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你一定要帮我。我太难受了,而且我知道自己要死了。让我解脱吧,最好是快速无痛苦地杀了我,我忍受不了了。”
“让我确定一下。”海德博士回答,“你是说我应该,嗯,为你注射高剂量止痛药,也许是20毫克吗啡,这个剂量很高,会让你很快失去意识,之后很快会死亡?”
“是的!请你可怜可怜我。”病人说。
“这事恐怕我不能做。”海德博士回答,“不过,我能看得出你感到痛苦,所以还是得做些什么。为了减轻你的痛苦,我会为你注射高剂量止痛药,大约20毫克吗啡,但是这样的高剂量会让你很快失去意识,之后很快会死亡。你觉得如何?”
“这不是跟你的第一个建议一样吗?”病人困惑地说。
“噢,这差别可大了!”医生回答说,“第一个建议是我杀了你,第二个建议是去除你的痛苦。我不是杀人犯,而且安乐死在我们国家是非法的。”
“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可以让我解脱。”病人反驳道。
“是啊,”医生说,“但只有一种可以让我免责。”
海德博士解释他的两段明显相似建议的差异看上去只是在狡辩,他既想满足病人的要求,又想免于法律制裁。在许多国家,例如英国,故意缩短病人的寿命是违法的,即使病人处于极大的痛苦中并且主动要求,这样做依然是非法的。但是,采取行动减少痛苦却是被允许的,即使可以预见此举将加速病人的死亡。因此意图成了关键。相同的行动,即注射20毫克吗啡,产生相同的结果,如果意图是解除痛苦则是合法的,如果意图杀人则违法。
这不只是法律奇怪的副产品,在区别的背后,存在一种非常古老且植根于天主教神学的道德原则。“双重效果原则”认为,为了行善而做某事,即使你已经预见这么做会带来某种恶,但只要意图是善的,而且没有产生恶的结果,那么在道德上就可以接受。关键在于预见和意图不一样,真正要看的是意图。
这项原则会使事情往坏的方向发展,因为它可以让尴尬的道德选择合理化,但如果严肃看待这项原则,它显然不是用来自我开脱的狡辩条款。举例来说,在海德博士的例子中,我们倾向于假定他的确想要实现病人的愿望,只是想避免法律的制裁。但我们也必须严肃地考虑海德博士完全不想杀死病人的可能性。海德博士可能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为追求减少病人痛苦的崇高目的而采取了行动,即使他已经预见到这将导致病人死亡。预见与意图的不同可能对海德博士如何面对自己的良心非常重要。
然而,还是有吹毛求疵的人质疑,我们不仅要对自己意图做的事负责,而且要对自己可预见的事负责。如果我拿着步枪对着森林射击,明知此举可能杀死过路人,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我就没有理由为自己辩护,杀人不是我本意并不能成为辩护的理由。如果双重效果原则可以为上述情况辩护,那就必须解释为什么它能排除这种胆大妄为的鲁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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