禁率的差异是不同种族间犯罪率的差异导致的吗?对美国年轻人的研究显示并非如此。17岁的白人青年中,有暴力违法前科者占25%,对于非洲裔美国人而言这一比例则是36%;关于财产性犯罪的数据同样如此,非洲裔美国青年的毒品相关犯罪率还要低于白人青年。然而,非洲裔美国青年遭到逮捕、拘留、起诉、被当作成年人起诉,以及被判入狱的可能性比白人青年高得多。对于非洲裔美国成年人和拉丁裔成年人而言,情况同样如此:在司法程序的每一个阶段,他们都遭到了比白人更严苛的待遇。当被控以同样的罪名时,白人被告得以减轻罪名,或是参加“分流”项目(“分流”项目指的是,如果被告同意某些条件,例如完成戒毒治疗,就可以延缓或暂停起诉程序)的机会都要多得多。
文明程度
关于监禁人数的数据表明,越是不平等的社会,惩罚就越严厉。不同刑罚体系对待违法者的不同态度也能体现这一点。首先,正如图表11.2所显示的,更加不平等的美国各州往往也是仍旧保留死刑的各州。其次,各州之间囚犯的待遇也不尽相同。
唐斯在探讨荷兰的情况时讲述了刑事律师、犯罪学家和精神病学家是如何共同影响监狱制度的。他们相信:
违法者必须被当作有思想、有感情的人。在治疗人员的帮助下,他们能够对对话所传达的见解作出回应。
唐斯表示,这种哲学促使监狱制度强调治疗与康复作用。囚犯被允许请假回家、中断刑期,还可以慷慨地获得假释和赦免。囚犯居住在单人狱室内,囚犯彼此之间、囚犯与监狱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良好,监狱里的教育、培训和娱乐项目堪称典范。尽管自1980年代以来,为了应对逐渐增高的犯罪率(主要原因在于贩毒活动日益猖獗,以及荷兰被国际犯罪集团当作了基地),监狱制度也有所收紧,但依然是人道、得体的。
日本的监禁率同样很低。该国的监狱环境被认为是“宁静的避难所”。日本的司法体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表现出了惊人的灵活性。违法者只要对罪行表示忏悔和懊恼,并愿意改过自新,通常就会重新获得警察、法官和公众的信任。一名犯罪学家写道:
大多数(被告)……都表达了忏悔和懊恼之情,请求获得受害者的原谅和当局的宽恕。作为回报,他们常常能够获得宽大处理。
许多监禁刑罚都被暂缓,甚至连那些在其他国家会被处以长期强制性刑期的严重罪行也不例外。大多数囚犯都认为自己的刑期是适当的。囚犯居住在八人一间的卧室里,分成小组用餐;每周工作40小时,能够参与培训和娱乐活动。纪律十分严格,规则严明,但其目的在于保持平静的氛围,而非激发过激的反应。监狱工作人员既是警卫,同时还是德育工作者和非专业顾问。
美国监狱的情况就要恶劣许多。美国联邦、州、县各级监狱制度十分严酷,屡屡受到大赦国际、人权观察、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等组织的谴责。令这些组织感到担忧的行为包括:将儿童关押在成年人监狱内;对患有精神疾病和学习障碍者治疗不当;监狱内弥漫着性侵犯行为;在女性囚徒分娩期间依然给其带上镣铐;使用电击设备控制囚犯;延长单独囚禁的时间;警察和狱卒会不时地虐待囚徒,尤其是针对少数族裔、移民和同性恋。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约翰·欧文(John Irwin)对高安全级别监狱、县监狱和加利福尼亚索拉诺州立监狱(索拉诺州立监狱的安全级别为中级,在押囚犯约为6000人。在监狱中,囚犯都挤在一起,参与娱乐、教育、培训或是戒毒项目的机会非常有限)进行了研究。他发现无论监狱的安全级别和类型如何,囚犯均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创伤,获释后也难以融入新生活。
在某些监狱里,囚犯无法进行任何娱乐活动,包括看电视和体育运动。在另外一些监狱里,囚犯必须为医疗、住宿和用餐付费。有的监狱里囚犯还重新穿上了条纹囚服,被成群地用锁链束缚在一起。乔·阿尔帕约(Joe Arpaio)被称为“美国最严厉的警长”,他在位于亚利桑那州沙漠里的县监狱工作。这座被称为“帐篷城”的监狱臭名昭著,在最高气温高于54摄氏度的环境中,囚犯生活在帐篷里,能够吃到的食物极为廉价,平均每人还不足20美分。
美国大力发展的超高安全级别监狱受到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谴责,这种设施的目的在于将囚犯与社会永久性地隔离开来。此类监狱有的独立存在,有的则是“监狱中的监狱”,囚犯每天会被单独监禁达23个小时,只有在单独放风和淋浴时才能离开狱室。医疗人类学家洛娜·罗德斯(Lorna Rhodes)曾在超高安全级别监狱中工作过,她表示囚犯生活的特征是“缺乏放风、激励和社交”。囚犯常常患有精神疾病,对最终获释也毫无准备:他们没有有意义的工作,也无法接受培训或是教育。对超高安全级别监狱中在押人数的估算各异,最多可达40000人,而且新的超高安全级别监狱还在不断建设之中。
当然,美国国内的监狱状况也千差万别。近来,“关于美国监狱安全与虐待状况”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全面地揭露了监狱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详述了那些更为人道的制度与做法。马萨诸塞州提出了一项医疗动议,不间断地为囚犯提供狱中和获释后的医疗服务;马里兰州为囚犯设立的精神疾病筛查项目堪称典范;佛蒙特州保证囚犯能够拨打廉价电话,以保持与外部世界的联系;明尼苏达州有座高安全级别监狱强调人与人的接触、自然的光线与感官刺激,定期放风,以及与囚犯打交道时要带着尊重。回顾图表11.2就会发现,这些事例大多出自更加平等的各州。
在更加不平等的社会,监禁率也更高;除此之外,这些地方严酷的监狱制度以及保留死刑的事实,所体现的都是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而不是更高的犯罪率。
监狱有效吗?
如果监狱真能威慑犯罪、保护公众,那么将更多人关入监狱、用严酷的手段打击罪犯,也许是值得的。[1] 然而,全世界专家的普遍共识似乎是,监狱并不太有效。监狱精神病学家吉利根认为,“将一个平和之人转变为暴力分子的最佳方式就是把他投入监狱”。事实上,如今在美国监禁已经不像过去那么有效了:违反假释条例和多次犯罪越来越多地导致了监禁率的上升。在1980至1996年间,因违反假释条例入狱者占囚犯总数的比例从18%增加到了35%。漫长刑期的威慑作用似乎要弱于高定罪率,而且一个人被监禁的时间越久,重新融入正常生活的难度就越大。吉利根说道:
刑事司法体系和刑罚体系的指导原则是,相信惩罚能够威慑或阻止暴力行为的发生,但这一原则是个巨大的错误。事实上,惩罚恰恰是我们所知的最易于激发暴力行为的因素。
用刑罚体系来威慑犯罪的努力并未奏效,反而导致了犯罪的增加。在英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反社会行为法令》的通过十分有争议,部分原因在于根据该法令,某些合法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非法,还有部分原因则在于,有些年轻人将触犯该法令视为成年礼和荣耀。
尽管监狱无效似乎正在成为专家们的共识,但收集有关各国再犯罪率的详实数据仍然十分困难。与更加严厉的国家相比,监禁率较低的国家关押的更有可能是惯犯,因此我们的预期是,监禁率较低的国家再犯罪率较高。但事实上,在惩罚措施更加严厉的国家,再犯罪率似乎更高(美国和英国的再犯罪率在60%至65%之间);在惩罚措施较为宽松的国家,再犯罪率似乎更低(瑞典和日本的再犯罪率在35%至40%之间)。
态度变得强硬
我们已经看到,决定监禁率高低的不在于犯罪率,而在于官方对待犯罪的态度是倾向于惩罚,还是倾向于改造。在更加不平等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差距更大,“我们与他们”之分更加根深蒂固,彼此之间普遍缺乏信任且对犯罪感到恐惧。此时,公众和决策者都更加愿意将违法者投入监狱,用惩罚性的态度对待社会中的“犯罪元素”。更加不平等的社会同时也是更加严酷的社会。由于监狱既不能有效地威慑犯罪,又不能有效地改造罪犯,因此这些社会之所以还维持很高的监禁率(并且承担很高的成本),必然是出于与有效性无关的其他原因。
监禁率更高的社会,用于福利的支出也更少,对于美国各州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而言都是如此。犯罪学家唐斯和克尔斯廷·汉森(Kirstine Hansen)发现,“惩罚措施扩张、福利收缩”的现象在过去数十年间变得愈发突出。社会学家埃利奥特·柯里(Elliott Currie)在出版于1998年的《美国的犯罪与惩罚》(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 )一书中指出,自从1984年以来,加利福尼亚州仅仅新修建了一所大学,却修建了21座监狱。在更加不平等的社会,用于福利、教育等积极用途的资金纷纷流入了刑事与司法体系。就富裕国家而言,在收入不平等程度与警察及国内安全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之间,存在着显著关联。瑞典每10万人中仅有181名警察,葡萄牙每十万人中则有450名警察。
我们的感受是,在更加平等的地区,法律与司法体系、诉讼与判决程序,以及刑罚体系,都是在咨询了专家(犯罪学家、律师、监狱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等等)的意见之后确立的,有关如何才能有效地威慑犯罪、改造罪犯的理论和经验成果在这些制度中都得到了体现。相较之下,在更加不平等的地区,法律框架和刑罚体系的确立似乎是为了回应媒体及政治压力,为了(显得是在)强硬地打击犯罪,而不是深思熟虑地判断哪些措施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英国经济与社会研究委员会成员约翰·西尔弗曼(John Silverman)曾表示,监狱的效用仅仅在于“用虚张声势来回应媒体的持续轰炸”。最后,唐斯与汉森的言论值得完整地引用:
人们愈发对犯罪感到恐惧,对刑事司法体系失去信心……这使得公众更加倾向于严酷的刑事司法政策。因此,在某些国家(尤其是美国,其次是英国),公共政策和竞选活动都回应了公众的要求,对犯罪处以更加严厉的判决和更加漫长的刑期;这样做的理由是,刑罚政策要起到惩罚的作用。在其他一些国家,例如瑞典和芬兰,“面对道德恐慌和‘宽容与不宽容的周期变化’激发的公众情绪”,政府“受到的影响较小”,公民较少主张和支持采取更加严酷的刑罚政策,政府也抵挡住了执行此类计划的压力。
[1] 欧文写道,人们普遍认为监禁的“官方”目的有四项:对犯罪的惩罚、威慑、令危险的罪犯失去作案能力,以及改造罪犯;但事实上,决定美国的监禁率和监禁状况的是另外三项目的。这三项“非官方”目的是:阶级控制(保护诚实的中产阶级公民免受危险的下等阶级罪犯威胁);找替罪羊(将人们的注意力从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上——例如愈发严重的财富与收入不平等——转移开来);以及利用来自危险阶级的威胁来赚取政治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